工商登记房屋产权证明(11篇)
1.工商登记房屋产权证明 篇一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存根芳房预2014第号
芳草湖农场房管所2014年月日
芳房预2014第号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房屋预告登记当事人进行房屋预告的证明。
二、预告登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查询房屋登记薄。
三、本证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四、除房屋登记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2.工商登记房屋产权证明 篇二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例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 不仅期房的转让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即便是期房的租赁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例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48条规定:“预购或者预租尚未建成的房屋, 房屋预购人或者预租人, 可以凭签订的预购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预租合同, 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先, 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 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 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 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 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具体来说, 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中, 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可以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 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 甚至对于将来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例如, 在德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的包括三类情形:1.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如出让或消灭土地权利的请求权;2.为进行诉讼保全而进行的预告登记;3.法院作出的假执行判决 (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 而进行的预告登记。但是,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能够进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只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房屋的租赁无论是现房租赁还是期房租赁, 都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此外, 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查封、预查封等限制不动产处分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采取的是查封登记的方式, 也不能适用预告登记。
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的时候, 对于房屋预告登记的范围如何确定, 曾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 预告登记应仅仅适用于期房的买卖和抵押, 如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对于现房的买卖和抵押不应办理预告登记, 因为在现房买卖和抵押中, 当事人并不存在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困难, 没有必要办理预告登记。但是, 多数人认为, 预告登记既可以适用于期房的买卖和抵押, 也适用于现房的买卖和抵押, 理由在于:首先,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物权法》并没有将预告登记的范围局限在期房。其次, 现房买卖和抵押中当事人也存在办理预告登记的需要。例如, 在房屋分期付款的买卖中, 卖方为了防止买受人违约, 而与买受人约定, 只有在最后一笔房款付清之后才与买受人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此时买受人为了使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够确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权, 阻止出卖人一房多售, 也具有申请预告登记的需要。
《房屋登记办法》采取了多数人的主张, 于第65条明确规定, 现房和期房的买卖或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是,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却并没有涵盖全部期房和现房的买卖、抵押, 被排除在预告登记范围之外的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这是因为, 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局、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由于目前预购商品房不得转让, 所以不能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更不可能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 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但是, 如果请求权人在办理了预告登记后, 不动产权利人依然违反义务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立法政策上可以有多种选择模式。例如禁止在预告登记之后再进行登记, 或禁止登记名义人进行处分登记, 或虽允许处分登记但是此种登记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而非绝对的无效。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 就登记名义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效力问题, 有不同珠观点。有人认为, 应当采取德国民法的相对无效的规定。有人认为此种处分行为应当是绝对无效而非相对无效。《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显然, 《物权法》采取的是物权变动绝对无效的观点, 换言之, 预告登记后, 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时, 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但是绝对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我们认为, 这一规定对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确立预告登记担保效力是十分必要的。
在《房屋登记办法》起草过程中, 多数人认为,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后并非所有与预告登记所涉房屋的登记都不得办理, 只是不能办理处分登记, 即所有权转让登记、抵押权登记。至于并非处分登记的其他登记, 例如变更登记等, 依然可以办理。这是因为, 不动产登记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登记同意原则”。所谓的登记同意原则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必须取得其权利因该登记而被涉及的民事主体对登记所表示的同意。由于已经预告登记房屋的处分登记涉及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必须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没有其作出的同意, 登记机构绝对不能办理处分登记。所以, 《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 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所谓“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指的就是申请处分登记, 包括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注销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等。具体来说, 依据预告登记的类型不同,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预购商品房的情形下, 由于该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 所以预售人是无法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只可能是预售人申请将该房屋进行抵押, 要求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此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由于目前我国禁止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 房屋登记机构不可能为预购人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因此也存在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的可能。
3.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此时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设立抵押权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而再次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登记的, 在没有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办理。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此时, 如果抵押人因转让房屋所有权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在没有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办理。但是,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再行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 由于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 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但是该抵押权的顺位应当在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顺位之后。
三、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之间的关系
查封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的行政机关的嘱托, 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以限制不动产的处分为目的的一种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为贯彻查封效力, 防止该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再行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妨害执行或财产保全效果之登记, 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后, 应立即通知登记机关进行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实即为对债务人之不动产所为限制处分的登记。我国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查封登记的概念。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只是规定:“在执行中,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41条也只是规定, 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财产权证照手续。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的关于查封登记的概念。真正明确查封登记这一概念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此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预查封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告》中新创立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 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制度, 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 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 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 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 参照房地产买受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创立了该项制度。
就可以预查封房屋的范围而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 主要包括: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如果房屋已经出售, 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 不能进行预查封。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 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预告登记也属于限制登记的一种, 具有限制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效力, 对此,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 由于预告登记只能限制登记名义人所为之处分, 对于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等所为之新登记, 并无排除之效力。由此可知:
1.当预购人是被执行人时, 其预购的房屋尽管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但是, 当预售人是被执行人时, 如果其与预购人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 则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2.当抵押人与债权人已经就抵押的房屋设立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时, 如果抵押人是被执行人, 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3.当房屋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时, 如果出卖人是被执行人, 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如果买受人是被执行人, 则法院应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
四、预告登记转为相应的房屋登记
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已经实现了债权请求权而本应进行本登记时却迟迟不进行登记, 必然会导致不动产的流通性受到限制。因此,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预告登记后,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申请登记, 否则预告登记失效。该款中所谓的“申请登记”具体到房屋的预告登记中, 就是指申请相应的房屋登记。例如, 就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而言, 就是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就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而言, 就是指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这里所谓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就预购商品房的买卖或抵押的预告登记而言, 是指预购商品房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 进而为所有权转移或抵押权设定登记奠定了基础;就现房的买卖或抵押而言, 是指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已经符合了办理相应房屋登记的条件, 例如现房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符合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因此,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预告登记后, 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所谓“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有两层含义:其一, 预告登记的内容是转移所有权, 则相应的登记就是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的内容是设定抵押权, 则相应的登记就是抵押权设定登记;其二, 预告登记中设定的抵押权是第一顺位, 则相应的抵押权设定登记中该抵押权也应当是第一顺位。
五、预告登记的失效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
1. 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 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 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 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 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的, 预告登记失效。但是, 由于债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 不具有公开性, 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 因此在预告登记后, 如果债权消灭的, 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 (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 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2.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按照《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后,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所谓“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成就之日, 例如预购商品房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 从而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成熟了, 初始登记完成之日就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再如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约定了相应的生效条件, 该条件成就之时就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预购商品房的买受人可能常常并不清楚何时是“能够进行相应房屋的登记之日”;而作为预售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是非常清楚的,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不通知预购人, 导致预购人在三个月之后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对此,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没有规定。我个人认为, 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只能是:房屋登记机构在预售人以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预告登记失效为由到登记机构办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转让给第三人时, 登记机构应当要求预售人出具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书面同意的文件, 否则即便三个月的时间已过, 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在明知该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情形下, 为预售人再次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当然, 这个问题希望将来能够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能否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关于预告登记能否单方申请的问题, 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 预告登记只能是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 也就是说, 必须双方共同申请, 不能允许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因为《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 预告登记需要有双方约定, 这是《物权法》的第20条第1款所明确规定的, 不存在疑问。但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预告登记必须要双方共同申请, 而只是规定“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双方约定并不等于必须要双方共同申请, 如果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 一方拒绝共同申请预告登记时, 不允许他方单独申请, 必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与购房人约定了申请预告登记, 但事后又违背约定拒不与购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如果购房人不能单方申请, 必将不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此外,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明确允许在一方未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下, 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例如,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 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再如,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42条第3款规定:“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 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从实践效果来看, 这些规定很好地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3.工商登记改革考验税收管理 篇三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宽进”,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理论上可实现“一元注册公司”和“零首付”;“严管”,包括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简化”,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
这一改革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济南市为例,3月1日以来,在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的增加,截至3月27日,济南市共新办税务登记同比增长71%。
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不配套。中国原有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法定依据以及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会出现不配套的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不衔接。此次工商登记改革的理念是“宽进严管、社会共治”,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还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本身问题不少,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將更加难以为继。
三是方式手段不适应。以发票管理为例,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注册资本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此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也使行业税收管理、所得税核实征收难度加大,比如,“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确定其所属行业。
为应对税收工作受到的冲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高效税收管理机制,需要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入手,这包括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
4.工商登记房屋产权证明 篇四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房建字第号。“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要注意的事项 篇五
1、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2、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3、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4、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5、缴税时间
税局规定每月税期为1-15号,这段时间缴纳租赁税的人数较多,需要轮侯,如果每月15号以后缴纳下月税收及开具租金发票,则一般人数较少。
6.工商登记房屋产权证明 篇六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
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7.工商材料规范变更登记 篇七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8.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 篇八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2008年第二版)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执照有效期限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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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安置下岗人员 名,外地来京人员 名 经营范围(方式)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申请补照 原因及数量 原因: 正本 份 副本 份 经营者签字:(主持经营者签字)年 月 日
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2,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3,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经营者基本情况(涉及经营者变更填写此页)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住所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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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1,本表用于填写变更后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经 营 场 所 证 明(涉及经营场所变更填写此页)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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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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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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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8,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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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补 充 信 息 登 记 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软件园 □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惠通时代广场(朝阳)□北京798艺术区 □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 □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 □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 □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 □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 □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 □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 □不在以上区域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 □否 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 □否 团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 □否 工会会员人数: 人 从业人数: 人 其中,本市人数: 人 外地人数: 人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人 城乡标志:□城镇 □农村 □其他
开业类别:□本辖区内人员 □市内其它辖区人员 □外省市人员 □外侨 □由私营企业转办 □其他
注: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一起推论坛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发照人员签字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领执照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费交纳 情 况 备 注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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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9.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篇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10.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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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
在公司的整体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公司的股权需要进行转让的情况,但是进行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的了解一下有关事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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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公司向新股改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综上,当事人之间如欲股权转让的,当事人首先要签订股权协议,其次,股权转让行为还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最后,还涉及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二、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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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证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在公司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首先要完成相关的流程,公司股份转让在不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一定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是为了减少有关的纠纷,因此尽量还是进行一下工商登记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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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w/db/683201.html
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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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解除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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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店面时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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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义务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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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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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 http://s.yingle.com/w/db/683186.html
担保种类和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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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七月中小企业担保额超去年全年 http://s.yingle.com/w/db/683178.html
流押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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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w/db/68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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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专属 http://s.yingle.com/w/db/683169.html 绍兴首
批
农
房
抵
押
贷
款
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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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可另行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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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 http://s.yingle.com/w/db/683159.html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db/683157.html
关于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 http://s.yingle.com/w/db/683154.html
比较抵押物的范围与抵押公示的效力 http://s.yingle.com/w/db/683149.html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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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责任 http://s.yingle.com/w/db/683142.html 动产质押与权
利质押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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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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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推出年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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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db/683129.html
如果抵押物的范围有限制违反无效 http://s.yingle.com/w/db/683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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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期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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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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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案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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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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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市下挫 http://s.yingle.com/w/db/683102.html 保证人
可
以
起
诉
债
务
人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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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定金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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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能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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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保证效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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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 http://s.yingle.com/w/db/683045.html 合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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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人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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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w/db/683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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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篇十一
我公司正在筹备期间,准备下月办理工商登记,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授权书(领表)。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6)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如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和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8)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或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授权人员办理分公司登记的授权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产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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