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计报告

2024-08-06

制度审计报告(精选8篇)

1.制度审计报告 篇一

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年第号

《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计报告制度》已经于200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〇年月日

—1—

规章制度控制表

职工代表大会审计报告制度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建立健全电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管理方法和内容

3.1 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报告制度。

3.2 职代会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列入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传达。

3.3 审计工作报告由企业的审计部门提出,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核后,向职代会报告。

3.4 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3.5 对企业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3.6 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审计的情况。

3.7 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情况。

3.8 对企业内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审计的情况。

3.9 企业领导和职工所关心和需要审计说明的其他经济方面事项。

3.10 企业接受外部审计的情况。

3.11 审计建议。

3.12 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13 职代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审计部门及时归纳整理,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处理结果。4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厂审计部门进行考核。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由厂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制度审计报告 篇二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 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 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财政财务状况分析等。 定期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反映政府的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已成为各国通行做法。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反映和报告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但无法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 净资产等财务状况以及成本费用情况。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既是落实新预算法要求, 也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 2014 年末,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今后五年的实施步骤。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从而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统筹管理政府经济资源、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政府信用评级、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要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对政府会计领域的这项重大改革,要认真研究对国家审计各项业务带来的影响,为顺利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深化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必然对审计产生很大影响。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概念引入政府会计,为国家审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审计注入新元素。审计部门不仅要按要求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而且要认真研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将“+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概念融合到各项审计业务中,推动审计工作向更深领域和更高层次发展。

(一)对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 对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综合财务审计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是政府会计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将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1.对预算执行审计模式的影响。 政府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对象同为本级政府财政及有关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的过程也是政府会计核算、计量的过程。 政府财务信息是年度预算资金运动的结果,当年预算收支及决算信息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 因此,从预算执行审计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共同构成了对政府会计体系的完整审计。由于二者审计对象的一致性、审计内容的关联性和审计环节的连续性,决定了今后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结合进行,逐渐形成“一项工作、双重功能、两个报告”的审计模式。

2.对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的影响。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包括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 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财政专户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以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 公益性国企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等。 报表合并范围决定了审计范围,契合了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等要求,预算执行审计将更加突出完整性, 延伸到以往审计未触及的领域和环节。

3. 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影响。预算执行的资金运动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因此,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与财务核算中的有关问题并不能截然分开。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有关审计内容既要符合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 同时又要兼顾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如,对预算支出形成的消耗性费用支出或转化为资本性支出后所形成的政府实物资产或权益, 既要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检查是否符合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 还需检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报有关政府财务报表,从而符合报表编制要求。

(二)对部门预决算审计的影响。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的部门财务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门财务信息质量实务真实、 可靠性需要审计验证, 由此带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组织方式和报告模式等方面的变化。 一是从部门财务信息整体质量而言, 要求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部门如何组织做好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研究新的组织方式; 二是对具体部门审计以及报告模式而言, 审计内容从部门预算执行的流量信息延伸到财务报表的存量信息后, 涉及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是否需要进行整合的问题, 进而影响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部门财务报表审计是分别报告还是出具综合报告的问题。

(三)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的影响。 政府资产是指政府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其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增加或经济利益流入, 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财政货币资金等, 分布在部门、单位管理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等, 以及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将改变目前因没有一张财务报表能够反映政府资产和资源全貌、 基础数据不完整的状况, 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全覆盖审计监督, 促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的影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重要内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弥补了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未将各种股权投资等形成的对外投资、国有资本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纳入会计核算的缺失,为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有利于突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影响。一是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完整反映了政府用于直接向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公路、水利、市政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但这部分资产目前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行政单位会计中普遍没有进行账务记载、会计核算和价值体现。 政府财务制度的完善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存量资产全覆盖审计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要求更加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单位登记入账及财务核算情况、折旧计提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3.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影响。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对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包括矿产、土地、森林、草原等)的实物数量需要进行全面揭示和反映。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公认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未能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但仍然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比较全面完整的实物量数据。

(四)对政府负债和财政安全性审计的影响。政府负债是政府因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减少或经济利益流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利息、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退税款和非税款、应付政府补助、政府债券等,是影响政府财务状况和财政安全的重要因素。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必然要求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年度必审事项。

对政府债务的审计, 除了检查政府财政及各部门账户资金往来形成的负债外,重点审计融资平台债务规模、新增政府债务、债务化解情况等,同时要关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中可能对政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情况, 注意检查报表附注列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影响。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但在市场失效的领域,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将运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近年来, 国务院为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要求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盘活用好存量资金。

一般而言,对“财政存量资金”可以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银行账户资金概念,国库存款以及财政专户存款就是财政存量资金,但存款未必都可动用,有的具有专项用途,有的则属于往来款项或临时借入周转的间歇资金; 二是可动用综合财力概念,一般包括全口径预算的各项净结余、财政专户结存资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风险金以及支出挂暂存形成的结转资金等,应当说这最符合盘活存量资金的初衷,但有的存量资金属于暂未拨付款项, 有的账面结存被暂付款项、支出挂账所占用,涉及到账面暂存款项需要与暂付款项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抵充的问题;三是净资产概念。 由于预算会计核算和反映的主要对象为财政性资金活动,因此,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实质上就是财政净资产审计,也是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最为规范的会计语言,可以克服对现行财政存量资金概念理解不一、审计方法主观随意性大、审计结果不符合基本会计规则、不能反映存量资金全貌以及可动用财力反映不准确等问题,有助于实现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对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全口径财政决算报表以及各财政专户决算报表中的有关资产负债表进行的全面审计, 并对有关科目进行抵销、调整、合并后,编制权责发生制财政综合资产负债表,确认财政净资产总额,分析资金存量、分布以及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结余等情况,从而提出盘活和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建议,及时发挥财政政策效果。

(六)对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的影响。 20 世纪80 年代西方各国兴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政府绩效评价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我国政府也面临着消耗性支出管控不严以及公共物品、公共福利供给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等困境。加强政府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政治理念的积极回应。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表的编制对于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财政为庶政之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花费必要的开支,没有成本费用就无所谓绩效,因而绩效审计和评价要求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确认。 传统政府会计领域基本没有涉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概念,不能准确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基础克服了收付实现制存在的收支项目不能配比等缺点,可以正确反映各个周期所实现的收入和应负担的成本费用,符合绩效评价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通过对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收入费用表或部门收入费用表中有关收入费用真实、完整情况的审计,可以分析、比较和评价政府行政成本、人均运行成本和财政财务运行效率等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从而客观评价政府绩效管理情况,促进政府加强绩效管理。

(七)对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政府作为法人组织也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如同一个家庭,在年度或一定周期内,收入来源、收支规模及支出结构、 收支结余或赤字等情况,大致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经济活动实力,但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家底”情况,还需要反映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 同样,在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仅反映任期内财政收支的流量信息也是不全面的。除审计预算收支情况外,还要通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检查任期末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规模以及比任期初的增减情况等,从而真实反映一级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治理能力等重要经济责任。

因此,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成为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并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一是审计内容更加完整, 从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拓展到政府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从政府预算收支的流量信息扩展到政府财务的存量信息; 二是责任界定更加全面,不仅对预算收支中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责任界定, 而且对政府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责任界定;三是审计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对政府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情况的审计,全面反映政府存量资产、债务规模等综合财务状况, 促进政府加强资金、资产、资源、债务管理,从而强化受托责任和考核问责机制。

三、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国际经验

总结世界先行国家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分析其特点,对我国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根据美国1994 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 财政部每年会同预算管理局编制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署负责对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与财政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报送总统和国会, 并向社会公开。 1998 年,审计署首次对1997 财年的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了审计。根据1990 年 《首席财务官法案 》和2002 年 《税收责任法案 》,所有政府部门需要编制并向国会和预算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政府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审计主要由检察长办公室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特点,一是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报告要求比较明确;二是审计着眼于政府财务信息整体质量状况,关注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注重分析影响政府财务信息质量的有关因素;三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包含了对预算报表体系的审计,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融为一体,审计报告内容详细;四是审计署与检察长办公室对开展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联邦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五是对财务报告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否定或无法发表意见。

(二)加拿大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根据1977 年《审计长法》第六条“审计长应当检查列入公共账目的报表,以及财政委员会主席或者财政部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长应当就上述财务报表是否遵循联邦政府的会计政策, 是否与以前年度相符,公允地反映信息发表意见,同时可以提出任何保留意见。 ”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公允性、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

加拿大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 一是为证实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加强联邦政府支出审计,将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进行。 2006 年的《联邦责任法》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沿着资金流向进行审计,需要延伸审计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是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人员通过联网审计系统对各政府部门的经费收支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借助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力量,大部分审计业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外包给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四是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均按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审计准则执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发表保留审计意见。

(三)巴西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最高审计机关。 1988 年修正的巴西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审计法院对总统提交的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经过不断发展,巴西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政府经济政策的绩效评估、政府预算执行合规性审查、公共部门绩效评价、 政府合并财政报表的可靠性以及专题报告等内容, 对帮助政府成功恢复财政纪律、 摆脱政府债务危机、 提高财政透明度和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巴西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内容综合,包括政府财务审计、预算执行审计、 经济政策评估等, 集真实、合法与效益审计于一体,在反映和揭示问题的基础上, 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可信赖程度发表审计意见。 但由于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和宏观性, 也面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以及非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的困扰,受会计方法分歧、信息公开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 除2006 财年外, 近十年来的审计报告很少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

四、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审计应对建议

积极应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及其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需要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业务问题、 制度建设以及完善与其他审计工作之间的衔接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相关内容的学习,丰富知识储备。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后,政府会计的基本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以及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将在今后几年陆续出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需要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会计体系的跟踪学习和研究,加强业务培训,及早熟悉和掌握政府会计的相关制度、准则和指南等业务,丰富知识储备,为顺利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奠定基础。

(二)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规范,做好制度准备。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审计的系统性影响将催生新的审计制度、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预算执行审计带来的影响, 注重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制度,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并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决算审计等业务,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的组织实施、审计报告模式和审计意见表达方式等方面的衔接和配套问题。二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在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政府绩效审计以及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加强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融合, 从而有效拓展审计广度,增强审计力度,不断提高各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厘清政府内审职责定位,发挥审计体系合力,健全配套措施。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面临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匹配的难题。国家审计要借鉴国际经验,与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做合理分工,并运用中介机构力量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 以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从根本上扩大审计覆盖面,达到从整体上提高部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目的。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作用, 重新认识和界定其职责和定位。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与私营部门、营利性部门的内部审计组织属性不同,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同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纪的重要职责,二者的制度属性和职能作用、 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基本相同。 因此, 应将其作为国家审计的延伸,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 指导和监督下,承担起对部门财务报告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对未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审计,国家审计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有偿利用中介机构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配套制度。

( 四) 探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 积累实践经验。国家审计在多年的财政审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审计现代化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具备基本的业务基础和技术条件。 鉴于目前政府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政府会计准则、指南等规范体系尚未出台,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先行先试,按照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参照财政部已经试行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对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财政专户等会计报表等开展权责发生制财政合并财务报表审计。通过审计,能够促进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客观反映财政综合财务状况及财政存量资金分布状况,为党委政府有效运用财政手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资料,同时也为今后全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政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积累经验。

( 五) 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和计算机审计水平, 注重人才培养。随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业务类型将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层面逐步转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发展。与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传统业务类型相比,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不足, 要求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计算机审计、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水平, 探索在预算执行审计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实践中运用联网审计和大数据技术的途径, 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 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以应对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平泽.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与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11,(3).

[2]罗涛.中外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现状比较与启示[J].审计研究,2012,(4).

[3]戚艳霞.美国政府财务报告与财务审计的协调发展过程及特点分析[E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210/n1994471/3680777.html,2014.

[4]王祥君,周荣青.政府财务报表审计与政府会计改革:协同与路径设计---基于国家治理视角[J].审计研究,2014,(6).

3.制度审计报告 篇三

关键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建议

2003年,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实施。由于受到审计体制、审计资源、制度不完善等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执行得不是很好,主要表现在公告的数量少,内容不够详实。为了让地方审计机关更加有效地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本文从制度层面、审计体制层面、审计质量层面、审计结果公告的环境层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目前我国和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正式规则只包括《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办理规定》,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操作的只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而且这些规则中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和笼统,语言模糊,造成了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表面上是有法可依,实际上却无章可循的困惑局面。因此,应当健全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规体系:一是制定新法规,二是修改扩充现有法规的内容。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对信息公开,发达国家大都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做保障。我国在此方面明显滞后,尚未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约束。严格界定信息公开及保密的界限,防止实践中以保密为借口拒绝信息公开。

2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修订《审计法》,改变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立法基点,将“可以公布”改为“必须公布”,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刚性约束。但目前对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不宜搞一刀切。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审计机关所面临的审计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争取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对外公告的内容。比如,先公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公众的关注程度,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实行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外,全面向社会公告。

在修改《审计法》立法基点的同时,对现行的准则应进一步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

3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配套制度

第一,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公告制度。长期以来,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成为审计执法的难点。

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是揭露问题,揭露问题最终是希望能够通过整改来解决问题,而问题是否能够解决,整改是否能够落实,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而要让公众了解到整改的情况,就必须进行后续审计并发布整改报告。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将现在每年一度的主要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材料汇总反映整改情况的报告制度,改为审计机关独立核查的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出具报告,通过媒体公告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增强审计结果、案件处理情况的透明度,会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共识,即国家对这些违纪行为决不会放任不管,一定会坚决处理,给广大百姓一个说法,同时,也会给社会和公众打开一个了解政府部门诚信度的窗口。

第二,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问责制度。除了对严重违法违规者追究责任外,还应当对应当公告而不公告审计结果和阻挠抗拒审计结果公告等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逐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审计体制。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客观公正性

我国当前的政府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体制,这种体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审计机关从属于政府,服务于政府。在实践中则表现为由于行政隶属关系而使得政府审计机关在一定程度会受到政府意志的左右,直接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重大事项的公告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事项能否公告以及公告范围和内容的控制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些重大问题或关系到政府形象的问题被过滤掉,审计结果公告缺乏客观公正性。

从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而言,行政型体制的变革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观点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立法论”和“独立论”观点;另外一类观点是在不改变我国整体政府审计体制的前提下,直接对政府审计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具体的改革思路有“垂直论”和“双轨制”。实际上,上述两大类观点的分歧实质上是远景规划与近期目标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立法型”审计模式是政府审计改革的最终目标,即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由隶属于政府转为隶属于各级人大,直接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保证审计机关在组织上、工作上、经济上和人事上的独立性。但“立法型”审计模式的最终确立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过渡期内,可选择采用单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具体而言,各级审计机关不仅在业务上要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领导上也要以上一级审计机关为主,即人、财、物等方面均实行垂直领导。这样,可以使地方审计机关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从而提高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

三、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结果公告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做好了有利于维护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做不好会使审计机关陷入被动。所以,审计结果的公告必须以高质量的審计工作为前提,从根本上减少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计业务环节的质量;二是审计结果公告环节的质量。

1健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的审计计划管理、审计复核、业务会议、项目抽审、审计听证、审计复议以及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使整个审计业务流程规范运行。二是把审计质量纳入业务处室和个人考核工作之中,促进审计质量不断提高。三是狠抓机关廉政建设。审计机关在廉政方面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加公告风险。因此,应始终抓住廉政建设不放松,外抓审计纪律,内抓机关管理,逐步建立起教育和监督并重的廉政工作体系。四是强化审计人员素质。建立职业准入制度和后续教育机制,对审计机关新进入人员严格把关,以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必须建立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培养具有较高职业判断能力、较高职业道德水准、良好心理素质,精确掌握法律、法规的复合型

审计人才,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如英国国家审计署每年要举办100多期的培训活动,而且要求审计人员参加外部相关培训;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进入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强化课程学习,获得特许会计师资格条件,采取培训和在职训练方式培养审计人员。

2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一是成立专门组织。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专门机构,机构人员构成要多元化。这个机构要负责制定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长远和近期质量目标,制定审计质量标准,通过一定程序对实施公告项目的部门的审计质量管理提出要求,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重要的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要经审计结果公告专门机构讨论后,再由审计组织负责人签发。二是配备高素质人员。对参与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审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反馈控制体系。在以前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回访重点关注的是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等问题,忽略了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本身的信息反馈,也没有很好地听取其他人对审计方法的改进意见。在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审计结果公告专门机构应该组织力量,有针对性地收集、征求意见,采用审计回访、审计项目抽查、审计结果公告考评等方法,定期收集、分析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出产生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措施,加强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

四、创造良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环境

审计结果公告并非单单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受众包括社会的各个阶层。审计结果公告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因此,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审计机关应该积极行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结果公告环境。

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

在现行的审计体制下,公告审计结果,必须要取得本級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一是争取地方政府在人力财力上对审计工作予以支持,为审计机关配备高素质人员,保证审计机关必须的经费,保证审计结果的高质量,规避公告风险。二是把审计结果公告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推动地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开展。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审计结果公告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公告过程中有必要也必须与这些部门协调沟通,联合起来做工作,有效推动公告工作。如在审计结果公告后,要及时主动向人大、政府汇报公告中的问题,争取他们对工作的支持;对于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要主动上门,帮助整改,征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3搞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宣传工作

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是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促使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最佳效能。因此在审计结果公告中,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第一,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搞好宣传

在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应配合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工作,通过理性的宣传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审计结果公告创造良好的氛围。一是把重大审计动态、重要审计事项,通过审计网站和报刊电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预先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监督举报,促进提高审计深度和质量,也有利于社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全面理解和正确接受。二是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三是经常与新闻媒体交流沟通,尽量使宣传全面完整,既要披露问题,又要宣传整改情况,还要从体制和原因上进行分析,尽可能使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宣传,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知晓面

4.制度审计报告 篇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5.内部审计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 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 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 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6.审计制度文本 篇六

内审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编辑日期2015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5年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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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防范胜于查处,审计寓于服务”,“遇到问题找方法,而不是刻意只去查后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原则:实行“审计、披露、查处、整改,后续审计”闭环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总部设立内审部,直接对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审部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2、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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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各方的投诉,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4、对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5、对基建工程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6、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参加公司管理工作,参与协助业务及其他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9、制定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对公司内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10、开展审计培训,通过内部审计理念的宣传、审计案例的剖析、经验教训的汲取,内部审计知识的培训,提高审计双方对内审工作的认知与认同,减少冲突,在共同目标下形成合力,实现审计增值服务;

11、公司授权外审单位审计时,内审部应按公司要求,积极组织及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12、董事长交办或其它部门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被审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相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3、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方的相关会议;对审计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审计所涉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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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封存相关账册、资产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并及时向董事长或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6、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8、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内部控制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方,向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以下审计要求:

(1)、必要时,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11、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有下列处理权: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要求财务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决定书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应具有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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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十四条

组织并协调社会审计对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工作。

1、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年终审计、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等审计工作,根据需要由内审部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聘请外审进行审计;

2、公司在外地投资或参股的公司,确需在属地审计的,必须报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报批后实施,结束后向董事长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方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同期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组原则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长做真实性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现场审计后,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审计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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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所涉问题向公司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等),关联部门和个人应予支持并积极配合,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征询稿(初稿),同时按规定征询被审计方、被审计方上级(包括分管领导)及审计发现问题所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各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送达(或邮件)至审计组或内审部,若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被询证方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对审计报告初稿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被询证各方的意见反馈,经复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修正和完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目标及测试、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影响度(或有风险)、审计决定、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情况审计跟踪人。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签字认可,交内审部负责人审核,上报董事长核批,批准后报送被审方及所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方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书面陈述意见,向董事长提请申诉。内审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复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避原则,安排其他审计人员或外请审计进行复审,做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中责成被审计方或其他所涉方限期整改的审计决定,整改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责任人手签确认的整改结果书面送达内审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管理台帐,并确定相关的审计整改跟进责任人,对被审对象的整改工作积极跟进及督促。内审部有权对被审计方的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开发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须建立审计档案。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员工的监督力度,内审部应将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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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公示。公示的方法:

一、审计前在公司内部网中做审计项目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和举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对经理级以上人员公示审计报告。必要时对影响面广的审计项目,应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内审部有权提请董事长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可处以罚款,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方造成较大损失的;

4、泄露机密的。

第三十条

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与本制度相同规定规定同期作废。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权、解释权、修订权均属公司内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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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7.我国审计收费制度问题 篇七

审计收费也称审计定价, 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 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经济联系。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 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计时制, 即以注册会计师花费在审计事项上的工时作为审计收费的主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以此作为基础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通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预期损失费用, 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按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 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二、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 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 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 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 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 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混乱, 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 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普遍价格偏低。

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数据来看, 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位, 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数据为例, 中注协发布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相比存在着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1, 147, 090万元, 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 984万元占据了前15位总审计收入的22.8%, 前15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 389万元, 仅占前15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 (图1)

综观我国现在的审计市场, 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保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 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优质客户, 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高于我国本土事务所, 但不少大全面完成, 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 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 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 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 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 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 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 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 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 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 由于审计收费过低,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 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 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型上市公司, 尤其是国有企业, 仍对四大国际所提供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 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 双方往往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 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 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 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 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 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 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 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 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 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 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 由于审计收费过低,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 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 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 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 影响审计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上, 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 形成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 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 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 使得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使得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 出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 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 这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以客户为导向, 还是以公众利益为重, 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的要求, 还是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 要想生存和发展, 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尽管从原则上而言, 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 但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状下, 在当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 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 并提出不正当要求时, 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 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 以致面临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 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 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 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打击, 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影响了审计收费。

(四) 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

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 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 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进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披露, 其他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 (包括资产评估) 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 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披露本年及上年的比较数字。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 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 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 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 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然而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表现为:在年报中, 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 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 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 或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 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 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

2、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处罚较轻。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 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 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 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 现行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 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

三、改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 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 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能够体现差异性, 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 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 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 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 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 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 并且规定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 制定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 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 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有序竞争, 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2、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行审计收费模式。

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 必须改变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 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 该机构必须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 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 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 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 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 改变审计付款方式, 监督审计质量。首先, 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 这样就可以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 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 防止审计合谋, 建立起“企业 (委托方) ——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 改变审计付款方式, 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来, 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 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鉴定考核, 例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 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 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 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 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 极大地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 提高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 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 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 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现状, 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 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 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明确规定其披露内容, 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 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 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披露, 对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 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 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 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 要及时发现问题, 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 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三) 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给予中介人回扣,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 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 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从严处罚, 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行超低价收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 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是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行为, 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 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控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8.论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审计 篇八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容;程序;方法;途径

一、概述

为了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内部控制逐渐成为许多企业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管理手段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审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各项内控制度为对象,对其进行审查、分析、测试、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健全有效,从而对内控制度产生的结果做出鉴定的一种现代审计方法。

加强内控制度审计,变事后审计为事前防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助于促进企业内控制度建设,保证内控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内控制度审计应引起内部审计部门的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步推广运用。

二、企业内控制度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1.初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

具体来讲应包括:企业经营组织机构、主要业务流程、相应的控制环节、控制措施和手段以及有关内控制度健立健全和完善等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不同的审计目的确定需要重点了解的内控制度范围,如财务结算内控制度审计,应重点针对财务结算审批程序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制度;生产管理内控制度审计,应重点针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内控制度。

2.健全性测试

健全性测试是指把以上了解到的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基本情况与理想模式进行比较,测试其控制点是否完整,找出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不足,总结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这一环节操作的主要方法有文字描述法、流程图法、调查表法等。无论以上哪种方法,关键控制点的选择都至关重要,错选或漏选关键控制点都会影响审计质量,加大审计风险。例如,进行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选择固定资产的预算审批、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账薄登记、验收保管、定期盘点以及增加和处分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等环节作为关键控制点,围绕这些关键控制点,审计核实相应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据以初步测试和评价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3.符合性测试及有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在确定的审计范围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事项,沿着现有的规定和程序对控制系统的遵循程度进行检查,考察有关的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执行情况如何;有效性测试,主要是针对某项控制的某个控制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查明该控制环节的处理程序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这两种测试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各项控制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切实有效,有无失控和不完善之处,贯彻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符合设立该控制的初衷。

4.内控制度审计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测试的结果,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做出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对以上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测试相关结论。此外,笔者认为,在评价中还应将执行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所耗费的成本与不实施该项控制制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比较,将控制措施所带来的效益与该控制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内控制度经济性评价。

三、加强内控制度审计的措施

1.提高企业管理层对内控制度审计的重视程度

内控制度审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层看到内控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全面掌握企业的工作秩序,为企业健全内控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堵塞漏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审计行为间接参与了企业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为企业宏观控制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作为企业管理层应重视内控制度审计。

2.创新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手段,加强审计人员内控知识的学习

内控制度审计与传统的审计业务在审计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审计方式和手段上也应有所创新。首先,企业应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允许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最大限度地克服内部控制建立时可能就有的天然缺陷;其次,加大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审计力度,改日常审计项目中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为内控制度专项审计,予以单独立项,专门评价,使内部审计深入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领域。第三,内控制度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经济活动广,对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的知识的培训,强化宏观分析能力,全面提高审计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3.加强内控制度审计风险的防范

内控制度审计风险主要为评价失当风险,如进行内控制度健全性评价时,由于建立和使用的评价标准不当而造成对评价的偏差所产生的审计风险,或进行制度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时,由于样本的范围和数量抽取不当而造成评价失当所产生的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应注意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在制订审计计划时进行风险预测,了解风险所在,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标准、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步骤、合理选取抽样样本等措施规避审计风险的发生。

四、结论

随着企业对内部管理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法则,内控制度审计在企业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利用其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充分发挥其监督、服务的职能,正确实施内控制度审计程序,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浅谈企业内控制度审计》 作者:艾石英.

[2]《内审部门应积极加强内控制度审计》 作者:郭江平.

[3]《企业内控制度审计探讨》 作者:何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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