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晋升工作业务说
明
根据省政府皖政[2007]8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皖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普调主要有五项工作:一是机关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二是机关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三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调整工资;四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五是发放2011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六是退养民师(工友)增加生活补助费。现就此六项工作分别说明如下:
一、机关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
根据文件规定,公务员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即2007年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今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晋升级别工资填写《2012年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审批表》(表
一、表二),其中: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填报表二,报我局审核后转县委组织部审批(下同),其他人员填报表一,直接报我局审批。需要注意的是:1)晋升级别人员2007、2008、2009、2010、2011考核都要在称职及以上等次,否则晋升级别工资时间顺延。2)07年按考核晋升级别工资,07年后因职务变动又晋升了级别工资(只晋升一个级别),今年也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条件。3)晋升级别工资是指级别工资晋升一级,然后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不是直接在原级别上增加一个级别,如某人2010年级别工资是21-5,2011年符合晋升级别条件,不是直接晋升到20-5,而是先晋升一个级别到20级,将21-5工资额放到20级各档次中,然后就近就高选择标准较高的20-4。4)表中有现任职务和职务两栏,现任职务栏填现在单位所任行政职务,职务栏填兑现工资的职务,如
科员、副科等(下同)。5)执行时间为2012年元月。
二、机关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根据文件规定,公务员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填写《2012年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表三、四),其中: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填报表四,其他人员填报表三。需要注意的是:1)考核要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表中设计的是10年、11年考核等级,若有08年、11年或09年、11年两个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在备注栏说明。2)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和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工资,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3)执行时间为2012年元月。
4)机关工人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和机关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一样,填写2012年机关工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审批表(表
七)。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工资审批表 根据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我县岗位设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岗位设置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有变动的,从变动后的下个月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工资审批表》,其中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填写副科级以上人员审批表。需要注意的是:1)职务(岗位)栏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如中
一、中二等,原岗位等级填写兑现工资的岗位等级,现岗位等级填写现聘任的岗位等级,任现岗位等级时间为聘任通知单上聘任起始时间,执行时间为聘任时间的下个月。2)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的岗位等级变动,其基础津贴(工资性补贴)不变。3)岗位等级变动后又有职务变动的人员,由于职务变动后工资已兑现,执行时间上
要注明截止日期。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
根据文件规定,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增加薪级工资填写《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表五、六)。需要注意的是:1)增加薪级工资的首要条件是2011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定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因学历变化而增加薪级工资的,今年不增加薪级工资。3)2010年新参加工作人员201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今年可增加一个薪级工资,2011年参加者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2010年12月参加者工作人员也不增加薪级工资)。4)2011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2012年元月执行退休工资的人员增加一个薪级,纳入基本工资后打折。4)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写表六。5)表中现任职务(岗位)栏填所兑现工资的职务(岗位),岗位栏填写职务(岗位)对应的等级,如: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务(岗位)为小高,岗位为对应为岗位等级。6)表中设浮动津贴或10%工资栏,其中,浮动津贴为农服中心相关人员填写,10%工资为教师和护士填写,其他人员不填写。7)执行时间为2012年元月。
五、发放2011年终奖
根据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已实施绩效事业单位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填写2011年终奖审批表(表八、九)。填写需要注意的是:1)既有义务教育阶段又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完职中学校要特别注意,已享受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人员不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2)奖金标准是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3)2010年上半年新参加工作人员201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发全年年终奖,2010年下半年新参加工作人员201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发半年年终奖,2011年(包括2010年12月)参加者工作人员不发放年终奖。4)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复[2008]83号文件规定,2011年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为按本人实际工作月数计发,即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12×本人当年实际工作月数。
六、退养民师(工友)增加生活补助费
此次区划调整增加生活补贴,我县退养民师比照同职级退休公办教师生活补贴增加额,提高退养民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提高标准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690元,助理级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385元,员级职称及无职称教师、民办工友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455元。增加生活补助费后,原预发停的生活补助费止预发,据实结算。退养民师增加生活补助费填写退养名师(工友)增加生活补助费花名册。需要注意的是:1)报送时带上2010年7月退养名师(工友)增加生活补助费花名册,2)报送时只报表格,不需行文报告,一式五份,其中签字盖章一份。
七、关于个人表的填写
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岗位等级变动时,必须同时填写个人表。在工资变动文件下发后,凭工资变动文件在我局办公室盖章(副科及以上职务人员的个人表由县委组织部盖章),然后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装入个人人事档案。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个人小表一律用16K纸打印。
八、关于报批工作
1)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批工作有序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工作日程表》(表十)的时间安排报批。教育、卫生系统在日程表的范围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2)报送时带上上一工资批复及相关需要作为依据的文件材料。其中晋升级别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带个人2007年晋升级别工资文件和最近的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文件;岗位等级变动的带聘用审核通知单原件与复印件、最近的一次增加薪级工资文件;增加薪级工资的带上上一增加薪级工资文件(2010因学历变化而增加薪级工资,上一没有增加薪级的,今年增加薪级工资时带2010第二学历调整薪级工资文件)、2010年新参加工作人员,带转正定级文件;报送年终奖除携带以上文件外,2011退休的人员另带退休文件。3)晋升级别工资、级别(岗位)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变动的要有主管部门的正式报告,表格一式七份,其中签字盖章一份;2011年终奖审批花名册只报表格,不需行文报告,一式五份,其中签字盖章一份。4)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报我局审核后转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报我局审批。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分开申报。5)报送时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认真核对,要与纸质文档一致。
九、其他几项工作。
1、关于调动人员的工资申报。目前少部分调动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人已在新单位上班,但工资关系仍然没转过去,这些人员必须将其工资关系转入新单位,此次调资由新单位申报。
2、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解释说明。本次调资是指在职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2006年工改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
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也就是说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才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此次在职人员只是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或增加薪级工资,并没有调整工资标准,所以也没出台离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请大家适时做好离退休人员解释说明工作。
3、关于遗属补助工作。2012年遗属补助审批基本结束,但仍有少数单位没有及时申报,请抓紧时间。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人社薪[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3.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粤人发[2009]217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
(一)已转正定级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五、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参加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男工作人员请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七、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全部工资照发。
八、本通知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假期 工资 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广东省人事厅
二○○九年八月二日
4.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84号2008-05-12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5.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京劳社资发〔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6.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相协调,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和谐增长,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体现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6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适度增长职工工资的基本要求。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切忌盲目攀比。
(二)由于近年来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偏高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居高不下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给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不利影响。对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影响企业利润较严重行业的企业,在安排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度。
对于经济效益不佳,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保证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近两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增速缓慢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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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本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突破预警线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须经市国资委审批,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审批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市国资委将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批复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其他审批单位将对申请单位的批复结果于审批后10日内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围绕指导线基准线协商本职工工资增长率。
(五)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的重点对象。
(六)各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全面提高工资分配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部分《北京市2005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见附件2)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3)。
三、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工资指导线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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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北京市2005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3.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2005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一)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814.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1%。全市完成工业增加值178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8%。
(二)市场价格稳定,消费品市场增势平稳。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5%,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902.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
(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2808元,比上年增长15.7 %,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491元,比上年增长15%,其中:中央在京企业45793元,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3027元,增长13.7%。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259元,增长10.3%;地方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2401元,增长9.1%;地方其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5932元,增长13.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653元,增长12.9%。
扣除价格因素后,全市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4%,全市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3.3%;地方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2%,其中地方国有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地方其他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8.7%、7.5%、12%;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9.9%。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2%。
(四)2005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11%,处于调控指标以内,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2.05%。
二、2006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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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筹办奥运会的关键一年。总体看,国内外发展环境总体平稳。国家宏观调控仍将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我市自身也通过创新编制“十一五”规划,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以及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诸多的有利条件。根据市政府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安排,今年将实现的主要经济目标是: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0%。
(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02%以内。
(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以上。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 2.5%。
三、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有关政策,通过测算,我们提出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0.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5.5%。2004年、2005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在符合“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上,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情况下可依情况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川人社发〔2010〕28号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9〕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休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生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上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七、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每年十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机关 事业 年休假 通知
关单位。
7.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人 事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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