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规定

2024-09-05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规定(精选7篇)

1.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规定 篇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部门规章(两个部委联合作出)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部长办公会,无权审议通过规章。

监察部已经公然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也不知道:监察部以往的部门规章都是如何“生产制造”出来的?也许是部长大人日理万机,至今还没来得及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和全国人民一起参加历次普法活动。就是真的是由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那也是只能做不能说的呀,更不能公之于天下呀。如此不加掩饰的工作作风倒是磊落坦荡,只是令人难以置信:难道参加会议的其他部长们也没“补钙”?难道本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麻木不仁?难道联合署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弟兄们也会见死不救?难道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都去打盹了?难道在将本规章挂到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时候编辑人员也不进行一下必要的形式审查?当太多的巧合串联在一起的时候,可能就不是巧合了!现在我才明白:一个盲流居然可以盗走故宫里的文物--并非神话。

“立法”犯法,滑天下之大稽!!!

面对这一问题,问责机制何在?

“严肃事业单位纪律”,主体应该是谁?是国家,还是各事业单位自己?这是首先要搞搞清楚的。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咄咄怪事: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何来依法履行职责?

“暂行”,您倒是要“多暂”(即多长时间之意)呀?“暂”好久呀?如果连自己也不知道的话,干脆就不要使用“暂行”一词。凡是不能明示暂行期间(当然,一万年也肯定不行)的,一律禁止使用“暂行”一词,因为与放屁无异。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解读:

“违法违纪”,似应改为:违反纪律。所谓的纪律,就是事业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违法,就是违反法律,与本规定无关。

没有明确处分主体,实不应该!按照常理,处分主体只能是:被处分主体所在的事业单位。

既然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又如何“适用本规定”呢?适用本规定哪些内容呢?应明示。

监察机关对特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处分决定,显然与本规定无关,根本就不应出现在本规定中。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解读:

本条表述,明显啰嗦、重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移送”,这是从何说起呀?谁移送呀?怎么移送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的,也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解读:

请问:降低岗位等级,到底是降几级呀?而“撤职”,是不是一撸到底呀?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解读:

笑话,24个月后,老子就“官复原职”了吗?如此表述,词不达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解读:

本条表述的是:不同处分在处分期间对当事者带来的直接不利后果。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请问:如果当年的考核已经结束了(考核的具体时间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并非都在年底),怎么办呀?特别是在处分期间出现跨(6个月可以跨两年;24个月可以跨三年)的情况下,到底是影响几年的考核结果呀?

如果是遵循评聘分离原则的话,那么受到警告处分的(请结合下一条的内容来看),在受处分期间,是否可以评到高于现评岗位等级的岗位呢?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到底可以是几级?

开除,作为最为严厉的处分种类,其结果绝对不是简单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就完事儿了。众所周知,辞职、辞退均可实现“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结果,但却不是处分。开除,是弦外有音。本规定作为专门规范处分的规则,必须明示开除给当事者带来的必然的体制内的各种不利后果。

丢了这个饭碗尚不要紧,怕只怕还有太多的饭碗因此也端不成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

言外之意:可以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请问: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是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如果是,应明示;如果否,应删去。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解读:

看来,一百个警告也比不上一个记过。

执行多个相同种类的处分,为什么一定要在“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呢?那么,两个处分和多于两个处分又有何区别呢?

新旧处分的种类不同,期限也可以简单相加吗?即使期限可以相加,但是处分期内的不同惩罚措施也必然要分段计算、分段生效。

更大的荒谬在于:新旧处分之后处分期的计算。试举一例:

1、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1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3 个月。已经执行5个月,尚余8个月;

2、某人被处以警告(期限6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之后又被处以记过(期限12个月)。请问:如何确定其处分期?按照本条的明文规定来计算:5个月(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12个月(新处分期限)=17 个月。已经执行1个月,尚余16个月。两相对比,仅仅因为第二次处分的时间不同,所受到处分的期限就该不同吗?

此处的“其处分期”的表述存在严重的谬误。正确的表述为:剩余的处分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受到先后两次相同或不同的处分,对他应该执行完整的不打折扣的两次处分期限合并的处分期。两次处分,各自独立,处分期限互不包含、互不吸收。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本条第一款“数罪并罚”的有关“优惠”政策。

还有问题,如果某人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接二连三的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处分,难道还要受到“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之规定的限制吗?

除非作如下明确规定:合并处分(同种或异种)期限前后连续(不间断)累计超过(不含本数)48个月的,直接执行开除处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解读:

“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改为:两人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否则的话,如果只有一人需要给予处分(违纪者并不必然受到处分,参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就无从谈起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解读:

上一条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又何来“起主要作用的” 从重处分呢?岂不前后矛盾?

第二至四项,都是有了新的不当行为,只是不再单独处分,而是和原被处分行为合并处分,所以称为“从重处分”。

规章,能否设定处分,这原本就是一个问题。不能由规章自话自说,必须要由法律来明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解读:

怎么遗漏了自首呢?如何发落呢?

在平时,一般人是不会轻易去检举揭发别人的,原因很简单:检举揭发得不到好处,反倒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而在自己犯事儿之后,检举揭发可就成了救命稻草,至少可以使自己被从轻发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解读:

结合上一条和本条的内容来看,是否可以推论: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之后,同时符合上一条所列三种情形,就可以--立功受奖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解读:

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全部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请问:在四种处分中,哪一种处分算是从轻?哪一种处分算是从重?以哪一种处分为基点来确定从重或从轻?

上一条第一款中所谓的“免予处分”,也仅限于对警告处分的减轻处分。实际上,就只有减轻处分,而根本就不存在免予处分。“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条内容来看,立法者如此表述,恐怕不符合汉语的一般表达吧?应改为: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

请问:谁来追究?如何追究?根据什么来追究?

本规定的名称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怎么突然之间就冒出来了“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实在是唐突呀!太意外了,一点儿心理准备也没有呀!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解读: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声誉”?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中必须明确:能否批评执政党和其他政党?能否批评议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否批评政府?能否批评法院?能否批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无罪,如果有人想要损害的话,也一定是想要损害披着公仆外衣的祸国殃民的独夫民贼的声誉!没有谁会去骂自己的祖国,如果谁骂了,那一定是在骂凌驾于祖国之上的亵渎国家权力的乱臣贼子。

如何判断“损害国家利益”?

必须明确:反对政府是否等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政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答案是:YES;如果政府是背叛国家利益的,答案就是:NO。政府在审判当事人之前,首先要接受国民的审判!

何谓非法组织?必须界定清楚。

接受境内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呢?

接受境内邀请或奖励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呢?

经批准,是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吗?难道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和自由吗?对于已经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还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要先界定清楚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离开国(境)内的呢?

何谓政治纪律?

从第八项内容来看,不难推论:前七项内容都属于政治纪律。我就纳闷儿了:携带“毛片儿”(国外称之为:成人电影;中国官方称之为:淫秽电影)入境,居然违反的是政治纪律?看来,卖淫和嫖娼者,犯的可是政治错误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执行国家重要任务?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怎么可能弱智到把重要任务交给其来完成的地步呢?这不是开国家玩笑嘛?当然,国家有可能把重要任务交给某个事业单位来完成。如下情况是可能且合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重要任务。

“不服从指挥、调遣”,请问:是谁在指挥和调遣?是国家,还是事业单位?

作为本规定之纪律处分,处分的主体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被处分的主体也是明确且唯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请不要来捣乱。

看来,给本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无所谓!致使本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没关系!

面对“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在此生死存亡之际,请每一个人扪心自问: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任何人去做任何事呢?擅离职守的前提是:行为人本身的生命健康自由是没有受到威胁的。对于一个普通工作岗位(军警等特殊岗位除外)的工作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其必须要不惜牺牲生命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

徇私舞弊,具有最大的隐蔽性。往往是:天知地知,当事者知。如果不是--狗咬狗(当事一方揭发检举另一方),很难被发现。

何谓“内幕信息”?给谁“造成不良后果”?为什么不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岗位,显然已经超出了行为人的工作范围(跑官要官,当属行贿,与工作无关)。道理很简单:自己肯定不能给自己安排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是否都表现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不是的话,请不要将两者连接表述。

本条第八项“组织人事纪律”与第九项“工作纪律”,是何关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何谓“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否从属于“工作”?二者能否并列表述?

请问:第三项的“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与第一项的“受贿”何异?

如何识别认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如何识别认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超标准吃喝玩乐,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等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还可以明示许多。

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通常是事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甚至就是“一把手”。要处分他们,谈何容易。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解读:

挥霍和浪费,无从界定。

此处的“占有、使用、处置”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何关系?

本条的适用,是建立在违反其他已有规定的基础之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解读: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这分明是实施违纪行为的手段,而非违纪行为本身。不应成为违纪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

困惑:“捏造事实”如何与“学术不端”联系在一起?

“权威”与“地位”,能并列表述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给谁呀?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根本无需弄虚作假,只要拥有决定权,就“一切尽在掌握”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解读:

“物品及信息”,应改为:物品或信息。

都卖淫嫖娼了,怎么才是“色情活动”呀?

如果是被情人包养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似应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好在是只有四项,要是有四百项呢?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

在拘役(低于有期徒刑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间,如何认定出勤情况?是事假(好像不太靠谱儿),还是旷工?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事假或旷工,还是难逃被开除的厄运。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

如此割裂处分权限,十分荒唐。

所谓的违纪,当然是指违反了所在事业单位的纪律,自然应该由本事业单位来公正处理。其他任何主体无权染指。

如果是违法,自然应该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必须清晰区分违纪与违法。

开除,是事业单位单方面强制解除所属工作人员与本事业单位的劳动或人事关系,怎么可以由他人来插嘴呢?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那可是“婆婆”,但是也不能横加干涉“儿媳”的婚姻自由呀。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我真的特想知道:具体办理处分工作的部门,叫什么名字呀?

不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就不立案了吗?

狗屁档案,居然还没死呢?个人档案,个人却不知其内容,这是什么混账玩意儿!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然违反最基本的公法原则:公法行为自公众或特定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时起生效。这是法学专业本科生(混在学校里--花钱“买”文凭的不在此列)应该具有的常识。

真的很想知道:本规章是什么单位、什么人物起草的?(众所周知:身居高位的审查者或决策者,几乎可以肯定,是法学专业的--门外汉!而且也没有闲功夫去耐心细致的像左明一样去阅读被审阅文本,不过就是例行签字罢了。他们在专业领域里的滑稽搞笑完全在情理之中)可以犯错误,但是犯这样的错误,令全体法学专业人士--集体失语。

在中国,岂止是有一个叫赵本山的人很会演幽默小品剧,如果您是一位善于观察而又内心敏感的具有常识意识的人,一定会发现令人捧腹、喷饭、抽筋儿的笑话在现实生活中俯拾即是、此起彼伏,且精彩绝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解读:

暂停职责,算不算是处分?

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与办理退休手续,大不相同。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就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彻底的断绝了关系(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关系)。而退休,则是退职修养之意,即不上班(因为已经上了很久的班,符合退休的各项条件)也可照拿原工作单位工资(自然会比上班要少一些)。退休之后,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还是藕断丝连,进而受制于事业单位。因此应该限制的是“办理退休手续”,而不应限制“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

对于一个要主动和事业单位彻底断绝任何关系的工作人员而言,事业单位能奈其何?本规定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处分,对这样的工作人员,都是没有任何惩罚意义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

办案人员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读:

如果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公示环节,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要求回避?

枪虽好,还要有配套的子弹,才能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解读:

如果既没有申请回避(由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提出),也没有要求回避(由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好一个“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到底是谁发现呀?通过什么途径发现呀?“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谁来发现呢?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解读: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明显应改为:是否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立法者欲加之罪、结论先行的意识,扑面而来。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读:

缺失了最为重要的--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在现有体制之下,对于依赖事业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的人而言,开除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沉痛的打击。

事业单位,具有国办、垄断的基本属性。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比上不足(与握有权力可以贪腐的公职人员以及可以坐享高额垄断利润的国企员工相比,自惭形秽)、比下有余(与自负盈亏、残酷竞争、朝不保夕、惨淡经营的私有企业从业人员相比,又暗自庆幸)。因缺乏自觉、自省和自律,其提供的“产品” 质量,实在不敢恭维。

国家机关的生态状况是:通过搜刮民脂民膏而自肥;国有企业的生态状况是:通过独霸垄断稀缺资源或市场而对真正的股东(即全体国民)敲骨吸髓;事业单位的生态状况是:在政府拨款的保障下,自我封闭、自我欣赏、自娱自乐。无一例外(也包括国家组建的社会团体在内),都已经--烂透了!而非国有企业,也并不乐观,都在不同程度的践行着“坑、蒙、拐、骗、偷”的金科玉律而艰难挣扎。这就是我们中国人现今的生态环境。

事业单位,效仿了官府衙门里的一切歪风邪气,同时又没有秉承市场主体具有的任何优良品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二流子”。

当各项基本(而非完善)的福利待遇打破单位的壁垒,无差别的向全社会公众开放之际,曾经的“单位人”就再也不是单位的附庸和奴仆了。开除只能使被开除之人失去单位福利超出社会福利的那一部分利益。

事业单位,除了为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结实的饭碗之外,更是赐予了一副牢不可破的精神枷锁!

中国人之所以为奴,根本就是因为经济的不独立。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依赖、仰仗、凭借单位!城市里的很多人,倒是没有龟缩在岗楼里,但是也都怡然陶醉于单位的屋檐下。

在今日之中国,什么单位能算是好单位?具体的名称就恕我不明示了,但标准却可以肯定--少干活、多拿钱。少干活、少拿钱与多干活、多拿钱,这都是普通单位。多干活,少拿钱,这可就是倒霉单位了。

能够施展自己才华、能够实现自己理想、能够成就自己宏愿,这些都还不是多数人心目中好单位的判断标准。

为什么会有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向往少干活、多拿钱的单位,进而就塑造出这样的单位。中国人还不崇尚实力和诚实,而酷爱裙带(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和取巧。

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多么豪迈的、掷地有声的人格独立宣言!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解读:

既然都已经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了,就足以说明受处分人与事业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处分自然--立即失去了效力。“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实在荒唐。

退一步,既然是“自然解除处分”,就意味着:只要日期一到,解除处分自动生效,怎么还会要求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呢?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顺便问一句:人都已经远走高飞了,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干什么用呀?洗刷耻辱、证明清白?

处分,只对在职或在编(例如退休)人员产生实际作用:除了可以减少饭碗里吃食的作用;此外,就是打碎饭碗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读:

将功折罪。也不管功与罪是否同种同属。关键是:什么样的功可以折什么样的罪呀?在提前解除处分时,除了开除以外,其余三种处分是否一视同仁?如果是的话,那“警告”可就吃大亏了,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可就占大便宜了。

所谓的“提前解除”,是立即解除的意思,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何时提前解除处分的意思?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请问: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如何进行全面了解?这不是明摆着--自己抽自己吗?

自然解除处分的,就无法存档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解读:

刑罚(也包括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程序,恐怕都没有如此复杂吧?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解读:

解除处分,还要寻找依据,疑似“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解读:

好一个“不视为”。真正是:此地无银、不打自招呀!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解读: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本条却又规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两相对比,这不是明摆着延长了处分期限吗?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解读:

复核,是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行为;申诉,是受处分人的行为。将此二者捆绑在一起表述,真的是太有才了。

复核,纯粹扯淡!也不用脚后跟想一想:人家自己能扇自己一个大嘴巴吗?

申诉,绝对瞎掰!也不用脚趾头想一想:人家老子能扇儿子一个大嘴巴吗?

得嘞,就剩下一条路了:受处分之人--只能把被别人打碎的牙咽到自己肚子里!

处分纠纷,呼唤建立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主导下的公正裁决制度。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解读:

复核单位不作为怎么办?受理申诉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虽然提出复核、申诉本身不是被加重处分的原因,但是并没有排除在复核、申诉过程中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的加重处分。真的好恐怖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解读:

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显然不应越俎代庖--自己直接重新作出决定,在事实上扮演处分者的角色,而迷失了自己纠纷裁决者的角色。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解读:

与上一条原理相同,受理申诉的单位不应当自己直接变更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解读:

“处分决定被变更”,回避了方向性,既有可能是加重,也有可能是减轻。

注意:恢复的只是原等级和待遇(以及安排在同级的其他岗位),而不是原岗位。这两者之间可能相去甚远。

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就足以说明原处分--违法、违规(或部分违法、违规)无疑,怎么可以使用“补偿”一词呢?必须改为:赔偿。

更为关键的是: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呢?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万事大吉、逃之夭夭了吗?

这叫什么狗屁规定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解读:

既然“不再作出处分决定”,那凭什么“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这不是大白天说梦话吗?

“降低其享受的待遇”,自然有期限限制,到期之后,怎么就不提了呢?

“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何解?如果是停发工资,那必然还要牵连出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问题。怎么也不提了呢?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实难认定。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的客观识别标准:只要处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违规,那么就必须追究做出违法、违规处分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干嘛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呀,直接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不就结了吗?

正人先正己,看来本规定的制定者根本就没有把处分他人之人也纳入到受处分的对象之列。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能否理解为:将机关工勤人员视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解读:

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实在搞笑:本规定和具体办法,都是部门规章,真是乱了辈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抱歉,无话可说。

2013.1.7.于幸福艺居寓所

说明:本规定(官称:部门规章)如果论资排辈的话,只能算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外孙子”(毕竟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属两家,姓氏不同)。在法律之外,本规定之所以能够成为本人解读的对象,实在是因为:在下就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高校教师)。我深知:自己吃国家的俸禄(工资由国库开支),理应为国民干点儿实事儿:我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的心血之作--双手奉上,不成敬意,还望同胞兄弟姐妹们笑纳!

人生一世,吃了那么多的粮,拉了那么多的屎,就算是两清了吧!除此之外,如果还能够留下些许文字,我心足慰!此生无憾!!

2.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规定 篇二

舍得乡中学校 谢成基

当我读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后,激动的心情犹如春雨润物细无声,确给我了又一个平静的心理画面,国家为了严肃事业单位,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责,而制定的本条例,深入人心。现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在轰轰烈烈第学习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校也不例外,全体工作人员都在认真地学习了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适用和重点条规等内容进行学习、分析和做好笔记,进而做到学法用法、学以致用。现把我的学习反思成文如下:

一、我的全面了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一部全面和规范的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分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的字里行间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章讲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明文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第三章第十八条提出:凡是出现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的,均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阐明了处分解除,比如,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讲得非常清楚。第六章,复核和申诉,对于怎样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道得清泉一般,没有含糊,第七章是总则,其中第四十四条阐明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也应当受到处分。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的心灵之言

身边的书,身边读,身边用,做身边的事,我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后,领会了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踏踏实实工作,老

老实实做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规定 篇三

一、填空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2012年9月1日

2、严肃事业单位纪律

3、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4、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5、刑事责任

6、高于现聘任岗位等级

7、职务任职资格

8、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9、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10、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11、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12、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

13、教育、惩处

14、开除处分

15、开除处分

二、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5题:②④②③③

6-10题:③②②②①

11-15题:①④③②②

三、简答题(4题,每题5分,共20分)

1、答: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规定列举了6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专业技能违法违纪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论述题(简单选部分作为例如)

(第一大题)

答: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

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学生处分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万源市中学一日常规》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

强化学校的德育工作,严肃校纪校规,安定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纪守规,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探索依法治校的途径和方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万源市中学所有在籍、在校的学生。第二章

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规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违规学生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德育室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校内不允许有不受校纪校规约束的特殊学生,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当教育在先,处理在后,学生处理后,班主任及各任课教师应热情关心、积极加以教育引导,做到不放弃一个差生,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的种类

第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分一般性教育处理和非一般性教育处理(校级处分)两种教育处理可同时进行。

第八条

一般性教育处理:

(一)扣班级考核积分;

(三)学生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撤消班内、校内职务;

(五)学期品德考核降级;

(六)取消评优资格。

第九条

非一般性教育处理(校级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七)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十条

校纪处分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轻重,性质和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等,可分为公开处理和非公开处理两种方式。公开处理为全校通报、张榜公布,非公开处理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处审核、公布;处分

撤消的不记入档案,毕业前不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处审86 核,学校行政会审议、学生处公布,其中留校察看须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学期后有明显进步的可撤消,但要计入个人档案;若毕业前还未撤消处分的,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进步的或又严重违规的,可提请升级为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时间为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进步或又严重违纪违规,可直接升级处分。思想品德考评为不及格,并取消一切先进评比资格。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尚未撤消者,不予毕业。班内有学生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班级一切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班委讨论签署意见,班主任核实,政

教处审批后,方可公布撤消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公布撤消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应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心理、生理特点等综合衡量。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且应当受到校纪处分的,则应从重处分。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的,应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 应受处分,要加重处分。

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可按学校其它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制度中没有明显规定的,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其班级取消评优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减轻、加重处理:在本条例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临界处,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1)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

(2)主动检举一起违规违纪同学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影响或有效阻违纪结果发生的;(4)有其他积极表现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包庇其他违纪学生的;(3)强迫、唆使同学违纪的; 88(4)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明材料的;(5)违规违纪情况清楚,但又拒绝承认的;(6)作假欺骗,提供假证的;

(7)有其他干扰、妨碍学校调查行为的。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一天按六节旷课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由年级主任找学生谈话,并上报学校德育处,累计旷课10节,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累计旷课达20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3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达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累计旷课50节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对因上网、谈恋爱、严重违犯校纪或其它个人原因而自动离校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生处分。离校时间在一周以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且家长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方可回校上课,离校时间超过1周,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对在学生离校后,其家长不重事实,百般责难学校,推卸家长监护责任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

1、不按时回寝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2次加1级处分。

2、私自进入宿舍、私配钥匙、私自留宿他人、放假期间私自滞留宿舍,造成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严禁使用电、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造成事故,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记大过处分,若造成自身伤害,违纪学生自己承担一切损失。

4、有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赌博、偷盗等行为的学生参照本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肇事者:故意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90

2、参与者:①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策划者: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①造成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造成打群架影响极坏或给人轻微伤害,给予记过处

分。③造成打架至他人重伤,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④造成伤害,策划打架者均要承担医疗费,拒绝承担者,学校将勒令退学或开除其学籍。

4、打架者: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①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②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但未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③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⑤打人致伤者,除受处分之外,还要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医疗费。

5、伪证者:①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在调查中,态度恶劣,说谎话,不承认错误,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拿摸、开箱

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对后果特别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借钱、物为名不还的行为即为勒索)。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予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台金额给予以下处分。(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20元以上5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50—100元之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窝赃、分脏、销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不尊重教职工学生的处分

1、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职工批评,未认识错误,发牢骚,顶撞老师,给予记过处分。

2、不尊重老师,用语言、行动等方式丑化侮辱老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教职工进行报复、殴打或唆使他人伤害教职工,违纪学生除承担医疗等一切费用外,还要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4、多次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不完成老师的任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92 第三十条

对参与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输赢金额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赌博输赢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利用电脑、电子游 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者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制度参照《万源市中学考试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万源市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七条《万源市中学学生请假制度》第五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学生的处分

1、不听劝阻屡数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相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逐渐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恋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有本条例中未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其它管理制度进行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毕业前未取消处分的学生的处理

1、该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填写审核。

2、不推荐该生参加任何荣誉评选。

3、该生升学参军、提干、考公务员等,学校如实填写推荐材料。

4、高中新生招生时(含艺体特长生)学校不予寻取。

5、该生品德不合格,不予毕业、不发毕业证。

5.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五

为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纪律处分,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七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校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主动向保卫科交代的不予处分);

2.损坏学校花草树木和其他公物(照价赔偿后),价值在50元以下的;

3首次发现抽烟、酗酒的; 4.一学期旷课达10—20节的;

5.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10以上20以下分的;

6.在教室、宿舍(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除外)打扑克、下象棋等的; 7.在教室内外、广场、食堂、宿舍、生活区追逐打闹、玩三大球、打口哨、高声喧哗、聚众挤压拉扯的;

8.在公共设施上乱写、画、涂污、张贴、撕毁、涂抹学校张贴物的;

9.随地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擤鼻涕、将食品带入教室的; 10.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

11.辱骂、挖苦、打击、陷害师生员工或对师生员工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

12.举止粗俗、取绰号、出口成脏、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无理取闹的;

13.不按时作息,串教室、上楼顶、找借口在医务室逗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的;

16.谈恋爱(男女生交往距离过近或互传言情纸条、信件、短信)的;

1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尚构不成犯罪行为的; 18.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

19.顶撞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值周学生),情节轻微的; 20.踢门踏墙、乱涂乱抹、乱刻乱画的;

21.不服从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管理并有辱骂行为的; 22.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23.升旗仪式不严肃的; 24.私拉乱接电线的;

25.插队购饭菜、打开水,在公共场所起哄的; 26.不履行学校、处室、年级、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7.与不良行为的闲散人员交往的; 28.包庇坏人坏事,怂恿他人干坏事的;

29.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在宿舍生火的、点蜡烛、使用电炉、热水器的;

2.偷盗财物价值20元以下或拾到他人钱物不上交占为己有的; 3.做伪证、毁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伪造、涂改证明、假条、证件、弄虚作假行为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在打架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促使事态恶化的;

6.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 7.一学期旷课达21—40节的;

8.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30分以上40分以下的;

9.在教学时间里离校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影视吧的; 10.以各种理由翻越围墙出入校园的;

11.看黄色书刊、录像,传抄黄色淫秽读物、手抄本的; 12.有意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

13.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不听劝告或外出逛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参与打群架的; 15.抽烟、酗酒不听劝告的;

16.盗窃他人课本、学习资料,影响他人学习的; 17.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等的; 18.有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19.辱骂、顶撞教职工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学生会、团支部、值周班管理人员)的;

20.犯错受处分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 21.期中、期末考试作弊、协同作弊的;

22.以现金或其它有价值品为赌注,进行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的;

23.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喊叫起哄、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装病撒谎、伪造假条外出或哄骗宿管进宿舍的; 25.未经允许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6.学生有早恋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者。27.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的; 28.违反《学生宿舍规则》、《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门卫制度》、《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打架斗殴中持有、使用凶器(刀具、木棒、石头等)打伤他人的;

2.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

3.邀约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和校卫队员的;

4.参与抢劫、索要、胁迫学生财物或威胁学生收取保护费的; 5.一学期旷课41节及其以上者;

6.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7.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50分及其以上的;

8.偷盗钱物价值在20元以上的; 9.盗窃他人学习资料造成较坏影响的;

10.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起哄、制造事端、吼叫喧哗、乱扔杂物,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殴打或参与殴打教职员工的; 12.参与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13.翻越围墙被发现后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学生早恋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教育、劝阻者;

15.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按《管理奖实施细则》所产生的违纪扣分按相应条款处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应条款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平时表现较好的,从轻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两次及其以上受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损坏花木、破坏公物、偷盗财物的行为,一律在照价赔偿后(有意损坏的按原价双倍赔偿)依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受处分当学年内已享有这些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当年已发的荣誉证书,同时不得享受贫困救助;受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校无条件收回我校学生校牌和校服;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如担任学生干部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满半年,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组织班委会或班会讨论后提上意见,报政教处批准,撤销处分。受处分后,表现较好,有突出事迹的,可提前撤销处分。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缓发毕业证一年。

第十二条 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凡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移交政教处保管。撤销处分后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交回教务处。

第十四条 为确保本《条例》严格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本《条例》由政教处组织实施。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决定(住校生因违反学生宿舍规则而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宿舍管理员决定),报政教处核实,经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决定,报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政教处审核后报请学校行政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县教育局核准。

3.违纪事实需调查的,由保卫科负责进行。保卫科需在接到报告或发现情况后的一周内调查清楚;有特殊困难的,最迟二周内查清楚;难以调查清楚的,须向行政会解释。

4.学生违纪处分要及时。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应及时报告学生违纪情况,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原则上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政教处领导或校级行政领导在师生大会上(或课间操时间)宣布,并以文字形式在全校通告。

6.班主任、年级主任主动上报学校进行的处分,在班级量化考评时不扣分。

7.对学生违纪知情不报者,学校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擅自扣压报告或无故不按期处分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8.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学生要积极协助政教处、保卫科调查落实有关违纪事实。

9.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

6.学习处分条例心得 篇六

《准则》和《条例》颁布后,做为一名纪检监察战线的党员干部,我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两部党内法规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公费开支和公车使用事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准则”等等,这与以往较宽泛和原则性过强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可以说,要求不可谓不严、规范不可谓不细。如此明确而细致的标准,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有了更严格的行为标尺和参照系,体现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心。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也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通过学习,我认为《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一定要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准则》做好他律,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执行力度、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力度,监督管理好身边的党员干部。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筑起廉洁从政的防洪堤,拉起政治生命的高压线,使党纪党规成为每名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尺、人生信条。

7.学生违反校规处分条例 篇七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的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者,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打架斗殴,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罪)则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偷窃,诈骗国家或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一次作案价值的大小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取得财物,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本条受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损坏公物,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用语言挑衅他人打架等,本人虽未动手打人却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重伤者,除要医治伤者外,并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目击打架而提供伪证词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而又 犯此项者,两错并罚;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群架或挑衅唆使纠集他人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学期累计30节,警告处分;60节,记小过一次;80节记小过两次;100节,记大过一次:l30节,记大过两次;l50节,作自动退学处分。

8、对测验、考查、考试作弊者,除取消该科考试(含考查、测验)成绩外,并给予如下处分:测验作弊,警告;考试(考查)作弊,记过;协同作弊,严重警告或记过;代人考试(考查)者,记过。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恋爱、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者,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操行等级连续两学期总评“不及格”者,给予饬令退学处分。

11、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抽烟一次者,给予记小过一次处分。

12、在课堂上吵吵闹闹,搞小动作,出出进进,经老师再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3、不遵守校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即穿木屐、留长头发、染发、穿拖鞋、电发、涂脂抹粉、穿奇装异服、剃光头等)经教育后两天人仍不整改,记小过一次。

14、平时不服从老师教育,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老师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5、带黄色或凶杀书刊或打架凶器(含铁玻珠、铁链、铁棍、小

刀、粉药枪等)回校者,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6、爬墙、爬树、爬屋顶及搞各种危险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17、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要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处分。

18、随便丢果皮,乱倒垃圾,乱涂或用脚印鞋印搞污墙壁者,除搞好清洁外,还给予警告处分。

19、凡晚上ll点半之后回校和校外租房住深夜不回的,经教育后两后内仍不整改的作

记小过一次处分。

20、对学生行政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21、进入中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如酒吧、网吧、游戏机室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小过以上的处分。

22、经常不戴校章,或涂改、伪造校章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记小过以上的处分。

23、强行冲卡,有意侮辱或殴打校警,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执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4、违反宿舍制度,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小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还要取消其内宿资格。

(七)违纪学生处分办法(暂行)

1、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家庭教育等处分。

2、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统一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决定。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3、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第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记入毕业档案。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

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八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无故旷课全学期累积满一周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两周者,由家长带回家庭教育,并记入档案,经教育不改者,毕业时德育考核不合格,发给肆业证。

3、无故旷课节数超过l00节,视作自动退学。

二、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记大过一次的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大过二次的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由家长带回家庭教育。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一律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屡教不改者,由家长带回家庭教育。

三、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如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还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重伤等)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由家长带回家庭教育。

7、侮辱、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工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协助公安机关将肇事者进行劳教。

8、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违反以上任一条,该学生德育考核不合格,如后期表现仍一如既往,毕业时发给肆业证书。

四、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无论价值大小,除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外,一律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2、屡教不改者,由家长带回家庭教育或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时发给肆业证书。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处分。

五、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的,除了没收赌资、赌具外,还给予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除了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严重违反者,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

七、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试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处分。

八、违反其它校纪的处分

1、恋爱、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者,记过或家长带回家庭

教育。

2、在课堂上吵吵闹闹、进进出出,经老师再三教育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态度恶劣者,家长带回家庭教育。

3、午睡、晚睡期间以及上室外体育课时,一律不准停留在教’室,否则,给予记过处分。’

4、爬围墙、爬树、爬护栏、爬屋顶、爬水管、拔电线及搞各种危险行为者,后果自负,并给予记大过的处分或家长带回家庭教育。

九、各班要在班中设立学生违纪情况记录栏,对违纪学生的情况和后期表现作出详实的记录。

十、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对因违法犯罪而判处少年管教、劳

动教养、徒刑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被评为德育考核不合格而领取肄业证书者,可于两年内到学校申请毕业证书。

十二、对所有有违纪现象的学生,值周教师在班级量化管理评比中参照说明扣除相应的班级分。

阳东县第二中学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文明健康发展,保证学校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阳江市第二学违纪学生处理

办法》。

2、中学生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纪律和制度,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损害公物,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

3、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4、违纪学生的处分记入学生学籍,若违纪学生悔改彻底,表现好,在档案中予以注销。

5、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6、该处理办法解释权在学校行政会。

二、处分的种类和实施

1、学校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五种。

2、学生被记过两次后再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将视情节对生作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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