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反洗钱方案

2025-02-06

保险行业反洗钱方案(精选8篇)

1.保险行业反洗钱方案 篇一

保险反洗钱征文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保险反洗钱征文,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反洗钱征文1 由于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保险业容易成为洗钱者青睐的工具,尤其是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迅速,网销保险快速流行的背景下,保险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就更大。

风险来源,保险机构洗钱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保险机构应全面识别和评估风险。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评估保险产品的洗钱风险时,应重点考察八类产品,包括:第一,与投资的关联程度。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关注,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第二,每单平均保费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产品每单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三,现金价值大小。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第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五,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者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反之,被用于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大。第六,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第七,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退保量较大、退保比例较高的保险产品,洗钱的风险较大。第八,是否存在涉外交易。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也可能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易于被恐怖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部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与纯理财产品没有太大差异,消费者无论是购买还是理赔都十分方便,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多地在线上完成。这些因素都使保险沦为洗钱工具的风险更大。”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管理十分必要。

除了要对保险产品的特性进行考察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保险客户进行考察,其中,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九种客户定级为高风险。

对涉及四种情形的客户,保险机构若要将其定级为低风险,必须首先经过外部风险评估程序。第一,在本保险机构的已缴纳保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根据内部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产品设定不同限额,原则上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一客户应累计计算其所购买的所有有效保单,同一保单涉及多人时,以累积额最高的人为评估标准)。第二,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客户曾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第四,客户委托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本人与保险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与此同时,针对九种客户,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其定级为高风险。包括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客户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发现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或者涉及权威媒体与洗钱相关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或评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所在地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反洗钱监控要求或风险提示,或是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和制裁要求;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五项所述人员;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拒绝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其他直接或经调查后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据业内人士介绍,“团险个做”、“长险短做”,通过地下保单等方式是保险洗钱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盛行的背景下,保险反洗钱的难度很大,保险机构必须从分析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客户的性质,抓好保险销售全流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内外部一起抓才能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一方面避免保险沦为洗钱工具,另一方面避免保险公司自身遭受损失。

保险反洗钱征文2 当前,洗钱黑手已逐渐伸向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防范洗钱风险迫在眉睫,采取应对策略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保险业特点,就洗钱风险、现实状况、对策措施,谈几点拙识浅见。

(一)潜在风险。从理论来讲,保险洗钱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保险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化外衣的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投保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团险、商险等品种,以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费方式,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化为私有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即非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人民币缴款、外币理赔等拉保方式,将地下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从而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牟取私利或向非法代理机构支付退费的行为。

(二)现实风险。从现实来看,保险洗钱已浮出水面,并逐步向保险机构渗透。从近三年涉嫌洗钱案件来看,利用保险机构洗钱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购买保险资产掩饰非法所得。如身居高官的职务犯罪者,通过亲属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用来购买各种保险品种,以便掩饰隐瞒非法收入。二是投资保险洗白黑钱。如走私、贩毒、黑社会等上游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收益,以他人名义投保,以受益人身份受益,以保险投资转化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化外衣。或分散投保,然后不计损失的集中退保,将黑钱漂白。三是套打保单清洗非法收入。如不法份子,通过套打保单、私刻印章、内外勾结的犯罪手段,以银行存款或个人投资的形式,将非法套取的保费资金转化成合法收入。

(一)意识淡薄。体现为“四不”:一是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或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二是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或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三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要么重效益轻风险,要么抓业务轻内控。四是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浮于形式。

(二)组织松散。反映为“三无”:一是领导层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中层组织体系中无风险合规机构,许多省级分公司迄今为止仍未成立风险合规部门,而是将反洗钱等风险合规管理职能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三是基层组织体系中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制度缺失。显示为“三不全”:一是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总公司机构粗线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有之,而省级机构细线条的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缺失。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三是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操作违规。表现为“三违”: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即未按“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具体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三是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素质欠佳。体现为“四缺”:一是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如在去年湖北省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问卷测试中,三家接受检查的省级保险公司参试人员,考试及格率均不足40%。二是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表现为: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三是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具体表现为: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四是缺乏对反洗钱业务流程的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业务技能不熟,操作失误较多。

(六)结构失衡。表现为“三强三弱”:一是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较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二是寿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稍强,而财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相对薄弱。三是外(合)资保险公司防御洗钱风险的机制初步建立,而中资保险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屏障相对脆弱。

(一)给意识上“保险”。具体措施:从保险公司自身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合力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保险”和“再保险”。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提高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来说,一是要通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制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高管层提高反洗钱意识。二是要通过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强化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意识,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一道“再保险”。

(二)给内控加“保单”。具体措施:从“内保”和“外保”两方面促进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从保险机构“内保”来说,一是增加规章“保单”,即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二是增加风险“保单”,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三是增加内审“保单”,即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外保”来说,一是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从而为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保单”。

(三)给机构添“保全”。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高管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从而强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风险合规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三是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四是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操作设“核保”。具体措施:在反洗钱业务操作方面实行“两核一责”。一是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二是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是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与总经理室分别签定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五)为系统付“保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开发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增强风险预警前瞻性。一是开发分析系统。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组织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二是开发监控系统。结合行业客户属性、交易特点、风险等级等状况,设置明确的反洗钱监控预警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三是开发核查系统。尽快开发客户身份网络核查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络联接,以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交互平台”对接,提升数据报送效率,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六)为素质作“趸交”。具体措施:为提高保险机构反洗钱整体业务素质,增强洗钱风险的防范能力,可实行费用规模投入、人员批量培训、知识广泛普及、素质分层提高的措施。一是组织决策层领导的培训学习,重点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二是组织管理层干部的培训学习,重点掌握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督办能力。三是组织基层一线员工的培训学习,重点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操作细则,提高操作水平和执行能力。

2.保险行业反洗钱方案 篇二

关键词:保险机构,反洗钱行动,客户身份识别

一、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保险机构的要求

我国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主要有:第一,保险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内控制度,并且要保证该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应当进行客户以及客户的代理人、合同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第三,当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业务时,应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并为第三方机构履行该项义务提供相应的保证;第四,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时,保险机构须重新识别;第五,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第六,建立客户黑名单制度。

二、保险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保险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或直接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洗钱手段缺少应有的认识,导致这些保险机构大多以牺牲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为代价,一味追求企业利润,其内在的矛盾使得保险机构难以真正深入了解自己的客户。因此,对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也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应付思想。

(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了解你的客户”作为核心原则,其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了解、登记、核对、留存四个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仅重视留存证件而忽视对客户身份的真正了解和对证件有效性的核对。

(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

一是复杂的程序使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进行。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尤其是深入了解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时,需要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来进行,程序比较复杂。二是客户尽职调查与保险机构“客户至上”宗旨存在不相容性。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而客户至上的含义则是一切以客户为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当保险机构要求客户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时,客户就会认为保险机构是故意刁难或为难客户,从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甚至以到别的公司办理业务相威胁,使保险机构在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困难重重。

(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划分对象不完整,划分工作流于形式

近些年来,在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工作方面,保险机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划分对象不完整。如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对通过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非面对面业务建立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有的寿险公司特别是在团险业务中只对投保人划分了风险等级,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没有划分标准。第三,划分工作流于形式。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没有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而是依照保单来对自己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如果某一个客户投保了多份保单,则会发生同一个客户被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的情况,这就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总体把握客户的风险。

(五)缺乏系统支持和法律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作用

一是对个人身份证审核技术存在缺陷。保险行业还没有像银行业一样,全面采用公安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识别,仅采取人工审核方式难以发现虚假身份证件。二是对企业身份证件审核缺乏识别系统。客户身份证件审核涉及技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而各保险机构均无权利到相关部门了解深层信息。例如,对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身份信息的核实,在这些部门一般采取了保密措施,保险公司无法获取这些信息,这无疑加大了保险机构识别法人单位身份信息的困难。

三、解决保险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努力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环境

第一,广泛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客户对身份识别制度的理解、认识,积极争取他们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客户识别社会环境。第二,人民银行应强化对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加强监管。一方面,制订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另一方面,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第三,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柜台人员和保险代理人)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认真梳理和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保险机构应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势,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有效性。通过定期的培训提升内部职工的认识水平,从而保证业务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认真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对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认真登记。同时,要增强持续识别的意识,即保险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以便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并对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对比,以求及时发现问题。

(三)完善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一,适时修订、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二,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提高各业务部门和员工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熟悉程度,强化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第三,整合各部门管理系统,增强技术管理。

(四)制订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指引,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

一是引导保险机构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信息证明和核实标准,尤其在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等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况下,明确对职业、联系方式、地址、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的证据佐证和核实指引。二是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的整合,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综合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明确任何能够接触客户的工作人员均有实时更新客户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实现客户信息的共享。

(五)加强部门合作,搭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应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税收征管部门、工商部门、水电通信等多部门的合作,建议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中心,协调联合公安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水电、通信等部门系统数据,对上述基本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中心。在确保安全、不泄密的前提下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以此来增强保险机构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反洗钱岗位培训标准系列教程编委会.保险业反洗钱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2]李峰.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制度问题与对策[J].浙江金融,2012,(2):37.

[3]李世煜.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浅议[J].青海金融,2013,(1).

[4]玄立平,李函晟,张园园.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2,(15):95.

3.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 篇三

一、狠抓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第一,结合宝鸡市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反洗钱工作划分为“综合岗和非现场监管岗”,明确2个岗位反洗钱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宝鸡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第二,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了《宝鸡中支反洗钱监管工作约见谈话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基础。第三,对XX年度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照统一规范的模式,制作了“档案目录”,重新进行了装订,实现了“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档案的目的。

二、认真完成了前3个季度的3次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和监管报告。面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少、而1、2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采取人工汇总的情况,克服了被监管金融机构多达27家的现实,不厌其烦地催收报表,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汇总每一个数字,保证了非现场监管汇总表数字的准确可靠。

在3季度实施金融机构新版非现场报表报送工作中,一是及时向各家金融机构拷贝了新版报表模版、人行和金融机构主报告机构代码,接口规范手册和分行有关文件等资料。二是制作了金融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分发给金融机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准确填写, 做到系统中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唯一,确保了金融机构信息库的完整准确性。三是建立完善了各网点报表联络员机制,便于出现问题随时沟通联系,保证了新版报表报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加大了新版报表审核力度,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报表,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报表数据填制错误或与实际业务明显不符的,经耐心讲解辅导后,让其返回重新填报,对于格式填制不规范的,与报送人员一起进行纠正,直至准确导入。这些措施的实施,使金融机构3季度报表填报质量较以前有了显著提高。

三、实施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制定,用足用活反洗钱监管手段。为了提高各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字的准确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质量不高、存在明显问题的农信社宝鸡办事处、太平洋寿险宝鸡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分行、人民财产保险宝鸡公司、农业银行宝鸡分行5家金融机构,下发了5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补报通知”不但起到了警示作用,而且促使金融机构重视了非现场监管报表和信息报送,报表质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四、对2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约见谈话。为了使各金融机构达到“认识问题,引起重视,积极配合,力争做好”的监管目标,8月份,针对XX年上半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相对较多的农行岐山县支行和农行陇县支行2家县级金融机构的主管行长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约见谈话,其管辖人行县支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和反洗钱专干也一起参加了谈话。

谈话会重点阐述了2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非现场和现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违规事实,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认真听取了其就存在问题或违规事实的陈述和解释。并对这2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其具体为内容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转变观念,规避风险;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五、开展了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培训。为了更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先后3次就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业务培训。在3月份全市人行系统培训会上,重点对各县支行反洗钱专管员进行了非现场7张报表的要素填写培训;在7月份召开的以“迎奥运保安全”为主题的宝鸡市第5次金融机构联席会上,重点对各金融机构非现场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了讲评;10月份,举办了宝鸡市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专题培训班,培训采取演示讲解、现场解答等方式,对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填报格式、填报内容、注意事项、上报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讲解。使与会人员基本掌握了报表填报方法,为按时保质完成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工作打下了基础。

六、反洗钱宣传有特色,重实效。第一,新年伊始,反洗钱管理部门经过认真准备,反复修改,在宝鸡电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为全行所有电话制作了配备电话彩铃,使打电话成为宣传反洗钱政策法规的一个阵地。这一创新的反洗钱宣传形式,不仅是在反洗钱工作中力求创新的新尝试,而且也将反洗钱宣传工作提高了一个新水平。从宣传效果来看,社会各界普遍感觉这样的反洗钱宣传形式,成本低,效果好,简单易记,深入人心。第二,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反洗钱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共同遏制洗钱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9月份,宝鸡中支与工商银行宝鸡分行联手开展以“预防打击洗钱犯罪,营造绿色金融环境”为主题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由于宣传准备充分,内容丰富,现场前来观看展板和咨询的人员络绎不绝,各网点参加宣传人员统一着装,采用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现场讲解、散发反洗钱宣传折页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什么是洗钱,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公民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等内容,使群众对反洗钱有了明确的认识,收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

七、加强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调研工作。为了使反洗钱工作上水平,解决目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搞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就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有关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撰写了《宝鸡市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的调查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反洗钱统计报表做适当调整》等3篇调研报告,3篇调研报告均被分行网站,其中,《建议对反洗钱统计报表做适当调整》被《宝鸡金融信息》采用。

一年来,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XX年,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认清形势,强化监管,不断开拓,为宝鸡市反洗钱工作取得更大成绩而不懈努力。

4.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 篇四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对一线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培训,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险界应加强自律,不能将反洗钱流于形式。

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行动,似乎让人看到了监管层联手打击反洗钱的决心。

9月13日,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了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

没有太多的媒体参与,与普通的新闻发布会相比,会议显得比较平静,但是这种平静的背后,依然能感受到保险业即将实行的一场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大扫荡”。

保险洗钱花样多

“其实,目前我们保险公司内部都成立了反洗钱小组,专门用来稽查保险反洗钱。而这个部门之前是没有的。”前来参会的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告诉记者。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已是早有行动了。他告诉记者,在上周接到保监会的开会通知前,部门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关于反洗钱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和代理人培训活动。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据了解,目前,地下保单、大额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手段。“一些企业单位利用保单洗钱或逃税,尤以团险最为突出。”长城保险团险部一李姓经理透露。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

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一行三局”联手出击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继续敦促银行业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从10月1日开始,证券、保险机构也将被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等数据资料。未来,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加密系统将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资料反馈到监测中心,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意人寿的试点已经实现了联网式报送。

“照目前的情况看,估计从10月1日起,在各保险公司实施联网式报送应该能够顺利进行。”刘永平表示,在他看来,这个系统的执行,必须从保险代理人到监管层这么一个从上至下严密配合来完成。未来,反洗钱范围还会扩大至房地产、珠宝等行业。

事实上,从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今后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购买财产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美元、保险费以转账形式缴纳且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这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将核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对退保和赔付等环节的身份确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对一线的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授课培训。

自律尤为重要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以后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代理员‘合谋’的问题。”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表示。

专家观点

反洗钱应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郭雪莹 上海报道

10月1日起,除银行业外,证券业及保险业也将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数据资料,我国正在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在央行上海总部主持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反洗钱战略研讨会”上,央行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激励机制必不可缺

研讨会上,央行提出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首当其冲面临着各种困难,监管工作如何切实有效在银行里进行,无疑成为了反洗钱展开的重点。

今年6月,号称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开庭审理。短短两年时间,该钱庄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完成交易20000笔。虽然交易量巨大,但作为主犯的罗怀韬等人被曝光实出偶然,原来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见罗怀韬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很大,便好意劝说他办理贵宾业务,这通常是一般储户求之不得的好事,却遭到了罗的断然拒绝,这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从而上报并展开调查。

由于银行对存款工作设定指标,因此一些业务员为了拉拢重要的储户,往往不会对高额的存款细问来源,如果数额实在巨大,还会帮助其分成几批存入,从而减少调查的麻烦。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出于业绩需求往往在反洗钱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促使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

严立新表示,任何单一的约束或激励的机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只有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的“被动”为“主动”,“粗放”为“精细”,“低效”为“高效”,“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具体而言,央行可以通过收益分成和奖励来对商业银行进行激励。例如,央行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商业银行,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适当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可以获得分成等,以此来部分补偿反洗钱义务主体付出的成本。这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监管成本。

信息网络尚需健全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足够的动力,健全的信息系统同样对其很重要。这次研讨会上,央行表示从10月1日起,证券、保险业也将向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这一方面扩大了反洗钱的监测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各行业的共同协作和信息沟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交叉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证券保险虽然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但也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网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钱的手段逐渐变化多样,因此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十分重要。

5.银行业反洗钱类试题 篇五

一、单选题(共50题)

1、以下可以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的是(A)A、临时身份证 B、学生证

C、机动车驾驶证 D、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下列属于大额交易的是(A)A、一笔2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汇款 B、当日累计支取现金人民币18万元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当日累计4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划转 D、单位银行账户之间一笔15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

3、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D)A、只报告可疑交易

B、只报告大额交易

C、合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D、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4、对于被列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至少(C)进行重新识别一次,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A、每月 B、每季 C、每半年 D、每年

5、《反洗钱法》所指的反洗钱是指(A)

A.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以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B.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的行为 C.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采取的措施 D.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所采取的措施

6、《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A),受法律保护。

A、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B、现金交易报告 C、财务报表 D、业务报告

7、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C)。A、向有关部门核实 B、查看 C、核对并登记 D、询问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为的有(C)项。A、11 B、17 C、18 D、20

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走访金融机构时,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出示(B)证件,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A、行员证 B、执法证 C、检查证 D、身份证

10、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D)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A、客户信用资料 B、客户申请开户资料 C、客户交易信息 D、客户身份资料

11、《反洗钱法》规定,(C)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机关团体 B、企业单位 C、任何单位和个人 D、个人

12、我行在为不在经办网点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B)元以上的,经办柜员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A、5000 B、10000 C、50000 D、100000

13、《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C)年。

A、2 B、3 C、5 D、10

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C)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A、5万,5000 B、10万,1万 C、20万,1万 D、50万,5万

1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A)万元以下或者外币等值()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A、200万元、20万元 B、20万元 C、100万元 D、200万元

16、对当日累计提取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B)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A、《外汇业务审批表》

B、《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C、《外汇申报单》 D、《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17、以下说法哪个是错误的(C)。

A、按照保存介质不同,保存方式可分为纸质保存介质、电子保存介质、磁带保存介质以及不可更改的介质

B、纸质档案保存环境应保持一定的温度、湿度,做到防霉、防蛀、防火

C、档案销毁时,可由一人负责现场监销 D、借阅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8、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保存的记录有(B)。

A、会议记录 B、交易记录 C、出差记录 D、谈话记录

19、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C)。A、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B、可疑交易的分析 C、客户身份识别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0、《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所称的“短期”概念是指(C)个营业日之内。A、2 B、5 C、10 D、15

2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所称的“长期”概念是指(A)。A、1年以上 B、2年以上 C、3年以上 D、5年以上

22、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汇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汇入款,应审查哪个表单(D)。

A、《外汇申报单》 B、《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C、《外汇业务审批表》 D、《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23、各一级支行每年对辖内所有营业网点组织开展不少于(D)次的反洗钱检查。

A、1 B、2 C、3 D、4

24、客户在我行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后,(D)个工作日内,对开户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A、5 B、7 C、8 D、10

2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什么制度?(A)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B、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C、交易信息保存制度 D、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6、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B)A、既可转账,又可取现 B、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C、只能取现,不能转账 D、不能取现,不能转账

27、我国规定的单位之间人民币单笔转账需要进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金额起点为(C)A、20 万元 B、50 万元 C、200 万元 D、500 万元

28、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A)

A、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B、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C、应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D、应当报告银监会

29、关于金融机构保密义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必须绝对保密

B、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

C、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向同业金融机构提供

D、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反洗钱情报机构提供

30、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下不需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是(B)A、交易性质 B、交易的资金风险 C、交易的受益人 D、交易目的

31、公检法等部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签发的(C)

A、《介绍信》 B、《办案协查函》 C、《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D、《查询令》

32、下列不属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是(D)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C、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D、保密制度

33、《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D)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A、金融监管机构 B、财政部门

C、检察机关 D、中国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

34、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B)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A、汇款人工作单位 B、汇款人住所

C、汇款行地址 D、汇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35、《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C)A、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B、遏制贪污腐败现象

C、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D、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36、典型洗钱交易过程经历不包括以下哪个阶段(C)A、归并 B、放置 C、开户 D、离析

37、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 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所记载的(C)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A、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 B、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学历 C、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D、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用记录

38、S市某餐厅于2013年在Z银行滨海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餐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主要是饭菜、熟食等。一直以来,该单位账户每日发生额平均在10000元左右。2014年2月,该账户交易突然放大,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发生资金收付累计1亿元,且资金交易对象集中在某商贸公司、建筑材料公司等几个单位,款项用途主要是“货款”、“还款”和“工程款”等。请问该单位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种可疑交易?(C)。

A、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融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C、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D、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客户身份识别主要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有效完成 B.客户身份识别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才开始。C.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只存在于反洗钱法律规定 D.客户身份识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40、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A)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A、10 B、8 C、5 D、3

41、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A)A、实际使用人 B、登记人 C、物品所有人 D、代理人

42、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A)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A、及时 B、持续 C、不断 D、快速

43、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C)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44、以下不属于“居民”的是(D)A、在中国境内居留1 年以上的自然人,境内留学生、就医人员除外 B、中国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C、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D、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45、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中的“规定”是指(B)A、《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B、《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D、《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46、以下哪项是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方式(C)

A、口头调查和书面调查 B、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 C、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 D、口头调查和非现场调查

47、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是金融机构的(B)

A、自发行为 B、法定义务 C、社会义务 D、自觉行为

48、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A)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A、48 B、24 C、12 D、72

49、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A、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 B、宣传方式可灵活多样 C、对中高级领导层的宣传可包括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实例等

D、对于普通员工的宣传可包括印制员工宣传手册,利用金融机构内部办公网络或信息网络,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宣传

50、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预测。此行为属于(A)。A、可疑交易 B、高风险交易 C、频繁交易 D、大额交易

二、多选题(共20题)

1、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短期内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流转具有下列什么特点,有可能属于可疑支付交易?(BC)

A、集中转入、集中转出 B、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C、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D、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2、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要点包括哪些?(ABCD)

A、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B、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C、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D、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从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特征来看,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ABC)

A、长期闲置的账户仅保有最低余额,突然间接收一笔存款或一系列 存款,随后每日提取现金存款,直到所存资金全部提取完毕

B、用新成立的法人实体名义开立账户,而存入该账户的存款金额远超出该实体创办者的收入水平

C、同一个人开立多个账户,存入多笔小额存款,而总额同其收入水平不相符

D、开立账户的法人实体,参与一个组织或基金会的活动

4、客户身份识别包含哪三层含义?(ABCD)A、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 B、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C、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D、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5、下列属于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是(ABCDE)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C、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E、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F、提前偿还贷款

6、从存取款角度而言,以下哪些情况可能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 易?(ABCD)

A、某企业账户突然出现提取大量现金的现象

B、通过同一家金融机构多个营业网点存款,或由多人同时进入同一个营业网点进行存款

C、现金存取款金额经常性略低于反洗钱及相关监测标准

D、存取多张金融票据,但金额却都略低于反洗钱及相关监测标准,尤其是连续编号的票据

7、《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所称的“频繁”是指(AC)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 B、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C、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 D、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7天以上

8、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ABCDE)A、了解客户义务

B、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C、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D、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

E、保存记录义务

9、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哪些方面的信息?(ABCD)A、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B、资金来源 C、资金用途 D、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10、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目标有哪些(ACD)A、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握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B、对所有客户采取不变的识别程序

C、提前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D、为本机构对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据

11、下列哪些属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ABCD)A、记载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

B、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 C、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D、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1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当(ABCD)

A、了解其资金来源 B、了解其资金用途 C、了解其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D、对其金融交易行为加强监测分析

13、对于外汇存款类业务,在汇出汇款业务环节时,银行应登记哪些信息?(ABC)A、汇款人的姓名者名称 B、汇款人账户、住所 C、收款人的姓名、住所 D、汇款银行的地址

14、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ABC)、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A、现金缴存 B、现金支取 C、现金结售汇 D、转账 15、银行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ACD)A、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B、向金融同业了解 C、实地查访

D、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

16、反洗钱全面检查的内容应包括(ABCDE)。A、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B、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

C、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D、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E、宣传培训情况、内部审计情况

17、金融机构对于选项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报告(ABCD)? A、提前偿还贷款,与客户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B、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C、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 状况不符

D、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8、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包括(ABCD)。A、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报表

B、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 C、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报表

D、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重新识别客户)报表

1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反洗钱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BCDE)

A、扣划资金 B、查询 C、复制 D、封存 E、临时冻结

20、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ABC)

A、可疑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 B、可疑交易的明细信息 C、可疑交易特征描述 D、以上均不正确

三、判断题(共15题)

1、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各级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3、反洗钱调查涉及的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4、对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调查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均应保密。(对)

5、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银行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7、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指标中的行业因素包括贵金属、稀有矿石或珠宝行业;与武器有关的行业;房地产行业;现金业务等。(×)

8、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3年。(×)

9、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安全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

10、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11、单笔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当日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不包括在内。(×)

12、营业机构对本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判定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至少 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13、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

14、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篇六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XX年上半年,在保险总公司的带领下,我支公司开展全面彻底的反洗钱工作,半年多的努力,总结来看,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主要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组监督实行,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上半年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穗商银发字*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X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 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7.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篇七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l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有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关于相关的处罚措施

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节应掌握的主要内容是:洗钱的目的、洗钱的过程、洗钱的方式、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监管部门

一、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应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会议还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关于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

其中: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关于免于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有九类交易:P156

由此看来反洗钱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8.保险行业反洗钱方案 篇八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7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

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

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

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

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

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

(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

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

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

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1] 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

(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

[3]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4] 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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