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2025-01-26

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精选12篇)

1.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一

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

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3、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

[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流程]

2.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二

一、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现实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劳动者在职和退休后疾病风险的制度安排,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紧密相关。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区规定有所不同)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接续难,已经成为制度瓶颈。自1998年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模式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是,不同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是指统一收支医疗保险费的行政区域,就全国来看,基本医疗保险多为县级统筹)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导致流动劳动力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难以接续。

据2009年4月13日《现代快报》报道:“于先生在无锡工作6年,2007年跳槽到南京,因为南京不接收医保个人账户,他只好退保再到南京重开账户。今年初,他又到淮安工作,对方接收了他在南京的医保个人账户,但是缴费年限却不认了,但最终他的医保缴费年限却是零,一切还得重新开始!”在实际工作中,跨地区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接续的问题并非于先生一例,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解决不同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接续问题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任务。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往往难以叠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阻,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不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严重弱化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在当前城乡劳动力流动相当频繁的背景下,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弊端日益明显,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会使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尽快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既是中央的既定方针,又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2009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此可见,尽快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既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也是关乎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重要理论问题。因此,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意义重大,任务紧迫。

二、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标、路径与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标要求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续,实现权益累计、待遇分担、终身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路径是:打破户籍限制,消除城乡分割,以“劳动”为标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一卡通”。改革的主要措施是:

建立劳动标准——以劳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唯一标准,不以“户籍人口”和“城乡居民”为转续的前提,彻底改变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局限在本地户籍人口或者本地城镇人口的人为割裂城乡和内外的狭隘做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标准”基础。

整合医保制度——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联系,建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构成的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彻底改变不同统筹地区在制度建设上的各行其是、各有高招的分割性做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制度”框架。

统一政策规范——参保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均以所在省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统一要求建立包括门诊在内的大额医疗互助制度等,改变目前缴费和待遇的参照基数各行其是的做法,改变目前出现的慢性病门诊等种类繁多、互不衔接的政策规定等,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政策”条件。

健全经办组织——在适度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提供“组织”保证。

理顺利益关系——参保人作为劳动者为本统筹地区做出贡献,应当享有该地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参保人转移劳动关系时应当转移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或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应当由参保人曾经参保的所有地区按规定比例予以分担。一些统筹地区只享有收取医疗保险费的权益,而不承担异地流动参保人医疗费支出义务的现状(被扭曲的利益关系现状)必须改观。

实施金保工程——劳动者凭全国通行的唯一的社会保障卡(册)参加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在不同工作地区的缴费和待遇信息均计入该卡(册)中,劳动者凭此卡在工作地就医“一卡通”,从而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杨宜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王虎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6).

[3]王延中.关于推进卫生和医保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1).

[4]王光雄.浅谈医疗保险关系接续[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07-15.

[5]沈燕.欧盟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调机制[J].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下旬刊,总第570期.

3.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三

1、此暂行办法适用于何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如何理解包括农民工?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自1997年26号文以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养老保险规定。同时为适应本地区特点,还实行了一些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养老保险,如上海市的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还有小城镇养老保险(“镇保”)。这些特殊保险都不需要个人缴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从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看,这些特殊养老保险不在此次调整的范围。同时从全文的理解看这些特殊的保险迟早将会进入历史。

“农民工”是一个特色名词,暂行办法并没有特殊的解释。根据94年的309号文,农民工应该是指进城务工的具有农民户口的人员。同样由于历史原因,各地曾经出台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这些保险更多的是存储性质,因此不具有社会保险的作用,不属于暂行办法所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此次调整范围。而那些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员工一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被视同城镇工,因此这些人当然适用暂行办法。

2、如何理解“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暂行办法发布后,在文件生效前,南方个别地区曾经出现了集中退保的现象。从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自1997年26号文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没有退保的概念。如果因为如何原因,员工不再缴纳保险,这些保险只能封存,直至员工再次缴纳或办理退休。因为养老保险一致是以统筹的方式出现的,它不同于一般的银行存款。因此不能够退保。

但是由于前面陈述的情况,各地出台的各种形式的特殊养老保险,有的是有这种规定的,尤其是针对外来人员的社保。因此暂行办法的这个规定造成部分外来人口众多的地区出现了集中退保的现象。应该说这是由于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并不是暂行办法造成的。

3、暂行办法如何规定个人和企业账户的转移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其中个人账户全部转移。企业账户是缴费基数的12%,不是企业账户的12%。这个缴费基数是缴纳当地的缴费基数。

另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97年26号文是一个政策分水岭。同时1998年1月1日也是一个养老保险享受的分水岭。它将决定个人退休时享受多少养老金,此处不再赘述。

4、暂行办法中养老账户的转移是否需要个人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需个人办理,由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接。具体的规定是: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如果本人在各地都有缴纳养老保险,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如果本人在各地都有缴纳养老保险,按照何种待遇享受退休工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在此,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都比较好理解,因为个人账户是随本人转移,个人账户包括了余额和缴费的年限。另一个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比较难理解了。

4.济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篇四

山东省人才在线人力资源管理资讯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盛唐巷1号(五龙潭南门正对面/趵突泉北门往西100米路南)综合服务大厅(501室)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 58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社保函【2010】3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济南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公布如下: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从外地转往济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或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在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济南医保网”表格下载栏下载),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我们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从济南转往外地)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人员在外地有接收单位的一律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移,不在济南办理业务。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做结清处理。

特别提示:

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应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再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以前办过养老转移的,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5.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五

一、哪些人跨省流动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男性年未满50周岁和女性年未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1、领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2、写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3、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转移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

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机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时,对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四、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它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样确定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上述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七、怎么联系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和查询,人保部建立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集中信息,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的联系方式,都已挂在人保部网站上,可以随时查询。网址是http://。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解答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依据是什么?主要是依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及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

二、参保对象有哪些?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手续如何办理?新参保者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县劳动保险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参保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标准有何优惠?参保者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与企业职工比缴费少8%,而记入个人账户一样,不影响退休后养老金待遇。

五、退休及享受待遇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参保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哪些待遇?

1、根据本人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高低,结合退休时统筹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情况,计算退休后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退休人员在银行或邮政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2享受国家政策性增资;

3、退休后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七、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若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及利息和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所缴保险费能返还多少?参保者在退休前死亡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及利息和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其所缴保费基本没有损失。

6.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7.西安社保省内转移流程 篇七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除个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外,还需要在办理下列保险时带以下相关资料: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单位出具)

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出单位出具)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公积金:

接受单位开据的公积金接收函,上面写清楚:公司的公积金账号、公积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并且加盖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

前往柜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

2、把凭证交到新参保机构

将凭证交给之后要继续缴纳保险的地区新参保机构;

3、新参保机构寄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

新参保机构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

4、原参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

原参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

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建工路28A

8.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篇八

(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待遇领取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庆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情况和住房建设成就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将在零九年第四季度出台,可以缓解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目前全国城镇已经有两亿两千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反映比较多的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很难。尤其是农民工返乡或者是跨城市就业,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造成了春节前大量退保现象,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

两个《办法》主要反映在三方面:第一,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来使更多农民工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第二,通过对每一个参保人的权益和个人账户的记录以及跨地区的资金转移来保障权益的延续和累积;第三,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衔接,使回到农村的农民工的权益也可以继续得到保障。

从意见回收的情况看,各界普遍赞同实施这样两个《办法》,并且期待着能够早点出台实施。

之所以没有马上就公布实施,有三个情况:

第一,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相当一批农民工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大量返乡,农民工就业人数下降。但是这种情况在今年第二季度以来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有95%以上的农民工又返回城市就业,其中95%以上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二,由于《办法》的实施要打破地域分割的管理体制,需要做很多细致的设计和准备工作。

9.生育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篇九

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10.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篇十

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核心内容:医疗保险的办理和缴费是怎样的?医疗保险中个人缴费多少?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如何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以下介绍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如何参加医疗保险及缴费?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同制农民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合同制农民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为员工统一进行办理,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账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2%,企业缴纳工资收入的10%。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法律快车知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退休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十一

网友咨询: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是什么?

专家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规定。

一、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从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状况看,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离开原工作单位后马上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具体政策: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总结《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

三、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如前所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其缴费年限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权益积累的性质。那么,当职工流动就业时,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对其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时,需要处理好本条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不管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2.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篇十二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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