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精选6篇)
1.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篇一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1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资发字[201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4-1 编辑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分局、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1]75号)精神,做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商务、统计部门视同企业已参加联合年检;财政部门在确认收到企业另行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视同已参加年检;工商部门审核无误后,市工商局及其下设在各区县和开发区的22个工商分局依属地原则为企业办理工商年检盖章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按其网站公布的年检程序,为企业办理确认年检通过的相关手续。
四、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除参加工商总局年检外,还需参加北京市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联合年检及外汇年检。
五、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
六、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七、各单位要加强年检数据信息共享,加强统计分析,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数据,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附件:2011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2011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网上参检方式
(一)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登录“北京市企业网上年检系统()”,进入“最新动态”栏目查看具体办理程序。
四、有关企业是否通过年检的确认问题
(一)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只需到工商、外汇部门分别办理确认企业是否通过年检的相关手续;商务、统计部门视同企业已参加联合年检;财政部门在确认收到企业另行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视同其已参加年检。
(二)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应携带网上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工商年检提交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指定地点办理;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总局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和办理工商年检盖章手续。
(三)所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及确认其通过年检的手续,按北京外汇管理部的相关要求(附件2:外汇年检办理须知)办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接受年检,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对逾期未申报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工商年检提交材料
附件2:外汇年检办理须知
附件3:北京市各年检部门联系方式
2.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篇二
关键词:腐败,私人利益,权力,实施
1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权力运作机制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 是决定公共权力走向的关键所在, 也是决定治理腐败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主体、权限、事实、程序等基本因素。其运作的准则是:以权限为前提,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程序为保障, 这一准则将对规范公共权力运作机制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首先, 腐败与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密切相关。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 将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转化为由市场调节, 是减少腐败可能性的有效措施。其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共权力对社会的管理协调职能非但没有被削弱, 相反应适当加强。如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管理, 加强对社会文化的监督管理。因此, 在削弱经济垄断权力的同时, 有必要加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 赋予政府社会管理权力。
2完善权力控制机制
(1) 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靳鸠在总结古今政治事件的教训时, 曾作出精湛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制衡虽发源于西方, 但不是西方的专利, 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创新和体制的完善, 从而实现权力制衡。
(2) 健全权力滥用纠正机制:
建立一种及时发现权力滥用并及时制止、纠正的机制, 主要以国家机关自身的内部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实现, 一是建立公示制度, 公开告示滥用权力失效、无效的法则。二是建立申诉控告——受理查处制度, 保证及时获悉并依法查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三是国家机关建立本级领导负责的监督纠正机制, 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使权力滥用被扼杀在萌芽阶段。四是上级国家机关主动介入, 对下级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查明, 宣布撤销。
(3) 健全权力滥用追究机制: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建立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齐抓共管, 管好自己的人, 看好自己的门, 层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权力滥用行为导致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在对该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 设定该机关负连带责任, 要求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不是原则的戒告, 而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处罚。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行政责任追究的一个范例。
3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运行的过程是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过程,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和步骤。只有决策、执行而无监督, 就难以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难以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也就无法保证权力的正常运作。因此, 治理腐败必须要有多层次且严格的监督, 必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1) 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
监督要起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 就是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 主要应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如美国颁布《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政府阳光法》等, 规定会议制行政机关必须公开他们的信息和文件。在我国, 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 应当加紧制定《政务公开法》。首先以法律强制力保障公权的公开运行, 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 未予公开或进行暗箱操作的, 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其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 确定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并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审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以及所通过的议案内容, 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 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设状况。
(2) 广泛宣传公务道德:
从根本上说, 对腐败现象最好的控制和防范是掌权者的自律。强化自律的基本手段是强化公务道德, 使有权参与公共权力的人拥有较为崇高的道德境界。经济学家厉以宁在《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一书中提出“道德调节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之外第三种调节。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 也是法律调节所替代不了的。”正因如此, 许多国家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或者《政府行为伦理法》。
(3) 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在治理腐败的工作中, 新闻舆论的作用十分重要。在西方国家, 新闻媒介的监督权被视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舆论的监督主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由于其特有的公开、迅速、直接、覆盖面广以及方式灵活等特点, 与专门监督机构的配合能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效应, 从而起到遏制腐败、监督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的作用。在治理腐败的工作中, 必须不断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 这已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形成共识。
(4) 广泛发扬民主, 强化群众监督:
我国的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人民通过选举, 选出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 授权他们行使国家权力, 为人民服务, 因此国家权力本应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受托人并不能充分地、忠实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人民群众就有权利监督、批评甚至取消其行使公权的资格。人民群众是腐败现象最大的受害者, 具有坚决的反腐败积极性, 他们在揭露腐败现象, 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具有广泛的、直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治理腐败的基本力量。邓小平同志说:“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 人民是非常反感的, 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 一定能够加以克服”。根据这一认识, 有必要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 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确保权力按照民众的意志运行。
(5) 健全监督机关的协作机制, 强化监督责任:
反腐败的关键是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必须充分发挥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当前我国被赋予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不少, 其中有人大的国家权力监督、纪检机关的党纪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等。但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 某些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 在许多情况下, 监督机关是弱者, 被监督机关是强者。监督机关受到种种因素制约, 监督无法到位, 或者放松监督甚至放弃监督。被监督机关可以种种理由来对抗监督、不让监督。甚至出现被监督者是猫, 监督者成了鼠。另外, 监督机关的反腐败的合力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 一方面, 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各监督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落实监督责任;付出相应的监督成本, 来减少或避免腐败所带来的更大的成本。另一方面, 必须建立监督机关的协作机制, 保证各监督机关密切联系, 加强配合, 发挥各监督机关反腐败的整合作用。
参考文献
3.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篇三
(惠市执发〔2010〕34号)
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审理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七章 听证程序 告知与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 送达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规定的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依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局所属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开和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市局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二)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三)跨管辖区域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市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各执法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或者经市局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之间不得互相移送案件。
案情重大、复杂或难以界定管辖单位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市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执法,应持《广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证》上岗,不得少于2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报告;在非上岗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即时拨打 12319或向辖区执法大队报告,涉及证据易灭失的情况,应及时拍照取证并边跟踪边报告。
第九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各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笔录,认真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等并由2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局印章;
(五)《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或者请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两份随案存档。
第十四条 实施罚款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由市局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补填《立案审批表》,连同当场处罚笔录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一并归档保存。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局执法科备案。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适用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职权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权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单位书面提请处理,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属执法队或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流动性大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城管指挥中心12319和执法业务受理中心接收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转辖区执法大队处理。
上级交办或重大、复杂及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由市局执法科统一受理,报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各立案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中指定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指定承办人员的,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具有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二)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拟处罚的公民死亡的;
(四)拟处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撤销的;
(五)超过追究期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被指定承办案件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负责对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理的情节;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四条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等,并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物核对无误”。
(二)收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或单位(个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签名)及出具日期。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取样后,应当场封存,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七条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指模的方式证明;
(三)出具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局或以市局的名义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接受委托鉴定的单位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过程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及出具鉴定结论的日期。通过分析获得的结论,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不能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的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单独进行,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十条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阅后签名。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捺指模。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正在实施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 检查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状况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在事后补做。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制作勘验笔录,应当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违法行为实施后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勘验的时间、地点和检测、测量的方法,绘制图示的比例等,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多个角度拍摄,通过多张照片集合反映动态的现场状况。制作现场照片必须注明拍摄人、制作人、拍摄(制作)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案由、法律依据、抽查样品的时间、地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次)等,并由执法人员、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列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保存地点等,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物件进行专门检查,同时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根据案情进 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第四十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鉴定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其真伪的证据材料;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不具备合法性或者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与复制品;
(五)经执法人员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连同本案所有材料逐级报批。
第四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二)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过程、危害状况或者危害后果清楚;
(三)查明的违法事实;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五)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条款正确;
(六)提出处罚建议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等明确;
(七)文字通顺,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规范,篇幅适当;
(八)制作人签名及制作日期;
(九)附有证据目录。
第三节 审 理
第四十五条 提交报批的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建议适当,手续完备,一案一卷。
第四十六条 依据《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属于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人审核批准。
归属市局审理的案件,各执法大队、执法队提出初步的审理意见后报市局执法科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局执法科收到提交的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查。
第四十八条 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审理的案件,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
市局执法科收到提交的案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后一并移交市局法规科。市局法规科收到移交的案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日。
补充调查的,自收到补充调查报告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四十九条 审核案件,重在审查核实案件的事实是否 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处罚种类是否适当、处罚 的幅度是否适当、与同一类案件对比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上是否适当),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五十条 审核单位应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核实,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处罚失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有案件审理人员或审核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加盖本单位印章,按《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补充调查通知书》应明确补充调查的内容和事项、补充调查的时限等。
补充调查的,自收到补充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0日。
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不得超过2次。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局法规科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及听证组织机关。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局提出申请。
市局各科(室)及其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收到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移交市局法规科。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超过3日未申请听证的,依法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由市局法规科制作当事人视作放弃听证要求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要求或放弃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表示不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意思表示。
第五十五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局长或分管法规业务的副局长审批。第五节 告知与决定
第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先告知后处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重要的陈述、申辩理由和依据,应当制作笔录。
对当事人重要的陈述、申辩以及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作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确实需要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仍需履行告知程序。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完毕,应当自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到期之日起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市局印章或市局行政处罚专用印章。未加盖市局印章或者市局行政处罚专用印章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六十二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队适用一般程序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指定的内勤人员审核,报执法队队长或分管副队长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指定的内勤人员负责制作。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大队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执法大队的法制员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大队长或分管副大队长审批。
市局审理的案件,由市局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单位报请局长或分管法规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四条 对立案后经查实,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案件承办单位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撤销案件报告》应逐级报送,由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报告》应当包括立案的依据、来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撤销案件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六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对无照流动商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六十八条 实施扣押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扣押决定书。
第六十九条 对被扣押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市局印章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当事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仓库管理员存查。
第七十条 对扣押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市局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 执法单位对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执法单位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扣押的财物无人认领的,可以在向社会公告60日后,依法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饰装修行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停止违法建设、装饰装修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交付当事人《查封决定书》。
执法人员查封施工现场应制作现场笔录,对施工现场内的物品查点清楚,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七十三条 在作出扣押、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十四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路 面、电话亭、各种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或者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洗、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 的,市局各执法大队可以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市局各执法大队应当在 3日内通知有关电信企业恢复其电信号码的使用。
第七十五条 市局各执法大队决定暂停(恢复)电信号码使用的,应以市局的名义向相关的电信企业发出暂停(恢复)电信号码使用的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实施的违法行为、暂停(恢复)使用的电信号码及日期,并写明理由和依据。
第七十六条 违法进行建设、装饰装修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可以以市局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停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的函。
第七十七条 向相关单位发出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日期,并写明理由和依据。
实施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辖区执法队协同相关单位的人员前往现场,对相关水表、电表、气表的计量读数进行记载,并由相关单位的人员签名确认后,实施停供(恢复)施工用电、用水、用气。
第七十八条 对无照流动商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第七章 送 达
第七十九条 市局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或报送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以市局名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送达相关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完成送达。
第八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第八十一条 送达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部门签收。
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二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代收人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应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三条 送达人送达执法文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将《送达回证》附卷归档。第八章 执 行
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以罚款的,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十五条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应有书面意思表示)。
第八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到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八十七条 市局审理的案件,由市局执法科组织承办或报送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执行,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市局组织执行。
其他案件,由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执行。
第八十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执行过程或者结果应拍摄、制作现场照片或执行笔录,客观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
对于罚款案件的执行应以指定缴款银行的收款凭证为据。
第八十九条 依法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承办或者报送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组织强制拆除处理决定书中所确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装饰装修。
强制拆除前,执法单位应制作《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指定的地点领取。
第九十条 依法暂扣或没收的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办好进出库手续。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拍卖依法没收的财物,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三条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执行情况说明,逐级报送。由市局执法科汇总,及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市局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向案件承办单位提交申请。承办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市局领导批准。第九章 结 案
第九十五条 案件执行终结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执行终结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审批人审核。
4.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篇四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涉及互为前臵审批的,原则上应实行告知承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4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级征询、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该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该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六)加快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施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该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核准制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并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核定规划条件、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在核定规划条件和土地预审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在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时,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办理结果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也可待同步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同级询、格式化”的原则,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土地出让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意见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期间,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核定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该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二)设计方案审核
该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向市或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并按照事先告知须后续审查的有关部门要求,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预审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核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综合协调,并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需在设计文件阶段完善落实的意见抄送建设管理部门。
4.设计方案公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
5.简易建设项目免予设计方案审核。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工业区内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本项目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单位签署承诺遵守的,免于审核设计方案,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
(三)设计文件审查
该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前期服务,根据设计方案审批中提出要在本阶段落实的意见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可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专业技术咨询,也可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直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申报。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审查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同时,建设单位当天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从中选取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受理。审查部门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设计文件审查。
征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查部门组织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需要时,可由审查部门召开相关征询协调会。征询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图公司、民防、气象部门接到审查部门审图通知和转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审查通过的,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向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审查未获通过,则向建设单位出具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同时终止审查。
5.备案管理。对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管理,并出具备案意见。
6.领取相关批准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使用墙体材料核定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该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服务范围。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务、卫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2.验收方式。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管理部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全部或者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3.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4.服务流程。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并联实施专业竣工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1)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2)现场踏勘。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申请表》内容,3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现场踏勘时间,随后组织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审。
(3)一口受理。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由受理机构根据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
(4)现场验收。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后,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必要时,也可由受理机构组织会审。
(5)统一反馈。受理机构汇总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对符合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领取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上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专业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申请复验,由专业竣工验收部门直接实施验收。
五、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臵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臵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进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审批流程和机构职能,落实人员。要公示审批运作流程、操作办法,加强窗口人员并联审批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探索开展建设工程网上审批工作。
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下一环节牵头部门要将本环节审批流程,以及牵头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收费项目告知书、申请书示范本等送至上一环节牵头部门,由上一环节牵头部门统一提供给建设单位。由区(县)级部门受理、初审的市级审批项目,区(县)级承办部门完成受理、初审后,负责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市级相关部门。
六、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2.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
(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内容
(一)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供应和设计要求管理。在此阶段,明确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中充分告知,明示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在此阶段,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逐步深化,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核。其中,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合并为“设计文件审查”。在设计方案阶段,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和建筑高度,协调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利害相关人的关系,并按照规定组织公众参与;在初步设计阶段,明确工程设计各专业规范的要求,解决配套设施的接入和设计深化;在施工图阶段,落实所有设计规定及相关审核要求,是建筑施工所依据的详细图纸,据此可以进行现场施工。
第三阶段:建设过程监管。在此阶段,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对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管,对土地出让受让人是否履约进行监督。
(二)审批流程
针对不同的投资审批方式(审批、核准、备案)和土地供应方式(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审批(附流程图):
1.土地储备流程(审批制);
2.招拍挂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3.协议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4.划拨项目流程1(审批制);
5.划拨项目流程2(核准制);
6.划拨项目流程3(备案制);
7.自有土地项目流程1(审批制);
8.自有土地项目流程2(核准制);
9.自有土地项目流程3(备案制)。
土地租赁参照土地出让流程办理。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程序另行制定。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同步受理,改串联为并联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包括:第一阶段划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地名申请同步,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同步;第二阶段的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第三阶段的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和规划竣工验收、地名标志查验、土地验收同步。
建设单位可同时填写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受理后通过内部分工并联审批;同步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仍应依照法定顺序分别作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搭建平台,协调跨部门工作衔接
在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环节搭建管理平台,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一站领证”。
(1)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要求环节
①招拍挂出让
第一、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完成地块储备后,向地块所在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提出公开出让申请。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组织落实地块出让前的征询等相关工作。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工作实行“分部门、分步骤、同级询、格式化”征询。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地块开发的技术参数、控制指标等建设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
分部门征询: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规划、环保、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水务、文管、消防、民防、卫生防疫、交警等职能相关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区位、类型和设施配套等不同情况,还可以征询轨道交通、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安监、安保、测量标志、抗震等部门。
其中,针对本市投资审批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外,大卖场等大型商业服务设施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的意见(其中宾馆项目还需征询旅游局的意见,加油站项目、产业类项目还需征询经济信息化委的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住宅项目征询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见,特定区域(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世博会规划区、虹桥枢纽、临港、洋山、长兴岛)和各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征询有关管委会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项目征询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中心城区市政配套局、市政署)的意见。
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采取两次征询,首先征询投资或产业、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其它部门征询意见,其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同级征询:凡属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土地,由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区(县)级职能部门发送《征求意见表》,区(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填写,并及时反馈。若审批权限超过区(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由区(县)级职能部门及时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市级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反馈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凡属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土地,由市招拍挂办公室负责征询和出让前期等工作。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土地出让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如需延长审批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部门。
第二、组织实施招拍挂
实施预申请。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预申请计划,完成相关征询工作,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项技术参数,由地块所在地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市招拍挂办公室。市招拍挂办公室对符合预申请条件的地块及时启动预申请程序,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预申请试行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发布预申请公告,接受预申请,安排出让时间。
若预申请公告地块条件不发生变化,正式公告期可缩短;若发生变化,正式公告期应不少于20日。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汇总意见,以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编制出让方案,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区(县)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地块入市交易。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区(县)招拍挂办公室递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报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编制完成出让文件后,及时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相应告知信息。
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土地交易市场应按照规定受理投标(竞买)申请、资格确认,发放出让文件,实施具体的交易活动,发布出让结果等。
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可当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外资的,中标人(竞得人)及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期限另行制定),并在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受让人主体。
后续事项。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②协议出让
申请。意向用地者应向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征询、预审。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核定规划条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向用地者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拟出让地块市场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并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与意向用地者签订。
公示。《意向书》签订后,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臵、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签订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后续事项。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③划拨
申请及预审批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属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核准制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投资部门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规划条件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定规划条件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建设单位取得投资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为核准批复)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编制供地方案及报批。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供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后续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划拨决定书》,凭《划拨决定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咨询意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用地范围及面积、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建筑日照、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并联审批报送条件。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时限。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咨询环节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办理该建设工程的地名申报手续。
送审。建设单位应按照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定规划条件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分别填写申请表,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受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公共审批平台运转电子申请表,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相关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管理部门,并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正式受理,并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视作同意受理。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材料的,作退件处理。建设单位再次申报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可不再提交与修改内容无关的材料。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调整资料直接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在再次收到资料后,应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并可相应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对方案总平面设计布局作较大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视作同意处理。
规划公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7日,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7日。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时限。
审核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综合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存在不同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尚未达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并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总平面布局的书面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作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3.分类管理,改革审批方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减免或简化部分事项的审批。主要有:
地质灾害评价目录式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地质灾害评价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同时简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
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工业区内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本项目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落实,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相关行政审批衔接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与本办法实施配套的各项专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管理程序的衔接。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地区实际,推进和落实区(县)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细化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完善格式化审批规范,并加快信息化建设,结合区(县)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大培训力度,并积极做好改革的督促落实工作。
土地储备流程图(审批制)
招拍挂出让流程图(核准和备案制)
协议出让流程图(核准和备案制)
划拨项目流程图一(审批制)
划拨项目流程图二(核准制)
划拨项目流程图三(备案制)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一(审批制)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二(核准制)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三(备案制)
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
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流程中部分环节,有条件的,也可参照试行。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三、项目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一)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特殊建设项目,包括: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3.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4.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四)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危险化学品等专业的特殊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上述项目管理分工,可根据事权下放改革进程进行调整。
四、审查程序
(一)咨询
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前期服务,根据设计方案审批中提出要在本阶段落实的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专业技术咨询。也可直接向市审查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二)申报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向审查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包括:
1.设计文件送审申请表
申请表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总投资、建安费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
送审材料包括:项目报建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类文件。
(1)总体设计文件
总体设计文件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其他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体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对应总用地面积一次送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规定执行。施工图可以按桩基、地下、地上部分等分批送审,并在申请表中说明。
(3)民防、气象、交通(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方案审查)部门规定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按照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3)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下超过3层(含3层)或单位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提供技术评审报告。
(4)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5)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三)确定审图公司
根据《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网站发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信息,并于设计文件审查申报当日,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从中选定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图公司确定后,建设单位与审图公司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并将合同向审查部门备案。
(四)受理(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分袋包装,审查部门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
审查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联系单及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审查部门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审查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并通知所确定的审图公司。
(五)设计文件审查(20个工作日)
1.征询(10个工作日)
审查部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组织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
相关管理部门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征询意见反馈审查部门,需要时可由审查部门召开相关征询协调会。审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协调和汇总,并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落实。
如征询不通过,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和审图公司终止审查。经过整改后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初次申请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征询工作同步进行。审图公司、民防、气象、交通(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方案审查)部门接到审查部门审图通知和转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审查通过,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向审查部门备案;审查未通过,则向建设单位出具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并报审查部门,同时终止审查。
施工图审查未通过被终止审查的,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原审图公司提交整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
(六)备案管理(5个工作日)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建设管理部门应进行施工图备案管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七)复审
施工图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如对审查结果有疑义可向审查部门提交复审申请。审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复审。最终施工图审查意见需与复审意见一致。
五、领取相关批准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使用墙体材料核定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其他
取得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提出设计文件变更审查申请,由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完成变更审查。
附件3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并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方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为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建设管理部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全部或者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二、并联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务、卫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三、监管和服务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四、服务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网上申请、现场踏勘、一口受理、现场验收、统一反馈的方式。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网上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建设单位应在填写《申请表》中选择专业验收的服务事项,按照申请事项填写《专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和验收所需材料均已具备。
(二)现场踏勘(材料预审)
受理机构确认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现场踏勘时间,向申请单位和专业验收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现场踏勘应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专业部门应完成书面资料收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给出踏勘意见。
(三)一口受理(2个工作日)
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现场踏勘(材料预审)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受理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受理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受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意见单》,告知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四)现场验收(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告知建设单位受理后,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必要时,也可由受理机构组织会审。
(五)统一反馈(3个工作日)
1.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受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竣工验收通过的事项,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领取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对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事项,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明确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直接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专业竣工验收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5.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篇五
外汇的报价是怎样产生的昨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外汇汇率的直接报价和间接报价是怎么计算的,跟着问题就来了,报价是怎么产生的呢?虽然说,知其然不一定非得知其所以然,但是小编还是找个相关资料,准备把这个问题作下讲述,以供感兴趣的朋友了解。银行的报价是依据自己的外汇负债和外汇资产的风险控制标准来决定的。为避免风险银行的外币储备必须有多样性,所以一般的银行针对其持有的每一种外币都会有一个风险控制额度,比如你我必须承认:在这世界上,100%保证能绝对赚钱的交易方法是不存在的。如果有这样的方法,那么满街都是百万富翁了,但留心便可发现,市场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人能稳定赢利、在长期交易中不败„„难道他们都是能预知未来的交易之神?请百度搜索“云易汇”为您独家揭秘!
说一亿瑞士法郎(风险控制额度5%),当某种货币的持有量高出或者少于风险控制的允许范围的时候,银行就必须对外平盘,使得该货币的持有量处于可控风险的额度内,这时候银行会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自己所希望的市场价格和自己所需要的数量来制定自己对于该货币的报价。当某种货币的汇率对于银行非常有利,银行会考虑以这个价格来交易这种货币,如我们在路透社看见的报价是协议价,或者意向价,是否能够按照这个价格成交,尚未可知。银行向自己的客户的报价,往往是银行可以接受又易对外平盘的价格,且在数量上,远小于其风险控制额度,一旦出现客户的交易量过大的时候,交易员会告诉你另外一个价格外汇的交易是询价交易,也叫协议交易,银行对外的报价也是独立的,银行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报价也都是独立,银行也可以针对某个特定的群体报价。假定某家银行在上一时刻通过路透社的报价终端向市场报出(问询)一个货币价格,如果有人回应,这个人会直接与该银行联系,有时候,在和银行进行了交易之后,在很短时间内,你就可以看见和你交易的银行在路透社的终端上报出了一个和你的交易价格一样或相差1~2个点的价格,这说明,该银行可能是由于和你交易,要对外平盘,当然也可能是其它银行向该银行平盘时,该银行头寸不够,需再做一笔和你刚才的交易价一样(或差不多)的交易,补足头寸。由于大宗交易的交割期经常是48小时,很多时候,我们在路透社终端的通讯系统中看见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询价信息,甲说这个价能帮我留一段时间吗?乙回答只能留12个小时,过后请重新询价,外汇市场上,你并不知道你的交易行实际的、可以接受的价格是什么,你的交易行实际的、可以接受的交易量是多少,所以我们无法通过一个合理的机制来统计交易量。另一个方面,绝大多数交易员或者报价员在交易的时候有交易额度授权限制,如果某时间段她的额度不够了就会和你说现在没有价,过一会再问她又会告诉你现在价格是多少,如果你交易XX美元该货币还可以给你优惠几个点。
也许多数的投资者其实用不到这方面知识,但是难免有时候会深思一步就需要明白外汇的报价是怎么得出的。
6.论指导性行政程序 篇六
所谓指导性行政程序也即指导性行政操作程序、指导性行政实施程序, 是行政主体实施指导性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指导性行政程序除了具有具有行政机关一般外部行为常见的一些程序特点, 如行为对象应明确、行为应公开进行、应事先说明理由、应充分听取意见等等之外, 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 程序形式的非单一性
指导性行政程序所规定的行政方式灵活多样, 不拘一格, 由于本身指导性行政行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 其实施的方式也因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而呈现出多样化。
(二) 程序的简便性
指导性行政程序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 既要注重行政效率, 又要方便行政相对人。
(三) 程序的非规范性
较多的指导性行政程序是由惯例及经验形成, 没有成文法的规范。
(四) 程序具有民主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指导性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 从而体现较强的协商参与性, 使行政相对人能够比较充分的表达意见。
一、指导性行政程序的一般程序
根据我国指导性行政行为的实践, 多样化的指导性行政行为尽管存在不完全定型化、法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但如下程序规定和实际做法是比较普遍的:
1.指导性行政行为发动方式的规定和做法, 大致分为依职权的发动方式和依申请的发动方式;
2.调查了解真实情况, 确定有无进行该指导性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3.在进行技术类的指导性行政行为时, 向专家和专业部门进行咨询论证;
4.与有关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 以取得理解、谅解和配合;
5.指导性行政行为时机的规定和做法;
6.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负责人员等等告知和说明, 分为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
7.主动或应请求提供与该指导性行政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供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参考;
8.主动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9.提供机会给利害关系人辨明理由、提出意见, 并作书面记载;
10.重大的指导性行政行为, 可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举行或主动举行听证会、专题审议会。
二、我国指导性行政程序现存的问题
我国指导性行政程序现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 对指导性行政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
虽然我国法律规范已对指导性行政行为, 包括指导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做过不少具体规定, 如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 指导、帮助和管理个体经济。”但是, 这些规定中极少有对指导性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的, 这也是我国“重实体法, 轻程序法”的缺陷。
(二) 对于已有的指导性行政程序规范不予认真执行
现在有一些人对指导性行政程序不太了解, 不能自觉主动的加以运用甚至不敢采用, 有的人甚至仍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
(三) 指导性行政行为的暗箱操作、变相强制现象突出
如将商谈、交换意见等体现行政民主的程序规定, 操作成了带有强迫性的行政行为, 指导性行政行为异化为行政命令。
(四) 对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程序约束的规范执行不力
目前的指导性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很少, 留给公民参与的空间较小, 缺乏对第三人的程序保护, 因而容易导致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
三、完善指导性行政程序的几点建议
在我国行政实务中, 尽管不能过于繁琐复杂的程序规则来束缚和抵消掉指导性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多样化的特点, 但也应建立健全基本的程序规范。故须坚持公开、科学、民主的法治原则, 采取多方面有效地措施加以完善:
(一) 对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指导
性行政程序, 如商谈、告知、说明事由、听取意见、交付资料等等, 作出明确具体而又有一定弹性的法律规定;
(二) 进一步增强指导性行政程序
规定的公开性、参与性和民主性, 从程序保障的角度为实现行政民主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 逐步完善对指导性行政行为
的监督和制约的程序规定, 包括建立健全指导性行政程序责任机制, 依法追究不按法律规定来实施指导性行政行为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1月;
[2]张树义《行政法学》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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