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024-10-09

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选11篇)

1.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各乡、街,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古冶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我区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广大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已经建立起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为基础,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住房救助、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和爱心助学等救助形式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近几年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全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

3、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

四、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严格按照《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山市古冶区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依法行政,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按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到位。

3、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做到低保对象既能进又能出。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要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要加强宣传,增加五保工作透明度。要统一五保供养标准,保证五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古冶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进一步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协调落实困难群众医疗费减免制度。严格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核减租金为辅。同时,积极帮助农村困难群众修缮住房,确保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

(五)建立城乡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继续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学杂费减免制度。深入开展困难家庭学生高等教育期间“爱心助学”资助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六)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

要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要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五、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领导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等工作的审批、资金发放、基层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就医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民政福利对象医疗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与申请人签定住房保障协议并填制发放

住房保障证,计算发放住房补贴金或租金核减金额;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各单位捐款资助全区城乡散居孤儿上学,对城乡低保、特困户的在校中小学生根据政策减免学杂费,配合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从小学到大学的“爱心助学”,组织学生开展“爱心基金”捐款、“结对子帮扶”资助贫困学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困难当事人申请,依法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参训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就业技能,对弱势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二)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提高救助效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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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二

关键词:覆盖,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原则,目标构想,突出问题,对策建议

中共十七大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方向性的规定, 即到2020年时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本意是让全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才能逐步达到。目前, 河北省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刚刚起步, 还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很不平衡等问题。因此, 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并理性地选择制度安排, 最终建立一套独具特色适应河北省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 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设计原则

目前, 河北省城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及其不平衡,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 如2010年,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63.4元, 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是5958元。因此,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是要逐步摸索, 逐步推进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平台设计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1 基于省情实际, 量力而行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平台设计要立足于我省的经济实力, 目前我省财力不足, 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算太高, 当务之急是发展生产力。因此, 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考虑现实条件, 标准既不能定得过高, 会给我省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也不能定得过低, 会损害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基本利益, 导致社会保障很可能成为有名无实的摆设。

1.2 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成熟, 把提高社会福利作为未来发展方向, 不断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主要是针对城镇无正当职业人员和农民而言。他们参与养老及医疗保险需要个人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金。由于我省保险事业刚刚起步, 还没有产生规范性的社会收益效应, 因此, 这些人对参保可能持观望态度, 需要政府正确引导, 消除他们的顾虑, 本着自愿原则, 让他们积极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来, 这样能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果强行发展社会保险势必会加重参保人的思想负担, 进而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1.3 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以人为本, 将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融入具体的制度设计中, 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搞过去的大锅饭、平均主义, 但我们在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 适当体现激励措施的同时, 要兼顾公平。这是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最终实现全国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

1.4 循序渐进,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我省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地区间差距很大, 部分区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主要指农村) 。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标准有别地推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欠发达的乡 (村) , 主要是以社会救助为主, 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在经济中等发达乡 (村) , 在保证农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 推行小额缴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 然后在缴费金额和范围上逐年扩大;在经济发达的乡 (村) , 条件已基本成熟, 全面推进社会保障项目, 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居民保障体系进行探索, 循序渐进, 逐年覆盖, 逐步建立一套体系完整可持续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1.5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鼓励全社会 (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外商) 兴办社会保障项目, 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形成全民社会保障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 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构想

构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定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确立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2.1 近期目标

2.1.1“十二五”规划目标

(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制度统一。将人均每天不少于1美元作为贫困线标准 (国际标准07年时为人均每天1.25美元) 。

(2) 全民享有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达到保障范围医疗费用的65%以上,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到35%以内。

(3) 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部分实现全国统筹, 个人账户由省级机构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城乡老年津贴制度。增加省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不低于省财政支出比重的15%, 实现人人享有养老金的目标。

(4) 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事业及相关社会服务的发展, 扶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 构建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 尽快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实现精细化管理。

2.2“2015-2020”规划目标

(1) 社会救助制度走向定型。贫困线与国际标准相同, 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贫困线, 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2.5%。

(2) 整合城乡医保, 形成统一的缴费型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保障范围医疗费用的80%, 个人负担的费用开支下降到20%以内。

(3) 整合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为主体, 包括退休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老年津贴制度在内的养老保障体系, 以年金制度及人寿保险制度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4) 完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完善工伤、失业等制度;促使生育保险向生育津贴转化;做大做强慈善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残疾人康复、妇女儿童福利服务等事业;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与教育福利的发展, 将义务教育年限从9年逐渐延长到12年;加大保障力度, 国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不低于财政总支出的20%, 全省社会保障支出不低于全省GDP的15%, 基尼系数降低到0.4以内;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行机制实现现代化、规范化, 形成河北省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 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 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定型、稳定发展。

2.3 远期目标

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化, 成为合理分配财富的基本制度保障。到本世纪中叶, 河北省将跨入高收入行列, 全省财政实力日益丰厚, 社会财富积累达到相当规模, 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 大多数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向富裕阶段迈进。在这个阶段, 我省的城镇化率将至少达到70%以上, 农业劳动者占从业人口的比重将逐步下降到10%以下, 城乡居民对生活福利的需求会逐步升级, 不再是满足基本保障, 而是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来合理分配社会财富, , 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低于20%, 按照现行口径统计的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不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25%;基尼系数因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有力调节而进一步降低, 不超过0.35;与世界水平持平, 确保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因此, 进入2021年后,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任务将不再是项目扩张, 而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建设发达的公共服务体系, 向生活质量型保障转化。

3 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3.1 工业化加速对社会保障发展产生了巨大压力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社会风险加大, 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公众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态势———缺乏保障的人员要求最低生活保障, 有了基本保障的人员要求保障水平继续提高, 不愁保障的人员要求更好的社会服务, 这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产生了新的压力。

3.2 城镇化发展趋势改变了城乡结构

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进一步反映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 也对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我国城镇化率从2005年到2009年由43%提高到46.6%, 平均每年增加了0.9个百分点。按照这样的发展速度, 到“十二五”末期城市化率要超过50%。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步伐, 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城镇化和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经营集约化的发展趋势。

3.3 人口老龄化趋势对政府财政长期保障资金运作产生巨大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而我国的老龄化具有规模大、来得快和来得早三个特征。首先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 虽然老龄化率低于西方许多国家, 但由于人口基数大, 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7亿人, 超过许多国家的总人口, 规模很大;其次, 西方国家老龄化率从5%到10%历经了40多年, 而我国只用了18年, 来势迅猛;再次, 西方国家都是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后或者人均国民收入较高水平情况下进入老龄化, 而我国在经济还不发达,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情况下“未富先老”, 在2000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这对政府保障资金的运作提出很大挑战。

3.4 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就业方式凸显出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能力已经不适应

多元化的就业方式, 使得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大量外出打工, 带来的是劳动力和人口的大规模、大范围流动, 这是市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必然结果。但对社会保障来讲, 人力资源流量大, 流速快, 让传统的按地区和行业分割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市场条件下就业方式多元化, 也使灵活就业人员剧增, 他们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就业岗位、工资收入都不确定, 以单位为依托的旧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远不能适应。

4 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1) 城镇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 将“五险”扩大到城镇所有就业人员, 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 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3) 延长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 促进代际之间的公平, 实现制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4) 建立相应的老年津贴制度, 从杂乱无序、交叉与遗漏并存的城镇制度窄覆盖向有序组合的多元制度覆盖城乡转变。 (5) 最低生活保障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 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机制, 研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力争加大投入, 使城乡低保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并能顺利衔接。

4.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4.2.1 加快河北省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必须充分考

虑农村城镇化和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经营集约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土地的不断流转, 农村人口会大量减少。我们对失地农民采取“以地换保, 先保后征”的政策, 在以地换取长期保障的同时多给一些经济补偿, 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让失地农民真正融入到城市化进程中去,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2.2 面对全国流动的农民工, 在社保制度设计时首先要方便他们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社保手续简单便携, 通过联网异地可转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可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五险”保障, 进而实现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等衔接。

4.2.3 对未被以上制度覆盖的农民, 借鉴江苏苏州市的成功经验, 大力推广农民经济组织建设。

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广覆盖为苏州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苏州市在江苏率先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我省可以采用先行试点, 然后逐步推广, 最后达到全省农村覆盖, 形成以“个人、经济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使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衔接。

4.2.4 尽快实现多元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民的同时, 将个人与

政府分担缴费责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轨, 统一为居民医疗保险;以后在条件成熟时, 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4.3 培育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

为应对城乡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我省要尽快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格局 (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 。服务机构要发挥网络中枢的作用, 即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传输手段来有效协调社区内的服务供求, 充分利用分散在社区内外的服务资源。此外, 服务中心还应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当务之急全省要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 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

4.4 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问题

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真正困难在于保障基金的来源与管理问题。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 首先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鼓励社会捐赠, 再次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保证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性;明确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要规范化、制度化, 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针对“五险”计划的管理体制进行“一票征收”和“一站式”服务流程的整合, 打造一个“高度统一的、规范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机制。

4.5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和法律监督体系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律, 我省要以该法为指导, 有序优化并实现社会保障决策体制、监管体制与实施机制的分离, 实现决策机关、管理机关与实施机构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此外, 还应当尽快落实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监督的权利, 如工会、雇主组织、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都可以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总之, 我省在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时, 要依据省情, 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加快整体推进,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之路,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也是城乡居民的迫切愿望。

参考文献

[1]阎东彬, 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史沿革与路径分析, 特区经济[J], 2009-09.

[2]胡晓义,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发展观察[J], 2010-07.

[3]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未来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 2010-05.

[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冀政[2010]72号, 2010-6-6.

[5]尹蔚民,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 党建研究, 2008-11.

3.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三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 务 院

4.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四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

根据县委转发《保定市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派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为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各村和各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深化大调解理念,完善大调节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村各部门协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镇的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设法设诉信访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民调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节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节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民转刑命案、防止发生集体越级进市赴省进京上访。

三、职责任务与工作重点

1、人民调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员队伍,要重视调解员的选任,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按政策开展。恒州镇法庭、派出所和司(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法所要及时掌握民调组织正在调解的重点案件,积极支持、帮助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工作重点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及经济纠纷等。

2、司法调解工作重点抓深化,扩大司法调解范围,提高调解结案率。法庭要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诉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自觉克服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要把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3、行政调解工作重点抓引导,强化调解理念,提高行政调节率。各有关所站要转变执政理念,改进执政方式,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当调则调,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合理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重点是征地纠纷、拆迁纠纷、权益纠纷等。

四、保证措施

1、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组长,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人员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调解中心。各村要完善民调组织,坚持两委联席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其他成员和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重点排查解决本村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首先有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书记、主任时第一责任人,民调主任是解决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做到一般问题及时调处,解决不了的及时提交村排调联席会解决。经过联席会研究仍不能解决的问题或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拿出初步调处意见,说明不能调处的原因提交镇联席会议。

5.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五

鄂办发„2009‟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把“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激发村干部安心基层、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选任制度改革,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

1、完善村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两推一选”和村委会直选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复退军人特别是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村干部,把那些年纪轻、素质高、懂经营、善管理、“双带”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对“两委”班子软弱涣散的村,从市、县、乡机关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和先进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后进村党组织书记。认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农村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

2、建立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工作。考录工作结合省、市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工作一并进行。报考对象一般为大专以上学历、任职3年以上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服务期满3年、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因为年龄、学历等原因不具备考录乡镇公务员条件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可以招聘为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3、探索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新途径。着眼于完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制度、建立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积极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试点工作,并逐步形成选任制度。参加选拔对象一般为中共党员、任现职满3年、符合选拔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4、提高村干部选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比例。完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办法,适当增加村干部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强村干部的政治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村干部能力素质

5、抓好村干部经常性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培训村主职干部,乡镇党委负责培训村副职干部,确保每三年培训一遍;其中要保证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分区域规范建立一批全省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示范基地,完善培训基地功能,充分利用示范培训基地和各级党校、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加强政治理论和“三农”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实用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力度,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使每名村干部掌握1-2门致富技能。省、市(州)委组织部坚持每年举办一期村主职干部示范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

6、提高村干部文化水平。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把年龄在40岁以下的村干部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有计划地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

三、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增加村干部报酬待遇

7、建立村干部工作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认真落实《湖北省增加村干部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组发„2008‟5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村干部工作报酬逐步提高。从2009年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党组织书记的工作报酬,主副职干部的报酬待遇要有所区别。村级转移支付要重点用于解决和保障村干部的工作报酬。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党组织书记业绩考核奖励制度。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可适当增加村干部岗位补贴。

8、推进在职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09年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有关规定,为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在职的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在职村干部办理综合商业保险。

9、实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对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任职时间较长、正常离任的村主职干部,经乡镇党委考核、县(市、区)委审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由县级财政按年度或每月发放一定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对累计任村主职干部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离任干部,省级财政按人平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对其他离任村干部,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四、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激发村干部工作热情

10、加强村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比照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由乡镇党委建立规范的村干部档案,做到村干部一人一档、内容及时更新、信息齐全真实,并实行微机化管理。村党组织建立党员个人档案和村后备干部档案,县(市、区)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11、健全村干部工作绩效考评奖惩制度。推行村干部岗位目标管理,按照6∶4的比例,将村干部工作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把绩效报酬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年度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年终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建立经常性发现、调整、处臵不合格党组织书记的工作机制。

12、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及村“两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完善村级事务“一事一议”办法,建立和实行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村干部工作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村干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3、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把涉及村干部激励保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适当新增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费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

14、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运转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结对帮扶贫困村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村级发展致富项目和产业积极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安排资金项目要向贫困村、薄弱村、后进村倾斜。乡镇党委、政府要引导和帮助村级组织谋划发展思路、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发展措施。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全省90%以上的村每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6.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六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体系不够完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劳动人口受教育年限低,整体素质不高;人才队伍总量不足,人才密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匮乏;人才分

布失衡,教育卫生人才多、科研和工农业人才少,市县城区人才多、乡镇人才少,单一性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这些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为贯彻落实市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人力资源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力资源开发,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的创新,优化人才环境,营造成才、聚才、创业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力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体现与赣州在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相匹配的人才强市地位,为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五年内培养中级技工25万人以上,高级技工1万人以上,技师、高级技师3000人以上,全市中级工人数占技术工人比重达到50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人数占技术工人的20以上。到2015年,全市各类人才(含乡土人才)达到120万,其中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达到3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橄榄型结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具有一定的数量。

(三)主要任务

1、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体系。基础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通过5年努力,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75,每年考入各类大中专院校的新生达到2万人以上。高等教育质量明显提高,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40万人次,培训城镇职工和新增劳动力8万人次。各类继续教育形成网络,学习型社会教育体系广泛覆盖,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机制比较完善,公民职业化工程和农民知识化工程形成规模。以赣州高级技工学校为基础,尽快组建赣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扩大招生规模,五年内在校生达到3万人以上。

2、建立和健全激励人才成长、创业的机制。建立和健全一套较为完备的人才测评、考核、选用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实力、能力竞岗、晋升的人员进出、升降制度,以及按贡献、凭业绩、以科研成果等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3、建立人力资源开发的产学研载体。培植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并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健全以乡镇为主体、联接市、县(市、区)、农村村组的科技普及推广网络;培养一支围绕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行科研攻关的高素质科研队伍;加强科研基地建设,组建和办好“赣南科学院”,在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一批研究生实习基地;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校和分支机构。

4、健全统一开放、方便快捷、联接全省及“长珠闽”地区的人才流动、劳务输出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多层次开发人力资源

1、积极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做好普通高校特别是重点院校赣南籍毕业生回乡兴业的宣传、动员、接收工作,加快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改革,拓宽就业渠道,具有大学本科、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和我市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等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可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县(市、区)先落户后择业。每年从全国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下基层锻炼。

2、加快引进中高层次的紧缺人才。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长珠闽”尤其是“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采用柔性引才引智办法,做好人才承接工作。重点引进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重点引进本地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与科技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家、进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学者、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优秀实际操作人才。加快人才载体建设,使我市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成为吸纳人才的重要载体。

7.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七

关键词:林业;社会化服务;建设

中图分类号:S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5)03-00046-0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建设生态文明和加快林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个湖北”建设总规划。作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事业,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关键作用,承担重大使命。新的历史形势下,既保障森林资源增长和生态良好,又能保证经营主体的利益,达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进而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这既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公共事务治理的合理选择,对于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意义重大。

湖北在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农成为林权主体,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化。林农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其个体分散经营的方式也暴露出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等方面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受理念、技术、管理、信息、投融资等方面的制约明显。要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和林农需求,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必须加快发展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部门林业”向“服务林业”的职能转变,以巩固林改成果并推进林业的转型发展,这对于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1.1概念

林业社会化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是指为林业发展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服务组织和活动,主要通过技术指导、营销协作、信息共享、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职责等完成对林业的社会化服务[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内的多元主体,其服务对象是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林农或林企。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权主体实现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各地充分意识到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2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特点

1.2.1社会化

市场经济和发展环境达到一定阶段,经营主体对于服务有需求,市场组织具备相当条件并能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林业的部分管理职能就可以转向社会化,可以交由市场组织进行市场化经营,林业社会化服务应运而生。因此,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是具有利益性和经济性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社会化的性质。

1.2.2多样化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服务机构组成的一个大系统,服务的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科研机构和院校,涉林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2]。

1.2.3系统化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系统、全面地覆盖了林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资料、资金、信息咨询的提供,良种推广、防火抗灾的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的加工、储存、销售等服务,具有系统化特点。

2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2.1概况

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特别是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明显加速。2006年湖北明确提出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出要按照服务组织网络化的要求,创新林业服务体系,并积极扶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

湖北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的基本完成以及森林资源流转、林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及时跟进,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化服务的全面兴起。目前,湖北各地已设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0余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7个,全省已有2800余家林业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为林企、林农提供社会化服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体系建设日渐完备,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建设与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2.2取得的成效

2.2.1社会化服务体系格局基本形成

(1)积极推行林业抵押贷款制度

2010年湖北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要求全省积极开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大力发放小额林业贷款,鼓励开展专业公司担保贷款,各地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成员或者协会成员联保、互保方式发放贷款,效果显著。截止2014年,抵押面积达到20余万hm2,受益林农近100万,累计贷款金额近80亿元。

(2)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

截止2014年,湖北省已有林业合作组织2800余个,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社(会)员近30万人。近年来合作组织不断得到发展和壮大,有效解决了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经营风险。

(3)试点启动森林保险

2012年湖北省开始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启动14个县市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试点。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14个试点县市共签投保森林面积200余万hm2,占应投保面积的80%以上,有效保护了林农利益。

(4)全面开展科技支撑和推广

经过多年建设,湖北已形成覆盖省市县乡的科技服务与保障体系,由科研、推广、基层林业站等构成的科技队伍,以科技支撑、合作、咨询、示范、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林农和林企,极大地发挥了科技引领、带动和支撑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湖北开展了林业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科技产业园等一批特色服务工作,社会化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2.2.2服务多元化,覆盖面较广

从全省范围来看,湖北的林业社会化服务已基本涉及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一是产前服务,包括科技创新与推广、政策及法律咨询、产品市场信息、林地资源流转、投融资服务等;二是产中服务,包括良种壮苗培育、林地规划,造林抚育,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资源评估服务等;三是产后服务,包括林产品的采收、储运、加工、销售服务等。

2.2.3创新运行机制

近年来,湖北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扶持“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得到林农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林农入社率达97%,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林农以林地资源入股,由合作社集中经营,推进规模、集约和产业化经营;二是通过企业和合作社的带动,降低林农个体发展产业的风险;三是形成主导产业,企业、合作社和林农组成利益共同体,构建了长效保障机制。

2.3存在的不足

2.3.1经费投入不足

湖北林业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底子薄,周期长,而且林业长期处于相对弱势产业,需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同时,林业服务行业对社会投资的吸引能力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完善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会越来越高,现有的林业资金投入水平和运用效果都还达不到现代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需求力度[3]。

2.3.2林业市场化程度较低

目前,湖北林业市场还不能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优化的资源配置,使其适应现代巿场经济体制。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在金融服务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林权抵押信贷巿场化操作程序;二是在保险方面,尚未全面建立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三是在法律服务方面,林业市场的空白较大。

2.3.3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均衡

就地域分布来看,其中宜昌、恩施两地的合作组织数量占全省总数的40%,有的地区则仅有1~2家;就提供服务的种类来看,林业科技、政策法律、资产评估、防火措施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相对较少。

2.3.4缺乏服务人才

当前,林业服务体系中的大部分工作是面向基层,条件艰苦、经费少、待遇低,缺少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4]。现有工作人员中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大部分人员学历不高,而且部分人员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也不够合理。

3湖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及有关对策

3.1发展原则

3.1.1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就必须遵循林业自身特点和社会服务的规律,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组织和制度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等组建各种林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和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并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组织的职能范围,实现合理分工和互补合作[5]。

3.1.2重点突破与全面带动相结合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不一样,因此,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策略,重点解决突出的问题,逐步带动并实现全面发展。

3.1.3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就服务主体而言,目前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划分两大类:一类是提供有偿服务,具备自我发展能力的组织;另一类是政府为主作为服务主体、提供无偿服务的组织等[6]。对于第一类服务领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其运作;第二类则需要适应角色转变,加强服务功能建设。

3.2发展对策和建议

3.2.1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多元供给的服务体系

林业要适应市场发展,其服务应由部门独揽的形式逐步转变为大多数功能应通过社会和市场来完成,积极构建政府、社会和市场“三位一体”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即政府部门发挥主导、监督的作用,主要依靠政策引导,依托专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等组织或部门,形成多渠道、多元化供给的新型服务体系[7]。

3.2.2拓宽服务范围,建设功能多样化的服务体系

相对于传统林业而言,现代林业需求广泛、全面,而且不同地区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内容、方式、程度等也不尽相同。[8]目前湖北的林业社会化服务总体上规模小、范围窄,这就造成了经营需求与服务供给上的矛盾。因此要合理采取分区域或者集中建设的方式,搭建“政企、农企、银企、科企”等一系列合作平台,切实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功能的多样化与全面化。

3.2.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会化服务活动和行为

市场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湖北市场服务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规范管理、经营水平、市场意识和职业素质都有待提高。尽快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林业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功能、组成方式、运行模式等进行规范,并用法律手段对服务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管理,使林业社会化服务有法可依。

3.2.4完善配套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重点围绕林权管理落实配套政策,保障合理的市场行为和公平交易;二是积极引导组建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制等形式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加强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规范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林业投融资体系,积极培育市场并增强林农和林企抗击灾害风险的能力;四是要着重加强湖北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专项和系统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3.2.5优化基础和环境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协调机制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平台、交通、灾害防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着力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夯实发展基础;二是加强多部门的联动和协调沟通,将政策及时落到实处;三要顺应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大力采用科技信息技术,切实提高运作和服务效率;四是加强人才教育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秦邦凯,程云行,梅阳阳.我国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述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9,13(5):553556.

[2]郑苗苗.内蒙古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鲍钦,张隆平,施湘锟,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01):113114.

[4]晋书元.湖南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杜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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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海强,刘晓华.广西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3,(07):2224.

[8]丁胜,廖浪涛,蔡志坚.区域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聚类分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5(5):103106.

8.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八

根据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5日下午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中的重要讲话。在新时期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重要的而且是急迫的。讲话中强调:切实增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全面、扎实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结合我镇落实关于党中央建设新农村要求和我镇的实际情况,本人提出几点意见仅供党委政府在决策中参考。

一、关于我镇经济文明建设的几点建议

首先,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下,我镇已抓住了S106线拆迁的重大契机,利用此次拆迁中的安置工程,结合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顺势进行了统建集中安置,新建成五个初具规模的现代化新农村小区。在推进市西区规划建设,提升都江堰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同时抓住都汶交通枢纽这一重要地位大力发展相关产业,促进我镇的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我镇的规划建设,在新农村小区建设的条件下,我镇应打造科学的小区管理体系,有计划、有重点的管理好在新小区。将新农村小区建设成为干净、卫生、文明、健康、和睦的新型小区,让新小区村民享受到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在“三农”建设中的关怀与温暖。

第三,抓好城乡一体化规划区以外的新农村建设。要搞好西区外的新农村建设首先要进行的全面的普查并对西区的建设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为区外新农村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避免了农村中乱修、乱建的不良行为,不仅让新小区的村民享受到党和政府带来的实惠,也让我镇广大人民都感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好处。

第四,在抓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我们要高度重视山区的道路建设和山区各村经济发展,因势利导的引导发展山区旅游业以及相关附属产业,在加快山区旅游开发同时切实保护好山区生态环境,以可持续性发展的观点对待山区旅游业的开发,造福子孙后代。

最后,在整体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的发展原则,因地制宜的发展方式,高瞻远瞩的发展思想,不断总结经验,有计划的逐步推进我镇的发展。真正突出“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正确体现出我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科学的重要思想。

二、关于农民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几点建议

首先,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思想观念陈旧,创新意识不强,严重滞后了我镇的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加强

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全镇深入开展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良好风气。

其次,对农民坚持不懈地进行科教兴镇和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大力推广应用农村实用新技术上,可大力发展养殖业、蔬菜种植业、旅游业等方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民思想道德素养,创造共同建设美好家园良好气氛。

最后,以文明村、镇建设为目标,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在全镇组织开展了整治镇容镇貌,净化环境卫生,规范摊业门点,强化新区服务功能等工作。加大对农民的科学技能的培训,增强农民的集体荣誉感,切实让农民体会到镇党委的决策正确性。

三、关于对镇村组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镇村组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的科学领导和决策作用,使全体干部科室人员不仅从中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本职工作和业务,又了解并明确全镇的发展方向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使每名机关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配合全镇的重大发展事项。

其次,完善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调动所有机关干部与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的强化和深入,使每一名机关干部和职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心情舒畅的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我们的干部们都高效,高质的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每一项工作。

最后,树立良好形象,是镇村组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关键。以实际行动塑造各级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是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实施领导干部“形象工程”、党员“先锋工程”的评比与建设,在各级干部中倡导“八戒”:即戒软、戒散、戒浮、戒粗、戒拖、戒贪、戒奢、戒懒,树立好“四个形象”即:朴实形象、公正形象、实干形象、清廉形象,努力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将我镇的干群关系推向另一个高峰。

9.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九

工作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2010年6月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XX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了《X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下发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廷喜副县长,强调要认真落实县人大《审议意见》,积极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协调,努力推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民政局把落实县人大审议意见,作为2010年的重点工作,把办理审议意见当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改进工作的大事,把办理工作与机关职能转变结合起来,把答复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与解决普遍问题结合起来,把静态服务与动态服务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目前,《审议意见》中提出的绝大部分事项已得到落实并取得了成效,个别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一、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救助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广播、电 1

视、报刊等媒体,发挥“三七之乡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的优势,广泛宣传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宣传抗旱救灾、城乡弱势群体救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丰富网上城乡社会救助内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网上政策解答;结合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弱势群体调查,宣传《低保条例》等城乡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和组织县乡民政部门举办社会救助培训、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册等,扩大城乡社会救助宣传的社会覆盖面。

(二)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建立。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建立工作。周廷喜副县长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合协调平台作用,建立完善组织协调、信息汇集等工作制度,加快救助信息库建设,实行救助资源共享,确保救助不漏不重。县民政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一是拟定了《XX县慈善会成立筹备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县委常委会通过,现正紧张筹备中。二是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县民政局于7月上旬召开了全县城乡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三是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调研,摸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1196元以下的人口情况,为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规范操作低保政策提供有

力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四是县民政局代政府起草了《XX县实施试行办法》,积极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模式,简化救助程序,使卫生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优抚对象参保参合的报销补偿、优抚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四项待遇”共同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全县城乡医疗“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会议已于7月26日召开。五是利用救灾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灾情核报体系建设,购置了救灾物资运输车、摄像机、数码相机,强化核灾、报灾、救助应急能力。

(三)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县上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各乡镇设立了民政管理所,乡政专职民政助理员由原来的19人增加到51人;社区、村委会聘请或确定了1至2名民政联络员,由熟悉情况、工作责任心强、政治坚定的村委会干部兼任,承担社区、村一级低保等对象的申请、初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社会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事事有落实。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从5月份至今共组织培训县乡民政干部3次,培训人数达250人次。

(四)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以文财社„2010‟8号文件下达城乡社会救助资金393万元。至目前为止,我县争取到上级城市低保补助资金元,本级配套3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争取到上级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万元,本级配套236万元。各乡镇配备了抗旱救灾运水车,8月中旬以前,投入资金9万余元为各乡镇民政管理所分别配齐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五)健全监督机制。全县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能做到及时、足额、准确发放。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二、存在问题

县人民政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城乡社会救助落实整改措施,但与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与全县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部分审议意见提出工作要求的落实还不到位;二是有的审议意见落实需要一段时间,较法定的办理和答复时间要长;三是督查督办的力度还不够。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三、《审议意见》中需要继续研究落实的事项和下一步打算

一是关于慈善会成立。成立慈善会筹备工作基本就绪,预计在10月底前完成慈善会成立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会议已经召开,方案已经通过,现已正式开展此项工作,年内全面铺开。

10.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十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目标任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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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三)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建设。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划分巡逻区域,优化防控力量布局,加强公安与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建立健全指挥和保障机制,完善早晚高峰等节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勤务工作机制,减少死角和盲区,提升社会面动态控制能力。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日常管理,完善和落实安检制度,加强对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火车站、码头、口岸、高铁沿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严防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案(事)件。完善幼儿园、学校、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加强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以及各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总结推广零命案县(市、区、旗)和刑事案件零发案社区的经验,加强规律性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置引发命案和极端事件的苗头性问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四)加强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建设。切实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公章刻制业、机动车改装业、废品收购业、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法人责任,推动实名制登记,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和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禁寄物品名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持续开展治爆缉枪、管制刀具治理等整治行动,对危爆物品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加大政府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相关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建设,落实教育、矫治、管理以及综合干预措施。

(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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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国各县(市、区、旗)的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到2020年实现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完成。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驻村)警务室建设。将治安联防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任务。

(六)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建设。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制,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单位内部技防设施建设,普及视频监控系统应用,实行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全覆盖。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信息通信网络等关系国计民生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七)加强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建设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落实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落实手机和网络用户实名制。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暴力色情等违法信息及低俗信息。

三、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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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按照科技引领、信息支撑的思路,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平安建设信息化综合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前提下,提高系统互联、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程度。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主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将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打造一批有机融合的示范工程。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基础设施、信息和应用等资源的立体化、自动化安全监测,对终端用户和应用系统的全方位、智能化安全防护。

(九)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和应用工作,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系统联网,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逐步拓宽应用领域。加强企事业单位安防技术系统建设,实施“技防入户”工程和物联网安防小区试点,推进技防新装备向农村地区延伸。

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十)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政法综治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政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公安机关要坚持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领域的研判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建立健全治安形势播报预警机制,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十一)健全实战指挥机制。公安机关要按照人员权威、信息权威、职责权威的要求,加强实战型指挥中心建设,集110接处警、社会治安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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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紧急警务活动统筹协调等功能于一体,及时有效地调整用警方向和强度。推行扁平化勤务指挥模式,减少指挥层级,畅通指挥关系,紧急状态下实行“点对点”指挥,确保就近调度、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

(十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制度、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协调会议和月报制度等,进一步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强化工作联动,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合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拐枪、黄赌毒以及电信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涉邪教活动等突出治安问题,要加强部门执法合作,开展专项打击整治,形成整体合力。对打防管控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政法综治机构要牵头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堵塞防范漏洞。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案(事)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措施要求,定期开展应急处突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社会治安突发案(事)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创新报警服务运行模式,提高紧急警情快速处置能力,提高非紧急求助社会联动服务效率。

(十三)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按照常态、共享、联动、共赢原则,积极搭建治安防控跨区域协作平台,共同应对跨区域治安突出问题,在预警预防、维稳处突、矛盾化解、打击犯罪等方面互援互助、协调联动,以区域平安保全国平安。总结推广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经验,推动建立多地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治安防控区域协作机制,增强防控整体实效。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十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紧紧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各地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促进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完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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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途径,从源头上预防侵权案件发生。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和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办案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着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尊法、守法,引导干部群众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十五)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信息共享,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切实做到应评尽评,着力完善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实施后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规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着力防止因决策不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推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调整成员关系、约束成员行为、保障成员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十六)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采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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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等措施,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引导其分析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主要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重视不够、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十七)加强党委和政府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警察等职业保障、基础设施和技防设施建设、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要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做好基础设施、技防设备、装备建设的立项规划,做到与城乡规划、旧城改造、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加大投入力度,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保障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走完“最后一公里”。

(十八)充分发挥综治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综治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各级综治组织自身建设,细化工作职责,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力量。乡镇(街道)综治委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综治办主任应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村(社区)综治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党组织书记担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主管综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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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充分发挥政法各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增强整体合力。各级政法机关要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根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需要调整工作重点、警力部署、警务保障和勤务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投入更多人力和精力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及时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的情况,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法院、检察院要结合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善于发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任务,与部门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大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矛盾纠纷调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发挥好他们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聘用条件和程序、职责任务、保障待遇等,发挥好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规范发展保安服务市场,积极引导保安行业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搭建群众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增进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管自律作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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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治安防控责任。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方式,积极提供公益岗位,鼓励发展责任保险以及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激发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一)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继承和发扬专群结合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新机制、新模式,力争到2020年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占居民人口的比例大幅增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大线索、帮助破获重大案件或者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给予重奖。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机制,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力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抚恤待遇。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方式,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

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级分类研究制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来源:中国政府网)

11.湖北省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篇十一

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方便、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广大居民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为了全面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有效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

(三)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工作列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居民提供。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五)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转型设立,卫生资源不足部分,优先由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造、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制设立,或由政府新建和社会力量举办。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体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明确人员规模的控制数,由主管部门在该控制数范围内聘任工作人员;对于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

(七)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中央国债项目重点支持15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其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9-2011年)》(鄂卫发〔2010〕28号)要求,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从2012年起三年内全部达标。各地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需求。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全省统一机构形象设计、标识标牌、科室设置,在全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统一开发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有内在利益联系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开展“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对口协作的大中型医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带教、技术指导、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累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

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要加大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政府负责其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等方式。

(十三)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积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

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十四)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服务的引导措施,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再另算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探索将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面实行门诊统筹,开展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积极开展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试点。

(十五)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发展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非延伸举办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计划、业务、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人员的管理等;街道办事处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强化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信息建设投资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政策,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投入;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

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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