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措施(精选4篇)
1.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篇一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央确定的关键性改革任务之一,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养老保障体系的定型和长远发展,关系到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成效,关系到亿万百姓福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强力、稳步推进,在一些困扰多年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养老金“双轨制”走向终结。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改革完善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1亿多退休人员受益。合并了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和可衔接,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增加到8.87亿人,参保率约8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2300多元,比2012年提高36%;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超过105元,比2012年提高46%,实际领取待遇人数超过1.5亿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正式启动。
二是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出台了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实施了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推出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政策。2016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76298个,参保职工数2324.25万人,积累基金11074.62亿元,基金规模首次冲破万亿元大关。鼓励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国务院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商业养老保险刚给侧改革继续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个人、团体等养老保险业务积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更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
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还存在明显不适应,制度的衔接性、协调性、公平性、可持续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各类责任主体的责任需要进一步厘清,参保率需要进一步提升,收支平衡的压力需要尽早应对。“十二五”时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均增长18.6%,收入年均增长12%,支出比收入增幅高出6.6个百分点,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依然繁重。
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开展
要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明晰、运行高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完善顶层设计,补齐政策短板,加大创新和落实力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并逐渐定型。出台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和配套方案。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改进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研究完善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推动省级层面实现制度政策、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办法、基金使用、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六统一”。加快出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打破地方养老金余缺调剂的障碍,建立养老金中央调剂金制度,发挥社保基金在全国范围的互济功能。适应人口和职业流动加快的趋势,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全面实现制度和人员并轨,增强养老金制度的统一性。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实现人员全覆盖,引导更多的人参与更高档次的缴费。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重点解决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的参保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进行精算预测,为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依据。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促进基金长期平衡。
二是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养老金三大支柱发展失衡问题突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第三支柱发展滞后,占比较低、作用较弱。截至2015年,全国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收入为2278.6元/月,其中,第一支柱提供的养老金收入为2200元/月,占比高达96.55%,而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的收入分别为13.6元/月和65元/月,仅占0.60%和2.85%;相应的,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替代率为44.08%,其中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替代率为42.56%,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仅为0.26%和1.26%。截至2015年底,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资产约为8154亿元,占GDP的1.2%。
养老金三大支柱的比重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造成了对公共养老金过度依赖的社会心理。必须通过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强化对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各类商业性养老保险的激励。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补充保险留出发展空间。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一步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是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制度的衔接,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重视解决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出台病残津贴、遗属抚恤政策。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着力构建以社会救助为托底,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慈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各层次之间相衔接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和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基金的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理念,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各类资产,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基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流程和措施;按照全面、全程、全员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深化基金监督专项检查。
总之,要从长计议、统筹谋划,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中国特色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织密筑牢我国的养老保障网,确保全体公民进入老年期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它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双轨制”问题,建立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今年4月,伊州区人社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推进伊州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伊州区人社局征收科科长李忠梅介绍,伊州区机关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自治区和哈密市机关养老保险实施步骤执行,通过数据采集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参保范围的人群进行数据采集,并录入到社保系统,建立改革过渡期账目,为参保人群建立缴费记录和待遇发放纪录。同时,针对缴费和待遇发放,通过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基金彻底的`清算、启动储备金。
3.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篇三
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为《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4.2024年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篇四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改革路径初探
2014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利益相关人之间长期合作且共赢的过程。以养老金改革为例,亟待厘清政 府、企业和个人、市场的责任,厘清历史欠账、当今支付和未来发展的成本和效益,处理好老人(执行新方案时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执行新方案时具有工龄尚 须继续工作的人员)和新人(执行新方案以后开始工作的人员)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进入老龄社会时(1950~1975年)应当有完善的养老金制度,做到全覆盖、保基本;深度老龄社会时(1975~2010年)应当进行结构调整,夯实基础养老金、开发个人养老储蓄;超级老龄社会时需要加强管理,改善制度和老年生活质量。中国正在接近深度老龄社会,需要将完善养老金制度和结构调整两步并作一步走,同期建设国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储蓄制度,前者讲公平(排除身份、人人享有),后者讲效率(努力工作、有效投资、增加积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恰逢其时,既要解决事业单位的尴尬境地,也要推动中国养老金结构调整。
在现行养老金制度框架内,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遇到如下问题——
首先是筹资责任问题。一是高达用人单位工资总额20%的缴费责任,财政应当负担多少,用人单位如何列支,由此加大的公共服务成本由谁负担?二是事业单位中有大量的制度中人,几十年工龄视同缴费,应当由谁埋单?有这样一位教授,在武汉某大学工作31年,后在广东省某企业大学工作11年,在广州市退休时,31年视同缴费工龄没人埋单,只能在补缴4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最低养老金,这个故事不是偶然的。1998年,在国企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工龄至今没有得到补偿,因而用尽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这个教训不能再重演;这是转制成本,即不能拖欠老职工的,也不能带入现行养老保险计划,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和负债。但是,如果要求财政同期支付事业单位老人的退休金、中人的工龄补偿、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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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养老保险缴费,这将是数以几万亿元的规模,难以承受和持续。显然,这是一个两难问题。
其次是待遇协调问题。让事业单位职工同时接受缴纳养老保险费(8%)和适度降低养老金待遇的双重减法式改革,困难很大,特别是对家庭负担较重的青年学者而言,可能导致人才流失;即使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也需要单位和职工筹集资金,继续增加单位负担和减少职工当期收入(2%~4%)。同时,还要协调改革前后的养老金待遇;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对企业同等学历和职称的人员具有参照性,不能忽略年近70~80岁的企业高工的养老金待遇。
三是人口老龄化的影响。2013年中国出现50岁退休高峰现象,源自1963年在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女性职工,届时年满50岁,在本内大量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赡养负担明显上升,这可谓揭开了中国人口结构失衡疮疤的事件。面对人口老龄化,缴费人数下降、领取人数增加、企业费率亟待降低、养老金待遇不能降低,即使用国企利润和资产偿还了当年国企提前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的养老金负债,现收现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生命力还有多久,值得事业单位向其靠拢吗? 养老金改革须纳入公共治理范畴
养老金是老年人日常开支的现金流,一部分用于保证基本生活,即基本养老金,属于公共品,应当依法规范企业和国民履行缴纳养老金税费的法定义务,由国家统筹资金、由政府计发、由银行支付;另一部分用于改善老年生活,即个人积累养老金,属于准公共品,应当通过个人努力工作和分享经济进步成果(投资)而积累形成,多工作多积累,去世可以继承。总之,养老金是二元结构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是有严格界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大问题在于结构混乱,忽略老龄社会的发展规律,混淆了政府责任、个人责任和市场责任。政府既要承担历史欠账,又要包揽未来支付,恐怕历史欠账还不起,未来支付也担不起,却忽略了个人责任和挤出了市场功能,最终贻误了改革的时机,导致中国养老金制度陷入更深层的矛盾。
基础养老金应当具有公平性、持续性和流动性。中国现行养老金制度距离这三项原则有很大差距。部门和城乡的身份差异及其多轨的制度安排,使养老金的公平性被质疑;高费率、早退休、个人缴费空账运行和缺乏投资机制,使养老金的持续性被质疑;地方统筹和多轨制致使异地迁徙者和更换部门者可能丢失养老金合法权益,使养老金的流动性受到质疑。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均作出安排,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二元结构前提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渐进式延迟退休和精算平衡,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完善个人账户,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等等。
2014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利益相关人之间长期合作且共赢的过程。以养老金改革为例,亟待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市场的责任,厘清历史欠账、当今支付和未来发展的成本和效益,处理好老人(执行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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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执行新方案时具有工龄尚须继续工作的人员)和新人(执行新方案以后开始工作的人员)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注:本消息来自互联网采集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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