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2024-07-23

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共12篇)

1.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篇一

“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的思考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该项改革全年预计减税5000亿元,将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并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这一实体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地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地方税收的征管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全面营改增对地税的影响分析

(一)地税收入面临萎缩尴尬。一是从地税收入构成来看,现行营业税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主体税种,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金华市的地税收入结构也是如此,2010年至2013年,营业税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5%、32.31%、35.11%、29.86%。2015年,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26.7%。随着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单就营业税收入会减少总收入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在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中,由于主体税种征收机关的改变,地税机关对其他地方税种的控管能力下降,征收难度加大,相应会减少地税收入。三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国税发〔2008〕120号),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按此规定,地税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逐步缩减。据此,对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以及收入总额的影响较大,地税收入总规模将面临萎缩后的尴尬。

(二)地税征管面对挑战考验。营改增后,其他地方各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在窗口开票环节随票附征的其他地方各税,原先对营业税的依存度高;城建税、两项附加随营业税进行附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实施控管。废止营业税制度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难度加大,势必会影响现在部分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是地税部门的欠税清理工作。例如:以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为例,2015年所欠的税费中,房地产、建筑业占了49.01%,通过以票控税的清欠措施,清理欠税入库1031万元,以票控税清欠显著。然而“营改增”后,以票控税优势丧失,地方各个税种的征管秩序受到较大冲击,原有的征管基础动摇,将给地税机关的征管体制带来自分税制以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考验。

(三)地税征管体系有待转变。一是征管重点由原来的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所带来的管理体制变革。由于“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尽管根据前期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征求意见稿),部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将转由地方征收,其中除烟、油、小汽车国内消费税将下划作为地方收入。但由于消费税多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对于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较少的地区仍然无法补足地方因“营改增”形成的收支缺口。据金华市测算,该市2015年消费税收入为10.5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为25.3亿元,仅可弥补“营改增”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缺口的65.7%。所以地税的征管重点需从原来的流转环节转向终端环节,即要求工作重点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向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发展。征收对象由法人转向自然人,要求工作方式向人性化柔性治理转型;控管手段由“以票控税”转向信息管税,这就要求地税的征管手段必须向主动开放的大数据管理转型。这些转变都将对现有的地税征管体系造成冲击,地税征管体系转变刻不容缓。二是征管要求不断提升。当前地税的征管模式主要以抓重点税源企业为主,然而随着“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的消失,地税的征管模式将逐渐面向“低小散”企业的零星征管,征管模式的转变使得地税部门对如何掌握纳税人的有效信息、国地税协作等要求显得愈加迫切。三是法治要求越来越高。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可能会是地税部门征管的方向,从而导致地税管理开始更多的面向自然人,这可能带来面广量大的自然人行政复议、诉讼以及社保费强制执行。上述这些“营改增”后征管方式转变所遇到的新问题,地税部门需要重新研究地方税费的有效征管手段。

二、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应对建议

地税机关作为这次改革的重要利益关联方,对地税系统的总体影响巨大。面对改革压力,我们不能消极等靠,而是要有坚强的定力,积极应对,主动作为。

(一)继续推进依法治税,为地税征管提供根本保障。做好地方税收征管,法治是保障。要树立规范执法的观念,让依法治税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断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岗位练兵、分析执法责任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各级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广大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继续深化依法治税责任,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落实好税收执法公示制,实行“阳光办税”。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依法治税的内部监管。在内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按照不同的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过错追究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追究办法。

(二)建立“互联网+税收金融”的税收监管体系。“营改增”由于主体税种的缺失,今后地税的征管对象将会是低小散的企业、甚至是面向个人。同时由于丧失了主体税源,地税以往采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在应对欠税清理方面,地税部门显得更加力不从心。面对零星小而散的企业之所以难征管,难就难在地税部门对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难以监管,所以我们地税部门更应该积极抢占对企业金融监管的主阵地。首先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例如:为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曾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法院系统与金融机构有一套良好的协作机制,其中一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发的金融账户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人民法院可以时时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这套系统大大提高了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监管力和执行力。由此可见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账户时时监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那么地税部门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与人民银行进行合作,开发一套地税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的账户监管体系,从而解决今后地税部门面对零星税源的管理困境。其次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地税部门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税收金融”项目,与各大商业银行协作,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作为国家基础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借贷信用、评级和各类评先进优惠挂钩,以纳税信用做担保,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让诚信的纳税人处处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的纳税人处处受限制。

(三)对照规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一是抓好税款的委托代征工作,将地税的附加税种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营改增后主税为增值税)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的流失。二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即一窗通办国地税事项,在纳税人开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可以一并申报地方税费。三是切实加强国地税共享,依托国地税合作平台,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四)建立诚信会计核算体系,为地税征管提供外生动力。当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金华市代理记账业乱象丛生。一些会计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组织人员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有的会计人员“兼职”达几

十、上百户之多。申报人员登记混乱,纳税数据缺乏核算依据,从而导致地税部门执行风险增大,征纳矛盾显现。对此地税部门应发挥财政部门、以及地税纳税服务处对会计、涉税中介管理的优势,推行会计从业执业实名登记和计分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计分,以1年为周期,向交通违章一样,对会计人员累计超过12分的给予强制培训;超过24分(含)的会计人员和代理机构计入黑名单,这样推行会计岗位实名制,实施会计执业计分管理办法,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就抓住了会管工作的“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议加快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为征管营造外部执法环境。将各项社会管理服务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服务融合,完善第三方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地税机关及时、准确获取涉税信息,及时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建立地方财产性税源信息管理平台,汇聚并关联应用房产、土地、车船、价格评估等涉税信息;加强地税与社保部门的协同,夯实自然人数据库建设,将个人所得税明细建档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所得税工资列支相关联,做到税费同征共管,相互促进。

(六)提升优化纳税服务,为地税征管构筑载体平台。坚持依法治税就是最好纳税服务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优化纳税服务意识,发挥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服务职能;改进纳税服务手段,规范管理服务;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推进纳税服务向纵深发展,为做好地税征管构建良好平台。

2.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篇二

一、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纳税地点不明确

因交通运输行业经常往返于各地, 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所以使得交通运输企业业务发生地通常与企业注册地不相符。参照国家于2013年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收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它是这样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的, “属于固定业户身份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反之, 应向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可该制度存在两个漏洞, 一是关于区分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身份的问题, 如现在市面上很多挂靠车辆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属于固定业户, 但在实际生活中又是非固定业户;二是确认应税服务发生地的问题, 货物运输一般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但是应向起始地还是目的地申报纳税的问题, 直至现在都没能明确下来, 加上交通运输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性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这就容易造成部分地区为争夺税源纷纷推出财政扶持政策, 来诱导运输企业落户本地。

2.纳税主体不明确

在“营改增”实施办法中, 明确规定了若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 则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主体, 没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 则纳税主体为挂靠人。但这个制度还不能运用在实际生活中, 因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 企业虽然符合规定成为纳税主体, 但挂靠车主的收入、汽油费、汽修费用等其他费用皆自掏腰包, 其中还包括给被挂靠人一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除此之外, 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如果现在严格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认定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则会引起诸多不良影响。

3.配载业务难确定

配载运输业务在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有的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 对于超出自身运输能力的部分, 会通过物流市场提供的信息外包给符合条件的配载车辆。若是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运输企业的收入应是本次运输全额, 配载车辆则根据自身运输业务计入收入, 并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企业抵扣。可在实际经营中, 这些配载车辆大都是过境车辆, 有些虽属于正规运输公司车辆, 但基本也是驾驶员接的私活等诸如此类的现象, 所以, 无法按照正常渠道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公司抵扣。

4.财务核算尚未完善

在交通运输业中人们较偏向于挂靠经营, 挂靠车主与实际车主出现名不副实现象, 且车籍所属地、企业注册地经常与业务发生地不一致等类似情况也普遍存在, 这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不集中性、流动性及隐蔽性等特质导致的。这样一来使得纳税人难以实行全程跟踪挂靠车辆的运营业务, 所以也就很难按照规定来进行企业的财务预算工作。

二、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由于相关政策规定还不够明确, 再加上以上存在的问题, 极大地增加了交通运输业税征管操作的难度。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来管理, 势必导致现实中运输业务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实现收入、开具发票。但若是税务机关不加强控管, 则会滋生开具虚假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所以要如何促进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管理工作与有效防范税收过程中的风险是税收工作目前以及将来的一大重点。为此, 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管理建议。

1.明确业务发生地

针对交通运输业注册地与业务发生地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建议相关部门首先明确有关运输业务发生地的定义及内容, 必要时应字字斟酌, 努力使其不存在歧义或漏洞;同时各部门之间应联手合作探讨更有效的配载运输业务的管理方法, 从源头杜绝弄虚作假、欺骗经营收入的行为, 进一步规范税收工作, 对于存在的问题, 应尽快地、一对一地去解决, 做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服务工作。

2.明确纳税主体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无法简单以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来区分纳税主体, 所以应把握此次机遇,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整合。在挂靠经营中, 可以采取被挂靠人回购挂靠车主的拥有车辆后, 再承包出租给个人的方式, 这样所发生的业务收支费用、应缴税款皆由企业管理, 最后车主的收益就是所得收入与承包租金之间的差额。这个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明确纳税主体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3.加大货物运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力度, 坚决抵制虚开、代理开具发票的行为

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审核力度, 建立代开发票专门台账, 对货物运输坚持“一车一票”的原则, 必要时应进行一对一的逐项比照风险预警标准, 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于疑难点的问题, 要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反映, 请求帮助。

4.注重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 建立税收管理网络平台

因为交通运输业所涉及的部门众多, 特别是外部管理部门单位, 可见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性, 所以可以与公交车管部门、交通运管站实行联管模式, 实现一种由“政府带领、各部门联合管理、网络技术辅助部门间信息交流”的管理工作格局。

参考文献

3.“营改增”过程中问题与对策探析 篇三

[关键词]营业税;税改制度;增值税;问题;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117

1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不同类型企业“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中小型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征税负担,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小企业所带来的税负减轻程度非常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企业进行税额抵扣,但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的税额抵扣值微乎其微,也就没有达到预期的减轻税负的效果。另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具发票困难,使得税负抵扣难以实现。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开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较为容易,但是,这一点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大难题。中小企业很难在这一点上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益处。

第二,相关行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关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较大的行业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种行业存在问题: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较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交通行业进行长久的健康发展,但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税收抵扣难以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并未减轻,反而加重了。二是建筑行业受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相对于原来的税收政策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取了一种贯穿始终的税收率。一些增值额较大的建筑企业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三是物流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其税率变动较大,打乱了物流企业原本的发展计划,影响了其发展轨迹。除此之外,租赁行业、金融行业等也都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1.2 对于市场中物价变动的影响

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市场物价的变动的影响是正面的,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将会使企业认识到,商品的价格越高,企业所要负担的税费就越高,那么,企业就会不断地降低商品的价格,并且通过其他降低成本的方式来保证经济收益。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的实际过程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力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降低价格来减轻企业税负的方案就不可行。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却造成了商品的滞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是带来负面的影响。可见,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降低市场中物价方面还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拉低市场物价,并保证企业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3 对于分税制的影响

第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在原有的分税制度之下,地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而增值税则是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共同享有的税种,并且中央税收所占据的比例要远远大于地方税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首先施行的是将地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依旧归于地方税收,虽然在短期内解决了问题,但这并不利于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长久实施。如何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所带来的冲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国税地税关系的影响。在原来的税收制度之下,中央税务机构所负责的是征收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各类税种,以及对这些税种进行管理。而地方税务机关所要负责的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并且对这些税种进行合理的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增值税需要由中央税务机构来进行征收以及管理工作,营业税却是由地方税务机关来进行征收及管理工作,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开征收,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后,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就随之而产生,两者之间的职能、权力、职责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从税种方面来说,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现在改为增值税后,就隶属于中央税种,那么,这部分税收应当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就成了如今税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税务的征收相对于税务本身来说,成为了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

2 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2.1 解决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第一,解决中小型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为中小型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必须要寻找合适的策略,解决这一问题,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中小型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发展。首先,我国可以借助外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先进经验,将国外一些成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案例引进来,并且根据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帮助我国中小型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具体的方案可以采取以低增值税的方式来辅助中小型企业发展。其次,可以通过优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发展水平有限、部门不完全等实际情况,通过制定一定的制度条例来设定合理的增值税发票制度,使中小型企业能够切实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其所带来的利益,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解决相关行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对于大多数的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都是积极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不利影响的企业,则是要积极地寻找对策,解决这一问题。解决交通运输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是解决税收抵扣所带来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在保证资金合理利用的同时,减轻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是要解决增值额度大而带来的税收负担加重的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预算,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解决物流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是要解决税率过高、税负抵扣少的问题。对于租赁行业、金融行业等相关行业,同样也可以根据问题的所在,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帮助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的行业摆脱税负过重的困境,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2.2 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控制市场物价的变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消除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控制市场物价的过快增长发挥一定的抑制作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能够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很大的作用,企业的成本降低,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继续生存,就必然会降低商品的价格,从这一角度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能够达到控制物价上涨的目的。但由于影响市场中物价上涨的因素有很多,仅仅依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一定能够完全地控制住市场物价的快速增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推行,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的速度。我们在该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密切观察市场中物价变动的趋势,并且结合其他的方法策略,合理地控制市场物价的波动。使物价控制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同时,也能够保证企业收取到应得的利益。从而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正面的推动作用。

2.3 在实施过程中合理调整分税制

第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处理好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方法之一就是要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地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依旧归为该地区的税收,在短期内解决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矛盾,在保证短期内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寻找长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方案。方法之二则是要增加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据的比例,这一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的状况,但并非是最佳方案。方法之三,则是要彻底改革我国的政府财政体制,建立起一套能够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制度。

第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处理好国税地税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家税务系统的内部改革。一方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措施,解决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税费征收的矛盾问题,特殊时期,就应当以特殊的方案解决眼前的问题,再寻找合理的方案以求长期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契机,对我国税收机构进行彻底的改革,从而使我国的税收机构能够发挥更为强大的职能,运用应有的权力,尽到应尽的职责,为减轻我国企业的税负发挥更大的作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而实行的一项新型的税收制度,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企业税收中一系列的问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寻找相应的对策,探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政府、企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之下,这一目标必然很快就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宏,赵悦辰.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推广过程中的问题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3).

[2] 许春华.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向全国推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2(22).

[3] 傅翠晓,庄珺,全利平.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J].华东科技,2012(7).

[4] 张悦,蒋云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0(11).

4.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篇四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10 【生效日期】2016-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5.营改增热点问题六 篇五

(一)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

1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三)试点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试点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退还或收回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

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八)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2012年12月1日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3条第3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1〕132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项第1-4点规定,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

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项第5、6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

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营改增”相关问题答疑A1 篇六

1.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2.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4.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错误!未定义书签。建筑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BT项目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建筑业挂靠行为引发的发票风险在增值税时代如何防范?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后,管理发票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费是否可以获得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建筑原材料、人工如不能获得进项,是否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成本?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错误!未定义书签。7.问:施工耗用的水电费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增值税申报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申报?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问:建筑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建筑企业税负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建筑企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15.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产品造价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7.问:“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18.问:某公司主营房地产相关业务兼营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后没有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该怎么办?............................................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某建筑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怎样预缴税款,向哪儿预缴?......................................................错误!未定义书签。

20.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怎么考虑才能周详?..................................错误!未定义书签。房地产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问:“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是一种减税还是增税?.......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营改增”以后企业新增不动产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能否起到促进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房地产营改增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营改增”即将到来,对房地产企业有何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7.问:营改增后房地产的销项税可以向下游转嫁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如何选择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会调价吗?如何看待17%和13%进项税的争夺?..............................................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已经预缴的房款收入,“营改增”后不动产发票由谁来开具?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如果营改增后交房时有面积差,需要退房款,而这部分房款已经缴纳营业税了该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对于甲供材料,营改增后是不是会对同营业税有一样的规定呢?错误!未定义书签。12.问: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以就融资成本(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借款利息等)抵扣进项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期初的存量资产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投资性房地产对方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营改增对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有何影响,如何计算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15.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不动产在营改增前后应该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个人出租住房用交税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取得异地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应该作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18.问: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了解,下面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20.问: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金融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金融业“营改增”的关键是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金融业“营改增”成为难点的主要原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4.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怎么缴纳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金融商品转让,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应该如何为确认销售额?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是否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经纪代理服务以什么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

10.问:试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取得农林牧渔等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12.问:金融行业营改增为什么成为“难啃的骨头”?.......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后,对金融行业的利润影响几何?...........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代扣代缴个税有没有手续费?.....................错误!未定义书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问: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有何益处?................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酒店业纳入“营改增”的有何优势?...................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营改增”对酒店业税负的影响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销售额该如何确认?....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什么时候?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在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体系中应该如何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错误!未定义书签。8.问: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餐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吗?.........................错误!未定义书签。“营改增”会计处理问答............................................................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根据上述材料1回答甲公司如何做税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根据上述材料1回答甲公司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增值税抵扣发票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是不是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2.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吗?....................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资产评估流动资产发生的损失报废,能否直接转出?..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同时拥有增值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企业,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员工福利、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正常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共用固定资产、专利技术等项目还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日常购进的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企业汽油费,同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能否按比例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视同销售项目,如果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投资,进项税额可否照常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增值税与营业税有什么不同?.....................错误!未定义书签。11.问:增值税留抵进项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问:增值税免税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税有何不同?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后特别注意,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为什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未定义书签。

15.问: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中规定了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问:建筑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有什么技巧?......................................................错误!未定义书签。

18.问: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有何技巧?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的发票开具有什么技巧?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篇七

【关键词】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问题研究

一、引言

在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趋势面前,地质勘查业只有加深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了解,并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需求及时调整纳税策略,才能保证地质勘查业在纳税过程中满足实际需要,达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深入分析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质,并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实际,认真探讨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并探索地质勘查业如何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变化,最终达到理解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的目的。

二、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的行业特殊性

地质勘查单位受行业特殊性和专业性影响,通常分布在各个城市、各个区域,在管理上层级多,在经营种类上类型多。地质勘查业既包含了地质勘查业本身,也涵盖了地质勘查的相关延伸业,加工制造业、宾馆或者旅游服务业等多种业务。无论是“营改增”的前期还是后期,都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受“营改增”的制度影响,地质勘查企业可以从“营改增”中扩大行业需求,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以来,增值税税负下降,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有所降低。地质勘查企业在“营改增”的前提下,逐渐走上商业服务的道路,具有了专业服务的属性,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地质勘查业的延伸工作主要就是建筑工程业,如果该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畴内,地质勘查行业的税务筹划将发生重要变化。“营改增”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是税收政策与行业的结合,对于地质勘查行业的整体税收风险有重要的影响,在生产经营方面,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纳税管理方面,都会对地质勘查行业的整体板块产生影响。“营改增”的主要优势就是会消除重复征税,能够促进地质勘查单位实现市场化管理和内部结构调整,协调企业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干扰,

三、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影响

1.“营改增”对地质勘查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政策,地质勘查业按照服务业的标准进行缴纳营业税,比例为5%,按照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业则需缴纳增值税为6%。而对于地质勘查业的延伸业将缴纳的营业税3%,改为按11%缴纳增值税。在这样缴纳标准下,地质勘查业延伸业的税率会发生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具体的税负额度,受收入的影响和抵扣进项税的额度影响。如果需要进行测算,就是需要以企业税负平衡为基本目标。要达到与改革之前税负相同,在成本支出中,需要通过扣除进项税的方法,把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现实比例低于这样标,地勘单位的税收负担将会逐渐加重。地质勘查业的施工地点通常都是野外项目,在野外施工,就会增加多种费用,例如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交往费、用地补偿费、材料费等,这项目都是费用支出中,占据费用使用量多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受使用性质的影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是地质勘查业特殊性带来的结果,这种情况会导致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这样就会增加地勘单位税负。由此可见,地勘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内部管理尤为重要,在可控范围内一定要减少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合作,最大限度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地质勘查服务的情况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客户可抵扣进项税,对此类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有利于地勘行业的发展。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营改增”后对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对总包、分包各征一道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需要采用一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协调,所有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都要清晰经营行为。“营改增”的拓展范围有先有后,各地执行时间不同,暂时出现的问题,需要在逐渐拓展中解决。

2.“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实际上是价内税,“营改增”产生的变化就是,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础上,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或者会计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财务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就会发生变化。例如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成本均会下降,进而减少资金占用,地勘单位在应对市场变化上就会有动力。再如利润表中部分税款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分离出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可能引起利润上升,进而吸引外部资金。增值税不会反映在利润表中,营业税的核算方式会对数据分析质量产生影响。会计核算要取得实际效果,需要设置各种明细科目,建立明细账,记录增值税发生的业务,无论在销售还是采购过程中,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税额。

3.“营改增”对纳税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是规范的税种,在多种具体项目中,都具有专业性,例如申报体系、发票体系、征管模式到管理要求,各方面管理都非常严格。地质勘查业或者延伸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税务人员对增值税纳税管理模式相对陌生,“营改增”后税务征管机关转移到国税,新业务对于税务人员的纳税申报、发票抵扣、税款缴纳等有较大影响。纳税人要实现具体业务的快速精通,只有通过对政策变化的关注和具体业务的学习,才能够适应新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四、地质勘查单位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策

1.正确认知“营改增”的内涵特点和影响

“营改增”尚属于新生事物的实验阶段,正确认知“营改增”的特点和内涵,是财务部门和企业全体员工需要认识的问题,地勘单位业务繁多,各个方面都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以降低税负为目的。新事物的适应过程相对复杂,对于地勘单位而言,需要从决策层到普通员工,都要重视“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对“营改增”的实施过程进行评估,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管理等方面给予准确的判断。

2.从实际出发,做好纳税筹划

地勘单位受地域的影响,不同单位具有不同的经营情况,因此,在“营改增”的政策实施上,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任何措施前,要提前预判将发生的情况,做好应急准备。通过全面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就会发现本单位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机会,根据一定的政策差异,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增值税具有项目细化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单位业务流程不同,这就需要在税率中选择准确的切入点。例如对收入和成本结构的划分,就要找到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不同,或者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通过分析各种经营条件,选择企业经营的项目处理方式。

3.强化内部控制,实施多流程管理

“营改增”改变了结算方式、价税分离方式、核算流程模式,完善财务管理就是要通过发票、申报、征收等具体流程实施纳税管理。内部管理是具体业务的承载体,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地勘行业与税收政策的平衡,是实现节税的目的的重要途径。

五、结语

对于地质勘查业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出现,不仅仅是一种纳税理念的创新,同时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基于地质勘查业发展实际,做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落实,并认真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特点,对地质勘查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斌.营业税全面取消后的影响分析[J].财会研究,2014年02期

[2]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3年01期

[3] 巩志俊.探寻增值税扩围的价值与合理路径[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年05期

[4] 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4年05期

[5] 励旭东.解读”营改增”政策中若干疑难点问题及部分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04期

8.房地产营改增问题 篇八

1.问题:房开企业将在建工程项目划转给全资的物业公司,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划转给物业公司因涉及到所有权转移,因而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的规定,必须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问题:营改增后交政府的费用如土地费、市政配套费等预计会有进项税额抵扣吗? 回复:营改增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问题是一直是营改增的难题之一,但总体的方向中可以抵扣,但有可能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期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一定是在整个项目清算前抵扣。至于市政配套费,由于本身并没有负担增值税,因而,主流的观点是不存在(不是不让)进项抵扣,但也有观点主张按一定的综合抵扣率进行抵扣。

3.问题:政府回购房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回复:政府回购房,除了经济适用房,其他一律没有优惠,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所有的税收处理

4.问题:营改增,房产公司的尾盘的房子在政策前面先做销售还是???,该如何操作? 回复:营改增的政策尚未明确,因而有关营改增过程中尾盘销售应当如何处理很不好说,但从目前的有关消息分析,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因而初步估计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并开始销售的房产,在营改增后应当还是继续征收营业税,或者采取简易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5、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处置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等附属设施如何征收营业税? 回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地下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只要进行销售,有销售合同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那就征收租赁业营业税,只要建了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给业户用,无论购买还是租赁,只是税目不同,税率都为5%,一个是租赁业营业税,一个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6、问题:销售小产权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销售小产权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小产权房是一时半不出来房产证,用自有土地建出来的)。

7、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复: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当天。

8、问题:如何确定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

回复:对建设安置回迁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再改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价款是纳税人不承担的,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土地没付款,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属地方土地价款,只要没付出,就不把金额核上。

9、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在取得预售证前可以不征收,一旦取得预售证要申报缴纳税款,诚意金转为预收款,转为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业税收清查的重点?

回复:

1、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各种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予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3、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车位、阁楼、地下室等附属设施,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5、农村集体组织、社区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小产权房收入、棚户区改造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销售房产预收款或预收定金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采取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取得的按揭贷款是否申报纳税。

11、营改增以后对房地产业税负影响分析?

回复:假定三个条件

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的成本保持一致。

2、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税费营业税为5%,假定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

3、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成本全部计入到价税扣除范围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房地产售房收入比重不会超过10%前提下,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增不减。

8、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将土地证办到买房人户后,可以减少应税土地面积。(有人咨询买完房是否能按开完发票的减少土地?不行。什么时候把土地证分割到买房户后,由土地局第几科出具证明,报到征收单位,给你减除土地依据,有依据后土地使用税可以不交。如果土地登记信息不变更,不报土地变更信息表,土地使用税不能免于缴纳)。

注意:房地产企业在移交回迁安置房时,应按计税价格为安置人全额开据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房在销售时按差额征税的,以不动产销售发票为扣除凭据。

注意: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汇缴时工资费用据实填,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工资部分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费用相等)。

注意:营改增,自查税款如果是写当期税款只认当期应申报缴纳税款,补交税款要重新补交,并按照偷税漏税处罚。

9.营改增问题 -整理稿含答案 篇九

1.我是业主方,已完工程,未做结算,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这部分? 处理建议:按原来的计价办法处理。条文依据: 2.增值税模式下,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是否都需要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下的费率为多少?

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11%,其他情况是3% 3.房地产公司,现在已经结构封顶,剩下的建筑部分正在施工,想问后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怎么取税为好?

可以采用简易计征。如果采用一般计征,需要乙方同意,还需要测算哪种计税方式进项抵扣额度高。这样的项目销售时也是按老项目,可以简易计征的。如果销售是选了简易计征,施工合同即使一般计税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需要综合考虑。

4.已中标项目,但是五一前不能取得中标通知书,是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模式? 增值税模式

5.简易计税分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吗?该项目的材料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吗?

简易计税征收率只有3%,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6.我们是施工单位,对于在施未竣工项目,我们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本工程,但分包合同都是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把分包合同主体变更为集团公司?单独做一个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可行么? 这样的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征。没必要进行主题变化。分包合同是分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吗?

7.如果是小工程很多发票开不了,是否能不用增值税得形式定合同? 按规定只有清包工和甲供材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征,还需要甲方同意,不管哪种计税方式,都是增值税,以后没有营业税了。

8.已签施工合同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的,执行增值税的话原中标综合单价还如何处理?

肯定需要按增值税模式重新计算,否则综合单价含税。

9.甲方业主方已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需要在5月1前将已收款的发票全部开具吗?如果在政策之后才开具,税费会增加吗? 需要在5月1日前做好营业税业务清理工作

10.请问原来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计算吗? 这些税还是要缴纳的,只是不和增值税一起缴纳,而是合并到管理费中。11.工程过程中,变更,计量等,是否需要按新的营改增费率来计算呢 如果是一般计税工程,就需要用不含税价格来计算 12.私人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如何处理较好?

私人是不能提供发票的吧。不知道你的意思是挂靠还是真的是私人。13.是不是老项目要选择简易计税跟一般计税两种?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选择简易计税更容易操作。14.老师,我想问下假设钢筋税前100万,如果一般纳税人,那增值率17%,那他造价117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3%,那他的造价是103万,那这样你虽然能抵扣的少了,但你支出也少了,这样不是不管增值税是17%或者3%,你实际支出是没区别的?那这样甲方要不要甲供材料不是也没区别了?

如果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不管钢筋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造价都是按11%增值税计算,也就是造价是111万。

15.正在建设的楼盘,肯定还有很多项目没有完工,比如五一之后要装修样板房、园林建设、二期开工,那像这样的是作为老项目还是作为新项目? 老项目。按施工许可证日期。零星工程肯定是没有施工许可证的。16.简易计税其实就是以前营业税模式吗?

不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假设工程造价100万,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率都是3%,营业税下缴纳100*3%=3万,增值税下缴纳100/(1+3%)*3%=2.91万

17.我想问下:营改增后如果所有材料都没发票的话是不是按11%计税 ? 不管什么情况销项税都是按11%计算,只是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抵扣进项税,除了材料,劳务、机械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8.人工如何计税呢?

计算工程造价时11%,如果劳务分包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6% 19.现在的标底税金怎么算? 问题不清晰。现在没有标底吧,如果是招标控制价就是按11%算呀,除非业主方明确投标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且项目造价不大于500万或者是甲供材工程。如果是上述情况,可以按3%简易计税,算法同营业税下相同。20.有甲供材的项目如何交?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具体看甲乙双方协商。21.简易计税其实就是以前营业税模式吗? 不是。

22.4月30号做的项目的结算该怎么进行结算? 按原方式。

23.我想问下老师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可以简易计征的项目采用征收率3% 24.请问营改增后,招标文件是否要分为两种不同的纳税人来编制? 我认为不需要,只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格和计税方法即可 25.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吗?

你是说新老项目划分吗?如果是这个问题,有两个时间,施工许可证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

26.我们刚已招标完毕,但开工是5月1日后 的,是否按新工程?

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可以按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来判断是否属于老工程,如果还没有签合同,肯定应该按新工程。27.征收率3%是针对哪种情况下用? 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用,具体情况如下:(1)包清工的项目(2)甲供材项目

在营改增过渡期,老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28.3%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项目成本有啥影响?

成本没什么影响,成本和造价是不同的概念,采用简易计税和过去营业税下计算造价没什么区别。

29.我是房企,如果我的施工单位无法提供11%,我该怎么应对,有什么好的办法?

主要是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合同中约定好必须提供11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可以不付款等。你是甲方钱在你手里,你的办法可以很多呀。

30.总承包与业主合同开工时间是5月1日前,专业分包是5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专业分包应该是算那种税?

这样的项目属于老项目,分包可以采用简易,也可以采用一般,具体由双方自己协商,大家要注意老项目也是可以简易,不是必须简易

31.我手上有个项目,3月份已经中标了,但是没有签合同,招标控制价是按以前的文件编制的。这个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可以用简易计税吗? 按现在的规定不属于老项目,也许后面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来明确你的这种情况。

32.老项目如果甲方要求交增值税票呢,如何处理? 这属于政策风险,可以索赔。具体要计算出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的负担具体是多少,找甲方索赔即可。

33.老师,部分甲供材料项目怎么定义?有甲供材的项目是否按简易征收? 具体提供多少甲供材算甲供材项目,目前没有清晰的标准。如果有甲供材可以简易计税,关键还是要看甲乙双方的约定。

34.老师比如我项目是15年3月做完,那我5月份进行结算,这个我结算的时候也是否按照增职税进行还是? 属于老项目,建议按简易计税。

35.纳税的周期是怎么计算?按每月纳税?还是按工程结算来统一计算? 建设项目通常是按月度进行纳税申报。

36.5月1日之前的工程,但是5月1日之后付款开票,是开增值税票吗 按规定是开增值税发票。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37.5月1号之后补签开工日期5月1号之前的合同可以按简易计证吗? 这个不好说,关键是如何能看出是补签的合同。

38.如果投标的材料单价跟进项票的单价不一样,那该怎么抵扣?

按实际抵扣呀。投标报价是市场化的行为,价格波动很正常,肯定是按发票实际情况抵扣。

39.劳务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40.我是的项目是15年完工,目前还没有结算,我是按增值税交费,还是按原先的税费缴纳?

属于老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41.简易征收招投标计算是否和原来一样? 按广东省的细则规定是一样的。

42.老师我想问一下如果工程4月30号前做完了,然后我结算的时候是要按照什么算?

这样的项目属于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具体按什么方法算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合同是以备案合同还是按双方施工合同? 肯定是备案合同,签阴阳合同本身就不合法呀。

44.那现在新开发票的话,是不是结算里面要重新调整呢?

你的问题描述不清晰。如果是老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和原来营业税下计算造价相同。

45.同一个单位,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征税方法? 可以。

46.我们刚已招标完毕,但开工是5月1日后的,是否按新工程? 按规定属于新工程。

47.5月1日之前的工程,但是5月1日之后付款开票,是开增值税票吗 是的。如果选择建议计税,可以开3%征收率的发票。

48.5月1号之后补签开工日期5月1号之前的合同可以按简易计证吗? 重复问题。

49.如果投标的材料单价跟进项票的单价不一样,那该怎么抵扣? 重复问题

50.简易征收招投标计算是否和原来一样? 重复问题

51.如果按简易计税,我们是就工程我们的材料又没有发票,那就得按造价的11%来计税吗?

建议计税的老工程按3%交税。

52.那现在新开发票的话,是不是结算里面要重新调整呢?

53.老师,如果公司是在一个地区战略投标,定为负利润的,若增值也是负的,国家能退税吗?

国家不会退税,只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留抵以后的销项税。54.对劳务分包和包部分辅材究竟有多大的影响? 问题不清晰,建议认真阅读36号文件的前3个附件。

55.老师比如我项目是15年3月做完,那我5月分进行结算,这个我结算的时候也是否按照增职税进行还是?

这样的项目属于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需要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是必须简易计税。

56.对于甲供材较多的项目,甲方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抵扣,乙方应该如何谈判?请教老师有何建议?

简易计税也是增值税发票。如果甲方坚决要求按一般计税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只能在确保合理利润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高造价了。57.合同中未明确开工日期,是否根据监理签的开工日期算?

不行,规定只认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合同连开工日期都不约定,这个合同也是够可以的。58.收到预付款后的一两个月都没有大的材料进项,那是否预付款就直接交11%的税呢?

是的。所以施工企业要做好现金流筹划。59.营改增对造价人员最应该注意什么内容?

系统学习吧,问这样的问题一看就是不想系统学习投机取巧的人 60.已经中标,但是还没有开工的怎么算

目前认定老工程就是两个条件,不符合的都是新工程。也许后面会有这些模糊问题的解释。

61.请问管理费的系数调整是软件自动调整吗? 广联达软件会自动调整。

62.结算已经评审,但财局还没确认,那该开什么票? 5.1之后都是增值税票,只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63.请问,劳务分包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单位可以抵税吗,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又可否抵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率也是3%。

10.省局营改增征管问题解答 篇十

【关键词】“营改增”;进展;问题;发展

一、“营改增”改革试点进展分析

从2012年7月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后,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展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和广东省;到2013年,已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如四川省。通过该政策的开展实施后,为我国的税务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体表现为:

首先,完善了我国的税制。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征收方式,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链条,使增值税中性税收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发挥。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增值的部分进行增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作用,这就体现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点。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只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和进口货物的经营活动,就使得增值税的进行抵扣链条被打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作用。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被扩大,增加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使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增长,提高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作用。

其次,统一了税制,消除了重复纳税的情况,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让利于民,降低了税收针管难度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营业税征收,是针对销售收入进行征收,所以商品在每一道生产环节或者是流通环节,都得根据收入进行全额征收,中间环节越多,缴纳的税金就越多。前面已经提到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增值的部门进行增税,所以可以看出增值税能够消除重复纳税的情况。加之纳税的税率降低和增值税进行税额的增加,整体的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税金,为企业带去了经济利益。在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后,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中间的区分点也难以区分,实行两套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就相对变大,实行“营改增”措施后这些困难就不复存在了,同时也提高了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进展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期间,对我国的經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是在开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情况,如在“营改增”中,部分企业的税负问题没有得到降低反而增加了,这些企业对“营改增”的发展前景产生了悲观的情况。通过对这些企业的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税率高于企业的营业税增长税率,税率增加给企业带去了税负增加的情况,同时该企业进项税的抵减的减税力度小于企业税率增负的情况。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

1.企业税率提高,同时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如交通运输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前,征收税率是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为几个档次,有17%、11%、6%,3%等。“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税率变成了6%,与之前相比税率被提高了。如果在它的上游企业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行抵扣减税就无法实现,所以企业税负将增加。

2.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太长。税法中指出在2009年1月1日后采购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可以抵扣。在实施“营改增”前很多企业已经进行了大量固定资产采进,在短时间内不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因此将有很大一笔的进项税额没法抵扣,对于该企业来说这就使得税负增加。如在交通运输服务业中,其生产工具就是汽车、轮船等,其进项税额相对比较大。

三、“营改增”发展前景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大概两年以来,其成效也得到了很多企业的认同,它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带去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这同时也是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力。“营改增”以前,我国服务出口行业征收采用营业税征收,就没有出口退税,只能实现服务含税出口。国际上出口通行的都是零税率出口,这就使得我国服务出口处于一种劣势状态。而“营改增”的情况,就改变了这种情况,降低了服务出口的成本。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我国进行全面推行“营改增”措施。在实施“营改增”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在实施“营改增”之前,我们需要做好全面准备。虽然现在已经在全国范围推行了“营改增”,可是在一些地方,我们需要对其经济进行调查与分析,该地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是否符合推行,以免在实施后出现问题而抑制当地经济发展。

2.发挥“营改增”的积极作用,改进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增加时,需谨防该行业随意调整物价,导致物价上涨,引发市场混乱。同时也得关注“洼地效应”,防止“过分”发展。

3.调节中央与地方税收冲突,确保“营改增”的健康发展。我国营业税是纳入地方政府,是其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缩减了营业税的增收范围,所以地方税收将被减少,所以应该对增值税的分配进行调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不会发生冲突,给“营改增”铺设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3,01:95-100.

11.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第一期 篇十一

(2016第一期)

安徽省国税局4月7日整理发布

1.我们发现,四个行业营改增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增值税基本原理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是否设定了截止期?

答:确实,目前下发的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有不少过渡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附件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差额征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和减免退税增值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行业不增负,二是便于企业熟悉并尽快过渡到增值税,三是考虑了部分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

我们也认识到,过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或是造成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的漏洞。比如在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免税会造成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进项,产生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简易计税涉及难以划分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差额征税可能形成虚开发票的诱因,给发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目前的方案对这些政策都设定了过渡期,经过试点期间的运行和探索,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部分过渡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否显著?怎样认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关系?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本身不参与企业利润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都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进行核算的,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进项和销项金额不管多大,他们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对利润表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按照我国所得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还有什么影响? 答:税制转换后,四大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环节的价内税-营业税将转换为价外税-增值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产生了新的要求。一是收入上应注意价税分离处理。因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各环节(不含最终消费环节)的收入都有影响,企业收入将有所减少,减幅大致为:1-1/(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二是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各环节的成本中外购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本也将因价税分离有所下降,减少幅度与相关外购内容的金额有关。但因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新扩围行业与制造业、流通企业相比投入中人工成本较多,而物料投入占比相对较少的特点,各环节成本的下降可能会小于收入的减少幅度。

4.个人购买房屋的增值税是按率计征还是简易计征?

答:营改增后,个人购买房屋将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刚需的老百姓,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营改增后,对个人购买房屋仍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适用6%的税率。由于娱乐服务大多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紧密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在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时建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7.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征管。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缴纳的,税改之后还是在地税缴纳。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2016年5月1日后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8.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上述4个行业内企业是否需要到国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4个行业内的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或者是2015年10月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的开业户,则不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原来只在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登记征管信息,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

9.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但其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却有17%、13%、11%、6%、3%等很多种,请问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按什么税率抵扣?

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影响其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11%,6%,还是3%,纳税人都是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10.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以及不动产都能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除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外,都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1.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到国税改缴增值税后,国税机关会对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吗?

答:不会调整,还会维持原来的定额。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发生较大增减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才会在次年对其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必须购买专门的税控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有金税盘和税控盘两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向服务单位选购。

13.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纳税人能否在试点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纳税人是否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4.服务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5.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6.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其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确认销售额还是在向购买方交房时确认销售额?

12.关于营改增的差额抵税问题 篇十二

最近在考虑“营改增”征管过渡方案中,关于实行营业税扣除项目纳税人涉及的扣除项目在“营改增”后如何衔接的办法,突然发现一个问题,特将其提出来,也供其他实行“营改增”地方的同志们参考。

目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对于试点地区属于“营改增”的纳税人,原先按规定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政策的,如果在试点后存在未抵扣完的扣除项目的衔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是:“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 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在考虑征管过渡方案时,仔细思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文件的规定,似乎这种衔接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方法上,理想状态下,扣除项目应该在其对应的收入确认的所属期从其确认的收入中进行扣除,但这个在实际征管中存在问题,因为我们无法把纳税人的扣除项目和其取得的每一笔收入都一一对应。所以,目前在“营改增”涉及到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我们一般在营业税的扣除上基本实行的按项目凭票抵扣,且无限期向以后结转抵扣的政策,基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结转方式类似。

在营业税差额征税中,无非存在以上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扣除项目金额早于收入,即纳税人已经支付了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并取得发票,但收入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导致扣除项目大于收入而未完全抵扣的情况;比如,广告公司一般是先向媒体买断相关版面,提前向媒体支付广告发布费并取得发票,但收入是在后期分期取得的,这样,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先,而收入确认在后,如果在这个中途“营改增”,就会出现未抵扣完的扣除金额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收入早于扣除项目。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纳税人前期多缴纳了营业税,但扣除项目发生后尚未足够收入进行扣除导致未抵扣完的情况。此时,扣除项目既可能是发生在“营改增”前,也可能发生在“营改增”后。

第三种是由于业务的亏损导致有未抵扣完扣除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纳税人收入已经全部确认了,可扣除项目金额也已经支付并取得票据了。但是由于纳税人经营不善,导致成本大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大于纳税人确认的全部营业税收入,从而也会出现未抵扣完的扣除金额问题。当然,这种情况在营业税并上不多见。

按照133号的规定,如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就会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对于第三种情况,纳税人由于业务亏损导致扣除项目金额大于其对应的全部营业税收入的,税务机关顶多将其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全部退还,不可能再就其扣除超过收入的部分再退税。如果实际中,税务机关能做好扣除与收入的对应,则比较好应付这种情况,如果无法做到扣除与收入的严格对应,则难以和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区分开来。所以,核心还是放在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的考虑上。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扣除项目金额早于收入而导致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有未抵扣金额,如果按照133号文的处理原则,一概不允许结转到“营改增”后抵扣,而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是存在问题的。我们可以举一个可能极端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假设在上海实行“营改增”前,2011年11月1日,某广告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2011年12月1日参加上海电视台关于2012年某广告时间段的招标,支付了1000万人民币取得了广告发布权,并支付了费用也取得了上海电视台开具的广告业发票。此时,该纳税人2011年12月已经取得了营业税可扣除项目金额10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2012年1月20日开展第一笔业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并开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如果按照133号文的规定,对于该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的话,则该纳税人2012年取得的200万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但是,1000万尚未扣除项目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但关键问题是,该纳税人自2011年11月1日成立以来,根本就没有缴纳过营业税,地税机关如何操作退税呢。所以,按照133号文的规定,很有可能会导致纳税人这笔扣除项目既无法抵扣,也无法退税的情况。实际上,扣除项目金额应该与对应的收入相关。对于扣除项目金额早于收入导致有未抵扣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与其对应的收入尚未完全确认。既然,这部分收入在“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则这部分尚未扣除的金额就应该允许结转到后期抵扣。否则,会导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大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额,而无法进行退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收入确认在先,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后,则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但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对于这种情况,地税机关只能将全部扣除金额中与前期确认的收入中向对应的部分给予纳税人扣除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剩余的扣除项目金额仍要结转到“营改增”后抵扣,否则也会导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大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但也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从合理的角度出发,对于“营改增”后发生的扣除项目,如果是与“营改增”前取得收入相关的,应该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剩余扣除项目部分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133号文关于跨业务营业税扣除项目的衔接问题,应该按如下方式规定,可能更加合理:

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凡是与该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收入相关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凡是与该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部分,可结转到2012年1月1日后该试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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