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2024-08-14

政府投资项目合作协议(精选8篇)

1.政府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篇一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县整体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乙方代建“××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代建名称:××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新村

二、项目建设位置、规模:

“××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选址位于:××县××村内、××以西、××以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总投资约人民币1.68亿元。

三、项目委托代建内容:项目区域内总体规划及地质勘探和建筑设

计。项目土建施工及小区内配套设施(小区道路,配套公建,商业网点,景观绿化)的建设及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建设合同工期:2011年月日正式开工,2012年

月日竣工交付使用。

五、代建工程造价: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执行国家及当地的预算定

额,并按二类企业二类工程计取费用;乙方按工程总造价提取5%的工程代建管理费。

六、代建工程结算办法:工程结算以××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随时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为计算依据,材差按施工期的平均值调整,同时执行材差文件中两县建筑工程地区材料价差条款,材差系数为3.5%,以及×建(建)字〔2009〕××号通知中的三项措施费。

七、代建工程费结付:

(1)甲方于4月中旬支付给乙方代建工程费贰千伍佰万元整(¥2500万元)。

(2)甲方根据总投资额度扣除支付的2500万工程费,剩余部分用土地抵付代建设工程费并给予办理用地协议。依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在2009年5月底前给乙方办理完抵帐土地相关手续(抵帐土地位于:××以西、××以东、××以南(以实际交地面积为准)地块约1000亩,每亩价格8万元,以上土地价格为挂牌出让土地办证价格。工程移交后,根据双方认定的决算值,以现金形式互补差额。

八、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的立顶、报批、征用土地,负责项目建设的各种前期手续的办理,负责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并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电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回填土方。

(2)负责投资将市政基础配套工程修筑到项目建设地界红线(包括:市政规划道路、供电主干线、排水主管道、生活自来水、天然气主管道、通信、电视主线等);

(3)负责做好由政府建设的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和项目区内基础

配套工程的协调工作;

(4)委派专人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协调处理项目开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对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查、批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造价和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审查核定;

九、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代建工程建设、不负担任何规费、不负责项目建设各项手续的报批和基础配套工程的协调;

(2)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工期、质量、造价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3)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于2011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要求,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十、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双方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十一、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其移交给甲方;

十二、项目建设竣工时,由乙方按双方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代建工程造价标准及第六条规定的结算办法,提出项目建设竣工决算,甲方组织进行审定,双方认定后据以进行项目结算和清算;

十三、如因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延期全部责任;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一年月日

2.政府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篇二

(一)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如何编制完成一份高质量的、有指导意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代建项目管理能否成功的首要工作。为有利于项目投资控制, 在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确定项目规模。效益规模的客观存在对项目规模的合理选择意义重大而深远, 可以充分利用规模效益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2)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水平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合理确定。在建筑方面, 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朴实的原则。

(二) 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代建项目的投资估算需准确、全面, 不漏项, 原始数据确切, 估算方法适当。1) 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包括静态资产估算和动态投资估算两部分。工程项目静态投资估算的方法有:资金周转率法、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和投资指标估算法等, 由于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 统称情况下多采用投资指标估算法作为投资估算的方法。2) 投资估算的审核.为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和估算质量, 代建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核, 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审核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可信性。包括审核选用的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以及投资估算采用数字来的时效性、准确性。b.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内容与规定、规划要求的一致性。3.审核投资估算的费用项目、费用数额的符合性。

二、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方法

(一) 推行限额设计

对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根据项目批复投资额确定限额设计指标, 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设计投资的控制目标, 要求设计时按照分项指标进行设计, 紧扣每一环节, 层层把关, 原则上各个分项均不允许超过限额。限额指标可以直接采用项目批复投资的建安费用值, 也可以根据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情况设定为批复建安费用的90%~100%, 预留一定的可控空间, 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 加强设计合同管理

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加强设计单位的投资控制意识, 确保设计单位按照项目限额设计指标进行设计, 使项目整体投资控制在设计阶段得以有效控制。具体在设计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以下有利于投资控制的条款:1) 明确限额设计指标, 并设定限额设计的具体奖惩条款;2) 鼓励选用节约投资的方案;3) 明确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并须经过经济论证取得业主认可;4) 将设计违约责任量化。

(三) 严格设计过程管理, 提倡实施设计监理

在设计过程中定期召开项目设计工作会, 就设计进展情况、主要设计方案确定、对投资影响等内容进行沟通研讨。对设计单位重大的设计方案通过经济技术论证进行审查。把好设备选型、材料比选关, 充分考虑能效比、采购价格、运行费用等, 在满足技术及整体效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造价因素, 并根据需要形成设计过程评估报告。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方法

项目实施阶段是工程建设周期中工作量最大, 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多, 工程管理难度最大的时期, 同时也是造价管理难度最大和工作量最大的时期。

(一) 项目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方法

根据我国的国情,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可以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但通过竞争选择一家合理报价范围内的较低中标价应是评价办法设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样不仅降低了业主的工程造价, 而且还能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通过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资源消耗、正确预测风险来降低自己的成本。随着建筑市场市场化的推进, 工程项目标底转变为参考使用, 甚至可以不设标底。但是,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 在标底基础上计算得到的拦标价确是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 因此, 根据施工图纸认真计算反应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工程标底, 同时根据代建项目的批复概 (预) 算额度, 设定合理的拦标价, 可以有效地实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二) 项目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方法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应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1) 根据工作分解结构制定项目投资控制计划。在施工图设计及标底编制完成后, 制定项目投资控制计划, 作为分项招投标及采购的限额标准。在成本规划指标的编制时必须科学规划、周到细致的展开工作。编制前应深入的了解项目特征及设计要求, 采集充分的相关资料及数据, 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及询价考察, 采用有效的成本估算方法进行编制, 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 以保证成本规划管理工作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控性。2) 通过有效竞争方式逐步逐项落实投资目标。项目投资控制计划编制完成后, 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工作。根据项目投资控制计划的分解目标, 组织分项招标工作, 该指标作为招标及采购的限额标准, 并通过具体合同条款将每一项控制指标得以落实。同时加强招投标及采购工作人员的投资控制意识, 在专项计划中均明确招投标及采购限额, 并明晰责任。

(三)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投资控制方法

根据工程进度总控制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 及时准确、公平公正的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通过细致的结算审核, 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1) 通过现场工程师参与结算的方式提高竣工结算质量。首先, 编制竣工结算审核计划, 内容包括:结算审核程序、单项工程的结算资料提交时间、审核期限、审核报告完成时间、结算负责人等项目。其次, 在各项工程竣工后, 依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有关索赔文件、工程合同条款, 组织有造价工程师负责, 各专业工程师参加的结算审核小组, 增强对现场情况了解及专业技术力量, 及时准确、科学合理的进行结算审核工作, 按分项编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2) 结合合同条款, 重点关注变更减项、重叠项和反索赔内容。在结算工作中, 变更增项和索赔费用的费用是造价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需花费结算工作的大量时间。结算时通常容易忽视的减项和重叠项有以下内容:a.实际发生但投标时承诺已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重复计算;b.各分项工程交接部位的工程量是否重复计算等;c.合同价中包含但实际未施工项目是否作了减项;e.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已约定不需调整的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总之, 在政府代建工程中, 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体制特点, 运用有效的投资控制方法, 加强投资管理的过程控制, 可以较为有效的克服传统体制中的“三超”现象,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乌云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

3.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研究 篇三

一、实行联席会议制,组建建设管理班子

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规范、监督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从建设单位、住建、发改、财政、审计、设计院、国土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建设管理班子,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职责是:一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把监督关口前移,使监督落实到实处;二是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督的范围,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的现象,而且能够突出重点;三是所有建设手续均由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办理,避免互相扯皮;四是监督项目管理公司是否履职尽责,监督监理公司是否履行监理职责。此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防止高估冒算,加强廉政建设。

二、实行代建制,聘请项目管理公司

聘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建设单位行使职责。为保证建设项目目标实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管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受托代理合同,参与管理,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一是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二是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三是审查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四是对施工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支出进行控制;五是对确需设计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和签证,对重大变更要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变更;六是协调各方搞好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七是核查已完工程量,签署进度款支付凭据;八是定期召开项目管理周例会,现场解决施工问题。

三、实行“双审核、双监督、全跟踪”制度,创新审计监督新机制

建立“财政评审—审计监督—社会中介参与”三位一体的全跟踪监管模式。“双审核”,即:通过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同时进行监督,确保重大项目规范运作。一是财政评审审核,财政评审作为重大项目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对重大项目实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评审,对立项、概(预)算、设计方案、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评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谁评审谁负责”,确保重大项目评审结论的科学、可靠、精确。二是审计监督审核,对重大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金管理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立项、环评、用地、招投标、合同、拆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审核和取费标准审核关口;对与重大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双监督”,即:政府聘请两家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对重大项目的工程造价实施“一主一辅、相互监督”核算,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可靠。“全跟踪”,即:财政、审计、社会中介全过程跟踪重大工程项目,突出关注重大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工程量计量审核、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核实、暂估材料定价、隐蔽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此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建设行为,堵塞管理漏洞,遏制腐败行为,化解结算矛盾与风险。

四、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严格政府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依工程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提交拨款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资金管理程序,要做到“先审计、后拨款”,对重大项目必须在审计工程进度的基础上拨付财政资金,确保资金拨付的科学性、合理性;重大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的依据,从而把好项目最后一道关口,控制投资额,节约财政资金。

五、实行变更联合审查制度,控制投资额

项目管理公司在收到施工单位书面变更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审计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变更方案形成审批意见,经现场勘察审核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不得变更并支付相关费用;经现场勘察审核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认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列入结算。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审计、财政等单位应在同一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签证手续,作为确认的隐蔽工程量。隐蔽工程项目未经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审计人员检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其覆盖,更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实行暂估价联合询价制,控制工程造价

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材料暂估价定价程序,对确需二次招标的必须由建设单位采用二次招标的形式确定暂估材料价格;对不需要二次招标的重点,对暂估材料价格的确定进行联合询价。联合询价小组由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审计、财政和施工单位组成,对暂估材料的价格进行市场询价,最终确定暂估材料价格,并分别签字确认,避免人为定价,确保暂估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七、实行廉洁制度,确保廉洁工程建设

对所有参建人员(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班子、监理、施工等)签订廉洁责任书,到检察院等廉洁教育基地进行警示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建筑法律法规学习,时刻提醒每位参建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把反腐倡廉牢记心头,确保廉洁工程建设。

4.中外合作项目投资协议 篇四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办公楼部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

4.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一、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

(10)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第一个会计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应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报表分别报送××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表还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亏损及偿还该期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种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以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它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它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新晨范文网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宜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在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5.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篇五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道路与桥梁工程资源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乙方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丙方拥有良好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开发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开发主体

1、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三方注册成立的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投资主体。

2、甲、乙、丙三方通过对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的控股,获得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权,通过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向、甲、乙、丙三方分配股东收益的形式,实现、甲、乙、丙三方预期的投资收益。

3、、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签署公司章程,并由乙方开始办理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组建手续。

二、出资比例及支付

1、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人民币。甲、乙、丙三方在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出资比例为:甲方拥有一级道桥工程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99万元和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并且甲方拥有约一亿元固定道桥工程资产在固始县城区可以随时为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服务;乙方拥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和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并且甲、乙方的业绩卓越,信誉优秀,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35%;丙方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业绩卓越,信誉优秀,丙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65%。甲、乙方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责任重大,甲、乙方在固始县人脉资源丰富,应该任劳任怨,多为丙方分忧解难,甲、乙、丙三方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团结协作,宁快不慢,宁大不小,宁早不迟,尽早启动此项目。

2、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注册成立时,必须按以下约定向固始县银行注入资金一亿元。丙方应在9月 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存入固始县银行南京万厦集团帐户,账户由南京万厦集团掌控,确保资金安全;甲、乙方应209月 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存入至固始县银行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帐户,显示甲、乙、丙三方的资金实力,甲、乙、丙三方与固始县委、县政府洽谈项目的诚意。

3、以上各方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注入资金,则视为该违约方对于其在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中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自动予以放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或股东之外的他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4、甲、乙、丙三方须按照各自在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中的出资比例承担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经甲、乙、丙三方股东同意,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也可以自行筹措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三、公司经营范围

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和附属工程、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策划;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四、管理机构设置

1、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董事,乙方推荐1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由甲方董事出任董事长,乙方董事出任副董事长。在项目公司中,乙方推荐总经理人选,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人选;丙方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甲方推荐出纳人选,上述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2、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从甲、乙、丙三方指定的人员中选派。甲、乙、丙三方派往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中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管理。对不能胜任和违纪人员,项目公司有权辞退。

3、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因经营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丙三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丙三方承诺,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丙三方确认后执行。

5、凡涉及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的具体事项,均以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章程的约定为准,也可以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

五、甲、乙、丙三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进行总策划和管理,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为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开发提供甲方拥有的一级道桥工程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99万元和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并且甲方拥有约一亿元固定道桥工程资产在固始县城区可以随时为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服务;

(2)与甲、乙、丙三方共同制定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为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开发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负责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经营开发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精心组织、科学操作,争取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3)在甲、乙、丙三方的协助下整理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的申报材料,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发建设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所需的信贷资金的各项手续;

(4)与甲、乙、丙三方共同制定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5)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

1、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为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开发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与甲、乙、丙三方共同制定公司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丙方义务。

六、合作条件和前提

(1)乙方负责该项目土地价格的洽谈及相关工作,争取以 万元/亩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2)乙方借助其房建工程业绩和房地产开发经验,在合作建设期内,取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土地价格谈定后第一笔款由甲、乙方出资50%,丙方出资50%,但乙方应不迟于1个月内(代垫之日起)将由甲、乙方垫付的土地款归还甲、乙方。

七、终止协议的约定

1、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协议是以第六条约定的内容为合作前提和基础,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时,则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终止执行协议,违约方按本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3、由双方确认的因素造成固始县史河三桥及连接线工程无法履行责任,仍可能构成终止本协议的理由。

八、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终止协议,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并出具公证部门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并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当本协议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九、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十、其他

1、没有或延迟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项目公司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4、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字)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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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签约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代表: (签字)

6.投资入股合作协议 篇六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凯达门业(广西办事处),经营范围为零售和批发,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整,各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___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合同签订三日之内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

④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

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⑤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⑥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三十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三十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__份,每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7.刍议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 篇七

一、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一)内部控制环境欠缺作为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之一, “控制环境”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组织架构、权利及责任分配。只有建立政府内部良好的控制环境,才能保障政府所投资的项目能有效地执行其内部控制。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是:部门太多且未能形成合理的组织架构,继而导致各部门间职权不明,责任无法落实到位。

(二)决策风险评估薄弱风险评估是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作出评估,找出所有会影响实现目标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及事项,合理判断其发生问题的概率,并据此制定相应策略来规避风险。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未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而多采用先决策、后调研的方法, 从而导致缺乏咨询评估的独立性,即便进行可行性研究也不过是一种形式主义,直接导致投资项目出现方向不明或缺乏科学论证的问题,特别是少数高级官员以权谋私,胡作非为,从而给政府工程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阻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控制活动作为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是令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未能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以致让一些代理机构钻了空子,不依招标程序和制度办事,压制部分投标单位、擅改中标结果,甚至一些政府高官参与其中,收取商人的利益而运用手中的权利干涉招标活动的公平进行。此外,执行力太过薄弱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缺乏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导致内部控制管理混乱,重建设而轻管理,以致有章不循、影响了建设过程的执行力,从而未能将内部控制的效果充分发挥出来。

(四)内部监管部门信息沟通缺乏在政府投资项目的三个重要环节中,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发改委、审计、财政、建设和监察等多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监管工程的全过程,由于各部门之间没有清晰的职权划分,因此存在职权交叉情况,加上信息沟通过程中出现的传达偏差以及不能及时沟通的问题,加剧了项目监督过程的问题,从而导致各部门在面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无法确定其责任主体。

二、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缺陷解决思路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控制环境,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部控制是指对其控制的环境进行建立及维护。可由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概算调整等监管,从而令项目立项更加科学和可行性。财政部门主管资金,包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拨付,通过财务系统的管理来实施对项目监管,做到每一笔资金的用途都清晰透明,从而避免账目不明造成的超预算计划及贪污和浪费等问题。审计部门负责监管全局,包括项目管理的程序是否正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清晰、建设情况是否正常等,从而避免产生低劣质量和严重浪费的情况。建设部门着力于建设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工程的设计、勘察以及监理, 也包括工程质量方面实施监管等,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实施、合乎质量要求、在工期内按时完成。监察部门负责执行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手段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情况进行合法监管,从而避免贪污腐败浪费等违规越权现象,从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完善政府急性项目投资的决策制度,提高防风险意识为避免发生盲目决策,提高其科学性及可行性,应在投资项目决策前,聘请具备资质及拥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各方面,包括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分析,从而对其建设规模的可行性及初步设计做出合理概算。同时,为减少决策的失误,预防权力被滥用和滋生贪污腐败,应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决策的程序,并强化其决策责任,建立科学、法律、民主的决策。如推行听证制度以鼓励民主化及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此外,还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决策失误点并督促改正,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和浪费的产生。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执行力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提供保障,也是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必须提高其整体水平,才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有的作用。要提高政府的投资项目执行的内部控制水平,就应该将其执行过程及情况逐一纳入绩效考核的制度中,对项目全过程,从前期的立项决策到设计招投标,中期的施工动土、监测到竣工验收,到后期的投产运营以及维护管理,实施全过程系统评价,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全部纳入所有部门工作质量的考核范围内,通过公平的奖罚制度来激励工作人员,从而做到真正对政府资金及投资的工程和项目负责到底。此外,加强招标信用体系也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严格地执行,才能凸显出招投制度的公正及合理性。

(四)加强部门沟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只有通过建立及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政益、预防及治理腐败的作用。这就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分开式的专业管理原则,即按其过程划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类别,并建立责权制度、促进其管理体制的运行。运用法律、舆论、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行全过程的统一、严密监管。由政府出面,负责协调发改委及审计或财政、建设以及监察等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沟通交流,促进部门间进入互相支持的良好行态,从而杜绝监管过程的职权不明和多头监管现象,对政府工程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

8.政府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浅析 篇八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几点问题

1.1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注重争取项目,忽视项目管理实施

导致项目不符合实际建设需要,调整变更建设内容较大,难以按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1.2配套及自筹资金资金落实不到位

为了争取项目或政绩,明知无资金配套能力,勉强“上项目”,导致半拉子工程或烂尾工程,浪费国家资金,影响了政府形象。

1.3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财务管理不规范

1.4不重视档案管理,管理不规范

导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齐全、完整,影响了项目验收和项目的管理维护。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2.1项目前期工作要充分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按范本抄袭,不生搬硬套,不闭门造车,而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按照既定设计的项目建设目标,深入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由专业咨询机构人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编制,不能写成“可批性报告”。

2.2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实施到竣工验收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项目法人不准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在基本建设程序中,通过在每一阶段办理一定的行政手续来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

2.3推行限额设计,减少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或变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因此,在设计阶段有必要推行限额设计。以有效的避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总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国家规定,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计划投资总额及其构成数额,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的建设工程,不能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的投资额,是该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

2.4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4.1项目法人责任制

《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田间工程较多的农业建设项目,由于现行管理体制和农民土地承包等原因,在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时要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项目区乡镇的关系。注意吸收项目乡镇的代表参与到项目法人组织中来,发挥乡镇在项目建设中的配合和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二是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让所在乡镇有实力、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施工,调动乡镇参与的积极性。要注意把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交给农民,让他们提前介入,为今后的工程的管理维护打下基础。

2.4.2招标投标制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的范围、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践情况看,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一3%,缩短工期10%左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2.4.3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社会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4.4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管理围绕合同管理展开,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保证合同正常实施和合同目标的实现,这是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的首要和基本的原则。

合同管理的方法有:严格执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合同观念和意识;项目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用标准化的范本签订合同。

2.5掌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规范项目财务管理

2.5.1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财务人员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强化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2.5.2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切实地用于项目建设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例如:项目(下转第197页)(上接第188页)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最高1.5%;项目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等。

2.5.3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配套和自筹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把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能进行资金“空转”或用现有项目抵顶。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当作为验收时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

2.5.4健全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与项目财务管理有关的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决策控制、概算执行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为项目的资金运行和支付安全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2.5.5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审批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2.6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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