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2024-07-31

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精选9篇)

1.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篇一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障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

会议将“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

法治建设是政法工作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一总目标,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各地政法机关普遍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地方经验正在逐渐丰富“法治中国”的美丽图景。

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正义

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但是对政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法干警的基本能力。多位省级政法委书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法治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固基石和坚实保障。面对新形势,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信奉“能压下就有两下,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妥协就是和谐”。在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看来,这实际上是法治的一种倒退,是造成更大不稳定的根源。

“因此,我们在创建平安广东过程中,首先强调的是创建法治广东,把良法善治打造成为广东的形象标志。”**说。

**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干预案件办理,支持执法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司法公正。

四川是人口大省,历来省情复杂,尤其是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矛盾纠纷增多,这给四川政法工作尤其是对政法干警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07年以来,四川省政法机关共组织多种形式的政法干警素质培训2.9万场(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筑牢了政法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力提升了政法干警的执法能力。”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玉顺表示。

优化机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灵魂。一些政法委书记表示,要实现公平正义,就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有效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据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介绍,湖南省政法各部门大力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省人民检察院去年推行人民监督员“体制外”选任管理方式改革,面向全社会选任人民监督员986名,改革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吸纳,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成为湖南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生动缩影。

“法治湖南”的推进,使之成为“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

对于“执行难”问题,湖南通过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联动威慑机制,部署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积案清理等活动,进行着力破解。近年来,湖南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22.3万件,执结率达91.36%。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焦点。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推动修改后的刑诉法正确实施,湖南省委政法委举办全省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培训班,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规定,在公检法各程序上进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以规范促公正,以制度严执法。江苏历来在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如今又在原来的基础上,部署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

“我们正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全面实行执法标准化管理,全面实施重大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全面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了执法标准、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告诉记者。

司法救助被誉为公平正义的“和谐曙光”。据刘玉顺介绍,四川省政府从2007年开始每年拿出300万元建立省级的司法救助金。四川省委政法委还会同省财政厅推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涵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目前已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2300余万元,救助了21653人,“曙光”名副其实地照入“万家”。

形成尊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短期靠纪律,中期靠制度,长期靠文化。要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就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深化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

外强于形,内塑于心。孙建国告诉记者,湖南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抓起,通过举办全省法治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全省各市州和大多数省直单位举办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或法制讲座等形式,强化法治培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

法治宣传是全民守法的关键。在四川,100%城市中小学校,91%以上的农村中小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2008年以来,全省近6900万公民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

“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法治宣传,政法机关开设政务微博受到网民广泛关注,在培育广大网民学法尊法守法意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刘玉顺说。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江苏早早发轫。李小敏介绍说,在“五五”普法期间,江苏就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六五”普法规划中,更是将“法治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确定为工作目标。

无论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和平法治文化广场”,还是无锡市锡山区的“普法锡剧”,江苏已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将法治文化打造成了一张“江苏名片”。目前,江苏全省共建有3.7万个法制宣传栏、1324个法制宣传园地、119个法治广场。

在江苏,一种以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为主体、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为支撑、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机关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法治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活动体系已然形成。

“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这不仅成为许多政法委书记的共识,更成为一种“以人为本,全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实现法治中国”的动力。

2.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篇二

在中国语境下, 公平正义的内涵包含三层含义, 分别为:公平、公正与正义。公平, 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正, 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正义, 则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也就是说, 当公平的机会、待遇, 公正的态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被体现出来, 那么事实结果上的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显而易见, 公权力在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一旦公权力被滥用, 最终损害的都是私权利。主要体现为权力地方化、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因此, 当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时, 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亦导致公民利益受到破坏, 既违背了公平正义, 也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与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二) 贫富差距的问题

1、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目前, 贫富差距问题是我国发展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2012年两会期间, 新华网的一份针对400万名网友的调查表明, 缩小贫富差距排在22个问题之首, 成为民众最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01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 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另有调查显示, 2005~2010年, 从区域看, 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差距由2.33倍扩至2.41倍;从98个行业大类看,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由7.8倍扩至11.9倍;城乡居民收入比虽呈现缩小趋势, 但绝对值仍在扩大。这说明, 超出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否则会滋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问题。

当下中国社会,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仇富、仇官心理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这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所衍生出的一个社会现象。但在很多欧美发达国家, 其贫富差距问题同样严重, 即使已经是发达国家的美国, 依然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并且在加速, 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就是“99%对抗1%”。然而, 仇富、仇官这类社会问题却鲜少发生。这是为什么?事实上, 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毋庸置疑,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 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而“制度环境”对于每一位公民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它意味着我们所需要的公平, 应当是通过制度的建立, 体现出的平等竞争环境———没有特权的优势, 没有人为制造的障碍,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来获取自己应得的收获, 而建立该制度的重任只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从法律层面上进行。

(三) 腐败与垄断的问题。

寻租腐败导致潜规则在灰色地带游走蔓延, 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大行其道, 破坏了公平的社会规则, 社会不公更加凸显;而垄断则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利益或高额利润, 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 因此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人们可以接受因能力导致的收入差异, 但不能接受被“潜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 这会使得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行使公权力的能力和价值取向产生不信任甚至怀疑, 久而久之就会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与根基。

(四) 司法不公问题。

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是观之, 司法不公带来实质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严重性。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将司法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管理, 直接导致了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 为司法工作中产生的寻租腐败提供生长的空间,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亵渎了司法工作原本拥有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不完善

1、体制内的监督不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目前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几种监督形式。但监督体制在运行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导致监督有效性的缺失。例如, 根据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只能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 而不能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能够对地方党委、政府实施监督的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但这些上级部门一般处于异地, 难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日常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在此制度下, 地方党委和政府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力, 如此, 极有可能会被一些失去党性的不法分子“钻空子”, 有任意作为而不受到约束的空间。

2、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监督、媒体监督等对于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 但社会监督还缺乏合法有效的监督渠道和工具。例如, 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来自民间力量反腐的利器, 但正是因为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 所以民众才会借助网络力量推动反腐进行, 其负面效应也相应显示, 谣言、诽谤、打击报复等多种消极因素被裹挟其中。如此, 一个被谣言、诽谤搞乱的舆论场, 公众也很难有真正的监督权, 从一些案例来看, 确实如此。

3、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完善。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明显的滞后, 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量的保障, 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 使得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外,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是以家庭保障居多, 公民的家庭资金支配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投入了预防性储蓄, 这让很多公民无法专心开展投资创业, 也不利于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进展。故而, 建立健全全社会性社保制度, 老百姓有所依靠, 才能减少预防性储蓄, 生活才能被良好改善, 经济社会的发展才会毫无“后顾之忧”。

(二) 立法不当

1、存在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特殊利益群体牵制立法、国外大公司财团渗透立法的问题。

第一, 早在2000年10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时就提醒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 “对部门所要的权力一定要加以甄别”。他认为, 通过权力获取的部门利益, 看似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但久而久之将使人民对立法本身产生怀疑,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产生不信任。这种危害是潜移默化的, 也是巨大的;第二, 以《反垄断法》为例。为了制止因立法空白导致国内财富外流的情况, 我国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但由于境内外相关利益集团联结共同施压, 致使我国《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第三, 国外利益集团针对我国经济状况, 斥巨资聘请、打造、包装优秀的华人学者, 创造各种机会和舞台, 给予其强大的话语权, 使得他们的意见活跃于国内经济金融圈内, 进而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出台。

2、公民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第一, 信息报告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但目前关于地方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正式法律缺位, 公民立法知情权缺乏保障。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留给公民对立法草案所提意见的时间较短, 无法达到公布草案制度预设的效果;第二, 反馈机制虚化。地方人大对公民所提关于立法的意见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现象, 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没有建立起来, 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馈机制不健全, 这会损伤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失去对立法机关的信任。

3、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现行监督体制为单向性的, 没有设计外在监督制约的因素。让立法者自己监督自己, 既没有前进的动力, 也缺乏外来的压力, 十分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

(三) 司法层面的原因

1、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过去法院判案, 小的案件由法院负责, 而涉及到“特殊利益”、“特殊群体”, 一些领导的意见或批示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但当案件出现问题时却很难追究责任。这表明,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 这种官员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时代即将结束, 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 但真正的实施与管理还需要实践的积累。

2、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 法律需要被运用、被执行, 否则, 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却被视作是一纸空文, 也是徒劳。而要运用法律, 就需要有法官。“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对于法官的诠释。很显然, “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并不能先天具备, 而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从专业理论、业务知识方面, 从职业道德和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信念出发, 通过后天的学习予以形成、进行维护。如是, 从事司法工作, 最基本的底线是要凭良心办事, 司法人员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 如果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则更容易做出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然而, 可以确定的是,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极大地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 甚至使国人的道德观出现严重倒退的问题, 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重视。

3、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案件办理忽视漠视人权保障的观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不够、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不容讳言, 这与案件中当事人对权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亟待有效根治的顽疾。

四、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

应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保障上述立法机制发挥作用, 逐步推进立法科学化、精细化。

2、明确地方立法权限与范围。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 有积极效应, 但同时需要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立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委托相应学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教授等专业机构及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起草。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立法思维混乱, 以及避免立法受部门利益影响, 亦避免出现“法盲立法”的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的监督程序。事前监督程序是指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监督程序即指对已实施的地方立法, 如发现其存在违宪、违法的问题, 则要求立即予以撤销。随着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范围的扩大, 对地方立法的监督职权必须执行到位,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3、畅通民主科学立法的渠道。

第一, 政府要搭建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的制度平台;第二,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三, 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设计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制度;第四, 推进立法公开工作的进行。

4、构建立法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建议规定立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 同时要保证立法评估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这需要制订并出台具体的规定以明确责任制, 明确责任的主体、程序及应负的责任, 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康运行。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首先,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第一, 加强党内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同时赋予纪检机关更多的独立性, 成为有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第二, 建议效仿瑞典、韩国等国家, 积极探索垂直领导体制, 赋予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独立性;第三, 人大监督方面, 建议建立隶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 保障人大监督的有效性;第四, 推进司法改革, 保证司法工作与职权的独立性。其次, 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对社会监督进行探索并立法, 制定颁布《社会监督法》, 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等, 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合法性, 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

(2) 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列宁曾经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 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因此需做到:第一, 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使用范围作出实体规定, 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不得逾越;第二, 程序法定:应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 一旦违反法定程序, 有关监督机构即可裁定其行为违法, 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三, 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规定, 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和处罚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第四, 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律面前无例外。

(3) 通过法治缩小贫富差距。首先, 降低垄断收入。我国市场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原有某些体制性或政策性原因, 使得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至今仍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垄断, 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也拉开了这些行业与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为此, 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在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降低其垄断性收入。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 加强监督管理;其次, 完善社保制度。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 应提高财政用于社保支出的比重,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2年, 我国已开创性地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但制度全覆盖并不等于实际全覆盖, 个体经营者、农民工、被征地的农民等都是失业风险较高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 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收入水平低而无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 国家应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参保方式, 适当降低农村低收入者的缴费额, 尽早实现人人享有社保。

(二) 通过严格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公正执法。

在纠正不法行为的同时, 明确执法人员自身行为是否合乎规范, 严禁“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做到见违必纠, 纠违必罚, 处罚有据。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转变观念。执法人员要转变以往不良的执法观念与行为, 确保在思想方面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执法人员需要牢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

3、文明执法。

所谓文明执法, 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 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理念端正、执法纪律严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权责明确,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 通过公正司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正司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并非仅仅指的是实施正义, 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提供某种保护以阻止重大的不正义发生。

1、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 实质上是政府对于社会和公民做出的誓约, 它代表着政府和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共同遵守现行法律体系, 表明政府应当在不同利益集团中保持超然公允的状态, 保障司法的独立性。201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明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护。这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更是对宪法精神的彰显。但需注意的是,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正是对宪法精神的继承,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贯彻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关于宪法教育的力度, 从思想根源上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提升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第一,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 健全错案预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四,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提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人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权威至关重要。首先, 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一个人修养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 而是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努力方可获得提高。一方面加大对法律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培育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观, 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 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风气。其次, 在录用考评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司法人员录用标准方面从严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能够从法律职业的入口处保证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但对于他们的人格、道德等方面却并不能够加以衡量。因此, 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 即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再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同时, 建立合理的考评和升迁机制, 保证德能兼备的司法人员能够得到继续任用和升迁, 同时对缺乏职业道德的司法人员予以辞退。

4、强化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 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 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使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 同时也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作用, 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 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 强化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以制度确保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努力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当前,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 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阳光执法来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 通过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除了“平等”, 还应包括“守法”的含义在内, 即为了“整个城邦和全体公民的利益”, 人人都应当自觉守法。那么, 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使得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全体公民的福祉得以建立和增进, 公民的“自觉守法”应当常态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维护”。公民守法只有源于对法律的信仰, 才能将法治当作一种价值和目标来追求, 才能对法律背后蕴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无形法治精神形成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认同。为此, 应养成全体公民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 并把这种方式默认成一种理想信念、一种价值判断, 使其成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精神追求。当全体公民浸润在法治文化、精神当中时, 中国法制才是真正建成, 公平正义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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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季卫东.司法不独立, 则法制无权威[EB/OL].财新周刊,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12.31.

3.依法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心得体会 篇三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论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意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依法治国”为其时代标志,在党的历史上筑牢法治之邦的根基,保障公平正义的永续实施。法治是中华民族进步的艰辛之路,是民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人民权力保障的根本之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简政放权、全面改革、反腐败“建章立制”等一系列制度,无不透露着开创法治新中国的决心。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我们能看到多远的历史,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密不可分。以史为鉴的太宗皇帝,在政治和文化体制上改革创新,赢得了“贞观之治”,历史告诉我们,要坚持“回头看”,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断取得发展。法律是社会工作和生活中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约束所有的人,法治政府是指政府从决策到监督执行整个过程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约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制度执行氛围。法治是群众的期盼。某新闻网对“依法治国发个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网络调查报告显示,半数网友最期待法治政府和民主社会。法治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必然,更是群众对政府的期盼。现今社会存在的征地强拆、污水强排、城管与摊贩之间矛盾、官员贪腐等问题,反映着法治建设还存在这一些漏洞,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需领导和群众共同努力。

唯有法治护航,中国才能铿锵前行。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不行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个国家的政权能否长存,治理是否得体,关键是要看群众满不满意,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建立法治型政府已被写入历史规划,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的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制度,提出简政放权,提出土地制度改革,这些制度都是围绕民生大局而定,只有个体的中国梦实现了,才能实现全民族的中国梦,中国才能铿锵前行。

4.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篇四

一、公平正义的呼声为何强烈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社会不公现象凸显的原因。比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求人的事屡见不鲜,贫富差距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二、如何正确看待公平正义

首先,应历史地看。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公平正义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历史过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面对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要通过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基本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去满足人们的要求。

三、如何通过制度改革为公平正义护航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紧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网如何织就?关键还是靠改革。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一是权利公平。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都能享受平等“待遇”。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工资拖欠等群众权益受损的突出问题,确保权利公平的实现。

二是机会公平。强化政策保障,拆除制度“篱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使尽可能多的人有打拼的舞台。同时搭建更多平台,疏通上升渠道,使大家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对那些困难群体,还要给予更多关怀和扶持,避免“无机会群体”出现。三是规则公平。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规则公正严明;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坚决抵制潜规则。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权私用变特权。

四、如何用法治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各级法院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人民各项权益的保障,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东西。

以完善体制促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强队伍促公正。应强化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注重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大对

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维护公平正义不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全社会都应树立法治理念,增强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5.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篇五

袁金凤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22)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健全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价值,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促进效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然属性。但如何处理好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则需要十分谨慎,笔者认为在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两者的协调比例可以不一致。

关键词:公平

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平“一词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效率”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由此可见公平注重的是一件事情的合理发展,而效率则是追求一件事情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走了一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道路,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这条道路在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是行不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两者的协调比例可以不一致。

笔者之所以提出以上观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和宗旨看。国家之所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希望通过保障,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平,只有首先处理好公平问题,才能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否则,社会保障制度就实不符其名了。

二、从中国的社会发展目标看。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目标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而民生问题则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2008年温家宝总理40页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9页谈及民生问题。其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被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如,报告中指出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缓解低收入居民的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等。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报告中又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改善人民生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这一点又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必须把公平放在首位。

三、从经济、财政实力现状分析。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和雄厚的财力支撑的。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虽在不断提高,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援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以新农村合作医疗为例,2006年的一个调查研究表明,被调查的1320户农户中,仅有43.6%的得到过补偿,还有56.4%的农户是没有得到补偿的。究其原因,除了制度结构不完善外,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支出不足,制度动作基金严重溃乏。而社会保障制度要追求效率就势必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力支持。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寻求社会保障制度的的高效快速发展只能成为一种空想。这也从反面论证了我们只能聚焦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正如中国第一大通讯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的宣传广告所言:网大优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将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平推广,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那么整个制度的推广和实行障碍就将大大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如退保费、转保费等就可以大大节省,社会保障相关机构的工作也将更加简便和流水线化,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可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以公平促效率的良性发展。

五、若一味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结果只会是得不偿失。人们选择加入社会保障机制,是因为他们相信在他们遇到相关问题时,社会不会抛弃他们,会给他们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环境。设想,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效率至尚,那些原本对此充满期待与信任的人们不会拥护这一制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坚持效率优先只会挫伤他们积极性进而导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不信任。所以我们只能坚持公平优先。

六、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内容。它们有着各自的目标和宗旨。社会救助是对遭受自然灾害、其他不幸事故的受害者及不是由主观原因引起贫困的人群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为劳动者在遭遇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如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伤残时提供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其正常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广义为是国家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举办的项目。而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它们四者运行的资金来源也各不相同,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拔款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社会保险的资金一般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资金则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拔款。鉴于它们之间的这些区别,我认为在发展它们的时除了要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还应对公平与效率实行不同的协调比例。从我个人角度看,按公平的受重视程度由大到小顺序,四者的排列应该为:社会福利、社会求助、社会优抚和社会保险。

综观以上几个方面,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两者的协调比例可以而且应该是不一致的。

参考文献:

6.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篇六

崔新建: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是对新世纪新阶段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目标作出的新部署。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们不懈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历史。社会主义就是在反对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不仅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高诉求,而且揭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途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坚持和发展,本身就包括对科学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理论丰富和实践发展。从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再到十八大中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到20世纪末我国实现总体小康之前,主要是解决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重点是为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进入21世纪,从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要是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重点是更加注重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更加关注公平,再到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反映了随着我国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公平正义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更加明显。在这样的条件下,加紧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更好地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中华大地,让人民生活更幸福和更有尊严。

7.关于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调研报告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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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作者:日期:2011-10-8

公平正义是历代社会共同追求的一个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主张和奋斗的宗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近年来,榆林市在加强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中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全市政治经济的发展。但是,和全国一样,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期,我们对我市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资源配置严重不公

根据我们在榆阳、神木、府谷调研中发现,当前土地、资源、资本成为推高贫富差距的“催化剂”,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迅速帮助极少数人占领财富“高地”,神木县亿万元以上的约有300多人,大多数是靠煤炭资源富起来的。府谷县亿万元以上的200多名,80%是靠开煤矿致富,20%是办企业致富。榆阳区榆阳镇100万元以上的村民不下600户,大多是靠卖土地分钱。另一方面榆阳区的巨富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商中。房地产业基本要素是土地。卖房子实际是卖土地,对于土地,按现行土地用途管理政策,政府和房地产商既是“垄断买方”,又是“垄断卖方”,土地抬高了房价,除了地方财政收入外,高额利润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

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被少数人占据利用并迅速暴富。神木、府谷、横山涌现出了数百人的“煤老板”,他们座百万元以上的车子很普遍,西安、北京、海南购置了房子、铺面。吃一顿饭上万元。婚丧事礼金数千元。然而,调查中发现这些地方还有相当困难的家庭,有的靠捡破烂过日子,形成巨大的贫富落差,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资本市场“火热”,尤其是投机性投资行业的盛行。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拉大了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及实业收益的差距,造成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比如近年煤老板投资餐饮业、房地产、黄金储备,靠资本赚钱,因此,土地、资源、资本三者之间的作用与拉升,导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更加严重。

二是行业身份待遇不公

从目前的社会现象看,一些垄断行业一把手年薪几十万元以至上百万元,一般职工(员工)仅3—4万元。同时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和公务员、事业人员,得到了这些身份的人就得到了高收入,高福利。据统计这些行业职工的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加上其他补助差距就更大了。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是企业的2倍多。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

倍,这种依赖于社会制度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扭曲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导致了不同行业,不同群体收入悬殊。

三是权力行为不规导致出现收入等不公

调查中发现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形成隐形收入。很多灰色收入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导致一些人消费越来越高,成奢侈消费的大户。一些人消费越来越低,持续下降,形成恶性消费现象。更严重的是影响了财税收缴。明显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不可漏,但灰色收入无法监督,可以绕开个人所得税,导致高收入的人纳税最低,低收入的纳税最高,必然在心里上导致人们对社会的不满。使社会上的偷盗、抢劫等不安因素上升,如大柳塔一夜划伤50多辆高级车,榆林林校小区一晚上砸了14部车窗。这显然是报复社会。

调查中发现一些官员权力商品化,把等价交换的原则引入干部选用中来,干部选用不以“德才”为标准,而是以“钱财”多少论,把“官帽”当商品,用“位子”做交易,引发买官卖官现象发生,在操作过程中透明度不高,半明半暗地操纵,特别是监督失控,多年来没有查处多少买官卖官案件,更对一些有责任的官员没有问过责。导致一些官员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一些县还反映“空降领导”过多,“官二代”现象的出现,挤压了基层干部升迁的空间,导致用人上的不公。

四是司法没有实现真正公平正义

一些司法人员“唯上”、“唯权”、“唯钱”的现象比较严重。我们知道司法的原则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司法行为是一种权力行为,也是一种裁判行为,依仗公权力进行裁判,需要清正廉明,但是不容忽视侦察、起诉、判决不清廉和不公正的问题严重存在。五是教育发展不公平均衡。

城市学校教师、生源极为臃肿,每到开学,学校校长“躲猫猫”,家长找关系写条子为学生报名,一个班上百名学生,连座位都得给班主任送礼,特别是农民工进城学生上学更成问题。而农村办学条件差,因而教师千方百计往城里调,这样学生也往城里跑,导致农村学校越办越垮。以米脂杨家沟乡李家寺村为例,原来近3000人的村子,过去学校有400多学生,现在只有7个学生,还有2个智障儿童。

六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不公

调查中发现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反映强烈。农民、居民、机关干部只能生一个孩子,要报二胎手续繁杂,望不可及。而一些富人,特别一些有职权公务员超生或包养情人生下的孩子处罚不严。这不仅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而且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二、几点建议

根据调研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严格把好资源配置关。资源管理应还权于政府。我们知道资源是形成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调查中群众说:“水、石油、盐、石料等这些资源政府管的很严,唯有煤炭资源政府不管,这不仅造成分配不公,而且乱采乱挖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政府应该为子孙们留点资源”。如一些地方出现了“黑口子煤矿”,村民不经审批,自己雇人采煤到市场上销售,显然乱到不可想象的地步。一些地方出现煤老板加速采煤的现象。本应采矿年限20年,他们怕将来政府向山西那样改变政策,所以不管安全加速开采,20年的时间5年就要采完。

2、重视解决行业身份待遇不公问题。垄断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提高分红和上缴比例,提高地方自留税收比例,让利成为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包括政府给民众让利,以及企业给员工让利。改变目前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的局面。调整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的比重,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充分发挥二次分配中的作用。近年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民生的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但应加大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监督力度。如城乡低保中困难户得不到应有的享受,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分配中不少有房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医疗保险中城乡之差、干群之差。教育中城乡之差、贫富之差。引起了新的不公平,这些问题存在相对比较普遍。应通过监督,逐步解决这些差距。调整税收比率和加大税收监督力度。一次分配中政府应根据行业调整税收额,对垄断行业和煤矿这些高收入的企业应增加税费收缴比例,以增加财政收入,缩小一次分配中差距。同时应严肃查处偷税漏税违法案件。目前不少高收入人群在偷税漏税中大做文章。一些企业两本账,一本假账涨大成本,压低收入,从中逃税。另一种办法是贿赂税收执法人员,该多收的少收,该少收的不收,导致税源流失。所以,应加大税收监督力度。堵塞漏洞,惩治腐败,严肃查处税收中的违法案件,保证财政收稳步增长。

3、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一是要推进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最透明的办法应该是公推公选的办法,实现从“多数人”中选人和让多数人来“选人”。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改进笔试和面试方法,把考试和考察结合起来,准确地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岗位匹配情况,把那些一心扑在工作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有实绩的人才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应该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选用人的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充分体现用人上的阳光作业。三是加大干部选任中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官员问责制。中共中央连续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岗位检查办法(试行)》等文件。这些文件凸显了39种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涵盖了当前干部选任中的突出问题,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体系。以往落实责任追究存在两大不足:第一没有一追到底。对负连带责任干部不问责。第二对监督缺位也不问责,导致监督不力。根据上述文件应加大对五大责任主体的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人和有关人员;推荐基层单位领导等。一旦有关官员“出事”,这些责任人应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和法律处理。这样可提高选官的严肃性和责任性,从而规范用人制度,预防带病提拔。四是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4、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公正正义。公正司法是历代官吏和人民向往的理念。加强审判管理是破解审判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逐步形成符合审判规律,体现审判特点,以审判权公正、高效、规范运行为目标,以审判质效评估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科学的审判模式,保证公正清廉司法的实效。因此,各级审判机构必须加强审判管理,同时必须注意陪审制度建设,实现阳光审判。特别是要认真执行问责制,让那些问题法官心惊肉跳,无地自容。建立“司法公正——社会信赖”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破解“司法不公——公信危机”的困局,形成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

5、妥善解决教育不公的问题。加快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配置和师资流向不合理是导致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一是应合理调整师资配置,加强农村学校建设的同时要提高农村教师的素质,选用一批优秀大学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适当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鼓励他们安下心扎下根,一心朴在教育事业上。二是严格控制农村教师向城里流,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三是加强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条件。

8.公平与正义学习笔记(二) 篇八

(二)——《同类相残案》

这一集,桑德尔主要借《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来审视结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有影响力的版本——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由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杰里米〃边泌(jeremy bentahm,1748~1832)创立。其主要思想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对边泌而言,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这里的功利,意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整个功利主义基础是人类都喜欢快乐而厌恶痛苦,而任何事情的正确做法就是使得快乐最大化,当然这个快乐最大化是社会共同体的快乐最大化。

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

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1884年夏,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南大西洋的一只小救生艇上,远离陆地一千多英里。他们的船“米尼奈特号”在一场暴风雨中沉没了,他们几个人逃到救生艇上,只带有两罐食品,没有淡水。达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斯是大副,布鲁克斯是船员,据报纸说,这三个人都具有高尚的品德。这组船员的第四个成员是船舱男仆帕克,年仅17随,一名孤儿。四名被困的船员日夜等待,希望能有一艘船经过并解救他们。四名船员凭借仅有的两罐食品以及捕捉到的一只海龟艰难度日。期间男仆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并因此生病,看起来快要死了。第19天,即是在断粮的第八天,船长达德利建议采取抓阄来决定让谁死,这样其他人可以凭借死人的血肉继续活下去,但是布鲁克斯拒绝了,因此他们没有抓阄。

接下来的日子,仍然不见别的船只。最后,达德利让布鲁克斯把目光移开,并向斯蒂芬斯示意,他们不得不杀掉帕克。达德利在祷告以后,告诉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后用一把袖珍小刀刺进了帕克的喉部静脉杀死了他。布鲁克斯摆脱了来自良心的谴责,分享了这可怕的施舍。三人以帕克的尸体和血为食,又支撑了四天。

最后,救援终于来了。达德利用委婉的口吻在日记里描述了他们的获救过程:“第24天,正当我们吃早饭的时候”,一艘船终于出现了。这三个人获救,同时他们也被捕并接受审判。布鲁克斯成为污点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被送上法庭。他们毫不隐瞒的承认,他们杀害并吃掉了帕克,他们声称自己这么做完全是出于必要。

学生的观点

桑德尔明确提出了问题,抛开法律只进行道德拷问,即在如此极端的情况下,杀死船舱男仆帕克在道德上是否允许。

对此,学生的回答分为正反两方。

少数学生认为杀死帕克做法是道德的,理由如下:

1、行为的必要性有时候可以让行为合理化,为了生存不得不做某些事情有时候是情有可原的。(马库斯)

多数学生认为杀死帕克的做法是不道德的,理由如下:

1、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有权利能够控制或决定别人的生命。(布瑞特)

2、吃人,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3、没有任何人的生命能够高于其他人的生命,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错误在于他们把自己的生命臵于帕克的生命之上。(马特)

对案件情景修正后学生的看法

1、如果精神有问题(在当时的极端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人的精神失常),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也让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化。(布瑞特)

2、如果在杀害帕卡前已经征得帕克同意,是可以认定无罪。(凯瑟琳)

3、设定应有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抓阄的形式决定谁应该牺牲,这样可以使得行为道德化。(马特)

我的直观感觉

1、杀死帕克是不道德的。因为人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并无权利剥夺帕克的生命。

2、如果四人能够达成一致,采取抓阄的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来确定牺牲人选,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道德的。只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输了的人反悔,拒绝履行牺牲的义务。这时,其他三人是否仍然能够根据此前的协议强制杀害输了的人。如果在输了的人反悔的情况下将他杀害,此行为是否仍然道德,桑德尔曾以此问题反诘学生。如果我们认为按协议杀害已经反悔的输了的人是道德,即是我们承认,只要在按照所有人协商一致后的规定处事,无论这个规定是什么,我们都将认为这是道德的,现在很难提出具体的反驳,但我从感性上觉得,单单的以程序的正义来决定道德与否是不充分的。

3、在协商一致以后(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一致),帕克自愿牺牲,我认为这样是道德。对此我暂时没有任何反驳的理由。

对我直观感觉的反思

针对观点一:如果在此加入量的因素,观点一是否仍然成立。对于“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观点,在直觉上是正确的。可是当我追问,杀害一个无辜的人,能够拯救的不是3个人,而是3000人,或者3亿人,“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是否仍然那么可靠,至少我是产生了动摇的。很难准确说明这个改变是怎样产生的,但这应该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为当我根据人数的多少做出不一样的判断的时候,必定存在一个临界人数(这个临界人数想必会因人而异),假设我的临界人数是3000人,那么我自己也难以解释为什么杀1人救2999人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不应该的),而杀1人救3000人就是道德的(或者说是应该的)。仔细思考以后,我发现只能采用功利主义加以分析,即拯救2999条生命产生的正功利要小于杀害1个无辜的人产生的负功利,而拯救3000条生命产生的正功利已经大于杀害1个无辜的人产生的负功利,根据这个对比,我才会认为杀1个无辜的人去拯救3000人是道德的。其实,如果我认可这个分析,那实际上我已经承认了考量道德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主义。我之所以承认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只是因为我认为这样做将使得功利的最大化,此时我才明白边泌所说的:“当一个人想要反抗功利原则时,他所引用的理由正是来自于这个原则本身——而他自己都意识不到这一点。”所有的道德争论,如果被恰当的理解,都是关于如何应用这个将快乐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功利原则的争论,而并非关于原则本身的争论。为了更近一步,我们可以说为了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我们宣称,即使全人类灭亡,也不可因此而杀害一个无辜的人,因为只有这样才是道德的。对此我是否可以这样解释:杀害一个无辜的人所造成的痛苦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于对某些人来说,这甚至要超过放任全人类灭亡所带来的痛苦,所以才使得杀害1个无辜的人去拯救全人类变得不道德,因为根据功利主义,这并未使得功利最大化,所以这当然是不道德的。

针对观点二:我想观点二的情景改进也未能超出功利主义的分析范畴,对于杀害反悔的输了的人是否道德这一问题的考量,只需考虑怎样做才能够达到功利最大化即可。即比较根据协议杀害输了的人以拯救3个人与尊重一个出尔反尔不愿牺牲的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哪个更能使得功利最大化。

针对观点三:我能够认为自愿牺牲,即同意可以让行为道德化,应该也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就帕克这一事例来说,杀害帕克这个无辜的人的负功效非常大,这个负功效远远大于拯救3个人所得到的正功效,因此杀害帕克是不道德的。而当帕克选择自愿牺牲后,杀害自愿牺牲的帕克带来负功效变得非常小,此时的负功效远远小于拯救3人所得到的正功效,因此,杀害帕克是道德的。也即说,同意只是在减小负功效或者是增加正功效。

综上所述,学习至今,我已经开始接受结果主义道德推理,因为对于任何事情的考量,就现在的我看来,都是可以用功利主义原则去解释的,容易接受功利主义的思想,估计与我大学的专业有关,我大学主修经济学,大部分的经济学原理所依靠的就是功利主义原则。

9.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篇九

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全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牢牢把握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带领全国人民不懈奋斗,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应当看到,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民企投资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等各种隐性壁垒,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体制尚有待完善;城乡、区域之间存在着公共资源不均衡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尚需进一步推动等等,人们追逐梦想、人生出彩的机会尚存在不平等,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还需付出更多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是社会永葆生机活力的基本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我们的改革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推进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贯穿全会《决定》全文的一条红线。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意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旨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保证人民平等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推进社会事业改革与创新,目的在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加充分地体现“普惠性”等等。将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就要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以此审视各方面的工作,哪里有不符合促进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要加大改革力度,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要努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正正义的实现程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同时,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把促进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一个个的具体矛盾和问题上,而应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一个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建共享的制度体系。以制度建设促进公平正义,就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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