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

2024-11-28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精选4篇)

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 篇一

附件5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15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设立.....................................1

(一)法人机构设立...............................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 2.金融租赁公司...............................8 3.汽车金融公司..............................14 4.货币经纪公司..............................20 5.消费金融公司..............................25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31 1.分公司设立................................31 2.子公司设立................................33

二、机构变更....................................44

(一)法人机构变更..............................44 1.变更名称..................................44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44 3.变更注册资本..............................48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54 5.修改公司章程..............................55 6.机构分立..................................56 7.机构合并..................................57 8.变更组织形式..............................58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59

三、机构终止....................................63

(一)法人机构终止..............................63 1.解散......................................63 2.破产前审批................................6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65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65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6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67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67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68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68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69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71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71

(七)其他新业务............................73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7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76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76 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77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对业务量的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③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⑥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如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作出说明;

⑦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①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③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⑥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意见函,以及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战略投资者应出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③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支持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

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测。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

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

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发起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发起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汽车金融公司

3.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

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货币经纪公司

4.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如其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

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24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5.消费金融公司

5.1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

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以及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以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

风险控制的经验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

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28

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2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

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以及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30

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1.分公司设立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以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业务拓展策略,未来3年业务量和盈利预测,总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措施等。

(3)董事会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4)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5)申请人最近3年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分公司筹备工作情况,分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内设机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6)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7)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8)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子公司设立

2.1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及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外子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所属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境外子公司拟设地成员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资金管理情况,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

律环境和监管政策,境外子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务及未来业务量预测,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方案。

(3)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外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2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子公司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

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申请人的海外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

(3)拟设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该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5)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6)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8)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排名,以及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长,在租赁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

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

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4)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2.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其中应包含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出资人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38

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

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拟设立或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战略,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方向,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资本、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申请人的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参股或收购事项的交易结构和安排,对拟收购机构的整合方案和发展计划,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4)投资、参股、收购协议复印件。

(5)对设立、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管理控制机制,拟在设立、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务及职责。

(6)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拟参股或收购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的年报。

拟设立、参股或收购机构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东道国的监管要求。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代表处设立

4.1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董事会同意设立代表处的决议复印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4)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拟设代表处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表(见附表一)。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

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说明新出资人和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其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5)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③5年内不转让所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出具本项承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还需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设立质押和信托

的承诺;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除以上材料外,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

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还应提供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关联方情况。

(3)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金融机构,或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还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④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投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复

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 篇二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 篇三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目录用格式 篇四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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