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2024-08-27

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共8篇)

1.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一

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2.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二

2.申请学校录取通书;

3.相关申请人公证及申请材料的制作;

4.材料寄送到新加坡移民局;

5.等候签证批准通知书;

6.签证批准;

7.交纳相应的学费;

8.定机票,赴新读书;

9.接机服务,学校报道;

10.体检后换长期学生签证;

(新加坡使馆保留对学生面试及交纳相应押金的权力)

申请材料:

一、 出国留学申请表(中文);

二、 留学计划书(中文),需学生本人签名(复印二份);“留学计划”是重中之重,一定要把去新加坡的什么学校学习何种课程以及将来的打算都要写清楚。

三、 申请人护照型照片8张;

四、 四项公证(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出生(中英文)公证;学历(中英文)公证; 成绩(中英文)公证;16万以上人民币的`存款(中英文)公证,有更多的资金证明更好。

五、申请人的最高学历证书或在读证明(复印一份);

六、申请人最高成绩单或有关证明(复印一份);

七、申请人的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八、申请人的护照首页复印件二份;

九、银行存折、存单(包括公证的存款单及其它存款单)(复印一份);

十、申请人及父母的工作状况证明表及复印件两份(本中心提供的大使馆统一格式);

十一、如申请人父母是私人业主,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十二、其它可以显示家庭经济实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如有)。

备注:

以上复印件均需用A4纸;

公证书需从封面至认证页全部复印;

存款单原件需保留到获批后方能取出。

3.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三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要求,中国教育学会及分支机构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决定共同发展个人会员。成为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同时即成为中国教育学会的会员。

一、个人申请入会的条件与义务

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申请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大中学校物理教师或物理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2.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3.申请表须加盖所在单位或基层学会的公章;

4.自愿遵守学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5.自愿与其他会员交流、分享自己的教学经验或研究成果;

6.按时交纳会费。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

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可定期得到“中国教育学会简报”等电子版资料;

4.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时,享有会务费优惠权;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6.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本会组织的科研课题申报的优先权,且只有本会会员才有资格申请得到有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

三、集体办理申请入会的程序

按照《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各省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及各高师院校办理会员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四、个人办理申请入会的程序

1.因各种原因未能集体办理申请入会的,可于2009年11月30日之后开始办理个人入会申请。

2.请登录中国教育学会或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网站了解《中国教育学会章程》《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及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相关条例。

中国教育学会网址:http://.cn/gzwl/

电话:010-58758389

3.填写二份《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工作单位或基层学会公章。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请向李金丛老师索要申请表。(注:申请表可在页面下方点击下载)

4.将三年一次性会费共150元通过银行汇款至谷雅慧老师处,将二份申请书、二张二寸照片(背面要写清楚姓名)及汇款凭条的复印件一同邮寄至李金丛老师处,将申请书的电子稿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金丛老师。

5.经中国教育学会和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将向您颁发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

谷雅慧老师联系方式:

银行汇款:账户名称:谷雅慧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 中关村南路支行

账号:***9175

李金丛老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人民教育出版社物理编辑室

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58758389

E-Mail:lijinc@pep.com.cn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相关程序 篇四

1、民间组织的管理依据哪些行政法规?

目前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对民间组织实施检查;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3、对本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投诉?

可通过来信、来访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州)民间管理局(民政局)或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投诉。

4、对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按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向县(市、区)民政局、市民间管理局、省民间管理局举报。

5、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具备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者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6)具备法人资格。登记管辖:(1)地方性社团,由社团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2)跨地区性社团,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登记。须提供材料证件:(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法律责任:

(1)未经核准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纠正。

6、社团成立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汇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哪些文件材料?(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登记管辖:

(1)地方性社团,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2)跨行政区域社团,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登记。

8、申请成立社团登记有哪些程序?

(1)申请成立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筹备成立的社团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欲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受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成立社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骗取登记或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或登记的非法社团,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10、社团变更登记(备案)的事项和程序有哪些?

(一)变更事项(1)名称;(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4)法定代表人;(5)活动资金;(6)业务主管单位。

(二)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修改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社团。

(三)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社团注销登记(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一)注销条件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离、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程序

(1)社团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陈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社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备案)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备案)。(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注销的社团。

(4)准予注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法规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程序有哪些?

(一)办理程序

(1)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社团。

(二)法律责任

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关,或对分支(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法规依据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3、社团检查如何办理?

(一)年检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情况;(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负责人变化情况;(7)在编及聘用作人员情况;(8)其他有关情况。

(二)年检提交材料

(1)上一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2)上一财务决算并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三)年检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通告或通知;

(2)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3)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4)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年检内容检查审核有关材料,完成检查的审查工作。

(5)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后,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鉴结论,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年鉴印鉴;

(四)法律责任

年检不合格团体,责令限期整改。

(五)法规依据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团年检暂行办法》

14、宗教社团登记如何办理?

(一)登记条件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点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提交文件材料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汇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有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材料。

(三)登记管辖(1)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宗教社团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天主教教区需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四)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法律责任 与社团成立登记规定相同。

(五)法规依据

5.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五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六

草案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此外,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各方的责任做了详细要求;规定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并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就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说,现行的证券法存在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等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的内容。

她说,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吴晓灵说,为确保注册制改革顺利推出,减少争议,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分析人士认为,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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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篇七

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人员: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合作社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组织机构: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办公场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资本: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哪些步骤

1、召开设立大会

1.1全体设立人参加,选举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1.2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2.1设立所需提交的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2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执行机构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2.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扶持政策

1、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8.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 篇八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费用。

1、持相关材料向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条件的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的材料

2、材料齐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决定。

3、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出资认缴承诺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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