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2024-10-23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精选7篇)

1.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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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应覆盖强制免疫病种,符合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并报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

三、按照实际饲养规模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强制免疫疫苗,规范运输与储藏。

四、使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购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相应栏目进行登记。

五、实施动物强制免疫时,应执行《动物免疫技术规范》(NY/T 1952-2010),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六、定期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强制免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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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非法添加物质。

二、使用的兽药必须来源于合法渠道,并严格按规定储运、保管和使用。

三、饲养动物用药,应当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树立合理科学动物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遵守国家关于动物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处理。情况严重者,应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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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进出管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调进调出动物。

二、调出动物之前,应自觉履行动物检疫申报义务,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15天、其它(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等)动物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30-60天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检疫审批,再报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后方可调入。

四、市外调入非乳用种用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入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调运备案,经批准取得《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后方可调入。

五、调入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外调入的,应经入市境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在其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章后方可调入。

六、调入动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自行进行隔离观察和根据需要落实加强免疫等防疫措施,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再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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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报告制度

一、遵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规定,自觉履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义务。

二、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后,应检测免疫抗体,对免疫抗体不合格动物及时进行补免,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结果。

三、主动配合和接受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并针对监测结果跟进相关防疫措施。

四、做好动物健康监视,报告动物疫病情况,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

五、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动物疫情处置决定,采取紧急免疫、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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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

二、科学合理配备与本场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并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现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及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人畜共患病。

六、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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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消毒义务。

二、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适时开展消毒,定期轮换消毒药物。

三、大门消毒池和圈舍门前消毒池(垫)应保持有效消毒药物。进入本场所有人员、车辆或生产资料应严格消毒。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四、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动物消毒;严格做好诊疗器械等消毒工作。

五、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规定开展紧急消毒。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清洗消毒。

六、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开展除“四害”(灭鼠、防蚊、灭蝇、灭蟑)活动,防止“四害”传播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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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与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遵守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佩带义务。

二、使用统一由农业部监制、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连续、完整、真实、规范记录动物饲养、防疫等信息,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三、以场或畜禽栋舍建立养殖档案,按归档保存。种用乳用动物还应单独建立个体养殖档案。商品猪、禽的养殖档案保存2年,牛的保存20年,羊的保存10年,种用乳用动物长期保存。

四、对猪、牛、羊等牲畜实施首次强制免疫后,应在其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一畜一标。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应在其右耳中部加施。

五、加施畜禽标识后,应在养殖档案中记录畜禽标识编码。

六、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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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本场动物饲养、动物防疫、动物疫病诊疗及动物卫生监督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本场。

二、所有人员必须登记并采取必要的卫生消毒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本场。

三、本场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用具及设备。

四、本场兽医不得外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本场。

六、本场与饲养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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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挂牌兽医监督制度

一、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二、应根据养殖场风险等级定期对养殖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内容应覆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制度、动物强制免疫、动物进出管理和其它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进入养殖场养殖区域前,应进行严格消毒,并穿戴养殖场提供的防护服装。

五、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并请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养殖场负责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应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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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兽医照片)

牌姓名: 兽

医电话:

附件3 :动物防疫制度和挂牌兽医监督制度式样

式样的文字说明:规格,高90cm×宽60 cm,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材质,超卡板裱写真画面加银色型材边框(应选择轻型易上墙悬挂的材质)。颜色,标准色C:100 M:88(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字体和字号,抬头及落款为方正黑体简,55磅;标题为方正大黑简体,72磅,正文为方正大标宋简体,55磅。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

2.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二

1 基本情况

海东市平安区国土面积769km2, 全区辖3镇5乡111个行政村, 总人口12.19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8.27万人。耕地面积30.62万亩。区内因有600多km2的富硒土壤资源, 因此平安具有高原“硒都”之称。2015年底, 全区草食畜存栏12.08万头只, 其中存栏牛1.48万头, 存栏羊10.34万只, 马属家畜0.25万头。猪存栏5.0万头, 鸡存栏13.68万只。全区共繁殖草食畜12.88万头只, 育活仔畜11.19万头只, 成活率87%;繁殖仔猪7.84万头, 育活7.61万头, 成活率97.1%。猪、牛、羊能繁母畜分别为0.44万头、0.81万头、5.23万只。全区共出栏牛0.95万头, 出栏羊8.42万只, 出栏猪5.59万头, 出栏鸡13.08万只。全区肉类总产量达7007t (其中:牛肉、羊肉、猪肉、禽肉分别达903t、1335t、4193t、230t) 、牛奶6322t, 禽蛋1348t, 羊毛127t。全区共有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 54家, 其中养殖场49家, 养殖小区5家, 通过省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45家。全区畜牧业产值预计达1.88亿元。

2 平安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现状

截止2015年底, 本区已申办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 (小区) 64个, 通过省标准化认定的45个, 其中, 因停产停业、征收拆迁、场址及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依法注销了10家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由区畜牧局主管, 对畜禽养殖场 (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索取整理、档案管理、年度报告审核、日常监督执法及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

3 存在问题

3.1 无行政许可年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行政许可, 当前使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行政许可年限, 给养殖场的年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部门间缺乏配合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由于部门之间配合不够, 工作中不坚持原则, 致使养殖场 (小区) 在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在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监管中难以形成合力, 影响了养殖场的依法监管。

3.3防疫条件审查重视不够现行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在养殖场建设竣工后, 申请办理。由于畜牧部门之间配合不够, 在规模养殖场 (小区) 的认定、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工作中, 存在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养殖实体和养殖项目管理部门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项目必备的文件资料, 在前期争取、申报养殖项目或银行信贷资金时, 养殖场未建成投产的情况下, 就想方设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结果就形成了先办证、后审查、再整改的被动局面, 给后期监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3.4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随着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发展迅速, 很多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相对落后, 达不到现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条件和《标准》要求, 如果就此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进行处罚难度大。

3.5 整改难度大

(1) 选址不当。部份规模养殖场存在先建场后申请的问题, 在建场时未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或者有些项目场因为主管部门业务分工不同, 在申请项目建设时也无人提醒应该先申报, 待审批规划后按照防疫条件设计建设, 在不清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情况下, 往往是半建成或已建成后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导致选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部份养殖场甚至建在公路两边或水源地, 不利于动物疫病的防控, 后期整改难度大。 (2) 布局不合理。部分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养殖区、病畜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等的布局不合理, 多数养殖场净道污道不分甚至无污道或有的也是形同摆设、圈舍间的距离太短, 养殖场入口处设置的消毒池达不到与门同宽深3m、长4m的动物防疫要求。 (3) 技术力量薄弱。绝大多数养殖场无专业兽医人员、技术力量薄弱。 (4) 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缺失。部分养殖场无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滞后, 满足不了相应的生产规模处理要求。 (5) 资金投入不足。当前存在着重视争取养殖场建设项目, 忽视后续投入和监管的问题。许多养殖场通过项目实施建成后, 由于缺乏后续资金支持和有效的指导管理, 难以维计和发展, 尤其是养殖小区自身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松散, 后续发展和防疫监管上存在的问题较多。

4 思路和建议

3.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篇三

一、饲养员管理制度

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

1、实行六定

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任务、定奖惩办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

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

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

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

1、消毒时间

每周1清扫圈舍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大扫除)

2、消毒剂的选择

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0.2—0.5%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1.5升立方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

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大门外消毒池、养殖区大门消毒室消毒液箱由技术员负责添加消毒液。做到消毒池、消毒室不缺消毒液。

4、消毒方法

(1)清扫与洗刷 场内灰尘较大时,先用水喷洒,然后在清扫。主要清除粪便、垫料、剩余饲料、灰尘及墙壁和顶棚上的蜘蛛网、灰土等。

(2)羊舍消毒 消毒顺序一般从离门远处开始,以墙壁、顶棚、地面顺序喷洒一遍,再从内向外将地面重复喷洒1次,关闭门窗2—3小时,然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再用清水清洗饲槽及饲养用具等。

四、药浴制度

1、药浴时间

剪毛后的10—15天内,应及时组织药浴,以防疥癣病的发生。如间隔时间过长,则毛长长不易洗透。

2、药物:

药浴使用药剂有0.05%辛硫磷乳油、速天聚酯(80—200毫克/千克),也可用硫合剂,其配方是生石灰7.5千克,硫磺粉末12.5千克,用水扮成糊状,加水300千克,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沉淀后取上清夜加温水1000千克即可。

3、方法 羊出浴后在滴流台上停留10—20分钟。淋浴在特设的淋浴场进行,淋浴时把羊赶入,开动水泵喷淋,经3分钟淋透全身后关闭,将淋过的羊赶入滤液栏中,经3—5分钟后放出。

4、注意事项:

药浴前8小时给羊停止喂料,药浴前2—3小时给羊饮足水,以防止羊喝药液。药浴应选择暖和无风天气进行,以防羊受凉感冒,浴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先浴健康羊。药浴后5—6小时可转入正常饲养。第一次药浴后8—10天可再重复药浴1次。

五、驱虫制度

1、时间

母羊:应在产后5天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一次,年产两胎的驱虫4次。

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虫一次。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驱虫,每次间隔15天。产后母羊:健康母羊产后一个月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2、药物

驱虫药物可用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丙硫咪唑,均按体重计算。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再驱一次,用法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每次间隔15天,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产后母羊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六、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无公害畜产品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进行动物免疫,预防疾病。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2、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疾病。使用消毒药物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无公害畜产品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抗菌素和抗寄生虫药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它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休药期。

4、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药用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5、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七、饲料使用制度

1、羊饲料指经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使用的饲料,包括单一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饲料原料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嗅、异味;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变质;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不应在羊饲料中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不应在羊饲料中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

3、饲料添加剂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结块、发霉、变质;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要求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嗅、异味;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羊饲料中不得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违禁药物。

5、饲料加工过程要求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定期对配料计量设备进行检查和正常维护,以确保精确性和稳定性;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6、饲料的饲喂与使用

羊饲料的饲喂与使用应遵照NY/Y5151;羊兽药的使用应遵循NY5148;羊的疫病治疗与防疫应遵照NY5149。

八、原、草料管理制度

1、每次进料品种、数量应按一个时期的用量计划,有饲料加工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由供销人员采购。

2、每次原、草料入库、饲料出库必须交接清楚,点清数量,注明经手人和验收人,做好记录,保持帐料一致。入库开具入库单据,发料按栋按羊只数过磅发放,做好发放记录。每月汇总上报办公室。

3、库存原料、饲料需饲料加工负责人妥善管理,分类存放,排放整齐。经常检查,防治污染、虫蛀、鼠咬,确保不霉烂,不变质。

4、所有饲料加工,修理工具,用具等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收回。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或借送他人。

5、严格按配方生产,注意清除杂质和有害物质。

6、饲料、饲草按规定时间发放,当次用当次领。

7、保证羊只的正常饲喂需要,不断顿。

8、根据羊只阶段饲喂需要,制定、调配配方,按阶段配方配比饲料。

九、物资、原料、药品采购制度

1、物资、原料、药品等负责人或保管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库存情况,做好登记。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购的,一般物资、药品应提前三天、原料、草料须提前一周由负责人或保管员提出采购申请,报办公室会计处登记,由办公室备案并安排外勤购置。

3、提出采购申请需写明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申请人员和时间。

4、外勤人员接到办公室采购通知,必须在三日内(急需的在一天内)采购回场。

5、采购要选定正规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保证质量,价格便宜,合理。

十、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并每月将纸质档案记录装订存档。

2、建立完善引进、购入、配种、产羔、断、转群、增重、饲料消耗的完整记录。引进种羊要有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3、建立完善饲料配方及各种预混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4、建立完善疫病防治和疾病处理及死淘记录。

5、建立完善羊只出场销售记录。

6、坚持日报表的填写,每日上报办公室。

7、对上述所有记录,技术人员必须每天做好纸质统计、登记。并每天录入微机档案。

8、上述有关资料许保留三年以上。

十一、生产例会与技术培训制度

为提高每个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建立例会制度。

1、每个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的例会和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记录作为对员工能力的评估的依据之一。

2、例会内容:(1)各岗位人员汇报本周本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问题及解决情况。(2)布置下周主要工作,提出要求。(3)进行技术培训。

3、公司有计划的安排员工接受公司出资的外出培训,培训时可根据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等事项。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场长)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与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与严肃处理。

3、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定期对电源线路,电器,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5、全场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电器及设备的操作规程,按规程操作。

6、严禁在原、草料库和有易燃易爆物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烟头乱丢乱扔。

7、为了羊只饲喂安全,严禁将烟盒、塑料纸、绳头、绳子、等不易消化的废物乱丢乱扔。

8、养成个人消毒习惯,外出和到隔离羊舍后都要消毒,保证羊只安全。

十三、考勤制度

员工请假,须有厂长批准,到办公室备案存档。如假期超过三天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场长请假两天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两天由董事长批准。

病事假:员工因病请假,需出示乡(镇)、县级医院证明,一月三天以内,扣发假日工资的50%,超过三日者,按病假时间,工资全额扣发。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先经批准,并按公司制度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丧假: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标准工资)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婚假: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标准工资)婚假,婚假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

十四、门卫制度

1、场内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时,必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才能进入场区。工作完毕,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离开现场。

2、非场内工作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养殖区,并严禁参观。

3、生产或业务需要进入养殖场区时,需经兽医同意、场长批准后更换工作服、鞋、帽,经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入。

4、任何车辆进入厂区都必须经过消毒池消毒,养殖区严禁外来车辆入内,若生产或业务必须,车身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入内。在生产区使用的车辆、用具,一律不得外出,更不得私用。因本场业务需用出场的,回场必须先消毒后入养殖区。

5、养殖区大门要经常关闭,若车辆因业务需要开启大门,出入后由出入人员必须随时关闭。

6、如有不按门卫制度操作者,承担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五、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务。

2、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调剂饭菜品种,坚持健康标准,做到饭热、菜,保证员工吃饱吃好。

3、严格执行卫生操作,食堂内外经常保持清洁,炊具、家具、灶具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荤素专用,菜类新鲜,无腐烂变质食品。搞好环境卫生,无蝇、鼠、蟑螂等。严防和杜绝食物中毒发生。

4、食堂人员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饭前饭后洗手,勤换洗工作服,不穿拖鞋。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

5、采购员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根据员工饮食需求采购优质食品原料。不采购腐烂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做到保证质量,价廉物美。

6、要坚持就餐标准,荤素搭配,公司员工做到不浪费粮食。

7、保证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供应饭菜,耐心和气,热情周到,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8、做到安全、节约用气、用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9、接待公司安排的临时来客用餐。

十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公司卫生事宜,羊场及公司全体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养殖区环境是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的区域,各岗位人员要按照分包环境卫生区域,每日进行清扫。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做到路面、路肩无杂物。

办公室内卫生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理打扫。

兽医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技术员担任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兽医室内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保养工作。

兽医室应保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保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室内无苍蝇。

搞好员工宿舍环境卫生,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饲料加工车间保持草料原料场地的清洁,工作后及时清扫。垃圾和霉变饲料及时运走。

保持饲料加工设备设施的干净,每周对设备清扫一次。

十七、会计管理制度

在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预算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搞好财务管理,做到财务清晰、帐实、帐证、帐表、帐帐相符、各核算环节不出漏洞。按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税务申报,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制定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断的修订、完善、督促执行。负责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负责原料、草料、物品、药品的入库统计和物品仓库的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事物的协调和外勤工作。

十八、清粪工管理制度

做好各羊舍内及运动场粪便的打扫、清理,每日一次。扫完、清完、运到指定地点。

每舍羊粪清理拉走后,要清扫存粪的现场,当天无残留粪便。清扫隔离舍后,必须先消毒再到其它羊舍清理。遵守场内劳动纪律和消毒、安全等管理制度。

十九、无害化处理制度

1、羊场要有专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场的疫病防治、消毒、灭菌、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需配备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如高温处理设备、发酵池、填埋井等。

2、羊患病或因病死亡时需尽快采取治疗、消毒、灭菌等措施,并查明原因,必要时取病料送专业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3、当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或新发现疫病时,应根据疫病类别上报疫情,并及时争取隔离、封锁、扑灭、消毒等措施,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不及时采取措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疫病监测及报告制度

1、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羊场应选择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定期监测,同时,严密关注外来疫病的传入。

3、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免疫检测,疫病抽样检测。

4、羊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尽快向当地动物疫病控制部门报告疫情,并及时对发病羊进行隔离,扑灭,对羊进行隔离及其圈舍进行消毒,对病死羊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十一、防疫程序

(一)羔羊常用免疫程序

羔羊的免疫力主要从初乳中获得,在羔羊出生后1小时内,保证吃到初乳。对半月龄以内的羔羊,疫苗主要用于紧急免疫,一般暂不注射。

(二)成羊免疫程序

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羊接种疫苗时要详细阅读说明书,查看有效期。记录生产厂家和批号。并严防接种过程中通过针头传播疾病。

经常检查羊只的营养状况,要适时进行重点补饲,防止营养物质缺乏。尤其对妊娠、哺乳母羊和育成羊更显重要。严禁饲喂霉变饲料、毒草和农药喷过不久的牧草。禁止羊只饮用死水或污水,以减少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侵袭,羊舍要保持干燥、清洁、通风。

根据本地区常发生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前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按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使羊只从出生到淘汰都可获得特异性抵抗力,增强羊对疫病的抵抗力。

(三)注意事项

预防接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了解被预防羊群的年龄、妊娠、泌乳及健康状况,体弱或原来就生病的羊预防后可能会引起各种反应,应说明清楚,或暂时不打预防针。

2、对半月龄以内的羔羊,除紧急免疫外,一般暂不注射。

3、预防注射前,对疫苗有效期、批号及厂家应注意记录,以便备查。

4、对预防接种的针头,应做到一头一换。

5、如遇到阴雨天气时,防疫日期可适当提前1-2天或推迟1-3天。

质量控制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xxxxxx公司,xxx(法人)总负责。下设:采购部、技术部、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后勤部。(如图所示)

1、采购部负责采购种羊、饲料、兽药、疫苗、器械设备等;

2、技术部负责羊场生产过程中防疫、驱虫、诊治、繁殖等有关技术工作;

3、生产部负责羊场生产管理过程中饲喂、打料、清扫、转圈等工作;

4、销售部负责种羊、育肥羊、羊粪、羊肉制品等的销售工作;

5、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工资奖金的发放;

4.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四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动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检。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5.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篇五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兽医站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兽医站。

六、镇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6.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六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 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宁阳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规模养殖场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7.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篇七

(一)防疫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的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八、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九、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十、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有条件的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 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 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五)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 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养殖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 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二、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方可申报检疫。

三、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四、从省外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或从省内跨区县引进非屠宰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强免疫,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饲养。

(七)规模养殖场引种制度

一、制定引种计划,做到需求一致。

二、做好引种前准备。准备好新鲜营养充分的饲料;对隔离舍和运输车辆严格消毒;备好引进种畜禽所需的疫苗、药物。

三、引种场家的选择。输出地必须为非疫区,所引场家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并尽可能为新建五年内种畜禽场;所引场家生产水平高,配套服务质量高,信誉度高。

四、报告登记和凭证运输。跨省引种,应当填写《跨省引 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批准后凭该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后凭有效检疫证明和审批表运输,到达养殖场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五、种畜禽挑选。引进种畜禽品种要求特征明显,血统纯正,遗传稳定,能有效提高本场畜禽生产性能和抗病力。

六、免疫检测,防止病入。输出地场家必须是按动物疫病免疫程序进行程序化免疫,且挂有免疫标志,场方应提供免疫档案和相关资料;有些畜禽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后再行引进。

七、做好运输,减少应激。车辆大小适中,经过严格消毒清洗;关注种畜禽装载舒适度,防暑防寒。

八、病死报告,规范处理。种畜禽运输途中一旦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要就近向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在运输途中病死的畜禽不得随意宰杀出售或乱抛弃,要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处理。

九、做好过渡,防止发病。在隔离舍做好引进种畜禽的适应性饲养工作,包括饲料和温度的过渡,运输应激的缓解等。

十、隔离观察,强化免疫。引进的畜禽回到饲养地时应隔离饲养观察20-30天,个别还可以长些。在此期间有必要对一些一类传染病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 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等。

十一、引发疾病,尽快治疗。引回的畜禽一旦有病,要尽快治疗,且做好隔离,对其他健康动物饲料中可适当添加抗菌素类药物,创造适宜环境卫生条件,加强管理,确保健康。

(八)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九)消毒更衣房管理制度

一、员工上班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生产线。

二、上班时,员工换下的衣服、鞋帽等放入消毒房外间衣柜内,经淋浴消毒后,在消毒房内穿上工作服,工作鞋等上班。

三、下班时,工作服留在里间衣柜内,然后再外间穿上自己的衣服鞋帽等回到生活区。

四、换衣间内必须保持整洁,衣服编号和衣柜编号要一一对应,工作服、毛巾折叠整齐,禁止随意乱放,水鞋放在自己的编号柜下。

五、地面、冲凉房要保持清洁干净,整齐有序,无异味。

六、工作服、工作鞋等不得乱拿乱放,要整齐、整洁。

七、上班员工应该互相检查监督,切实落实消毒房管理措施。

八、消毒房管理人员负责消毒更衣房的管理工作。

(十)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为了搞好猪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商品猪,必须贯切“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一、猪场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解剖室、流水线走廊、污水处理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等。

二、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在场内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只可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三、生活区防疫制度

1、生活区大门应设消毒门岗,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消毒门岗,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2、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其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3、任何人不得从场外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职工及其家属不得在场内饲养家畜(如猫、狗)。

4、饲养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他猪场或屠宰户、养猪户场(家)逗留。

5、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2天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6、搞好场内卫生及环境绿化工作。

(十一)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一、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二、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隔离区、出猪台要彻底消毒。

三、上述车辆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更衣换鞋消毒。

(十二)购销猪防疫制度

一、从外地购入种猪,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0天,确认无病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线。

二、出售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要做淘汰处理,不得返回生产线。

三、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隔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易、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十三)疫苗保存以及使用制度

一、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二、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三、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四、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十四)岗位工作职责

一、场长工作职责

1、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猪场(公司)各项任务;

5、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排全场的经营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

7、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月结工作、周上报工作;

8、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上级反映员工意见和建议;

9、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10、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全场经济指标;

11、直接管辖生产线主管,通过生产主管管理员工;

12、负责全场生产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或每月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二、生产主管工作职责

1、负责生产日常工作;协调场长做好其他工作;

2、负责执行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和有关生产线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生猪生产报表工作,随时做好统计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4、负责猪病防治及免疫注射工作;

5、负责生猪生产饲料、药物等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6、负责落实和完成场长下达的各项任务;

7、直接管辖生产组长,通过组长管理员工。

三、组长工作职责

1、配种妊娠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 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

本组人员休息替换。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生产线配种工作,保证生产线按生产流程运行。负责本组种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本组公猪、后备猪、空怀猪、妊娠猪的防疫注射工作。

2、分娩保育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料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了解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表报。

本组人员休息替班。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本组母猪、仔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哺乳母猪、仔猪预防注射工作。

3、生长育成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 报表。

本组人员休息替换;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肉猪的出栏猪的质量;负责生长、育肥猪的周转、调整工作;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预防注射工作。

四、饲养员工作职责

1、辅配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配种、种猪转栏、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空怀猪、后备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大栏内公猪、空杯猪、后备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2、妊娠母猪饲养员:协调组长做好妊娠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妊娠母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定位栏内妊娠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3、哺乳母猪、仔猪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临产母猪转入、断奶母猪及仔猪转出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哺乳母猪、仔猪的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哺乳母猪、仔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4、保育猪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保育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保育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5、生长育肥猪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转群、调 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注射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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