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一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第七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安消防队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第十一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其人员招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行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
消防文员应当实行8小时工作制。
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办理。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组织专职消防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并要求其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事宜,由省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服装标识等事项,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二
编
制
说
明
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制定的。受自治区消防总队的委托,在自治区消防总队的领导和支持下,2012年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对全区政府专职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普查,形成了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初步意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要求承担起草《标准》的编制工作,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为确保其合法有效,我们严格依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编写。
(二)起草单位及协作单位
本标准由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编制过程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区各盟市消防支队等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梁九零、王辰亮、李月龙、李鹏。
防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原则要求,全区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并希望自治区层面出台规范性标准,就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综合保障等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较为全面规范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推动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三、编写《标准》的过程
前期我支队就《标准》的制定多次座谈讨论,召开《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研究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并初步确定了编写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形成了《标准》框架。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2012年7月开始,结合政府专职消防队类别划分、建设模式、综合保障等重点问题,我们分别选择了河北、江苏、山东、浙江等4省进行了实地专题调研,收集整理了不同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经验做法,为《标准》编写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7月,邀请乌兰察布市委编制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考察调研组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和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等地对事业编制消防员情况进行了考察调研,了解借鉴外省兄弟单位事业编制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方面的先进经验。(考察了解到张家港市编委批文明确6支政府专职消防中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7名中队干部办理进编手续,其余的124名合同制消防员由消防大
模式和山东省济南支队专职消防队管理机制,我市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设臵在G6高速公路卓资段,目前已完成建设任务,预计明年投入执勤。
考察结束后,走访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标准》编写的程序、规范用语等方面进行了学习,11月,根据编写分工形成初稿。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总队和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们通过调研走访、电话询问、发函咨询等方式,收集整理了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在广泛总结借鉴近年来全国、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中成功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全区不同地区发展水平、政府队站建设需求等情况,多次修改于2013年11月形成了《标准》分作组讨论稿。
随后,就有关问题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人员专题研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同时广泛征求了全区公安消防部队的意见,经逐一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做进一步修改。
2015年6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同相关人员就重点问题进行研讨,汇总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编写《标准》的原则、主要依据
(一)编写《标准》的原则 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内公通字„2011‟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2‟67号)、《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2014年4月份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等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文件,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对队伍建设、人员工资待遇、工伤保险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另外,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文件,我们学习借鉴了这些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就各地反映亟待明确的重点问题,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遵循相关领域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标准》立足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模式、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备战、保障措施等,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管、训、用、养”方面提供了规范支持和保障作用,重点就10大类26个方面做出了明
6.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和撤销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批准,消防机构配合政府审核验收,其中,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在自治区消防机构备案。
7.明确机构属性。按照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属于“救助救灾”范畴,符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登记条件。《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用工主体资格。同时,2015年8月12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也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依法申请法人组织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只是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主体依法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不核定编制,与国家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并不冲突。所以政府专职消防队按事业单位登记是符合条件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8.明确建队具体要求。《标准》规定七类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
对不同类别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数量达标比例做了明确规定。
11.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针对部分地区政府专职队员岗位设臵不合理、工作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标准》明确岗位设臵包括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管理员等。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应当是确保在岗人员和可出动的灭火救援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实践证明,执勤人员按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的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基于此基础明确了专职岗位的政府专职队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2.明确岗位等级。本着既要推动职业化发展,又留有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接口,以提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思路,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分三等五级,五级为初级,四、三级为中级,二、一级为高级。各地可根据实际,比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三级岗位中相应级别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比照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一至五级岗位中相应岗位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13.明确人员招录、岗位等级评定和岗位晋级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要求,凡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规定的岗位,不能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显然
1臵、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立足提升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战斗力,《标准》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岗前、在岗、晋级培训和考核评价机制。
17.明确车辆管理要求。按照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标准》明确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通行证,应按照有关标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用于灭火及应急救援的消防车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18.明确执勤备战模式。以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执勤模式,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不能集中休息或轮休,是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考虑到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别于现役消防官兵,《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进入正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队员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定时轮换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秩序”。根据队员数量,《标准》明确不同类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最低执
3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和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内财预[2012]1849号)中关于经费标准的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县城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已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且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应拨付到当地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未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或者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经费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可拨付到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苏木、乡镇(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行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行业予以保障)。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后勤财务部门共同监管。
23.明确工资待遇。待遇不高,是当前影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的主要原因。为解决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思想不稳定、工作不踏实等问题,《标准》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在这一条款中,将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标准的下限,不设上限,为今后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增长预留了空间。
526.明确职业发展问题。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出路安臵机制,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后顾之忧,才能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以及构建全覆盖的城乡防火、灭火力量体系。为此,《标准》规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六、《标准》性质的建议
为更好发挥《标准》对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指导作用,避免“一刀切”,本标准拟确定为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七、贯彻《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3.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三
[日期:2008-06-28] 来源:作者:李先平[字体:大 中 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站)不断增加,但消防队(站)建设水平因地区差别各异。2006年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六条也只划分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其中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对消防站的设置,第七条仅做了原则规定。但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特别是在一些未建公安现役消防中队的县城,及一些建制镇,短时间内按《标准》建立普通消防队站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建设消防站过程中,对如何确定消防队(站)建设规模把握得不够全面和准确,有的建好不久就不适应执勤备战要求,缺乏战斗力,无法完全承担当地消防保卫任务;有的认为标准太高,投入大,存在畏难情绪,本应该建队的迟迟不建,一拖再拖,一直没有专职的消防力量保卫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发展,导致消防力量建设严重滞后于地方经济发展。为此,笔者从四川省实际情况出发做了一些探讨。
什么是专职消防队?本文所讲的专职消防队是指有8人以上非现役专职消防人员,有固定的处所,有1辆以上消防车(轻便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出外)及必备器材装备,执勤人员集中食宿备勤,并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的消防队伍。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是专职消防队,只能是兼职消防队或义务(志愿)消防队。各地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称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根据本文所述的有关因素及原则建设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达到既切实可行、建的起,又具备战斗力,拉得出、打得熄。
一、消防队(站)建设规模构成:
《标准》规定,消防站建设项目(规模)包括场地、房屋建筑、装备(本文主要谈车辆装备)和人员。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对专职消防队来讲,业务用房应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器材修理间、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电脑室、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盟洗室、厕所等。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艇)、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二、确定消防站建设规模应当考虑几个因素:
1、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消防站建设规模首先根据受保护人的数量多少确定规模。人口超过10万人的建制镇,应当建立一级普通消防站。人口5万~10万人的建制镇应当建立二级普通消防站。
2、根据建成区面积确定建设规模。根据现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普遍较高,一般面积在4-7平方公里的,应当建立二级普通消防站,7平方公里以上的,应当建立一级普通消防站。超过14平方公里的,应当建立第二个普通消防站或特勤消防站。
3、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即年GDP总量)确定建设规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年GDP总量在5亿元的建制镇,应当建立二级普通消防站。年GDP在1亿元-5亿元的建制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但至少应配备消防车1台,专职消防队员8人。
4、根据辖区保卫对象的特点确定建设规模。如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较多,城区建筑耐火等级低,发生火灾频率高等,应当加强消防站装备和人员的配备。
5、根据辖区其他及周边消防力量考虑建设规模。若辖区内有战斗力较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周边其他城镇的消防队实力很强,距离较近,便于增援,可以适当减少装备和人员,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6、其他因素。如当地的政治文化中心,县城所在地的镇应高于其他镇,又如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的甘孜州(藏区)应比一般地方要求高,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也要相对加强配置规模。对于高寒地区,要考虑消防队建筑设施、消防装备等适应寒冷低温恶劣气温情况下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要求,不能等同于温区消防站按常规配备。
在建站规划中,应当综合以上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建设规模。根据我省实际,可以参照表1、2、3、4,按照综合评定分值,确定消防站应配的车辆和人员数量。
总
分值5分(含本数)以上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5分以下的,应当建立兼职消防队伍,满4分的,应当配置消防车。对于县(市)和县以下城镇,消防队建设规模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估算。即城镇消防保卫对象综合评定分值(Z)=A+B+C+D,其中:
当5≤ Z<7.5时,配置1台消防车,8-12名专职消防队员,为四类专职消防队; 当7.5≤Z<12时,配置2台消防车,15-20名专职消防员,为三类专职消防队;
当12≤ Z<16时,配置3台消防车,21-25名专职消防队员,为二类专职消防队; 当16≤ Z<21时,配置4台以上消防车,28-32名专职消防队员,为一类专职消防队;
当21≤ Z时,应当设置2个消防站,或特勤消防站。
对于我省地级以上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消防人员和车辆器材装备。大中城市消防站建设增、减配置因素对比如下:
三、场地与建筑物的设置
一是消防站的选址。《标准》第三章第十二条已经对消防站的选址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因城市适中的位置地价高,商业开发价值更大,往往把消防站规划到城市的边缘,消防队出警到城市中心或另一边则需要更多的时间。笔者认为,即使地方小一些,地价高一些,也应尽量把消防站规划在城市适中的位置,毕竟人员密集、商业繁华地段发生火灾的几率更大,消防队早到一秒钟、一分钟,也许就可以控制一场大火发生,就可以挽回更多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是场地设置。训练场地应设置必要的体能、技能训练设施。针对旧城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需要设立普通消防站,因建成区短期内无法改造,在消防站建设用地上确实存在很大困难,难以建设普通消防站的,可以在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训练场地和辅助用房等面积,但所建消防站必须能满足消防人员执勤、学习、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是消防站建筑物设置。有条件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从长远考虑,严格按照要求修建。确实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可适当减少不常用的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必备的业务用房应有: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学习)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必备的辅助用房应有: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盟洗室、厕所等。其建筑物应不低于如下标准:
参考资料:
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3、《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
4.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按照建设标准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处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调动指挥;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消防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5.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推动全省专职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更好地发挥专职消防队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做到与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同研究、同计划、同部署、同训练、同检查、同考核、同作战、同评比、同奖惩。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大力发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制订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计划,定期召开专职消防队工作会议,部署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科学规划营区营房建设、配备消防器材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和消防队员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加强对辖区情况、重点保卫对象的熟悉,建立健全“三标图”、水源图册、灭火救援预案等执勤基础档案资料。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大力开展体能、技能、“六熟悉”、实战训练等,组织现役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实地联合演练,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技术战术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九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开展辖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根据需要调集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督促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抓好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每年对辖区专职消防队队长班长轮训一遍,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检查考核。消防中队对专职消防队开展队伍管理、训练执勤、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专职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进行
一次检查考核,并通报当地政府或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行使奖惩建议权,对在业务检查考核、正规化建设和灭火救援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接受调度、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纳入年终检查考核的内容,对措施得力、组织到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指导工作开展不经常,措施不得力,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6.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六
为规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省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提高防扑火综合作战能力为目的,以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主线,以强化教育训练为手段,以“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有活力”为标准,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现全省扑火专业化,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是今后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目标。
二、建队规划、模式、规模
(一)建队总体规划
到2005年底,全省建省属森林消防总队一支,14个森林防火重点市各建森林消防支队一支,重点火险县(70个)和万亩以上国有林场(50个)要建立森林消防大队,做到有基地、有人员、有保障;2006年有国家和省生态效益补偿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要建队;到2007年,所有森林防火重点乡镇(532个)要建立森林消防中队,153个国有林场按照规划建队。做到布局合理、联动支援、反应快速、就近扑火。
(二)建队模式、规模
1.省森林消防总队建队规模和模式
省森林消防总队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武警山东省总队合建的森林扑火专业力量。专业队队员以现役武警战士为主,建队规模400人。
2.市森林消防支队建队模式和规模
市级森林消防支队可采用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建队和当地企业建队,由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其配备森林扑火装备,市森林消防支队建队规模不少于100人。
3.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模式和规模
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设应与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机结合,有生态效益补偿的县(市、区)主要可采用建立专职队伍的模式建队,未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县(市、区),可依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当地企业建队,由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备森林扑火装备,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不少于30人。
4.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中队建队模式和规模
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中队建设,做到建队与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结合,固定管护与流动巡护相结合,制止野外用火与扑火相结合,可采用建立专职队伍、依托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当地企业或采用招聘社会劳动力的形式建队,由各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政府配备森林扑火装备,乡(镇)森林消防中队建队规模不少于20人。
5.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建设
国有林场按每一千亩一部风力灭火机的标准配备风力灭火机。有林地面积在五万亩以上的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队,建队数量不少于两支,设林区的要在林区建队;有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林场要参照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一支专业队;一万亩以下的国有林场参照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中队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建立一支专业队。
三、队伍装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1.省森林消防总队装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省森林消防总队装备背负式风力灭火机240部、对讲机120部、油锯40台、水枪600套、防火服450套、头戴式照明工具400套、灭火弹1000枚、三号扑火工具2000把。
2.市森林消防支队装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市森林消防支队装备车辆2部、车载台2部、背负式风力灭火机40部、对讲机30部、油锯10部、水枪40套、防火服150套、头戴式照明工具40套、灭火弹600枚、三号工具200把。
3.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装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应有办公和宿舍用房450平方米(9平方米/人),每队装备运输车1部、车载台1部、背负式风力灭火机30部、对讲机15部、高压水泵1组(3台)、油锯6部、水枪40套、防火服50套、头戴式照明工具40套、灭火弹500枚、三号工具100把。
4.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中队装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中队应有办公和宿舍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装备背负式风力灭火机10部、对讲机10部、水枪20套、防火服20套、头戴式照明工具10套、灭火弹100枚、三号工具200把。
四、专业消防队建设要求和布防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以各市、县(市、区)、乡(镇)和林场投资为主,国家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各市要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联合建队,装备足够数量的扑火装备。县(市、区)要把组建森林消防专业大队作为防火工作的重点,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建好森林消防专业大队。乡(镇)和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生态效益补偿金,建立护林了望队伍、巡查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把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建立抗洪抢险、应急事故救援专业队伍相结合,积极探索新的建队模式。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本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建队规模和装备标准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队伍要有固定的值班场所。已经建队的要对照标准补充完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扑火机具、防护用具,防火期内没有固定值班场所和未集中食宿的要积极争取资金,按照标准要求建队,确保2005年以前全省各重点火险县要按照标准建队,2007年以前所有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要建队。
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到就近扑救、就近相互支援。在防火期内各级要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及火险情况,提前将森林消防队伍布防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加强巡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确保就近灭火。
五、专业消防队的管理、组训和使用
(一)森林专业消防专业队伍要严格按照建制化、系统化和梯队化进行管理。
(二)各级要制定完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各级要制定森林消防专业队队员挑选、培训演练、值班备勤、岗位责任制、扑火救灾、扑火机具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四)要重视对消防队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森林专业消防专业队伍要抓好队员的扑火业务技能培训,组织贴近实战的各种演练,加强扑火安全教育训练,提高队员的扑火实战和火场自救能力。
(五)对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建立的森林消防队,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扑火演练和安全防范知识纳入部队日常训练内容,长期坚持。依托当地企业建队的要每年组织队员进行扑火和火场自救知识培训。
(六)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指挥员要每年组织进行培训,不断加强对不同地形地貌、气候环境和林相条件下扑火战术的研究,提高指挥扑救能力。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大队、各林场消防专业队和重点乡镇森林消防专业中队要24小时值班,集中食宿。
(八)对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当地企业建立的队伍,在防火期内要设立固定的24小时值班电话和值班场所,协调好和联合建队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一旦有情况消防专业队能够迅速出动。
(九)森林消防专业队物资保管、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人负责,森林防火期内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
7.2006专职消防队训练计划 篇七
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05年专职消防队练兵成果,切实提高全市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整体素质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根据省消防总队和支队的部署和要求,大队制定了《2006年晋江市专职消防队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执勤训练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晋江市专职消防队
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业务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省消防总队和支队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6 年全省专职消防队训练工作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训练大纲》为指导,以全面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为目标,以晋江市消防运动会为载体、紧紧围绕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二、时间安排
从4月1日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
三、练兵对象
全市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全体人员。
四、练兵内容
(一)业务理论学习
以理论学习提纲为基础,掌握岗位理论知识复习提纲。除此之外各岗位人员还应了解掌握以下内容:
1.专职队负责人:灭火战术原则和方法;各类火灾的规律、特点及扑救措施;训练和灭火中安全工作基本要求。重点掌握本辖区重点单位或本单位(企业)内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分布贮存情况、防火灭火措施及注意事项,尤其是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场所,在建筑结构、重点部位、固定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等方面要熟悉到位;
2.战斗员:燃烧常识;灭火基本方法、灭火战斗行动要则及安全要求;常用灭火剂理化性质及灭火原理;常用器材装备性能、用途、使用保养方法;个人防护器材装备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消防供水(泡沫)。重点掌握本辖区重点单位或本单位(企业)内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分布贮存情况、防火灭火措施及注意事项。
3.驾驶员:车、泵技术性能和操作保养方法;交通规则;单位所在城区交通道路水源基本情况;火场常用供水、供泡沫计算方法和估算方法。
4.通信员:119接处警要求和火场通信的任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情况、重点单位情况;通信管理规定和制度;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通信号码及与消防部门的联系方法。
(二)体能训练
1.100m 徒手跑;
2.100m负重跑;
3.1500m跑;
4.俯卧撑。
(三)技能训练
1.战斗员:
(1)原地着战斗服;
(2)一人两盘65毫米水带连接操;
(3)二人五盘80毫米水带连接操;
(4)分水器前水带延长操;
(5)垂直铺设水带操;
(6)射水姿势操;
(7)攀登单杠梯操;
(8)原地佩戴空气呼吸器操。
2.驾驶员:
(1)水罐泵浦车供灭火剂操作方法;
(2)吸水管连接吸水;
(3)50 米停靠消火栓。
3.战斗班:(专职队负责人和通信员必须安排其中)(1)着装登车;
(2)泵浦车单干线出三支水枪操;
(3)沿楼梯铺设水带设置水枪阵地操;
(4)手抬机动泵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操。
(四)情况熟悉
1.器材装备熟悉。各单位要按各岗位的单兵训练项目,组织队员进行强化熟悉器材装备的操作。各类器材能相互配套使用;达到人和装备的最佳结合;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熟悉。各单位要集中时间、合理安排人员熟悉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水源情况及重点单位情况,突出辖区情况“六熟悉”(即“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责任区内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责任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情况;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任务分工情况”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工作。对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场所,在建筑结构、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等方面要熟悉到位。熟悉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五)预案制作、战术研讨、灭火演习
各专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的客观情况分析火灾危险性,并针对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等单位的火灾特点适时进行战术研讨,每季开展针对性的熟悉演练不少于1次,并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队组织的灭火救援演习。专职消防队要主动接受各支(大)队的战评指导。
五、要求
(一)各专职消防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执勤岗位练兵
工作,切实将执勤岗位练兵活动作为本单位业务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专职消防队执勤岗位练兵方案,并及时上报支队司令部。
(二)严格规范训练秩序,按纲施训,确保练兵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三)严格操作规程(不明事项和操作规程可与支队司令部战训科联系),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在执勤岗位练兵期间要适当补助练兵人员的岗位津贴或训练补助(含着装损耗费、伙食费等)。
8.专职消防队培训计划项目 篇八
战斗员
1、业务理论学习。
燃烧的常识,灭火的基本方法,灭火器的使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熟悉厂内个重点防火部位情况。
2、技能训练。
原地着装,一人两盘水带连接,垂直铺设水带,沿楼层铺设水带,原地佩戴空气呼吸器。战斗班出水操,着装等车。
3、实战演习。
每周坚持开展一次对厂内重点防火部位实战演习。
4、驾驶员对车辆及装备的保养操作,熟悉厂内水源情况。
二、防火员
1、防火理论学习
掌握厂内各部位基本情况,器材分布情况以及防火措施。熟悉消防消防固定设施配置情况。
2、现场消防设施检修
9.解析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九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今社会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加强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消防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科技强警”战略、加快消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规范和指导各地消防部队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发展计划。
一、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现状
我省消防信息化建设工作起步比较晚,和全国部分省、市相比差距甚大。这也是我省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的一大原因。
1、计算机网络建设情况:
(1)总队已于1998年建成了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人手一台电脑,总队内部局域网上可以承载多种业务运用系统;
(2)总队局域网于2000年3月与省公安厅联网完毕,从而接入全国公安网;总队与省厅联网的线路是6芯光纤,可以实现总队至省公安厅的语音、图象、数据等多种形式的通信;
(3)支队目前自己建有局域网的有广州、佛山、深圳、珠海、肇庆、惠州、韶关、清远、云浮、中山、江门、茂名;但各地局域网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支队已经整体规划,全部联网,有的支队只是联了几台机;
(4)总队与所属各支队尚未完全联网,目前只有广州、佛山、深圳、珠海、肇庆、惠州、韶关、清远、云浮、中山、汕尾、茂名、梅州、江门支队已联网完毕。联网方式都是采用支队与当地公安局相连,接入公安网,从而与总队相连。
2、办公自动化和业务软件应用的情况
(1)公安部下发的软件,如“火灾统计”、“财务管理”、“被装管理”等共11个软件,目前总队和支队正以单机的形式使用,数据传递依靠软盘的邮寄,方式比较落后;(2)总队98年开发了一套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但使用情况不好;
(3)总队后勤部于2001年6月开发了一套后勤部规范化软件系统,目前正在使用;
(4)除广州、惠州、韶关、深圳、珠海、中山、佛山等7个支队自行开发或协助开发了部分办公自动化软件外,其余支队没有软件在运行;
(5)总队和各地接入公安网的支队,都没有开发出一个比较好的消防网页接入公安网;
(6)总队警务规范化办公室开发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消防业务窗口处理软件,可在互联网上进行消防业务的查询、申请、审批等业务。目前已在总队和各支队的窗口安装。3、119消防指挥调度中心建设情况
(1)总队于2000年建立了一个省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但由于与支队的联网尚未完成,所以未能发挥大的效用;
(2)已按规范完成119指挥中心建设和改建第一期工程的有广州、深圳、汕头、佛山、珠海、惠州、肇庆、韶关、江门等9个支队,这些支队都具有119报警服务台和功能不等的调度指挥系统;(3)其余支队按三年通信发展计划于明年或后年完成。
4、无线通信设施建设情况。
(1)目前只有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支队使用自己建立的800MHz无线通信系统,进行话音通信、火场指挥;
(2)佛山、东莞、珠海、汕头、惠州等部分支队依附当地公安局的350MHz常规网,使用总队分配的频点进行无线电通信;
(3)多数支队119指挥中心、无线通信不能实现呼叫到大队或县一级的火场指挥员;
(4)部分支队直接使用公安局分配的频点或设备(对讲机)作为日常执勤和灭火救援的通信工具;有的支队就只有几部公安局借来的手持对讲机作为日常执勤和火场使用,个别支队无线通信系统还没有建立。
二、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信息网络建设需全面加快和充实完善。必须尽快实现总队、支队、大队三级联网的目标。(2)现有业务应用软件远不能满足消防部队整体建设的发展要求。全省消防部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应用体系,信息共享程度和利用率较低,无法适应信息化网络的发展方向。
(3)通信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现设施陈旧老化,技术落后,容量不足。急须按照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尽快建立功能完备、先进高效、实用的城市消防计算机通信调度指挥系统,以保证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灾中进行快速、准确、不间断的作战调度指挥的能力;
(4)消防信息化建设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半数以上支队网络基础建设普遍滞后、电脑人均拥有率还相对较低。信息化经费投入差异大。各地消防信息化建设发展极不平衡。这种差异使得全省的全面建设和统一部署只能分步、分点进行,影响了全省的统一发展;
(5)信息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管理机制亟待健全。造成我省部分支队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专业的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全省除广州、深圳、珠海、惠州、韶关、东莞、肇庆、汕头等少数支队有正规的编制和相对固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外,大部分支队没有落实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严重影响了当地消防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各业务信息系统难以推广、应用,已建立的信息通信网络也得不到正常的维护和保障。
(6)消防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公安其他警种、社会其它部门及行业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时代要求。
三、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的建设原则
由于消防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计算机通信网络、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应用、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内容,建设过程必须符合“金盾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并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性
为保障和协调系统整体建设的步伐、兼容性及发挥综合效能优势,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点带面、稳中求快地推进全省消防计算机通信网络和消防信息系统建设。网络通信协议、数据标准和各类技术规范必须遵循国际、国内和公安部有关的技术标准,能够兼容不同厂家的产品,具有开放性。
2、先进性
系统建设要符合当今计算机及通信技术发展潮流,保证系统技术的先进性。采用技术领先且成熟的产品和方案,保证系统的高性能和高效率。
3、拓展性
系统建设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包括现有网络、计算机、应用系统及数据),保护现有的建设投入,避免浪费,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今后如何向更新的网络技术过渡,具有可扩充性和可发展性。业务应用系统应不仅能够满足目前消防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还要充分考虑业务和数据量的增长,使其具有相应的适应性和拓展能力。
4、实用性
坚持“应用为魂”的指导思想,系统设计应以消防业务需求为出发点,紧紧围绕防火、灭火中心工作,力争全面而重点突出。应用过程中坚持以应用带发展,以效益促应用;建设过程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系统资源和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保证以业务应用和技术可行为前提,选择易于使用和维护的软件和设备。
5、经济性
在考虑消防业务需求和投资规模的基础上,力求节约经费,以达到最佳性能价格比和最优的平衡点。
6、可靠性
系统应具有备份、冗余等功能,选用高可靠性设备,采用高可靠性技术和备份技术。
7、安全保密
系统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障网络安全、系统稳定,信息存贮、交换安全。
8、开放性
在网络、主机、数据库和软件开发等方面选择基于国际开放标准的系统,保证系统之间的连通性和互操作性,能够兼容不同厂家的产品。
9、可管理性
系统应具备统一的管理平台,对应用系统提供不同层次的管理手段,便于全方位监控,保证整个系统灵活、稳定和运行可靠。
四、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消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落实“科技强警”的战略决策,充分利用实用有效、可靠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及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建成并不断完善以防火、灭火信息为核心,综合各项消防业务的全省消防通信网络和消防信息系统,实现消防业务办公自动化和消防业务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通过信息化建立消防部队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消防部队预防和处置火灾的战斗力,优化消防业务工作流程,实现消防业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从技术角度讲,消防信息化就是最终要达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均能按需充分利用消防信息这样一个根本目标。
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实行总队统一规划,各地分步、分点实施的措施,具体规划如下:
1、计算机网络建设:
各支队局域网建设和全省联网同时进行。
(1)各支队局域网建设从现在着手进行,尚未建立局域网的支队必须于2002年底前完成局域网的建设;
(2)2002年3月底前,各支队必须联入当地公安网,从而达到与总队联网的目的;尚未建立局域网的支队可以单机形式联入公安网,使得总队与各支队的网点能全部开通;
(3)2002年5月底前,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惠州、江门、东莞等8个支队要作为信息化建设先行点,实现与总队的联网和局域网建设,并实现所属消防大队要实现与支队、总队的联网;(4)2003年底前,所有的大队都必须联入公安网,实现全省的三级联网(总队-支队-大队)2、119指挥中心建设
119指挥中心的建设本着面向实战、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先进的现代化通信、计算机网络等软硬件平台,达到“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的有机结合。具体目标如下:
(1)在2003年底以前对总队现有的指挥中心进行完善、充实,建成集消防业务、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电子地图、动态信息、图象实时传送、电视会议、移动通信车指挥等系统于一体的指挥中心,并和各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联网。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目标,切实提高我省消防部队的战斗力;
(2)各市消防支队2003年底以前,根据国家标准要建成计算机集中接警、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图象监控、电子地图、动态信息和消防业务信息查询等系统于一体的119指挥中心。具体时间进度为:
(3)已经建立指挥中心的支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对城区执勤点集中受理火警覆盖率达100%;
(4)各市消防支队、独立接警的大队的无线350MHZ常规网也应在2003年前全部建成;
(5)有条件的支队应积极配备消防通信指挥车,增加各种通信手段,配合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火场的计算机远程指挥。
3、信息化应用软件系统的建设
消防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容极多,涵盖的面较广,所以信息化系统的开发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可优先开发重点的、急需业务应用系统(如消防监督业务软件),并确保系统的整体性、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以及发展的可持续性。
消防信息化管理系统由总队牵头统一开发,成熟一个,使用一个,推广一个,使得全省的消防业务能有一个统一的平台。
1、公安部下发的各种软件系统照常使用,全省联网完成后,数据传输就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同时,总队将组织人员对这些系统进行数据挖掘,使得这些系统可以和现有的信息化系统结合;
2、各支队、大队的业务受理窗口都必须安装总队开发的“消防业务窗口处理软件”投入使用;
3、2002年5月底前,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惠州、江门等8个信息化建设先行点,要完成总队统一开发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防火监督业务管理软件的安装和使用;
4、2002年底前,全省其余各支队要完成防火监督业务管理软件的安装和使用;
5、2002年底前,8个先行点要完成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安装和使用;
6、2003年底前,全省所有支队要完成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安装和使用;
7、各地联入公安网后,必须尽快开发自己的网页挂入公安网;
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无纸化办公”,内部的文件、会议请示等的报告、审批、归档、收发均通过网上进行,总队机关可通过网络随时检查和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及时掌握各支队、大队的报建、审批等防火监督办公业务流程工作状况,实现全网信息共享。
五、我省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根据省公安厅金盾工程实施方案和我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计划,我省消防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为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制定措施如下:
1、加强领导,总队调整消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雷盛武总队长担任,陈积德副总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有张培端参谋长、苏志强主任、董贵龙部长和林楚国部长;下设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由卢小平副部长任主任,楼兰任副主任,成员有王岫珍、吴劲松、李玉龙、马锦洪。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信息化工作。
2、支队级成立相应的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支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派专人专职(最好是精通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干部)负责本支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和计划方案,协助总队信息化小组开展工作。
3、各支队要明确负责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网络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计算机应用开发规划、网络资源的配置管理,组织实施计算机应用培训,帮助业务部门搞好业务上网工作。支队机关和各业务部门要明确1-2名信息资源管理员,负责支队和本部门网上信息发布、公文流转任务。
4、信息化软件系统由总队统一组织开发,然后下发各支队。目前,总队正在广州支队抓规范化建设试点,信息化建设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广州支队现已开始办公自动化软件的部分使用。总队拟把广州支队开发的业务软件和办公自动化软件作为样本,推广到全省。在开发期间,总队成立指导组,参与软件的开发活动,希望建立一套具有广东特色的、全国一流的业务软件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总队指导组的成员有:卢小平、刘胜、沈奕辉、楼兰、黄珂、吴劲松、崔勇、郭腾亮、黄荣周。并在支队信息软件的平台上开发提升一套总队级的办公自动软件。
5、总队在中山支队进行119指挥中心建设的试点,建设一个符合公安部下发的城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规范的119指挥中心,并在中山支队119指挥中心软件的基础上提炼出一套适合全省119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软件,在全省推广,为最终全省119指挥中心联网打下基础。
6、总队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培训各支队的信息员如何联网、如何安装软件,如何使用系统等基本技能。
7、全省消防机构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干部必须提高电脑使用技能,做到熟练、准确使用各种应用软件系统,使得信息化建设能充分发挥作用。
六、几点说明
1、根据《全国公安消防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应按A类总队标准建设,各级网络中心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总队机关:
1)设服务器4台以上(①www、②SQL、③EMAIL、④FTP及DNS、MEDIA)
2)备份设备(磁带机或外接磁盘组)
3)00M/1000M网络,硬件防火墙
4)入侵侦测软件
5)CISC036XX或华为36XX(★:CISC075XX或华为NE08)支队机关:
1)服务器2台以上(①www及FTP、②SQL)
2)数据备份设备
3)100M/1000M网络,硬件防火墙
4)EMAIL(★)
5)CISC026XX或华为26XX)(★:CISC036XX或华为36XX)大(中)队:
1)10M/100M网络
2)CISC016XX或华为16XX(大队)(★:CISC026XX或华为26XX)
2、各地联入公安网目前由总队统一跟“盈通网络”公司签定协议,租用2M光纤线路。
3、各地选购设备采用统一规格,方案建立后报备总队信息化办公室,以便预留接口。
4、各地局域网建设必须考虑全省联网因素,采用开放式接口,统一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软件运行平台,具体标准和技术参数由总队信息化办公室另文下发。
5、各地联入公安网必须提高安全因素,已联入公安网的计算机不得同时接入外部网络(国际互联网)。
6、全省联网信息安全措施也管理规定近期将另文下发。
七、经费保障
消防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属地方事业性开支,各地消防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同时,总队争取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以充分发挥部队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消防信息化建设是新世纪消防工作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工作。各支队应充分重视消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加快发展。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得到经费、人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同时,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既要使各级干部了解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设,帮助他们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学会基本的网络操作和应用技能,还要着重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今后网络正常运行管理打好基础。各地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注意发现和研究遇到的新问题,积极探索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信息化建设与消防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对消防信息化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总队也将组织制定有关建设标准,并依据标准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考评、验收,以推动各地落实经费、设备和人员等各项工作,保证消防信息化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10.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篇十
第101号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5年3月20日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1—
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24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6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在现有消防队有效保护范围外的下列区域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二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三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依托公安派出
—2—
所或者其他机构建立。
消防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应当在该区域内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按照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3—
制式服装以及标识。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保证18人以上执勤;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保证12人以上执勤;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保证3人以上执勤。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一级、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有接处警终端,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臵、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执行灭火以及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岸)费、车船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臵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臵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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