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解读(精选4篇)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解读 篇一
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小我私人储存账户所有转移,“职工”转“住民”年限可折算;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时,应通过职工本人具名确认并公示 ;上半年研究生住房津贴申报事变已启动……7月9日下战书,青岛市人社局副局长刘卫国做客民生在线,和网民举办在线交换,刘卫国副局长对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相干题目给网友举办了讲授。
1、城乡养老保险跟尾,年限咋折算?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题目是当天网友较量体谅的题目。有网友问,国度从7月1日起公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跟尾转移,然则原胶南这里,他7月1日去办保险的处所问,说没接到关照。
刘卫国复原说,本市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近期已拟定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包办规程》,今朝正在举办措施测试及营业培训事变,近期可以开展此项事变。
尚有网友问,他是农村户口,原本在单元入了2年的社保,自至今再也没入,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新政,是不是可以转入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里?
刘卫国回覆说,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在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划定的法定退休年数后,可以申请治理城乡养老保险跟尾手续;参保职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归并累加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所有转移,并累计计较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刘卫国说,市民可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干质推测户籍地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镇)保障中心治理住民养老参保手续,凭证全省同一划定,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缴费尺度全市同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个中,100元档次仅限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公积金缴存基数咋定的?
有网友问,青岛市每年宣布企业人为指导线,但在执行落实中,是否带有逼迫性的?主管部分有无查核企业落实最低指导线的详细法子?
刘卫国复原:按摄影关劳动保障法令礼貌划定,企业该当在当局宣布人为指导线30日内,拟定落实人为指导线实验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存案。企业未按划定将落实人为指导线实验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存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给以告诫,责令期限纠正。
青岛市连年来按划定调解了最低人为尺度,20六区月最低人为1500元,四市月最低人为1350元;六区月最低人为1380元,四市月最低人为1220元;20七区月最低人为1240元,五市月最低人为1100元。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付出的人为不得低于内地最低人为,违背本划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人为。
有网友提问,单元此刻缴存养老保险跟公积金的基数为什么会比他们的现实岗亭人为低1500多元?刘卫国回覆,按照现行政谋划定,企业从业职员以本人上年度的月均人为作为今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个中,人为额高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60%的,以60%为基数。每年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时,应通过职工本人具名确认并公示 ,若以为单元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可向社会保险审核部分反应。
3、家住青岛的研究生能申领住房津贴?
有网友问,他的单元以研究生是青岛当地工钱由,不给发研究生住房津贴,怎么办?
刘卫国回覆:按照《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津贴有关题目的关照》(青人社字〔〕121号)文件划定,2012年往后结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海内研究生,调派期内涵青就业的,须与用人单元通过“青岛市高校结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诲厅高校结业生就业网”签署就业协议,且报到证调派到用人单元,结业生户籍落入本市,且吸取单元为结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 、医疗 、赋闲、工伤和生养保险的;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2012年以其后青就业,具有本市户籍,且地址单元为其缴纳“五险”的可享受研究生住房津贴。文件中并未对生源地有所限定。
记者获悉,2014年上半年研究生住房津贴申报事变已启动。详细申报流程及各区市的申报时刻可登录青岛市高校结业生就业信息网“重要关照”栏查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0532-68611002。
4、停息缴费后能换领新社保卡吗?
前段时刻网上呈现了耽误退休年数的消息及退休年数表格,就此,有网友提问:表格是真的吗?国度真的已出台了耽误退休年数的政策了吗?对此,刘卫国做出复原,关于耽误退休年数题目,国度有关部分正在调研。今朝青岛市人社局还充公到耽误退休年数的文件。
尚有网友问,他有社保卡,可是几年前本身成为自由职颐魅者,此刻暂且没有投保,叨教怎样换领新社保卡?刘卫国说,凭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换发相干划定,停息缴费职员暂且不能换新版社会保障卡,待续保缴费后再按划定治理新版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青岛市人社局2014详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步伐》]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解读 篇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适应流动性”的具体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意义重大。
(二)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任务。农业转移人口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样处理,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将不断扩大。当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了2.6亿人,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权益,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全面领会《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行职工与城乡居民既有衔接、又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在保持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础上,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二是顺应发展大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是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顺应这一发展大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衔接政策应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暂行办法》应从维护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大框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相互衔接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弹性,首先搭建起一个大的政策框架,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按照上述原则,《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现两种制度衔接
目前,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决了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尽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成为重点。《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二)保障个人权益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暂行办法》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既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三、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时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衔接条件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五)资金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考虑:一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二是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九)经办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十)信息查询
3.开平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动静 篇三
从本年7月1日起,开平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从每月65元调解为每月80元。这是继开平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在从每月55元调解为每月65元后的又一次调解。另外,从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以下简称《暂行步伐》)正式施行。《暂行步伐》的出台,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跟尾题目,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公道活动,保障宽大城乡参保职员的权益。
一、合用范畴
《暂行步伐》合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二、转移跟尾时点和前提
《暂行步伐》划定,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三、转移资金和缴费年限计较
参保人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能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所有转移,归并累计。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归并累加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实施,进步劳动者参保缴费的起劲性,勉励参保人出格是农夫工多缴费、长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报酬,并扩大养老保险的包围范畴。
四、一再参保、领取报酬的处理赏罚
《暂行步伐》划定,若在统一年度内呈现一再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时段缴费,将一再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退还本人。对付参保人一再领取报酬的,优先保存报酬程度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终止并扫除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对付一再领取的城乡住民基本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假如各人对身边的社保存在迷惑可能对社保事变故意见提议,可拨打开平市社保部分热线电话2212028咨询,可能登录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派别网站查询。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解读 篇四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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