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2024-10-01

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12篇)

1.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一

荥经县叶家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叶家湾煤矿

安全管理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一、检查评比办法

1、每月进行一次各专业及矿井自评。对每月自查记录存档,做为年度各专业和年度矿井考核依据。

2、统计全年各月标准化自检评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以此为依据申请复查验收。

3、主管安全管理标准化复验工作的部门最终核定的矿井及专业等级为本年度矿井和专业等级。

二、奖惩制度

1、对月评定时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在矿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中兑现,凡达矿定目标的该专业负责人的工资上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超一级在此基础上增加5%;专业所属班组达矿定目标的该班组的计件工资在原工资计件基础上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超一级在此基础上增加5%。

2、对月评定时未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惩罚:在矿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中兑现,凡未达矿定目标的该专业负责人下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下降一级在此基础上增扣10%;专业所属班组未达矿定目标的该班组的计件工资在原工资计件基础下浮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组成部分的10%,每下降一级在此基础上增扣10%。

3、对年评定时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专业负责人,奖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5%,每超一级增奖5%;班组奖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10%,每超一级增奖10%。

4、对年评定时未达矿井制定目标的专业进行惩罚:对负责人,惩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5%,每下降一级增扣5%;班组惩全年安全管理标准化工资的10%,每下降一级增扣10%。

5、主管部门复查验收时,达矿井制定的相关等级部门,矿井另行制定奖惩办法。

叶家湾煤矿 2016年4月1日

2.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二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篇三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各基层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司依法对各基层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到位。

三、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

四、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对造成火灾的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对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安全工作监控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考核制度适应于镇人民政府对各个村(社区),镇属区域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工作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事故控制主要考核各项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达。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部门单位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

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将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工作优秀单位,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70分至79分为安全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为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另作专项考核。

第七条:考核为优秀和先进的单位,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内不得评先评优,并追究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考核结果为70分以下的。

(二)所属单位或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所属单位或辖区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伤亡事故的。

5.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五

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方针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切从安全出发,并放在首位,以规范员工按标准化作业和确保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为目标,不断推进作业环境的改善,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并以追求零工伤、零职业病的安全健康为目标。

(二)方针目标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为确保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每年度集团公司安全方针及目标管理方案的制订,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各部门进行承接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的落实要求进行分解展开,以确保全年安全方针目标管理得到全面的施行。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0; 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率:0;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0; 一般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起数:0; 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件起数:0;

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起数:0。

(四)主要措施

1、安全资金投入

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投入年度计划(安全、财务资产部参与),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财务资产部设立专门的安全投入台帐,安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执行严格的使用计划,不得挪作它用,安全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安全资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合理使用。

2、危险源管理

危险源管理按“1+3监控法”实行管控,形成危险源动态管理机制、危险源持续改进机制、危险源评审机制。每年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危险源进行评审。

3、安全教育

(1)安全管理部领导及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率为100%;

(2)项目部班组长、工区长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率为100%;

(3)新员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落实新员工“传帮带”责任制上岗率为100%;

(4)调岗、复工员工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后上岗率为100%;(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管理

部负责组织培训,特种设备维修资格证由设备材料部组织培训,汽车驾驶证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培训)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上岗率为100%;

(6)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经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定人定岗上岗作业率为100%;

(7)全员职业卫生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率为100%;

(8)满一个月新员工安全操作规程再教育率为100%;(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率为100%;

(10)具有较大的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安全健康警示标识、警示说明率为100%。

4、特种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管理

(1)采购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压力0.1MP以上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率为100%;

(2)特种设备使用前,按规定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投入运行率为100%;

(3)在用特种设备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率为100%;(4)交通运输车辆年检率为100%。

5、安全检查

(1)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违章作业行为的及时纠正处理率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率为100%;

(2)集团公司各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员工安全自查、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违章作业行为的及时纠正处理率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率为100%;

(3)各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消防保卫人员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违章作业行为的及时纠正处理率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率为100%;

(4)各部门落实专人对设备设施和吊绳吊具进行点检和专检,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率为100%。

6、安全制度建设

(1)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率为100%;

(2)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的签订率为100%;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消防演练的实施率为100%;安全管理部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必要时及时修订。

7、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和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1)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消防预评价、验收评价通过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验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率为100%;

(2)建筑工程施工、设备设施改造和安装、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施工审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合格率和施工作业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率为100%,教育率100%;

(3)设备设施安装改造施工作业前经安全、消防设计预评价,施工完成后经专项安全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8、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方安全管理

(1)外来运输单位、车辆及人员的相应资质合格率和进入我公司作业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率100%,教育率100%;

(2)生产作业现场卫生清理单位及人员的相应资质合格率和进入我公司作业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率100%,教育率100%;

(3)因生产工作需要,外包内做单位及人员的相应资质合格率和进入我公司作业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率100%,教育率100%;

(4)外来单位设备安装、调试及人员的相应资质合格率和进入我司作业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率100%,教育率100%;

9、集团公司、分公司及项目安全管理部对相关方按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管。

10、安全生产活动和班组安全建设

(1)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会议,定期分析总结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个月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安委会委员主要成员和相关人员出席率不低于85%;

(2)各部门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分析总结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书面记录);

(3)班组安全建设按照《班组安全台帐》的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详细记录。

11、职业卫生管理

(1)员工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率100%;

(2)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率100%;(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执行率100%;

(4)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为100%;(5)生产作业场所的抽风、除尘、排毒、降噪、排污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为100%;

(6)职业病诊疗、康复治疗率为100%;

(7)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率为100%,并经常督促员工按规定正确使用;

12、工伤事故管理

(1)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率为100%;

(2)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率为100%;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率为100%。

13、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率和持证率为100%;

1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齐全。

(2)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率100%。(3)加强对劳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员工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劳动防护用品有效性进行评审。

二、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确保安全方针、目标的实现,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真正达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把安全方针、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贯穿于施工(工作)全过程,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方针、目标考核对象:

1、公司负责生产的主要领导,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全体职工。

2、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自评、互评和各部门考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施工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班、组长,财务统计人员、食堂人员、采购员、机操工、电焊工等。

4、工会有关安全管理监查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部GB5306—85标准,特种作业人远《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和《安全考核评分标准》结合个人的安全岗位职责具体对照条件,进行评定分值。

(三)、考核程序:

集团公司集中自评、互评和项目部考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1、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和项目部考评,将评定结果报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

2、施工技术人员,由公司总工程师划片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和部门考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3、其他人员,由施工现场项目正副经理,施工技术员,安全员组成的安全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奖罚与工资奖金挂钩,分级实施奖惩兑现。

6.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六

1 做好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1.1 做好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

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整个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系统是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保障之一, 对避免和减少煤矿井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好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保障电气设备正常、可靠运行;二是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电气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贯穿于从选型、采购、入库检验、安装调试、使用、检修、事故调查、处理等生产全过程。该系统由“软件”和“硬件”及“人”三部分组成。“软件”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法规, 各类设备管理, 安全用电检修等规章制度。“硬件”是指: (1) 能对电气设备入矿进行安全、性能等综合检验的仪器、仪表; (2) 安装、维修电气装备时使用的各类保安工具; (3) 为避免事故而设置的各类保护器具。“人”是系统工程中最主要的因素, 因为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都要靠人来掌握和使用, 一般情况下, 人为因素是安全管理系统失败、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1.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众所周知, 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狭窄、潮湿、场所多变, 电气设备搬迁频繁。由于这种特殊的环境, 如果管理不善, 很容易造成设备完好率低, 设备带病运转, 因而造成事故。根据煤矿企业目前安全生产实际和现状, 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1.2.1 避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触电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电击指电流通过人体造成内部器官损坏, 导致残废或死亡。电伤指电弧对人体表面造成灼伤。

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过程中, 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

(1) 使人体不能接触或接近带电体, 如采取栅栏门隔离、设置闭锁机构等;

(2) 设置保护接地;

(3) 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中, 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4) 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

(5) 维修时使用保安工具。

1.2.2 避免发生电网漏电故障

漏电可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种。前者指电网某一处发生漏电;后者指某条线路的整体绝缘水平降到安全值以下。漏电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 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 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 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避免电缆、电气设备浸泡于水中, 防止挤、刺刮而使电缆损坏;

(2) 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毛刺;

(3) 不增加额外部件;

(4) 设置保护接地;

(5) 对于电网的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6) 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2.3 避免电网过流故障

过流会使电气设备绝缘老化, 降低使用寿命, 造成电气设备烧毁, 引发电气火灾, 引爆瓦斯、煤尘。

预防措施主要依靠日常检修和巡回检查。

1.2.4 避免电气设备失爆

在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中, 由于电火花等电气设备失爆引起的瓦斯和煤尘事故占有较大比例。为了满足煤矿井下需要, 国家制定了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各种类型防爆设备的防爆措施不同, 必须依据国家标准GB3836执行, 保证各类防爆措施有效。

1.2.5 避免矿井监控系统失控

安全监控系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设备, 也是机电安全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矿井监控系统是煤矿高产、高效、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环境安全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控有关气体 (CH4, CO2, O2, SH2等) 浓度、风速、负压、湿度、温度等数据及风门、风窗主要设备开闭状态, 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及风电闭锁控制等。近年来, 由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失灵, 监测不连续, 或监测数据不准, 导致发生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

2 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

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对人、财、物资源合理配置, 从而建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系统, 并使之正常运转起来。

1) 根据有关规定提足用好维简费和安全费用, 加大矿井安全投入, 提高矿井装备水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建[2005]168号) 文件关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 提足用好维简费和安全费用, 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台帐, 按照规定使用, 不得随便挪用, 不得超范围列支。

2) 建议认真执行《关于下达煤矿强制报废的设备和工艺 (第一批) 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的要求, 对矿井在用的属于强制报废的设备和工艺认真排摸, 按照规定要求尽快予以更新。

3) 组建专门的电气设备安全监察队伍, 其工作职责是监督、检查电气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以避免人为因素引发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失控、失效。

4)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类电气设备台帐、卡片、采购标准、出入库管理、安装调试、维修、检修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 从制度抓起, 从基础管理抓起。

5) 建立电气设备采购制度和标准, 并附以必要的检测, 确保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

6) 认真做好电气设备的采购、检测、安装调试、检修、维修等人员的技术培训, 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同时制定岗位责任制, 全面提高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工作水平。

7) 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要求配备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同时要注意厂家的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问题。

8) 合理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 检修、维修工具和备件, 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9) 重视和加强日常巡检、维修和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问题, 把重大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0)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3 煤矿安全评价的依据和评价重点

根据目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实际,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规定、规程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按照安全评价的特性和要求, 对煤矿电气设备的安全评价应侧重于以下方面。

1) 检查煤矿企业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提取标准。在现场安全评价过程中, 应认真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和帐薄, 对主要电气设备应查看其购置发票和入库相关凭证。

2) 检查煤矿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目前, 国家煤炭安全标志认证中心颁布了16类设备的16项标准, 其中大多数是煤矿电气设备的标准。煤矿企业是否认真执行上述标准, 对于搞好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检查煤矿企业电气设备选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定。2001年以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颁发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及一系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煤矿企业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在矿用电气设备的选型上, 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 对列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的产品, 购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无标志产品入井。

4)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 对部分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煤矿部分电气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如, 矿井主扇、压风机、主排水泵等要定期进行性能测试, 定期进行远方漏电试验, 接地电阻测试, 井下开关保护插件测试等。

5) 检查电气设备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复杂和多变,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等重大隐患并不足为奇。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事故隐患, 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隐患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治理, 并做到了隐患整改的“三落实”, 即任务落实、时间落实, 责任落实。

6) 依据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的10个方面, 逐条对照, 分析企业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对企业在电气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图纸、台帐、日常检查和维修记录、设备的采购、入井、检测检验, 设备运行、调试记录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7) 检查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情况。煤矿企业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岗位大多为特种作业。如井下电钳工、主排水泵工等, 这些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同时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否则, 极有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 给煤矿企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也给安全评价工作带来了难度和挑战。因此, 煤矿安全评价应该立足当前, 面对现实, 根据企业安全现状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现实, 在电气设备现场安全评价方面, 应重视对煤矿企业电气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及企业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日常检查记录、台帐、隐患排查等诸多环节的分析和检查, 逐条查找、认定煤矿企业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提出对策措施, 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起到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摘要:论述了环境条件对煤矿电气设备安全性的影响, 提出了在煤矿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工作中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和注意事项的建议。

7.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篇七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卫生检查力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所有单位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对相关问题负责提出奖惩的建议。

3.2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问题按规定进行奖惩。

4、任务要求

4.1职业卫生检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基本任务是:

4.1.1发现和查明各种职业卫生隐患,督促整改;

4.1.2监督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2职业卫生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检查外,还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

4.3职业卫生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4.4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形式与内容

5.1综合检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公司、车间、班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车间级每年不少于12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1次。

5.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4次,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防护器材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等专业检查。

5.3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工人上岗应对本岗位的防护器材认真检查并进行交接班,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5.4检查内容

5.4.1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5.4.2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5.4.3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5.4.4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5各部门、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6、隐患整改

6.1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轻微、一般职业卫生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整改。6.2重特大职业卫生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有关隐患评估的规定和办法及时组织评估,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报安全部登记备案。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职业卫生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职业卫生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职业卫生隐患的评估,编制职业卫生隐患评估报告书,隐患所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职业卫生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治理期限和目标;

b)治理措施;

c)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d)应急救援预案。

6.4自发现重特大职业卫生隐患之日起15日内,由安全环保部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

6.5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职业卫生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治重特大职业卫生事故发生。

6.6 对严重威胁职工健康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做到“四定”、“四不推”(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来源、定整改期限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记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奖惩

7.1 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级领导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由总经理与各公司级分管领导签订,公司级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各部门再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与部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人;

7.2根据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7.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部提出考核意见交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8.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八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立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威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9.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 篇九

1 气源测试

将包括模拟肺的呼吸机管路与呼吸机连接好, 选择控制吸气模式, 潮气量设为 7.5 L以上, 分别将氧浓度设定为100%或21%, 分别观察氧气气源和空气气源的压力有否下降严重, 机器有否出现气源低压报警。

2 漏气测试

用手将Y型接头堵住, 观察机器气道压力表的摆动, 正常只可以有些许变动, 否则为呼吸管道气密性不好, 有漏气情况发生, 可用逐步分离的方法对呼吸管路和机器作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3 报警系统的测试

当病人的呼吸参数指标发生变化超出报警范围, 机器应立即发生声/光报警, 提醒临床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我们可用简单方法试验呼吸机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1) 气道压力上限报警测试。

在吸气时用手捏压模拟肺, 使回路压力高于设定上限, 机器报警, 松开手后报警消失, 机器恢复正常。

(2) 潮气量报警测试。

逐渐调大“分钟潮气量下限”数值, 等待若干次呼吸, 直至声光报警, 调小“分钟潮气量下限”值至原值, 报警消失, 一切恢复原状, 说明该报警功能正常。同样方法可以检测到呼吸机“分钟潮气量上限报警”是否正常。然后可在通气管道Y型接头部分接上潮气量校正表, 观察该表的测定值是否与设定值一致, 若误差超过10%, 必需按机器操作介绍进行校正。

4 病人呼吸暂停报警测试

取下模拟肺15 s后, 观察机器会否发出病人呼吸暂停报警 (通常会先有潮气量下限报警) 。再接上模拟肺, 呼吸回路恢复, 机器正常呼吸几次后报警消失, 机器恢复正常。

5 触发灵敏度测试

把呼吸机改为辅助吸气模式, 把触发灵敏度设定为-0.2 cmH2O, 然后手动挤压并慢慢释放模拟肺, 产生一个吸气负压值, 当该值达到触发灵敏度设定值, 呼吸机应能被触发, 提供一次辅助吸气, 再依次改变触发灵敏度设定值, 若都能被触发, 提供辅助吸气, 则说明机器的灵敏度触发功能正常。

6 PEEP测试

将PEEP值设定为5 cmH2O, 待机器工作稳定后, 观察机器呼气末气道压力显示值是否与设定值一致, 若相差太大, 则必需进行压力校正。可分别设定不同的PEEP值进行多次测试。

7 氧浓度测试

在通气管道中接入氧浓度测定仪, 观察氧浓度测定仪的测量值是否与呼吸机氧浓度设定值一致, 正常时误差不应超过5%, 若校正后氧浓度值始终偏低或校正后又很快降低, 则应考虑更换氧电池。氧电池的寿命通常只有一年, 质量好的可以使用接近两年。

8 断电检查

当外界意外断电时, 机器应立即报警, 这是机器一个很重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关掉外部电源, 机器开关保持开启状态, 观察机器会否发出声/光报警。通过上述检查后, 继续让呼吸机运行一段时间, 观察机器参数有否发生变化, 若一切正常, 就可投入临床使用。

我院常用的呼吸机机型为德国西门子的900C呼吸机, 使用多年, 工作稳定, 性能良好, 故障较少, 现将其几个常见故障简述如下。

故障一:气源不足, 机器气源低压报警。

分析与检修:观察空压机和氧气压力 (有条件的可使用气压表或测量仪) 。低于0.2 MPa判断故障可能在空压机和供氧系统, 如果供氧压力正常, 故障可能在主机的气路上, 此种故障现象大都由空压机故障引起, 各种呼吸机的空压机大同小异。故障率都很高。主要表现:个别器件损坏或老化引起漏气, 气泵不启动。空压机滤水不好, 使压缩空气水汽过高, 产生凝集, 造成压缩空气堵塞使气流量和气压不足。大都也可能是空压机的接口、管道、滤水瓶、压力调节器及气泵的金属膜片老化或损坏造成。这些都属于易耗品, 容易老化, 应定期更换。气泵不启动或工作一段时间停机应检查供电电压是否正常、排气扇是否停转。如果排气扇不工作, 故障可能因排气扇停转而引起箱内温度上升。气泵处于过热保护状态。如排气扇工作正常, 气泵不工作, 可能为气泵的轴承和线圈损坏。

对于以上情况, 应定期检查空压机滤水部分的电磁阀、滤水瓶, 定期更换滤水膜, 否则, 会造成压缩空气水汽过高, 容易使连接的管道或器件有水凝集, 不仅引起堵塞, 而且缩短主机部分器件的使用寿命, 如空氧混合器、传感器等。特别是国产的空压机, 滤水部分不过关, 常出现此故障, 建议加一个滤水瓶。

故障二:设定的每分钟吸气量与每分钟呼气量表的读数有较大误差, 严重时甚至满量程。

分析与检修:怀疑机器呼气流量传感器有问题, 造成此故障的原因主要是使用、保养不当所致。当病人管路安装位置过高, 集水杯的积水没及时清倒, 造成水汽回流, 或流量传感器上的金属网缺少保养, 沾有污垢和分泌物, 引致当气体流动时, 金属网产生较大的阻力, 使气流更多地流向测量通道, 从而产生较大的呼气潮气量。处理方法:将传感器浸泡在70%的酒精中1小时, 必要时用棉签等柔软物清除金属网上的污垢, 然后自然风干。若清洁后仍不能排除故障, 可将它与吸气流量传感器互换位置并调平衡, 若故障转移出现在吸气管路上, 则可判断该传感器损坏, 需要更换。为延长流量传感器寿命, 使用时应注意:患者管路安置位置不宜过高;蓄水瓶要及时清理, 否则会使水汽回流导致传感器损坏;仪器使用前应预热, 不然会造成水汽凝集;要定期清洁, 更换传感器的网塞等。

故障三:空氧混合器无漏气无卡住现象, 但输出气量小。

分析与检修:造成这种故障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压缩气泵内积水器排水不畅, 使水分随气体送至空氧混合器高压气源入口, 水垢堵住了入气口中的金属柱状过滤器, 影响了进气。二是空氧混合器中的比例调节阀上的8个小孔, 一部分被灰尘堵住, 使得送出气量不足。前一种情况把气泵积水器中的积水排空, 然后取出进气口中的过滤器, 放入弱酸性溶液中浸泡数小时后, 再用清水冲净并安放好, 问题即可解决。第二种情况拆开空氧混合器的比例调节阀, 清除孔内积尘。由于它的装配精度要求非常高, 拆开时既不能损坏调节阀下面的垫圈, 又要保证安装位置的正确。安装完成后, 要反复用氧浓度测定仪校验。检测时先将氧浓度检测仪的零点调整为20.9% (即空气中氧浓度含量值) , 然后用一个三通将氧浓度仪的测试头联接到气路上, 空氧混合器氧浓度调节钮选在21%, 将呼吸机数字显示器拨到氧浓度监控位置, 调整机器工作压等于6 kPa, 这时显示器读数应该是20.9%。如有误差, 调整氧浓度放大器增益电位器9, 直到显示值为20.9%, 完成了定标设定。然后旋转空氧混合器浓度调节阀钮, 分别采集从40%, 70%, 90%, 100% 四个不同氧浓度值进行对照。每10 min?改变一次校验值, 保证氧浓度检测仪的显示值和通过呼吸机氧电池测量到的氧浓度值与空氧混合器设定值之间误差不超过±5%。如果差值大, 需要重新装配空氧混合器, 直到检测合格后, 才能交付使用。

仪器保养的注意事项:

(1) 日常维护

·所有操作均要轻柔、仔细, 防止损坏仪器及配件;

·检查呼吸管道, 保证紧密连接;

·检查加热湿化器的温度和水罐, 及时补充蒸馏水;

·检查呼吸管道中的蓄水罐, 及时清理积水;

·清洗空压机进气口的滤尘网;

·检查主机高压空气进气口的滤水瓶, 排除积水。

(2) 定期检查

·定期更换氧电池、皮囊、细菌过滤器;

·定期检查和更换聚积瓶过滤器;

·定期检查和更换空氧混合器过滤器;

·定期对仪器内部进行除尘, 并检查内部易老化的管道和过滤器;

10.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 篇十

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

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大源渡 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06月

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各类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安全隐患、管理缺陷第一时间能够得到排除和纠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各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 检查形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平安工地自评考核)。

(一)日常巡查:专职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专项检查:针对某一施工作业点或关键工序开展的专项检查;针对临时用电、消防、机械设备开展的专项检查;遇到恶劣自然条件、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施工节点、停工整改复查以及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等专项检查;原则上专项检查由分管安全副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临时用电专项检查由安全部组织电工每月不少于1次,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由设备部组织机管员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专项检查由安全部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类别的专项检查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定期检查:由安全部组织技术部、设备部等部门参加,重点对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月度安全大检查(平安工地自评考核):项目经理是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管领导,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技术部、安全部、综合部、质检部、设备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个施工队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成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

由项目经理部领导小组根据《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每月对各施工队进行月度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对月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评比优秀施工队(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对月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评比最差的施工队进行经济处罚。月度大检查结果结合考评情况和本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至各部室和施工区。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上级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会议、教育培训、交底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五)人员持证及作业行为检查;

(六)临时用电情况;

(七)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八)现场安全措施及防护情况;

(九)安全标志标牌完好情况;

(十)安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安全专项方案现场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检查内容。第五条 巡查内容应包括如下:

(一)施工现场各类“三违”现象;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临时用电供配电系统检查;

(六)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七)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八)现场安全措施、设施及防护情况;

(九)严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情况;

(十)其它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安全技术规程等不合格项。

第六条 安全部负责做好各项原始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须保留图片或影像资料,并要求立即整改,检查情况记录于《安全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月度大检查后安全部负责2日内下发检查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奖罚情况、隐患图片等。

第八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对查出的隐患采取边查边改的方法。对反复出现的隐患或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项目,安全部下发《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全过程监控及时上报处理。接 2 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按要求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安全部负责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第九条专职安全员在施工队整改回复后1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第十条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有权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条安全部负责对指挥部、总监办、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按要求措施督促落实,整改后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11.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篇十一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目的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检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 安全生产检查定义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生产单位对安全状况进行实地察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失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4 职责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组,每季度对公司进行一次检查。

2车间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厂长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对各车间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班组级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班组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班组应认真进行巡检和交接。

4安全环保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 控制程序

1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a.检查各部门是否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b.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教育是否达到要求,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c.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职业健康、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d.检查公司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e.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2安全检查分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内部检查是公司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主要分为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a.综合性检查:即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

b.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并做好记录。c.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气候特点,重点进行防暑降温、防洪防汛、防雷电为重点的夏季安全检查。

d.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3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

a.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b.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c.各专业和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要求。d.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守则。

4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5安全生产检查要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工作。

6隐患整改本着“四定、三不准”的原则进行。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负责人,定整改资金;班组能整改的隐患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7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部门,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隐患所在部门。

8公司各部门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部门,在实施整改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四定”原则。

9排除隐患所需经费,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分别纳入大修、基建、技改费用中解决。

a.隐患所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必须对隐患进行整改,不得拖延。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必须订出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整改,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特殊管理办法,报生产厂长批准,实行现场保护。

12.项目内部检查奖惩制度 篇十二

为了加强项目部的内部管理,规范项目员工的管理行为,优质、高效地实现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文明施工等各项目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制度,项目部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

1、依据

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的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一)、安全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谁就是直接责任人”的原则。

安全管理是整个现场正常运行的保障,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安全管理,逐一排查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对于现场安全隐患不予重视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双重处罚。

1.要求在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佩戴安全帽者退出作业现场。

安全检查时如发现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发生,处以50元每人/每次罚款。

2.高空、临边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佩戴安全带者退出作业现场。

安全检查时如发现不戴安全带的现象发生,处以50元每人/每次罚款。

3.要求施工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作业安全。对于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工作面向建设、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的,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

如存在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对拒绝实施者予以1000元处罚;

如存在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现象发生,将对安全员处以200元每次的处罚。

4.要求安全负责人参加每周现场安全专项检查,并负责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安全负责人不参加工地安全检查的,将在项目内部通报,并建议更换不称职安全负责人;

对于查出问题不能在限定日期内落实安全隐患的将对安全员处以100元每次的处罚并向各岗位通报。

5.要求每日派人清扫卫生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

经检查卫生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无人清扫、设置杂乱的,每次处以200元处罚。

责任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无人清扫、设置杂乱的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处罚。

6.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必须按方案施工。

如存在不按方案施工、加固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

如存在不按方案施工、加固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每次对施工部及安全负责人处以200元处罚。

7.要求外围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硬防护及挡板与现场施工同步进行。

存在外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硬防护及挡板搭设不及时的,每次发现予以作业班组200

--500元处罚。

存在外脚手架、安全平网、立网、硬防护及挡板搭设不规范的,每次发现予以安全员200元处罚。

8.要求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交底。

发现无三级教育、安全交底施工的处以停工处罚。

发现无三级教育、安全交底施工的每次处罚安全负责人200元罚款。

9.要求定期检查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发现无安全检测记录的,每次发现处以200元罚款。

发现无安全检测记录的,每次发现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安全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作业班组,有权强制停工整改,每次予以作业班组100—500元罚款。

10.要求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勒令退出现场,通报项目部。

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对安全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处罚。

安全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协管员由各作业班组长或副组长组成,并配置明显安全标志标示。

11.要求专职安全员对于重要工序、重要部位、起重设备等相关须安全旁站的部位必须进行安全现场指挥。如须安全旁站部位无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将对安全员处以100元每次的处罚并向项目部通报。

12.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要求现场所用配电箱、用电设备符合现行规定。对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现行规定设备的通报项目部并对安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现场用电机具要求使用电缆敷设,老化、遭施工破损的线缆要求及时更换,严禁现场使用花线替代。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报项目部并对安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严禁现场乱拉乱扯用电。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质量制度:

质量管理涉及交工质量实体,施工质量管理尤为重要。

1.要求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通过施工自检后报建设、监理单位申报验收。

发现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通报项目部,私自施工部位不计入工程量。

发现未经验收、私自施工的处罚质量负责人一次100元。

2.要求按照建设、监理单位限定日期内完善各项质量整改。

限定日期内未落实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后续质量验收。

限定日期内未落实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300元处罚。

3.要求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

进场材料规格、品牌与设计不符的严禁用于现场施工,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

元处罚,并必须坚决予以退场处理。

每次发现进场材料未经质量负责人检验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处罚。

4.要求严格按图施工。

不执行按图施工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造成施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制度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查人员检查后作好记录,合格后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每次发现不执行按图施工的,对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通报各班组,各岗位。

5.要求执行样板先行制度。

不执行样板先行制度,造成施工错误或施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每次发现不执行样板先行制度的,对质量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6.要求重视成品保护。

要求采取成品保护措施重视已完成施工的成品保护,减少不必要的返工造成工期、材料浪费。无成品保护意识和成品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要求工程部统筹安排交工前各工种施工,尽量减少成品破坏。

造成成品破坏的部位必须标注到位,及时复原。

(三)、施工进度管理制度:

进度管理涉及工程能否按期完成、交付使用。进度检查每周落实一次。

1.按指定节点计划完成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设备投入施工,按期完成进度目标。

施工单位必须按期复查进度落实情况,当实际进度不能满足计划进度时,必须指定追赶进度措施。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工完场清”的监督工作。工完场不清每次处作业班组50—100元,并令其整改。

当工期节点计划到期未完成的,予以不少于500元每次每单位工程的处罚,并通报项目部。

1)

施工值班制度:夜间施工值班由责任工长排出值班表,轮流值班。夜间施工时相应的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

2)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项目部统一安排人员值班,以保证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和生产得以顺利进行,并将值班安排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

2.各工种相互配合施工。

当施工工作面存在矛盾时,优先安排主要施工;

当须协调施工场地时,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服从建设、监理单位指令。如不能在限定日期内完成调度安排,予以每次不少于300元处罚并通报项目部。

(四)、奖励制度:

1.申报奖励流程:由施工、安全、技术部申报书面资料,经项目部商议后酌情予以现金奖励。

2.奖励内容以安全检查、进度检查、资料检查、质量检查为主,持续保持一月以上情况良好的达到奖励条件。

3.每月评比出质量、进度、安全、资料优秀称号,经建设、监理批准后予以每人300元奖励。

上述制度执行各负责人双重处罚,要求项目负责人、各专项负责人加强管理责任心,确保现场各项管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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