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

2024-06-28

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10篇)

1.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 篇一

目 录

一、编制依据-------------------------1

一、工程概况-------------------------1

三、抗震的重要部位及要求-------1

四、抗震设防施工的准备工作及施工流程--------------------4

五、施工图纸中要求抗震设防的具体措施--------------------4

六、抗震设防部位的质量检验制度-----------------------------6

七、安全注意事项-------------------8

工程抗震设防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1、主要概况

本工程位于毕节市赫章县城内,结构形式为框支剪力墙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一层。4#楼建筑面积48029.56平方米,建筑长107.22米,宽30.51米。

2、结构概况

建筑设防抗震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框支框架二级;框支柱及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一级: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剪力墙为三级。

三、抗震的重要部位及要求:

四川德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贵州赫章县新天地二期4、5#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承载地基持力层为粉土,地基采用素砼桩复合地基处理。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2.框架梁

①梁的截面尺寸,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截面宽度不小于 200mm;截面高宽比不大于 4;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小于 4。

②梁的钢筋配置,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大于 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不大于 0.35。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不小于 0.3。

③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按下表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

④梁的纵向钢筋配置,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不少于 2φ14 且分别不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不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20;

⑤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不大于 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3抗震墙 ①抗震墙的厚度不小于 160mm 且不小于层高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小于 200mm 且不应小于层高的 1/16,底部加强层为1-3层,暗柱箍筋间距为150mm,抗震墙体双排钢筋之间梅花形拉筋间距为400mm;其余楼层,暗柱箍筋间距为200mm,拉筋为600mm。

②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小于 0.25%,并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大于 600mm,直径不小于 6mm。③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④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四、抗震设防施工的准备工作及施工流程:

1、原材料的控制:进场的所有施工材料,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材质证明,合格证,销售单位的资质等资料证明。材料进场后进行外观检测,材料与所附资料相符并没有问题再送检测机构复试,待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工艺的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专职质检员与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提交监理和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并进行签字后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基槽、基础钢筋及接地预埋、主体中间验收等重要分部分项必须经设计院、质监站、抗震办参加隐蔽验收。

五、施工图纸中要求抗震设防的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的抵御突发地震灾害,施工严格按施工图中的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根据设计要求,基础部位的筏板采用《筏形基础》04G101-3,基础墙体、主体墙体及梁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梁-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03G101-1修订版,现浇楼板采用《现浇混

凝土楼面与屋面板》04G101-4及相应的建筑设计、验收规范。1.地基与基础

(1)根据四川德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贵州赫章县新天地二期4、5#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承载地基持力层为粉土,地基采用素砼桩复合地基处理。处理后地基承载力为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2)本工程基坑较深,开槽深度为-3m,开槽时根据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放坡。按照勘探结果,基底原土层的承载力不足以作为持力层,根据设计要求对持力层进行加强,加固方法是钻孔现浇素混凝土桩、铺200mm厚碎石褥垫层相互结合做为持力层。本场地地下水位较低、而且水质对混凝土无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中钢筋无腐蚀性。(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本场地可不考虑地震液化影响。

(4)根据涿州市地质资料和本场地土层承载力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拟建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大于50米,20米的深度内底地层剪切波速一般为210-220m/s,建筑场地类别为三类。

(5)基础为 钻孔桩基础每个设计空洞800-2000;每个桩均嵌入持力层内,混凝土的浇筑快速连续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2.地上主体为全现浇剪力墙结构。自首层至顶层的剪力墙(包括电梯井剪力墙)与框架梁形成整体抗震结构体系。(1)框架梁

①与混凝土墙连接的梁,箍筋在距支座1.5倍梁高范围内加密间距100mm; ②梁上开洞均以结构为准,严禁随意留或凿洞,预留洞附加筋按大样图设置;(2)剪力墙

①剪力墙各种构造要求按照03G101-1执行。

②墙上孔洞必须预留,不得后凿。除按施工图纸预留孔洞外,还应由各种的施工人员根据各工种的施工图纸认真核对,确定无遗漏后才能浇灌混凝土。(3)楼面、屋面板 楼板构造详图集04G101-4。

六、抗震设防部位的质量检验制度

1.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抗震结构工程的质量,必须设置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我检查,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着重检查以下的项目:(1)弯起钢筋的弯起部位、弯起高度;

(2)钢筋的受拉筋的接头位置,钢筋的规格及根数;(3)洞口加筋的位置、大小、布置的情况;(4)拐角处附加钢筋的长度、位置及布置情况;(5)梁柱箍筋加密情况;

(6)梁、柱变截面及交接处工艺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合格后再由其他班组检查,互检合格后,交给下一班组做交接检查,待合格后再报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基槽的验收。必须有地勘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的参与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阶段性的验收,也必须有质监单位的监督,方可验收。(2)地下部分的验收。按设计意图施工完每步工序并自检合格后,均向监理项目部、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申请验收。待完成地下部分施工后,必须有地勘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的参与验收通过,才可进行地上结构施工。

(3)主体验收。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和保证施工进度,在结构施工中项目部计划主体分二次验收,即九层、十八层。每次验收均在自检合格并经项目监理部确认后,向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设计院申请验收。通过后才可进行二次结构施工。(4)竣工验收。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达到并满足使用效果后。自检合格,并通过项目监理部组织的初验;向质监单位、市建设局抗震办、设计院及相关单位申请验收。待参加验收的各方一致认可该工程,在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符合设计要求,并予以签认,该工程才可交付使用。

七、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中应严格注意脚手架的稳定性、脚手板的安全性。(2)高空作业时应挂安全带,并且要高挂低用。

(3)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里,严禁随手置于脚手板上。(4)脚手板必须保证在3块以上,在使用前应逐块检查脚手板的质量,如有裂缝或结疤的应慎用或不用。(5)上脚手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有探头板,保证脚手板置于3根横杆上,并与横杆绑接牢固。

2.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篇二

武乡县地震局 牛树青

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根据地震专家预测,目前我国大陆已进入了第五个地震活跃期。近年来,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强烈地震,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地震的监测预报还是世界性的难题,很难做出准确的临震预报,即使做到了震前预报,如果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薄弱,也难以避免重大损失,“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痛教训再次敲响了警钟。因此,实施有效的抗震设防是当前防震减灾的关键性工作,是推动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局根据武乡县的实际情况,狠抓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与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立法的前瞻性和实效性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1、积极争取县政府确定我局为行政许可项目单位。县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把它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确定我局有三项行政许可:一是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三是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查。

2、为了提高全县的震害防御能力,使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和依法行政,经过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县政府出台了《武乡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该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标准,对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二是建设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烈度由县地震部门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进行核定,并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否则,县发展改革局不予审批立项。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四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凡未经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没有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工程项目,设计、规划、监理、质监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五是主体工程未经抗震性能鉴定,没有领取《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综合鉴定评审证书》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建设、质监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推进抗震设防工作 为了使我县的抗震设防工作顺利开展,得到各个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我局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群众从开始不理解、不支持,到能积极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我县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并把上级业务部门和我局编写的业务书、地震科技资料给有关领导各送一套,让领导也来了解、学习抗震设防知识。二是充分利用每年《防震减灾法》颁布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大行动等时机,向干部群众和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宣传末做抗震设防的危害性,使干部群众认识到进行抗震设防也是对自身投资的一种保护,使抗震设防知识渗透到千家万户。三是利用武乡小报、武乡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多次宣传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干部群众了解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目的和抗震设防具体范围(1)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建设工程;(2)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3)遭受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建设工程;(4)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使群众从而理解和支持地震部门的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我局围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管理职责,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从去年开始,积极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开展了不同内容的行政监督检查。在执法检查中,一是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对执法检查程序作出规定。二是做好排查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信息,掌握全县的工程在建项目,并造册登记。三是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检查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2)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3)建设单位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地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4)建设单位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或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5)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6)建设单位对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不按规定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期限的;(7)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8)施工单位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对照《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情况、重要生命线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县政府还在新闻媒体通报各乡镇、各单位在抗震设防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的抗震设防工作。四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检查现场做好询问(调查)笔录和地震行政检查笔录。五是做好执法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各种思想反映,有的单位提出:武乡不是地震重灾区抗震设防无所谓等等。针对各种反映,执法人员耐心向建设单位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加深对抗震设防的了解和认识。

四、抗震设防成绩显著。

随着我县“133”战略实施和经济全面发展,我县工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今天的武乡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国家加大了对革命老区的投入招商引资进展迅速,一个个重大建设项目落户武乡,这些都需要我们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近年来经过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抗震设防成绩显著。全县已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重点项目有武乡和信发电厂、太行大酒店、金地住宅小区、城乡各类学校等,20多个新建工程到地震局办理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目前我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震部门执法难。抗震设防执法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但却是我们不得不做好的事。搞工程设防就要增加投资,这是项目业主不愿做的事,总是想办法回避,甚至找到相关领导要求不要搞抗震设防;个别领导不了解情况,就向地震局领导打招呼,这样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经过我们多次打电话或直接向领导说明情况,有时还通过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工作,最终得到打招呼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但却耽误了抗震设防的最佳时机,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局面。个别人甚至认为,搞抗震设防对经济建设有影响,妨碍客商来投资。

2、部门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现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如果没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是很难开展好的。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有些人对抗震设防工作不是很支持,有些部门领导甚至说,他们只执行本部门的规章,3、项目业主和群众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业主的思想麻痹及利益驱使,部分群众对房屋抗震设防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性不大,舍不得资金投入,以牺牲抗震安全底线为代价来降低成本。这就要求我们主动出击,加强抗震设防的执法和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抗震设防工作。

4、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不协调,造成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中得不到应用,影响了地震部门的管理效能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5、抗震设防工作总体经费不足,没有专门的经费计划和预算,直接制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主要体会

1、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配合和支持,抗震设防工作不仅仅是地震部门的事,它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作为地震部门要积极与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纳入管理程序,纳入政府窗口服务,要充分显示地震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和抗震设防重要性。作为地震部门要有工作主动性和开拓创新精神,要有不怕苦、不怕输的勇气和勇往直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精神。用这种精神去做工作,就一定能出色完成任务,就会使相关部门更加支持抗震设防工作。

2、做好窗口服务,随着我县抗震设防力度的加大和项目业主抗震设防意识的增强,我局窗口的业务量正在不断上升。我们从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开始,就要做好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为群众提供快捷和高效的优质 服务,树立地震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3、做好技术服务。我局在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地质调查、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动参数等工作中,认真细心,为建设单位提供第一手地震地质资料,及时快速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参数,让群众感觉到地震部门是在办实事办好事。

3.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篇四

关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公告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十日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内容;未包含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评价,其结果应当作为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应当有抗震设防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抗震设防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下列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结构形式的建筑工程;

(三)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抗震设防列为重要审查内容;施工图未经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用于销售的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设工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抗震加固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加固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等构件,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

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新村镇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抗震样板房、推广抗震建筑材料,免费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集、技术指导和培训。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宅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和政策,分期分类推进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农村住宅的加固改造。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设施和有公共投资的移民搬迁、抗震改建、危房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或者改造情况;

(三)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二)建设工程选址避让活动断层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四)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

(二)超限工程专项审查的情况;

(三)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

(四)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抗震措施进行监理的情况;

(六)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将抗震设防作为审查内容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的。

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在地震中造成严重破坏的建设工程,根据鉴定和责任认定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5.农村建筑物抗震设防情况调研报告 篇五

农村建筑物抗震设防情况调研报告 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从起利用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全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尤其是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和造福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我县地处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碰撞带的边沿,构成了县境内复杂、破碎的地质结构,是一个地质条件很不稳定的地震多发地区,80%以上人口在农村,山区面积占90%,大多数民居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复杂,村庄规模小,布局分散,农民建筑主要以土木结构、砖木结构为

主。过去,农村民居的建设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建筑抗震设防的标准不高,建筑质量低、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要使广大农村民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有效抵御地震灾害,减轻因震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民居需要加固改造甚至拆除重建。我们要按照“地下搞清楚,地上搞结实”的要求,引导农民合理选址、科学建房,努力提高农村民居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让农民群众住上具有抗震设防能力的安全房、放心房,力争到2020年,使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也就是8度设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一、县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现状 全县共有农户万户,房屋万间,面积万平方米。

在房屋建筑年代方面,1979年以前建盖的万户,万平方米;1979年至1989年建盖的万户,万平方米;1990年至1999

年建盖的万户,万平方米;至建盖的万户,万平方米。

在房屋建筑结构方面,砖混结构3153户,万平方米;砖木结构万户,万平方米;土木结构万户,万平方米;茅草房513户,万平方米;墙抬梁1563户,22万平方米;其他万户,万平方米。在房屋抗震性能方面,抗震性能低于6度的房屋万户,万平方米。需要加固改造的房屋万户,万平方米,其中特别危险急需加固的有9304户,万平方米;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屋万户,万平方米,其中特别危险急需拆除重建的9348户,万平方米。

二、县传统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的优势和劣势

农村民居具有独特的风格,经过历史的演变,逐步形成了“一正两厢一照壁”的整体结构,多为二层木架房屋,木架与砖墙混合,这类房屋占%,万户,2022万平方米。

﹙一﹚县传统民居的优势:

1.千百年的传承,群众普遍接受。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可供建筑使用的天然材料丰富多样,经过长期实践,木结构民居建筑广大群众普遍接受,已形成了我县农村主要的传统民居。农村民居通过千百年的演变,无论是在先择建筑材料、房屋结构、施工方法上群众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增强了木结构房屋的整体安全性能。群众形象地说:木结构房屋在地震中能“晃而不散、摇而不倒”,“墙倒柱立屋不塌”,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

2.布局合理,建筑方式独特。我县传统民居主要形式为木结构中的穿斗式屋架,一般分为单层或两层,开间数3~5间,层高单层多在~米,两层的底层一般为~米,二层一般为~米,开间一般不超过4米。平面、体形布置规则,简单对称,屋内的配置都是对称设置,以防止刚度与质量中心的偏离,平面布置中单体房屋以长方形为主,群体房屋则是与正房中心为轴线对称均衡布置,这样的

布置十分有利于提高房屋的抗震功能。屋面材料都是轻型材料:木质的桁条上用铁钉固定木椽子,木椽子上面是直接铺设的筒板瓦或小青瓦,楼面为木楼板,屋面、楼面较轻,有优良的防震性能,外墙多为砖墙或土坯墙,两层的楼房墙体下节是石脚,其余部分是砖砌体带内砖柱,这些做法提高了整体抗震性能。3.结构紧密,整体拉连好。我县所采用的穿斗式结构屋架是以柱子为主要承重的构架形式,屋面荷载直接由檩传至柱,再传入地面。正因如此,这类结构需要落地的柱较多,柱距较密,同时因每一棵柱所承受的荷载相应要小,柱径也不需太大。因为柱子是整个构架的承重部份,若柱子一倒,则全屋皆塌,所以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巧妙的方法,以确保屋架的整体性。⑴进身方向:在柱头、柱中部位设有梁、插、承重等枋料外,还加放三穿、五川,柱脚处还设有一匹连通各柱的锁脚,房屋进身方向的抗震性能得到了加强。

⑵顺身方向:在柱头设有箍头枋,一般多用于中柱头箍,为了提高抗震性能,在我县南部开始用三箍九连环加木锁把所有的柱头箍住,并且把桁条与挂方用木销销紧。在腰台使用任眼枋进行连接,柱脚部位则全部使用地脚枋,门槛进行连接,为加强整幢房屋的整体稳定性,群众在实践中,设置高任枋;在挂枋、任眼柱节处设木扁担,并用木销使之与挂枋、任眼枋串通,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房屋顺身抗震稳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⑶柱脚的连接:各柱脚连接使用的地脚、锁脚,使每棵孤立的柱子连成柱网,稳固地立在地基上。木结构房屋的地脚、锁脚,被称为木结构的“抗震箍”。⑷榫卯独特。我县木结构的榫卯普遍使用银锭榫,这种榫卯对房屋接点具有较强的拉联作用,对抗震也起了很好的作用。

4.选料认真,质量标准高。县农民建房选料认真,砍伐木料时间很有讲究,普

遍说法是七竹八木,能够防止虫蛀和糟损。需要建房的农户,一般都选择在10-12月备料,然后在水塘或泥塘中浸泡1-2年,然后才开始建房。﹙二﹚县传统民居的劣势:

1.外墙易倒塌,特别是土坯外墙,易造成人员伤亡。

2.木架穿斗房屋在楼面处木柱断面削弱较大,地震时柱在楼面处易折断造成屋架倒塌。

3.走檐柱柱脚因无地锁脚拉连,且又大多使用高石磉,地震时高石磉易移位或倒伏,导致上部屋架变形过大撕垮屋架。4.屋面斜度均超过30度,屋面小板瓦无固定,地震时易梭落导致人员伤亡。

三、对全县农村民居抗震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县实际,结合省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导则》,我县的传统民居的抗震设防与抗震加固工作有以下4点建议供参考。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我县处于复杂、破碎的地质结构地带,属于地

震多发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能力又普遍低下,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安居才能乐业,乐业才能和谐,没有农村的安全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全,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重视和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广大农村既是我县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必须把切实解决好农民居住安全问题上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抓,加强领导,居安思危,提高对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认识。未雨绸缪,实施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我县80%以上人口在农村,山区面积占90%,大多数民居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复杂,村庄规模小,布局分散,农民建筑主要以土木结构、砖木结构为主。农村民居的建设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

全等各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建筑抗震设防的标准不高,建筑质量低、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全县有54100户,万平方米的房屋需要加固改造,其中特别危险急需加固的有9304户,万平方米;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有30200户,其中特别危险急需拆除重建的9348户,万平方米。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保险工程”,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要以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普查数据为依据,按照“排除危险,保证安全”的要求,以“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为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重点实施对象,统筹规划,分期安排,实施好工程项目,让农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放心。突出抗震设防技术要点。县农村民居建筑和农村公共场所木架结构建筑总的思路是“弘扬传统优势和特点,完善抗震设防技术和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狠抓落实。

1.构件齐。木屋架的主要材料不能缺失。如三穿、五穿、箍头、地脚、锁脚。目前南片乡镇存在木架房屋材料缺失现象,特别是地脚、锁脚,对抗震安全极为不利,必须得到纠正。

2.加剪撑。木屋架竖立后,暂时没有能力打墙和装围的农户,应将房屋架校正后使用斜撑或斜剪,即在顺身方向上,沿中柱在两山开间上设置两套木质斜撑或斜剪,它是屋架抗歪斜变形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3.放墙缆。针对外墙易倒塌的问题,其加固措施是沿围墙在靠墙的边柱上每柱不少于设置三道ф6以上的钢筋,或对两山墙连柱架一起用ф12以上的钢筋进行整体大拉连加固更好,这种墙柱拉连可有效地将围墙与屋架拉连在一起,地震时不致使墙柱相互冲撞造成墙体倒塌。4.钉铁件。木柱中间部位或柱顶同一高度榫眼较多,容易破损和折断,加固的措施主要是在接点处钉铁件加固,以加强节点强度,增强房屋的整体稳定性。

5.固石磉。县的民居前檐柱脚都习惯用高石磉,设散走廊通道。针对走檐柱的高石磉与柱脚的处理措施有三种。一种是直接使用阴阳榫处理,这种方法主要针对拆除新建和新建户而言;第二种是用钢筋ф20以上长36公分,插在中间进行处理;第三种方式是用铁件焊成铁箍将石磉箍起再焊接到柱脚的铁箍上。通过处理能达到预防高石磉在地震时倒伏或位移而使屋架变形。

6.罩筒瓦。县民居屋面主要使用小青瓦,普遍民居对屋面无固定处理,地震发生时,易梭瓦伤人,必须用筒瓦砂浆以“一脊三沟四带”的方式固成大棋盘或小棋盘来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小震不梭瓦,中震缓梭瓦”,使室内人员有逃生机会。

7.换材料。对糟损、变形、虫蚀蚁蛀的材料须一律进行更换;对于既有房屋中的墙抬梁房屋一律增设端屋架方式来改变其传力方式。

四、推广普及抗震设防技术知识。通过

各种形式,广泛普及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防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无论是民居建筑还是公共场所的建筑,都要推广使用抗震设防技术,普及抗震设防知识,要通过项目示范点、示范户,带动面上建筑抗震设防技术的应用。

五、进行大整合实施大拉动。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始终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整村推进相结合、与水电开发异地搬迁相结合、与村容村貌整治、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解决困难户住房困难相结合及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体现工程建设的实效性,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如腾越镇朝阳村、玉璧村、侍浪坝村,中和乡大村村,和顺镇大庄办事处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广新户型,建设新家园,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的居住环境居住质量明显改善和提高。多数乡镇都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与新农村建设

项目有机结合,荷花乡、猴桥镇、新华乡等乡镇就整合了异地搬迁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此外,还把残疾人贫困家庭福彩项目和村容村貌项目结合起来,通过整合项目和资金,各种建设项目相得益彰,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据统计,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拉动投入5280万元。其中,项目整合1830万元,农民自筹5890万元,贷款380万元。----------------------关于九江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调研报告

——“调研课题一”

我县是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县所有的乡镇场区都在六度设防区内。我县境内有多条活动断裂带穿过,近十年来,我县发生过数次级以上地震,特别是11月26日发生了级的中强破坏性地震,全县因震灾死亡5人,伤247人,受灾人口万人,占总人口的%,倒

房1077户6122间,学校受损131所,需维修加固卫生院3所,需重建卫生院7所,需维修加固“三院”9所,需重建“三院”12所,此外,还有供水、供电、通讯、桥梁、公路、水利、广电网络等公用建设工程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全县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

一、抗震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途径

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科学难题,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对破坏性地震的发震时间、地点、强度的预报现状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成功的地震预报,可以不同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而难以避免建筑物的倒塌破坏和经济损失。

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县也遭受过级地震的袭击。地震中,建筑物的破坏和倒塌是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查明地下结构及活断层的位置,确定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抗震设防,提高建筑物抗御地震的能力,是有效减轻地

震灾害的重要途径之一。

震例表明,一次7级左右地震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几十人死亡,在中等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几百人的死亡,而在经济落后、人口稠密的国家可能会导致近千人甚至几千人的死亡,造成差异的直接原因是经济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针对我国的地震形势和灾害现状,党和政府制定了“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指导方针。《防震减灾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

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等,确立了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基本法律制度。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防震减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震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涉及地震、计划、国土、建设等多个部门和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抗震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需要各行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必须进行抗震加固;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而又不值得加固的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应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作,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产权转让。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加层、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的;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所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以上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通过采取抗震实施和技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通过抗震鉴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抗震设防

农村地区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面

临严重的地震灾害威胁。由于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的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村镇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不设防的农村民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震中农村损失最为严重,倒塌房屋也最多。在灾后重建中,我县结合新农村建设启动了农村抗震设防安居示范工程。这是一个起点,我们在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农村居民建设信息技术网和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网的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的管理,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农村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同时也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预测分析,我国未来几年仍将处在地震活跃期,地

震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搞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是各级地震、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级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但是我县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很多问题,如防震减灾事业没有纳入规划;管理不规范,抗震设防没有真正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主要表现在政策界限不清,执法责任不明;建设市场管理混乱,缺乏应有的约束机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员安全意识差,震灾防御法制意识淡薄;工作重点不突出,缺乏必要的政府管理职能,使震灾预防的重要工程性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为使我县加强加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护九江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将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将抗震设防纳入政府行政审

6.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发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部分乙类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局提出,经征求市建委、市计委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建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抗震设计审查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将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7.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 篇七

政府令[2008]3号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用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予以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财政投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抗震救灾募捐策划方案 篇八

抗震救灾募捐活动策划方案

一、目的

1、通过本次活动,深化面对面的企业精神“做负责的企业,担起社会的责任”。

2、二、推广主题

让爱心放大

——标点联手面对面装饰举办大型抗震救灾募捐活动

三、推广定位

时间、地点、定位

时间:2008年5月17日14:00—17:00

地点: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东门一楼

品牌信息:面对面装饰—做负责任的企业,担起社会的责任

四、推广活动方案

周六下午2点在公司举行,需有会议主持 流程:

 主持人:康娜 14:00 宣布活动开始

14:05—14:10 标点代表发言(拟请屠嘉值 电话:***)14:10—14:15 面对面装饰总经理发言 14:15—14:30 面对面员工及材料商捐款 14:30—15:45 客户捐款

15:45—

标点现场采访、报导,客户接受家装咨询

五、推广传播计划

内容:面对面装饰为积极参与募捐活动的客户提供奖励:

以公益活动吸引客户参加,以奖励客户募捐活动促进签单。

面对面装饰—家居综合服务供应商1、2、客户参与捐款,将获得面对面装饰提供的同等金额的返还奖励。客户购买面对面战略品牌供应商的材料,将获得由战略品牌供应商提供的购买金额15%的奖励。(详见活动现场店堂公告)

推广时间:2008年5月15—17日

1、平面广告:5月16日现代快报、扬子晚报套红半版

2、短信:所有名单全部发送(去掉已交定金、已签单客户)。告之客户相关活动事宜。

3、电话营销:业务员约客户、设计师约老客户(不包括已交定金、已签单客户),告之客户活动的相关事宜。

4、网络营销:新闻推广+活动报名。活动报名制作专用贴告之客户活动内容及地址、报名热线等详细信息。365现场网络直播。

六、人员安排1、2、3、4、5、6、7、七、问题

1、捐款返还奖励的问题:客户捐款返还最高上限为1000元,从工程款中返还(类似交定金返定金活动的流程)。需行政部制作优惠协议。活动主讲人及嘉宾邀请:康娜 广告及媒体推广:王晶

电话及短信营销操作:各分公司经理 网络营销及现场活动主持:康娜 活动现场布置:王总 设备调试:王鑫

9.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策划方案 篇九

鲁政办发〔〕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抗震防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是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抗震工作形势,找准薄弱环节

(一)认清抗震严峻形势。我省境内的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及环渤海地震带都具有较强的历史地震背景,相关影响地区多次被列入国家地震危险区。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我省有796个乡镇(街道)地震烈度有所提高,占全省乡镇(街道)总数的44%。全省28.7%的面积和48.3%的人口处于全国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抗震防灾形势严峻。

(二)找准抗震薄弱环节。全省尚有大量农民自建房和城镇老旧房屋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设防不足,地震安全隐患较多。据估算,全省城镇1980年前建设的房屋占5%,1980-1990年建设的房屋占16%,老旧房屋难以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地震烈度提高区域的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性能亟需提高;农村大多数自建房屋未采取抗震措施。新建工程量大面广,抗震设防涉及环节多、任务重。大多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编制或修编。抗震防灾信息化管理水平亟需提高。

二、推进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

(一)编制区域抗震规划,提升区域协防能力。结合《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济南都市圈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山东省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规划》,重点突出山东半岛城市群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和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区域抗震防灾,力争完成审批工作。

(二)编制城市抗震规划,提升综合防灾能力。要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数据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规定的内容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和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设防的县(市),应在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有所提高的8度以下县(市),应在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其他县(市)应在2022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三)明确规划管理权责,加强规划实施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区域抗震防灾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强化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注重全过程监管

(一)科学优化选址。新建工程选址要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优先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和地质灾害危险易发区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软弱土、液化土层分布和崩塌、滑坡、采空区、地陷、地裂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地段以及特殊地貌部位等抗震不利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新建工程选址中。

(二)严格规划把控。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建设场地的抗震适宜性和安全性,保障抗震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要求,防止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段。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及人员密集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商业办公、交通站场等工程的外部通道及间距,是否满足抗震防灾安全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承担抗震救灾功能的公共设施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三)强化勘察设计。勘察单位要确保工程勘察资料准确、可靠,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等成果资料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优先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并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

(四)加强审查把关。严格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要严把抗震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抗震设防有关内容进行重点说明,并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其他工程可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实施后,地震动参数提高的区域,已经完成设计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要根据新的地震动参数复核、修改设计方案,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不低于新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五)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抗震要求严格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验收单位要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严禁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设防监管。

(七)落实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达到标准要求,确保新建工程全部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四、摸清抗震隐患,做好既有建筑抗震加固

(一)建立健全工程抗震加固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以风险识别和管控为基础、鉴定加固强制和引导相结合、专项工作任务和长期机制相统一的既有建筑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二)强化重要工程抗震普查、鉴定与加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18号)要求,20之前完成县级以上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场所、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市政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并有计划地组织抗震鉴定和加固。

(三)做好一般工程抗震排查、鉴定与加固。各地要制定计划,将既有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作为城市老旧危房安全性能普查的重要工作内容,20之前完成未设防或抗震设防标准过低的老旧危房的排查和鉴定工作。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由产权单位承担抗震鉴定、加固费用。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加固前应限制使用。

五、抓好农房抗震,明确监管责任

(一)加强农房抗震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认真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149号)、《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等规定。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抗震技术服务,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将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自建房的抗震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建立农房建设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每个行政村(居)应配备信息员,加强农房建设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切实提高农房建设的抗震设防水平。

(二)推进抗震技术下乡。加大农房建设抗震防灾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积极促进《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的推广应用,全省新建农房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通过增加构造柱、圈梁设置,加强房屋构件拉结,减轻屋盖重量等抗震措施,提高农房抗震性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实用、地域特色的抗震民居设计图纸,切实提高农村民居的建设质量。

(三)开展农房抗震加固改造。通过抗震知识宣传、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农民自建房抗震加固工作。根据各地农民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危房抗震加固改造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农民自建房抗震加固管理制度,制定加固标准,由农户自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抗震达标后,对符合条件的兑现财政补贴,力争2025年全省基本实现抗震农房全覆盖。

六、夯实工作基础,促进科技创新

(一)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编制或修编抗震技术地方规范、标准。地震部门应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加大对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大震危险源探查与识别的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对城市和部分中心城镇的地震小区划工作,为工程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工程抗震科研与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研开发力度,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科技创新和应用。重点开展抗震、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并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建质〔2014〕25号)和省有关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积极采用钢结构;积极发展钢结构住宅。加强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的抗震性能研究,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三)完善抗震防灾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开展抗震普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抗震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借力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抗震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提高抗震管理和决策信息化水平。

七、做好应急准备,提高救灾能力

(一)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强化实际演练。按照《山东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实际演练工作,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在日常维护抢修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政道桥、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抢修抢通紧急修复队伍建设。

(二)完善地震应急评估,加强专家储备。加快制定我省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建立省、市、县三级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2周内,对震后房屋建筑的破坏程度进行快速、准确的判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机制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震、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抗震宣传,普及防灾知识。要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贯彻落实《山东省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大力宣传抗震防灾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抗震防灾知识,营造全民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全民的抗震防灾意识、紧急避险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抗震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加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统筹,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立法和执法工作。各级要继续加大对抗震防灾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加强绩效考核,确保高效使用。建立抗震防灾工作督导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的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把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使各项抗震防灾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构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新模式浅析 篇十

构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新模式浅析

如何在新时期构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新模式,文章从构建基础平台、加强场地类别对抗震设计规范的.影响、重新对城市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新模式的建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进一步建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新模式提供了参考依据.

作 者:李宏志 LI Hong-zhi 作者单位: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山西,太原,030002刊 名:山西地震英文刊名:EARTHQUAKE RESEARCH IN SHANXI年,卷(期):“”(2)分类号:P315.9关键词:工程抗震设防 基础平台 场地类别 地震小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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