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2024-06-28

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共6篇)(共6篇)

1.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篇一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

◆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但日本中小企业却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与其政府的政策性扶持是分不开的。本文分析了日本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政策性融资 措施

整理2003年《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中的统计资料,可以发现: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1%,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总人数的80%以上,人们“衣”的80%、“食”的90%、“住”的30%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在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回顾战后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史,笔者发现它的发展是和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植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其在政策性融资扶持措施方面,更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去学习和效仿。

日本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

(一)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它不仅在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它们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中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中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中小企业。

(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小企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分不开的。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自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从不同方面鼓励和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多方面、多渠道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资金短缺几乎是所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多付出2—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一般政府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概括日本政府成功做法,可归纳为:

1.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相继成立了三个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并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较松。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种。一般贷款在条件上比民间银行优惠,特别贷款则是为扶持振兴尖端技术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而发放的更为优惠的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账户和发行金融债券;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和长期周转资金,以扩大出口、提高自给程度,促进新技术的工业化等等。此外,在日本,还有60多家地方银行立足于大中城市,服务于本地的中小企业。

2.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体系。日本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安全网贷款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关联企业破产影响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预计其中长期资金周转将得到改善、经营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贷款扶持制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经营资金”、“中小企业资金流动协调资金”、“金融环境变化对应资金”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资金”等。贷款利率一般按标准利率,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发展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50%(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新开办企业支持资金。这是一项对能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技术及服务的新开办中小企业实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制度,贷款额度为550万日元,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个百分点,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

具有增长性的新事业培育特别融资制度。这是以从事高增长性新兴事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金扶持制度,贷款条件是企业开展新事业大约在7年内,其事业的增长能力和新兴度是经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增长性新事业培育审查会认定的,其事业有前途能顺利发展。贷款额度为6亿日元,对贷款利率实行增长性新事业特别利率。这种贷款年限为:设备资金15年以内,周转资金7年以内。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75%(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机制。在日本,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它们在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偿还贷款遇到困难时,可以从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应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中小企业最大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

在日本,中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进行的债务担保制度。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和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4.成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国外面向中小企业的基金很多,如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这其中,日本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互助基金还是有一定的特点,它一般采用会员制,带有互助基金的性质。如,日本的小企业“自有钱柜”,入会企业可以随时从中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不需任何抵押和担保。

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中,既有金融机构的偏好方面的影响,又有自身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属于共性问题,只不过我国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而市场体系问题、利率和税收问题、抵押和担保问题、金融业整合问题,则是我国市场和制度方面所特有的问题;此外,我国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资金与日本相比有很大的不足,在发展中也经常受到行业调整的限制。因此决定了我国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日本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

为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必须本着内外兼顾,标本兼冶的原则,既要注重中小企业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更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完善, 为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给中小企业“松绑”,赋予中小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自由经营活动的空间。应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很小,市场化运作水平很低,且许多市场中介机构试图依靠政府背景,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平等竞争,因此应尽快建立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帮助与培训;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中小企业的设立、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服务载体的建设上予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切实把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机制中,资金的流动应该按照市场来进行,市场能及时地将资金有效地从供给者手中配置到需求者手中,达到资金供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长期的理论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融资存在“股权融资缺口”和“债权融资缺口”。“双缺口”问题表明依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使资金有效的配置到中小企业中来,即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而当市场失灵且普遍存在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具有明显的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的效果。这时就极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政府成立政策性银行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大力发展民营、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长期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一主渠道。但近几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银企关系蒙受重创,而重建银企关系又需一段时间信息的积累,以致目前一些资信条件尚佳的中小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有了它的支持,银行可以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易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一些地方相继续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基金或公司,但规模普遍较小,层次较低,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坚持主体、筹资渠道、经营模式多元化,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同时并举的方针下,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具体说来: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五)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财税支持

国家应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应继续实行对低收入企业的优惠;加大所得税对企业创业期的扶持力度;增加所得税的有关优惠,鼓励自有资金及外部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并减免部分所得税。修改现行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加强所得税对技术革新、产业引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调节,并减免部分所得税。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促进技术设备的更新,同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逐步将所有的商品、劳务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六)培育多层次货币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很少,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就算获得贷款,中小企业一般期限都相当短,而且中小企业也缺乏大型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因此,建立完善多层次货币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一是要放宽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所有制限制,开放二板市场,使中小企业能通过股市融资,以及逐步放开债券发行市场,增加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二是要发展票据市场,推广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扩大其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俊喜.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郭励弘.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

2.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篇二

中德两国虽然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物流发展阶段迥异,但德国政府在物流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娴熟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适时调控和有效推动物流经济发展的作法,仍然可以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有着较强的借鉴价值。

主体作用

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面应继续发挥主体作用。作为物流活动主要载体的物流园区建设目前仍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定位不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甚至借物流“圈地”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造成物流园区在总量上不能满足物资流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另一方面,大量物流园空置率走高,“没物可流”,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原则上一个城市或者一个经济区域只设立一家综合性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并不是多多益善,控制物流园区的数量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实现物流设施的集约化和物流运作的共同化,强化其与区域经济的互动;此外,除了配套某一产业的专业物流园区外,物流园区原则上应以综合性为主,以求得在有限的建设面积上实现物流功能多样化,达到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目的。

注重发挥物流园区的多式联运功能。物流园区选址应尽量位于公、铁、水运输交汇点,新园区至少应拥有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在园区设施建设时要着力构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通道,并适度超前,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转化和衔接,为企业进驻后采用一体化多式联运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园区和园区之间的跨区域运输提供组织化、协同化和规模化的前提。

主导作用

政府在标准化制定和使用方面要重点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物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仍然存在体系不完善、协调配套性差、应用推广不足、与国际标准接轨比例低等诸多问题。物流标准化是实现物流合理化的必要手段,德国就是通过统一的集装箱和托盘标准技术奠定了物流业的基础,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深思。政府作为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者和推广者,应从物流系统的角度全面开展各环节标准化工作,在标准修订、推广和与国际物流标准衔接方面下大力气。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物流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物流标准化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应制定中长期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完成。首先对我国现行物流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在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物流企业的实践经验和需求,淘汰一批影响物流业整体发展的旧标准,修订、完善和出台一批对物流行业有共性和关键性意义的基础性标准,然后在保持各种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推出新标准,逐步形成一套能够引导和规范国内物流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化体系。

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化建设。企业是务实的,利益是它们平衡取舍的关键,政府在推广标准化方面应予以政策支持和制约,并通过经济杠杆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按国际标准化要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生产物流基础设备,为企业更换国际标准物流设备提供优惠贷款,对使用集装厢、标准托盘和标准集装单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贴等等,为物流标准化的推广和实施提供动力。当然,当物流领域标准化发展较为成熟,如托盘能够像钱币一样流通、交换和使用后,企业就会由被动转为主动参与标准化建设了。

联通作用

政府在物流信息网络建设中要全力发挥联通作用。从信息化角度看,中国物流企业还处于相对原始和低级的阶段。目前我国已经或部分实施了信息化的物流企业不到40%,且大多属于企业内封闭运行的电子商务信息,没有形成产业网络平台,更没有跨行业、跨地区,贯穿生产商、零售商、物流商和客户的信息平台,无法资源共享,导致物流效率低下、物流成本偏高。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跨产业、跨国界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以高速数据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基础设施,以保障网络系统良好的扩展性、开放性及持续发展能力。在这个基础上,致力整合现有物流信息服务资源,促进各类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跨行业和区域的智能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物流信息化国际合作。

鼓励物流信息网络技术研发。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倾斜,扶持现代物流研究咨询机构的发展,鼓励企业与他们合作,共同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的物流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和技术,引导研究咨询机构承担起第四方物流的角色;同时对已经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政府应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补助,以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引导企业专注平台建设与运营、服务体系创新,为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育条件。

强制作用

政府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方面要合理发挥强制作用。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与欧美国家相比,绿色物流在观念上、政策上、技术上都存在巨大差距。物流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网运输能力较弱,80%以上的货物仍然依赖高碳排放量的公路运输;物流企业的经营目标还仅仅专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行业内部的无序发展和混乱竞争带来了高昂的生态环境代价;政府针对物流行业的环保政策法规较少,缺乏对现有物流体制进行强制性环境管理的能力。

营造完善的法规环境。对绿色物流的发展要立法推行,政府要积极出台明确针对物流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对交通运输、产品包装、流通加工等不同物流环节的节能环保标准作出明确要求,逐步建立起绿色物流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物流企业的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物流活动的有效监管,督促和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政府可通过增加燃油税、提供补贴等措施,优化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将部分货运需求从公路引向铁路、水路,尽可能减少对载货汽车货运的依赖;通过高速公路分级收费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选择环保的低能耗运输工具;通过设立环保基金、专项环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主动选择绿色物流活动;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加大对绿色物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并积极推广使用等等。

后盾作用

政府在物流行业协会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后盾作用。行业协会在物流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物流行业协会,但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对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出谋划策的行业协会很少,很多协会有名无实。

要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的作用,政府既不能在职能上包办代替,也不能将之完全甩向市场不闻不问,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给予大力的支持,成为行业协会从初始阶段走向成熟壮大的坚强后盾。

在职能上简政放权。政府应在制定和推广物流行业标准、物流教育规范,物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赋予协会一定的职责和权利,放手依靠物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和提供行业服务,委托协会处理适宜协会承担的政府宏观管理事务,逐步树立物流行业协会的地位和公信力,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论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论文 篇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征及渠道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低、依赖内源融资,而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信贷比较困难;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加之资金周转速度慢,所以融资难度大;服务型行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小,但是频率较高,贷款周期短,属于经常性开支,故融资风险较制造业较小;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较容易,它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特点,并且一定程度上享有政府的扶持,所以融资压力并不大。

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命周期看,企业创办初期需要投入相当大的资金,用以购买机器、办公设备等,由于初期没有信用记录,所以从银行贷到所需款项的概率小;生存期需要大量现金流 ,并且此时股权结构已确立,只能采取负债进行融资;扩展期的企业有了稳定的客户及供应商和信用记录,所以外部融资是关键,或者也可以引入新股东,为上市做准备;成熟阶段的企业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其工作重点是完成企业的上市,其融资主要采取员工认股、股票公开上市等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首先融资渠道单一。中小企业除了内源融资便是银行贷款,但银行借款资金是有限的,而且对信用要求高,所以小企业难以获得资金上的支持,而且主板市场融资门槛高;其次法律保障不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整体处于较低的水平,并且对条文内容的运用并不到位,立法的不足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运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得融资因法制因素而萎缩;最后政府保障缺位。我国出台的政策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很好的保障,并且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机构,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自然不会成为大多银行的发展对象。

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政府同样出台了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其次,按照相关规定,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同时,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降低融资实际成本;在税收方面,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向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长至底并扩大范围。

国外相关政策与措施

财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率一般比普通税率低5%~15%,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和产品出口中实行全额减免、定额减免等方法。在德国,对于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财政补贴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等,其主要方式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等。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与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的职工将补贴1.2~1.5万法郎。

4.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篇四

一、作为公务员的公立中小学教师, 由公务员法来调整其可否兼职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定位, 主要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德、日两国明确规定, 教师的身份是国家 (或地方) 公务员, 适用于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世界大多数国家关于公务员应尽的义务有共通的一条原则规定:不得兼职。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责任做好本职工作, 将自己的整个人格、能力和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务员关系上。”巴伐利亚州州立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作和忠诚关系同时产生工作以外私人范围内的义务。公务员在工作内和工作外的行为必须使人产生其职业所要求的尊重与信赖。公务员在工作之外的一种行为若特别损害其职位或公务员制度的声望所应享有的尊重与信赖, 则属渎职。”[1]

既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进行了规定, 那么一般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是否完全是无条件地不可以兼职呢?回答是否定的, 有些也要视情况而定。在满足某些法律或规章所规定的条件下也是允许兼职的。前西德公务员法律规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如公务员获得上级许可同时可以兼做写作性、科学性、艺术性与演讲等工作。但作为公务员的义务及正常工作的利益不能因兼职而受损害。[2]有些州的公立学校教师有权在主要职位的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另有报酬的工作, 但这种兼职工作应向雇主报告, 并尽可能取得批准。从以上法律条文与规定来看, 在前西德只要经过组织允许且不影响本职工作, 公务员或教师兼职是允许的。

日本《教育基本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为全体国民的服务者, 而自觉自己的使命, 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就国立、公立学校的教师而言, 一般说来, 除接受国家公务员法或地方公务员法的调整外, 还要接受教育公务员法的调整。日本《地方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职务专念义务”规定:“一旦担当起公务员职务, 除非法律或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公务员要全力以赴专心致志于所担当的职务。”[3]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地方公务员在营利性企业兼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相对于其他行业公务员而言, 教育公务员兼职具有一定的弹性与灵活性。故此,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命机关认定教育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关教育的职务或者从事其它有关教育的事业或事务, 并没有妨碍完成本人工作时, 教育公务员可以有偿或义务地兼任该职及从事该事业或事务。”[4]

尽管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教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兼职或从事其他有关教育事务, 但作为教育公务员, 日本法律规定, 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教育工作上有服从命令、专心工作等方面的义务。地方公务员法规定, 职员除在有特别法律或条例规定之外, 在工作时间必须将全部注意力放在工作上, 应从事自己有责任完成的业务。同时法律对于教育公务员兼职兼薪的审批条件和审批权限规定得非常严格, 实际上使得教育公务员兼职、尤其是兼职兼薪的可能性非常小。日本是一个考试“地狱”的国家, 私塾和高考补习学校多如牛毛, 但各种“学习塾”和补习班的教师一般都是专职的“私塾”教师或退休教师, 没有在职的国、公立学校教师在兼职任教。据日本共同社报道, 日本千叶大学研究生院教授杉山和以技术指导、演讲等名义擅自在校外兼职, 因事先未向学校申报经学校许可而违反该大学就业规章而引咎辞职。

二、凭借立法, 明文规定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把不允许兼职作为教师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德国, 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关系既要受地方公务员法调整, 也要受州《学校法》调整。联邦德国基本法没有授予联邦立法的权限, 也没有授予它管理权。所以, 就教育立法而言, 均由各州自行立法并行使教育管理权限。一般说来, 各州颁布与实施的《学校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大多数州的学校法中都严厉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兼职。他们认为教师兼职是从事第二职业, 从事第二职业是玩忽职守, 则须承担公务员法和学校法中规定的后果, 轻则纪律处分, 重则被开除, 并写入该教师的个人档案。有违规记录的教师, 若再想重新回到教师岗位则几乎没有可能。

三、借助于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来许可或限制教师兼职

美国是一个教育地方分权制的国家, 各州行使教育管理权, 具体执行在地方学区教委。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主要以聘任合同为主。因为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对聘方与被聘任方均有约束力。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 美国部分地方学区在与公立中小学教师所签订的合同中言明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 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之处分。学区教委认为教师兼职有悖师德。对此, 美国地方法院基本认同此观点, 认为禁止教师兼职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本职工作的目标。法院典型的判例有:在Gosney v.Sonora Indep.Sch.Dist. (1979) 案中, 一位小学教师与其担任校长的丈夫买下一间干洗店, 学区教委即据此认为其违背不得兼差要求而予以不续聘。[5]为何美国部分学区禁止教师兼职?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李惠宗的观点, 兼职禁止之规定主要源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考虑。故教师另开设补习班或于补习班兼课, 则不可, 因两者有所冲突。[6]

四、依法制定有关教师兼职的原则性规定, 实行有条件地允许教师兼职

在我国台湾地区, 公立中小学教师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被统称为“教育人员”。对于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 台湾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国民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师应于规定时间在校服务, 非经校长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职务。”[7]为规范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 台湾教育行政当局于2004年5月制定并于当年7月修订了《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对教师兼职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比如兼职的范围、兼职的时数以及什么条件下不允许兼职等。该原则规定, 教师在学校以外兼职的范围应是政府机关 (构) 、公立学校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行政法人、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或团体。教师到以上机关 (构) 兼任职务, 以与教学或研究专长领域相关者为限。兼职时数每周合计不得超过八小时。教师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且须符合校内基本授课课时数及工作要求, 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经学校核准。该原则还规定了教师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应不予核准或予兼职期间废止其核准。这些情形是: (1) 与本质工作性质不相容。 (2) 教师评价未符合学校标准。 (3) 对本职工作有不良影响之虞。 (4) 有损学校或教师形象之虞。 (5) 有泄漏公务机密之虞。 (6) 有营私舞弊之虞。 (7) 有职务上不当利益输送之虞。 (8) 有支用公款或不当利用学校之公物之虞。 (9) 有违反教育中立之虞。 (10) 有危害教师安全或健康之虞。该原则还要求各级学校依据本原则制定各校的规定。但同时指出,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定有较本原则更严格之规定者, 从其本规定。[8]

五、对解决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的启示

“它山之石, 可以攻玉”。国外所制定与出台的有关中小学教师兼职的政策与法律, 值得我们借鉴, 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否应拥有兼职权?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肯定与否定回答。从法理的视角, 笔者认为, 在当下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地位还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下是应拥有兼职权的。

我国传统上把教师看成国家干部, 纳入国家行政干部管理系列。为了对庞杂的干部体制进行整顿, 1993年我国开始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随即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第三条之规定, 我国教师不属国家公务员之列。其后, 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将国企人员从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于是, 有学者认为, 教师已由国家干部变成了自由职业者, 但也有学者认为, 教师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同年,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该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至此, 我国教师被认定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究其实质, “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确认, 而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由于教师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务员, 又有别于企业雇员, 但在有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的标准而管理上又主要实施聘任制, 致使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模糊状态。

鉴于目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模糊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之规定, 在承认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的前提下, 教师就应有兼职的权利。我国《教师法》虽然没有明确赋予教师兼职的权利, 但也没有禁止教师兼职的法条。“法不禁止即自由”。在现代国家里, 一般实行权利推定, 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即可推定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公立中小学教师作为公民与一般劳动者, 我们不能剥夺其业余劳动权。

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宝贵的教育与人力资源。考虑其劳动的特殊性, 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 本着现代行政与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他们还没有被确认为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的当下, 笔者认为,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在现阶段应享有兼职权。其实, 作为与教师专业性相似的科技人员在我国是拥有兼职权利的。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以此佐证我国科技人员兼职是合理合法的。

倘若今后国家赋予了公立中小学教师国家 (地方)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除非对中小学教师兼职有特别的规定与条例, 按照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就不能拥有兼职权。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部分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既为公务员就要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与限制, 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义务。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 为促进人才与知识的合理流动, 充分发挥教师的潜力与余力,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 国家应允许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与自身领域相关的教育教学兼职工作。对于教师兼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既不能放任自流, 也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靠下达禁令来“封杀”。

要解决好公立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 应确定好教师的法律身份与地位;应明确设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应准确定位好教师与政府和学校的法律关系;要把教师的兼职问题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与师德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唯有采取“疏”与“导”式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才能使我国中小学公立中小学教师兼职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与有序管理。

参考文献:

摘要: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否应拥有兼职权, 是世界许多国家要探讨的课题。本文重点梳理和分析了允许兼职与禁止兼职的几种类型及其法律与政策依据, 对我国处理公立中小学教师兼职问题将有所启示。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兼职,法律,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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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清山.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M].台北:心理出版社, 2004.61.

5.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篇五

一、美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个州的财政支出及预算相对独立,不受上一级政府的直接绝对管控。美国市政债券一般是采取公募形式发行、购买,其既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最发达的债券市场,也是其他国家进行投融资模式研究的教科书。据中债资信报道,2014年美国市政债券发行规模为3320.84亿美元,占美国全部债券品种发行总量的5.65%;余额为3.63万亿美元,占美国各类存续总量的9.46%,占美国GDP总量的比例为21%。美国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来自市政工程融资,多年运营的经验和完善的资本体系使美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如鱼得水、如虎添翼般地飞跃发展。所以美国政府的债券市场监督制度以及管理体系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首先,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是债券发行的必要条件。美国《证券法》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不需要向上一级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提前报告或者登记或者类似中国一样的提前审批制度,而是州或者州以下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初步把握债券的真实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发行完全实行市场化机制,政府只是发挥监督和保障作用。美国市政债券也经历了缺乏监管阶段、有限监管阶段和实质监管阶段。在缺乏监管阶段出现了1975年纽约市政债券兑付危机。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处理完了纽约市政债务危机,到了有限监管阶段,在总结此次危机的基础上,SEC对《证券法》进行了重新修改。根据修改草案,美国设立了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市政债券的承销与交易规则,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第三步,进入实质监管阶段,体现在SEC要求债券发行人在进行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时,发条约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或者信息遗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条约不仅适用于发行人,还适用于交易商和其他顾问机构等。同时美国还成立了其他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例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美国国内税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系统和货币监理办公室等,均对市政债券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或对市政债券监管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投融资程序法执法透明化,硬化预算约束是先决条件。美国联邦政府虽然在地方政府发债之前的约束很少,主要依靠联邦政府的《联邦采购规章》限制州及以下政府行为。州政府也对其辖区内政府发债做了详细规定。另外基本美国所有的州政府都要求其辖区政府一般性预算收支平衡,其他资本性预算可以通过债券形式筹集,但发债规模、负债率等指标均有严格限制,不得违背,绝对硬化预算约束。

再次,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美国政府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制度千篇一律,很难取得最佳的效果,该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包括风险处理、债券保险、信用评级的非常成熟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在美国,债券的风险识别主要是靠信用评价等级实现的,在美国主要有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三家评级公司,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等市政债发行机构进行评级,以此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最后,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是保障。联邦政府为防止州、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过度融资而发生财政危机,规范了地方债务的发债程序,由群众委员会同意,再由州政府及金融业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立体监控;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形成预案,允许其在出现危机时提高税收比率或其他的收费费率,而且对地方政府破产程序也通过最高法院立法进行了提前防范;当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偿付危机时,州政府紧急委员会可以代替地方政府进行财务决定,控制债务进一步恶化,为投资者最大限度地提供保障;如果最终地方政府经过法院核实后破产得到批准,其破产后的程序也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二、日本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经验

日本是二战时期的战败国,多年的军国主义战争使日本经济承受巨大的负担,战争更使国民民不聊生,尤其在美国投入原子弹的广岛和长崎地区,更是惨不忍睹。但战后日本的经济恢复之神速也确实让世界望而兴叹、舌桥不下,尤其在地方政府发展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日本政府为解决城市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鼓励各城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各级政府资金有限,便成立了多种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平台也由原来单一的土地、市政发展到农业、旅游等多个领域。

日本地方政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其一,为平台向地方政府借款,这部分资金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转移支付获得;其二,资金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日本政府融资平台也经历了摸索期、发展期、高速发展期、衰退期、改革腾飞期,总体来讲日本政府融资平台在全世界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和日本是邻国,尤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日本的经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是典章文物、前车之鉴。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更值得我国政府深入思考和学习。

首先,完善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监督、审批制度。自2006年改革之后,总务省和地方政府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协商制,在融资方面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但是总务省参与地方的融资计划,使地方和全国规划有机地统一起来,避免过去那种一刀切现象。在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向上,中央政府也对地方政府给予了明确的监督措施,日本地方政府筹资模式主要有借款和发行债券,其中70%来自政府借款。中央政府规定地方政府借款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用于一般性开支费用。另外,在极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特别法案弥补财政赤字。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高度灵活性和总体指导性,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资金的参与并盘活了地方政府资产。

其次,建立审计监督与信息公开制。在审计监督方面,日本组织地方检察委员会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监督、审计,其主要针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者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向国会或国会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另外由地方政府成立检验评估委员会对第三部门进行检验评估,间接地反映政府融资情况;据日本总务省统计,2013年日本政府对26.34%的融资平台企业进行了检评,其中都道府县的融资平台企业检评率为52.07%,指定都市为78.02%,市区町村公开率相对较低,为71.2%。其次,信息公开方面主要包含建立完整的居民、地方议会参与机制和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在议会上,地方政府应该做详细的信息披露及下一步计划,包括第三部门的运行情况及第三部门和政府之间的运行体制、运作模式以及目前成果和今后打算等详细资料;对于地区居民,地方政府应该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所有信息,并分析利弊,全方位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企业法人的主要信息,将财务的相关资料存放在总部,可以供公众随时预览、查阅。

最后,中央政府对陷入危机的地方政府进行严格的追责,也是值得参考的。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类似,对政府融资平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大部分官员也都是从政府抽调,债务问题基本都是由中央政府进行“兜底”。根据日本法律,地方政府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负担,但出现偿债危机时可以报告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给予债务援助。由于中央政府的担保,地方政府很难走到破产的极端,但是中央政府具有严格的对地方官员追责制度。追责制度包括连带责任追责,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主要执政者不敢、更不能随意宣布破产,其上下游企业对地方政府破产行为也有一定制约。

三、德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经验

德国是位于欧洲中部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的四大经济体之一,一度成为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个经济强国。德国政府与美国类似,实行三级政府管理体制,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镇政府;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范围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投资,例如铁路、高速公路等;州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例如学校建设、医院、环保卫生等;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基本居民生活福利等。我国与德国的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资本市场都不发达,政府发展经济起到主导作用,且资金来源主要是依托银行,这使德国的投融资体制对我国有很大的参考和学习之处。

首先,银行和企业、银行和银行之间的透明、监督模式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德国的银行不同于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且银行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但所有银行之间的业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所有企业信息互相透明化,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德国银行和企业之间联系非常紧密,一般企业会固定一个往来银行进行相关业务行为,如果企业需要贷款或者上市,其整个过程基本是靠银行来完成,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使企业经营情况、业绩情况一目了然;另外,企业如需要贷款,在资助银行核实资料完成之后,银行按照评估价值的80%放贷,且将贷款额直接转发至往来银行,企业所需的余下的20%贷款由往来银行负责,使贷款申报、审批等环节相互交织,中间没有任何空当。而且,德国政府允许银行对企业进行参股,所以使银行的存贷资金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企业的日常工作、经营发展全部在银行的监督下进行,所有信息就像在一张网的一个节点一样,都可以共享查询,完全没有道德风险。

其次,德国联邦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企业和银行敢于创新合作的支持平台。德国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专注于某个项目进行融资,例如复兴贷款银行,由联邦政府出资成立,违约风险直接由联邦政府承担,但同时也有相应的约束机制避免乱放贷款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银行的放贷范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加大,也更能使专项贷款有的放矢,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也给予银行更高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成立相关部门和健全法律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再加上银行和企业间、银行和银行间的信息公开性,都使贷款资金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最后,专业化的团队是融资平台公司得以长期盈利的必要条件。德国所有的政府平台项目均执行专业化管理,方法主要是政府采购服务,政府把项目分为若干的部分,例如环评、设计、施工、监理等等,每个部分都通过政府采购实行专业化管理,使工程项目成本降到最低,能创造的价值最大;政府在采购以上相关服务的同时再购买第三方监督机构或者审核机制,项目的每个环节均执行第三方审计,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进一步降低项目的风险和成本;在执行以上监督机制的同时,德国政府还成立议会或工会等多部门监督和约束,充分发挥市场监督作用,这样的体制既增加了项目的效益,又能使全社会共同参与,还能精简政府繁冗的机构,促使成本降到最低。

四、国外地方政府投融资运作模式的归纳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的梳理和总结,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有国家引导型的、有地方政府自治型的,但总的来说发达国家融资平台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较多,与民争利的现象较少,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的。首先,发达国家地方政府非常重视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和信誉把控,无论是通过银行进行相关融资行为还是通过平台自身申报融资,地方政府或银行都把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的实际运行能力、企业的负债等指标公开化,使其和所有投资者共享;其次,重视融资平台的良性发展,但最终中央政府“托底”;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中央政府允许其自主经营,但非常重视过程的监督和最终追责制度,例如日本和德国,在过程中都有专业化队伍监督,有些甚至还组织群众、工会监督,这就对融资平台的良性成长提供了条件。最后,发达国家对融资平台治理、管理分类对待,对于影响平台发展性政策不搞“一刀切”,人性化防范治理,给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最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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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及启示 篇六

一、各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及发展情况对比

(一)美国

美国通过清晰标准对企业进行划分。一是企业的规模,企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或是年营业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属于中小企业(1)。二是企业的地位,美国政府在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在一些行业中属于独立经营和独立所有的且处于非支配地位的企业可划分为中小企业。美国的经济之所以能够引领多数发达国家,其中一半的功劳应来自于中小企业。有数据表明,有近2 000万家的中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活跃度最高的企业。美国的中小企业代表了四种人:分别是99%的雇主,约52%的职工工人,约61%的领取失业救济工人,约38%的高新技术行业工人。同时中小企业提供了私营企业的51%总产值,并拥有占比35%的联邦政府合同额。

(二)日本

日本通过两个标准来认定中小企业,一是企业规模,二是企业类别,二者同时参与中小企业的界定。制造业、建筑业、运输等行业中资本额不超过3亿日元且拥有不超过300名员工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批发业中资本额不超过1亿日元且拥有不超过100名员工的企业是中小企业;零售业中资本额不超过5 000万日元且拥有不超过50名员工的企业是中小企业(2)。截止到2010年底,日本拥有中小企业将近615万家,占日本国内企业总数的99.38%;职工人数约为4 317万,占全部行业职工人数的80.4%;日本的中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比达到56.3%。

(三)德国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界定,德国的标准是:拥有不超过49名职工,且营业总额低于100万马克的企业属于小企业。中型企业的界定是拥有50至499名职工,且营业总额介于100万到1亿马克之间的企业属于中型企业(3)。德国作为发达工业国家,截至2010年底,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370万,中小企业占比已经达到99.7%以上,并且提供了2 000万人的工作岗位,此类岗位占就业岗位总数的78%。

(四)韩国

韩国某些行业跟日本的界定标准类似,也是通过分行业和分规模的双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具体界定标准如表一所示。有关数据显示,韩国拥有300多万家企业,中小企业占比超过99%,主要涉及制造行业,具体包括机器设备、金属加工产品、纺织品、服饰和羊毛制品、食品和饮料、橡胶和塑料制品等6个部分。尤其要说明的是,在韩国国内中小企业在制造业中的占比已经达到99.7%。

二、各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和措施比较

(一)美国

一是立法体系。美国政府为了保持中小企业的健康运营,在195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的基本法《中小企业法》,它是其他中小企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4)。该法规定,维持美国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唯有通过完全的自由竞争,才能保证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以及技术革新的效率化,从而打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基础。二是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计划内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机构为了鼓励创新研究,计划拨出一定比例的专款用于开发,即用于中小企业相关研究的经费要求达到1亿美元以上。三是税收优惠支持。美国实施的优惠政策有: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减少;降低公司所得税。四是优惠科技税收以及实施加速折旧等相应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财政支持主要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和美国进出口银行负责,两者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问题上起着帮扶、引导等作用。

(二)日本

法律保障体系。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提振和改善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小企业稳定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紧接着于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上述法律共同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复苏,进一步落实了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体现了日本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是税法中的征税规定,它有偏向地对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做了特殊规定,比如允许部分企业每年为员工预缴的养老金充当费用予以扣除。另一个是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指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中小企业法人的税率从原来的22%下调至2012年后的15%(5)。二是机构设置。1948年,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日本政府设立了最高机关中小企业厅,下设中小企业局,主要任务是根据相关法律给予中小企业运营和管理方面的指导,由此形成了管理企业活动的派出机构,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成立了有关科室。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中,有针对性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即较低的贷款利率、较长的期限和较低的担保要求等。

(三)德国

一是立法体系。德国政府于1957年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进而建立执法机构卡特尔局等;并于1965年进一步修改此法案,开始对中小企业实行详细的登记制度并鼓励中小企业间的联合互助。二是机构设置。德国政府牵头联邦经济部和各州经济部发起并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还把该机构的秘书处设在了联邦经济部,它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功能的服务,如信息类服务、贷款类支持和技术类转让等。另外,为了便于国家开展宏观的专业的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以及研究发展政策与规划工作,当局在经济部下新设中小企业局,在各州也相继设立类似的管理机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支持。一方面主要通过税收的减免、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提高来实现,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补贴、技术创新援助,主要通过就业补贴和设立有关专项基金实现。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德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通过间接性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即政策性银行和担保公司。这两个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方面协助政府管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另一方面提供各种优惠贷款,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另外还建立全国性的担保公司提供有关专属担保。

(四)韩国

一是立法体系。1986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支援法》是韩国第一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韩国政府以各类现有制度为依据,于1995年综合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两个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度。此项举措对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发展以及融资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财政补贴体系。韩国政府于21世纪初设立了旨在解决风险企业资本不足问题的投资基金。接着又相继设立了多种财政性基金,它们的特点是贷款期限较长且利率较低。各级政府部门依据有关产业的规划制定援助条件,确定援助对象,落实相关手续,并承担这些贷款的信用风险。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韩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中央银行负责,它通过三个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其一,设定不同类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上限,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45%,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60%等;其二,放宽信用总量的上限;其三,将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作为国家对其再贷款优惠利率的考核指标之一。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法律体系层面

我国还停留在2002年出台的保障中小企业运行、扶持其顺利发展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上。应该加快颁布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互补的法律文件,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从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方面、金融扶持方面、中小企业机构调整方面和鼓励中小企业方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政府机构层面

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管理的机构是沿着自上而下的方向发挥作用,即国家经信委中小企业司、各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地方多个机构一起建立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看上去较为专业的机构设置,实际缺乏直接与中小企业对话的政府机构,这大大减弱了政策性融资措施的有效性。因此,应该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在省级部门成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厅,地市级设立中小企业局,下面依次展开设立相关部门。同时,在人大和政协两部门设立相应的委员会,以便吸取中小企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合理有效的政策法规。

(三)在税收优惠层面

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的最大益处在于有助于企业节约资金,间接性地起到融资的作用,所以建立和规范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十分重要。一是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专有政策,即通过对新开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及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所得税减免、退还待遇。二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定相关政策,即通过对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创新科技的研究力度,这将大幅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积累。还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新成果和新科技运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费用方面抵减相应纳税额。

(四)在金融机构层面

通过上述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专有机构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鉴于我国目前专门金融机构缺失的现状,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弥补:一是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银行,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获取业务资格牌照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创造银行业良好竞争的环境。二是设立相关的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深层次的金融服务,此类机构应提供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担保等多种服务,使我国迈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性一步。

摘要:中小企业成长的速度持续加快,它是我国目前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着力点,在国外经济中也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使中小企业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许多国家都在为中小企业如何获得融资便利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虽然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具有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的中小企业支持的机构、政策进行了探讨,进行比较,总结了国外有效可行的融资对策和成功经验,提出了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实际意义和值得借鉴的方法。

关键词:融资难,融资政策,中小企业

注释

1严津丽.当代中国中小企业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8.

2韩娜.论日本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J].前沿,2010,(8).

3石岩.国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D].河北大学,2010.

4马媛.西安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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