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06-24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精选8篇)

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一

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五模块监督和约束机制

(2)

水电七局各分局(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局局审计[2004] 420 号2004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水电审[2004]11号文“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人,是指各分局(公司)分局长(经理)或局管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值完成情况,成本和费用开支情况,利润实现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职工收入情况,上缴费用情况等;

(二)、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有无违规投资或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三)、经营情况。

1、经营情况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等会计核算科目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工程局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有无不顾单位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6)、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7)、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转移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4)、有无私分企业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5)、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6)、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向工程局贷),致使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增加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和材料严重积压的问题,有无违规分包管理失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管理费用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在审计计划外,工程局审计部门一般应在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工程局主要领导提交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在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了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被审计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财务、经管、材料设备、人事、工程质量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

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承诺书”。

1、“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定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8)、其他存在的问题;

2、“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损益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产值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④、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⑤、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4、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的审计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

(四)、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重新补办)。如被审计单位难以履行内审职责时,局审计部门将提前介入直接组织。

(五)、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10-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六)、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后,由审计部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工程局申请复议。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工程局审计部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必要,还应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再次审计。

(三)、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工程局承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审计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成员承担工作质量责任,局审计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将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企业机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审计承诺书

审计组:

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单位已提供了审计组要求的有关资料,现就所提供的资料声明如下:

1、在审计组要求的范围内,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除在已提供给审计组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的事件。

3、除已在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本单位未发生其他法律诉讼事件。

4、已提供给审计组的财务资料,已完整、真实地记录了本单位各交易事项,除此以外,并无账外账。

5、除已在材料中列明的情况外,本单位各项资产并没有作抵押或受其他限制,本单位也没有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6、我单位并无未批准的对外投资。

7、所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已按有关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已提供给审计组。

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我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2.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二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注重低能源消耗和低碳化物排放量。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原来“四位一体”总布局的基础上,新增了生态文明建设。足以证明,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重视程度。与此同时,企业生态责任的建立实施、评价监督以及审计体系的构建这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企业应恰当地处理企业生态责任审计问题,在实现企业和自然互利共赢的同时,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有效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生态责任评价相关文献回顾

Ernst等(2010)认为应设定碳审计的核查标准,以此降低企业的审计风险。碳审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可有效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麦金农·艾伦通过实证方法深度剖析了产品供应链中碳排放存在的问题及其成本问题。

目前,国外主要通过三种代表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环境绩效:OECD环境绩效评估、GMS环境评估、EPI环境绩效指数。OECD环境绩效评估认为评估指标体系的三个指标(压力、状态、响应)存在的逻辑关系与投入、产出、影响等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统一性。GMS环境评估则注重定量分析,强调“环境与经济”和“环境与社会”的一体化在环境重点领域的选择上更加突出此区域特点。EPI环境绩效指数细分化的政策类别可以有效辨别不同政策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效果,据此进一步划分绩效内容。

(二)国内生态责任评价相关文献回顾

国内关于生态责任审计的研究主要是关于领导干部生态责任履行方面。王玮(2005)认为在针对领导干部进行绩效考核时,应着重考虑绿色GDP指标。安徽审计厅课题组(2014)认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是通过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终身追责制度。马志娟(2014)认为针对自然资源资产应做到以下三点:构建管理体系、明确产权制度、设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刘金芹(2010)构建了钢铁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李晓华和梁春(2010)认为,会计师事务所逐渐扩张相关碳审计业务。白昱(2014)构建了包含低碳发展指标的碳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王帆(2015)主张将生态责任指标融入到审计评级体系中去。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生态责任评价进行了探索,同时指出传统的评价机制在新的低碳经济形势下,对企业生态责任制度已经不适用。企业勇于承担生态责任不是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相反,这是企业创新路上的机遇。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中国,亟需以企业为重点提出企业生态责任评价体系,拓展生态责任审计问题的研究深度。

三、低碳经济下企业生态责任评价体系构建

(一)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计

本文根据生态责任的理念,参考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以新的角度对企业生态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财务维度不仅要考虑环保投资收益率等,还要考虑碳配额带给企业的影响。客户(供应商、公众)维度选择注重履行生态责任的供应商,会提高供应商履行生态责任的积极性。内部生态控制维度涉及绿色生产、绿色采购等,建立全面的绿色识别计算模式。发展潜力维度具体表现在企业的创新方面、长远战略、对生态责任的推行情况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的预期,对全面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根据管理层、员工、不同部门定位,进行差异化评价考核。

(二)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

1.选用层次分析法。

通过专家的判断,在通过一致性检验的前提下,设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得出结论。

2.指标设定。

通过对四维指标体系进行分解,得到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3. 指标权重判断及检验。

专家对各项指标进行设定,对不同指标分别逐一对比,按照重要性设定1~9个标度对各指标比例进行赋值。

4. 体系的评判。

指标根据权重和各指标的数值,分别相乘,计算加权平均数,从指标层到准则层,最终算到目标层,得到最后评分。评判标准如表3所示:

准则层分值等于各指标层的分值乘以对应的权重的总和,而目标层的平均分则是各准则层分值乘以对应权重之积的总和。

四、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实施分析

(一)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适用情况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股份”)隶属于世界五百强宝钢集团,是我国现代化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宝钢股份一直以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成为钢铁行为的领先者、绿色产业链的驱动者、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司中的典范。宝钢股份在世界三大评级机构中获得了全球综合钢铁企业中最优信用评级。

(二)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应用

1. 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资料收集。

在本次对宝钢股份的生态责任评价中,搜集的信息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定性的详细内容,详见表4。同时,还要收集宝钢股份各方面与环境有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定量分析,2014年宝钢经营情况见表5。2014年,宝钢股份环境保护成本构成见表6,包括费用化成本和资本化成本两部分。2014年,宝钢股份生产过程中共产生各类危险废物10872.88吨,均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014年,公司次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不错的成绩,次生资源返生产利用率达到26.76%,见表7。

3. 宝钢股份生态审计责任评价体系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宝钢股份生态责任的实施情况,必须对企业是否符合生态责任评价标准进行检验。以下数据来源宝钢股份2010~2014年财务报表、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新闻报道。结合问卷调查,将专家的打分折合为百分制。经专家对各指标进行打分之后,计算得出总平均分为87.15,属于良好。各项得分见表8。

(1)财务指标分析。2014年宝钢股份的净利润为60.91亿元,环保成本占了净利润的52.72%。由于宝钢股份近年来购置了大量环保设备,致使环保的运行和折旧费用比较高。2014年,宝钢股份还在分配的碳减排配额内,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出售部分富余的碳排放额度,通过碳配额实现了碳交易,将碳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

(2)客户指标分析。宝钢股份的绿色产业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表现在如下方面:年用煤量2014年节约了34.62万吨;固体副产资源回收量为825万吨,固体副产资源产业化率达到了60.2%。在生态责任的基础上,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2014年,宝钢股份开创性地提出了为客户提供绿色解决方案,绿色解决方案数越高,对企业生态责任履行起到的正相关作用越大。宝钢股份还将优良和尖端绿色产品比率提高到了37.14%,实现了社会441万吨的减碳量。

单位:亿元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14年宝钢股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内部生态管理系统指标。宝钢股份的各下属单元非常重视企业的绿色生产、绿色制造的要求,从事前预测、事中管控、事后检测和反馈三方面进行审核,切实践行环保理念,进一步提升宝钢股份的绿色生产制造水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带动了整个行业的生态责任履行。

(4)发展潜力分析。宝钢股份对社会的生态贡献,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在节能方面,2014年宝钢股份的节能总量比2013年增加了2.47万吨。宝钢股份2013年被评为国家技术创新企业,设定了六大技术创新标准:一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提高创新能力,三是增加研发投入,四是加强行业带动力,五是研发自主品牌,六是处于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2014年宝钢又多次获得各类创新服务奖项。

(三)宝钢股份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实施结论

虽然宝钢股份在发展理念、企业的规章制度方面,已经花费很多精力在生态责任上,但是从宝钢股份的财务报表和社会责任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关于生态责任评价方面的信息较少,亟需从生态责任审计的方面对其生态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对生态评价方面的信息披露缺失进行弥补。低碳经济下,面对新常态,激烈的企业竞争,宝钢应结合互联网+,生产更多优质的绿色产品,同时还要积极承担生态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经营能力,并及时对生态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核查与反馈,进一步完善企业生态责任审计体系。

五、企业实施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议与展望

(一)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分析

1. 根据不同的行业特色,科学合理地设定体系指标。

审计体系指标的设定特别关键,关乎到整个审计体系的框架,也会对评价结论产生很大影响。

2.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敏感度要高。

特别是进行生态责任审计的人员,既要对生态审计这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又要能准确把握住各指标的判断标准。

3. 生态责任评价体系的推行,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现在国家已经设定关于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目标,真正实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生态责任审计要想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国家立法,选择适当时机强制实施。

(二)建议

1. 在实践上,企业积极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指标。

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互联、全球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生态责任评价体系对企业生态责任的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努力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注重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指标。

2. 在理念上,企业积极推动生态治理的联动机制。

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强调经济的发展要以人、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着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制度保障上,要完善绿色生产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在市场引导下,结合碳金融,大力推广碳排放权、碳排放信托产品等碳金融产品的应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企业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创新企业生态治理运行机制,建立合理责任审查机制和完善生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生态责任。

3. 在方向上,企业积极打造生态环境的品牌价值。

企业承担的生态责任是和客户的信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的。企业所处的生态环境好,说明企业承担起了生态责任,消费者对企业品牌会增加信赖度,这有助于企业积极履行生态责任,获得良好的声誉。只有这样良性循环,企业才能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履行生态责任的能力。企业承担起所在地域的生态责任,是维护本地生态环境的基本条件之一。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品牌价值,也在客观上保持了一个极易受到认可的品牌形象。以此为基础,企业就又会拥有更多直接而持久的收益。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是提升企业业绩的根本方法,是企业维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依靠的是高消耗、高能耗,甚至是高污染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只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却对环境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如今,对于企业生态责任审计的推广,使我们重新认识这一重要的价值链,提高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让企业自觉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并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三)展望

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如果能够得到有效运用,会对企业生态责任审计产生很大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新兴事物,离获得大范围推广,还有很长距离。同时,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还不是特别完善,有些指标的获取,可能存在着困难,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并及时修正完善,形成一套普适的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要想在现实中真正运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还需要国家将其纳入政策法规中,要求企业强制实施。可能刚开始实施时很困难,可以先选择优秀的、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企业进行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和实践成果后,进行普适性的推广,最后再纳入国家生态文明政策体系。未来,可能还需要应用审计评价体系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针对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增删,同时加入新的可以纳入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因素,使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不断地发展完善。

此外,还可以在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其对企业经济利益和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研究生态责任审计评价内部指标和企业各绩效指标的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全面履行生态责任。

摘要:为实现生态环境承受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均衡,低碳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在经济新常态的战略下,企业对于国家政策理解得更加深刻,对于生态责任的承担变得更加必要。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生态责任审计构建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实践中也亟需构建企业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基于此,企业生态责任的审计评价问题就亟需提上研究日程。

关键词:低碳经济,生态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宝钢股份

参考文献

冯之浚,牛文元.低碳经济与科学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9(8).

李元.“低碳经济时代”的挑战与未来思考模式的变革——哥本哈根会议的绿色使命[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1).

王静,刘伟京,张新华等.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离任审计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审计月刊,2016(3).

苏蕊芯,仲伟周.企业生态责任:性质本源、目标约束与政策导向[J].生态经济,2015(6).

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三

实施县(区)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与县(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有区别,有所侧重。对于县(区)委书记、县长重点关注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审计县(区)委书记、县(区)长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方针、政策情况。重点检查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落实中央关于农村以济政策、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确定了哪些思路,制定了哪些政策,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取得的成效如何。审查县域发展战略目标是否切合当地实际、有无党的惠民政策执行不到位、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

(二)审计县(区)制定各项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通过调阅县(区)委常务会议纪要及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结合审计调查情况,重点关注县(区)委书记重大决策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审查县(区)长执行重在经济决策是否到位。一方面审查经济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经过民主决策,是否将重大决策事项报上级备案;另玟面审查经济决策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促进了地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环境恶化及社会不稳定的情况,重点掌握县(区)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虚假招商,夸大政绩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否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不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效益,有无“政绩工程”,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减收、免收、先收后退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收入减少;审查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无授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加强绩效审计,关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审计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期间上级下达和本级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主要审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经过对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反映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期间经济发展状况和取得的绩效,揭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其宏观决策能力、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评价其经济社会工作决策及绩效。

(四)强化民生审计,高度关注民生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重点关注县(区)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各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资金效果。通过开展对部分社保资金受益对象的随机入户调查,核实环境保护资金征缴管理使用的相关资料等方式,切实加强各项社保资金和环保资金的使作管理监督情况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五)审计县(区)委书记,县(区)长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及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审查有无为了政绩或地方利益虚报统计数据,隐瞒财政收支行为;审查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对县(区)党委重点审计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党委办公室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县(区)政府重点审计财政局、地税局、交通局,城建局、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扶贫局及政府办公室的财务收支情况,尤其要审计财政收支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审计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审查有无利用手中权力替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所配备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是否超标,有无动用公款购置,装修私宅或购买高档消费品;抽查是否在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有无违规出国(境)旅游、考察;在日常工作和职务消费中有无铺张浪赞及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等问题。

二、当前开展县委书记县长同步审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准确评价县城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困难。受审计时间,人力资源及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主要经济指标不易核实清楚,而且缺乏严格的对于上传下达任务的分解及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据,验以准确地对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期间县域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审计实践中主要参考有关部门考核考评结果进行评价。

(二)评价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存在困难。多数审计项目的做法主要是根据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规定、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等资料,看是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对于作出的经济决策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缺乏更深入细致的审计核查,特别是刘于一些建设期跨度较大的建设项目,未来收益很难确定,加之缺乏专业、有效的审计方法而验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三)审计内容外延加大,审计风险随之增大。县(区)贯彻执行的各项经济政策,特别是惠民政策和社保政策,牵扯到千家万户,审计工作量不断加大,具体审计方法多数采用抽查办法,使得审计工作很容易出现盲区,审计风险加大。

(四)审计力量有待加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不断增多,经济责任审计力量却非常有限,审计任务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审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还需不断提高,以客观公正的评价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期间宏观经济决策及其贯彻落实情况,以适应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县委书记县长同步审计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审计规章制度。应继续出台完善县(区)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性规定,将其和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一样规范化,制度化,并根据县(区)委书记职责特点制定用于指导审计实践的实施规范和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经济指标审计。准确评价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必须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审计力度,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挤水分”,核实社会发展指标,能够使真抓实干、政绩显著的领导干部脱颖而出,同时遏制“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不良现象。

(三)强化经济决策审计。科学的经济决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而经济决策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则非常巨大。因此,在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审计中,一定要重点关注经济决策审计和决策执行情况,不仅要在决策程序上认真审查,关注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更要深入到决策项目实际中去,就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另外,应特别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地方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审计中应关注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指标,比如: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招商引资资金到位率;失业保险参保率、农村低保覆盖率、新农合参合率、下岗职工再就业率等社会保障指标;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下降比串、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下降率等社会和谐度指标;公众安全感满意率,幸福指数等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绿色GDP。工业二氧化硫削减率,化学需氧量(COD)削减率,城镇集中饮用水和县域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能源资源合理利用率等环境保护指标:行政事项不作为率、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等行政责任履行指标。

(五)积极探索实施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在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审计中,积极探索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以促进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评价公共政策的有效性、评价领导干部工作绩效和经济责任为目标,突出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绩效,重点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关注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情况,突出政府性资金的合法、效益性审计,加强政府负债情况的审计凋查,完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绩效评价体系。

(六)区分界定县(区)委书记和县(区)长的经济责任。探索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问题,积极探索在“问效”基础上的“问责”,确立以责任为导向的审计内容,包括执政理念评价,经济决策审计,制度政策审计,经济结构调整评价,履行绩效和廉政评价等。根据书记、县(区)长在决策、管理,搪行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采用“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来区分和评价。共同决策的,则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共同负直接责任;县(区)委书记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则应负直接责任;县(区)委书记监督管理不力的,则应负管理责任.县(区)长应履行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则应负直接责任;县(区)长在执行中管理不力的,则应负管理责任。

4.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

第四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5.099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篇五

ZD/JZSH 15.03-2006

1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了审计的领导、对象、依据、内容和审计程序。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范。3职责

3.1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审计制度。对各车间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企业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委托才能进行。

3.2对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以及(或季度)经营成果考核兑现审计,可按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进行,不需另行委托或报批准。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锦州石化公司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4.2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4.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4.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锦州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4.2.3业绩考核的指标。4.3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和离任审计。通过被审计车间及单位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检查,正确评价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下列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是指对车间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中间进行的阶段审计。包括或季度经营成果考核兑现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进行的审计。)

4.3.1任期的各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4.3.2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4.3.3各项费用的执行情况。

4.3.4车间和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4.3.5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3.6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规定的情况。

4.3.7被审计对象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侵占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4.3.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4.4审计要求

4.4.1听取各车间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

4.4.2述职报告会应有车间及单位领导及员工代表参加。4.4.3审计采取了解,访谈,广泛听取意见。4.5审计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股份公司审计规范Q/SY21.1规定程序执行采取就地审计。4.5.1资料提供

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2)业绩考核合同。

3)有关部门下达调整的有关业绩指标。4)有关物资财产资料。

5)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等。6)其它相关资料。4.5.2审计处理

6.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篇六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参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后,通过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任免、奖惩和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监督等工作中,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人员和事项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分工实施。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反廉洁纪律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证处理。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组织人社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奖惩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内容。

(二)根据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报县委研究做出组织处理。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宜采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协助审计机关落实有关决定事项,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

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

(二)根据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处理、处罚。

(三)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和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证处理。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全面如实反映并做出评价,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或事项,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典型性和潜在性问题,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

(五)针对审计发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中予以通报。

(二)对审计机关提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执行审计决定。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采纳审计提出的审计建议。

第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县审计局。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篇七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及结果运用的规章条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现行的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 多数是针对审计实务, 并没有对审计结果转化运用做出具体规定。对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 尚未制定完整、行之有效的审计结果运用指导意见或相关办法。

2.审计结果滞后,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审计前被审计者已调整到位, 查出了问题, 因为责任人已经离任, 审计结果难以运用, 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降低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3.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审计重点把握不准, 分析不够深入, 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 未能抓住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领导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降低了审计结果可利用性。

4.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力度不够, 对任期较长的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需要加强。

5.缺乏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观性降低了审计效果。

6.审计评价的认可度需要提高, 没有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 客观辩证的对待经济责任和工作绩效。

7.审计结果运用没有充分取得领导的理解支持。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者已经离任, 不管是在任的还是离任的, 对配合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积极性不高, 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

8.联席会议制度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建立, 但联席会议的议事规程不规范,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带有随意性, 对联席会议的职权范围认识差异使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

9.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较少, 审计结果的转化率和使用率低, 限制了审计结果运用。

10.问责与责任追究不到位, 责权利的对等考核难以实现。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目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目标定位, 应是确立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结果运用办法, 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利制约和监督中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体现在根据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情况的审计结果, 反映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主要问题, 揭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资产流失, 提示控制风险, 创造审计效益。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措施

1.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保障审计结果的转化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度, 从制度上确保审计结果的利用, 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成效。

2.坚持先审计, 后任用的原则。先离任后审计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审计决定难以执行。在离任审计期间, 充分利用党校资源, 进一步培养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 推行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 保证审计实施所必须的时间, 审计结果才能全面准确。这样审计结果就成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决定因素。

3.突出审计重点, 保证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运用的前提是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和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 把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的可利用性结合起来, 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 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对存在的有共性的问题着重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方面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审计建议, 在更高层面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的准确反映和评价, 审计质量尤为重要。突出审计重点, 提高审计质量, 使审计结果更加规范、客观, 提供高质量的决策服务信息, 既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方针, 也是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重点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对企业发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经济决策情况、内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将审计的关注点从传统的财务收支转向经营决策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4.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离任审计是一种事后监督, 查出问题往往难以纠正, 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 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 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及早采取措施, 达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目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 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对资产金额较大、重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侧重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将审计结果落实到人的经济责任上, 督促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防患于未然,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规范审计评价, 控制审计风险,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规范性。只有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标准明确, 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 才能保障内部管理监督和审计结果运用有章可循,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6.审计评价做到客观中肯有深度。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资产质量和绩效状况, 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进行客观正确的划分和评价, 是促进审计结果转化利用的关键和基础。要做到肯定成绩和揭露问题相结合, 一分为二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对象的信息交流, 取得其对审计的认知、理解和支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知人善任、唯才所宜, 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增加收入的同时, 也重视增加企业的积累, 防止短期行为。

7.单位领导层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是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最好表现。通过审计结果运用让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更深的了解, 切身感受到经济责任审计帮助他们规避管理风险, 加强内部控制, 才能取得领导真正的理解和支持。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结合到经营管理中, 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与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 奖惩结合起来, 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8.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化, 建立审计结果整改督办配合机制, 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执行运用。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对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承担的责任及考核办法等进一步沟通交流明确, 有重点地搞好对被审计单位的督促整改, 检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把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考核指标。加强监督管理、把完善经济责任量化评价体系和审计结果运用的公正性结合起来, 确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充分发挥, 促进审计结果切实运用到位。

9.将审计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 促进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较长, 能够发现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通过经济责任审计, 在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的同时,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性做出评价。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问题和不足, 暴露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分清是认识上、管理上, 还是制度上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发挥对被审计单位的规范引导作用, 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

8.经济责任审计“四忌” 篇八

一忌“快餐式审计”。有些地方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时候,一下就是十几个或是几十个,而且这些项目时效性很强,往往要求在一个星期或十几天内全部完成。由于基层审计人员少,审计力量比较薄弱,因而普遍存在“赶项目”现象,审计人员只好理一理报表,抄几个数字便应付了事,审计质量可想而知,审计风险隐藏其中。因此,审计部门应该在平时的财政收支、预决算审计过程中,做好原始数据的积累,从平时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预决算审计做起,积累审计资料,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规范,积极建档立制,加强任中审计,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忌“全面评价”。审计评价是一个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难点。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在评价方面往往有些束手无策,有的看到某一方面政绩比较突出便一好百好,大书特书,以偏概全,甚至把一些与审计无关的事情也写入审计报告。要知道,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对领导干部的全部业绩的评价和鉴定,它只是以财务数据说话,实事求是,不能充当裁判员。

三忌“千人一面”。一份审计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等待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看了一份报告以后,便不愿意看第二份报告了。究其原因就是所有的报告除了数字不同外,几乎千篇一律,没有新意。其实,如果我们的审计再深入一些,工作再仔细一些,同时开动脑筋,勤于分析,就会发现各个单位、各个乡镇都各有特色,写出来的报告也自然会异彩纷呈。

四忌“光讲成绩不讲缺点”。由于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等问题,审计工作的侧重点多在于发现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增加收缴额。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离任领导为了把审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希望审计机关报告中多讲成绩,少讲或不讲缺点,审计人员也为了违纪款能及时入库或多收一点而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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