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4-06-14

某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0篇)

1.某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XXX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落实本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之规定,选举产生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8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委员5人。

第六条 为有效实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工作,XXX实行以社为单位,以相邻的 15-25户为一计划生育自我管理小组,每组选出一名村民代表为中心户长,每个自我管理小组的工作对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生殖保健知识,大力提倡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十条 帮助本村育龄群众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 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在本人申报后,及时进行评议、公示。

第十二条 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负责每月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人口出生、死亡、结婚、节育手术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维护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制定并及时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本村《合同》、《已婚育龄妇女流出管理服务协议》。如未签订,则每次付给对方20元违约金。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若未按时开展服务,每次付给“三查”对象每人10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 在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后90日内,组织对其免费开展节育手术服务,如未开展服务,则每次付给对方50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协助新婚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对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出具办理《生育证》的有关手续,若无故不给予办理,则每次付给对方1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外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人员成年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无故不给外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手续或不按规定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则每次付给对方100元违约金。

第二十条 对违约金实行专人收取、专帐管理,全部用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权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优惠政策,有权知晓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有权要求村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在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二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持证生育,不违法生育。

第二十五条 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倡导婚育新风尚。

第二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到雁门计生服务站参加生殖健康普查。若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普查,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元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村民中的新婚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照顾生育二孩或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若无证怀孕,则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 500元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村民生育后,应在5日内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报告婴儿出生情况,90日内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到雁门镇计生服务站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不按时落实措施,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村民违法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于人流、引产术后90日内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间自行到雁门计生服务站落实节育措施,如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则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元违约金。

第三十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应在婴儿出生30日内自觉到镇计生办接受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一条第 外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若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时限内办理。对拒不办证和限期内仍未办理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每次付给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100元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服务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若无故不履行义务,则不能享受上级部门给予的有关优惠和优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XXX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

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专干承担日常事务,成立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

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 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

例处罚。、符合《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夫妻允许

生育子女。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主动向自管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

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未到

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

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村委会

乙方(育龄夫妇):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后90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查环查孕(放环皮埋的一年只检两次,孕检一年四次)。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500-1000元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查环查孕服务,乙方自愿接受每次3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3.石201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依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公约如下:

一、男、女青年提倡晚婚,未到法定婚龄,不得结婚。未办理结婚手续不得非法同居。

二、搞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男女青年结婚前要参加新婚培训,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三、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且履行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生育。由生育夫妇提出申请,经过计生专干考察(签字)、村委会审查(盖章)、乡计生办批准发放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妇,经批准领取了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凡非法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要按时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监测。对不按时落实措施的应自觉履行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并接受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告,及时补查。

五、外出育龄人员,必须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外出后,应自觉接受从业用工单位和住地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指导和管理。为了便于对我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服务和管理,本村决定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合同化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同村里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按时参加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报务部门的孕环情检查。

六、加强对我村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来人员须持有乡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方可雇佣、居住。对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我村村民一视同仁。

七、发现非法同居、违法怀孕或生育、外出或外来我地躲避计划生育以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村委会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200元的奖励,并给予举报者保密。村民窝藏外来躲生人员或通风报信违反生育政策的,罚款200元。

八、在推广科技成果,发挥扶贫帮困中,优先安排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积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的“三生服务”,建设文明、富裕、幸福家庭。

4.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 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总结表彰会。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组织村民破除传统的封建生育文化,转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

(四)拟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关爱母婴、生殖健康、落实避孕节育等工作措施和适时修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上报生育计划、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和“两户”养老扶助对象等名单,并组织发放。

(六)定期对本村人口与计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上级奖扶政策和村委会委托事项;

(三)组织和发动群众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的;

(四)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计生户的帮扶和救助;

(五)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开展活动;(六)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十一条 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对所联系的计生家庭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户”奖励扶助金发放,“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贫困救济、参军等有审查、评议、签字的权利,并向上级反馈相关情况。

(三)及时填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与联系户见面交流一次以上。并向联系户宣传人口与计生法规政策,组织育龄群众积极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和相关活动。

(四)带头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的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政策生育的权利。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避孕措施失败、非意愿怀孕后应主动报告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或村委会,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二)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示保护的权利。

(三)享受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低费治疗的权利。

(四)履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协助村委会和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管理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举报和反馈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和先进事迹的义务。

第四章 优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安排民政救济、4

就业培训、生产发展项目、有关涉农扶助、村级企业用工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或适当提高标准,在筹资投劳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 对按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对出生当月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家庭、35周岁以内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的夫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入全国重点大学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村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给乡、村反应意外怀孕对象,并得到及时补救的,对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参军的村委会对其家庭奖励50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并上交计生部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无钱缴纳的,可以自愿用相关物资做抵押,并在7日内用现金取回,逾期不取回者,村委会可以变卖抵交缴违约金。

(一)无证结婚生育和生育后不主动申报的。

(二)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违反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二孩后在90天以内不自觉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意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

(五)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

(六)外出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七)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担保,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或不按时督促寄回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的。

(八)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1000—3000。

(九)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未按村下发通知有效期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按村规民约另处违约金1000-3000元。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村组干部,除向群众公开道歉和按规定赔偿之外,另处50——100元的责任费:

(一)辱骂独生子女、两女户的;

(二)群众要求给予办理的事,有推迟、不理不睬现象的;

(三)工作失职给群众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在外县实行绝育手术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又没有反馈的,一律到县计保中心作通水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通水术的,一律作绝育手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群众生育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施行。非本村村民居住在本村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村规民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供支持服务,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扶助照顾和表彰奖励。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

第五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拟定并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当年办理生育证明对象、当年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各种奖励帮扶、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季度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8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取消当事人的相关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和申请司法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在施行过程中确需进行修订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修订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2010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依法治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社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开展“两为两争”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目标是更好地完成人口计划目标,使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是使计生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变为以广大居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由社区两委、团支部、妇代会、社区计生协会等组成。(下设: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 长:沈云贵

副组长:吴元兰

组 员:唐永红 王志斌 高绍民 周志斌 罗小满 陈述华

刘国钦 余建兵 王云龙 李胜玉 孟 浩 雷双凤

毛昌贱 张见南 冯国良 张国卫 罗月娥 高仲春

理 事 会监 事 会

主任:沈云贵主任:吴元兰

副主任:吴元兰副主任:高仲春委员:委员:王业初罗建民 王洪波 高世武高振明 刘哲纯

王建明 罗月娥 高登科庄青云 皮佑谋

王振云 高振明 高仲春罗坤良 王振云

议 事 会

主任:罗月娥副主任:吴元兰

委员:沈云贵 罗建民 高世武 王洪波 王建明 高登科

高振明 刘良田 张文科 王育中 庄青云 高仲春

第六条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社区计生协会必须发挥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广泛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做

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三章 自治任务与范围

第八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九条按照《自治章程》及《社规民约》,签订合同,规划,不定期的检查对照实施。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公开,定期公布生育指标、节育措施、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兴办“三结合”项目等,帮助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第十二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会员与流动人口的“三联”(即联人、联地、联心)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杜绝违反计划生育人和事的发生,弘扬先进良好的生育文化。

第四章 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的权利;

二、有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

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知情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义务

一、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义务;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知情选择,必须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签订合同,请人担保,张榜公布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应采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而不自觉采取节育措施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自费流引产外,还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造成计外生育的,按法律法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顺正河社区居民户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六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是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适用本社区常住户籍居民以及外来居住人员。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三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权利和义务。

1、居委会应定期公布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2、居委会依法协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办理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优待和奖励。

3、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应做好居民隐私的保密工作。

4、居委会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并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5、居委会应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根据居民的需求积极向居民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和咨询服务。

6、居委会应对暂无生育意愿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并指导

使用方法。对患有不孕症的育龄夫妻,居委会应定期上门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7、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罚而未能自觉兑

付、社会抚养费未交清或不签定分期缴款保证书的,居委会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或办理任何证照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对经督促催办仍不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结扎等避孕节育措施

或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的,由居委会建议乡镇计生行政部门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督促其落实。

9、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权利和义务的居委会或主管人员或直接责

任人,必须追究责任,按失职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条: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外来本区域居住的居民)计划生育工

作权利和义务。

1、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

和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本居委会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2、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居民依法登记结

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到居委会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双方共同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区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

3、居民申请登记结婚后,育龄夫妻双方应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

知识的教育。同时应在登记结婚后15天内向居委会报告,并出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一份给居委会存档。政策内怀孕3个月内,应主动向居委会报告,怀孕流产后也应及时汇报情况,逾期不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处违约金50--200元。

4、居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应在20天内向居委会报告,并出示

《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子女出生后或收养后死亡的,当日应将死亡情况向居委会报告,并备齐各种证明证件,逾期不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处违约金50--200元。

5、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指导。育龄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生育后的90天(剖宫产的应在180天)内内首选上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在孩子出生后40天内首选结扎;因自身原因暂不宜落实者,需持有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逾期不放置宫内节育器或不结扎者,处违约金500元。

6、育龄妇女应自觉按规定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每年四次查环查孕。外

出务工经商的每年不少于两次参加查环查孕,如其余一次无法参加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寄回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每人每寄回一次证明给与不低于15元的邮递补贴费。违者,第一次处违约金200

元,连续缺查2次(含2次)以上的,给予小组担保人和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勒令当事人立即回居委会面检。

7、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异地务工、经商等活动并居住的应按规定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异地20天内把务工、经商的联系地址、电话等报居委会备案,联系地址、电话变更的要在10天内及时报居委会。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违约金100--300元。

居住本社区的外来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流动

人员婚育证明》,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件,服从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并向居委会提供有关证明。违者,处违约金500元。

8、居民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违者处违约金500元。

9、凡在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常住趋势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

居委会,一律接受本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凡人户分离的空挂户口办理生育证必须交纳5000元计划生育管理保证金。

10、严禁政策外生育。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

娠。不采取避孕措施怀孕的,一切补救处理费用自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日起生育之日止,处违约金每月500元,并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处理,重婚和姘居生育子女的,按政策外

处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论处。

第五条: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

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交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30日内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经批准后签定分期缴纳保证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每月加收欠缴额的2‰滞

纳金,并从当年所分的集体福利和征地青苗费、房屋拆迁费中扣除。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并由区计生局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弃婴、溺婴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违法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第七条:居民向育龄人员租、借房屋的,应按出租屋计划生育工作管

理有关规定配合居委会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在10天之内向居委会报告相关情况;不得向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没有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出租、出借房屋;不得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违者向房主处违约金500元。

第八条:外来育龄人员居住在本社区的,必须持有户籍地的有效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当年有生育过和怀孕的育龄妇女还应持有《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在到达居住地的10天内向居委会报到、登记验证,服从居委会的管理。违者处违约金500元。

第九条: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者,经查实并落实人流、引产措施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优先享受民政优抚。

第十一条:对未婚独生子女家庭户在拆迁还建房屋面积时可享受双份待遇。

第十二条:凡属本社区居民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除对其按规定处罚外,10年内当事人夫妻双方及其家属不能享受社区所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顺正河居委会

7.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成员的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构建和谐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农村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寿办发„2008‟3号)、堰口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堰口镇开展农村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堰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根据遵循地域性、认同感原则,村划分为刘圩小区、朱寺小区、新店小区、北店小区、政北小区、政南小区、路东小区7个管理小区。

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总支,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组织自治的行为规范,村有关组织和居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党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下设6个党支部委员会(其中1个专业党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七条村党总支和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1

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动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村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的决定决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认真执行,加以落实。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村居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本村居民代表由200人组成。村居民代表必须户口属于本村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

它正当理由提出请辞,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村居民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代表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罢免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居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和村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进行测评、质询和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自觉接受并认真给予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居民代表有权对村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居民还是村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不少于50名代表联名可以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议题,村居委会应给予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代表个人或数人有权对居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当认真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村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村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维护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与各级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在村或代表小组组织居民代表活动时,也应积极参加。

5、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问,应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居民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建设的符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 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村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村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村内具有最高效力,村各组织或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村居委会成员罢免等事项,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四章村居委会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直接(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村民主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村事务、便民服务、治安民调、文教卫生、妇女计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村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抓好小区建设,发挥小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小区自治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搞好村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流动人口管理。

3、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动员村居民和村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村建设,努力实现党委、政府有关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4、组织引导村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村特色的氛围,提高和增强村居民的文明程度和凝聚力。

5、办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村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各项村事业性服务,为村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文明创建、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积极向镇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条村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征询情况,包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居民公开。并督促居民区经济服务社定期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村居委会倡导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居委会为村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居民的考评和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委会班子满意率低于60%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选举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居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村共建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共建议事会是村共建的议事和协调组织,由村辖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和村居民代表20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村共建议事会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涉及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议事,对村居委会及村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治理、居民教育、文体活动开展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8.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八

以下是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 篇九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村内所有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2-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六)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4-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张榜公告。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6-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村设村民代表71人,其中南面普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1名,南面大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3名,南面南对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2名,菱溪1、6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0名,菱溪2、3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8名,菱溪4

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8名,菱溪5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9名。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和第(九)项规定的“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

村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村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村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议人说明议题;

(七)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八)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九)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十)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

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四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内一般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设置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村民查阅。

各村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

第三十条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村、资产办经济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每笔经济业务开支一定要有领导审批,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

(一)村行政账:开支1000元以下,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名,由管财经的委员审批;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管财经的委员加具意见,由村主任、书记共同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开支(事前必须经两委会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加具审批意见。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账:开支1000元以下,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资产办主任审批; 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资产办主任、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的开支(事前必须经两委会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资产办主任、管财经的委员、居(村)主任、书记共同加具审批意见;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开支报告(项目、金额,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资产办主任、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加具审批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造价3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10.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十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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