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024-10-21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10篇)

1.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一

关于制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修订案)》的报告

(草案)

各位代表:

为使下一届社团联合会能够更加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开创我校社团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四年来我校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情况,经第二届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决定修订《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现将《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案)全文报告如下,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校社团联”)是在中国共产党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指导的,全校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倡导、组织、监督各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切实为学生社团会员和社会服务。

(三)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利,做好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和学校之间、学生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学生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会员服务。

第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学生社团作为活动主体的独立性。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经常向学生社团通报情况,听取学生社团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学生社团要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浙江中医药大学的各类社团组织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会员单位

第七条在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以及各学院社团管理机构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和活动;

(二)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四)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五)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开展活动,并享有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的各项便利。

第九条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反馈学生社团工作信息;

(三)维护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四)维护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五)自觉加强会员单位建设,不断扩大组织规模,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章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社团联合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其挂靠单位审批确定产生。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属于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会员单位的成员,包括理事、干事、会员;

(三)经由所在会员单位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四)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建设。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订、修改《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

(四)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选举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部门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秘书长一名。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秘书长负责与学校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代表校团委对社团联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全委会负责。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五)合理、有效地引导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并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定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协调统筹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校、下属各学院社团管理机构和校级学生社团的关系;

(二)对各学生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学生社团整体利益的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活动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处理,提名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撤换;

(三)有权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经费申请,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运

作,统一划拨经费,批准预算案;

(四)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及各学院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五)经校团委批准,有权签发有关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制度、文件;

(六)提名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干部人员,提名不称职的干部交主席团讨论撤换;

第二十四条 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职责。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相应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下设:办公服务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各部、宣传信息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各部、素质拓展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各部、校外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每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布置传达学校关于学生社团工作的精神和任务,部署安排阶段性的学生社团工作,交流反馈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信息。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章程和条例,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长期不遵守有关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经学生社团联委员会内部表决多数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各部门成员以及有关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出席有关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长期不履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校纪校规者,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有权免除其职务,并通报其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如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并报团委和有关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因故被免职或辞职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从会员单位或主席团下属部门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席团成员。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部门成员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会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制。表决方式由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重大决议的表决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日常一般性决议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学生社团联合会。涉及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章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二

一、《耶鲁大学章程》内容概述

耶鲁章程规定其治理团体在法律上是董事会, 是耶鲁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章程由序言和14章构成, 全文共61条。序言部分较为简单, 主要阐述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人数、资格及职务。正文部分内容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行政领导者:由10章16条构成, 行政领导者分别是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兼秘书、财务副校长、发展副校长、副校长兼总顾问、学校与纽黑文及康州关系事务副校长。前八章分别阐述了各领导者的产生办法、职权划分及工作内容。由于耶鲁大学的重大事务都需要通过各类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因此章程中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并未做十分详尽的说明。

委员会:委员会在耶鲁大学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共设10个委员会分管重大事务、财务、审计、投资、教育政策、机构政策、学位、建筑与土地、校友事务、托管人责任几方面事务。章程分别介绍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

大学组织:共9节16条, 分别介绍了学院、系、教师的选聘及学位报考等方面内容。耶鲁大学共设置12个学院, 各学院的行政执行官是院长, 在院长的监督管理下, 系主任负责学院的学术项目工作。所有本科生院的院长组成“院长理事会”, 就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向校长提出建议。

另外章程还介绍了图书馆、卫生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友联合会等公共机构以及学位的设置, 最后一部分内容明确了议事程序修改、废止或新增的情况。

二、《耶鲁大学章程》的特点

首先, 治校管理学术化。耶鲁章程明确表示终身教授是本学院永久性行政人员, 与校长、教务长、院长一同组成“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 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 该委员会成为学院行政组织, 管理学院并负责与教育政策相关的事项。教授参与管理可谓是对教授治校 (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学术性和事务性事务) 传统理念的发展。

其次, 决策程序专业化。凡重大事务, 耶鲁都会由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投票决策, 再将决策报告董事会审议。这些委员会涵盖了10个专业领域, 涉及学校从内部教学、管理及发展到外部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事务, 有如此强大的专业决策智囊团为学校出谋划策, 是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有力保障。

最后, 岗位设置适用化。岗位设置主要是指行政人员的岗位、职务设置。耶鲁大学的行政人员设有教务长一职, 并且教务长在整个学校中的行政管理权限大、地位高, 是位列校长后的教育和行政长官, 管理学校所有教育政策和教育活动, 除校长外, 所有学院院长、委员会主席和其它教育负责人都要向教务长报告工作, 由教务长负责拟定教育经费预算。除此之外, 章程中还规定副校长在某些委员会中同时要兼任秘书之职, 这些人事方面的设置都与我国大学章程截然不同。另外, 美国大学不设财务科, 而只由财务主管及其助理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这样的岗位设置方式将工作具体到某个人, 避免了多头管理、机构重设的问题。

三、《耶鲁大学章程》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耶鲁大学章程内容及特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作为我国大学制定章程的借鉴:

1.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执行权是决策的一种后继方式, 行政执行要求依据决策所规定的目标、方向和步骤来进行, 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目标导向, 一切行政措施或行为都是为了保质保量地实现决策目标。因此, 大学章程必须明确领导决策体制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决策目标。美国大学由校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 校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校董事会监督结果和最后核准。耶鲁大学由诸多专业委员会代表或协助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 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行政人员办事需经相应委员会批准或授权, 事后接受监督, 决策执行两权分离, 相互牵制。目前,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系最高权力机构, 但党委委员与行政领导存在交叉任职, 党委成员一般要兼任校长或副校长。大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集中于若干领导, 权力缺乏制约。此外, 耶鲁大学的专业委员会决策显然不同于我国高校的党委决策, 前者更有利于防范决策失误风险。

2.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决策结果是否科学, 决策过程是否民主, 决定了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广泛的专业人士参与的群体决策, 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集中更多、更全面的知识、技能和信息。在重大事务上, 美国大学除由专业委员会决策外, 还设置了大学理事会和院长理事会, 由于其职责是认真研究学校特殊领域的需求和目标, 或就重大问题的决策, 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建议, 因此从性质上说, 这类理事会属于咨询机构。我国高校领导仍习惯于传统决策方式, 缺乏群策群划意识, 对设置咨询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 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相去甚远。

3.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在大学内部的表现, 其实质是学术自由问题。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 而学术自由离不开学术权力的保障。大学应当合理规范学术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形成有机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均衡状态。美国大学中, 各层级的教授会是学术权力机构, 掌握着学术管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教授会几乎包揽了包括制订整个大学的学术方针、政策、规划及评聘、任命教师在内的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充分体现了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我国高校是行政权力膨胀, 学术权力弱化, 学术权力为行政权力所取代, 学术人员缺乏参与决策机会;行政人员垄断学术资源, 引发“官本位”, 造成大学发展的致命伤。

4. 领导职权与机构设置

在领导职权和机构设置问题上, 美国大学更倾向于对前者的明确, 耶鲁章程对校长、教务长及分管副校长的职责权限规定非常具体、详细, 便于问责, 但却无相应科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表述。章程表示, 必要时可以给领导者配备若干助理人员, 但却并未提及设置科室及配备科长、科员等。美国大学副校长, 根据章程必须是事必躬亲, 兼任其所管辖的专业委员会秘书、顾问或出纳等, 这在我国高校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高校管理机构政府化, 机构多、领导多、副职多、专职多。行政人员严重超编, 但却难以解决,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5. 人事管理与财务制度关联

人事管理与财务的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事管理的基础在于经费的基础;而财务管理的根本是为人员聘用服务, 为学校的运行服务。美国大学的财政权力由学校自行掌握, 而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也通常是由大学自己解决。这样的资金链导致美国大学不论是从行政领导还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数量都要做到精简而实用。这一点在耶鲁大学体现十分明显。耶鲁章程中规定教师岗位必须根据项目而设, 教师如果长期没有申请到科研项目, 即使已荣任为终身教授, 也得不到相应的“发言权”。一个青年教师若能申请到科研项目, 就可以根据规定拥有相应面积的实验室或办公室, 独立地开展学术研究。而正是由于大学的运作经费、收入, 如学生学费、科研项目经费等, 要依靠老师的工作, “经费来源决定组织行为”的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耶鲁大学的行政性人员自觉地为教师提供全方位的后勤服务。

6. 发展大学与外部的良好关系

美国大学章程中都会明确指出大学与社区关系事务由一名专职的副校长负责, 足以见得大学对其与所处外在环境的关系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从大学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 所处社区的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的内部环境, 甚至会关系到大学的前途发展。因此, 我国大学一定要以长远的战略眼光规划校园周边环境建设, 并将这一理念列入章程, 使其得到体制的保障。与外部联系更紧密的一种方式就是校友会。对耶鲁来说, 其强大的财力, 部分来源于校友会近乎无私的支持。校友可以“参政议政”, 耶鲁大学专门成立了由企业家、社会名流组成的大学参议会, 学校会定期地将战略规划告诉大学参议会的各位成员, 让他们以各自的专业眼光来判断学校决策的可行性。

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继承我国古代大学章程的发展渊源,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在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面的支持下, 在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实践与探索中, 使大学章程得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As Approved by the Corporation, September28, 2006)

[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8.

[3]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7.

[4]周鲁卫.大学宪章, 凝固的教育理念[J].复旦教育论坛, 2005 (1) .

3.大学章程策略探讨 篇三

【关键词】大学章程 策略 探讨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策略探讨

第一,教育主管部門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切实加强对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力度。一是要对大学报送的章程建立起规范的报送审批制度,使章程的审批工作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也要对章程积极反馈,提合理化建议,让主管部门和大学在办学的重大问题上有协商、有沟通,在章程核准过程中实现二者充分的意志沟通和表达,从而确保章程更科学、更完善,实施起来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提升章程的实施效度。二是要善于挖掘典型,对章程建设工作做得好的大学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使其为其他大学的章程建设起到引领、借鉴、促进、示范带动作用。可通过网络、报纸、刊物、宣传册、电台电视台、DVD等媒介宣传大学章程的理论知识、内涵价值等,提高相关主体的认识和建设的自觉性,为章程建设积极作为。

第二,大学领导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章程制定并发挥领军人物和协调统筹作用。领导的认识高度影响全校人员的行动力度,也直接决定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笔者就章程制定问题与几位大学领导进行过探讨,制定起来远非那么简单容易,必须对学校的基本重大事项做出规定,要全面反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传承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优良传统,结合新的时代彰显学校的特色。这就需要校领导高度重视,既要加大章程制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让他们踊跃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也要和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一道对传统的实践、文化内涵进行总结、凝练和提升,更要结合时代对高校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法律知识汲取,保证章程充分体现法律效力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更好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外界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诉求。

第三,大学章程的制定要严谨缜密,科学规范,为章程有效实施提供好文本。一是起草人员的组成要科学规范。在人员组织上,可设立顾问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多层面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背景、资历经验,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样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够切实反映学校的整体情况,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二是起草过程要做到严谨、细致、周密、客观。在程序组织上,可分几步进行。首先是实地调研。到各院系调研,到其他兄弟院校调研,相互间沟通理解章程制定的信息,并且开展一些分析论证工作。其次是翻阅文献。立足学校实际,借鉴国内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以及各类论述大学章程的文章,进行研究对比和分析,找出他们各自的突破点和特色,为章程的起草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广泛的参照。结合自己的高校进行分析,对本校制定章程具有“明目”和拓展思路的作用。三是从法律视角明确章程的主体框架。尤其是在章程建设的核心要素上下大工夫,如:大学的外部关系及章程的生效程序;规范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办学目标和使命;明晰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决策过程要科学民主,行政过程要专业高效,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和权力配置要清晰顺畅。四是召开专家小组讨论会和专家意见反馈会。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章程起草小组的汇报,让专家参与讨论,提可行性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章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在形成正式草案之前,学校可专门布置各单位组织师生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校报、新闻网上等全文刊登,直接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对于每次征求的意见,章程起草专家工作组先进行认真汇总,然后再提交章程起草委员会或起草小组逐条审议。

第四,章程的制订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尽可能地符合学校实际和体现学校特色,为学校未来发展指引方向提升整体效度。章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这几方面内容:大学权力(办学自主权)——划清与政府的权力界面,是大学获得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与权力配置——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是大学自运行的组织保证;大学与教职员工、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明晰大学各个主体法律关系的途径。学校现在的章程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顺序来安排整体内容和结构的。还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制订应根据大学的定位,界定大学共性的同时彰显个性,做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使命有所区分。比如,高水平大学要瞄准国际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体现原创性、前瞻性、引领性;地方性大学要更多地参与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地方性、区域性、应用性;行业特色型大学要努力为行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服务,体现行业性、服务性、创造性。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经过规范程序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经过科学的核准程序,加之监督功能的真正发挥,这样实施起来才能具有很好的执行效果和整体效度。

总之,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是连接高校内部法规和校外法律规范的桥梁,是界定高校和其他民事主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法律边界、职权范围的载体,是高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学校按章办事、更好根据办学定位履行人才培养任务的基本依据。我们在把握其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和现实性特点的基础上,加强章程建设的力度和实施的科学性。

作者简介:

4.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 一 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为“社联”)是在吉林

大学珠海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服务、管理、协调、统筹吉林大

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 二 条:社联的宗旨是:在学院团委“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之下,服务学生

社团、管理学生社团、发展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素

质拓展教育,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

生综合素质。

第 三 条: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引导和监督学生社团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社

团情况制定社团章程和工作制度,保证学生社团正确的发展方

向;

(二)依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的发展现状,制定学院 学生社

团发展规划;

(三)为学生社团发展注入活力、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营造氛围,使

各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和共同进步;

(四)组织开展全院性学生社团活动,对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管理和服

务;

(五)在维护学院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并维护各学生社团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团的愿望和要求,帮助社团解决实际困难,维

护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 四 条:社联的一切活动在遵守校规校纪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

第 五 条:社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联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 六 条: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是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联常委会和学生社

团第一负责人(统称列席委员)组成。

(一)社团联合委员会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二)社团联合委员会每学年最少召开两次,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才能召开;

(三)社团联合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和权利:

1、制订和通过《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以及其他

规章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听取和审议其工作报告 ;

3、讨论和决定社联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其决定的其它重大

事项;

4、选举新一届社联常委会成员。

第 七 条:社联常务委员会(简称社联常委会)为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常务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一)社联常委会由社联主席团及各部门部长组成,每届任期一年;-1-

(二)定期举行社联常委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社联常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1、贯彻执行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讨论和决定社联有

关工作,制定社联的各项工作条例;

2、在社团联合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3、规范社团管理,引导社团活动,并负责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培训;

4、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损社团整体利益的社团或与其相关的活动

予以制止,进行调查,并报请学院团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八 条:社联主席团是社联的核心领导机构,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

书长一名组成。

(一)主席团职责和权利

1、在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联合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和决定社联的重大方针、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任务等;

2、筹备和召开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召开联合委员

会紧急会议,并定期召开社联常委会、各社团负责人会议;

3、领导和协调社联各职能部门工作,批准、审议各职能部门的工

作计划、工作报告,任免各职能部门的学生干部,对社联干部

做出学年鉴定

4、要求成员社团上缴工作报告、活动计划、财务报表等必要书面

材料,并予以审核;

5、审批及监督社联及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申请及相关经费的使用情

况,并提出合理意见;

6、加强与学院团委的沟通,向学院团委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

合理化建议。

7、负责统筹与协调社联与学院各部门、学生组织,以及各学生社

团的关系;

(二)主席的职责和权利:

1、全面统筹社联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对外代表院学生社团

联合会;

2、提起各职能部门学生干部的任免;

3、对社联常委会决议有否决权,并上报学院团委。

(三)副主席的职责和权利:

1、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物,指导其分管部门的运作;

2、深入指导各分管学生社团的日常运作、活动开展;

3、主席因故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期间,可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组

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 九 条:社联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信息部、监察部、网络部、外联

部七个常设职能部门。

(一)秘书处工作职能

1、负责制定社联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为各职能部门合理安排工

作时间,促进社联整体工作的有序进行;

2、负责社联办公室值班制度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做好社联各项活

动的安排、通知、记录等;

3、负责社联成员档案存档,以及社团负责人档案的收集;

4、负责收集、管理各学生社团上交的各种材料。

(二)组织部工作职能

1、负责协助社联主席团做好社联干部的考核以及各学生社团工作的组织管理;

2、全面掌握社联干部的资料及工作业绩,负责各学生社团的

考核、评优工作;

3、负责各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换届工作,并为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

社团负责人印发学生干部任职证书;

(三)宣传部工作职能

1、负责社联各项宣传工作的组织开展;

2、负责院社联各类宣传栏及海报设计制作;

3、负责各学生社团宣传品的张贴管理。

(四)信息部工作职能

1、负责社联及各学生社团活动的新闻纪实;

2、负责社联及各学生社团相关简介资料的收取;

3、负责撰写发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类日常通知;

4、负责各学生社团文字资料发布的审核。

(五)监察部工作职能

1、负责对各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的常规监察;

2、负责对各学生社团财务使用状况的监督;

3、负责对各学生社团宣传品悬挂与张贴的监察;

4、调查并收集会员对社团各项工作及活动的意见,督导社团健康

快速发展。

(六)网络部工作职能

1、负责制作、维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

2、负责社联电子杂志的制作和发布;

3、负责对各学生社团网站和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

(七)外联部工作职能

1、负责社联的对外联络工作,为社联各类活动争取活动经费;

2、引导、管理各学生社团对外活动的开展,并规范各个学生社团的活动赞助形式;

3、负责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其他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交流联

系。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 十 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在学院团委注册登

记并承认社联章程的我院学生社团均为社联会员。凡是由我院全日制

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经学院团委批准成立,均

称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在社联章程的规定流程下,讨论和决定社联的重大事务;

(三)依据社联章程,在学院内自主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校园精

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德;

(二)必须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由社团联合会

统筹管理和监督;

(三)遵守社联章程,执行社联决议,积极参加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维护社联内部的团结统一;

(四)围绕学院工作中心,积极有序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

文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服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管理和监

督,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

之必要;

(二)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并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专业社团要有专业指导教师担任)

指导开展活动;

(三)有规范的申请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

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等;

(四)考虑到我院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对性质重

复的社团在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分为专业性社团和非专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实行指导

单位和学院团委二级管理制度,非专业性社团由学院团委直接管

理。

(一)专业性社团是指由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提出申请,以深化专业

学习、研究和交流为目的,与归口单位(即学院各系、部门、中心

等)所辖专业的学术研究紧密结合,旨在通过开展社团形式的活动,起到传播专业知识信息、扩宽课堂教学、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学生

研究和创新能力,通过学院团委审批并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

1、专业性社团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专业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所申请表、学院团委物品申请表、临时摆摊审批

表等)、活动赞助等相关活动,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

院团委备案。

2、专业性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来自社团会费的收取、归口单位(学

院各系、部门、中心等)的拨付以及社会赞助。其中,社会赞助

由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在不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院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

院团委备案。

3、专业性社团必须由各归口单位(学院各系、部门、中心等)指派

专业内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该社团的日常运作与活动的开

展,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上

报院社联后,由社联统一报学院团委备案。

(二)非专业性社团是指由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组织,向院社

联提出申请,并在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1、非专业性社团接受学院团委的管理,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上报

院社联后,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

2、非专业性社团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

社团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学生社团成立,必须成立筹备小组,向社联提出申请,上报学院团

委审批通过并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聘请指导老师或顾问,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

指导教师登记表》,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干部:

(一)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级别的院学生

干部待遇,享有评奖评优等权利;

(二)社团干部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2、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并有足够能力负责社团的工

作;

3、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

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上一学期课程不及格或累计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情

节严重者;

3、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的社团副会长以上职务;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经费:

1、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正常的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

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出版物管理:

(一)社联及各学生社团办报纸刊物,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具备办出

版物的基本条件,并正式提出申请,由相应的社团归口管理单位审

核,报学院团委备案;

(二)经批准出版发行的社团出版物,组稿后必须由指导教师或顾问审阅

并送社团指导单位审批后方能印刷发行。发行范围限于校内。

第二十条: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到社联注册登记,否则当自动解

散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解散,遵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向社联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及社联相关制度、未通过

考核的学生社团,社联有权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团委批

准后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及社联相关制度的社团负责人,社联有权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后

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学生社团因违反学院及社联相关规定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

院社联上报该社团归口管理单位征求处理意见后,对该学生社团及

社团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学生社团在未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社

团名义及相关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因违反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社联

有权对该社团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团委批

准后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学生社团在未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与校

外组织开展联系与合作,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开展具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因违反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社联有权对该社团及相

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后负责执行。

第二十七条:社联常务委员因故被免职或辞职后,由社联常委会从成员社团或主

席团下属部门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常务委员,并报学院团委

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社联常委会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会议采取投票

或举手表决制。表决方式由社联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

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为了鼓励和表彰积极参加社团工作的学生,社联定期对在社团工作

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 三十 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有落款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一枚,由社联常委会授权使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

联合会及在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涉及具体工

作事宜,社联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5.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在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个学生社团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宗旨:以促进院社联与各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之间交流,加强院社联与各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之间合作,为丰富校园社团活动,作出不懈努力。

第三条

理事会的地位:在院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下的、独立的、共同参与学生社团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一切活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

1、主席一名(由院社联主席担任);

2、副主席二人(由专业协会负责人一名、非专业协会负责人一名担当);

3、秘书长一人(由院社联秘书长担任);

4、理事十人(由院社联成员四名,专业协会成员三名、非专业成员三名)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根据院社联相关规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年。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1、没有违反法纪校规的行为,没有受过相应处分;

2、成绩优良,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3、具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的社团主要成员或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职能:

1、理事会主席职能:全面负责理事会内部工作和对外联系,统筹管理理事会工作,并对各项工作做整体筹划;

2、理事会副主席职能:辅助理事会主席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理事会成员工作,与理事保持密切联系,向理事会主席汇报各理事思想、工作动态,积极向理事会主席提出意见建议;

3、理事会理事职能:认真完成理事会的工作和任务,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开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当理事不足规定人数时,可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提名,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表决权:

1、对列入会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2、秘书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参与权:

1、参与院社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权利;

2、参与院社联和各社团大型活动策划的讨论的权利;

3、参与院社联和各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参与修订理事会章程。

第十三条

监督权:

1、对院社联和各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优秀社团评比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权:对理事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第十六条

监督本章程实施。

第十七条

维护理事会形象,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热情参与社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对社团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谏言沟通,在院社联和各社团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向各社团传达院社联的规章制度、理事会的决议,通知并督促各社团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社团的影响力,并在力所能及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围内帮助学生社团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为院社联和各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章

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的举行:理事大会需有二分之一或者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学年需举行四次或者以上的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的议案:

1、列入理事大会的各项议案需在理事大会通知召开下达时同时下达;

2、对于临时提出的议案,需要在会议开始前提出,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或者以上成员同意后,并列入该次会议的议案。

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理事必须向理事会主席说明原因,在理事会主席同意下请假。不能寻找代理人代理其出席会议。

理事大会的召开:

1、理事大会召开需在两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一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

① 理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② 遇紧急重大事项,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大会的会议记录:

1、会议记录由秘书长作记录及整理,并在会议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理事在记录上签字,方能生效;

2、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3、理事大会会议记录作为理事会档案由院社联秘书处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姓名;

2、出席理事的姓名;

3、会议议案;

4、理事发言要点;

5、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等。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根据院社联或各社团未来的发展情况,经理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对本章程的个别或者全部条款进行删除或者补充说明,对本章程未能完善的部分进行增加相应的条款,新的章程条款生效时旧章程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6.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合会”的作用,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市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校企合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会的性质:本联合会隶属市人社局“政校企”联合体,是江北联合体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哈尔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培训中心和劳动技师学院暨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训基地与周边高校和企业单位联系的桥梁、纽带,也是“政校企”三方合作的平台。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培养企业急需的技

能人才。一切为了方便大学生就业创业,一切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培训中心和劳动技师学院为会长单位,参加本联合会的高校和企业均为副会长或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员单位资格:

1、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高校或高校二级院校必须具有办学资质。

2、必须是省市人社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3、热爱、热心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愿意积极参与联合会工作。

4、具备专业培训导师,培训导师持证上岗。

5、企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企业高管、技术精湛的专业技术人

员、长期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联合会设名誉会长二人(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会长 2人(劳动技师学院主要领导),副会长若干人(学院主管副院长、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处处长、分会会长、高校负责人代表、企业家代表等)。联合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主任),副秘书长1人(培训处处长)。

第七条联合会设分会4个:创业导师分会、技能培训导师分会、企业专家分会、高校管理者分会。

第八条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的章程及联合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召开联合会年会。

(三)听取分会工作报告。

(四)对分会之间、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协调。

(五)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劳动技师学院。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每年向联合会及会员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分会职责:

(一)创业导师分会:

1、积极探索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模式,努力提升创业扶持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一支经验丰富、公益性强的创业导师队伍。

2、统一标准,分级吸纳创业导师。根据大学生创业的阶段性需要,按照创业培训导师、跟踪扶持导师、专业导师三大类搞好导师队伍建设。

3、紧密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从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创业过程的跟踪指导、法律财会等专业知识的指导等方面开展好培训帮扶。

(二)技能培训导师分会:

1、研究探索创新就业技能培训模块开发、应用的有效途径及培训方式方法。

2、组织开展以专业技能提升、就业理念更新、就业意识增强、就业知识增多、就业能力提高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训。

3、不断地总结工作,积极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三)企业专家分会:

1、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信息服务。

2、积极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技术咨询,适时举办创业项目推介联谊活动。

3、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对接活动,每年定期召开1-2次校企对接会。

4、向会长单位提供企业岗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

5、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四)高校管理者分会:

6、制订年度大学生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

7、按照联合会的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

8、搞好校内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培训证书发放。

9、积极配合其它分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10、负责培训导师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搭建大学生培训实训和就业创业平台,全面开展大学生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 培训目标是:每年完成10000人的培训任务,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大学生就业技能提升培训30000人,创业培训10000人。

第十三条培训分工:一是劳动技师学院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训基地负责离校大学生的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二是各高校按照统一培训计划和要求协助学院(基地)完成部分专业的培训任务。三是会员单位中的企业负责为大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根据每年毕业生人数和社会人才需求状况,由联合会负责制定统一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的高校要在毕业生大

三、大四期间按照联合会的培训计划协助完成校内就业创业培训任务,没有接受就业培训的毕业生离校后交给劳动技师学院继续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通过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达到增强大学生就业意识,提升就业技能,指导就业实践,拓宽就业渠道的目的。

第十七条对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大学生,在培训的基础上提供创业初期的政策注入、项目提供、集体注册、代理记帐;创业中期的融资服务、团体营销服务、法律事务咨询、产业化运作、企业员工内训;创业成功期的管理咨询服务、整合产业链、品牌注册和企业文化服务等。

第四章工作形式

第十八条本联合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分会

每年向联合会报告1一2次工作。

第十九条通过定期的联合会活动(每年1-2次研讨会、每年1一2次供需见面会、年终1次联谊会、年会等活动)以及不定期的协作会、洽谈会、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为会员单位之间架起沟通联络的桥梁,提供最新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联合会每年向会员企业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会员单位优先接收学院的毕业生。

第五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会员以学院邀请与企业志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入会须填写《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需至少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会员单位变更会员代表和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联合会可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可参加联合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联合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联合会的信息或有关资料。

(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对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在学校开展企业宣传。

(五)享受联合会的培训、就业、创业资源和有关国家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联合会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会员单位的相互合作。

(四)及时向联合会反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人才需求情况。

(五)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和就业岗位和创业项目。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联合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将向会员单位授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联合会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长单位。

二○一三年五月

7.地方大学章程要素探析 篇七

一、保障地方大学自主办学、自我管理

地方大学管理体制由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组成。外部管理主要是指上级政府部门对大学的管理。大部分地方大学要面对中央、省、地三级政府部门, 外部管理环境复杂, [2]处理好与各级政府, 尤其是举办者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章程的内容中应包括“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有的地方大学章程大都只说明举办者的名称、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对举办者的责任、义务以及参与管理大学的方式鲜有提及。因此地方大学通过章程明确与地方政府的权利边界, 如地方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在多大范围内管理学校等问题,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化, 在参与大学管理时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更多地从战略规划、政策指导等方面进行宏观、间接的管理, [3]充分尊重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 避免过度的行政化干预, 保障高校自主办学权。

内部管理体制是现有大学章程关注的重点。很多地方院校已经通过内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但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相互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大学章程通过从学校层面对各内部管理规范进行审视、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 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制, 可以成为地方大学进行自我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保障地方大学自主办学、自我管理上, 大学章程应该明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程序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 但对章程的审批程序没有硬性的规定。目前国内地方大学章程对章程制定的程序一般是经校内教代会通过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学章程对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我们建议举办者参与地方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并对章程进行审核批准, 形成统一、完整的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 地方政府的义务

按《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章程应明确在指导学校办学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承担的义务, 如拨款、咨询、政策支持、通过立法维护学校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等, 保障学校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三) 地方政府人员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程序

日前, 南方科技大学已经提出由政府代表、校内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审议校长和副校长的聘任、学校章程、财务预决算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人事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并规定了决策程序, 这是地方高校面向地方开放、合作办学的大胆尝试, 也代表了地方办学模式改革的趋向。因此我们建议地方大学章程明确地方政府人员进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程序, 对参与人员数量、人员组成、参与形式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说明, 使参与程序规范、有章可循。

(四) 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

大学章程对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 党委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职责, 学院的职权、学校人财物等资产的职责关系等都应统筹考虑并界定清晰;阐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互相独立、互相制约机制;明确师生的权利和义务等。内部管理体制的阐述不需要非常具体, 但必须明确清晰, 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加以展开和阐述。

二、保障社会参与地方大学事务

随着大学与外界的关系日益密切, 国外大学章程不仅发展成为自我治理的宪章, 还承担着与政府、社会交流沟通的合法中介、大学内外制度的衔接者的功能。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是国外大学的传统, 如何使大学与社会共同发展是最为关注的问题, 大学章程为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途径。[4]在国外大学章程中, 政府和社会如何参与大学事务、大学如何接受社会委托或赠予等问题都是必须明确的, 这使大学在维护自身运作秩序的同时保持与社会的正常交流与沟通, 真正成为社会的大学。

地方大学正在成为地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很多大学对地方需求的敏感性较低, 很多合作因为缺乏制度保障而无法开展。加强与社会的沟通, 建立社会对学校事务有效地参与和指导机制势在必行。因此, 地方大学章程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以自治规范的形式对社会力量参与大学事务的途径和方式予以规定, 为大学接受社会监督、吸纳社会力量加盟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在社会参与办学的相关内容中, 应明确:

(一) 社会人士如何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香港科技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其章程规定, “校董会成员中, 最少10位在香港工商业方面有经验的人员, 最多5位来自香港内外的其他高级事业机构的人员”, 并规定了他们的任期、职责等内容。[5]部分大学通过设置顾问委员会、接受社会人士对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咨询、监督和审议。地方大学应充分吸收社会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 在章程中明确社会人士的参与形式 (如董事会、理事会等) 、数量、人员选择方式、参与决策的内容等, 集中更多的智慧来促进学校发展。

(二) 校友如何参与学校事务

我国高校的校友工作远不如国外一流大学重视和规范, 虽然这项工作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是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对于地方大学来说, 大部分校友来源于本地、工作于本地, 他们所积累的地方资源和对地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章程中对校友参与事务的范围、形式, 参与工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校友捐赠管理等事项也应该明确。一般来说, 可供校友参与的学校事务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就业咨询、产学研合作等以及学校相关的重大事件, 校友可以通过决策、建议、咨询、监督等多种形式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三) 学校如何接受委托和捐赠

地方大学要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 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资助, 比如委托和捐赠。一方面积极接受社会委托研究、课题;另一方面积极接受捐赠, 主动呼吁并创造条件让有能力、有意愿捐资助学的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手。制定学校接受委托和捐赠的规范条款使大学接受社会委托与捐赠的方式制度化, 这既有利于大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资金, 保证资金来源, 提高捐赠的效益, 又避免了大学的自主与自治受到以委托和捐赠为途径的各种世俗力量的侵蚀, 促进大学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章程中应该明确的内容包括委托和捐赠的接受程序、接受范围、使用方式等。

三、反映地方大学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是大学的生存战略, 也是大学的发展战略, 它在大学的生存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学特色是指大学在办学过程中, 围绕其职能而产生的、稳定的、得到公认的、优于其他学校的个性特征。办学特色可以表现为学校的整体特征, 也可以表现为学校的某一方面甚至某一点。[6]我们认为, 大学办学特色可以包括大学文化特色、人才培养特色、学科专业特色、科学研究特色、社会服务特色、管理制度特色等一切与大学有关的内容。地方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 对各自学校的办学特色进行思考和凝练, 将其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文本, 不仅是对学校一直以来的办学文化的传承, 对目前学校发展状况的体现, 还是对学校发展未来的规划。根据这一章程, 地方大学将按照大家都认同的、科学的发展方向发展, 而不会随意改变, 也不会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浪潮中轻易地迷失自己, 因而章程也就成为地方大学坚持办学特色的制度保障。我们建议地方大学在确定办学特色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与地方的密切关系, 从成为地方发展的思想库和引领者, 成为地方的学术中心, 成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基地, 成为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站”和传统技术改造的服务站, 成为地区的文化中心[7]等发展方向为出发点, 对人才培养、学科设置等问题能够进一步思考, 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体现在地方的不可替代性。在反映地方大学办学特色上, 章程应明确以下方面:

第一, 学校名称、印章、校址、规模、学科门类、教育形式等具体事项。

第二, 学校的办学理念、校风校训、校旗校徽等大学文化要素。

第三, 学校使命、办学目标和宗旨, 体现学校的追求, 展现自己学校的独特性, 成为学校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思想准则和行为规范, 使章程成为地方大学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办学的制度保障。

大学章程是大学举办者、大学办学者及利益相关者关于大学办学的契约, 以尊重大学自由独立的精神和思想为前提的, 也是对每所大学特殊性和个性等自我表征的认同。就我国地方大学发展程度和现状而言, 地方大学章程应体现发展中最核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 兼顾具体大学的实际情况。大学因体制、地域、文化的不同, 其章程的内涵和风格也不尽相同, 比如亚洲大学比较侧重学校内部运行体制, 而欧美大学更关注学校外部和内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些大学章程提纲挈领、简洁短小, 有些面面俱到、丰富冗长。因此, 在章程制定过程中, 各大学不必拘泥于其他学校已有的章程内容、使用完全公文式的语言, 而是根据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战略目标和重点展现各具特色的章程。作为大学制度的主要载体之一, 章程并不是制约地方大学发展的条条框框, 而能在地方大学科学发展过程中起到规范制度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18.

[2]刘晖.转型期的地方大学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24, 56-58.

[3]姚叶.基于公共治理的中国大学章程的制定[D].湘潭大学, 2007.

[4]樊雪莱.国外大学章程的研究和建立我国大学章程的探索[D].南京理工大学, 2006.

[5]法律教育网.第1141章:香港科技大学条例[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0/23198/2006/4/su130861636112460028304-0.htm, 1997-06-30.

[6]王有才.高等学校办学特色探析——从特色项目提炼到办学特色培育[D].华中科技大学, 2008.

8.大学章程:软法还是硬法 篇八

【关键词】大学章程 软法 硬法

项目资助: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大学章程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K0084。

大学章程是“软法”还是“硬法”,这一问题是大学章程法律属性的争论焦点之一。厘清此问题不仅利于当前大学章程的制定,而且有助于未来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

大学章程“软法说”的反思

1.概念厘清:“软法”与“硬法”。“软法”与“硬法”相对应,目前学术界对“软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1994年,法国弗朗西斯·尼德教授指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有学者认为,软法是“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可能具有某些间接法律影响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以产生实际的效果为目标或者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1]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软法”是指不依赖于公共权力强制执行,但具有事实约束力的规则。相应的,“硬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主要依靠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与“硬法”相区别,“软法”具有以下特征:从效力上看,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软法与硬法的根本区别。“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民如果违反“硬法”,则必然受到强制性法律制裁。“软法”则依靠制度、舆论导向、伦理道德、文化等软约束力来发挥作用。[2]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不具有“硬法”上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依靠激励性和自律性的规定,而硬法则强调命令与他律。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其主要通过民间调解、仲裁、当事人自行协商等方式处理,与“硬法”的法院裁判、行政复议相对应。[3]

2.大学章程“软法说”的理论缺陷。大学章程“软法说”认为大学章程是公法中的“软法”。[4]因为“章程是政府和大学共同制定的关于大学自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制定主体的国家性”,“惩罚措施上不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国家强制性”。

大学章程“软法说”的理论缺陷:首先,不符合国内大学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际状况。纵观古今中外的大学章程,无论是教会或国王的特许状、国会或州议会通过的专门法律,政府发布的命令,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规范,无不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约束力。其次,此说法仅看到大学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却忽视了这种“自治”背后的国家意志。最后,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大学并非主要依靠协商、伦理道德、舆论引导来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法院裁判等已经深度介入。

国内外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状况

1.清末、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

清政府颁布的三个京师大学堂章程,即《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具备现代大学章程的基本要素。它们由最高学务当局主持制定,既是京师大学堂的办学纲领,又是所有大学堂的基本规范,具有高等教育法规的意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民国时期,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大学章程由学校自己制定,再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交通大学大纲》规定,“本大纲自交通部核准之日施行”。《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在附件中规定,“缮呈钧部至祈鉴核备案,并予示遵”。即就是,章程送教育部鉴核备案后施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也在附则中规定,“本大纲自呈经教育部核准后施行” 。

2.港、澳地区的大学章程

香港地区的大学章程由特区立法会通过,是香港特区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如《香港大学条例》、《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等。澳门地区大学章程也是由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并且由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命令公布,具有特区法律效力。如2006年2月27日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澳门大学法律制度及章程》,是澳门特区第1/2006号法律。

3.国外的大学章程

从英美法系的实践看,大多数大学章程都是根据特许状或专门立法而制定的,由国会或州议会等立法机构通过。由特许状或专门立法加上大学章程形成了完整意义的“大学章程”,这些大学章程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美国大学的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根据特许状及联邦或州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英国大学的章程一般由大学理事会依据特许状来制定,并经过枢密院批准。如《剑桥大学章程与条例》。

从大陆法系的实践看,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全校代表大会制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指出,“根据高等教育及研究全国理事会的意见,根据部长联合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经国务委员会同意,讨论通过,总理颁布如下《章程》法令”。《柏林大学宪章》指出,“柏林州政府中负责高校事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于2006年6月1日批准柏林大学的申请,本章程生效”。

大学章程“硬法说”的缘由

大学章程并非“软法”,而应该属于“硬法”范畴,具有事实上的法律强制力。主要理由如下:

1.大学章程的宗旨决定其不能是软法。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制定既要有遵循现有生活条件的一面,又要有强制性的一面。没有强制性的好法同用强制性推行的恶法一样,都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大学章程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切入点,担负着厘定高校与政府权力边界、高校内部权力分配的重任。当前形势下,高校相关主体利益冲突剧烈,且此消彼长,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才能平息这些冲突和矛盾。

2.大学章程最终由谁审核通过,决定了大学章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等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以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审核,实际上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所谓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5]大学章程经过教育行政机关成立的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被赋予了强制性法律效力。

3.高校具有强制性处分权。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来说,高校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的处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具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对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具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

4.大学章程具有司法强制力。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章程、校纪校规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力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校正式公布的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6]。

参考文献:

[1]Linda Senden, SoftLaw, Self- Regulation and Co-Regulation in European Law: When DoThey Meet?Vo.l 9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January 2005.

[2]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J].法制日报,2005-12-15.

[3]徐靖.软法的道德维度[J].法律科学,2011,1:33-34.

[4]湛中乐.通过章程的大学治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52.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2.

[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9.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本院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的联合组织,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遵循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为学生社团服务。

第四条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培养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引导各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并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发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各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为各学生社团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四)指导学院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六条成立学院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名称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成立院级社团必须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筹备申请书,并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创建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备案:

1、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3、社团主要成员情况简介。

(二)院级社团若以挂靠某个单位接受指导,挂靠单位的审核意见应由挂靠单位党支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及《学生社团创建审批表》应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团委审核备案;经同意后,社团方能宣布正式成立。

第八条学院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性质和宗旨;

(二)组织机构及理事会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财务制度,活动经费及管理原则办法;

(五)活动方式及组织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及办法;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召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然后签具书面意见呈报学院团委审核备案。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团委审核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出专员对其筹备工作进行考察和验收。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

(二)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第十二条批准正式成立的社团每学年必须到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一次,方能开展活动。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三周,由社团负责人提交本学年活动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和上学年经费收支情况。如不按期注册则不允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天内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天内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

(一)无法完成学生社团章程有关规定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或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派出专门负责小组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交社联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复之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章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遵循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和社员(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和社团组织机构均应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各级组织机构的人事变动应征得上级机构同意,并报社联备案;

(三)社团应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四)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应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社团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八条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监督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活动。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是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及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由社团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三)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设委员单位若干名,在社团代表大会中采取无记名投票产生,当选的委员单位派出负责人作为当选委员。

(四)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职权包括:选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批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出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名单;根据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提议,决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批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办法和总体工作计划等;监督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行使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财务部、信息部、宣传部、公关实践部和文艺策划部。

(六)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当选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选举产生,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制,在任期内,主席团有权根据全委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社团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委会讨论通过。

(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以及接受各干部和社团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二)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3、修改社团章程;

4、选举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5、监督社团的财务制度。

(三)社团理事会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处理机构;学生社团理事会机构的设置由社团根据其具体需要进行安排设置。

第二十二条为方便管理,讲求实效。学生社团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者作为其分支机构,不成立跨校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需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才能成立,并自觉接受其领导。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三条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本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第二十四条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以社团为单位,以社团负责人为代表,享有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内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产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负责人的权利:享有参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评价挂靠单位对社团支持度的权利。

(二)社团负责人的义务:必须遵守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实践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宗旨;须按时参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

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须积极参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联决议。

第五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学生社团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社团须依据该社团章程,计划进行其日常活动,不得偏离该社团宗旨。

第二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在组织面向全院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计划。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院团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擅自开办各类学习班、辅导班。经同意开班的(营利性质)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按开班总收入的10%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各社团在组织大、中型活动前须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在活动结束后上交该次活动总结一份。

第三十一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校内各社团的活动,且坚持自愿原则。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提交受邀人或组织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学院团委批准备案。出版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出版手续。

第三十三条社团对外联系须以“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社团(协会、俱乐部)”为名义。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事务性用房可借用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社团不得随意挤占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允许社团成员入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的使用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因举办活动须使用场地的,应事先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报团委批准,方可使用该场地。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社团每学年可向会员收一次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社团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面向全院的大型活动,须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同意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每学年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按10%的比例在会员费中向各社团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及其它经费必须上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经费的使用上,各社团必须由专人(非会长)管理财务,各种开支必须入帐,保存单据,并随时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检查。每届理事会改选前要公布和清理

帐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执行。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在全院通报。

第四十条社团所收赞助费,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监督管理,供社团使用,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团委将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被评为优秀的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及学院团委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按时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10.社团联合会管理章程 篇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三章 社团的招新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五章 社团的印章、旗帜、宣传管理

第六章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和群众性集会的规定 第七章 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八章 社团的换届 第九章 社团的赞助管理规定 第十章 社团的奖惩、变更、注销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考核基本标准 第十二章 附则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机构设置

二、社团联合会干部考核制度

三、会议制度

四、财务制度

社团联合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确保社团活动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性,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三条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代表学校团委管理、引导、联系、监督、考核本院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在学校团委“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之下,管理学生社团、服务学生社团、发展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素质拓展教育,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第四条 社团社员应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所有社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成员;

(二)有筹备工作组,新生原则上不能成立社团;

(三)有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该社团的名称、宗旨、章程、主要活 动、组织机构、主管部门、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查阅我校现有社团情况,不再审批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的社团。

(二)填写社团注册登记情况表和填写主要发起人的信息表(可到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于每学年第一学期10月30前,交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审批(因学校发展需要,需紧急成立社团的情况除外)

(三)递交相应挂靠单位意见或介绍信。

(四)社团主要发起人需参加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合格后再报至校团委审批。

(五 新社团经过初步审批过后,在次学年开学即进入考核阶段,其考核将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共同监督。同时,校团委将视其发展情况及影响力,决定其考察期时间。

(六)校团委将通过考核的社团及其相关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分发到各系、各新老社团,社团正式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团体自行决定。团体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等)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团体中选举,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政治倾向,遵守校纪校规;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再团体中有一定威信;

(三)申请成为社团的负责人必须在该领域有显著特长,成绩优异;

(四)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师生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团体负责人或被宣布解散的团体负责人;

(三)学期成绩出现补考者;

(四)任职期间,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符合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条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特点及活动需要,可聘请12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领域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三章 社团的招新

第十一条 招新社团应是在校注册的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公开招新应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由校团委安排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统一招新或单独招新,任何社团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擅自招新; 第十三条 社团招新的对象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十四条 社团吸收新会员应本着自由自愿的原则,各社团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强迫同学加入社团;

第十五条 社团在招新活动中应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夸大其词,不得虚设承诺;

第十六条 社团招新所收会费先交与社团联合会,再由校团委根据社团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各社团收取会费应根据该年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的标准,会费使用办法按第七章执行;

第十七条 社团应在招新结束后一星期内上交会费及会费收据并附上招新确切人数和基本信息表;

(一)收取会员会费所开二联收据(一份交报名者本人,一份社团留底),收据上须有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印章,并注明报名者姓名、报名日期,所收会费金额和经手社团。

(二)各社团不得私自办理会员证,必需服从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安排。

第十八条 各社团在招新期间应自觉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社团在招新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校团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作为年终“十佳社团”评比的重要依据。教育后不悔改者,可予以该社团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情况严重者可撤换该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上交本学期活动计划,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安排。

(二)社团内部活动至少提前三天,全校性活动及各种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和策划书。

(三)活动所需的宣传板、桌椅及其他宣传用品等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归还。使用时要爱惜活动用品,如有损坏,追究责任并加被罚款。

(四)校内各社团之间的交流及校外社团之间的交流事务必须提前申报社团联合会,由其监督、指导。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的宣传

(一)板牌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社团借用应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特殊情况例外;

(二)各社团只能在规定的宣传地张贴海报或摆放版牌及摆放宣传品及进行相关的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形象。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开展和进行

(一)各社团的活动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二)各社团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如有更改(如活动时间),应提前一至两日通知社团联合会。

(三)各社团的活动结束后必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总结或通讯稿(图片择优传发至社团联合会邮箱),要求活动结束三天以内,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对于比赛类的活动要求必须有照片。

(四)社团活动和活动经费须有专人负责。

(五)社团活动中各项费用必须有严格的记录,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社团的印章、旗帜、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印章的管理

(一)社团刻制印章应事先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印章的目的、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小样以及印章的管理办法),经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印章的备案工作;

(二)社团印章所刊图案不得含有五角星、团徽、党徽等图案,社团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团在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名称,按照“淮南师范学院****社团(协会)”的样式进行完整描述;

(三)社团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社团内部事务。社团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必须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并加盖校团委公章后方可发布,社团可在校团委公章右侧或下方加盖社团印章;

(四)社团应规范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荣誉证书上加盖印章,由他人随便填写;

(五)社团印章应有社团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专门保管,如因印章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校团委将对保管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六)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时,应到社团联合会交回原印章,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七)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负责收缴和销毁其印章;

(八)如社团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二十三条 社团旗帜的管理

(一)社团制作旗帜应事先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旗帜的内容和样式),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二)社团的旗帜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统一保管,社团使用旗帜应事先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领取旗帜时,旗帜使用负责人应在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详细登记姓名、社团职务、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并抵押有效证件,旗帜使用完毕后,旗帜使用负责人应及时将旗帜归还办公室并领回抵押证件;

(三)社团在使用旗帜时,应做到专人保管,如因旗帜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校团委将对相关社团和旗帜使用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四)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制作旗帜时,应到社团联合会交回原旗帜,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新的旗帜;

(五)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负责收缴和销毁其旗帜;

(六)如社团发现旗帜丢失,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制作旗帜;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对外宣传

(一)社团在开展对外宣传活动时(如印制各种证件和名片、制作宣传品、联络校外单位、接受媒体采访等),必须使用社团在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名称,按照“淮南师范学校团委****社团(协会)”的样式进行完整描述,不得盗用校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团联系校外单位应事先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校团委出示《介绍信》方可进行;

(三)社团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应事先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发表;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标志、张贴物、出版刊物的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公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向社团联合会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制定的布告栏上;

2.张贴物须纸张整洁、字迹端正、内容真实,且须署名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二)学生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指由本校学生担任记者、撰改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的,经市新闻出版局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临时准印刊号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出版物; 2.社团出版物应先向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刊要主要内容,申请对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方式;

3.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筹集经费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4.社团电子刊物版需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后,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令,交指定的网络维护机构统一发布;

5.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

6.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交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存档;社团刊物未 申报和未经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7.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学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8.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六章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和群众性集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的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须提前三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该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团联合会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的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内举办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为一年一度收取的会费。所有的会费上交到学校财务处,会费的60%由学校的财务处统一保管,用于社团联合会办公经费以及每半年一次的社团文化展演、社团文化艺术节,以及各社团的精品活动;会费的40%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保管,用于社团活动。社团联合会保管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管理,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费用较大的报校团委老师审批,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物资、办公用品管理:

1、学生社团的物资、办公用品统一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2、社团借用贵重物品首先须填写借用申请、押付相应证件并在社团联合会备案,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后方可借用,并按期归还。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存档。归还时需保证没有任何损坏,且在值班登记簿上注明归还日期并签字后,方可返还其有效证件。(借用凭据)

3、每学期月末、期末,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负责将各社团购买的物品回收清点后存放。在开学初再发放至各社团。对于损坏的社团物品由社团负责人写出损坏理由,经核实后方可报销。

4、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的物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对浪费物资严重的社团提出批评并上报。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报销

1、社团各类账本必须设置会计账本和出纳帐本,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监管。

2、各社团开展活动需要经费时,应以节约为原则制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并向社团联合会提前提出经费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活动经费 150元以下由分管主席签字报销(2)活动经费 150元至300元之间由主席签字报销(3)活动经费 300元以上由校团委老师签字报销

3、社团活动开支应在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正规发票,必须使用淮南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报销封面凭证和物品清单。第三十一条 社团赞助

各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经费不够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向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交赞助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向企事业单位寻求赞助。所有的赞助费用上交至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社团活动结束后可进行报销领取。

1、赞助经费 500元以下由分管主席签字报销

2、赞助经费 500元至1000元由主席签字报销

3、赞助经费 1000元以上由校团委老师签字报销

详细使用可参考财务制度。

第八章 社团的换届

第三十二条 换届选举时间:社团换届选举原则上定于每年五月份下旬统一换届,部分需要在下半年换届的社团则统一安排在十二月。第三十三条

社团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新一界理事会可连任一年。第三十四条

社团换届程序:

(一)理事会换届程序:

1、社团理事会换届需至少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进行换届。

2、经批准允许换届的社团,社团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经个人自荐(要求社团理事会提前告知会员)、理事会讨论、挂靠单位推荐、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之后(候选人不得少于三人),需在换届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领取、填写并上交《社团理事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社团联合会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3、社团须正式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人员对该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无社团联合会监督,选举结果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

4、社团理事会换届选举须召开会员大会。由于各社团的规模、注册会员人数等存在差异,现做以下规定:

(1)社团会员数20—50人(包括50人),换届选举现场须到3/4以上会员,方可进行选举。

(2)社团会员数51—150人之间(包括51人),换届选举现场须2/3以上会员,方可进行选举。

(3)社团会员数150以上(包括150人),换届选举现场须到1/2以上会员,方可进行选举。

(4)社团理事会换届选举时,原理事会成员必须全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的,须在选举前三天向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条,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

5、理事会成员、会长产生办法:

(1)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由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即得票多者当选,差额面为20%),从候选人中民主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取足为止。如遇得票相同的情况,个别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再次选举。

(2)会长的产生办法。首先由现任会长在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中提名会长候选人若干名(不少于三名),通过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现任会长主持)民主投票选举产生新任会长。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当选。如遇得票相同的情况,个别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再次选举。

(3)会员大会投票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具体分工、职责确定方法如下:由理事会投票产生额新任会长组建社团常务工作各部门或委员会,各部门或委员会等执行机构任职由新任会长在新一届理事会内部民主协商委任,也可外聘。

6、选举结果必须在三日内及时予以公示,并在三日内报送社团联合会审核归档

(一)每届会长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聘书,收回所颁发荣誉。理事会要求对社团负责对社团会员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

(二)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合会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材料。主要负责人须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社团联合会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情况

(一)若社团出现由于理事个人或内部调整等原因,造成社团需要在规定时间(5月或12月)外及时进行增补、更换理事会更换会长的情况时,则按如下操作:

1、社团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社团联合会上报社团理事会面临的具体情况,由个人自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并提出候选人名单(至少三人),每一候选植物候选名额至少三人。在候选名单确定后,向社团联合会及时上交候选人个人情况表,社团联合会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2、选举形式采用理事会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形式产生“代理事”或“代会长”,要求必须通知社团联合会人员在场监督。

3、以上方式产生的为非正式选举产生人员。在日常社团活动中,其职务名称前必须注明“代”字样(如“代会长”),以区别于正式选举,其工作职责与正式职务基本相同。

4、以上方式产生“代理事或代会长”之后;社团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社团联合会批准,批准后三天内在社团内部向会员及时公示。

5、此办法产生的非正式理事,成为式理事需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半数通过方可当选。社团会员到场人数要求见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四点详细说明,要求必须通知社团联合会学干在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有过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参见第二章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的处罚

(一)社团内存在拉帮结派的,取消相关人员的一切选举资格,永不得在社团任职。

(二)理事会或下届骨干成员,在选举时发生公开争吵且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选举,一切投票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纪律处分。有其他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社团形象的,将做通报批评处理.第九章 社团的赞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校内活动需要向企事业单位寻求赞助或广告费用的,需提前交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同商家签定的协议需一式三份商家、本社团各留一份,一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协议书上必须盖有商家和社团联合会的公章方可有效。

第四十条 各社团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作纯粹商业性的广告宣传。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应在赞助资金到位后,统一交到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由财务部保管,然后通过活动经费预算报出使用,各社团首先要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活动经费预算表,对不合理的开支项目,社团联合会有权驳回。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应对赞助资金建立明晰账目,各项开销应开具票据,作到账票相符。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负责人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将票据和账目表报到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呈交校团委核实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提供赞助,严禁各学生社团越过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私自与企事业单位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定。第四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应严格遵守赞助协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学院的荣誉,不做任何违反校规的事情。

第四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为赞助商家悬挂的一切广告标语(横幅、纸质文字等)需经过校团委批准同,严厉禁止纯商业性广告,所有广告必须以宣传学生活动为主,其悬挂张贴时间最多为35天。

第十章社团的违纪,变更,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严重触犯校规者,报有关部门给与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团负责人被撤销职务后,由社团联合会接管该社团,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召集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二)对社团可采取暂停活动,限制整顿或责令解散等处罚措施,被暂停活动和要求限制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社团联合会整顿之外的任何活动,恢复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同意后进行。

(三)一学期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应有社团联合会进行一学期的辅导监管,可重新招聘社团负责人,改组社团;如仍无法开展活动,社团注册人数不足二十人时,视为社团自动解散,按规定程序进行注销。

第四十八条 社员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正常解散或责令解散的社团均应履行社团注销程序;社团负责人须向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注销申请,遗留财务清单,将遗留财务,档案等妥善移交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并注销社团记录。

(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分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被责令撤销或解散的; 5,连续两年招新不满40人的;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学干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参与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四)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社团联合会准许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章和财务资料及账本。

(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将责令团体解散。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2,背离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3,成员数不足三十人;

4,一个学期未开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擅自利用主管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6,进行整顿但无效果;

7、财务出现严重问题的;

8、学生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六)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第四十九条 社团的奖惩

(一)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十佳社团”评定。十佳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撤销社团负责人的职务;社团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5,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金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6,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7,财务制度混乱的;

8,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注册的; 9,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10,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11,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2,社团成员不足30人的

13,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14,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行为;

(三)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构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一小时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考核基本标准

第五十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建立学生社团激励机制,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考核基本标准。第五十一条 评比原则 公平公正 公开,兼顾各类社团 第五十二条 评比程序 自评 互评 联评 PPT展示 第五十三条 评比方法

(1)将全校35个社团分为五类(科技类、文艺类、竞技类、服务类、公益类)根据年终考评总分,先在各类社团中评出一名“十佳社团”。

(2)再根据全校社团总分再评出五个“十佳社团”,在各类中不能重复。

(3)自评 互评累计分值分别占最总结果的10%,20%,60%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评出,另外PPT展示占20%。

(4)经过评比获得“十佳社团”荣誉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颁发奖状、奖金。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即为“优秀社团干部”,由校团委发证书。(5)分数低于一定数值时,社团将予以黄牌或撤销。(6)连续两年挂黄牌的社团将予以撤销。

4、评比标准

(1)学生社团有明确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每学期按计划开展活动(5分)。章程不符合学生社团性质机构不健全各扣3分。(2)学生社团按时上交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20分)。如不及时或应付形式扣除5分。

(3)遵守校纪校规及校团委相关规定,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环境,注重活动安全(5分)。如有违反或不履行校团委活动审批程序或违背有关活动规定,取消此项评分,情况严重者不予参加各种评比活动。(4)任务完成情况。按时按质量完成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10分)。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延期或低效率扣除5分。如没有开展,取消此项评分。

(5)活动开展情况。每学期开展活动正常,校级活动至少两次(5分)。仅开展一次活动扣除2分,如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取消本学年任何参评资格。

(6)活动效益。开展符合学生社团性质的特色活动,或具有品牌效益的活动(5分)。

(7)日常管理与经费管理。学生社团内部管理状况(组织管理,工作制度如列会等)、经费开支情况(10分)。对于管理混乱或账目不清扣除8分。严重者,取消此项评分。

(8)活动宣传。活动宣传思想健康 组题明确 形式新颖,具有一定影响力(10分)。对于乱张贴 不规范 不可读的宣传海报或宣传材料扣除5分。

(9)校外活动(8分)。经校团委批准后开展的校外活动,取得较好反映的3分;代表学校开展校外活动5分。

(10)活动创新(7分)。校内外开展的所有活动中,得到老师学生认可及社会赞誉或内容或形式 或体系或机制的创新活动2分;有学术性 研究性 思想性的创新活动5分。

(11)准时参加各种学习例会 培训等,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旷会 不替代(15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旷会一次扣1,5分,替代扣2分(请假后可找相关负责人替代不计入扣分项),此分值按议会签到计算。

(12)附加分。对参加地(市)省 国家级比赛的或将会员个人和集体分别加2、1、0.5分6、4、2 分;10、8、6分。如在市省 国家级新闻媒体 报刊杂志发表稿件依次加1.5分、5分、8分。但必须在比赛前报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一 学生社团联合会机构设置

1、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合会”)是校团委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及各社团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其活动。社团联合会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扶持和监督,并定期对社团进行评估。

2、社团联合会机构设置包括:主席、副主席、办公室、项目审批部、对外联系部、财务部、宣传部、网络编辑部、文艺部。

3、社团联合会实行委员会制: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各部负责人和各社团负责人组成,由主席、副主席、各部负责人和各社团负责人组成,由主席、副主席、各部负责人组成常委会,讨论决定重点事项。由主席同意后,呈报校团委批准后,方能实施。

4、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6到8名。主席、副主席由社团联合会选举产生,并由校团委考察任命。主席、副主席负责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社团联合会。

5、主席的职责

(1)负责协调统筹社团联合会与学校、下属各社团和社团管理机构的关系。

(2)对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名不合格的社团负责人,交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讨论予以撤换。

(3)有权审批社团联合会和各部门的经费申请,统一划拨经费,经准预算方案,报校团委指导老师批准。

(4)召集社团联合会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议及各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各社团负责人会议。

(5)有权任免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开除工作不合格的干事,报校团委备案。

6、副主席协助主席展开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受主席委托,全权行使主席所具各项权利,管理分管部门和分管社团的日常事务,在主席不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工作。

7、办公室职责

(1)起草社团联合会相关文件的通知。

(2)负责筹备社团联合会内部例会和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的相关事宜,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3)负责管理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的档案和资料。(4)安排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的值班和会议出勤统计工作。(5)负责对社团联合会学干和社团负责人的相关考察事宜。

8、财务部职责

(1)定制财务报表等财务统计表格,统计社团经费使用情况。(2)审批、管理、监督各社团的财务使用和收支情况。(3)负责社团联合会办公用品的购置和保管。(4)负责社团的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

9、项目审批部

(1)审批各社团上交的材料。

(2)配合财务部对社团活动进行审批工作。(3)统计社团活动

(4)配合办公室负责社团换届事宜。

10、对外联系部职责(1)协助各社团活动。(2)监督社团活动执行情况。(3)负责社团赞助相关事宜。

(4)负责与社团和学校其他部门间的联系。

11、宣传部职责

(1)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宣传事宜,指导各社团做好宣传工作。(2)负责对各社团活动宣传稿的进行初审,并择优发布。(3)负责社团联合会网站的维护和更新。12 网络编辑部职责(1)负责校社团联合会各项活动新闻稿件的编辑、审核、上传。

(2)负责全校各社团新闻稿件的审核、上传。

(3)负责校社团联合会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4)负责校社团联合会简报的编辑、排版以及发行。

(5)负责承办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13 文艺部职责

(1)文艺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承办

(2)协助各社团举办文艺活动和文艺演出

(3)培训主持人和礼仪

(4)参加校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学校的文艺艺术交流,促进我校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和聘用: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管理机构每一年换届改选一次。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各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名单确定后,经校团委批准,方可生效。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聘用并张榜公示,不合格者辞退。工作满一年合格者,颁发聘书。

三、学生干部的调整

1、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部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原部门办理完调离手续后方可进入相关部门工作。

2、学生干部在试用期间,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原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学生干部的培养:

1、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经验,完善学生干部的工作技巧与方法,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以讲座、分组讨论、新老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结合适当的实际活动进行培训。

2、发挥会议作用,以会带训。适时召开各种会议,加强交流,总结工作得失,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

3、广泛开展谈话教育。社团干部定期向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4、对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的社团干部推荐到党校学习,优先进行重点培养。

5、适时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开展基层援助活动。学生干部应注重自锻炼,自觉培养口语、文笔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各种活动的能力。五、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一、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学生干部的认定: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十佳社团”的社长副社长、非“十佳社团”的社长。

2、社团联合会所有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

3、社团各副部级以上社团干部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考核,报校团委备案。

4、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5、奖励形式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评选各级优秀荣誉。

6、社团联合会违纪处罚形式分为:会内警告、记过、勒令退出三种。

7、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勒令退出或自动辞职。(1)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2)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累计3次者。无故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2次者。

(3)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7)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未经主席团批准兼任各级学生会、各社团或其它组织的主要干部,严重影响工作者。

(9)故意损毁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物,破坏学生社团联合会形象,污 蔑学生社团联合会荣誉者。

(10)连续三天无故未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者。

(11)考核不合格者。

8、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9、学生干部违规处理程序。

(1)对干事副部长违规违纪的处理(含开除),由各部部长提出,经分管副主席同意,上报主席批准。

(2)对部长违规违纪的处理(含开除),由分管副主席提出,经主席团提出,上报校团委批准。

(3)对主席团成员、各社团负责人违规违纪的处理(含开除),由主席团提出,经校团委讨论批准。

六、考核细则

(一)活动请假准则

如需请假,应至少在活动开始之前三小时(紧急会议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分管负责人请假;经审批同意并签字后转交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备案方能生效。

(二)考核内容

1、会议考核(30分)

例会会议请假

扣0.5分/次 迟到、早退

扣1分/次 无故缺席

扣3分/次

备注:每学期累计缺勤三次或迟到、早退四次者给予开除免职处分。2.活动考核(30分)

请假 扣1分/次 迟到、早退

扣3分/次 无故缺席

扣4分/次 未能完成安排任务

扣2.5分/次 3.值班考核(10分)值班途中擅自离开

扣1分/次 值班缺席未请假,找人代替,影响工作

扣2分/次 未保持办公室清洁

扣0.5分/次 4.其他方面考核(30分)

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未向主席团成员汇报 扣1分/次 未写标准工作计划与总结,每缺一份 扣1分/次

各部室所发会议记录本,发现损坏者(如找不到直接损坏者扣该部室负责人分数)

扣2分/次

着装(男生:穿背心、拖鞋,女生:穿吊带装)扣0.5分/次 会议中不做记录、玩手机、电话不调振动或关机 扣0.5分/次 活动中对其它部室的求助敷衍了事者经查实

扣2分/次 各分管主席可根据部长工作情况对部长综合考评,各部部长可根据干事工作情况对干事综合考评

(三)加分制(加分分数在100分外)

社团联合会开会全勤(不迟到、不早退)加5分 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大小型活动,未分配任务而主动参与者

加1分/次

在活动总结中受表彰者 加3分 部室工作开展突出 加2分 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加3分/次 为工作提出创意的策划、可行建议经采纳者 加5分/次 综合测评中获一、二、三等奖奖学金 加5、3、2分/次附则:(1)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根据备案记录对每一位学干公平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学期末评选优秀部室,优秀干事,并作为学生干部学年评优参考。

七、会议制度 A、会议范围

1、社团联合会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组织,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及各社团副社长以上干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

2、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例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主席团成员每周召开一次;

3、社团联合会部长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召集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的干部每一周召开一次;

4、社团联合会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组织,每周一次;

5、社团代表会议——由主席团召集社团各社长以及社团联合会部长级干部每单周一次

6、社团联合会组织召开的其它大型会议。B、会议程序

1、凡社团联合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以“会议通知”的形式通过书面和网络方式下达或通知;

2、各单位、各部门要求召开并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主持的会议,须经主席团认可会议内容和时间,并提前三天与办公室联系

3、凡未提前申请而临时召开的会议,经主办部门自行临时通知组织安排,办公室协助。C、会议要求

1、要增强会议的计划性,各单位要求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一天确立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做好会议准备工作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减少由主席团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2、会议力求务实。会议必须事先做好各种准备。讨论应突出主题,提高会议效率,争取开短会;

3、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部长会议,主席为负责人;主席团会议和未能准时到会,须提前一天向负责人(部门会议时,部长为负责人。主席团会议时,社团联合会主席为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代替,并于开会前向分管主席请假;

4、会议内容应当积极健康。任何人不得利用会议宣传反动言论,不得有任何违反国法、校规的言论或行为;

5、召开会议时,与会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不得袒胸赤身或穿拖鞋、短裤进入会场,不得抽烟、吃东西,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脏话,严禁酒后参加会议,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交谈,参加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会后及时贯彻执行或传达会议精神;

6、会议前须签到,会议后须签退,整理会场,该工作有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予以协助;

7、办公室值班人员须在次日将会议记录交当天值班主席签字并妥善保存。

八、财务制度

1、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内部及各社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特制定该制度。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各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财务工作,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各社团负责人对该社团的财务工作有监督责任,社团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所有财产属该组织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

4、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有监督、审核的权利。

5、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经费来源(1)会员费

A凡是本校经申请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在招收会员时,按照当年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B各社团在招收新会员工作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全部资金交与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代为管理。(2)赞助费 社团与赞助单位鉴定的协议书必须事先上交社团联合会经校团 委审批后才可与赞助单位签定正式协议;A严令禁止任何社团与赞助商合作在我院举办纯商业性活动;B赞助单位提供的所有资金和实物赞助,须按赞助商合同全额上报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其所有权归该社团集体,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私自转移,变卖或据为己有,均由社团联合会代管。C赞助金使用后,须凭有效原始凭证入账。

(3)奖金

各社团参与优秀社团以及各种活动开展情况的评比,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及时统一入账.6、资金使用细则

(1)各社团所有收入与支出必须统一入账,(2)做到逐笔登记,(3)账面平衡,(4)并每半学期向社团全体会员公布账目。

(5)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出现财务问题的社团进行突击检查;

(6)各社团资金使用后必须持有国家统一发票报帐。如有特殊情况,须持有效收据凭证报帐。发票、凭证须注明时间、地点及用途,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和社长签字才可报销;

7、社团联合会内部资金管理细则

(1)社团联合会全部资金(包括会员费、奖金、赞助资金等)由财务部统一纳入社团联合会总账户进行管理。所有支出款项 由财务部统一调拨,报主席团审批;

(2)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在组织活动之前,应做好财务预算,由财务部审核后,报主席团批准;

(3)各部门如因举办活动需提前垫付资金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席团审批,经校团委认可后方可从财务部支取现金;

(4)各部门一律凭有效报销凭证(0至150元以内使用国家统一发票)统一报销,发票(收据)应保持整洁、完整,交款单位应该注“淮南师范学院”,背面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注明详细用途,经手人和见证人并由分管主席亲笔签名,方可报销。

(5)活动经费150元以下由分管主席签字报销,活动经费150元至300元之间由主席签字报销,活动经费300元以上由校团委老师签字报销

(6)各部门如有赞助金及其他收入资金,应向付款单位开具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收据由财务部签发,在资金结算后,须在三天内向主席团汇报并将现金上交财务部入账;

(7)财务部每月进行财务结算,并制作财务报表。定期向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公布,以加强各方面的监督。

8、财务监督方法:

(1)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于每个学期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普查,并在主席团扩大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每两个月对部分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主席团;

(2)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期末公布各社团本期财务报告。每学期期末各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详细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查没有完成的社团,不能换届;(3)各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制度。社团内部财务制度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A各社团正副部长及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B需设立会计、出纳与财务保管员,并明确其职责权限,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C明确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培训;

(4)社团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管理人员违规办理财务事项,财务管理人员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会计统一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5)财务管理人员发现会计帐簿实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 符,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权及时进行处理;

(6)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施下列监督:

A是否依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B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社团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淮南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D各社团财务状况是否及时上报,在对上述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有较大违反规定的嫌疑时,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有权向该社团及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部门查询相关情况、相关社团应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7)各社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社团联合会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必须提交上一学期收支总结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本期财务预算报告。

(9)各社团提出注销申请或因违反《淮南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被注销,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其财务进行清单,并公示清算报告。

(10)各社团申请注销时,如财产有结余,将财产余额上交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由社团联合会保管,此财务作为社团联合会财务。

(11)有关预留招新费用及重大费用事宜,须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及校团委认可。

9、财务管理人员

各社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财务管理人员,正副部长不能掌管财务,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选择出专人负责,社团联合会将实行委派制度,指定财务管理人员。各社团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凭证保管和帐目登记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并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工作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贪污、挪用公款。一经查出,必将严惩。按金额多少追究其相应责任。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依旧有关固定对帐目进行日日结算,逐笔登记,确保清楚明晰。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在本社团开展活动前进行财务预算并认 真填写活动财务预算表,并与活动申请表在活动开展一周前上交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财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者需事先请假,缺席财务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取消其社团评选十佳社团资格。

10、社团固定资产管理

(1)社团固定资产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团经费购买或以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2)社团固定财产为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利益。

(3)社团需变别更固定财产的所有权时,须经该社团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方可实施。

(4)社团换届,社团财务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先报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核,然后又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社团解散时,财务移交社团联合会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5)当社团联合会发现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有权追究该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6)各社团必须为本社团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编号,并加盖社团联合会和本社团公章。

淮南师范学院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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