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培训合同

2024-06-17

个人培训合同(精选12篇)

1.个人培训合同 篇一

11.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要求:

(1) 教学白板(或黑板)1个,白板笔(或粉笔)若干;

(2)电脑多媒体投影仪1台,并配有投影幕布(或教室前面是平整白墙)

12.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标的的培训(辅导)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讲师授课费、演练辅导费、讲义制作费等。付款方式为转账汇款或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培训起始日7天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的50%。即人民币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日,最后一次培训课程结束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清培训费余额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13.教师及助教往返甲方培训地(限在深圳龙华镇)的车费由乙方全部负担。如需去往深圳之外的其他城市,讲师及助教的往返交通费、机场费用、由机场往返驻地培训地的交通费、异地培训的食宿费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14.自本合同规定的培训完成后,乙方针对甲方使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的参训人员,提供2个月的相关主题的“短信随身学”增值服务,短信包月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参训人员合同外的自助下载的短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增值服务条款不涉及责任事项。

15.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7.此合同自甲方第一笔预付款足额到达乙方账户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方式:______________

2.个人培训合同 篇二

因此,我们决定在中国发起一个大规模的教育宣传热潮,并率先开办“心脑血管健康救护培训”。由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讲解和教会受训者各种救护方法和应急措施。为我们的生命护航。现在开始接受免费报名!

培训对象:心血管患者本人以及家属、保姆、家庭护工,有志于心血管健康家庭护理、社区护理的人士。工厂、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下岗、退休愿专职或兼职做护理工作的人士等。各机关单位、企业所属医院未接受过心血管病健康护理培训的医护人员也可参加。

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病人的各种救护知识和应急措施。对不同状况下各种救护方法。对心脑血管患者平时的护理和注意事项。

跟踪服务:参加培训人员及其护理对象详细资料登记备案,专家全程指导护理,解决护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医疗方案。跟踪服务,随时解答患者健康疑问。

报名咨询电话:020-83827812转10297

培训地点:暂定广东省心血管病医院

3.个人培训合同 篇三

关键词: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1.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个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个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第三,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在个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个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三、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应明确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大额贷款合同中,要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高法官的业务专业素质,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

4.驾驶培训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本着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员按质按量完成培训目的,甲、乙双方就驾驶培训期间的相关事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学习车型;收费标准元(大写:)。

二、乙方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三、乙方在申请驾驶证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如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其后果自负,我校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本校收费为一次性收费,以后无场地费、加油费、招待费等其它不合理费用。如果乙方在培训中遭遇不合理的收费,可以拒付,并投诉;对其投诉经核实确实者,将该名教练给予开除处理。

五、学员每一科目均有两次考试机会,考试需带身份证原件,并遵守考试纪律。若两次考试均无法通过者,则需要交纳补考费。(注:国家规定补考费为260元;再次培训每学时80元)

六、乙方通过理论考试合格后,参加实际驾驶培训时,应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乙方预约车辆或甲方安排车辆后,乙方应按时到甲方参加培训。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必须

事前书面报请甲方批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乙方如经常不遵守规章

制度导致不能按期毕业,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如乙方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故意刁难教练员,干扰教学活动,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中止培训。

八、为保障学车信息的畅通,培训期间乙方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对乙方进行电话联系;若因乙方信息不畅造成乙方学习,考试进度延误,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学员自身原因要求退费,需本人提出申请,在扣除各种规费后,并分情况收取违约金:

(1)未考理论前,违约金为交费总额的30%;

(2)已考理论,违约金为交费总额的40%;

(3)若学员已上车培训,违约金为交费总额的50%,还要加收100元/天的上车培训费。

(4)学员报名费为1680元,培训费为每学时80元。(注:每学时为45分钟)

(5)如需到考场模拟考试,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年内有效。

十一、如乙方有未尽事宜,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增加其它约定,并共同遵守。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领取驾驶证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5.员工业务培训合同 篇五

乙方:_________

为了甲方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不断的提高乙方的业务素质,为了明确乙方在参加甲方推荐的业务学习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证甲方培养的技术人员不致流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员工自身发展,并进一步加强业务素质的提高,安排乙方到_________参加业务培训。在业务培训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培训费。同时,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

二、乙方应珍惜此次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并保证按照此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回甲方报到,不得随意在外逗留不归。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到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三、乙方在参加培训后,应能够达到此次培训的目的。如乙方不认真学习,未能掌握培训中所传授的知识和技术,则甲方有权扣除为乙方提供的所有培训期间支出的费用及工资(具体执行可由乙方直接返还给甲方或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四、乙方的权利: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享有培训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的权利。

五、乙方离开甲方时,关于培训费用的处理: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_________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_________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_________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_________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_________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_________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超过_________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6.舞蹈培训合作合同 篇六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舞蹈教学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拉丁舞和瑜伽培训项目的招生及教学

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三、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舞蹈招生、提供教学场地。乙方负责舞蹈教学。共同经营蔓姿艺术学校拉丁舞和瑜伽类培训项目。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相应的舞蹈训练教室及舞蹈培训所需的硬件设施,满足乙方正常舞蹈授课,并承担房租、水、电及物业等费。

2.负责日常事物及培训机构外围行政协调工作。

3.负责培训机构的招生推广工作。

4.负责学校所有工作安排、工作计划,(至少一个季度制定一个文案),经双方同意后配合执行。5.所提供的培训教室、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培训教室类装饰要求的相关规定。

6.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二)乙方责任:

1.负责舞蹈授课的全部内容,定期做公开课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成绩。

2.负责少儿舞蹈培训的教学任务及汇报演出(每季度制定教学大纲,每月做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

3.负责正常授课,不得随意取消授课,如有变动需提前与甲方沟通联系。

4.配合甲方的招生推广工作,遵守培训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

5.根据甲方制定的文案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文案,双方同意后配合执行。

6.应全身心投入教学,并要有计划的进行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违约、旷课或迟到。

7.不得私自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欺诈、蒙骗学生及其家长,否则乙方将为此承担一切后果。

8.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交通费、通信费、伙食费由乙方自理,如因教学需要在甲方所在地住宿,住宿地由甲方提供。

9.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五、利润划分

1.收取学生报名费并由甲方保管,按照舞蹈类实际招生人数学费总金额分成,甲方占学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乙方占学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甲乙双方按照整月结算,次月3日对账,双方确认同意后5日按照合同比例正常分成。

2.合作期间如有商业演出,所得收入,除去学员的补助及其他杂费后,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分配,(即甲方50%,乙方50%)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附 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需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益;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告生效;

3.如遇认为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等)双方可友好协商解除此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以其他方式转让于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7.合同培训讲义 篇七

第二部分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什么叫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已经讲得够清楚,但是可能大家听得云里来雾里去的,因为概念属于抽象性的东西;而内容则很直观,把内容搞清楚了,同样可以明白什么是合同或者说可以签合同。

但是希望大家还是要多学一点理论知识、抽象性知识,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抽象性和直观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

建议大家至少要通读《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建议大家购买阅读《完美的合同》(增订版)、和《完美的防范》,吴江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1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合法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2 点评: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可以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 标的可以是实物、行为或则知识产权等; 数量要准确,但法律同时允许偏差; 质量一般是用检验或则生产标准来确定的; 履行的期限对于卖方来讲应尽量有回旋余地。履行的地点可能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履行的方式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或者管辖法院。

本合同内容如果完整,就是一篇基本成型的合同;初学者或者感觉下笔写合同很难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按照这八点内容依次罗列。

案例

3、攀VS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标的为1813509.64元。分公司与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在96年7月签订了一份《无缝钢管联销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销处共同经营无缝钢管,由分公司供货,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分公司向西南公司供货230吨后,西南公司向分公司出具一份便函“我部与贵厂签订的联销协议中的北海通用工程成套设备公司南宁分公司现更名为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请贵厂按协议与该公司在广西开展业务,特此说明”,其后,分公司便直接与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货合同64份,分别约定供货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标准、交货期等

内容,截止1999年底,共供货654.74吨。后因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便起纷争。

结果:成都中院认为:“《无缝钢管联销协议》是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因无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尚不是具体的无缝钢管购销合同。原告与被告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64份具体的订货合同,分别约定了供货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标准、交货期等内容,是合同签订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无缝钢管购销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判决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注意以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检查合同或者下笔。2.1 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

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和锁定问题处理。2.1.1锁定交易平台

这一功能用于建立合同主体、合同本身基本秩序方面的规则,主要回答谁和谁,应当具备什么资格,以及合同本身基本规则方面的问题。这些主要内容可能出现在合同首部,也可能出现在正文等部位。体现这一功能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所属类型、名称;

(2)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3)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要求;(4)合同目的描述;(5)本合同术语的定义;

(6)合同生效的条件、失效的条件;(7)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8)合同附件的份数及页数等。2.1.2 锁定交易内容

在了解了最为基本的“谁和谁”等问题后,合同需要锁定的下一个内容便是合同双方“做什么”,即锁定交易的具体内容。这一功能主要是明确双方交易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具体的数量及价格、质量标准等,但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等内容,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所要交易的内容是什么,如某种产品或服务等;(2)交易内容的质量标准;

(3)交易内容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等;(4)单价及总价,以及价格中包括哪些内容;(5)附属的备品备件,或附加的其他服务;(6)是否资料的提供、培训的提供;(7)知识产权及其许可、转让等。

合同的这一功能所要解决的是静态的交易内容,并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但在质量标准上最容易出现漏洞,提供的服务合同更是如此。

2.1.3 锁定交易方式

这一功能是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确保交易的实现,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提供地点等,其目的是明确各自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实现。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2)装卸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保险及费用承担方式、交接方式;

(3)说明资料、备品备件的提供方式;

(4)对质量、数量、规格验收的标准及程序,包括异议的方式、程序;

(5)结算费用类别、程序、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即提供方式;

(6)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标准、提供方式、费用承担;(7)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范围、期限;(8)双方的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方法;(9)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

(10)包装物或周转用品的承担及回收方式;(11)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其他约定。2.1.4 锁定问题处理

前面的三个功能已经足够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履行中很可能出现非正常情况并影响交易实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是合同条款的第四个功能,即锁定“出了意外怎么办”。

这个最后的功能,既包括违约情况的处理也包括其他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其目的是为处理非正常情况、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基本秩序。主要内容包括:

2.1.4.1 违约行为范围

(1)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

a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等未按约定; b 履行的内容及数量、规格等与约定不符; c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

d 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 e 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 f 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业软件; g 未按约定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

h 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等。(2)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

a 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 b 保险的费用承担方、手续办理方不明; c 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 e 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 f 违反保密条款;

g 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 h 未按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履行; i 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2.1.4.2 特殊情况范围

除了不可抗力外,某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需要同违约一样加以对待。这类情况主要有:

a 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合同按原约定履行;

b 市场急剧变化或原料供应中断影响合同履行; c 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 d 合同一方履行期间丧失合同主体资格;

e 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f 一方当事人的主创人员、主设计师变更,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质量;

g 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或原则;

h 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或股权变更,可能对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等。

2.1.4.3 双方的责任范围

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各不相同,甚至同类标的、同样当事人的合同也会因交易时机、交易金额、交易目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违约损失,因此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交易在合同中加以预见并约定。

公司的销售和供应合同。

合同中完全可以约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和数额,但赔偿损失的范围、计算方式等应表述清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可预见性,否则主张难以成立。

2.1.4.4 责任承担方式

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

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就需要针对各类违约情形、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结果分别设定承担方式。

案例

4、刘某VS建安公司 案情简介:

刘某和建安公司2000年9月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建安公司收取承包费若干,同时约定了承包人的义务。协议第三条约定“钢管制品厂资产属建安公司,承包人必须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亏损由承包人刘某负责弥补”。后因承包协议是否解除产生纠纷,刘某起诉建安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48万元;建安公司反诉刘某赔偿承包费等153065元和资产损失274360.03元。结果:成都中院基本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57573.10元损失);支持了建安公司承包费等请求;驳回了资产损失的请求。理由是:“关于建安公司请求刘某赔偿资产减值损失274360.03元的问题,虽四川鼎鑫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对承包协议解除后钢管制品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认定,但建安公司举出的刘某签字的1999年12月30日钢管制品厂的资金平衡表和2000年7月23日钢管制品厂固定资产明细表,不能证明系刘某和建安公司就承包钢管制品厂时对承包起始时点钢管制品厂资产数额的确认。且双方在承包协议中对保值增值对象明确约定为钢管制品厂的资产,而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一个项目,随着生产的耗费和计提折旧,其剩余残值不断降低,建安公司亦未能举出其他的证明在刘刚承包钢管制品厂起始时点资产状况的客观证据,故对建安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注意要不断提高合同的质量

(一)合同的内在质量

合同的内在质量即合同的法律性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格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实用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五个方面。

1.1 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存在于所有合同,是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必备条件。

1.1.1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取得资格并开始经营,属违法经营。包括企业法人登记(法人)、营业登记(非法人)和办事机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1.2 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1.1.3 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不仅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一般还会导致合同无效。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1.4 许可证管理制度

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5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如律师、会计师、教师等。1.1.6 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资格

只要涉及代理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授权,以及合同主体对于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合法处分权,或者上级公司、企业章程等是否授权该主体处分相关标的物。

1.2 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1.2.1 标的的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指处分权问题。卖方拥有产权或处分权是交易合法的基本保障,而标的物合法还涉及大量的法律规范。例如是否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在买卖侵权产品、特定财产是否存在安全缺陷,以及销售的商品房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等,这些禁止性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行政法规中。

1.2.2 内容的合法性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1.2.3 表述的合法性

是指合同中的名称、术语、表述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遵从相关的用法或解释。

1.2.4 生效程序的合法性

有些法律规范规定了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1.3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是指除了那些交易必备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根据交易的目的、标的特点、交易习惯等不同,尽可能设立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确保交易安全等具有实用价值的合同条款,以便解决实际问题、回避法律风险。

1.3.1 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1.3.2 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1.3.3 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公司的销售合同写成付款合同。1.3.4 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1.3.5 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1.4 权利义务的明确性。1.4.1权利义务的可识别性。1.4.2 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1.4.3 “合理”的可识别性。1.5 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5.1 交易目的与合同目的。1.5.2 交易需求的识别。1.5.3 满足需求度的问题。

二、合同的外在质量

合同的外在质量即合同的表述包括结构体系的清晰度、功能模块的完备度、整体思维的严谨度、语言表达的精确度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五个方面。

2.1 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2.1.1 对合同的结构体系的理解。2.1.2 合同结构中的两条主线。

合同的结构体系按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和工作主题两条主线分割合同内容。

2.1.3 标题体系和结构体系。2.1.4 标题结构体系的作用。2.2 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2.3 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2.3.1 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2.3.2 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2.3.3条款配合程度与严谨程度。2.3.4 表述不当与严谨程度。2.4 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2.4.1 表述的原则。2.4.2 合同的语体问题。2.4.3 标点符号问题 2.4.4 语言歧义问题

2.5 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2.5.1合同排版的应知内容。2.5.2 合同的中文板式。2.5.3标题及序号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关于合同的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结合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各单位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各单位不得擅自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公司、分公司充任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由公司控股(包含名义控股和实际控股)的子公司订立的合同;

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内部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 公司的关联交易合同;

公司、分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充当合同担保人、证人等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合同;

本办法还适用于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各环节。

非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合同、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合同(含协议)以及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其他形式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合同合法原则、合同审查原则、公司整体利益原则、及合同职责划分原则而制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条款并结合前款原则类推适用。

对本办法的解释不得超出前述原则的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签订

第六条 订立正式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合同协商、谈判涉及专门问题,合同主办单位认为必要时,相关单位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协商;相关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参与合同的谈判协商,重要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协商。公司领导批准或者保密等原因除外。

第七条 参加谈判人员必须贯彻公司或上级的意图,不得擅自加入与公司或上级不一致的部门或个人意见。

参加谈判人员对工作中涉及的数据、资料、谈判情况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协商中达成部分共识的,尽可能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第九条 我国《合同法》规定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公司鼓励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按法律和公司规定应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条 公司可以订立自己认为应当订立的合同,公司也可规定或者授权内部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公司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授权,内部单位可以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内部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取得公司授权。

公司规定,是指公司已经发布生效的管理文件、岗位标准、专业标准等文件中对内部单位的职责、职权范围的确定;

公司授权,是指公司授予内部单位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某一项或者几项事务的权力及其范围;

处理比较重要事务的公司授权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按下列规定订立合同: 有营业执照的分、子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单位只能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有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审查原则,公司对全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进行审查。

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文本报送批准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送交审查。

合同主办单位,是指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承办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的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内部机构。

第十三条 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业务审查,是指由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财务、资产等有关公司管理部门对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中涉及的某一方面专门问题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断定;

法律审查,是指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各业务审查意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提出的综合性意见和断定。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肯定。

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合同主办单位应当采纳,不采纳又不能协调一致的,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审查单位提出的建议,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由合同主办单位决定是否采纳。

合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复杂的,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确需再延长的,须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本办法把合同分为制式合同和普通合同。

使用公司或者主办单位事先制定条款并大量、重复使用的合 16

同文本所订立的合同是制式合同。

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包括非本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是普通合同。

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公司制定的制式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确需使用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第十六条 制式合同的审查

制式合同的条款分为印制条款和填充条款;印制条款指预先制定并固定在合同文本上的合同条款。印制条款的制定应当由主办单位起草经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后由公司批准执行。制式合同印制条款变更、增删的,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制式合同的填充条款指在制式合同文本中事先预留的其内容需要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后再填写的合同条款。

填充条款在公司规定或者授权范围内的由主办单位审查批准;超出公司规定或者授权的应据实际情况进行业务审查或者法律审查。

第十七条 普通合同的审查

普通合同订立前原则上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公司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特定合同的审查

1、框架协议的审查

框架协议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单项合同未超出框架协议约定的,由合同主办单位自行审查。

框架协议是指,明确双方较长期合作意图,规定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履行标的为一段时间内双方订立一份或者数份单项合同的协议(如销售代理协议等),但不包括补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等。

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推荐的合同文本可以不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但是涉及土地、房屋拆迁的除外。

主办单位认为有审查必要时,审查单位必须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3、关联交易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办单位自行审查,超过10万元的,应当分别情况报送业务审查或者法律审查。

4、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转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应当进行审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可以进行审查。作为合同附件的主要图纸、资料应当加盖双方印章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

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得与公司有规定冲突。

5、施工合同及其协议条款、专用条款、保修条款等需要协商的内容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6、对外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7、担保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8、在处理各种争议和纠纷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九条 订立、审查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履行能力;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3.合同主要条款应清晰、完备;

4.主合同与从合同、补充合同的一致性; 5.合同的盖章与当事人名称的一致性、真实性;

6.涉及人身安全因素的劳务合同、施工合同的安全责任条款;

7.与合同相关的函件、图纸、资料等必要附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必要时保留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行政许可证(照)等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合同的批准

制式合同在公司规定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由主办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超出公司规定范围或者授权范围的,由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

普通合同原则上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但公司有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的,由被授权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批准;

批准文件只能按照公司规定的内部途径传递、保管。非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泄露更不得对外复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按规定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对外订立正式合同。非经公司明确授权或批准,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超越公司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根据订立合同主体和性质不同,合同分别使用公司或分、子公司的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行政印章。

确需使用内部单位行政印章的,应当经法律审查决定或者报公司领导批准。

正式合同文本,除按合同约定的签字、用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用印、批注、签署意见、改动编号等。

第二十三条 对方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采用印鉴齐全的书面形式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 19

查;以分、子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经法律审查的授权文件由法律事务部门存档。未经法律审查的授权文件,由承办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公证、登记、鉴证的合同,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办理公证、登记、鉴证等事宜。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在履行中任意变更。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次序的,我方不得先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合同批准人批准的除外。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取得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提单、收货单、结算凭证等各种单据、票证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购买合同的履行

1.收货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验收货物并在验收单据上注明验收情况;

收货单位应统一出具收货验收单。非收货单位不得对外出具验收单据。

验收单格式的制定、变更,由主办单位拟制,进行法律审查。2.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履行方式等有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异议及送达异议的书面证据。

3.货款应当按合同的规定条件支付。变更支付条件造成加重我方负担或者责任的,事先应当经原合同批准人批准并保存批准文件。

4.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应留存复印件并由收票人出具收据。

第二十七条 销售合同履行交货义务时,应按以下程序:

一、采取汽车运输交货时

1.合同约定买方自提货物时,提单或者收货单上应当加盖买方或约定的实际收货人的公章;若委托自然人提货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保留加盖了买方或约定的实际收货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合同约定公司代办运输且交付地不在我方的,《收货单》上应当盖有收货单位公章;约定交付地在我方的,《收货单》上应当盖有承运单位公章。

《收货单》上应当具备收货人、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日期等内容。

提货人、收货人应是全称。

二、采用火车或其它方式运输时,应妥善保管交、收货凭证、运票等书面依据,确实无法保留原件的,应留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1.及时、完整、妥善地交接、保管勘察、设计图纸、数据、资料;

2.履行施工合同时,现场代表及其权利范围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

3.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4.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5.工程材料数量、质量应依约验收并保留书面依据。6.隐蔽工程封闭前应当检验并保留检验依据。

7、工程竣工、验收、预决算等资料等应当及时、完整交接并保留详尽交接清单。

第二十九条 承揽合同的履行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委托第三人应当取得定作人的书面同意

应当书面确认材料提供方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第三十条 对方未付款,我方向对方交付发票时,对方应当出具具有准确金额并已盖章的欠款条,特殊用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发出的确认、结算、异议等文书函件,需要我方及相关人员签字、用印、回复的,合同主办单位可以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公司授权办理,对可能引起争议、纠纷加剧或者涉及司法程序的,应当报送法律审查。

第三十二条 我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减少损失、化解矛盾的原则适当处理,有形成纠纷可能时,应当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应当及时按本办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性质不同,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主办单位按期分别完成公告、通知、协商、送达等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有关合同变更、转让、终止需使用印章的,以合同文本上的印章为准。确需使用其他印章的,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是分次付款的或者未依照合同规定付清款项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每一年与有关各方对账并书面确认债权金额。对方不对帐或者对帐后不签章确认的,视同已经发生合同争议,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合同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与第三方或者多方合意抵抹债权债务,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达成新还款约定的,主办单位应及时书 22

面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应当按达成的合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涉及担保或者其他第三人且我方又享有权利的,其变更、转让、终止,由合同主办单位会同法律事务部门按法律有关规定分别送达、通知担保方、其他第三人或与其协商。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批准或提请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2.认定、授予专职合同员资格; 3.决定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方案;

4.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由分管法律、市场、财务、供应、销售、资产、设备、工程、企管等单位的公司领导组成;

成员:合同审查单位、合同主办单位的负责人。

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合同管理办),成员单位:合同主办单位和审查单位。

合同管理办设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承办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四项职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合同职责划分原则,合同分别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主办单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综合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草案; 2.审查和发布公司制式合同印制条款;

3.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代表本公司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代表公司对外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委托司法鉴定事宜;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主办单位的职责

1.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在公司规定或者授权范围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 3.合同档案管理; 4.督促合同全面履行; 5.处理合同前期纠纷;

第四十四条 其它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公司规定范围内或者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订立合同的合同员实行专、兼职制度;对各单位及分、子公司的专职合同员实行上岗准入制度,上岗前应当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上岗培训、考试,取得公司授予的岗位资格。

专职合同员资格由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授予,兼职合同员由业务部门自行授予。

无合格岗位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取得授权的除外。

专职合同员具体评定方法另行制订。第四十六条 合同员的职责:

在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按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检查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保管合同文本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合同业务审查单位、合同法律审查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订立,报合同管理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合同档案和与之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信息都是公司财产,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和保密的责任。工作调动时应当按规定全部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据为己有,不得随意处臵、销毁、遗失。

第四十九条 合同及履行过程中有关变更修改合同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相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提单、收货条、授权委托书、电报、信函、对账单、欠条、各种抄件等,必须附于主合同一并保存和归档,由合同主办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五十一条 对外提供合同文本、资料、数据的,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重要的或者涉及诉讼、司法程序的,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是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形。发生合同争议应当遵循先协商后诉讼原则和协商无果及时诉讼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发生合同争议,合同承办人应当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合同主办单位应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收集必要的资料;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上报。

合同争议的上报界线,原则上应当根据争议金额大小,对方偿还能力,时间长短,影响大小,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

其具体规定,由各主办单位拟订量化草案,报经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处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纠纷时,应当收集对方的主体资格、地址、联系方法、生产经营情况、支 25

付能力、财产状况及处所等各方面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入档。

第五十五条 协商处理合同争议

原则上由合同主办单位在公司规定范围内自行处理。必要时,可由主办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助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拟定并实现协商方案。协商方案应当比照本办法关于合同审查,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协商应当作好记录,协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附必要的附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八条 以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合同争议:

1.对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经主办单位催告,六个月内仍未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的,应当书面汇总报告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合同办应当及时了解、汇总情况,提出明确的或商或诉的处理意见。

3.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债务人为一般主体的,未按合同履行,经多次催告,超过6个月的,由合同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

4.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虽30万元以下,但债务人是大客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合同办认为确需诉讼的,由合同办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上报合同办的争议案件,应当附随移送必要的相关资料。合同办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者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详细资料。一般而言,资料包括:

1.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保证书、委托书、代理书、履行合同的发货单、提货单、收条、托运单、火车大票复印件、支付凭证等;

2.双方洽谈合同的有关记录、会谈纪要,双方之间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等;

3.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即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对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

4.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支付能力及财产状况等。

第六十条 调解、仲裁、诉讼中,相关部门及合同经办人员负有积极配合争议承办单位查明事实、出具证据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处理争议时,遇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紧急情形时,经公司同意,法律事务部门应当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协助采取暂停付款、暂停发货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十二条 案件有关当事人应当全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案件关系人经公司同意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职工知晓有他人涉及公司的诉讼、仲裁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或者有关单位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处理。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案件性质,分别向公司领导或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处理合同纠纷有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公司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应当考核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具体考核办法由公司企管部牵头另行制订。

1.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签订合同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公司人员怠于行使对外合同权利,而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5.合同争议没有按照本办法及时上报,造成丧失权利、不能实现权利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

6.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隐匿证据、不及时提供证据或者因过错致使证据灭失、毁损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导致诉讼、仲裁失利的;

7.因过错丧失诉讼时效,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除法定原因外,公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给诉讼对方提供有关依据的;

9.公司人员在合同行为中,内外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0.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公司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专项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专项合同管理办法应由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已制订实施细则或专项合同管理办法的,可继续适用,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法律事务部门 28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解释。

本办法不具有溯及力。

8.培训合同 篇八

员工培训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培训及其费用的有关事宜,特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性地安排乙方参加技术、管理或销售等方面的培训,培训

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 对于培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乙方有向同事或公司客户交流、介绍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在公司资料室办理培训教材和资料(包括电子版文件)的入库手

续。免费培训项目的培训教材及资料也应如此办理。

第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出资培训后,如果未在甲方工作满三年离开,乙方须支付一定的教育

赔偿费给甲方,数额计算如下:

36-培训后已在甲方工作月数

* 培训费

如果乙方接受了多个不同时期的培训,则每项培训费用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再进行累

计,累计总额即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教育赔偿费总额。

第五条 本合同所指的培训,包含公司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出国或赴港澳台的考察学习。培

训考察费包括往返国际机票及在境外所有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后生效。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日期:

9.培训合作协议合同 篇九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关培训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基础上,同意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学校所开的培训课程。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培训项目: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培训课目:

2、课程介绍:

3、培训目的:

4、培训地点:

二、培训时间:乙方学员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接受甲方举行的体育培训课程,具体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课程时间安排为准。

三、培训费用:本次培训费用为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共有以下三种:

1、预付费,学员未达成绩持本协议退款。

2、支付宝付费,学员成绩达标后确认支付。

3、后付费,学员成绩达标后付费,需要提供学员身份证以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手机及单位电话、单位地址、学员学校班主任电话等。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乙方自愿选择第_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四、责任与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参加培训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及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息制度认真学习,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与任务,因学生本人原因导致学习成绩进步不明显,以及由学生本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在培训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现象,甲方有权利劝其退学,包括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退学,所交学费一律不退。由于学生迟到、早退、旷课导致的学生培训时间不足的,概不补课及退费。

2、乙方有责任督促学生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与任务以及学生在上学过程中的接送事项,保证学生在上学及放学过程的人身安全。以上乙方原因导致学生成绩进步不明显以及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责任按要求保证质量完成培训课程的内容,保证培训过程中乙方学员的人身安全,认真为学生制定好学习计划,布置好学生的作业和任务,并且及时与乙方沟通学生学习情况。

4、乙方学员在非甲方过错的情况下,不得中途退出本次培训,否则视为已接受完毕甲方全部培训课程,体育中考成绩达标后仍需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

5、付费方式选择为支付宝付费或后付费的学员,应在确认中考体育成绩达标后____日内支付应付学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培训费用。____日内未支付培训费用,每逾期____日加收培训费用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六、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0.培训机构合同 篇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员工) 姓名:

身份证住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省 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完成止。

如果甲乙双方另就服务期有约定,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为止。

(二)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提前通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乙方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月。甲方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应于发薪日计发当月/上月工资。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

(三)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病伤假期间的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依法支付假期的工资。

(五)甲方制订责任薪资与奖金、绩效考核等制度,有权核定和计发相关福利性奖金,福利性奖金是甲方将部分盈余部分以奖金形式回馈员工,为甲方的福利政策,不同于月工资,非甲方之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视为对预期利益(如尚未计发的奖金等)的放弃。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和奖罚。乙方认可甲方已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在五日内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者,或者甲方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六)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应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致使本合同全部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辞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乙方在甲方关联企业执行同类工作任务或职责不视为违约和合同变更,如乙方同意,可按新的单位变更合同主体。

2.甲方如未按适当方式向乙方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有权要求查阅和公示。

3.其它违约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 乙方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被其他主体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有关损失。

2.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违反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职责或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绩效考评不利、降薪或调换工作岗位、除名等后果和责任。

3.如乙方不遵守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也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另行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之工资或奖金中抵扣。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竞争事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甲乙双方就培训费用、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等事项另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双方应履行该违约金条款或协议。

7、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协议主体部分中各方所载明的送达地址、电话等通讯信息均为现在各方实际使用的通讯信息,任何一方向对方上述送达地址发出信函、传真均视为对方已收到并知悉有关信函或传真内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下列文件及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一)

( 二)

( 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11.学校培训合同 篇十一

乙方:

双方合作开办XX培训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位于XXXXXXX

第二条合伙目的和合伙的范围:高中、初中、小学课后辅导、文体培训、综合考试培训;教育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营销管理及培训、教育投资及礼仪服务。

第三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一)甲方以场地使用权,办公设施,固定的货币资金(万元)作为出资(其具体出资数额及在合伙资产中所占分额由其双方另行协议确定),并在年月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乙方以对该培训学校招聘的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的培训技术作为出资,该出资在合伙资产作价万元 ,于每次招聘结束之日内履行完毕,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履行。

第六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若项目亏损,甲、乙双方不得互相追讨经济和责任,甲、乙双方无条件的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双方必须本着诚信互助的原则,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由甲方出任( ),乙方出任( );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培训学校的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代表学校开展业务;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入伙与退伙:如有转让、退出发生,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培训学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培训学校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培训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条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 ;

(一)违约责任;双方就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欺骗对方,不得做有损于对方权益的任何事。如有违背,过错方需赔付损失;

(二)经营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三)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XX法院起诉。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12.合同培训心得 篇十二

作为一名工程采购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牵涉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施工合同四大合同,合同条款制作非常关键与重要。7月3日上午公司组织了合同风险控制的培训,通过律师静态与动静的进行分析,使我从合同的制作到合同履行有一个更深刻认识,结合律师的培训的内容,我认为以后在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施工合同,应注意以下五条:

一、合同审查:

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与资信能力。

a、首先要查看对方的三证是否参加年检以及证明资料,确认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了解其经营范围,审查企业的法定资质、资格、许可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成功案例、用户意见表。

b、其次了解公司内部机构,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c、对于金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以及对供应单位现有客户及以往交易证明(业绩)进行考察以及厂家现场考察,施工单位应进行成功项目实地考察以及用户情况了解。

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合同交易(或合作)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合同文件签署(包括授权委托)是否有效;保障合同及条款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裁判获得强制实现力),防范因存在法律障碍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

1、争取合同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有钻空子的机会。

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a、采购合同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质量、数量、价格、发票、相关证明书等)如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我方取得的,能否满足需要。我方应履行的,是否存在困难与障碍。交易内容实现的具体流程,应条理清晰、期限明确,并能彼此控制。

b、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如产品明细、付款条件、运输方式、质量标准、工程量、技术条款、商务条款等条款)是否明确、可控。

c、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

d、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明确到经手人)。e、如施工合同目的实现的各个重要阶段,可能发生的对方违约、工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付款条款、商务条款、技术协议、现场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相关技术等)是否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风险分配和约定解除权。f、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如生效条件、质保金条款、安全保证金条款等);

g、使用标准文件订立合同的,应充分考虑我方的履行控制能力范围。h、无论是采购合同还是施工合同或者其它合同,在不能解决情况下,为确保自己权利应该编写最利于公司的法院起诉。

三、合同履行控制

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与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保持一致。一方代为履行,另一方代为接受履行的,应办理并保留相关手续与资料,以及合同签订前后所有通信内容的保留。

2、对方的履行我方及时了解、检验。

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确认人的明确)。

4、根据履行需要,应该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

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并告知相关人员。

6、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

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找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8、无法协商时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视法律,运用法律自我保护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等于承诺,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对违约行为无法协调,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

五、合同管理意识

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而不仅仅是依靠工作习惯、人情、常理、观察、了解对方等。

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

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

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防止时效超过,以致发生失权后果。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采购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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