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

2024-10-29

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11篇)

1.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 篇一

【社会抚养费】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总结

征收社会抚养费虽是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但并非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经常性的随访服务和孕情检查制度,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努力减少和避免非意愿妊娠,防患于未然。应建立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富裕起来;应继续深入开展“三为主”,深化“三结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综合治理体制和基层管理机制,决不能简单地靠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来推行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严格执法,努力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同时也要在征收工作中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防止为完成征收任务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随意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和不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加强廉正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对于征收中个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要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5等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 篇二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处修改,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惩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京华时报》)

不过,就网民的反馈来看,他们对此似乎并不满意。一名浙江宁波的网友说:“国家为什么只想着超生罚款,对于独生子的扶持政策却不谈,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养老补偿不谈,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不闻不问?独生子女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补偿现在2斤大米都买不了啦,这些人如何生存?我们的政府想过没有?”可以看出,这位网友相当生气,用了一连串的反问。

还有网友说:孩子从出生开始,就要产房费,掏钱买奶粉,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不都父母养吗?成年后成纳税人开始养国家、养政府、养公务员,社会何曾抚养过他们?君不见多少白血病儿童没钱看病,谁抚养过他们了?好意思收那么重抚养费。每年200亿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而更多网友认为,生育乃天赋人权。一位广州的网友说,政府误导大家来讨论罚款的问题,不如讨论如何无条件全面放开二胎的问题,以及如何补偿没生二胎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中国目前的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一对夫妻要养4位老人,再加上孩子,可谓压力山大。如果放开二胎,这种压力就会少很多。

@靠谱的佳卓:社会抚养费说白了就是超生罚款,为什么要和收入挂钩?法理何在?有钱人超生的小孩儿真的需要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吗?如果不是,那就不应该和收入挂钩。另外,这个政策最后会变成鼓励有钱人多生育,管住苦逼的老百姓。

中国是一个传统观念十分严重的国家,不管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还是受教育层次较低的。在很多地方,传宗接代思想依然十分严重,包括著名导演张艺谋,就超生了三个。不放开二胎,会导致大量任意选择胎儿性别,导致男女性别严重失调。有数据显示,在传统思想较为严重的广东地区,新生婴儿男女性别比例已经高达惊人的130:100,在社会学家看来,男女比例失衡,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思想聚焦(校导网编辑):两个坑爹政策:第一是计生,它剥夺了公民的生育权,制造了男女失衡和老龄化等社会问题,某些部门却借社会抚养费之名大把敛财。第二是养老,计生已经毁了国人靠孩子养老的希望,某些部门却实施不公平的养老双轨制,强制收取老百姓养老保险,老百姓还没老,他们又在考虑延长退休,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书1 篇三

从计育征结字[ 13 ]第 21 号

兹有 徐燕清、刘业良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三 条第 一 款规定,我局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下达了编号为 1321 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计征收金额(大写)肆万零陆佰(¥40600 元)。上述对象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一次性缴清了社会抚养费。特发此结案书。

2013 年 10 月 21 日

4.社会抚养费征收整改报告1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精神,县人口计生局立即将通知精神向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责成县财政局、审计局、计生局和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利用5月7日是-10日共4天的时间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清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检查内容。

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实行到县人口计生局领票、销票、销票制度;有无使用自制收据、打白条和“收支两条线”以外的票据收费现象。

2、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否按《阜城县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收费,是否为违法生育的干部、职工及其非农业人员开绿灯、送人情,故意降低标准收费。

3、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现象。

(二)存在问题。

1、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和力度不一,个别乡镇征费标准低,控制外生作用不大。

2、有的乡镇收费开票不及时,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能及时缴入县财政。

3、多数乡镇没有设置征收社会抚养费分户帐,容易形成全乡镇外生人员欠缴额底数不清。

4、开具使用票据不规范,没有注明夫妇双方姓名和双方单位,甚至出现作废票据。

四、整改建议

1、建议领导干部多学习一些国家财经法律,克服主观意志,多和财会人员交流,避免违规违纪操作。

2、积极争取司法部门配合,加大征收力度,严格执行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建立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增加透明度,杜绝挪用、借支现象。全县仍执行资金申报审批制度,由乡镇申报主管计生负责人签字,乡镇长签字盖章,计生局领导审批,将票据交由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审票盖章,按用途使用,避免白条帐、乱支、乱借、乱挪现象。

4、重申明确乡镇领用票的人员:主管计生负责人和财会人员。

5、对收费、领用票据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不受时限的约束,什么时间出现问题,按现行的法律纪律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6、对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坐收坐支(除限期全部缴财政)还按违反规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给予领导人和财会人员行政记过、降级处分;对违反规定公款私存的,所有金额一律没收并处罚两倍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坚决杜绝“帐外帐”,取缔“小金库”。一旦发现私设“小金库”,将按规定全部没收并处以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会人员给予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

8、加大审计力度,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确保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决定结合财政、审计、纪检、计生、监察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专项资金进行检查。

5.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法律依据 篇五

一、征收程序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案

立案是指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决定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处理。立案时必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事实的认定及立案处理意见,承办人签字,征收机关审批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立案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定程序而进行的专门活动。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办理。

(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调查终结以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对于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应按省计生委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要求,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处理意见;履行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征收机关的名称及印章;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未经送达的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六)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

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上交社会抚养费。

(七)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程序和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09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7.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 篇七

社会抚养费可定义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增加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俗地说,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工作中逐步形成的经济限制政策,是通过增加生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实现控制生育行为和调节生育秩序的目的,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在条例和政府规章中对社会抚养费均作了规定。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对社会抚养费这一制度的规定在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基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困难重重,就全国和我省的情况看,征收到位率均很低。作者于2008年上半年对江苏省2001到2008年期间城镇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缴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结果表明,江苏数年来对城镇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仅在50%左右,若调查对象扩大到所有的违法生育居民,比例则更低。全国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率大约在40%左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直接后果是违法生育当事人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变相损害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控制人口的首要任务。这一现状如果不及时得到改善,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更是对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冲击。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目前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对违法生育事实的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恶意规避的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调查取证难,对困难人群、流动人口、“名人富人”等特殊人群征收难,总体征收到位率较低的现状作为切入点,分析、归纳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的因为有:该制度自身的定位不清导致的制度本身正当性、合理性的缺失,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征收对象、标准设置、征收程序、征缴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基层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征收工作积极性不高等,从制度本身的设置、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等各个环节对征收到位率低的因为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律的角度,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要正确定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预期作用,通过加大宣传、加速计划生育各项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缩小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观念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法规,加大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等建议,对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

8.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 篇八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征收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二)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

(三)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社会抚养费收据免费发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加盖社会抚养费管理专用章。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单位、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帐目,按照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定期缴销使用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9.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 篇十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推荐客户端使用环境

IE浏览器或以IE为内核的浏览器,版本不限;

分辨率:1024*768,其它分辨率也可以,但可能会有视觉差异。

一. 核心业务

1.抚养费——登记信息

进入本网站后,在“核心业务”栏目左侧,点击抚养费“登记信息”栏目,出现以上界面。在此界面中选择相应单位并填写好其它任意1或2项信息后,点击“从与大全员关联的WIS中查找信息”,系统将从WIS中根据条件找到符合条件的信息。查询后的结果如下图:

第1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图中列出了育龄妇女及其丈夫的基本信息,如果有多条信息,请人为判断可能是哪一条,然后点击后面操作列的“查看子女信息”链接,系统即开始查询并加载相应夫妇的子女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某记录后方的“下一步”链接,将展示出其相应子女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所示子女的详细信息除了显示子女及其父母的基本信息以外,还有一些可填写的项,譬如“征收项目”、“征收依据”等等,根据事实情况依次填写后,可点击“确定并保存”按钮建立此子女在本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所有项目均为可选填,另外,保存时会有保存提示,如下图所示:

第2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如果你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定”即可,如点击“取消”则表示暂停保存信息。

当对基础信息的保存成功之后,原先的“确定并保存”按钮将变为“修改”按钮,以后如需修改相关信息,按此按钮即可。

同时,在“修改”按钮的下方显示了征收记录的区域,如下图示:

顾名思义,此处是对每次征收费用之后的记录,每征收一次就记录一次。其中显示为黄色背景的项在各次征收中总共只需填写一次。全部填写完毕按“保存”即可完成。

当有了征收记录之后,原先图中“暂时还没有征收记录存在。”处将列出存在的征收信息,如下所示:

第3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点击后面的“修改”链接,可实现对应记录的修改,若要删除某记录,点击“删除”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基础信息中有一项叫“累计已征金额”,它的值是系统自动计算的,即当有征收记录以后,征收记录中的“本次征收金额”会累计到这里,如图

2.抚养费——明细表

明细表显示了系统中每个征收记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了相应的统计与导出Excel表的功能,界面如下:

所示。

选择好单位后,可选择相应的日期范围,然后点“搜索”,即可得到如下的结果:

第4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此图只是内容的一部分,因为内容比较多,实际操作时可拖动相应的水平滚动条向右滚动,可看到更多的信息。

白色背景的记录表示至少录了一条征收记录,粉红背景的记录表示只录入了基础信息而没有录征收信息。

点击“将所有页数据导出为Excel”按钮将把所有符合条件的数据,注意是所有页的数据一并导出为Excel文件,如果页数比较多,可能会稍慢一些。点击“生成本页对象合计”,点击它会在原先查询结果的下方多出另外一个表格,如图示:

截图1:

截图2:

第5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此功能对“应征金额”、“征收金额”等信息进行了累计。点击“男方姓名”、“女方姓名”或“孩子姓名”,可以查看相应的基础信息以及征收记录情况,并可进行相关信息的修改、删除。

3.抚养费——统计报表

选择好相应的项后,点击“生成统计表”即可,必须选择政策外出生日期的范围或是政策外上报的日期范围。得出结果如下:

截图的一部分如下所示:

统计表对系统内所有数据进行了实时的统计,所以速度可能会有些慢。

4.抚养费——政策外未录清单

可按日期范围查询在WIS中属政策外但没有录入本系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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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信息。

导出Excel失败的解决方式

有些人的电脑可能安装了迅雷等一些下载软件,它们会对系统中导出Excel的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导不出数据。怎么办呢?下面以迅雷为例,介绍解决办法,其它下载软件与之类似。

当你点击导出Excel的相关按钮时,迅雷的“野蛮”下载功能会自动启动迅雷软件试图下载要导出的文件,但它的这种野蛮并不科学,这可能是迅雷软件的一个bug吧,它试图下载的是当前的网页,而并不是你所希望的Excel文件。

解决方法就是下载最新的迅雷7软件并安装,然后点击导出Excel时,会弹出下面这个窗口:

点击左下角的“使用IE下载”即可正确下载想要的Excel了。

第7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二. 用户管理

省级管理员可对所有用户进行管理,各市、县(区)、乡(镇)级的管理员只能管理自己或其所有子单位的用户。可在“用户管理”栏目中“添加新用户”里对系统的用户进行添加,在“管理现有用户”里对系统的用户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在“个人管理”中的“修改密码”里,对本单位密码进行修改。“添加新用户”中的“角色”栏目一般将市、县(区)设定为“管理员”,乡镇设定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只能输入信息,没有用户管理模块的操作权限。

权限说明:

本系统核心业务采用身份认证模式,即不同的用户不可对同一政策外生育的子女进行管理。例如用户test1登录系统后,录入了一个政策外子女的基础信息,以后将只能由test1用户对此子女的基础信息及其征收记录进行管理,其它用户将无权操作。因此若你想多个人对同一信息进行管理,可采用多人共享同一账号登录系统;如果你想将多人分离开,从而管理不同的信息,可采用每个人单独一个账号来使用本系统。

11.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意见 篇十一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囗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征收的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男女双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巳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孩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在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第二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男女双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征收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地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征收的男女双方为城镇居民的下列人员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征收。

1、服役士兵,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2、大、中专毕业生(属非农业人口),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3、原农业户口,而买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4、原在职职工因政策问题下岗的,而又未重新就业的,又无固定收入的。

(二)当事人男女双方有一方残疾或已经政府批准领取最底生活保障的,确实困难,又无生活来原的按最低标准酌情征收。

(三)当事人男女双方一方死亡或一方户口不在本县,且未登记结婚,又离开本县不知去向的,按一方征收,待另一方回本县再征收。

第三条 新发现漏掉征收当事人,应该纳入征收总额,但计划外因统计原因,确实人找不到,无法核实的又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暂不列入应征总额,待查时后再行征收。

第四条 征收决定和实际征收数额,按照原来制定方案,对已经达到最低征收标准而未达到决定书征收数额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有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原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书面下达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对该当事人应征额不再列入下一的征收数。

第五条 实施意见第二条例情形,均必须提供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下岗证、士兵证、就业证,所在的村,单位证明材料,方可终结执行,不再列入下一年征收数额。

第六条 历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的:下列几种情形可以结案的:

(一)2006年底以前,应当交纳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80%;

(二)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的;

(三)对于已经达到征收最低标准的90%的,当事人确实困难,遭遇到天灾人祸,无能力交纳的。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例的(一)、(三)情形的,必须继续征缴,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征数额不列入应征总额,但乡镇继续征收,征收的数额,记入分子分母计算征收率。

第九条 2007年以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结案的,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未征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由计生局统一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原已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十条 案卷归档:征收案卷一案档,结案征收时归档,对无案卷的,查找原来案卷,查不到的,查找社会抚养费发票。因为乡镇撤散扩并以及专干调动因素,确实无法查找的,以乡镇上报为准,然后对未核实的人员要求当事人本人书写已交纳的情况,知情人证明,村里证明和乡里认证后,作为材料进行归档。以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遗漏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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