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监督检查制度(共16篇)
1.幼儿园监督检查制度 篇一
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园各处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园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班的教室、宿舍及室外卫生责任区。
2、幼儿园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班教室要清扫三次(早晨、午饭后、下午),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周一为全园大扫除日,以确保教室、卫生区及宿舍洁净无死角。
3、临时突击性清扫任务的完成既要迅速更要高标准。
三、清扫标准
1、教室:地面、墙壁、黑板、门窗、用电设备、桌椅、讲台等室内所有的物品,清扫工具,室内布局均要做到整齐、整洁、表面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污迹,无积灰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糖迹,无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2、宿舍:室内无蜘蛛网,墙壁、门窗、物品柜、桌椅(凳)等处无乱涂乱画痕迹,无积尘、室内无乱牵绳索,无乱挂衣物,乱沾乱贴,地面拖洗干净(含床下),无污水,无纸屑果皮;被褥折叠摆放整齐统一;日常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及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否则每一项扣1分.3、楼梯、走廊:楼梯、走廊地面要打扫干净;墙壁、室外护栏用抹布擦干净、天花板、墙角等无蜘蛛网; 及时倒垃圾。否则每一项扣1分。
4、厕所:地面、便池旁无垃圾,墙面无乱涂乱画。否则每一项扣1分。
5、室外卫生责任区:整洁、美观。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无积土、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废气物、无垃圾。
五、通报表彰
向全园通报各班卫生检查评比成绩。每月全园检查一次卫生,对于卫生最差的班级给予批评,连续三次卫生最差的班级,可获“卫生先进班级”称号,授发奖状。
对在卫生检查评比工作中敢于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学校进行表彰。
希望并相信,通过全校师生的积极努力,辛勤劳动换来的洁净幼儿园,将成为我们仇桥中学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幼儿园创建绿色幼儿园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六、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年 月 日
幼儿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措施
1、每日晨检,发现有发热、皮疹的儿童,要立即要求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同时做好缺课儿童病因追查。晨检结果报告卫生室。
2、发现患病儿童,立即去医院诊治,患病儿童不接触其他任何学生,痊愈两周后上课。
3、立即对患病学生接触过的桌椅、体育器材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教室、食堂、厕所等消毒处理。
4、每天早晚校舍通风或消毒半小时。
5、上一堂手足口病健康教育课,熟知防治知识和正确洗手方法。
6、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不接触患病儿童。
7、在与患者接触后,触摸眼、口、鼻前,打喷嚏或咳嗽后,如厕后,戴口罩前及摘口罩后,接触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公共电话后,从外面回家后,均需要立即洗手。洗手时肥皂液或洗手液在手上保持6秒钟以上。
8、发现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发热伴皮疹的,应立即暂停工作。
9、在幼儿园门口和班级门口张贴手足口病宣传画和宣传单,黑板报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0、每天用消毒液对幼儿园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11、每个儿童带给家长一张宣传单,带回家读给其家长听,让家长了解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12、在流行季节避免儿童或外来人员的往来或交流活动。
幼儿园手足口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幼儿园传染病报告员:
环境卫生消毒制度
1、每天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教室经常保持通风,每节课后都要开窗通风。
3、厕所要清洁通风,专人打扫并消毒。
4、餐具每天进行蒸气消毒。
幼儿园手足口病晨检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晨检、因病缺勤病追查与登记制度,坚持每天进行晨检指定工作认真负责、负责心强、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园医、卫生保健老师具体负责本单位手足口病晨检的技术检查指导、疫情报告工作,对儿童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负责指导儿童的健康晨检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1.晨检时间
班主任要在每天第一节课前5—10分钟完成儿童的晨检,同时记录,当日上午10:00前报告校信息员。
2.晨检内容
晨检发现一发热、手、足、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可能还伴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包括仅表现为手、足、口、臀部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的儿童时,要立即通知其家长带领其医院诊治。当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手足口病病例时,要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当在同一宿舍或者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发热、皮疹等)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中心。
3.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记录
幼儿园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进行病因追查和记录。对符合晨检标准或医院已诊断为手足口病的,要列入晨检病等记报告表。
幼儿园学生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
幼儿园内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卫生预防措施。幼儿园的每日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事实证明,幼儿园是群体集聚的场所,一些群体性传染病的流行,往往是个体传染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幼儿园每天执行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入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1、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
告后,应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2、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儿童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情况报告幼儿园信息员,并作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3、告知儿童因病缺课时要事先向班主任汇报请假,说明病因。
4、班主任对边治疗边要求入园的儿童及家长要做好说服劝止工作,在家中治疗休息,在园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结论报告幼儿园,并实行传染病复学医学诊断报告制度。
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
1、开学初,利用新生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每周一次橱窗和二周一次黑板报向教师、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3、班内每月一次向幼儿传授针对性较强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切实增强幼儿的卫生防病意识;教育幼儿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对工作人员,尤其是食堂工作人员、保育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的专题讲座。增强他们的卫生防病意识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5、每月,保健老师对部分漏种、补种疫苗的幼儿进行通知,让家长知道接种的好处,并配合镇防疫站接种疫苗和登记。
手足口病消毒制度
预防手足口病(EV71感染)常用消毒方法
1、灭蚊蝇:可用5%氯氰菊酯(奋斗呐)、2.5%溴氰菊酯或其他杀虫剂,按说明书使用。
2、饮用水:用1-3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如漂白粉、优氯净等作用30分钟。
3、垃圾: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作用120分钟。
4、生活用具、书籍、玩具、交通工具: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或用0.3%过氧乙酸作用60分钟,或用紫外线灯直接照射30分钟。
5、食、饮具:用2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30分钟。
6、生活污水:用5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7、人畜粪便:可采用高温堆肥等方式无害化处理;也可用生石灰以1:1的比例与其搅拌均匀消毒。
8、盛放排泄物的容器: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120分钟。
9、患者衣、被单:煮沸20分钟或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
10、厕所或其他污染地面、墙:用500毫克/升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消毒。用量200毫升/平方米;旱厕也可用生石灰覆盖。
幼儿园消毒制度
一、幼儿园环境卫生
1、由幼儿园消毒人员做好消杀记录,分管领导督促消毒工作。
2、园内各教室、办公室、公共区域,坚持每天两次小扫除,每周一、三大扫除。每天有充足时间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幼儿园消毒人员负责进行每周一、三对校园内进行定期消毒、并做好灭“四害”工作。
4、如发现园内、社区等地发生类似传染病病例,按幼儿园安排做好专项消毒工作。
5、各班、各办公室饮水机由值班人员进行保洁、消毒工作。
6、食堂工作人员按食堂卫生规定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二、个人卫生
1、儿童应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儿童饮水必须自带茶杯,严禁饮用生水。
3、教育儿童做到饭前便后要洗手。
4、幼儿园洗手设施及时放置消毒肥皂或洗手液。
2.幼儿园监督检查制度 篇二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率。其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一直以来,人民银行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管理、不同的业务流程等方面都制定了系列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基层行规范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目前,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业务、新系统的不断推出,与之相伴的是新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和变化。近几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广大干部职工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提高了认识,特别是在管理层,制度优先、执行从严、内控优先、安全稳健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得以确立;二是各部门都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金融业务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初步形成了一套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对业务操作层的岗位监督等内容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检查体系;三是内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在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控制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人民银行新的工作职能的调整和新业务的不断增加,对基层央行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以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央行制度建设谈点浅见。
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各类业务制度建立的科学化水平
加强监督检查,是制度建设的有效保障。通过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促进基层行建立健全制度。同时,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制度建设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合力作用,创新监督方法,采取机动灵活的检查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查找、揭露问题,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分析哪些是制度性的问题,哪些是体制性的问题,哪些是内部管理的问题,哪些是执行制度方面的问题,哪些是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的问题,一条一条的梳理,这样分类整改和完善制度才有前提和基础,才能促进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充分发挥内审、组织人事、事后监督、会计、发行、国库、征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对要害部门、重点业务、业务关键风险部位的监督检查和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围绕基层央行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内部人、才、物管理等权力运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立涵盖决策管理、责任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职责分离及内部牵制的制度、财务会计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等涉及基层央行履行职能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基层央行职责的正确履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以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促进制度建设
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是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主要内容,是预防干部违纪违法和违规操作业务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一,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推进反腐倡廉,加强教育是基础。只有抓好廉政教育,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着眼于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人民银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通过全面加强廉政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增强廉洁意识,确保正确履职。
第二,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预防制度建设,探索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推进反腐倡廉,加强预防是根本。要从容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薄弱环节入手,排查风险,建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第三,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廉政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党员承诺等制度,完善民意沟通制度,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增强监督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不断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水平
制度建设关键是要管用、可行。制度是人订的,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基层央行的制度是要根据职能调整和业务与管理的发展及时跟进,保持制度的适用性和生命力,防止朝令夕改,盲目叠加,失去应有的效率。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注重以适应新的工作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或已经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切实做到制度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深入到各部门的各个环节。
四、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
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还需要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中各部分既有分工、互不冲突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会造成结构、功能和功效的缺失。从某种意义上,制度建设所追求的已不是某项制度的创新,而是应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
五、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制度执行全面、深入的推进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和建设。制定好的制度不容易,把好的制度落到实处更不容易。基层央行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制度执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执行时限和工作要求,切实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有章必循、有规必依、违规必纠。充分发挥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作用和优势,提高基层央行的制度执行力。
六、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成果,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建设长效机制
3.我国需加强财政监督制度 篇三
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范畴,在监督公权运作中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客观存在和制度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与作用。
西方财政监督:分权制衡
由于财政监督的专业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财政监督在不同国家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分权制衡”国家财政监督通常以立法机关外部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并重方式设计制度。其中,立法机构的财政监督既是“分权制衡”国家立法制约行政、议会监督政府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和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还是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根源,更是“分权制衡”国家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文化氛围的根本。同时,“分权制衡”国家也在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实时、全程监管政府及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存业务动态。这些国家的专职财政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专职财政监督是高级别的、重要的国家经济监督
即专职财政监督以相对的专业和监管优势,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如荷兰、巴西专职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匈牙利、希腊等专职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且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并列执行监管业务。法国专职财政监督则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相并列。
专职财政监督是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的专管或专员监督
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财税违法乱纪;同时联邦政府所有用款部门都配备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每项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才能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主要负责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专项监督。
专职财政监督普遍实行不同程度的派驻或派出制
派驻或派出制和专管或专员制都是垂直监管方式,但派驻或派出制与上级专管或专员制相对应,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或派出的机构及人员。
可见,一般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兼顾融合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但囿于信息不对称或社会性、新闻性偏好差异,我国媒体和学界相对关注财政监督中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的内容,而相对忽略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及其在政府监督、财政监督中开展的业务工作。由此形成一种对国外财政监督重新闻及社会效应,而略具体业务制度的认识偏差。
我国财政监督: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突出
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
我国并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立法监督主要是人大对政府及部门例行的程序性监督,社会监督是媒体、民众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补充性国家监督,由于受实际业务的参与限制,这两类监督的实效并不突出。
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
根植于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自1979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后,1995年财政部在各省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1998年取消年度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陆续展开。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制已深入相应的领导及决策事项,如自2000年起四川省级财政就实行财政监督专员进入厅党组参与相关项目决策及会议的制度等。一个中央地方纵横交织、深入决策与业务的专职财政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并正在逐渐趋于健全完善。
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十分突出
在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以及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制下,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如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工商监管、财政监督等作用十分突出重要。特别是财政监督作为政府及国有经济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重要、核心的经济行政监督。近年我国重大反腐事实表明,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结构中,既是业务密度大,又是监督密度较高、监督需求较大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涉及的事或人通常具有多种轰动效应,是国家监督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监督前沿。
监督环节的关键性和监督内容的核心性
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外部性、查账式、诉讼式、程序式特征相比,专职财政监督从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内在于政府行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具有资金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的内生性、参与式、全程式、全覆盖监督特征。
专职财政监督以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为内容,反映、制约、监督全部政府行政活动,紧紧扣住资金这一核心要素,从资金分配直接督促政府行政的法制规范目标实现。这或许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并列为国家重要经济监督的基本原因。
建议:加强专职财政监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参照国际惯例,提升专职财政监督地位,加强专职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差距十分巨大。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是财政监督的专业性本质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财政监督社会性本质决定的必要措施。因为我国的高度集权体制转变自1980年代政府权利分化开始,到2000年代已进入政府权利规范约束时期。只有加强财政监督才能适应新公共管理所要求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政府绩效评价及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监管业务融合的专职财政监督方式,在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基础上设置或增加专职财政监督业务,如预算编制的预算初审监督,收入的及时性监督,库款安全性监督,支出拨款与支付、支出合规性与绩效性监督,会计核算及账务监督等。建立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节点监督,如财政业务受理前的监督审查等。建立参与业务监督,如专职财政监督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变更、追加和相关管理及会议,以及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体系
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是财政资金跨级使用的产物。上级财政资金经财政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是通常的,实行相应的派驻派出专职财政监督是普遍的。我国地域辽阔,各类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央对地方各级、地方上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健全完善相应各级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加强分级财政体制下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跨级财政项目及资金的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外部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是外部财政监督实施前提,我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效率不高,原因正在此。政府行政信息公开透明,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还很大,许多只能逐渐解决,无法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西南财政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相关链接:财政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4.幼儿园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篇四
一、做到定时、定人、定内容。
1、定时:每星期的星期一,各检查人员对负责的该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每月由园长带领,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2、定内容:园舍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幼儿保健安全、周边环境治理、消防安全、大型玩具、组织幼儿活动安全。
3、定人:
门卫负责检查园舍设施设备安全(主管领导:园长)
管理员负责检查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后勤园长)
保健教师负责检查幼儿保健安全(主管领导:后勤园长)
门卫负责检查周边环境治理(主管领导:书记、工会主席)
门卫负责检查消防、大型玩具的安全(主管领导:后勤园长)
各班教师负责组织幼儿活动安全(主管领导:教学园长)
二、做到二及时:及时报告、及时记录
1、及时报告:
(1)园医在每日的晨检过程中,发现幼儿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和园领导。
(2)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要以幼儿安全为第一,幼儿的一切活动要在教师的视线范围之内,同时发现园内的教育教学设施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领导。
(3)检查组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园长。
(4)各班班长平时要检查班级内设施的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
(5)各室负责人必须时时检查室内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
2、及时记录:
(1)对平时工作中问题的处理,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做好处理过程的记录。
(2)各组检查人员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意见、处理办法做好记录。
三、检查实行责任制。
5.新市小天使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 篇五
安全检查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有效地抓好我园安全工作,特制订如下安全检查制度:
一、学校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班主任为本班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检查要自成体系,责任要落到具体人头上,对重要部位和贵重物品检查要定时、定人、定位检查。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电器、电源、用水、旧建筑物等均为检查的重点部位。
三、安全检查要经常性进行。班主任每日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校每月一次组织检查组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时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限期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事后落实整改反馈情况。
四、严肃安全检查报告、整改追源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严肃安全检查登记制度。检查中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或出现漏检现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记录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检查负责人要进行再复查。
六、建立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学校除了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之外,元旦、春节、五
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六次大检查,在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可随时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抽查。
6.幼儿校车定期检查制度 篇六
定期 检 查 制 度
1、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3、学校每周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每月一次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
4、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7.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篇七
一、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 通过引入有组织性的外部监督力量, 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长期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和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首次在检察系统内部提出了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并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 (试行) 》等规范性文件。据统计, 全国已有80%以上的各级检察院都实施了该制度, 总共选任人民监督员两万多名, 其中90%以上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此外, 工人、农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等各界人士约占10%,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2]。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 取得了积极成效, 人民监督员的数量、监督案件数量上都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 体现了宪法的权威, 具有权力监督、制约和人权保障价值。
从笔者所在院近年来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司法实践上看,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案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笔者所在院今年来提请的16件/17人自侦案件的拟不起诉决定, 均通过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表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上一般要求符合以下几项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周岁;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5.身体健康、有履职时间;6.在本工作或有固定居所;7.受过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司法实践中, 对人民监督员的批评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法理上的缺失, 认为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活动, 实际上是干涉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职权, 而且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获得得法律上的授权, 对检察活动的监督缺少法律依据;2.在人民监督员的遴选上, 一般由检察机关自身负责对人民监督员的考察、聘用、管理、发放补助等, 出现“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感觉, 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3.人民监督员自身法律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对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证据把握能力有待加强;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范围、职权、救济方式缺乏制度性安排;5.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冲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对检察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权之间存在制度冲突。
二、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从我国人大监督的现状上看, 当前我国人大监督权还没有得以充分行使, 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太明显, 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监督不力是其主要特征, 具体表现为:监督主动性不高, 震慑力弱, 权威性不够等[3]。导致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人大监督权的空泛性, 缺乏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架构。在人大监督的框架内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切实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 体现民主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诸多诟病。
具体而言,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1.人民监督员应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择优遴选;2.在人大成立人民监督员委员会, 具体负责对人民监督员的遴选、管理、监督;3.制定相应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从监督程序、监督范围、权力等方面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4.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仅仅局限于自侦案件中, 将其他不起诉、另案处理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一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畴;5.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直接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并作为审查检察机关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一) 在法理上,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宪法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的表现
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两项最基本的原则。根据《宪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这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精神的重要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产生正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重要方式, 实际上为实现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实践的保障。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基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的活动而产生的, 保证检察法治的完备。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 通过在人大内部遴选人民监督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在人大监督的框架下, 其监督权不仅符合民主性的要求, 也体现了《宪法》原则, 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实质内容, 解决了检察权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制度缺陷
将人民监督员的遴选、管理、监督置于人大监督的制度之下, 并直接对同级人大负责, 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权威性, 也能够从实质上解决检察权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制度缺陷。在全国受到广泛关注的“广安模式”、“岳池经验”, 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在于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履职提供了外部性的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由人大选举、管理, 并对人大负责。“由人大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 比由检察院选任和管理更符合监督逻辑, 更具有合理性和权威性”[4]。这些制度改革和创新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的生命力, 受到了社会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的欢迎和好评, 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同时, 在人大监督框架下进一步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其他不起诉、另案处理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纳入人大监督的体制内, 使检察权的行驶真正受到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表现。
(三)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反映了司法民主化和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检察机关在法律地位上从属于代表和反映民意的各级人大, 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体现了“司法民主化”的本质要求;同时, 程序的正当化也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行驶其职权时遵循宪法原则, 在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宪法和法律权利进行限制和处理时获得有效的救济, 体现司法公开性原则, 通过建立在人大监督的基础之上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根本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化和程序正当化的原则。
(四)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性制度措施
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宪法精神, 有利于从根本上体现人大监督权的实质内容, 保证检察权受到来自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就目前而言, 可以先在部分地区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 对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产生办法、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监督效力等进行规范, 进一步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活动等置于检察机关之外, 以期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外部化。在时机成熟时, 将该制度明确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并适时地制定相关的《人民监督员法》等配套性的制度措施, 真正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结语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可以从本质上解决和改变现有部分制度安排的缺陷, 不仅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人民民主属性, 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 从而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和意义。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 在办理职务犯罪“三类案件”、“五种情形”[1]的实际中, 从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但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诸多的制度性的不足, 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司法实践出发, 结合人大监督权的相关理论, 探索在我国建立在人大监督框架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人大监督
参考文献
[1]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2]莫纪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2.
[3]张建红.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人大研究, 2006, (4) .
8.幼儿园监督检查制度 篇八
一、“1233”监督联络制度建立的背景
随着公司实体化运作的深化和发展,原有的管理模式对异地项目的管控已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权力集中而管理粗放。二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信息沟通不畅。三是职责不明确,上级意图贯彻走样,项目经营成果真实性得不到体现。出现了职工工资发放、物资材料管理、资金回笼和成本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不规范现象,造成基层项目班子干群关系紧张,信任度降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经过认真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出台了“一长二员三平台三直管”即“1233”监督联络制度。
二、“1233”监督联络制度的工作程序
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经营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管理措施。“1233”监督联络制度,其组织框架由纪委书记统管,职能部门归口分管及直管。
一长。即纪检组长。由各项目支部书记兼任,实行一岗双责。在党委领导下和党群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项目部的创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员。即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信息员。根据项目大小和人员分布情况,配置监督员。监督员在党群部和所在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干部安全履职、经营管理、干部作风及廉洁从业规定执行、薪酬分配、解决职工困难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落实整改。设立党风廉政信息员。信息员是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各项职能的助手。由党群部按保密规定程序产生,实行聘请制,根据信息价值给予一定津贴和奖励。
三平台。平台一:公司QQ群。本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加入本群,便于联络、通知有关事项、交流工作和表达诉求。群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整理上报;平台二:设立信访箱。由办公室统一配置,设在项目部公共场所,党群部门人员每月到项目部开箱收集来信;平台三:设立廉洁从业监督信息电话。号码公开,通过该平台接受干部职工反映的信息。
三直管。即直管会计员(办事员)、预算员、材料员。三员由公司按任聘条件选定,业务受职能部门直管,劳动关系在项目部。直管会计员(办事员)、预算员、材料员分别由财务部、经管部和物供部直接管理。
三、“1233”监督联络制度的保障措施
(—)注重人员选拨,抓好岗位培训
公司制定了“二员”、“三直管员”的选用条件,即担任 “二员”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纪律性强,拥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全民工。担任“三直管”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按照以上条件,经过逐级推荐、审核、筛选,确定人选。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的业务特点,召集直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业务流程、规范进行讲解,详细安排节点工作,“三直管”人员的工作方向更加明确,业务素质提高较快,为规范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定期检查考核,抓好制度落实
由党群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对各项目部的“1233”人员到位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口管理的业务流程进一步梳理规范,并对不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落实整改。同时,认真做好“三直管”人员工作实绩考评。根据各口业务完成质量、完成时间及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格次,对不称职人员予以调整。
四、“1233”监督联络制度运行的成效
(一)廉洁从业制度的执行得到进一步加强
“1233”监督联络制度,充分发挥通信、网络等媒体和人员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项目部的管控。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的一项较好渠道,公司所有职工都可以通过“三个平台”举报违法违纪现象、反映心中诉求。该制度实施一年来,共接到干部职工反映干部不廉洁信息5条、干部带班和安全不履职行为7条、经营不规范行为4条、职工生活16条,以及其他情况反映总计42条,通过核实情况,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办理实事5件。信访件较上年度减少40%以上。
(二)项目经营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1、注重项目规范化运作,促进经营健康發展
项目是产值和利润的根本,以项目的规范化促进经营质量大提升。2012年全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04亿元,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同比增长8.25%。2012年末,全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2.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13年以来,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企稳向好发展,经营纠纷减少。
2、加强财务管理,促进资金回笼
直管会计根据项目部的工程结算进度,及时向甲方开具工程和劳务发票,督促甲方尽快挂账,每月与甲方财务部门及时对账,协助项目经理催要应收账款,按照公司的清收资金定额,及时回笼资金,在外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项目应收帐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最大限度的保持了项目良性循环。
3、强化预算管理,规避经济损失
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公司资源分配,节约运营成本。统一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节各单位投标项目,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了资源浪费与无效投入。直管预算员在做好合同内的工程定期验收结算的同时,认真做好合同外甲方新安排工程的结算工作,做到合同内外工程完成后及时签证,并按照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计价清单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保证了工程预结算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规范物资材料管理,降低采购费用
9.幼儿园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篇九
一.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健康检查标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查验。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要新体检后方可入园所。
5.有严重先天心脏病、裂鄂、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二、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10.幼儿园监督检查制度 篇十
(一)入园儿童健康检查常规
1.儿童入园前须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项目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持其盖有单位印章的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化验单、北京市儿童接种卡(证)、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方可入园(体检须是近期的,不超过三个月)。
2.在园儿童,凡离园三个月以上者重新返园时时按入园要求需重新体检。
3.对短期赴外埠、出境,要询问其是否有传染病接触史,对有传染病接触史者要进行检疫,无接触史者要居家观察三天,经确认健康后方可入园。
4.对入园体检中发现有过敏史、惊厥史、脱臼史等有重大医学价值的情况,要给予登记管理,在日后的保健工作中给予酌情处理。
5.对外园(须有一定办园资质及卫生保健资格的)幼儿转入我园时,须持原幼儿园健康转园证明(由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开具)、入园儿童不满一年需同时提供该儿童入园体检表。儿保记录、接种证(有口腔检查记录者一并带来)方可转入我园。
(二)定期健康检查常规
1.三岁以上儿童每年5-6月份进行大体检,包括内容:身高、体重、皮肤、眼、耳、咽、牙齿、心肺、肝脾体检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牙齿一次。除身高、体重外项目均请专业医生进行检查。
2.对肥胖幼儿每月对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测量,对异常的幼儿进行登记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引起家长的重视,到有关医院进行治疗。
3.按体检要求逐项进行检查,认真填写体检表,对体检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特别是注重对疑有体格发育异常的幼儿全面评价、分析。将分析的结果与保教部门进行沟通,指导班级教师加强护理工作。
4.对体检中发现的一般性疾病应及时治疗。
5.对体检中发现的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超重和肥胖、癫痫、先天性心脏病及常见畸形等儿童要进行登记,建立项目管理及其它相应的管理。
6.对体检中发现的龋齿、视力低常及听力筛查未通过的儿童要进行登记、转诊或矫治,矫治情况与转归详细记录相应的卫生保健记录册上。
7.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按照“发育行为异常儿童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三)晨、午、晚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常规
晨检要一摸,二看,三问,四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检查中正常幼儿发放“绿色卡”,需要多关注的幼儿发放“黄色卡”,带药幼儿发放“红色卡”;班级教师接待幼儿时要求幼儿必须持有晨检卡,班级教师全天要认真观察幼儿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幼儿健康方面的问题,保健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录在晨午晚检及全日观察记录上去,要求写清时间、症状、处理、转归等,要求定期检查班上老师对幼儿的观察记录(班交接班记录)。
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需要喂药儿童需要持有家长委托,并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四)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常规
1.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行业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后方能持证上岗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及保健医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
3.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性传播疾病、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患病期间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4.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源携带者以及有碍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和调离,疾病愈后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无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5.检查项目:
⑴
一般体格检查:血压、心肺、肝脾、皮肤、五官、四肢。
⑵
化验检查:肝功能、滴虫和霉菌化验,炊事员做便常规检查。
⑶
11.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会计监督 篇十一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应社会化大要求,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科学的治理结构为组织形式的新型企业制度。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与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息息相关的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政府等方面的利益存在一定矛盾与冲突。为了使经济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只能依靠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下的会计信息来协调关系,依靠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来表述经济活动,根据会计提供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规范经营行为,并且依法设置会计监督。由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所以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的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只有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及时、连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会计核算才能发挥其作用。
(三)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
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其前提是政府的双重职能分离,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分离。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所有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则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行使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权力。企业则按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责,认真组织经营,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达到对所有者的资本保全、保值、增值的要求。
(四)会计监督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着经济效益差、管理水平低、社会负担和债务负担沉重,以及生产经营规模偏小、产品档次低下、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不善,财经纪律松弛,会计监督松懈。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整顿经济秩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规定》等来规范经济行为,加强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五)会计监督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帮助企业实行最优化的经营管理,合理、有效地组织各项经济活动和运用各项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简而言之,就是帮助企业经营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因此,会计监督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且其本身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强化会计监督,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
通过企业各项制度的规范化,使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内部审核作为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核心职能,是由会计本质和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且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得日益重要,并成为会计的灵魂。应建立科学的会计监督体系,以充分发挥体系中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理顺相互间的关系。
(三)加强对企业的会计监督
一是加强对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监督。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在健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无论是自行处理还是报经审批,均须查明资产损失原因,明确造成损失的责任,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努力降低资产损失的程度。二是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对外投资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对外投资,除按上述程序外,还应报经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加强企业对外经济担保的监督。对其他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须调查其他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以及偿还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主体
一是社会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的鉴证与咨询。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审查,对承包经营者期满检查以及对资产的评估、经济纠纷的调解和重大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避免伪造、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避免财务报表虚报、误报、重大遗漏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年度审计报告,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严肃纪律、客观公正。三是加快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有效的管理和正确的决策,就必然离不开会计管理活动,从而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会计管理体系,解除会计所代行的国家行政监督职能。
12.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篇十二
关键词:宪法,监督,复合,制度完善
一、宪法的监督制度
宪法的监督制度, 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产生的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国家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制度体系。建立该制度的基础在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各项建设中所具有的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宪法实施的监督一般应包括三个因素, 即监督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 监督的主体
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主体: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在实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立这种制度。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 即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具体案件, 或以其他方式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 美国是这种类型的代表。三是由特定专门机关行使监督权, 这类国家大约有40多个, 且都为大陆法系国家, 这种专门机关被大多数国家称为宪法法院, 个别国家称之为宪法委员会。
(二) 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 根据法学界对法律监督客体的认识的共同之处, “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 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监督的内容一般则被总结为三点:一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在议行合一的国家, 国家机关的权限可能由于划分不细致而发生争议和冲突, 冲突双方或是企图扩大各自的权职范围, 或是放弃自己的职权, 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如果宪法规定或有关部法律的规定不明确的话, 那么就应该采取立法措施来弥补, 否则宪法监督机关必须做出裁决以理顺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三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三) 监督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不同国家的不同监督体制导致监督方式和程序的差异。在此我们进行简要的归纳的描述。一是事先审查, 其表现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由特定专门机关对其内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有关内容违宪, 则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二是事后审查, 这是对业已生效的法律法令展开的审查, 在这种程序中, 必须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提起宪法诉讼, 由宪法法院或有关法院审理判决。三是附带性审查和抽象审查。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附带性的审查有关法律, 即为附带性违宪审查。而宪法法院并不以发生的具体案件为前提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请求下, 可以抽象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四是多审终审和一审终审。在普通法院审查制下, 违宪审查案件实行多审终审制。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违宪审查权, 但可以从判例推论出下级法院也拥有违宪审查权, 而最高法院握有终审权。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 宪法法院是唯一的审查机关。因其不具有一般司法权, 实践中其一审就是终审。五是关于判决或裁决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在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下, 法院审理的是涉及到某案件的具体法律的合宪性或违宪性。如果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宪, 法院可以拒绝将其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 但无权撤消或改变该法律。因此, 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效, 即只有个别效力。在实行普通法院制的国家, 除日本外, 个别效力结合“遵循先例”原则, 使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或普遍效力了。因而, 这种区分对这类国家的实践来说也是相对。而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大陆法国家, 裁决往往具有一般效力, 可以因此撤消某一被认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之一部分。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的是宪法学者1981年以来关注较多的论题之一。为此, 也展开过严肃认真的讨论, 并形成了若干如何完善该制度的理论性建议。
(一) 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1954年宪法作了如此规定:全国人民大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决议。这种规定过于简单, 同时也没有因此而确立监督的具体程序。后来, 极“左”思想盛行, 宪法原由遭到了践踏, 违宪行为也未得到制止和纠正, 甚至连宪法本身也被抛弃在一边了。
1975年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干脆只字未提。“文革”期间, 由“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 把中央机关的权力集中于“文革小组”, 把地方机关的权力一律归之于“革命委员会”。一切无所谓违宪合宪, 公民的宪法权力遭到肆意践踏, 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1978年宪法恢复了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于该宪法本身不尽完善, 况且也没有具体制度来落实有关条文, 要求全国人大经常性地履行监督权, 这不切实际, 也没法办到。所以, 这种规定形同虚设。不久, 该宪法为1982年宪法所取代。
(二) 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形成的监督机制, 以保证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内容受到严格的合宪法性审查控制, 以保证不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 宪法监督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表现如下:
第一, 宪法序言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确认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此外,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有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以上规定共同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 确立了宪法不可侵犯的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 宪法第62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第1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此, 宪法确立了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主导地位。
第三, 宪法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 (即人民代表大会) 指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 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相对于前几部宪法来说, 这无疑是迈向法律监督专门化的重要一步, 也具体落实了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对宪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使。
第四, 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具体而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消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39条对此作了更详细规定。
第五, 法律文件的“备案”和“报批”制度也是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一环。宪法第100条规定, 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第116条另外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改革完善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实施已二十余年, 宪法监督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为此, 宪法学者们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主张:
第一, 如下过渡性办法, 即在最高权力机关内设专门机构监督宪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设立宪法监督机构。
第二, 在目前国家政治体制内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此, 在现有的体制内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审判庭, 或另行组建宪法权力保护法院。
第三, 建立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体制, 即:在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同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并适当确立对违宪的普通司法审查。具体可参照前罗马尼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以及前南斯拉夫和波兰的宪法法院。
第四, 建立德国式的宪法法院。该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并仅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但法院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不作为全国人大的构成环节。
第五, 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的前提下, 设立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机构。第五种意见为宪法学界的多数意见, 但在该专门机构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上, 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要最大限度地吸收以上方案的积极因素并避免其消极因素, 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 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 (复合宪法监督主体) , 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 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复合体制符合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宪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 就是由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因为从技术层面上讲, 专门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宪法诉讼案件, 能够适应宪法问题专业性, 技术性强的特点, 也可以准确及时地为权利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证裁决的相对独立性, 公正性, 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平衡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实体。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不仅具有以上优点, 而且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下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的制衡关系还避免了专门机关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中专门机关的强制性建议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性权力, 在这一权力形式之下, 专门机关提交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列入立法机关的议程并付诸表决, 如果立法机关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普通法律通过时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否决建议案, 建议案将自动生效。一般来说, 强制性建议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建议性。专门机关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建议案并不立即发生效力, 该项建议案是否则生效有待于立法机关的认定。其次, 强制性。专门机关提交至立法机关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列入议事日程, 并交付表决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决该建议案, 该建议案就自动生效。再次, 强制性建议权的适用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基于篇幅的限制, 关于复合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模式的基本内容如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效力等在次, 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胡锦江.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
[2]、许崇德, 胡锦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若干建议述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汤唯, 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大出版社, 2001.
13.监督检查制度 篇十三
(一)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贯彻落实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资料是;单位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中规定的职责。
(四)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内廉政建设职责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能够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职责。
(六)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了党纪政纪处理。
14.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篇十四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0日大队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即大队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落实责任,股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股室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着装亮证进入经营场所,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三、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同时作好记录。
四、卫生监督员对所辖片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拉网式检查,食品安全以城区餐饮单位为标准,医疗安全以城区医疗服务单位为标准,监督覆盖率须达100℅。
五、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奖惩,凡每月未达到监督检查覆盖率要求一次的,扣直接责任人2分,股室负责人1分,分管领导0.5分,主要领导0.2分;累计三次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每年累计六次以上,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因监督员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有分值计算的,按分值扣分,没有分值计算的,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0.5—5分。
九、分值计算以全年或半年所发奖金或津贴予以折算,实行每半年由稽查股进行一次评查。
十、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因大队特殊安排延误时间的除外。
15.浅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篇十五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按照法律授权, 遵循法定步骤来监督、检查有关宪法的执行, 对那些违背了宪法的行为并做出裁决。广义的宪法监督既包括对特定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宪法实施的监督[3]。本文论述的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广义的宪法监督, 既监督主体不仅仅限于特定机关还包括公众。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现存的问题
( 一) 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但是根据已有的操作状况看。全国人大会的每次会议每年仅仅为一次, 会期仅有一周而已, 在此短短的时间内进行违宪审查确实很难呢进行。而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但须履行宪法所赋予其的二十多项职权, 也是无暇顾及违宪审查。
( 二) 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察、督促其的实施, 立法法也对关于违背了宪法而对其进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规定, 但却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或者对宪法诉讼问题的规定。
( 三) 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除此之外, 就没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 违宪主体也就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很显然, 宪法对违宪主体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的规定过轻,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 对于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违宪行为,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
三、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 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
对于宪法的监督方式, 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就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是效仿西方国家,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审查违宪。对于第一种方案笔者较为支持, 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根据宪法及人大组织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在认为必要时, 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因此采用此种方式不会违背宪法, 也无需修改宪法, 同时也保护了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减少了改革的阻力。而设立的机构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专门机构, 性质上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 最终的违宪审查权力还是归属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也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程序、人员录用的资格、组织的行使、责任等详细的规定, 从而使宪法委员会制度化。
( 二) 违宪审查之人民法院的建构
关于建立专门的一个法院机构来审理违宪的案件, 虽然学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但我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因此我建议依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制度为蓝本, 以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的诉讼审判单位, 建立一个专门的审理违反宪法的法庭即违宪审查法庭。这样不仅节约改革成本, 而且有参照, 更易进行。因为我国目前法院的法官的业务素质还不是很高, 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 对于更加专业的违宪审查应对力不足, 所以从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为最佳。以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诉讼单位, 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实行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为最终判决结果。这样一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
( 三) 完善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宪法条文可以直接作为引用, 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权利受侵害主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 宪法权利受侵害者必须确认侵害其权力的主体行为已经通过了违宪审查机关即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认定其行为违宪, 拿着宪法委员会出的违宪裁决和自己的申请去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宪审查法庭在审理后应对受侵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 如: 采取措施停止有关机关或人员加以实施侵害申请主体的相关的宪法上的权利, 积极保障受害人的宪法上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恢复并损失严重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社会上积极的加强宪法的宣传推进宪法意识的培养, 从而改正某些错误的认识。
四、结语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维持其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和其的效力, 维护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其进行监督, 更是是对实现人民的利益的一种切实的维护。
参考文献
[1]王洁.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建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4.
[2]黄龙霄.探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之道[M].北京:法制与社会, 2014.06.
1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篇十六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程序
长期以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要根治执行“难”和“乱”,必须在完善执行过程层面上配置外部制约的法律监督程序。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执行是审判活动的延伸,因此提出民事强制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及方式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活动范围主要是对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进行监督。其监督内容涉及民事执行决定、执行裁判、执行实施。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执行监督是全面的、完整的、贯彻始终的,凡是与执行权运转有关的任何事项,检察機关都有权进行监督,这样的规定相对合理也细化了监督范围,利于实践中的执行。
对于民事强制执行裁定提起抗诉的范围,有人主张只要是执行中生效的裁定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也有人主张抗诉的对象应仅限于终局性的执行裁定,对于非终局性的执行裁定以检察建议监督的方式为宜。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检察机关只有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行使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其他监督手段,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现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最普遍运用的方式是检察建议。针对法院拖延执行、超期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向法院发出相对应的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书的方式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强制执行监督的方式是多样的,只要具体的可操作性强,比较容易实现检法之间的共约,符合法律规定的,利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私权救济,都可以探索实行。
(1)事前监督方式。事前监督方式即提请启动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对法院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的案件,可以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说明书》,要求法院说明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说明。法院收到《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说明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对是否启动执行程序进行的书面说明。
(2)事中监督方式。事中监督方式:包括督促执行、建议中止执行、建议不予执行、执行现场监督。督促执行是指法院应当执行而不予执行的、拒绝执行、消极执行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应当执行建议书》,要求法院在限期内执行,法院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书面回复。执行现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在事中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限期纠正错误。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启动渎职行为调查或更换办案人程序。当然,若构成了犯罪,检察机关就不仅仅是调查或更换办案人,而是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渎职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3)事后监督方式。事后监督方式即民事执行抗诉程序,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执行终结的案件,存在执行错误,应当纠正或执行回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执行抗诉书》,提起再执行。法院收到《民事执行抗诉书》后,应当立案,并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审查,对于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列席会议。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监督是否能采用抗诉程序进行,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
三、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设计
为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取得实效,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的实体处分权,检察机关应当有权采取以下手段:
1.调卷审查
应赋予检察机关调阅法院民事执行卷宗的权力,了解案件执行情况,这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书,法院应当配合和提供。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授权,但民诉法和行诉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根据立法本意和宪法规定检察权与审判权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和遵循“确有必要”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民行检察职能时应享有有限调查取证权。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以及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实体处分权
作为司法监督核心的人民检察院在宪法上被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实践中实际权力小于法定权力,导致监督流于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体处分权的立法例大量存在。监督是以权力作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实现的,赋予检察机关及其民事执行监督人员所必备的实体处分权,才能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
四、民事执行监督相关配套机制及立法建议
1.建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
民事执行监督的价值取向就在于通过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遵循依法监督、有效救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监督协作机制,促进法院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保持信息畅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接受检察监督建议,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进行立法解释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达到完美。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新民事诉讼法作出说明,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内容。对于两高在适用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发生矛盾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可以借鉴《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制订内容较为丰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权能。如果制定《强制执行法》,也应当充分考虑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纳入其中,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程序纳入立法设计的总体思路。同时细化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使得审判级别、调取卷宗等目前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问题一并解决。
3.提请人大监督机制
如果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开展。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各地检察机关争取地方人大通过《决议》或《决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就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司法系统内部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2]郑真贤.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11-6
[3]常廷彬.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8期,第67页
[4]王学成,张和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基于广东检察办案实践的实证分析,河北法学,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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