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1.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参考文本
荆门市你好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三单独出资,设立荆门市你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并遵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荆门你好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17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张三,身份证号码:***011,认缴出资额为50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全部缴付到位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任命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
定。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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