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24-07-16

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篇一

员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XXX

,是

简惑女装有限公司生产部 的一名在岗职工。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公司申请补助。我的家庭是一个十分普通的家庭,家中收入来源有限,主要靠我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所以经济状况一直比较拮据。现儿女就读于学校,每月都要花费整个家庭一半的收入来供她读书,由于家庭收入仅仅来源于我一个人,支出的项目比较多,所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的儿女,家庭的困难已无力支持儿女完成他们的学业,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

我本不愿给公司领导添麻烦,但巨大的开支已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生活上难以为继。我希望在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更加勤勉工作,回报公司。特此申请,望领导核查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

年月日

2.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篇二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困难补助分为特困生生活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三条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特困生生活补助。

1、在校生活水平低于长沙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有良好的品德表现,思想积极向上;

3、尊师爱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2、身患残疾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困难补助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五条特困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确定的标准予以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在500元以内。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3.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篇三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

(二)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住房临时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四)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五)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有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 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 5000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制作书面决定一式四份,分送市残联、区财政部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的审批,可以委托该区残疾人联合会实施,但应当对委托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人,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时发放补助金。重度残疾人定期补助金按月发放,己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特殊困难户残疾人医疗康复费补助金按季发放,临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和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金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收。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前往领取补助金的,其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将补助金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履行签收手续;特殊情况残疾人本人无法签收由代领人签收的,须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并纳入当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年初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编制资金预算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区民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实的名单和金额汇编全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预算,并将由市财政负担的款项核拨给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转拨给区残疾人联合会。年终各区残疾人联合会编制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决算报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区财政部门,并附接受补助的残疾人签收凭据的复印件,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与已备案的审批决定表核实。未经区财政部门核查备案发放的补助费用,区财政部门须在下一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资金中核减其补助金额,并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年终汇总决算。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当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使用,但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每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本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等情况在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金应予追回。

第十三条 从事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决定或者对给予补助决定的补助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调整。

4.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时间:2006-12-28 编辑:master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建发 [2004]26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困难劳模补助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帮助我省部分省部级困难劳模解决暂时生活困难,按年度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各地财政的专项资金。省总工会负责全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决定的通知》(鄂工发 [2001]10 号)中所明确的湖北省劳动模范、部级劳动模范、军队系统先模人员以及外省、市、自治区调到我省工作的省部级劳动模范(需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条 补助的范围: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

(一)定期补助的范围:凡本人月工资收入(含离退休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省部级劳模,均实行定期补助。发放对象仅限于有工资收入的职工劳模。

(二)不定期补助的范围:对因劳模本人或由劳模抚养及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不定期补助。申请不定期补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会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审批。、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癌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手术、瘫痪、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脑部良性肿瘤、严重脑损伤、重症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脊髓骨质炎、脑炎、细菌性脑膜炎、植物人状态、终末期肺炎病、终末期肝病、急性坏死性胰腺性、心脏瓣膜手术。劳模因患以上重大疾病,由于其自付医药费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出具医保部门和相关医院提供的有关诊断证明和就医自费帐单。、由劳模抚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由相关学校和劳模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证明。、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劳模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或村民委员会提供有关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模(含买断工龄的劳模)、农民劳模和省部级劳模遗孀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的,需出具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补助的标准

(一)定期补助标准:以本人月工资收入或月离退休养老金与当地职工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为基数,为便于操作,差额低于 20 元的不纳入补助范围。由省总工会根据资金总量和全省困难劳模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个比率来计算月补助金,但月补助金上限不得超过 400 元。

本人月收入,其计算原则应以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除以月数为依据,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离退休养老金(不含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

(二)不定期补助的标准

不定期补助金的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各地当年申报情况,一般按每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 1000 元至 1500 元不等,对特别困难的,由省总工会专题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的工作程序

(一)由劳模本人(或劳模遗孀)向单位工会或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收入情况和困难原因。

(二)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学校证明、事故或灾情报告等相关复印件。

(三)由劳模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入户调查),并与劳模居住地、街道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核对其生活状况,对具备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经逐级认真审核后报省总工会审定。

(四)劳模补助金在发放过程中,要办理好相关领款手续(务必请领款人本人签字,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领),同时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补助金发放完毕后,各地各单位要将发放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各种统计报表按照要求一并上报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存档备查。

劳模所在单位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和省直产业、大型企业工会应建立完整、准确的困难劳模档案,实行网上动态管理,应将异动情况及时向省总工会报告。

第七条 本着坚持标准方便操作的原则,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并每年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申报和复核调整。

第八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劳模补助金发放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级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要把劳模补助金纳入正常管理和审计范围。

第九条 省部级劳模因仿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因犯错误受到 “ 双规 ” 或批捕的;因道德品质败坏行为,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非法离境的,应立即停止补助,并终止其相应待遇。省部级劳模调出本省或去世,应立即上报省总工会并停止补助。

第十条 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发放、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5.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篇五

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倡导节约,嘉惠应召服兵役的职工,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因应召服一年以上的兵役,得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三)本公司职工申请兵役补助费,其给付标准如下:

1.服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补助500元。

2.服务二年以上者补助1000元。

(四)申请服兵役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接获征集令后,填具申请书,连同征集令复印件一份,送请公司人事管理单位证明年资后提送职工福利社核领。

6.困难补助申请报告 篇六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是xx部门的员工。

我家庭有三口人,父亲在xx工作,月收入1200元,母亲没有工作,我每月收入18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

我本来有个弟弟,隐患白血病x年医治无效,与xx年病逝,多年来,为挽救弟弟的生命,我家变卖了所有之前的物品,最后还是欠下xx万元的借款。借款还未还清,最近我又被查出患有xx病,需要长期治疗,每月的医药费需要xxx元,除了医疗保险报销外,个人还需负担xx元。这使得原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又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的生活的勇气。我想到了单位的领导经常对我的关怀,使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帮我一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范文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xx班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的家坐落在xx的一个贫困地方。那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地方,家里有我的爸爸,妈妈,两个姐姐和我。因为家里太穷,爷爷奶奶都在我们没出生时就去世了。很小很小时都是我妈妈一个人在家里照顾我们姐弟三个孩子,爸爸一个人在地里干活,有时候一个人忙不过来时。妈妈就把我门锁在家里帮爸爸干活,正是因为这样的家庭条件,从我懂事开始就知道父母都是认为只有凭读书走出贫穷,跳出农村。所以爸妈不尽辛苦的让我和两个姐姐上学,在农村来讲,有三个儿女可以读书的真的是件很惊奇的事情,同龄的孩子都羡慕我们,可是又有谁知道背后的父母是多么的辛苦与劳累,尤其是交通不怎么方便的农村。

现在两个 姐姐 都已上了大学,我还在上高中,家里这三个孩子让爸爸妈妈,操透心。大姐一年的学费要六千多,再加上每月的生活费,这一年下来就要一万多。二姐更是如此,两个姐姐每年的学费加生活费都让爸爸妈妈手足无措,爸妈知道我们都想上学,并且都能受到高等教育,所以再怎么的累和痛,他从不说出来,只会让我们珍惜这上学的机会。

想起来每次到快开学时的那一段时间,经常都见不到爸爸,每次都很晚才回来。一方面他在外努力的干活挣钱,令一方面他在想办法给我们凑集学费,看着爸爸去亲戚家借钱时的表情,我真的好难过,想我怎么还不长大,长大了就可以帮爸爸挣钱了,爸爸就不用这么痛苦了,虽然很多人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钱也是万万不能,尤其像我们这样家里孩子多的,又都在上学的。

爸爸妈妈今年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身体也大不如以前了,妈妈的身体现在变的好糟,什么重活都不能干,去医院检查说是腰部有问题,妈妈也不跟我们说到底是怎么了,天天都在吃药,却也不见好,我和两个姐姐怎么劝她去医院治疗她都不去,其实我们都长大,妈妈是不想再花钱了,她只想我们能好好的完成学业,从来都没把自己的病方在心上。现在加里所有的重活都落在爸爸一个人肩上了。看着爸爸每次干完活回来累的那样子。我都感觉好心酸,多希望我家也能摆脱这穷苦的日子,所以,我在心里告诉自己,要努力,要加油,一定不要爸妈再过这样的生活。

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因为大家基本上都是农村人,但是我家的孩子是在是太多,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 ‘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父母的经济压力。还望领导更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家庭困难补助申请 篇七

尊敬的白沙镇政府领导:

我叫黄利纯,女,现年60岁,系白沙镇石燕村范家组一名农民。2009年本人因糖尿病、脑梗塞引起中风偏瘫,差点丧命。在重症监护室呆了一个星期,住院个多月,花费十多万元,才勉强保住性命,现在更是多种疾病缠身,生活自理都成问题,每月还要花费上千元医药费,每年都要到镇卫生院住院疗养,才能勉强维持生命。去年,因家里房子周围水源严重污染,不得不重新择址建房。如今家里负债十多万元。老伴已六十多岁了,孙子才一岁多。全家五口人,全靠儿子一人在建筑工地上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诚恳希望在我家生活最困难的时候,能得到组织、政府的关心和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减轻家庭的一点经济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审核批准。此致 敬礼

8.困难补助申请。 篇八

您们好!

我是xxx同学,我来自xxxx,。那里交通阻塞,经济落后。我现在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家里的人口组成,即及申请原因)但是高昂的学费却让我们全家更强烈地感受到了生活的不易。我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我原打算放弃继续求学这条道路,早日参加工作来减轻父亲的负担,补贴家用。但是父亲通过自身的经历,深切体会到了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只有教育才能不再受苦,从而改变命运,只有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家里的生活状况。所以为了让我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在口碑良好,学校风气严谨的学校中接受更好的教育,全家人经过仔细筛选,多方考证,最终报考了包钢一中,这所我期待已久的高中。但这一年12000的巨额学费是我家2年不吃不喝也攒不出来的。因为我和姐姐的求学,让家里原本就如履薄冰的生活更加捉襟见肘,而我的父母情愿为了我的前途,我们家的未来背负超过4万的债务。多亏了我的父母、亲戚,朋友,我得到了和别的孩子一样的机会,来到了通往梦想的驿站,坐在这明亮宽敞的教室里,接受更好的教育。

高中两年以来,我深知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高一在分文理的时候,我选择了补课较少的文科来继续我的学业。

高二的学习生活如期而至,而父亲,也和每年一样,为了我的学费外出打工,拖家带口,致使年幼的妹妹接受不到良好的学前教育?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为了梦想,为了家庭能有简简单单的幸福,不在看到父亲逐渐累弯的腰,不再看到妈妈为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斤斤计较,不再看到姐姐在大学中省吃俭用同我一样积累出的胃病。只有先安家才能治国。曰:修身,齐家,平天下。希望各位领导在了解我家的情况后,帮帮我们。

再次真挚的感谢各位领导。此致

敬礼

学生

9.申请困难补助 篇九

高坪区人民政府:

高坪区民政局:

江陵镇人民政府:

我是本村十六大队雷月华,现年58岁,是本乡残疾军人雷生法的二女。

我父亲雷生法是1948年7月入伍,在志愿军23军67师二OO团一营二连当兵,1949年6月入党,在部队当过班长、排长,在朝鲜战场负过重伤,1954年11月自愿申请转业,在家务农,不要政府安排工作,当时家里很困难,无钱,爷爷又多病,60年代我们几姊妹都患风湿性心脏病,无钱治疗,大哥生病22岁就去世了。现我结婚在本乡,爱人也是复员军人,退伍回农村务农,由于小时候营养不好,患了各种疾病,经常做医院,经专家检查结论是风湿性心脏病,出了一年在医院做院外,在家只能做点家里的小事,无法下地干活,经济十分困难,两个孩子还小,在读书。特此申请各级政府给我家经济补助一点,解决我的低保为盼。

高坪区江陵镇亮垭子村1组25号

申请人:雷月华

10.员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篇十

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 56号)、《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生活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第四条 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50%、自治区承担40%、各县区承担10%。

我市将所分担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列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财政局、教育局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所属学校。

第六条 我市下达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资金时,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确保他们获得资助。

第七条 各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在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获得资助的基础上,要按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子女和独生子女。各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不允许出现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资助名额、轮流补助贫困生或将补助对象集中在某个年级段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除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外,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信息。各学校应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各学校要认真对本学校贫困生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的补助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各学校应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送我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及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做到及时拨付,有效管理,按时发放。

(一)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6〕17号)的规定办理。

(二)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分春、秋两个学期,在上级资助金下达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农村中小学校。

(三)各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指标和补助标准,以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切实做好补助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工作,确保补助生活费发放的相关财务资料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以学校为单位,完善在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将学生受助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学校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市财政、教育部门报告,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十四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

第十五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发放情况和签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生活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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