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2024-10-24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精选8篇)

1.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篇一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0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无

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

(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

(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

(一)第一编 民法概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自愿原则

诚信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死亡

第一节

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 法 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条件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合伙的概念 合伙组织

合伙能力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 伙 组 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 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 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3.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异同。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第四编 代 理

第十章 代 理 概 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代理的分类,同时应对代理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了解。重点应掌握对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对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况也应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代理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分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行为人以特定人名义所作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特定人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须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传达的区别

2、与代表的区别

3、与行纪的区别

4、与委托的区别

5、与夫妻间日常家事的代理的区别

第二节 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代理制度的意义

1、充实了民事自由。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行为

3、申报行为

4、诉讼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2、复代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

3、论述复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内容,代理权,代理行为等知识,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代理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等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关系的概念

2、代理关系的特征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1、代理的基本关系

2、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代理人的代理权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义务:代理人须忠实于被代理人利益,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必须竭尽全力,勤勉工作,应切实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须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及时报告和移交代理结果的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密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对代理人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权,承受代理后果的义务。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因委托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要求代理人或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但不是权利或能力,代理权是指代理权限。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

三、代理权的产生

1、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依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而发生。

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4、追认或默认授权。

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3、代理权终止后的效果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三、代理行为

1、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3、代理行为的生效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3、简述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情形。

4、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十二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掌握表现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本章重点、难点]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

4、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对第三人负责。

5、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 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5、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 试论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3. 试论表见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效力。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人身权的基本问题,如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问题,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身权的相关基础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权能、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 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与 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权能

1、控制权

2、利用权

3、有限转让权

4、人身利益处分权

四、人身权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权?它有哪些特征?

2、试述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第十四章 人格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详细介绍了各种具体人格权。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着重掌握几类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本章重点、难点] 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第一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 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性质

1、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2、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 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2、特征:主体的普遍性;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4、人格独立。

5、人格自由。

6、人格平等。

7、人格尊严。

第三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特征: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保护 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四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 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2.法律特征: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

第五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身体权与生命权

2、身体权与健康权

三、身体权的内容

1、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第六节

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1、姓名权的概念: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1、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 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名称权的内容: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1、肖像权的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肖像权的特征: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主要是精神利益,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 利益,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肖像权的客体即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

二、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权使用权

第八节

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 护的人格权。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系。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第九节

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与性质

1、自由权包括两部分: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

2、性质:以具体人格权自由为通说。

二、自由权的内容

1、行为自由权

2、意志自由权

第十节 婚姻自主权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2.特征: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人格利益,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全的婚姻行为能力,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1、结婚决定权

2、离婚决定权

第十一节

贞操权

一、贞操权的概念

贞操权,是自然人基于其保持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二、贞操权的特征

1、贞操权以性为特定内容

2、贞操权以自然人的贞操为客体

3、贞操权体现了自然人在性方面的适当自由

三、贞操权的内容

1、贞操保持权

2、反抗权

3、支配权

第十二节

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用权,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 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2、特征: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权与财产权益联 系紧密。

二、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的维护、保有权

2、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

第十三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1、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 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隐私权的特征: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格权?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2.什么是身体权?它与生命权、健康权各有哪些区别?

3.什么是肖像权?它有哪些特征?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信用权?它有哪些特征?信用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隐私权?

第十五章

身份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身份权的基本问题,如身份权的概念、特征,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一些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身份权及几种具体身份权的相关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亲权

亲属权

荣誉权

第一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身份和身份权的概念

1、身份的概念: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 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人格权的相同之处

2、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也可以说义务)。

2、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亲权具有专属性,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权

2、财产管理权

第三节 亲属权

一、亲属权的概念及特征

1、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为亲属之间的权利,它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 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2、亲属权的特征

二、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三、亲属权的内容

1、抚养、扶养权

2、赡养权

3、代理权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第四节

荣誉权

一、荣誉的概念以及与名誉的区别

1、荣誉的定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授予一定主体的一种积 极性的评价。

2、荣誉权之客体与名誉权之客体的名誉的区别

二、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1、荣誉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2、特征: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荣誉权可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三、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取得权

2、荣誉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身份权?它与人格权的关系如何?

2、简述亲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简述亲属权与亲权的区别。

4、简述荣誉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民法学

(二)第六编 物权

第十六章 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充分理解物权的效力的内容,应掌握物权变动的概念、基本原则,并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一定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物权有一个基本了解,以为物权法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体系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以一定的物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法

1、物权法的意义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物权利用关系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物权法的特征:适用的强制法性,内容的固有法性,适用上的公益法性。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与债权的共性: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客体不同,义务主体不同,效力不同,权利的设定不同,公示方法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二、民法学上的物权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较弱权利的实现。它包括两种情况: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特点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3、某些公法行为

三、物权行为理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

2、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2、须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物权的特征。

2.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3. 试论物权的效力。4.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则。

第十七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权能,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理解和掌握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建筑物区分所有

善意取得

按份共有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权能

二、占有

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三、使用

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之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

四、收益

收益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所有物增加的利益包

括孳息与利润。

五、处分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由此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基本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权能行使的限制

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限制的概念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是指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亦有一定的义务,即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内容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二、所有权行使中限制的内容

1、客体上的限制

2、在权利义务上的限制

3、限制方式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成立条件。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遗失物的成立条件。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的条件。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六、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现在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中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第六节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共有的特征

二、准共有

准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三、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处分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六、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第七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特征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2、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3、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4、试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5、论述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的区别。

6、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

7、简述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8、试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9、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0、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1、简述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2、试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3、简述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4、简述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15、试述相邻疆界关系的内容及其保护方法。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和掌握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和消灭等。

[本章重点、难点]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上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发展

1、罗马法创设的用益物权体系

2、法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3、德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4、日本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

1、地上权的产生

2、地上权的期限

三、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三、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地役权的取得

2、地役权的消灭

[复习思考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特点? 2.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3.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4.简述地上权的法律特征。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包括具体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概念、内容、效力和消灭,以及各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处理规则。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担保物权有具体的理解,以加深对物权支配性、绝对性和对世性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权利质权

留置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财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或者依法产生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或依法产生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的内容

2、抵押登记

3、抵押权的标的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人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拍卖、折价、变卖。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的各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担保。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两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

4、出质人的权利: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作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依法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2、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3、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债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其占有物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2、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要件: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押的情形

2、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的情形

2、先设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3、抵押合同何时成立?什么样的抵押合同才有效?登记对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4、抵押权的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共同抵押?

6、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7、什么是财团抵押?

8、什么是质权?

9、动产质权何时成立?

10、在哪些权利上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11、什么是留置权?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12、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3、如何处理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14、如何处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15、如何处理留置权和质权的竞合?

第二十章 占有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占有的概念、分类、效力、保护及取得和消灭等。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掌握规定占有对于建立和完善物权法的作用,并加深对物权法体系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占有的性质

占有的取得

自主占有

直接占有

占有的效力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就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性质

德国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日本规定占有为一种权利。然而无论是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占有,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并无不同。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占有与持有

2、占有与所有

3、占有与占有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概念: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2、意义:自主占有是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和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在占有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果标的物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则他主占有人应对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之责,而自主占有人通常不负此种责任。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概念: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等,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物管领、支配的占有。

2、意义: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概念: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2、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原则上须返还原物。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概念: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2、意义: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不动产取得时效对善意占有要求的期间较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五、无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

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六、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或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3、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4、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1、事实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3、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占有的含义?

2、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何法律意义?

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何法律意义?

4、简述占有的效力。

5、简述占有请求权。

6、占有如何取得?

7、在哪些情况下占有消灭?

第七编 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债法内容的导论,本章概述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分类等内容。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对债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进一步学习债法的其他各章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概念、特征、要素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实质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包括债权和债务。

2、债的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2、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3、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

4、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概念: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

2、意义: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各种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则分别适用相关法律。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物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概念: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意义:在单一之债中,因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而在多数人之债中,因为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所以当事人之间不仅有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还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

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有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分。

2、意义:按份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劳务的债,即债之给付标的为劳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的赔偿之债。

三、单独行为

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遗赠、设定幸运奖等均属此例。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

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七、其他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设立也会产生债的关系。

[复习思考题] 1.债是什么?

2.债的特征有哪些? 3.债的要素有哪些? 4.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5.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6.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如何分类的?其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7.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及债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履行两大民法理论问题。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债的要求执行债的各项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打下坚实的民法理论基础,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法律对债的履行的具体规定,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等内容,培养学生“信守诺言”的诚信意思与品德。

[本章重点、难点]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条件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的履行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债的适当履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移转一般概述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债的移转的特点

1、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化;

2、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原债权债务的内容。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有效的协议;

三、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的转让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有效的协议。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一并移转。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第五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第六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债的主体;但也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三、履行地点

当事人应按法定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四、履行期限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履行。

五、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部分履行。

第七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将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二、种类之债的履行

种类之债的履行,须将债成立时所描述的种类物变为特定物。种类之债一旦特定,即为特定之债,适用特定之债的履行规则。

三、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按份债务的履行

2、按份债权的受领

3、连带债务的履行

4、连带债权的实现

[复习思考题]

1、简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2、何为情势变更原则?在什么情况下可适用此原则?

3、简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

4、何为债的移转?

5、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6、简述债务承担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7、哪些债权、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8、在债的移转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对债的移转会发生何种影响?

第二十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保证与定金的主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并熟悉我国合同担保尤其是保证、定金制度的基本制度及理论。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担保的种类

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定金的成立与效力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3、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二、保证

1、保证概念与法律性质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3、保证人

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定期保证与无期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继续的保证与一时的保证

5、保证人的权利:抗辩权,追偿权,代位权

6、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的免除

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履行合同前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3、定金的成立

4、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

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3、简论保证合同的内容。

4、哪些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万一其作为了保证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5、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此权利由谁享有?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6、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7、债的当事人一方给付给对方的金钱,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定金的性质?

8、简述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十四章 债的消灭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债的消灭的各种方式与途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债消灭的各种方法,正确处理债在消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清偿

抵销

提存

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概念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意义

第二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一、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以清偿的意思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3、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承担;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2、法定抵销的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4、抵销的效力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2、提存的要件: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必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必须存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完全相同。

3、提存的效力

四、免除

1、免除的概念

2、免除的方法

3、免除的效力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成立

3、混同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2、何为代物清偿?何种情况下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的效力如何?

3、何为清偿抵充,如何抵充?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与方法。

5、简述提存的要件与法律效力。

第八编 合同之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合同的概念和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特征、分类。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为合同法部分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2、简述合同的基本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介绍了要约与承诺这一对概念,同时本章还设涉及合同的内容等相关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作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的要约与承诺的相关问题,了解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本章重点、难点] 契约自由原则 要约与承诺 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

2.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篇二

(一) 教学方法陈旧, 束缚学生创新力与主动性。

受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 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学一直采用填鸭式教学, 以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主, 这种“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的教学模式, 使学生被动地成为了知识的“聆听者”, 忽略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性, 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也不利于教学互动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与改进。

(二) 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学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传统的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产生冲击。

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变革要求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 积极探索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方法, 同时, 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 运用新型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二、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结合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的要求以及课程内容的特点进行具体应用, 与时俱进, 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方法体系, 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运用要符合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目标与方法是统一的, 目标是方法的灵魂。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要以经济法学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为基础。还要结合社会背景以及学生的兴趣等等。

(二)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要与经济法的课程内容相适应。

教学方法与课程内容是内在统一的, 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课程的基础理论。

(三) 教学方法要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系结构。

选择了教学方法之后, 应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的要求, 课程内容的特点以及具体的教育情境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形成一个可以产生合力的有机结构,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三、完善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一) 与校园文化结合, 弥补经济法学课堂教学缺失。

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熏陶, 表现在它不仅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而且可以更直接地使学生参与到一些法律实践活动中来。一是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法学社团或经济法学兴趣小组, 举办各种经济法学学术活动。二是在学校和学院的宣传栏中开展经济法学专题板报活动。三是利用各种文体设施, 广泛开展经济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趣味性较强的法律实践活动。

(二) 注重经济法理论知识和经济类课程以及实践相结合。

经济法法学博大精深, 实用性很强。在具体应用之前, 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 进行合理的讲述, 重点章节加多课时, 够突出重点, 做到详略得当。

(三) 打破传统, 尝试参与式教学的新教法。

经济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理论讲授和法条灌输变得生动活泼, 使教学内容具有启发性, 有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并能灵活运用, 举一反三, 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采用学生参与式教学法人本主义教学理论认为, 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 教师不是直接教学生, 而是扮演促进角色, 促进学生学习, 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在经济法学的实践环节中采用这种教学方式, 融趣味性、知识性、启发性于一体, 有助于促进学生同时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资料整合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完善当前人才培养的机制, 实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如市场经济热点问题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辩论、实务讲座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方式来实现。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新闻热点事件来导入经济法学教学内容, 比较容易引起学生学习兴趣, 也有助于扩充学生知识点、活跃课堂气氛, 增强经济法学知识的实用性, 增强学生通过专业知识解读社会现象的能力。

(四) 重视实务教学。

法律实务教学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 所有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最终都将用于法律实务。鉴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较好地将实务环节融入理论知识的教学中, 经济法学课堂教学应尽量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融合, 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各自为政的状态, 将教学融入实践, 将实践延伸到课堂。因此在经济法学课堂讲授中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培养专业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 将专业知识的讲解融入到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 在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模拟法庭、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 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课堂上进行专题实务讲座也是一种有效的实务教学方式。

(五) 利用网络、多媒体教学。

当今社会是传媒、网络普及化、快捷化、科技化的社会, 利用网络、多媒体使教学丰富多样, 课堂气氛活泼, 案例生动有趣, 又可以随时找到最新的政策信息影视文件, 调动学生课堂的积极性, 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网络教学与教学改革应用研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课题组, 咸宁学院学报, 2010年7月。

[2].《精品课建设中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探讨》, 高志杰, 范亚东,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年12期。

[3].《加强经济法精品课建设》, 王丽萍, 《管理观察》, 2010年第11期。

3.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篇三

关键词:信息法学;双语教学;教学实践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从2001年起步,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取得了一些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双语教学模式的选择还没有达成共识,三种双语教学模式并存。

1 《信息法学》课程双语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双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生用英语来理解和表达专业理论的能力,引导学生去接触更多的英文文献和资料,加深学生对国外先进的知识体系、思考方法以及前沿学术理论的进一步了解,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1 ]。《信息法学》课程正是适合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之一。

1.1《信息法学》学科属性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我国信息法学的研究以1995年张守文、周庆山出版的《信息法学》一书为起点,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学者们对信息法学的学科属性问题主要有3种观点:

一是信息科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认为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法的现象及规律 [2 ],研究如何协调信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显然与信息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所以是这两门学科的交叉。

二是法学边缘学科。学者严红从信息法的渊源视角出发,认为我国信息法国内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地方性法规等;国际渊源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惯例 [3 ]。从信息法的渊源看,信息法学应属于法学的边缘学科。

三是信息科学分支学科。吴慰慈等认为,在信息技术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分支及交叉学科不断产生并发展。受信息技术的影响,一些传统研究领域发生变化,交叉学科不断产生。目前出现的主要分支学科有信息伦理学、信息法学、信息政策研究、信息经济学等 [4 ]。

从《信息法学》课程的学科属性看,它跟传统法学关系密切,而法律问题是不分国界的,《信息法学》课程更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1.2 《信息法学》教学资源适合开设双语教学

信息法学这一领域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美国有27所大学开设《信息法学》类课程,如哈佛大学开设“因特网与社会”课程,斯坦福大学开设“塞博空间的法律问题”课程,西雅图大学开设“因特网法律”课程,戴顿大学开设“塞博法”课程等。

相应也有很多著作问世,如伦敦大学Tamara Eisenschitz所著的《Information Law in Practice》(2nd ed.),2003;美国学者Arthur R.Miller等著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3rd ed),2007;Douglas Thomas等编写的《Cybercrime: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2000;Gasaway, Laura N著的《Copyright Questions and Answers for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2013等都可以用作本门课程的教材,通过阅读原汁原味的英文来学习美国法律。

2 现有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现有三种双语教学模式各有特色,但需要根据课程性质及学生素质加以选择,以期达到最优教学效果。

2.1 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目前较为流行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学生的英语运用水平,学生在备考试时也只是以一种应对考试的态度来对待,所以有学者把大学英语四、六级等一些考试当作浸入型教学模式开展的机会是站不住脚的。而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是在学生刚进入大学时便使用全外语进行教学,显然在我国外语语言环境缺失、学生外语运用能力较差的现阶段是不合适的。

2.2 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过渡型双语教学虽然在学生刚进入学校学习时使用母语进行教学并留给学生时间来进行外语能力的提升,但是在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全部使用外语进行教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学生在熟悉一种语言教学方法与理念后突然进入到另一种语言的教学之中会感到极其的不适应,而且学生对这种语言教学的转换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抵触心理。由于从母语教学向外语教学转换过程中会涉及到教材的使用、教学方法的变更等情形,学生能否从母语教学成功过渡到全外语教学值得商榷,如果学生不能适应这种教学的突然转变那么这种双语教学就会对学生的学习效果产生消极的影响。

2.3 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最后,基于目前我国的教育教学现状,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无疑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在高中阶段学到的英语知识多为应对高考而准备,有些省份高考时取消了英语听力,这就更加不利于学生在听力等方面的锻炼学习,而且我国学生在外语语言表达方面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因此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避免了学生在外语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接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教学方式,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使学生进入到外语教学中去。保持型双语教学同样注重对学生汉语能力的培养,这对学生更深地了解我国的语言文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本文认为保持型双语教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教育教学规律的。

3 《信息法学》课程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实践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开设的《信息法学》相关课程已经开始实践双语教学,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可以阅读外言语原版教材,了解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以更好进行国际兼容。

3.1 任课教师的选择

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比较适合英语水平一般的学生,这样可以照顾大多数学生的听课效果。教师在高校双语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任务不单单是用外语把课本翻译给学生,更应做到使用流利的外语将课本内容表达出来并对课本中的重要前沿理论知识进行解读,因此高校双语教学对授课教师的外语水平要求极高,应选择外语能力强,口语好的老师任教,学校也可以通过培训培养双语课程教师。

3.2 教材的选择

黑龙江大学《信息法学》类课程选择的是美国学者Arthur R.Miller等著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3rd ed),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英文,但写作风格普实,通俗易懂,适合本科生阅读,可以详细了解美国专利、商标及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并跟我国相关法律对比,了解其异同。

3.3 教学方法及制度措施选择

高校双语教学不同于单语教学,这就要求在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信息法学》课程教学中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踊跃发言,把学生分成不同小组进行讨论和合作完成学习,鼓励学生积极查找文献并在课堂上进行总结性发言。另外在授课过程中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通过生动案例,加强学习效果。

同时,为了激发学习兴趣,学校采取了一定激励措施。如双语课程的讲课费是普通课程的1.5倍,学生选修双语课程可以获得大外学分等。这样,不但鼓励学生接受双语教学,同时也鼓励教师积极进行双语教学,从而提高双语教学的质量。

结语

我国高校从本世纪初开始重视双语教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教高司函[2004]259号)等提出: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在教育部号召下,黑龙江大学积极探索双语教学实践,根据课程性质寻找适合的双语教学模式,不断总结经验,以期推广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斌华.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13-15.

[2] 周庆山.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学.情报理论与实践[J],1998(1).

[3] 严红.我国信息法学的渊源与适用问题探讨.图书情报知识[J],2000(12).

[4] 吴慰慈,张久珍.信息技术革命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的建构[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1(5).

4.《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篇四

第一部分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经济法概论》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类开放教育各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这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它主要为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大专水平的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服务的。课内学时72,4学分。通过学习本课程,要使学生能够树立法制意识,做到知法,守法;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有关的知识体系按不同程度分三个层次做出要求。

了解:要求学员知道这部分内容。

一般掌握: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理解。

重点掌握:要求学员对这部分内容能够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同时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

教学应强调与实际的紧密联系,通过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使学员能够运用所学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部分 各章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 基础理论知识(建议2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形式与分类、法的作用。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掌握经济法的特征、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法的本质、形式

2、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本质、功能、基本原则

3、掌握法的特征

4、掌握经济法的特征

5、了解法的产生与发展

6、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及形成

(二)教学内容

1、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解释和效力,法的适用和遵守,法律责任与制裁,法的外部关系问题

2、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经济法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建议6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的理论,包括:民法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财产占有权、债权。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法人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2、重点掌握代理中的定义、委托代理和表现代理

3、重点掌握所有权的定义和权能

4、重点掌握债权的定义和种类

5、重点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断和终止

6、掌握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7、掌握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8、掌握债的特征

9、掌握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10、掌握时效的种类

11、了解代理的种类

12、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3、了解债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二)教学内容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4、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5、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占有实效

6、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7、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分类,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履行,债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建议6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企业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体系,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与经营责任

2、重点掌握集体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3、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属性

4、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和资本制度

5、重点掌握破产条件和破产财产清算顺序

6、掌握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

7、掌握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

8、掌握中小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

9、掌握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终止

10、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1、掌握企业破产的财产、债权

12、了解国有企业的基本原则

1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14、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结构

(二)教学内容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2、国有企业及其立法概述,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原则,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立法概述,集体所有制企业概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5、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破产与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破产的程序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建议4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公司的一般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征, 了解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增资和减资,掌握公司的解散,公司的清算等程序。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公司法的特征

2、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3、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5、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6、了解公司的种类

7、了解公司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8、了解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

9、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0、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二)教学内容

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概述,公司的一般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4、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利润分配,5、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增资和减资

6、公司的解散,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证券法一般理论,掌握证券发行制度和证券交易制度,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掌握证券监管体制。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2、重点掌握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3、重点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4、重点掌握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暂停和终止

5、重点掌握禁止交易行为

6、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7、掌握证券和债券发行的条件

8、掌握信息披露法律规定

9、掌握证券承销

10、掌握中国证券监管体制

11、了解证券法的基本目的

12、了解证券法的性质

13、了解证券交易所

14、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5、了解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教学内容

1、证券法的概念和性质,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证券法主体,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证券发行的概念及种类,证券发行条件,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保荐与证券承销

3、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4、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上市公司收购原则

5、监管者职责,监管权的行使与监督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建议6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除等相关内容;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等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2、重点掌握承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3、重点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

4、重点掌握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5、重点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6、重点掌握合同担保全的形式

7、重点掌握违约责任

8、掌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9、掌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0、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及合同的解除

11、了解合同的性质

12、了解合同法的要领及其基本原则

(二)教学内容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效力,缔约过失责 任

3、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

4、合同的担保概述,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工业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掌握商标和商标权、商标注册、商标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工业约;掌握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工业产权的特征

2、重点掌握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3、掌握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4、掌握商标法的特征、商标权、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5、掌握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6、了解工业产权法的渊源

7、了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

8、了解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9、了解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的保护

(二)教学内容

1、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关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2、专利法概述,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专利权产生的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形成;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立法宗旨和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重点掌握商业贿赂、商业秘密

3、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4、掌握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

5、了解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含义

6、了解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

1、竞争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形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立法宗旨和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监督检查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建议4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重点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了解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4、了解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5、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形式

(二)教学内容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损害赔偿责任,罚则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议4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消费者的权利

2、掌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了解经营者的义务

4、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

(二)教学内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2、消费者的权益

3、经营者的义务

4、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5、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建议

5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该能够了解财政法的概念、财政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掌握预算法和税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

2、重点掌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合同

3、重点掌握流转税法、收益税法

4、重点掌握税收法律责任

5、掌握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6、掌握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

7、掌握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8、了解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9、了解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内容

1、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内容

2、预算法

3、政府采购法

4、税法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建议5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金融和金融关系、金融法的主要内涵、掌握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2、重点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

3、重点掌握保险人的义务

4、重点掌握被保险人的义务

5、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6、掌握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

7、掌握票据的权利

8、掌握外汇的法律责任

9、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0、了解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11、了解保险的种类

12、了解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票据的抗辩及限制

(二)教学内容

1、金融与金融法的概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2、银行法

3、票据法

4、保险法

5、外汇管理法

第十三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活动进行监管的主要环节和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2、重点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3、重点掌握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4、重点掌握房屋租赁的特征

5、重点掌握房地产抵押的特征

6、掌握房地产开发的立法原则

7、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8、掌握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9、掌握房屋转租的特征

10、掌握房地产抵押的程序

11、了解房地产业

12、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13、了解商品房预售的特征、条件、程序

14、了解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学内容

1、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业,房地产法,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2、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3、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4、商品房预售

5、房屋租赁

6、房地产抵押

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掌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内容,了解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制度。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2、重点掌握社会保险的功能

3、重点掌握劳动争议的程序

4、掌握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5、掌握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6、掌握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

7、社会保险的种类

8、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二)教学内容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社会保险

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我国贸易救济措施、掌握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和在该框架下的特别义务、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外贸法的主要内容

2、重点掌握外贸代理、壁垒、反倾销

3、重点掌握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

4、掌握外贸法的基本原则

5、掌握外贸经营者

6、了解外贸法的适用范围

(二)教学内容

1、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境检疫检验制度

2、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3、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制度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

2、重点掌握环境保护制度

3、重点掌握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4、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5、掌握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6、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7、了解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教学内容

1、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法体系

2、环境法基本原则

3、环境法律制度

4、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建议3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掌握审计法、统计法的相关内容。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掌握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2、掌握禁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3、掌握审计法的基本原则

4、了解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

5、了解审计机关的权利和审计程序

6、了解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

1、会计法律制度

2、审计法律制度

3、统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仲裁与诉讼(建议6课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货币供给的基本含义,理解并掌握货币供给的决定以及同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之间的关系,掌握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机制,理解影响我国货币供给的因素。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仲裁程序

2、重点掌握审判程序

3、重点掌握行政诉讼的范围

4、重点掌握司法文书的格式

5、掌握经济仲裁

6、掌握司法收案范围

7、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

8、了解申请仲裁裁决和执行,涉外经济仲裁

9、了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0、了解司法审判的机构设置

11、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

1、仲裁概述,仲裁组织,仲裁程序

2、诉讼制度概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民事诉讼文书13

5.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篇五

开放教育《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2019年9月启用)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知识#

课程性质

统设、必修(省)

所属专业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专业

课程代码

00382

建议开设学期

第1学期开设,一个学期

学时/学分

72学时/4学分

教学对象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

先修课程

《法学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是以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的一门独立学科。《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必须同上述课程紧密结合,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多种媒体

教学资源

《法学基础知识》,韩竞主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录像教材:暂无

IP课件:暂无

微课程:暂无

网上文本辅导资料:包括课程教学文件(课程说明、教师介绍、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辅导(课程教学(学习)资源的特色及其运用、课程的特点与教学要求、课程的教学(学习)建议)、教学活动资料(文本)、学习指导(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文本)、网上形考任务等。

学习的平台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

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

课程简介:

“法学基础知识”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综合课。

课程目标:

1.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让学习者接受比较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其具备继续完成本科学习的基础,达到我国教育部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2.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素质,让其正确理解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自己贡献。

3.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教学要求层次

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应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相应的考核要求和具体的考核内容。

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

领会是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所给定的问题有完整、深刻的理解;

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能够准确的理解把握和记忆;

应用是在了解、领会、掌握的基础上,对本课程所要求考核的教学内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评判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或法律问题。

教学方式

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自学。学生以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

2.教学辅导。

面授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运用远程教育教学技术,采取在线辅导或实地面授的方式,通过导学、讲解重难点、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3.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

考核评价

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性考试题由新疆电大统一命制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本课程期末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即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合成。其中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30%,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70%。前提条件是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必须及格。也就是说,每个同学必须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完成本课程要求的网上学习任务。本课程的形成性考核项目共3项:上线次数、浏览资源次数(文本)、总在线时间。

第二部分

教学资源的使用和教学环节

一、课程的学时分配

课内学时分配表

序号

教学内容

课内学时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六章

经济法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二、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使用说明

教学资源使用信息表

教学媒体

主要内容

主要作用

时间安排

文字教材

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主要任务是传递基本教学信息,指导学生自学。

它是本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一切概念、观点和知识的理解、掌握均应以主教材为准。为学生自学提供指导。

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

网上文本

资源

讲授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制作了重难点辅导、章节练习、期末复习指导等资源。

网上教学文本资料的特点是信息量大,可以将文字教材无法承受的大量教学信息等上传到网上,供学生自学。

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学习资源,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形考任务。

按时更新。

三、主要教学环节

(一)网上教学

网上教学既是国家开放大学实施教学的重要手段,也是巩固教学成果,检验学习效果的一种方法。因此,要求参加开放教育的学生必须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的学习任务。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课程学习资源,完成网上形考任务。

(二)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学生以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参与网上教学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

(三)面授辅导

在本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各分校、教学点应适当安排面授辅导,由辅导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文书实例分析与讨论。面授辅导的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可掌握在20学时左右。既可以分次进行,也可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方式及时间由各教学点自行确定。

(四)考核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性考试由新疆电大统一命题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对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序号

名称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四节

法的运行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

1.法的作用的分类(识记)

2.权利的构成要素(识记)

3.法律事实(识记)

4.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5.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6.法的作用。(理解)

7.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理解)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1.我国的政体和国体(识记)

2.宪法的修改条件(识记)

3.国家主席的任期(识记)

4.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范围(运用)

5.我国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运用)

6.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运用)

7.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限制(运用)

8.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9.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10.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运用)

11.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运用)

12.宪法的修改条件(运用)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理解)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第四节

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识记)

2.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识记)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运用)

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运用)

5.行政处罚的设定(运用)

6.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理解)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5.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6.掌握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7.掌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及其具体表现

8.了解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了解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0.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1.了解消费者的权利的具体内容

12.了解经营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3.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

14.税法概念

15.税法要素

16.税法体系。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的分类(识记)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分(运用)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运用)

4.刑事诉讼中回避适用的主体(运用)

5.不起诉的种类(运用)

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实行拘留的情形。(理解)

7.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条件。(综合运用)

8.关于回避(综合运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中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识记)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识记)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识记)

4.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运用)

5.诉讼保全的种类与条件(运用)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运用、理解)

7.关于财产保全(理解、综合运用)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1.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识记)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运用)

3.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运用)

6.《经济学原理》课程教学论文 篇六

为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需要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而对试卷质量和考试结果进行科学化测度有助于检验教学效果。本文以SPSS为统计分析工具,通过成绩分布直方图、题目难度等指标来科学化测度试卷质量,直观分析考试结果,从而掌握考试信息规律,借助试卷测度来评估教学效果,为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分析提供参考模式。

教育教学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人的综合素质,丰富人的知识和才能,而对教学活动效果的评价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教学效果评价是测评、促进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对于教学效果的评价,最为传统而有效的方式是考试,考试既可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和个人能力,因此考试这样一种教学评估的方式虽然饱受诟病,却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考试评估的科学合理与否,关系到教学效果评估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因此需要采用科学化的测度手段,利用教育统计学方法,在保证试卷出题质量的基础上,才能将考试结果作为检验学生、教师的重要指标。本文以武汉市某高校某年级学生的79份《经济学原理》考试样卷为样本,借助统计学软件SPSS进行量化分析,旨在结合实例分析,探讨在教学实践中如何利用科学统计学方法,深入挖掘考试的有价值内容,进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研究框架及数据处理

本文的研究主要借助SPSS统计学软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试卷题型及分值构建、考试成绩录入和分析结果输出模块等。

本次考试的试卷经过初步构建、中程调适最终得以形成。待检验的试卷题目总数为40,其中客观题数为29,主观题数为11。试卷题型及分数结构如表1。考生人数为79,有效样本数为79。经过客观公正批改,形成实得成绩。根据成绩既定功效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成绩统计汇总方法。首先在Excel文件中将数据录入完毕,然后将其导入SPSS分析软件。

(一)数据录入

数据录入需要视考量成绩汇总用途而定,在汇总成绩时如果主要考虑测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汇总录入学生卷面总成绩即可,如果考虑测度试卷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汇总录入试卷各小题的得分情况,生成更为细致具体的数据表。具体录入操作规程为:进入SPSS软件后,点击进入数据编辑器,再点击进入Variable View标签,在变量命名定义界面里的Name标题下标注题号(Q1~Q40),总分项命名为Total,ID为学生的学号,Label标题下添加定义内容,完成定义设置后返回数据编辑器录入数据。

数据录入时,按序列一次输入学生各题目的成绩和总成绩,依次输入每位学生的成绩,之后得到扩展名为“sav”格式的文件。

(二)数据导入

SPSS格式文件的扩展名为“sav”。人们一般不会直接将数据录入SPSS系统,因为sav格式的数据修改起来较xls文件显得笨拙。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往往是直接将统计汇总完毕的数据导入SPSS用以分析。SPSS可以识别包括Microsoft Excel、Lotus、Sylk、SAS、dBase、Stata等格式的数据文件,其中以Excel文件使用最为广泛。以Excel文件的导入为例,具体导入操作规程为:运行File,找到Open选项,点击Data进入文件所在地,选择文件类型为Excel或All Files,点选需要导入的文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勾选Read复选框,选择OK按钮,就可以显示导入的文件内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点选Read复选框可以将表格第一行变成变量名导入而非数据导入。

二、实验步骤

(一)建立教学效果分布直方图

在教育统计方法中,正态分布最为常见,在特定条件下的考试成绩应该也服从该规律。一般而言,学生考试成绩平均分在75分区间,标准差通常在5~9区间,这样的数据表明试卷的设置难易度较为合理,通常特定教学环境下、特定学生群体的真实成绩都在这一范围内。

SPSS软件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为:运行Analyze找到频数表,导入Total,运行菜单中的`With normal curve 得到直方图,从频率表和直观图可以观察考试成绩的分布情况。本文研究的79名学生的成绩情况来看,接近正态分布,结果符合统计学原理。

(二)题目难易度分析

难度(Difficulty)借助通过率或得分比来计算,对于选择题等客观题来说,一般是用通过率来表达难度的大小。以主观题(Q30~Q40)为例,利用SPSS软件的分析方法为:将Descriptives中的Q30~Q40选入Vaviable(s),得出均值,再建立 包含均值与满分值的数据文件,输入难度系数P和公式Mean/W,计算得出考试的难度统计结果。以本次考试为例,其难度统计结果详情见表2。

通常考试试卷上试题的难度在0。5左右最为合适,如果考试的目的是为了选拨学习成绩更好的学生,可以适当提高试卷试题的难度,而如果考试的目的仅是为了衡量学生学习的达标情况,则试题难度一般会相应降低,并增加部分高难度试题来考察学生的差异情况。因此,试卷试题的难度系数多控制在0。3~0。8区间,且要拉开试题的难度系数,以免同质化的试题降低了试卷整体的区分力,既要有部分试题难度偏高,也要有部分试题难度偏低,使试卷难度有所分散。只有如此,试卷测评学生学习情况的作用才可以较好的实现,也更容易掌握学生学习中暴露出的问题,体现出教师的教学情况。

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本次试卷上的习题中以Q20题最难,难度系数0。06;而Q5等题偏难,难度系数在0。30以下;Q30题最简单,难度系数为1。00,表明全部同学都得分;Q11等题偏简单,难度系数在0。80以上。试卷整体的试题难易程度比较合理,同时难度系数低的题比较集中于主观题类型上,这也可以体现出学生主观题把握的比较准确和出色。

(三)题目区分度分析

题目的区分度主要指的是试卷上的试题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区分鉴别能力,区分度好的试题能够更好的体现出学生学习情况的差异水平,因此区分度是试卷评价的重要因素,一个合理有效的试卷应该具有较高的区分度。

利用SPSS软件来计算试卷的区分度,如果是客观题则可以在软件中选择Bivariate选项,然后选择试题序号选项和Total字段进入表达式,再选择Spearman获取输出结果,而如果是主观题,则需要进入表达式后选择Pearson。得到输出结果后,能够找出区分度数值,针对本次试卷试题的区分度情况来看,Q4等试题的区分度不高,可以考虑加以修改或是淘汰删除处理。

(四)信度分析

信度反应的是考试中随机因素的影响,如果随机因素影响比较小,则信度的数值就比较大,反之则信度小,随机因素影响与信度成负相关。因此信度是一种衡量试卷稳定性的数值,本次试卷的信度分析采用科隆巴赫α系数,该系数能够计算测验内部的各种一致性系数,无需题目是记分型,因此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实际操作流程为:打开Analyze,从中点开Reliability Analysis,在信度分析对话框中选择全部表示题目的字段,选用Alpha方法,从而求得信度系数。本次考试的信度系数为:Alpha=0。576。信度值的合理范围为0。5~0。9,本次测试的信度系数为0。576,信度较低。

(五)效度分析

效度(Validity)是覆盖面和权重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否有效检验考试能力水平。利用标准关联效度法(predictive validity)进行测度,把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效度分析的标准,利用积差相关法求效度(Pearson法)。具体操作方法为先建立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表,其中Total为考试总分,PS为平时成绩。在SPSS中单击Analyze→Correlate→Bivariate,选择Total和PS字段进入表达式,然后在Correlation Coefficients中单击Pearson。本次考试的试卷效度为0。593。效度只有高低之分,没有全部有效和全部无效之分。效度的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对于一次考试来说,其效度系数一般应在0。4~0。7之间,值越大效度越高。

三、结语

根据测度结果进行试卷调适,并对考试考评方法进行改革,是试卷科学性测度的重要目的,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的的提高。对考试考评的改革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全过程考核。对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进行考核,注重学生课堂参与度的评价,侧重平时成绩,特别是在翻转课堂、模拟课堂中的小组学习参与、主题发言等。在《经济学原理》课程的考试中,以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度设立评价指标,以自评和互评的方法按照权重和学生表现打分,以50%的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7.浅谈《工程经济》课程教学改革 篇七

关键词:《工程经济》,课程教学改革,基本理论

1《工程经济》课程教学的现状

《工程经济》课程教学内容十分丰富, 其中包括技术经济评价的基本要素、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应用内容, 而我国高校之所以开设这门课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帮助学生学会工程的相关理论与方法, 从而对各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方案进行评价, 选择最为优质的方案, 全方位、立体化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从而实现各项技术方案以及各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1]现阶段, 我国高校《工程项目》这门课程主要存在以下劣势:

首先, 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 《工程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实践同理论的有机结合, 避免出现实践与理论相脱节的现象。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以及教学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的了解所学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方法, 从而对各项工程的技术方案以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 选择最优方案进行施工, 也就是以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然而,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绝大多数教师都仅仅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 忽视了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这就极大的降低了学生的实践水平, 不利于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2]。

其次, 教学方法落后。现阶段, 《工程经济》学这门学科的绝大多数教师都在利用传统的教学理念进行教学, 教师在整个课堂上居于主体地位, 依据自己的实践经验以及课本的叙述, 机械的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 学生在课堂上处于被动地位, 长此以往, 势必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近些年来, 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 信息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 在《工程经济》学该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 教师依旧没有将信息技术应用到课程当中, 由此可见, 教学方法的落后是阻碍《工程经济》课程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因素。

再次, 教师素质普遍偏低。《工程经济》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 因此, 对教师的实际水平要求非常的高, 教师只有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才能胜任教师的职能, 然而, 我国高校的绝大多数教师都是刚刚走出校门后, 就进入到了工作岗位当中, 因此, 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经验, 难以在授课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到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 也很难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3]。

2《工程经济》课程教学的改革

首先, 从实际出发, 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来源于实践, 并指导实践。在《工程经济》课程当中, 教师应当做到从实际出发, 深入的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指导, 不仅如此,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应当采用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 使学生在学习该门课程的理论知识的同时, 快速的应用到实践当中, 从而避免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这种教学方式, 一方面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还能够不断的满足社会和企业对学生的要求。

其次, 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笔者通过长期的实践研究认为, 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这两个方面分别是外部方面和内部方面。外部方面,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教师进行培训, 快速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也可以推荐有能力的教师到专门的进修学校去学习, 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内部方面, 教师自身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 还应当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 扬长避短, 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再次, 创新教学方法, 实现多媒体教学。《工程经济》教学课程中, 一直延续着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这不利于提高学科的教学水平, 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因此, 我们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近些年来, 我们已经逐步进入到了信息时代, 人们的关系已经逐步向信息化发展, 《工程经济》教学也是一样, 应当将信息技术应用到该门课程当中, 以多媒体为首的信息技术走进课堂, 能够使复杂的知识简单化、抽象的知识具体化, 还能够实现知识的生动再现, 因此, 能够极大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

最后, 打造校企合作模式。《工程经济》教学改革应当走校企合作模式, 建立校企合作模式不论对学校、对企业还是对学生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因此, 我们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模式, 能够清楚的了解《工程经济》课程的发展趋势, 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学生通过校企合作模式, 可以清楚的了解企业对其的要求、能够了解自身的不足, 从而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模式, 能够为企业引进更多的活力, 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也就是说, 建立校企合作模式是学校、企业和学生双赢的一种教学模式[4]。

3 结语

《工程经济》课程的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 不利于我国《工程经济》课程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正因如此, 我们应当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 采取多种方式, 多管齐下, 多策并举, 实现整个教学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刘晓君.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2]洪跃.工程经济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

[3]冯为民, 付晓灵.工程经济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

8.日本经济课程教学方法初探 篇八

关键词: 日本经济 教学模式 文化意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在中国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市场对日语专业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日语在中国成为仅次于英语的第二大外语语种。于是,很多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都开设了日语专业。其中,日本经济成为许多高校必设的专业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日本经济方面的基本知识、战后日本经济的各个过程及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未来能在经贸、教育、科研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管理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一、日本经济课程的现状

作为必修的专业课,日本经济在日语专业的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多年来,日本经济课程在教学中存在课程教材单一、教学方式单一、课时相对较少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日语专业人才培养产生负面影响。许多学生认识到了学好日本经济的重要性,却往往在实际学习中缺乏主动性,也不知道如何运用高效的学习方法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极个别学生甚至认为上日本经济课就是到了休息睡觉的时间。因此,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主动积极性,完善日本经济的教学模式,对于强化日语专业整体教学效果非常必要。

二、教材的选择与使用

当前日本经济教材使用语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用中文编写的教材和用日文编写的教材。选用中文教材易于把握主要内容,容易让学生理解。但从外语专业角度考虑不利于用语言的学习,无法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日语学习环境。由于日语专业学生的培养不能脱离日语能力培养这个核心,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在语言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拓展其他专业知识。而且日本经济课程开设在日语专业第六学期。这时大部分学生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日语能力,相当一部分学生已通过了日语能力一级考试。出于以上考虑,我选用了日文编写的教材。

但是,无论哪种教材都很难做到适用于所有学校的所有学生。而且,任何日语专业课的学习,仅靠课堂就完全掌握是不现实的。尤其在工科院校中,学习日语的环境比较缺乏,这就要求教师对教材灵活处理及合理补充。无论使用哪本教材,我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删,有些内容会一笔带过或者直接略过,有些内容则会强调练习,也会增加补充内容。

日本经济课程内容相对较难,涉及广泛。每堂课学生的预习、复习、作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需要学生预习的部分我会事先将任务布置下去,这样在授课中就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重点部分,增加学生讨论的机会,有利于学生用语言表达观点与判断。

三、教学模式改进的尝试

1.与日语听力、日语翻译等课程相比,日本经济偏重知识的讲授,这便容易出现在课堂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单纯接受的情况,若对学生的要求仅停留在听懂能读的基础层面,其结果就是课堂沉闷枯燥,十分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如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在实际教学中我会让学生按自己的意愿组成若干小组,根据教科书所学内容设计题目或由学生自选课题,要求他们通过网络、图书馆查找资料,然后各小组成员共同完成课题,写成研究报告。在课上发表,然后相互答疑。课题的完成情况将记入平时考核,作为期末最终成绩的组成部分。这种分组学习方式需求学生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充分利用了学生的课余时间,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扩展了语言知识面,提高了语言能力。在整理、分析资料的过程中,学生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逻辑思维、独立思考、与人协调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

2.多媒体的应用。近年来,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科学技术手段正逐渐被应用于各种教学实践中,适当地运用多媒体会成为日本经济课程的有益补充。很多内容学生只通过对书本的文字材料学习,由于理解的误差可能造成与事实相反的认识结果,或者认识结果存在偏差。在日本经济授课中,恰当地加入直观的图片、图表、声像材料等,不仅能直接为教学提供材料,而且能弥补语言解释不充分的部分。一个柱形图、一张图表有时远胜于冗长的语言解释,一段音频或声像材料更能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所学内容是现实中活生生的,不是书本上死的内容。多媒体辅助教学可以向学生传递生动的信息,丰富多彩的语言学习环境,会使教学变得直观,容易理解。

四、树立文化意识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在日语专业授课过程中应注重把日本文化融入教学中,通过异国文化的学习,使学生逐渐习惯日本民族的文化心理,提高认识水平。同日语专业其他课程一样,日本经济也需要文化的导入。

在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那个时代,各国学者纷纷探寻日本经济成功的“黑匣子”,就是在这个时候,日本企业的文化渐渐呈现在世人眼前。

与西方企业不同,日本企业具有注重追求长期的成长和发展,重视对员工的长期雇佣和培养,重视人才资源的积累等一系列特点,这与日本的文化密切相关。

日本传统社会文化中的集团主义意识广泛渗入到普通日本人的意识之中,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战后日本社会形成了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环境,广大企业的员工接受和认同"企业同员工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因此,日本企业普遍采用终身雇佣与年功序列。由于企业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组织的利益比较一致,提升了员工的士气,员工愿意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投入到企业中来,对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也表现出热情,再加上企业方面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企业整体的学习能力得到增强,保证了企业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文化虽然无形,但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可以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中起到现实作用。日本的企业文化在那个时代是这种文化与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典范。通过文化的导入,学生加深了对日本经济的理解,更激发了对日本的企业和文化的兴趣,优化了授课效果。

五、利用多种资源,弥补课时不足

日本经济课程内容系统庞大,而每周仅有2课时,相对较少。除了合理设计课堂教学外,利用好学生课余时间也非常重要。

因为要让学生做大量的预习、复习、查阅资料等工作,我将各学习小组以组的形式在QQ上设立群,在不固定的时间与学生答疑、交流、收发材料等,确保学生的预习、作业等及时准确地完成。此外,我还鼓励学生利用学院的日籍教师、日语角等校内资源,增加使用课堂所学内容的机会,锻炼表达能力。例如,在给学生介绍了日本企业文化后,学生各小组挑选各自感兴趣的日本企业查阅相关企业文化资料,利用日语角活动相互交流自己对日本企业文化的理解,同时请日籍教师参与其交流活动,使学生更多了解日本人对日本企业文化及日本经济的看法,日本社会对于职场人的普遍要求,等等。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对日本的兴趣,开阔视野。

六、结语

以上措施对强化授课效果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仍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例如,如何分组,如何细化考核仍可改善;日本经济内容相对较枯燥,并不是每个主题都能让所有学生都感兴趣,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广大教师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使其学有所用。

参考文献:

[1]正田健一郎.概説日本経済史[M].有斐閣,1995.

[2]陈小芬.日本经济概论[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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