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2024-07-16

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共8篇)

1.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篇一

大型机械设备是许多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那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机械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二、租赁期限:

时间暂定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计算和支付

1、租金:按 元/月(乙方供油)。

2、每个月乙方须支付月租金的30-40%给甲方作为维修保养费用;年底前支付甲方总租赁款的60%;其余40%租赁费用,乙方须在机械出场后3个月内支付完结。

四、燃油等费用

租赁期间的燃油费、机械看护由乙方承担,机械调运、维护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租赁期间,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甲方允许,不得另租他方。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自愿对机械进行改善或维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机械需要修理,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如果2日内维修不好,影响乙方施工进度,乙方有权更换机械或者重新租用其他单位机械,所产生的费用从甲方机械租赁费中扣除。

八、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的机械在租赁期内有甲方机械手操作使用。甲方操作手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维护,使机械保持良好状态。甲方应配备1-2名操作手,操作手工资由甲方支付。

2、在工作过程中甲方操作手必须听从乙方施工人员指挥。若因甲方操作手不听指挥或者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影响到乙方工程质量、进度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3、租赁机械在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甲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要求及时付清租金和有此发生的其他费用,或者终止合同,收回机械。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或中途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偿付总租金的20%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于滁州市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租赁费用结清后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范文2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以下条款:

一、租赁内容:

1、设备名称:

2、数量:

3、租赁期限:

4、作业地点及内容:

5、进场时间:

6、赁台班单价:

7、进出场费用:

8、结算方式:每月25日~30日办理结算一次,次月5日之前根据项目部实际资金状况支付费用。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法规、使用好车辆。

2、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人员违章使用车辆作业。

3、车辆到达作业场地后,甲方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以利车辆正常作业和运行;甲方负责机械的安全生产和调度工作,若应甲方违章指挥或调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驾驶员在工地的吃住费用,甲方不承担。甲方提供吊车的停车场地。

三、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提供证照齐全的完好车辆供甲方使用。

2、派出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操作手应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安全管理。

3、乙方驾驶员和操作手如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正确指挥,影响工作,甲方应立即与乙方代表联系并协商处理,如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乙方不按合同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互守信用,共同遵守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范文3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工程机械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机械名称及型号:

名称:

型号:

二、租赁用途及使用地点:

租赁用途:

使用地点:

三、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通知终止租赁之日结束。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走机械或驾驶人员,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全部租金。

四、租金计算方法

1、计费时间:按机械机械进场实际使用之日计算租金,月租金元(大写:)。不满壹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元/天。

2、机械进出场时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调遣费用,使用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由甲乙双方各付一半,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进出场发生的费用。进场时由甲方垫付进场拖车费用。若因乙方机械设备故障耽误甲方正常施工时,甲方有权扣除当日租金。

五、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按当月结算费用的 %支付给乙方。合同终止后,剩余租赁款一次性结清。

六、机械维修、保养及费用

1、乙方必须保证机械技术状况良好,运转可靠,常用配件齐全,机械发生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机械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终止合同。

2、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机械的正常检查及保养维修,保证机械每月28天的正常运转,不足28天的按照月租金折算费用从当月租金中扣除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驾驶人员责任

1、乙方每台机械配备一名技术娴熟的专职驾驶员,其工资及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驾驶员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每天24小时都能够上班。如果乙方驾驶员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技术水平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驾驶员或终止合同。

2、乙方操作工人必须按甲方要求填写机械运转记录,如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罚金在租赁费用中扣除。

八、施工质量与安全

1、乙方应对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服从甲方的安排,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操作,若因乙方失保、失修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机械故障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一份,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型机械租赁合同范本3篇

2.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篇二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3.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三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机械租赁合同 篇四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机械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械租赁合同1

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机械(设备)名称:供货地点: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协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 工程项目需要向乙方租赁如下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及租赁价款等标准如下:

第二条 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租赁 期间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天。起租日以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以承租方书面通知停机之日为租赁终止日。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租金按月计算,每月元。每月付款一次,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月租金÷月日历天数×实际工作天数);

4.2 甲方在使用中途报停的,停机费按月租金的 %收取;

4.3 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拆装(安装)、调试、接高等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支付,每台元。机械(设备)进场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元,余款在机械(设备)退场后30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5.1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5.1.1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进出场的顺利进行;

5.1.2甲方应准确提供现场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现场平面图,并由甲方的技术人员与乙方的技术人员共同研究,以确定机械设备的具体位置;甲方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乙方提供的基础技术交底对基础施工,并经双方相关人员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在基础验收时出具相关资料:隐检记录、混凝土强度实验报告、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

5.1.3甲方对进场后的机械(设备)有使用的权利,甲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并有负责保卫的义务;

5.1.4甲方对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有进行生产作业的指 挥权,并有权对配合不好的司机提出批评指正或提出建议要求更换;

5.1.5负责给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提供食宿的方便条件;

5.1.6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应配备持证上岗的信号工和熟练的挂 卸工;

5.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5.2.1乙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北京市建委编号和经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核发的监测报告、合格证复印件、机组人员有效操作证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乙方单位的公章。

5.2.2乙方应根据设备的型号,向甲方提供基础施工技术交底,并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基础的施工,最终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甲方的有关人员对基础进行验收。

5.2.3乙方应提供合格的、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确保甲方租用的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利用率,乙方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并长期派1至2名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保养直到机械(设备)租赁期满;

5.2.4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司机,机械(设备)司机 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机检查,并及时排除;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2.5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要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做到坚守岗位,听从指挥,随叫随到,确保甲方的施工需要;

5.2.6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塔吊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外用电梯每次维修不超过12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电动吊篮每次维修不超过2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12小时,如超过12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

5.2.7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若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的管理规定,乙方要严肃处理,严重者应进行更换;

5.2.8机械(设备)司机对甲方的指挥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5.2.9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一切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第六条 安全条款: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运输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不携带泥土上路,装卸方在装卸设备时须轻拿轻放,避免和减少扬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机械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

1、发放材料按材料单计算;

2、押金数额由双方自行商定;

3、租赁设备返还时结清所有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

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在交货地点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设备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__________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_______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租金。

3、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

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设备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附属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预付定金后生效,至租赁设备全部返还、租金等费用全部结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如下合同:

一、现因承租方施工需要,向出租方租赁大型施工机械,安装高度米,安装地点

二、租赁期限,从预计租赁使用至。

三、租赁费结算

1、机械进、退场费由承租方负责。

2、凡出租方提供的脚具吊、铲车、人员等费用(简称拆装费),应向承租方收取金额元。

3、超出标准

4、租金及付款方式:每月收取租金为元整,出租方应于每月5号前向承租方商量支付上月租金。

5、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预付元,作为履行本合同定金。

6、上级机关或相关主管单位验收塔吊,资料有出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四、租金的发票由出租方公司开具正式发票。

五、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有按月收取租赁费用的权利及调度权。

2、承租方在设备正常情况下,有安排机械人员作业的权利。

3、承租方应按期向出租方支付机械租赁费及操作工的工资。

六、其他的约定:

1、承租方应按出租方提供的图纸尺寸按时完成基础及机械附墙铁件的预埋,并提供基础砼试压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便出租方实施安装及塔机验收。

2、自签订合同日起在____日内起进行安装,超过____日不进行安装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承租方应为出租方进场安装,拆卸机械提供方便,承租方应按要求对作业场地道路进行清理、修理、对妨碍拆装、作业的机械物应予拆除。

4、出租方配备二名操作人员,承租方应为出租方的操作人员安排食宿,并为租赁设备提供合格、匹配的润滑油,租赁机械在维修期间,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费用损失。机械出现较大故障,出租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超过48小时扣除修理期内的租金。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5、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行安排超负荷作业而造成的机械或人身伤害事故,其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4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以日租方式租用甲方下列机械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单价等详见附表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日租单价操作手姓名及联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计算、支付方式:

1、设备租赁期限:乙方根据实际临时租赁。

2、租金计算:乙方根据双方书面签认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

3、税金:租费价不含税金。

三、租赁设备的进出场验收

设备进场前由甲方加满油,退场由乙方负责加满;若甲方未加满,乙方负责加满,并按加油量及费用加计10%的管理费在甲方租费中扣除。

四、运输、使用、维修、保养、燃油费用

1、机械进出场费由甲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负责设备进出场安全。

2、乙方负责设备在租赁期间正常运转所需的燃油。

3、所有的修理、保养、操作手工资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机况良好的设备,外观整洁,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2、每台设备配备一名具有操作资格证、技术水平达到中级以上、身体健康的操作手。严禁派遣学员、学徒上机,一旦发现,乙方有权按200元/次在租费结算时扣除。

3、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甲方操作手必须服从乙方统一管理,遵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调度、指挥,保证随叫随到,按要求填写乙方提供的《设备运转记录单》并交乙方,遵守乙方的管理法规及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若甲方操作手不服从乙方指挥,违章操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操作手或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第三方损失〕。

4、甲方设备应停放在乙方指定地点并由乙方派人负责看守;否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看护,并保证甲方操作手的正常作业安全。

2、乙方应及时支付甲方租费,租赁结束后不得滞留甲方设备。

七、违约责任

1、租赁设备未能按时到场,甲方应向乙方赔付与违约期租费等额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设备,应向甲方赔付与违约期租费等额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约定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结束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工程机械设备达成以下协议:

一、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的工程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只享受租赁期的使用权,没有对工程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工程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二、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工程机械工程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机手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该按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三、乙方的基本职责:

1、乙方负责工程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工程机械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机械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负荷工作。

3、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收据交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四、租赁期间: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整)。

五、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果。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6

甲方承租单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租单位: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用乙方 型号 机 台,为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地点:

二、机械月租费: 元整,¥: 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机械进入场地后付 月租金,后逐月按时支付月租,余款机械退场付清。

四、租机时间由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日止,期限为 月,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五、工作范围:主要从事一个单孔隧道施工及吊装材料。

六、调遣费用:甲方付给乙方调遣费用 元整,其余调遣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如更换工作地点,必须和乙方协商。

七、双方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非乙方原因为借口,扣除租金,如甲方欠款,乙方有权力停止机械工作,因机械停工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承承担任何责任损失。

2、甲方负责乙方机械驾驶人员的饮食住宿和人生安全,必须派人看管好机械,如因偷盗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损毁的,由甲方按价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机械驾驶人员进入场地后,应听从甲方现场人员的指挥,服从管理,甲方管理人员不得强迫乙方驾驶人员违章作业,如因管理人员指挥导致机械损毁的,由甲方按价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驾驶人员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盲目施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每月应给乙方保养机械的适当时间。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机械使用燃油(柴油)由甲方免费提供,甲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料,甲方如提供劣质油料造成机械损坏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全部由甲方承担。

6、若因乙方操作手的技术原因或操作不当等,造成机械损毁的,由乙方负责。

7、若因乙方操作手人品及技术欠佳,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操作手。若乙方机械确实不能胜任施工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如发生违约,双方约定在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未注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机械租赁合同7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施工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二、承租施工地点:

三、租赁期限:从该机械设备进场天后计算租赁时间至甲方通知乙方报停为止。

四、租赁方式及费用,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租赁。

1、按月包干制,每月租金(大写):元,:元。

2、按天计算单价,每天租金(大写):元,:元。以上租金包含设备操作人员工资及税金等费用。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租赁费用双方按月结算,具体付款方式为。

六、乙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提供机械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2、负责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装配图纸)、基础施工图纸、地脚预埋件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装配及基础施工的各项要领,并在乙方需要时派人现场进行帮助和指导。

3、负责配备随车使用配件、备件及修理工具,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4、配备名持证上岗的熟练设备操作人员。

5、负责设备日常维护、故障修理。

七、甲方责任

1、按相关规程安排设备进行正常作业,不对设备违章指挥。

2、负责提供机械操作人员的住宿场所,其伙食由,费用由方承担。

3、安排时间由乙方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八、设备进场、出场、安装、拆卸及验收双方责任及费用的约定:

九、设备维修

1、乙方应履行租赁设备的维修义务。包括设备在出租期间出现故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磨损及其他故障,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上油等)。

2、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当天通知甲方,乙方应视情况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按月租赁的设备每月总维修保养时间不能超过三天,否则,超过时间按有效工作日(27天)标准扣减租赁费用。按天租赁的设备以实际使用时间结算费用。

3、设备发生故障,甲方通知乙方后次日内乙方未进行修理的,甲方可在第三天安排设备修理事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条件所限甲方不具备修理条件,乙方未按甲要求时限进行修理或更换的,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安全责任

1、乙方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保证其按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因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合理调度、指挥,因违章指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提供性能完好的机械设备,因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双方其他约定

十一、争议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双方约定本合同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装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租赁甲方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履行。

一、租赁物

甲方将公司持有的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捌 台,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设备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期自20xx年 7 月 30 日起,至20 19 年 6 月 14 日止。

三、设备费用交纳及付款方式

1、设备租金

1.1 根据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按照月交纳 捌 台设备的租金,每月合计 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1.2 本合同下,如遇须计算设备日租金的,则日租金=月租金/30天。

2、押金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交纳 75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作为合同定金,乙方在计租期开始后,合同定金自然转为合同押金,合同押金(定金)不计息。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按合同订立时的押金原数返还给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有关违约费用。

3、付款方式

3.1 经甲、乙双方协定,本合同从20xx年 7 月 30 日开始计租,每月15日为计租日。乙方自计租日起开始交纳设备租金;由于甲方原因,设备在20xx年7月15日仍未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的,则乙方自甲方办理完设备《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之日起开始交纳设备租金。

3.2 乙方同意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租赁方式租用设备,即乙方根据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设备租金。

3.3 逾期交纳设备租金的,乙方须按应交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延迟天数交纳滞纳金。

四、机械设备维护与修理

1、甲方为乙方提供 捌 台设备一年的质保期,质保期以株洲市技术监督局或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甲方负责质保期内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等工作;乙方自行负责台设备质保期外的定期保养、维修等工作。

3、乙方对设备负有保管、日常保养的责任,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和反映设备的运行状况。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有义务在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1.2 有义务负责应由甲方承担的设备检测、年检等。

1.3 有义务保证出租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出租设备及其配套(如轨道和供电等)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

1.4 因甲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1.5 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品牌、型号、性能的设备或赔偿损失。

1.6 负责设备保修期内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2、乙方权利义务

2.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

2.2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服务。

2.3 乙方应保证安全、正常地使用设备。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破损和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2.4负责操作人员、指挥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报甲方备案。

2.5 由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设备,不得违规或超负荷作业。

2.6 为设备提供维护保养作业的便利和安全作业环境,负责设备及其附件(如电缆等)在施工现场的保护保管工作,保护机械设备的安全。

2.7 因乙方操作人员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或设备配件损坏,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2.8 因乙方安全管理和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设备或设备配件损坏、丢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损失或丢失的部分。

2.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及抵押,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

2.10 在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保证设备配件齐全,能够继续正常、安全使用。

六、双方安全责任

1、甲方安全责任

1.1 负责质保期内设备安全保护装臵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1.2 在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甲方对机械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1.3 负责联系制造厂家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使用前的培训。

2、乙方责任

2.1 乙方负责制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施工现场有多台设备交叉作业时,乙方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设备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3 乙方负责做好设备周边电线、障碍物的防护工作。

2.4 乙方负责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臵明细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2.5 乙方应对操作人员、指挥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上述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方式,确保不超载,且货物放臵、绑扎符合安全要求。

2.6 当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是,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相关人员,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排查故障之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双方共同安全责任

本着“谁操作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以支付一个月设备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

2、如乙方延期支付租金及费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3款缴纳滞纳金。如乙方延期一个月仍未交纳或未交齐设备租金的,经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交齐,甲方有权采取终止对乙方水、电供应等限制措施。

3、如乙方延期两个月仍未交纳或未交齐设备租金,经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交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在补交未交齐租金和费用的同时,支付甲方一个月设备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不再收取乙方本合同第三条第3.3款中约定的滞纳金。

4、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及设备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乙方擅自中途转租,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一个月设备租金作为违约金。

5、如甲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或提供的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一个月设备租金作为违约金。

6、如甲方在20xx年 7 月 25 日仍未将设备安装完成,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应交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延迟天数,同时,乙方有权从应交付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违约金。

7、因甲方发生产权、债权纠纷等事项,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或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七、其它

1、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确认如下地址及收件人为乙方的通讯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甲方以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为收件对象向邮局投递的邮件(文件)即视为合法送达。

3、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中的租金均为含税金额,乙方将款项付至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中,如有变动,须另行书面通知。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达成一致,可诉于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9

出租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联系地址:

负责人:

项目承包人(丙方):

联系地址:

负责人:

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有关建筑施工机械租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

(注:以上表格仅供参考,可以另行制作附表或者以详细文字说明。本合同所称的施工机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各种移动式起重机、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械等)。

第二条.租赁机械的交付使用、使用地点、使用方式或工作内容、以及进出场费用承担。

1.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乙方明确通知的时间,向乙方移交租赁机械,三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如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性规范要求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甲方现场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为移交日。

3.租赁机械交付地点及使用地点为:

4.租赁机械的使用方式或者工作内容:

5.有关租赁机械的进出场费用的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2.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三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第四条.租金计算及支付

1.三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月计算:机械名称:,每台租金人民币 元每月,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可另列附件)。

(2)按台班计算:机械每天工作 小时,按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台班租金为 元,每月 日前由三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台班数量(可另列附件)。

(3)其他方式。

2.预计租金总额: 元,大写:。

3.支付期限:。

4.结算方式:。

5.租金计算起止时间:。

6.若因为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引起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从而使乙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正常支付租赁费,甲方须给予理解和配合,不得据此向乙方提出停工和索赔,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

7.在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必须开具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扣除与国家税金等额以上的费用。

第五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出租机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2)租赁机械由甲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操作维护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的规定,并需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人员;甲方派出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操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已经计算在租金内。

(3)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甲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甲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 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出租人承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乙方应协助甲方派出的操作人员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及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赔偿。

3.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义务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乙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台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可另列附件)。逾期满 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就造成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4)甲方维修机械,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小时的维修时间,如有超过的,超过的时间按时扣除租赁费,如影响乙方项目正常施工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在租赁机械进出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6)如甲方(含甲方派出的机械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偷盗乙方工地财物的,除作价赔偿外,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以上,由乙方直接从结算租金中扣除。

(7)其他。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2)因乙方原因致使机械受到损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知晓,丙方和乙方已经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丙方对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丙方在乙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乙方权力。为此,甲方承认,本合同中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实际应当由丙方承担,丙方自愿承担本合同中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5)其他。

第七条.其他事项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将租赁机械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的转让或者抵押等行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

2.在租赁期间,因不可知因素导致租赁机械停止使用的,则此期间的租赁费用为零,具体期限由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3.甲乙丙三方可以就租赁机械的安装、拆卸操作、升节等技术服务内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另行订立合同。

4.本合同文本未尽事项,三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三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三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机械租赁合同10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租赁设备:

1、混凝土泵车

规格型号:52米 数量: 壹辆 租金:万/月.台

车辆要求:购买时间20xx年 操作人员:两名

规格型号:56米 数量:壹辆 租金:万/月.台

车辆要求:购买时间20xx年 操作人工: 两名

2、混凝土拖泵

规格型号: 60C 数量 :壹台 租金:元∕月.台

车辆要求:购买时间20xx年 操作人员:一名

3、混凝土搅拌车

规格型号: 12立方/台 数量4辆 租金元∕月.台

车辆要求:购买时间20xx年 操作人员:一名/辆

二、工作时间约定:

所有机械必须保证每月27天的正常工作时间,3天维修检查时间,若维修时间每超一天,则租金扣一天(按27天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机械的附属油、维修、零配件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负责配备车辆驾驶员,并承担相应工资、生活费用等其它费用。

3、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及为 甲方赔偿)。

4、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结算租赁费用。

5、甲方负责租赁车辆的主油供应,并且承担操作员的住宿。

6、乙方车辆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安排,甲方必须保证提供车辆安全施工条件。

7、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车辆的安全事故责任、违章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期及费用结算方式:

1、租赁期限:租期年,从车辆进场签收开始计算租金。(车辆进场时间为:日)。

2、结算方式:每月底双方进行租金结算,次月号前甲方一次性将此笔租金的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在所有车辆当年退场后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 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11

_________租赁公司 与_________工厂 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为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3、总租金为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_________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4、出租人必须按_________条件在附件规定的时间内把所租设备运交承租人。

5、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_________份

b、发票_________份

c、装船单_________份

d、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_________份。

6、货到_________港后,承租人要委托_________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_________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7、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使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和伤亡的其他有关方也可受益。

8、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免费提供租后服务,包括所租设备的安装、运转、修理和保养。承担人必须妥善爱护所租设备,保持经久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9、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10、在设备到达厂房_________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_________名技术员到_________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同意付给每人月薪_________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出租人承担。

11、为达到第十条所述的目的,有关安装、调试、检查、修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资料应由出租人免费提供承租人。

12、出租人的技术人员每季至少要对所租设备检验一次以确保设备正常开动。承租人则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13、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14、当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采用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a、继续再租_________年;

b、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用更长的时间;

c、按照双方同意的优惠价格直接购买设备。

15、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挡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

16、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一条条款并在_________天内未作时,另一方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可提前_________天向违约方提交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17、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一个或几个按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 :_________承租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1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机械设备及厂房概况:

1、机械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

2、甲方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平面图见附件红线部分)。

3、该厂房内安装有供加工设备的动力装置及照明、供水设施。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为机械加工厂房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3、本租赁机械设备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厂房内使用。

三、租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限内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租赁期限及续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返交给甲方办理退租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五、租金计算机结算方式:

1、设备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小时,确因工作所需应通知甲方。

2、租赁费计费方式: 年租金 元(人民币: 元整),(其中机械设备租金 元,厂房租金 元)

3、若租赁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束,租金按以下结算:每月15日前退租的,交半月租金;15日后退租的,交正月租金。

4、租金在每年的 月 日以 形式交付给甲方。

六、设备租赁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每月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2、在设备保修期(指新设备)发生故障,属于制造厂商责任的,由甲方通知厂商解决。

3、租赁过程中如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移交设备时甲方应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2、甲方保证厂房及机器设备的合法性,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设备在厂房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盗失、损坏由乙方赔偿(包括设备的一切零部件)

2、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3、设备租赁期内,发生各类机械事故,乙方均应即时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设备厂房。如乙方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应予以甲方经济赔偿。

5、接受甲方设备管理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处理。

6、除厂房内已有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乙方拆除添置设备时,不得损坏厂房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7、乙方应保证厂房所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墙面灯具、照明线路等)的完整,损坏应即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厂房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厂房(含附属设施及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些争议,甲、以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条款有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设备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至设备完全交还甲方并结算完租金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附:机器设备清单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械租赁合同13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批租赁机械

第二条使用地点:以甲方实际项目所在地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20xx年3月20日至20xx年3月20日,租赁期满,甲方应将设备完好无损地移交给乙方办理退场手续。甲方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一周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本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仅拥有租赁机械的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进或增加其他物品,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3.在租赁期间,如果甲方将租赁的机器转租给第三方,必须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计算如下:月租金每月计算结算一次,机械月租金如下:

2.租赁时间按月计算。租赁期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机班(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班次视为加班,加班的租赁费按每月额外班次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收到甲方保证金10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甲方应在支付定金后办理交付手续。租赁期间,保证金不得用作租金。租赁期满后,保证金余额应在扣除租赁机械的应付损害赔偿后返还给甲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在交货地点将租赁机械交付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如果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导致租赁机械的交付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小时内到交货地点对租赁机械进行验收,同时在签字盖章后将租赁机械的验收证书交给乙方..3.如甲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则视为乙方已完整完成甲方对租赁机械的验收,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机械的验收证书..4.如果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有任何不符、缺陷或瑕疵,属于乙方的责任,甲方应在交货日且不迟于交货日后3天,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上述情况,乙方应负责处理;否则,应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正常维护一般不超过1天。超过1天的,应免交相应天数的租金。因甲方使用不当或非法使用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维修费用(如未按时加油、违规操作等)。)由甲方承担..2.甲方负责提供或承担设备运行所需的燃料和动力。

3.租赁期内,乙方操作人员受甲方统一指挥,乙方操作人员不得违反。但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指令。

第九条租赁机械运费承担

租赁机械的运费由甲方承担..入场费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损坏和损失

1.甲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租赁机械损坏(正常损失除外)和损失的风险。

2.当租赁机械损坏或丢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一)将租赁机械恢复或者修理到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机械型号、性能相同的零部件或附件,使其正常工作;

③当租赁机械损坏或丢失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甲方应赔偿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当甲方延迟支付租金时,乙方将于当日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3.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甲方及时付清房租等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及争议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损失或不能正常履行,守约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收到此类信息的一方应在3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3天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提交书面信息的一方的请求。守约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后3日内未向对方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索赔。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陕西省Xi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在本合同中,除指定的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的涂改、增删无效;如果有什么确实需要补充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完全理解和掌握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受本合同的完全约束。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预付的月租金或首付款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械租赁合同14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表三、机械设备进场费计算表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每台按25000元计算(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每台共计贰万壹仟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以实际到场之日起计算,(如有提前使用,按照提前使用日期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不含税金,若甲方需要税务发票则相应税费由甲方承担。

4、支付时间:

(1)进出场费:吊车到达实际交付地点后,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

(2)租金:使用满一个月的次月10日前付清前月租金。在机械出场前五天付清所有租金。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5年,(租赁时间为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少于5年,按5年结算租赁费。

2、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吊车必须交付承租人;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无法使用机械,租赁费均按照正常租赁计算。

4、机械设备自启用日起至停用日止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7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退还甲方。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操作、由乙方负责维护。

2、因故障造成机械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按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维护时,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时起5小时内(白天)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24小时内未能修复的,自故障发生第48小时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设备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设备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设备。

3、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为机械设备提供进出场作业、维护保养作业的便利和安全作业环境。

5、负责司机、指挥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进场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6、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之日起5日内,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负责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督促做好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乙方承诺协助办理。

7、甲方负责提供司机工地宿舍,作为机械设备常用配件仓库及司机休息场所。

8、甲方应负责修造坚实的道路及场地,满足吊车进场出场、吊装和车辆运输,甲方委派现场负责人员协助各项工作,若因甲方原因无法进行的由甲方负责相应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9、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机械设备,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由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设备,不得对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如有增设他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

2、机械设备进场前,应认真地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进场机械设备的完好性。

3、负责提供的内业技术资料包括机械出厂合格证许可证、行驶证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进场前维修保养记录、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记录、交接班和运转记录,行业确认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负责代提供吊车司机1名/台,指挥工甲方自备名/台。进场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安全教育,上岗人员须持证上岗。在租赁期间,司机、指挥工应严格遵守甲、乙双方有关的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项目部正常的施工安排,为甲方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若出现司机、指挥工违反或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回,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直至更换。

5、按合同约定负责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每月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定期进行机械设备检修、巡修,并及时将结果书面反馈甲方。

6、负责机械设备在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处罚及相关费用。

7、租赁期满后/日内,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乙方应将保证金余额及时返还甲方。

第七条、双方安全责任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制定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现场有多台机械设备交叉作业时,甲方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机械设备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甲方负责做好机械设备周边的高压线、障碍物的防护工作。

4、甲方负责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二、乙方安全责任

1、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2、在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乙方对机械设备的安全负责。

3、当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司机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机械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应组织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之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三、双方共同安全责任

1、本着“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2、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对司机、指挥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上述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方式,确保不超载,且货物放臵、绑扎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按每逾期一日5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租金逾期满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若因甲方原因影响机械设备进场超过5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5000元。

3、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设备,致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每台次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满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及时返还保证金,应按照每逾期一日/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署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陆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1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特签定此合同。

一、出租面积共计平方,使用面积平方,位于省市街巷号。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金费用:每月为元人民币,大写。

四、押金:押金为两个月租金,元人民币,该押金用途为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整,如设备出现损坏的情况,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五、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交纳保证金元,合同期满,甲方收回店铺后,退还保证金。如房屋设施、物品出现损坏或水、电、物管等费用未结清,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余额退还乙方。

六、其他遵守事项:

(一)甲方将店铺交付乙方后,乙方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需提前将装修方案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房屋及设施和装修、招牌的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墙打洞,随意装修。合同期满,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品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二)乙方在装修过程中,造成房屋以及附属物、设施的损坏、丢失,乙方必须按价赔偿。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铺转租、转让给他人。

确需转让、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与新承租人签定合同。

(四)在租赁期内,店铺及房内所有物品、附属设施和店名招牌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垮塌断裂等所有任何事故、意外所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必须做好各种防火防灾工作,事前制定各种防范措施制度,并严格认真检查执行,乙方应对房屋、设施、堆放物品等及店名招牌可能出现的种种事故隐患进行定期的和日常的检查。

如有问题及时处理,以避免事故发生。如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影响到甲方声誉,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责任或部分责任推给甲方。

(六)租赁期内,执行门前三包,所涉及的各种费用、职责概由乙方负责,包括房屋及招牌所发生的一切维护、修缮(如漏水、垮塌、开裂等等)水、电、气、视频费、卫生费、物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直接向有关部门按期缴纳。

(七)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期归还甲方房屋,并不得损坏房屋内装修。

甲方不补偿乙方装修费。乙方须在租期满后一日之内将店铺按约定归还甲方。

(八)乙方必须保证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合法经营,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文明、诚信经商,如有违反,和发生经营纠纷则由乙方全部承担其产生和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九)乙方必须严格依法及时缴纳经营期内发生的税务费用以及其他各种应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十)乙方的所有经营活动内均由乙方全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全部法律各与经济责任。

七、协议终止的情形包括:

1、协议期满;

2、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因城市规划需拆迁时;

4、乙方违法经营;

5、乙方无故拖欠租金。

八、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合同终止,应向对方赔偿金额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补充订立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方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

联系电话:

5.机械租赁合同 篇五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6.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篇六

一、施工电梯数量及租金

二、计算方式

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租金总额: 元。

四、支付方式

1.租金按月每月支付。支付期限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月租金,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率价,税款由承租人负责支付,在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向承租人出具盖有出租人公章的收据。

2、甲方提供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操作,出租方保证机手24小时满足工地需要,乙方有权对机手进行罚款。所有机手罚款在月租金中扣除,承租方负责机操工的住宿、生活用水用电。生活费自理。

第三条 进出场费用:每台进场费16000.00元,出场费:8000.00元/台。

第四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本工地现场施工升降机原已安装完毕,处于使用中,为续租。

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检验检测由出租人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起重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由出租人负责。

双方共同签署启用、停用交接通知单,停用时间承租人应提前 3天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五条 定金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定金 元。承租人应在租赁机械进场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定金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赔偿后,余额无息返还承租人。

第六条 机械设备管理 一、租赁的机械由出租人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建筑起重信号工、司机、安装拆卸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的条件,持证上岗。机械设备管理方提供机械设备管理的资料,满足施工项目受检需要。

二、因机械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出租人接到通知时起 1小时内自行到达现场维修。出租人自接到维修通知起24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2日起扣除相应租金(人为损坏及故障修理除外)。

三、停置费

停置费计收标准:按月租金100%计算租金。机械设备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停置,计收机械设备停置费。

1.非因机械设备本身故障停机而停置现场;

2.任务告一段落,承租人要求仍留置现场另行安排任务;

3.因承租人的责任造成停机;

4.任务完成,因承租人场地不能退场。

四、双方约定每月8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 。

五、安全管理责任

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承租人应及时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报告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现场安全措施不当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属于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属于机械设备制造质量、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不良、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安全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2.要求由出租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租赁机械,若因为出租人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承租人应当为出租人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安全作业环境、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收出租人交付的机械设备。承租人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合格机械设备。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和办理备案手续。

2.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条件、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说明及随机配件清单。

3.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

4.出租人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5.合同约定应由出租人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承租人管理,遵守承租人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承租人提出的违章指挥。

6.出租人有权要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向承租人索取赔偿。

7、接到承租人通知,不再租赁使用该设备,须拆除退场时,出租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拆除并运出现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五万元或者租金总额的15 %。

一、承租人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3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 违章或超负荷作业,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修复并赔偿损失。(施工作业如不按机手要求作业)

3. 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 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擅自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承租人书面告知仍不能按时履行达不到承租人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除外)。

3.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承租人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停工超过 3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施工电梯运送到工地承租人负责卸车,安装时承租方提供塔吊、动力电源、电焊等相关协助;承租方负责机械、出租方负责人工。同时在货用施工升降机顶升安装附后墙架时配合出租人进行施工。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期间承租人负责提供使用所需的专线电源及进电配电箱、保证供电质量(电压380V,正负不超过3%)。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7页,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承租人1份,出租人1 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 租 人: 出 租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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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械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篇七

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林某于2006年5月4日同被告B数码公司签订了《店面柜位租赁合同》及《柜位经营管理协议》, 租赁被告的柜位经营数码业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金和管理费每年合计105000元, 租赁期满后林某可以继续免费使用2个月, 租金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三月一付, 在2006年5月14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前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 后期费用于每个付款周期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达十天的, 被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 林某按照约定向B数码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和管理费共35000元, B数码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柜位交付林某。林某在征得B数码公司的同意后, 对租赁柜位进行了装修, 并于2006年6月8日开始正式经营。由于招租率不够, B数码公司在开业不久即在商场门口显著位置打出广告, 要整体出售或者出租, 并且于8月份拆除了中央电梯, 进行改造施工。林某于8月11日前往B数码公司交纳2006年8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的经营管理费用和租金时, B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收取。林某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内, B数码公司将该款于2006年8月16日退回, 并于2006年8月31日停止给林某的租赁柜位供电, 致使林某无法经营, 林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B数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林某租赁的柜位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告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 即使原告已经交纳租金和经营管理费, 也系逾期交纳, 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 被告系非法经营, 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 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仅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该时间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迟延十天以上, 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 被告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 虽然原告迟延支付租金, 但原告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期间尚在租金期限内, 足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不存在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十天以上的情况, 被告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应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履行, 本案中, 即使原告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被告也不能搞突然袭击直接解除合同, 而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催要, 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 如果原告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 以至根本违约, 被告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 但至今为止, 原被告也没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产生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且, 这种通知, 并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因为相对方还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本案中, 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所以, 双方的合同未解除。

本案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时, 即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什么程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得规避法律义务。[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在大陆法系, 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2]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 是对欺诈、恶意等不诚实行为的制约。在我国市场规则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为防止社会道德滑坡、信用失重, 弘扬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在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此种义务既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包括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因为合同义务或者说合同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 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附随义务。

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 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 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所负有的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而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某种产品的使用方法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 出卖人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立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行为, 应承担等同于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 一旦合同成立, 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与直接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责任后果上是否存在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诚信原则十分重要, 但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因而违反这些义务, 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之于直接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要轻一些。此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相比较, 很难说二者孰重孰轻。在某些合同关系中, 附随义务可能比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更为重要,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要比违反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要在具体案情中, 通过具体确定义务的内容及违反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等来合理确定违约的当事人的责任。

三、合同的解除权及其行使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方式

合同解除,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 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 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 也不必经对方同意, 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便告解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但是,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 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 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 能否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 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继续有效。

四、对案例的观点

案例中所列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首先, 该观点混淆了“可以解除合同”和“已经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仅仅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未规定条件成就时合同必然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前, 林某要求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次, 林某与B数码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要求合同双方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全面履行, 而不是时刻寻找对方过错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本案中, 即使上诉人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即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有效, 只要没根本违约, 就不能以解除合同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 上诉人已经穷尽各种方式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 但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履行合同, 而是为了达到整体转租的目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未通知、未提醒更未催要的情况下, 在上诉人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擅自停水停电。因此, 即使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 法庭亦不能支持被上诉人。因为只有在上诉人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租金, 以至根本违约, 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上诉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种、第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 B数码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林某发现已届租金交纳期限后, 及时向B数码公司缴纳, 甚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 虽然汇款时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 但林某履行合同的态度是积极的, 并没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也没有迟延履行的故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 租赁合同中, 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 承租方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使用租赁物实现经营或者其他目标, 所以, 林某迟延支付租金, 并没有产生根本违约的后果, 也没有损害B数码公司的利益, 更何况, 作为出租方的B数码公司, 并没有在临届租金交纳期限时通知林某, 而且, 在林某主动交纳租金时还拒绝收取, 结合其整体向外出租或者出售的行为, 可以断定, B数码公司的行为, 完全是为了转嫁经营风险, 逃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 B数码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B数码公司虽然拒绝收取租金, 并停止给林某租赁的柜位供电, 但是, 其并未明确通知林某解除租赁合同, 所以, 合同至诉讼时也未解除。

五、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帝王规则, 在调整民事关系和解决纠纷过程中, 起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合同领域, 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前契约义务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 均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亦不例外。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期间、合同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包括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 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解除权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7:9.

[2]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7.

[3]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9.

8.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篇八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权;转租;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为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尽管最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多年,但在若干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笔者于2013年代理了一则最高院的租赁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问题之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

(1)B公司承租A公司在北仑的堆场,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租金第一年36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45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5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年600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提前3个月承付,即每年5月11日、11月11日前各付一次;

(2)约定的违约行为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擅自将租赁物抵押和转租;

(3)违约责任有:a.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b.B公司未于合同终止(含解除)的当日将租赁物交给A公司实际控制,自次日起B公司则须比较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2010年9月,B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堆场门口挂关联公司“C集装箱堆场”牌匾。2011年11月,B公司延期5天支付租金225万元,A公司于是在11月27日发送律师函,以延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交还租赁物,逾期交付按照年600万元的标准支付双倍租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宁波中院起诉,A公司遂即提出反诉。双方在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院发生三起诉讼,B公司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以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500万元违约金;A公司以延迟支付租金和转租给C公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万违约金及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租金600万元支付双倍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本文通过三级法院的诉讼将要论述的问题有:

(1)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2)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3)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4)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二、问题之分析

(一)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否则再也无法挽救合同被解除的命运。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解除通知必须要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条件,如果解除权未成就的一方,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即便过了三个月亦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于第24条的理解,最高院自己出版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明确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亦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解除通知的接收方如果认为发送方解除权条件未成就,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大可不必提前诉讼。法院在审理解除权引起的纠纷时,不单是要审查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过异议,更重要的是审查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具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起诉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A公司的诉请时仍会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B公司的率先起诉尽管符合法律规定,却因为打官司反而引起了双方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在租赁案件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可否解除合同,视是否在合同中約定该项解除权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则适用《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出租人的解除权必须经合理期限的催告。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又无约定期限催告的,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这便产生的《合同法》第93条与第227条之争论。因为根据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无须任何合理期限的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究竟是否需要合理催告呢?

从宁波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来看,均认可了对于合理期限的说法,即仍然应根据第227条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社会普遍事理、交易习惯、行业常规、当事人认可的清理综合加以判决。具体而言,应根据堆场交付租金普遍情况、租金的数额、租期的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长达10年租期、租金数额高达225万元、B公司又一向准时支付租金,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催告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便立即支付了租金,故不能判决解除合同。最高院对此的评论是“A公司以延期5天为由解除合同,对B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上讲,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即优先适用第227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

(三)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1.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

对于转租的认定,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由第三方在使用租赁物,那么第三方使用是否就等同于转租呢?对于关联公司的使用是否又有不同情况呢?

转租的认定其实是租赁关系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不可能会取得承租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笔者以为,在出租人仅能取得第三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转租。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第三方使用场地真为无偿使用,那么是否仍可推定为转租?

在上述案例中,租赁堆场门口悬挂C公司牌匾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使用的初步证据。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C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人员为一套人马,且查阅历年财务账册并未发现有租金支付,那么是否就不存在转租了呢?宁波中院持肯定态度,但省高院却持否定态度,其判决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赁物归C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存在转租,最高院亦维持了省高院的觀点。

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第三方使用推定为转租,但在承租人有证据表明第三方事实上与承租人高度混同且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应推定为转租。因为,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方高度混同,那么事实两公司实质上为“一公司”,不应将形式上的第三方使用归为转租。

2.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外,出租人享有因转租而产生的解除权是确定无疑。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产生的解除,出租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何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呢?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对于C公司的牌匾于2010年9月便已悬挂,而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为收取租金或其他事宜多次到堆场,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C公司使用堆场了呢?更为关键的是,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租赁堆场,那么应推定其经营地便在堆场,岂有不知之理?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而涉案仅为集装箱堆场,不具备适用该解释的前提”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最高院以集装箱堆场不属于城镇房屋,而排除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过于草率,值得商榷。因为租赁物不光是场地,还包括场地内2000多平米的房屋,而C公司使用的正是部分办公室,因此本案应该完全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进出堆场门口,即便其辩驳说未曾看到门口的牌匾,亦应认定为“应当知道”。但对于其注册地本身为租赁场地,尚无法直接推定其应当知道,因为租赁物已作整体转租,A公司事实上不在场地内办公,无法推定其“应当知道”。

因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从出租人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中推定,如牌匾或广告牌的悬挂、名片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地址记载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由于省高院与最高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转租构成违约,所以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a.500万元违约金与延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b.实际损失如何确定?c.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1.违约责任如何并存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租赁物按照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事实上是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责任,这与5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直接并存且冲突,应该只能择其一。但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两条均属于违约金条款,但50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承付租金是合同终止后果的约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并用”。

虽然在案例中两种违约金可以并存毫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以及纯粹的违约金等等,可以说只要涉及主要义务的地方,当事人均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的越详细,越容易确定违约责任,因为针对某一违约事项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援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约定繁杂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很容易导致重复约定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事项,重复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能援引一种同类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中,如双方约定的是“B公司延期交付租赁物,除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外,B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租金”,则可视为约定了同种类的两种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2.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根据约定两种违约金明显偏高,违约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停止过租金的支付,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认为既然B公司构成违约,且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实际损失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損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因此,在租赁纠纷中,积极的损失应该包括租金、搬迁费、装修费、改造费、占用费、押金、水电燃网费、拆除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引起租金损失、逾期搬迁引起租金、房屋瑕疵引起的营业损失及房费损失等。具体到案例中,积极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金的损失及逾期5天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以是,从合同解除后A公司若出租给第三方获取的更高租金与现有租金差额计算得出。由于诉讼过程中,租赁环境不佳,A公司也无法举证出可以获取更高租金,因此,最高院仅以合同解除后租B公司占用赁物期间支付的租金(占用费)作为其实际损失。这里需要将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与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基数相区分,不能因为B公司已支付了租金,就认为实际损失基数就不存在了,在确定实际损失基数时应包含违约方已支付损失款项。

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对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最高院对于A公司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并不认可,但近几年最高院民二庭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允许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也正因为如此,最高院在双方对于转租事实甚有争论、B公司实际履约尚好且违约的过错较轻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上浮额30%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租赁过程中,收到一方的解除通知,接收方应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再决定是否起诉;

(2)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迟延支付租金作为违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利息损失;

(3)租赁物内存在第三方使用的,可以推定为转租,除非第三人与承租人构成混同且未支付租金;

(4)租赁合同解除后,若约定承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可以以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占用费)确定;

(5)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更大范围内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约定的违约金。

注释:

①本文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②为行文方便,本文案例简介尽可能简化判决中无重大关联的事实以使论点突出,同时以A公司和B公司代称判决中的双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和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5页

[2]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3]李慧国.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4]李华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国审判.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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