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2025-02-03

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对外经营工作和接待任务日益增加,交通工具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司汽车维护成本等方面考虑,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私车公用”原则

1.有利于公司对外业务的开展原则;

2.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3.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原则;

二、名词解释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员工为了方便工作以个人名义在自己工作常驻地购买车辆,公司根据相差制度给予相应数额的车辆使用费用补助,车辆产权归员工个人。

三、适用范围及补助标准额度

以下岗位人员经审批后按标准限额补助:

1、主管市场销售、采购、服务等外部事务、月出外办事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一级部门以上负责人1000元/月;

2、负责对外销售、服务等业务部、月出外办事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二级部门负责人500元/月;

3、公司管理部门、客户服务中心等主管外部事务的部门负责人及经批准的人员(助理和员工)200--400元/月;

4、具体的补助标准额度由总经理批准的额度执行。

四、管理及费用补助办法

1、所有按本办法享受车补的人员除出差往来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用可报销之外,不得再报销车辆上牌所在地及往返周边地区的其他交通费(“上牌所在地”,简称:本市,包括市内、郊市、郊县和郊区)。

2、所有按本办法享受车补的人员在上牌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办事(不含出差车站及机场往返)公司原则上不再派公车接送,特殊用车需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并由公司办公室严格控制及登记,更不得以部门用车为理由派公车办事。

3、所有按本办法享受车补的人员所购车辆必须保证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将车辆停放在公司,遇公司商务繁忙时,车辆所有者应给予配合公司使用,否则可取消车补。

4、车辆在使用中购车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出现任何的违章行为均由购车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5、补助实行包干制,限额范围内补助须根据当月出勤计算折算,领取补助时须提供:1、正式发票(①油费、②路桥费、③停车费;④其他费用)和填写每月公里数、油耗表数学;2、不足部分以领条的形式发放此补助。

五、符合私车公用条件的个人按照以下步骤申请:

1、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备案表》,由购车人提交车辆型号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核对,核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按照规定程序报各有关领导批准,报送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车辆服务期内遇人事变化处理规定

所有实行私车公用办法的人员必须填制《私车公用申请备案表》审批,岗位发生变化后按新岗位重新审批。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篇二

(试行)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临时外出或长期用车需要,对私车公用的人员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二、责任:

1.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3.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三、细则:

1.因公务外出应首先向综合办申请使用公司的公共车辆,在公司公共车辆无法提供时,可申请私车公用。

2.公司人员确因公务需要临时使用私车外出时,必须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

3.所有人员的私车公用申请和费用审核由综合办审核、批准。

四、私车公用费用的报销程序:

至综合办填写《用车申请单》→填写费用报销单→综合办及总经理签字→到财务部报销。

五、车辆公用费用报销标准

1.车辆报销标准:以每公里0.8元。

2.起始公里数及终止公里数以照片为准;停车费、过路费据实凭发票报销。

六、关于私车公用的管理

1.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2.员工须及时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

3.员工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的内容及时地认真做好记录,不准弄虚作假欺瞒公司,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6.员工须爱惜车辆,自行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的良好状态,不得故障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7.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011私车公用管理规定范文 篇三

一、总则

1.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私车公用管理。

3.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在公司员工自愿的前提下,为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员工驾驶私有车辆处理公司公务的行为。

4.公司原则上不提倡私车公用,但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办理公司公务时,公司会给予出车员工相应的出车补贴。

5.员工在使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己承担。

6.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总部为行政管理中心,各下属子公司为行政管理部。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

二、条件及审批程序

1.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因公司车辆条件不能满足公务需求可申请私车公用。

2.私车公用,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车辆派遣单》,经所在中心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管理中心或下属子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签批,用车人在私车公用结束时需在《私车公用车辆派遣单》上签字,如实确认当次出车里程。

三、费用报销规定

1.市内出车:出车补贴按每公里1.20元核报。2.市外出车:因公去(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确需工作之需私车公用时,公司只报销过路过桥费,出车补贴按每公里1.4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3.私车公用出车补贴每月报销一次,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4.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用,公司会根据员工提供的有效票据实行实报实销。

5.员工因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车辆修理费、维修费,公司不予承担。

6.公司不承担员工私车公用登记车辆的保险费、年检费、折旧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所有未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承担。

7.员工应如实填写费用报销的各项内容,若有虚报,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员工的私车公用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

1.私车公用车辆所属员工应确保车辆法定手续齐全、有效,应对车辆适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安全,相关所需费用由车主自负。

2.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按交通事故相关程序处理(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超出部分由车主自理。

本规定如有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附录:

4.私车公用问题分析 篇四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理由公司承担。

第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若无偿使用,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对此方面,山东省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有:

宁波国税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

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青岛地税的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但因山东省对于交通等公务费用未出台相关标准,所以个人取得车改补贴应全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税率为20%;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私车公用协议 篇五

甲方: 山东晟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私家汽车一辆,车辆品牌:__车辆牌照: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期限:

乙方自年月日起,将车辆交付给甲方使用,至甲方解聘乙方或乙方主动离职时止。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汽车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车作为私车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汽车在业务范畴内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清洗费、正常保养(修)等日常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汽车使用期间的投保费用,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失窃、毁损等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2、乙方故意捏造汽车失窃、制造汽车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甲方解聘乙方或乙方主动离职时止。

(二)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6.“私车公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篇六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疑问。“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涉税问题也就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的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增值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7.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 篇七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8.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篇八

为规范公司员工因公使用私车燃油补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因公使用的私车必须经车辆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因公使用私车的员工驾龄应在半年以上。

(二)因公使用私车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交油补申请,并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执行总经理对车辆权属情况、使用状况及员工驾龄进行审核。

(三)因公使用私车的燃油补助标准

油补费用=行使公里数*核定的油耗*现行的油价

行使公里数的定义为因公实际行使里程数

核定的油耗的定义为车辆生产制造商网上公布的官方标准油耗

现行的油价的定义为当前市场无锡本地官方公布的油价

(五)凡因公使用私车的车辆修理费、保险费、检测费、停车费由员工本人自理,不得向公司另行报销。

(五)因公去无锡境外办事的员工由公司统一派车。除车辆故障维修、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外,凡享受公司油补的员工上下班及在怀柔境内办公不得使用公车,也不得搭乘其他员工使用的公司车辆,一经发现停发当月油补;特殊情况需用公车填写派车单报行政事务部经理批准后前台予以派车。

(六)凡因公使用私车的员工应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罚款及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员工本人承担。

9.私车公用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借用乙方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车辆的状况:

品牌型号为,购置时间年月,车牌号鲁,发动机号:,识别代码:,已行驶公里。

二、使用期限:

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将车辆借用给甲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三、使用方式:

该车作为工程部开发专用车辆,由乙方驾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借用期间甲方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

2、甲方承担该车燃油费的百分之八十(每公里补八毛钱)

3、甲方予以报销车辆保险费用2000元整。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

2、乙方承担该车辆在借用期间的违法违章处理和交通事故纠纷。

3、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按甲方要求投保。甲方要求乙方投保20万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乘客各2万、车损险。

4、乙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等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乙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当把甲方的工作安排放在第一位,除日常工作外,上下班需接送公司员工。

6、甲方要求乙方定期在甲方指定修理厂进行车况检查,确保行车安全,车况、形象良好,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协议终止及解除:

1、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2、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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