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的圣诞老人

2024-08-16

假冒的圣诞老人(精选16篇)

1.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一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博弈情境是指参与人在进行博弈时所面临的对手、信息和市场等等有可能影响博弈结果的参数集合。现实的经济环境是复杂的, 为了便于分析, 对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情境作如下的假设:

第一, 商品交易之间的博弈只存在两方参与人:生产者与监管者, 且二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第二, 假设生产者和监管者都了解博弈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另外双方不存在合作、共谋的情况, 双方各自利益是各不相同的, 双方博弈是一种变和博弈;第三, 假设生产者有造假的动机或内在要求, 他的纯策略是选择“造假”或“不造假”。 (1) 如果生产者选择“造假”策略, 有两种情况: (a) 未被监管者查出, 获得收益为D (D>0) ; (b) 被监管者查出造假, 生产者将被处罚F (F>0) ; (2) 如果生产者选择“不造假”策略, 所得收益为0;第四, 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对生产者进行监督, 监管者的纯策略为监管或不监管。 (1) 如果监管者选择“监管”策略, 监管者需付出的成本为C (C>0) , 包括监管者的时间和精力等, 有三种情况: (a) 如果生产者造假被查出, 监管者受到奖励E, 则监管者的收益为E-C; (b) 如果生产者造假而未被监管者发现, 除了需要付出监管成本C, 还要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M, 则此时监管者的收益为-C-M; (c) 如果生产者未造假, 监管者需要付出监管成本, 收益为-C。 (2) 如果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策略, 有两种情况: (a) 生产者存在造假行为, 这时监管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即不作为行为, 将被处罚M (M>0) ; (b) 生产者诚信经营而不造假, 则监管人员收益为0。

二、博弈模型求解

生产者与监管者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图中方括号中的数字含义:第一个数字为生产者的收益, 第二个数字为监管者的收益。该博弈显然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 也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由于该博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我们可以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具体假设为:生产者“造假”的概率为p, “不造假”的概率为1-p;监管者“监管”的概率为q, “不监管”的概率为1-q;监督时发现问题的概率为r, 未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r。

根据图1的博弈树, 可以得到生产者和监管者的期望效用函数。

生产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R1=p{q[r (-F) + (1-r) D]+ (1-q) D} (1)

其一阶条件为:undefined

解得:q*=D/ (rF+rD) (3)

监管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R2=q{p[r (E-C) + (1-r) (-C-M) ]+ (1-p) (-C) }+ (1-q) p (-M) (4)

其一阶条件为:undefined

解得:p*=C/ (rE+rM) (6)

于是, 式 (3) 和式 (6) 为该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 即生产者以p*的概率选择“造假”策略, 监管者以q*的概率选择“监管”策略, 此时双方获利最大化。同时, 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理解, 在每个商品市场上, 同时有许多生产者和监管者, 其中有p*比例的生产者选择“造假”策略, (1-p*) 比例的生产者选择“不造假”策略;有q*比例的监管者选择“监管”策略, (1-q*) 比例的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策略。

三、博弈模型的分析

根据生产者与监管者博弈模型的求解结果, 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 由式 (3) q*=D/ (rF+rD) 可知, 监管者的监管概率跟生产者的造假收益D成正比, 跟对生产者造假的处罚F、以及监管发现概率r成反比。具体分析如下: (1) 如果生产者的造假收益D增大, 将吸引生产者更多的造假, 同时监管者意识到了造假者的行为, 因此加大监管概率。 (2) 如果加大对生产者造假的处罚F, 将使生产者的造假行为有所收敛, 监管者也因此放松了监督, 降低了监管概率。 (3) 如果监管者的监管发现概率r提高, 即监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 监管者的监管概率就会降低, 这是由于监管水平提高和威慑作用, 生产者造假的概率会降低, 使监管者不必经常进行监管。

通过上面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有趣的“激励悖论”问题: (1) 监管者监管与否或是否加大监管力度在于生产者“造假”收益和处罚力度:如果生产者造假的收益越高或对其处罚越少, 监管者就会查得更仔细, 也就是说监管者的认真程度取决于生产者的表现; (2) 随着监管技术和手段的发展, 监管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提高, 这将使监管者放松警惕, 更多的使用高技术和最新手段实施监管, 而不亲自参与, 此时, 生产者可能会利用监管技术的漏洞逃脱处罚, 而增加生产者的造假概率。

第二, 由式 (6) p*=C/ (rE+rM) 可知, 生产者的造假概率跟监管者的监管成本C成正比, 跟对监管者不作为的处罚M、对监管者查出造假者的奖励E、以及监管发现概率r成反比。具体分析如下: (1) 如果监管者的监管成本C增大, 会使监管者偷懒而降低监管概率, 此时, 生产者便会加大造假的力度, 使造假概率上升。 (2) 如果加大对监管者不作为的处罚M, 将使监管者尽职尽责, 增加监管力度, 此时, 生产者的造假行为便会有所收敛, 降低造价概率。 (3) 如果加大对监管者查出造假者的奖励E, 将激励监管者努力去监管生产者, 试图获得奖励, 导致生产者不得不降低造价概率。 (4) 如果监管者的监管发现概率r提高, 即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 对造假者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使生产者造假的概率降低。根据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往, 人们大都认为生产者是否造假主要取决于造假所得的收益和造假被查出的处罚, 但是, 通过分析此博弈模型, 我们发现生产者的造假概率跟监管者受到的奖惩, 以及跟监管效率和质量关系密切。如果监管部门对监管者有效的管理, 加大对监管者奖惩力度, 并提高监管发现概率, 可以使生产者担心被监管者查出而放弃造假。

四、有效的管理策略

通过对生产者与监管者的博弈分析, 为了商品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最大限度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生产者而言, 可以防止生产者“造假”, 诚信经营;对监管者而言, 可以规范监管者行为, 激励监管者“监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管理策略:

一是监管部门需要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可以采用最新的监管手段、技术和措施, 还需要提高监管者执法水平, 包括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而降低监管者的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发现概率, 减少“漏网之鱼”, 使生产者受到威慑而降低“造假”的概率。

二是监管部门应充分的做到奖惩分明, 加重对监管者不作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加大对监管者查出造假者的奖励力度, 监管者作为“经济人”, 不仅仅需要精神鼓励, 也应适当考虑物资鼓励, 有效的管理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可以达到防止生产者“造假”的目的。

三是监管部门在管理好监管者的同时, 还应该加大对生产者的管理, 例如加大对生产者造假的处罚, 提高他们的造假风险, 主动放弃造假的念头。

四是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生产者现代商务观念的教育, 使商品生产者树立长远的策略眼光, 不要急功近利, 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 加强政策引导, 使企业更多注重可持续发展, 不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诚信经营。

五是监管部门可以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鼓励公众和媒体对生产者和监管者进行监督, 并采取相关的措施方便公众和媒体, 建立一个广泛的群众监督网。

五、结语

本文借助博弈论为工具, 建立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 考虑到监管者对生产者进行监管的实际情况, 在模型中引入了监管发现概率, 并对博弈模型进行深入分析, 分析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问题, 找出了引起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 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 改变过去治理假冒伪劣商品低效的特点, 帮助监管部门管理生产者和监管者,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治理商品市场。

参考文献

[1].李萍, 阮平南.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研究, 2003, 5:8~10

[2].郑强国, 李秉龙.假冒伪劣市场的经济学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 2004, 10:32~33

[3].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08, 2:78~79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25~137

2.假冒的天堂 篇二

他走上前,询问道:“请问,这是什么地方?”

“是天堂。”小姐答道。

“哇,太好了!”男人欢呼了起来,然后又问:“我们长途跋涉,口干舌燥,能不能弄点水喝?”“当然可以。天堂的门为您敞开,只要您走进去,您想喝多少水就喝多少水。”小姐说完做了一个手势,大门立即打开了。男人带着他的狗刚要进去,但是被小姐拦住了。“对不起,我们不允许宠物进入。”

男人想到了多少年来这只狗与他朝夕相处,忠心耿耿。他不忍心将它丢弃而独自走进天堂。所以,他带着狗绕开天堂继续往前走。不久,他又看到了一座城,城门是黑铁做的,城墙是石头堆的,普普通通、平平常常。城门前也有一张桌子,桌前也端坐一位漂亮的小姐。

“请问,”男人说,“我们长途跋涉,口干舌燥,能不能弄点水喝?”

“当然可以,”小姐说,“只要您走进去,您想喝多少水就喝多少水。”“我能将我的狗带进去吗?”男人问。

“当然可以。”小姐嫣然一笑。

男人带着狗走进去,发现了一个水龙头,于是他喝了水,也喂他的狗喝了水。然后,他转身问那个门前的小姐:“这是什么地方?”

“天堂。”小姐答道。

男人有点搞糊涂了。“可是,”他说,“在前面不远,有一个地方,那里的接待小姐也说他们那儿是天堂。”

“哦,你说的是那个门是金子做的、墙是珠宝砌的地方吗?那不是天堂,是地狱!”

“既然你们知道这件事,为什么你们能够容忍他们盗用天堂的名字呢?”

“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天堂的接待小姐笑道,“有了他们,我们天堂里就不会有那些为了一点物质利益而抛弃朋友的人了。”

3.假冒的老虎作文600字 篇三

一天,汪汪闲得无聊,想假扮成一只老虎捉弄别人,它找来颜料和画笔,先在额头上画了一个“王”,然后在脸上身上画上了虎纹,最后它扯下窗帘在自己胸上系了一个结,来了一个pose,它看着镜子里的自己,满意极了,现在和老虎一模一样。

它走出家门,突然看见在胡萝卜地里的小白兔,便猛地扑了过去,吓了小白兔一跳,小白兔撒腿就跑,原来小白兔是来到了森林之王大老虎家,它一边咬着牙,一边对大老虎说:“大王大王,有一个比你更壮的老虎在村子里呢!你快去看看吧!”大老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家门,正好看见了汪汪,大老虎发现有一个跟它一模一样的老虎正站在门前,森林之王仔细地上下打量着它。突然,大老虎招了招手,便说:“小伙子快过来,本王要看看你到底有多威风!”汪汪大吃一惊,它不知道结果会怎样,所以它只好后退,一不小心,只听“扑通”一声,汪汪掉下了水,它的手挥了挥,嘴里一直在喊:“救命啊!救命啊!快来救救我啊!”只听小兔子叫了一声:“汪汪,水不深,快起来呀!”汪汪立马坐了起来,脸上的、身上的、尾巴上的颜色都被河水洗干净了,它的皮毛在阳光下显得更加美丽。

老虎看了哭笑不得,原来这只老虎是森林里的“淘气包”汪汪呀!汪汪看见大家都在笑它,悄悄地逃走了。从此以后,它就没有捉弄过别人了。

4.假冒的老虎看图写话600字 篇四

有一天他洗完脸照照镜子时,发现他跟大老虎长得挺像的,这时一个念头闪过脑海,对了!我打扮成大老虎,不就可以捉弄小动物了吗?他在家里翻箱倒柜地找出水粉颜料和毛刷,跑到镜子前,先在头上画了个“王”字,他觉得这个“王”字颜色太浅了,又在上面描了几笔,然后又在脸上重重地画上了虎纹,他在镜子前照了照,又摆了个抱臂的动作,再背过身来看看发现,老虎是长尾巴,而自己是短尾巴,然后他随手扯下一个窗帘,披在身上,在脖子前打上一个结,然后系在胸前。又照了照镜子,然后大声地说道:“现在我就和老虎一模一样,我就是森林里的‘虎二号’啦!”之后他洋洋得意地走出了家门。

他躲在灌木丛里,等小动物的出现,过了一会,来了一只小兔子,他跑到小兔子的后面,默默地跟着小兔子,突然“哈”的一声,小兔子被吓到了,小兔子往后一看,呀!是一只生疏的大老虎!小兔子看见了撒腿就跑,赶紧跑到虎王的地盘——虎王的家,对虎王说:“虎大王虎大王,大事不妙了!有人要夺走您的王位,而且这只大老虎比您更凶呀!”虎大王说:“谁敢在我的地盘撒野,我不打死他!”虎大王带着小兔走出家门,正好遇到了小H,虎大王拎起他的披风结,对小H说:“就是你,在我的地盘撒野?”说完虎大王把小H扔到了小河里,小H喊:“救命啊,救命啊,快来救救我啊!”过了一会儿小H才发现,这小河非常浅,而虎大王和小兔子还在河边笑自己。

5.假冒他人专利问题 篇五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对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如何计算专门予以细化。明确专利法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仍难以确定的,可使用费参照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同时指出,付的合理开支的,意见稿提出,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规定确定。

6.假冒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判定 篇六

一、商标的构成与类型

1. 商标的构成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构成有如是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即可作为商标,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传统意义上来说商标的出现以具有直观感受的构成要素为主, 包括各个单独要素构成的商标, 亦或上述要素构成的组合要素商标。

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尤其是声音作为商标的构成而言很是新鲜, 但我们仔细分析便可发现, 作为区别标记的商标如何不可是声音或者是颜色图案呢?只要是能够为人所感觉的事物或存在就可作为商标标记, 哪怕味觉、嗅觉的产物或者是某种固定的状态只要可以用来区分标记, 作为商标有何不可?而且我们发现, 像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等, 作为商标显著性更强, 用于区别商品的作用性更为明显, 从重复的可能性来说更小, 因此当出现相关商标使用在难以说明正当理由时, 商标盗用的可能性更高。

2. 商标的类型

有学者将商标按照不同的商标构成进行类型区分, 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平面商标是一种最传统的形式, 多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者是其中的任意组合。立体商标以立体为表现方式, 多表现为以下几类: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商品本身的外形。颜色商标是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但不包括单一颜色。声音商标则是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

商标的不同类型反映的根本都是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但不同商标之间偶然重复性存在着差异, 当商标的构成元素越多, 偶然重复性就越低例如以单一文字为商标“酒鬼”可能重复出现的偶然性越高, 如“酒鬼”酒, “酒鬼”花生等甚至于相同商品之间都存在偶然重复的可能性, 像这个时候进行相同商标判定的时候就要强调商标之间的差异性。而对于像立体标志、颜色组合或声音商标等具有创意性复杂元素构成的商标, 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很低, 偶然重复性就会很低, 即使同一创意主题在不同人的头脑下都会演化成不同形式的表达, 因此在这种显著性较高, 偶然重复性较低的商标相同判定的时候要强调商标之间的同一性。

所以, 商标构成要素的组合创作形成的不同类型商标期间因为显著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到商标的相同性判定, 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商标的相同判定需要结合需要判定商标的类型进行区分侧重。

二、相同商标的判定

1. 对于传统的平面商标进行的相同判定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文称《意见》) 中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是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是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是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传统平面商标的表现形式多为文字、图形单一或简单组合而成, 因此《意见》中对于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的大小、横竖排列、间距等细微差别的“伪商标”认定为相同商标, 在生活中表现为“康帅傅”、“旺一旺”等。对于商标图形, 简单改变商标颜色的或其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也视为相同商标。上述《意见》中虽有列举注册商标改变字体、间距等形式上细微改动视为无效改动, 认为没有商标显著性故而认定为相同商标, 但对于将外文翻译成中文例如“Jordan”与“乔丹”之间的翻译是否具有显著性没有正面回答, 甚至于将中文译成拼音“Qiaodan”“喔喔”换成“wowo”此类是否能认定为相同商标呢?该《意见》均未做出解答。其次, 对于《意见》第六条第四款“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理解问题, 谁来认定视觉无差别?站在哪个角度认定视觉无差别?足以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这些都是《意见》条款带来的问题。

一般认为解决关于外文翻译成中文, 中文译成拼音等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第六条第四款关于“视觉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理解问题。首先关于“视觉无差别”问题, 谁来认定“视觉无差别”?对于司法活动而言, 进行相同商标的判定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 因此, 对于司法活动中“视觉无差别”的认定自然是法官的职权也是其义务。

其次解决认定角度问题, 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定, 通常来说认定“视觉无差别”的角度以一般消费者为基准, 不同于专家标准, 因为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服务对象即为一般消费者, 从一般消费者出发对于商标的保护才能做到宽严适中, 有所意义。其次“足以”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在刑法中提及“足以”这个概念一般是在“具体的危险犯中”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达到倾覆、毁坏”的危险, 比照理解, 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不要求消费者实际被误导, 而是强调误导的可能性, 如何判定误导的可能性,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下文称《解释》) 认为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准, 从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对比, 进行隔离观察判定商标相同, 可以借鉴到判定“足以误导公众”之中。

同样, 《解释》中提及的判定相同商标的两个方法:一是隔离观察;二是从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对比观察。进行相同商标判定, 但无论是隔离观察还是从整体和主要部分出发, 相同商标的判定根本原则在于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与《意见》中第六条第四款“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一般, 是根本标准。

2. 对非传统商标进行相同判定

非传统商标主要表现为20世纪末兴起的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等, 与传统的平面商标相比更有鲜明性。相比于传统商标, 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多是生活中某种主题或创意抽像、个性表达的结果,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些非传统商标偶然重复率就会较低。换而言之, 与传统商标相比, 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更强。

对于非传统商标进行相同判定应侧重的方面在于寻找注册商标与需要被判定相同与否商标的相同点, 一般而言, 两种生活中不具有相关关系的事物———商品与商标, 它们之间产生的联系是人为的, 人为的就意味着个性表彰、创意表达在里面, 如联想的那段声音商标, 在复杂、个性的元素构成下形成的商标, 如果“伪商标”存在与注册商标相同部分让人有合理的怀疑具有盗袭的可能性。因此, 非传统商标的相同判定相比于传统商标, 首先至于字间距、商标颜色、字体等非特征性改变判定较难, 所以认定非传统商标在视觉上对公众产生无差别的足以误导的程度较难。其次, 非传统商标的相同判定不能适用2011年《意见》的相关内容, 因为《意见》建立的基础在于公众视觉无差别的判断标准, 像声音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可能从视觉判定有较大难度。

三、结语

相同商标的判定, 笔者认为应该在区分传统的平面商标与非传统商标上, 进行区别侧重平面商标在认定商标相同时应该侧重商标的不同点, 以此为基准进行判定。而对于非传统商标, 应侧重注册商标与“伪商标”之间的共同点, 甚至于可让犯罪嫌疑人就商标的内在含义及所要表达的意义承担一定具体举证责任。

虽可以让嫌疑人承担一定的具体举证责任, 进行商标或商品说明, 但万不可将此作为嫌疑人的证明责任, 尤其是当司法工作人员难以判定是否是相同商标时应当将这种证明责任归于检方, 不可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败诉责任。

摘要:按商标类型理论划分, 商标有多种表现类型。于不同类型中, 如何进行相同商标的判定, 对于商标保护至关重要。

关键词:相同商标,商标类型,传统商标,非传统商标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3 (05) :212-213;226-228.

[2]李国权, 黄文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 2013 (6) .

[3]黄义彪.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J].知识产权.

7.假冒伪劣羽绒制品的识别 篇七

下面介绍几种识别方法:

一、拍 把羽绒服装平放在案板上,用双手轻轻拍打,如果衣服蓬松度高,内中含空气充足,则为上品;如果拍打后内部发潮、死板,形似棉絮,就可能是因为羽缄中含有棉絮或者粉碎绒等其他东西‘用手拍后尘土飞扬,而且羽绒水洗面料上出现尘污痕迹,就可能是用未经水洗加工的羽毛(原毛)做成的。

二、摸 整件服装手感十分柔软,根本摸不到一点儿毛梗,蓬松度也很差。这种服装可能有粉碎绒或蒲绒等充物。

如果手摸内外手感不一样,面摸出一些毛梗,另一面柔软无毛梗。这种眼装内面可能夹有腈纶棉等物。

三、捏 用手在衣服两面捏一捏,两面皆能捏到其中的毛梗,这种就是羽绒真品,毛梗很多,则为羽绒劣质品。一般市场上销售的羽绒服装,其中填充绒以50~60%水洗灰鸭绒为主。填充绒为90%,就为上品了。

四、闻 如闻一闻羽缄服,有严重腥臭味,则为劣品。有的可能是原毛。但有轻微的鸭毛味者属于正常。

8.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八

龙飞(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邵阳市 邮编:422000)

【摘要】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不仅坑害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什么我国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没有随着国家一轮轮的“打假”活动迅速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本文拟对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国当前市场上泛滥成灾的现状、特点和成因,以及如何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做一点探讨。【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成因;对策

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现状和特点

(一)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在,充斥着中国市场。其品种繁多,食品、服装、鞋帽、皮革、化妆品、药品、赛车、航天飞机零部件、卫星探测仪、声像制品、计算机等应有尽有。越是热销的商品,假货越易混杂其间,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假冒伪劣产品的形式也五花八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等。

(二)特点

1、量大、面广、品种繁多,呈蔓延和发展趋势

仿冒名牌产品,盗版文化产品,以及质量低劣、以次充好的产品,比比皆是。有毒的饮食商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假烟假酒假药假油假醋,毒米毒肉毒菜毒茶毒盐等等,应有尽有。在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的一家仓库,发现假药101种;在该省工商局二季度的一项酱油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九成以上的酱油不合格,五成存在严重问题;在该省岳阳市,发生毒蘑菇导致全家中毒事件。

2、生产、运输、销售逐渐形成网络,产、供、销一条龙

在全国若干地区,形成了制假的区域,重点区域,比如说有些地方是以制假产品,为主要行业,有些地方,以印制假包装材料为主要行业,有些物流行业,为他们的这个假冒伪劣的转移输送提供了便利,甚至有的展会,为假冒伪劣分子互相之间传递制假信息。

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成因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观念不成熟,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一方面,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且消费知识贫乏,购买商品时不看清楚商标标识,不顾产品质量,只要便宜就买,一听减价就疯抢,发现质量问题后又无法投诉索赔,只好哑巴吃黄连。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知假买假。有些自己消费是为了追求名牌,有些则是买来送礼。这种行为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二)造假成本低廉,而利润堪比贩毒

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譬如,一瓶假茅台酒的成本和各种费用仅20多元,而售价可达几百元,利润高得令人咋舌。一条手工制作的假“红塔山” 烟,成本不过10元,在市场上充做真品售价可达近百元。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了某些人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采用制假售假这种欺诈的行为。

(三)造假者法制观念薄弱,且刑法量刑较轻

当前流行的造假方式一般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很大伤害。有些犯罪嫌疑人普遍认为自己造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至于致人死亡,情况不会太严重,直到进了看守所,才知道自己的造假行为是犯罪。据了解,公安机关对于造假者一般是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其量刑难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四)当今法制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

执法难是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存在的基础原因。法制不完善,使执法者难以找到依据。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和法规,但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要求相比,仍由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监控点;商品的抽查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全面;一些管理人员明知市场内在假冒伪劣商品而无动于衷,袖手不管,从而更加助长了制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防范

(一)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首先,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宣传产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教育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其次,切实提高消费者增强产品安全自我保护、依法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再次,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网络平台作用,接受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对消费者举报的线索,要及时核实查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对假冒伪劣产品及生产者、经营者曝光,使制售假冒伪劣者时时都处在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让其无处藏身。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其次,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最后,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有的权利,并且完善执法规则,规范办案程序的同时,制止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对现行法规中的不便操作、不完善、不明确之处加以修正和完善。

(三)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加大联合整治力度

坚决贯彻执行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整治力度,定期进行市场产品的专项治理,及时清理假冒伪劣产品,切实维护好市场的经济秩序。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切断流通渠道

一是生产企业应尽快将防伪标志进行升级换代,二是尽快将升级换代后的鉴别方式,向更广泛的消费者传授,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产品消费观念。

简言之,假冒伪劣商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危害不小,必须克服各种消极因素,加大质量宣传力度,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打假治劣工作的力度,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作者简介:

龙飞(1983.10)女,侗族,湖南邵阳市人,邵阳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系,助教,大学本科,法学专业 通讯地址:

9.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九

一、案情回顾

某通信公司NT分公司(以下简称NT分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开始,对办理“399元包1年”光纤宽带入网的客户,赠送一床“天然蚕丝被”。2010年6月12日,NT工商局接到投诉,反映NT分公司附赠的“天然蚕丝被”实际为化纤被,系假冒伪劣商品。经查明:NT分公司从某贸易商行以每床40元的价格共购进上述“天然蚕丝被” 200床作赠品使用,被子外包装正面标称“天然蚕丝被”,侧面标有“蚕丝具有‘纤维皇后’之美称”等有关宣传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且标有RMB256、RMB298、RMB486三种价格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被子内包装洗标标注“时尚夏凉被”、“填充物:化纤100%”等内容。至案发时已用于商业活动附赠26床,库存174床。

根据查明的事实,NT工商局认定NT分公司向客户附赠的属《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指的“以假充真”假冒伪劣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天然蚕丝被”174床,并处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NT分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评析

(一)NT分公司是否应该对赠品质量承担责任?

本案查处过程中,NT分公司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该公司在办理宽带入网业务时向客户赠送一床被子属营销策略,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NT工商局认为:一般的民事赠与,大都是基于亲情、友情或献爱心活动等产生,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而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附赠式商品销售的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把赠品和主商品(含营利性服务,下同)放在一起进行价格上的综合考虑的,所以这种赠与与买卖物品并无不同,应视同于买卖关系。NT分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向客 1 户赠送被子的行为属典型的有奖销售行为,虽然为免费赠与,但也是基于商品销售目的而产生的,实质上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即消费者能够得到赠品,购买经营者的主商品是前提条件。附赠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手段,与其主经营行为是不可剥离的,因而经营者对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的主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具有法律上的必然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有奖销售中,不管是主商品还是赠品,都必须保证质量,经营者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NT分公司有义务按照商业活动宣传的内容给付赠品,并保证赠品的质量。

(二)本案如何定性处理?

对于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办案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NT分公司作为通信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然而其以每床40元的价格购进最低标价为256元的“天然蚕丝被”,既未查验产品合格证,也未因内外标注不一致对商品进行核实,理应对天然蚕丝被的真假产生怀疑,应知是化纤被冒充天然蚕丝被。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以假充真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是以假充真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NT分公司附赠的“天然蚕丝被”实为“100%化纤被”,在外包装上标称“天然蚕丝被”、“蚕丝具有‘纤维皇后’之美称”等有关宣传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纯属虚假,2 且包装上标称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最低为256元,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获赠的确为天然蚕丝被。NT工商局在调查询问时,NT分公司也声称40元的价格绝对不可能购买到天然蚕丝被,消费者在客观上看到了关于天然蚕丝被的产品宣传,当发现购买的商品并不是其所理解的宣传的那样,就举报到工商部门,这也说明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产生了误解的事实,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虚假表示,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NT分公司向客户附赠的“天然蚕丝被”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所指的以假充真情形,为假冒伪劣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二十二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商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商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应适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

1、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是将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和在经营活动中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区别开来的,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因而,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不宜直接适 3 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

2、NT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赠品实为化纤被,标称“天然蚕丝被”,并在产品包装宣传有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获赠的是真正的蚕丝被,对于构成虚假表示的客观事实笔者也没有争议,但是这些虚假表示的行为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实施的,而本案中NT分公司并未直接实施虚假表示的行为,也未对“表示”的内容向受赠客户作任何宣传,虽然受赠客户对赠品质量造成了误认,其实这些错误的信息来自于商品包装。在行政法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遵循客观行为标准,该标准体现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于NT分公司客观上没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因而不宜将NT分公司认定为虚假表示的行为主体,进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NT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天然蚕丝被”实为%100化纤被,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所指的情形,为以假充真的假冒伪劣商品。且NT分公司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理应知道其作为赠品的是化纤被而不是蚕丝被。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本案赠品货值如何计算?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NT分公司提出其附赠的被子是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客户的,没有货值金额可言,就是计算货值金额也只能参照进货价格。办案人员认为,NT分公司购进上述被子的实际价格虽为40元/床,但是其向获赠礼品的客户未说明真实进价,客户只能通过获赠礼品印有的标价了解该礼品的价值,客观上具有价格欺诈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以违法经营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4 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办案人员依据该被子包装标价信息中最低价256元,认定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1200元。

三、案后思考

(一)通信行业作为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是典型的公用企业。目前,我国的通信市场数寡头垄断结构已基本成型并且处于相对稳定竞争,作为中国通信业三大代表性的通信垄断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伴随着市场结构转型,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公用企业的通信行业从以往利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转向以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博弈行为,为了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纷纷加入竞争的行列,竞争手段也五花八门,在诸多的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种,成为经营者争抢市场份额的一种主要促销手段,如本案中NT分公司就利用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来吸引人气,提升业务量。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此,一些经营者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管经营者竞争手段如何变换,只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立法宗旨,都要严惩不怠。

(二)《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作销售的物品。显然,以“用作销售”作为产品衡量标准不可避免地将那些赠与物品、试用品等列于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标准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用于销售”是一个主观标准,即生产者的目的所指,而此目的是有可能变化的,作为标准本应是客观的,以一个可以变化的主观意愿为标准来确定某一物品是否为产品,显然不合适,这也为经营者利用商业赠与之名而逃避产品责任大开了方便之门。

纵观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多数国家是以“交付”、“流通”的客观事实作为产品的衡量标准。所谓“交付”、“流通”是指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有偿或无偿,而只要是基于营业目的而为的产品流转活动,即构成“交付”、“流通”。

10.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十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享有第1332692号“完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其关联公司扬州完美公司用于所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完美芦荟胶的正规销售渠道为专卖店直营销售。2010年,完美公司发现红孩子公司经营的红孩子网站(网址为www.redbaby.com.cn)也宣传、销售完美芦荟胶。2010年8月17日,完美公司从红孩子网站购买了两支完美芦荟胶,并交由扬州完美公司进行质量鉴定,扬州完美公司后出具《鉴定报告》称该芦荟胶属于假冒商品。2010年9月14日,完美公司再次从红孩子网站购买一支完美芦荟胶,并委托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保全。所购芦荟胶生产日期显示为2010年6月10日。

2012年,完美公司将红孩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红孩子公司通过其网站销售假冒商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完美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红孩子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红孩子公司否认红孩子网站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表示即使是假冒商品,其并不知情,且有合法销售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红孩子公司申请其供货商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公司则出具了其上家销售商资质证明、购货凭证等,坚持其向红孩子网站所供完美芦荟胶为正品。

訴讼中,完美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其2010年9月14日购买的完美芦荟胶之真伪进行鉴定。法院要求完美公司提交用于鉴定的相应检材,但完美公司仅能提交其自行保留的“样品”,无法取得当前市场上销售的或中立第三方机构留存的与所购芦荟胶同期生产的正品芦荟胶。而且,经了解,一些完美专卖店还表示卖家需要保持所售商品都是新品,即使未售完的“陈货”也会及时处理,不会保留。最终法院以缺乏鉴定所需的客观检材,未准许完美公司的鉴定申请。

完美公司坚持主张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为假冒商品,有以下四项依据:一是扬州完美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二是比较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芦荟胶与从红孩子网站所购芦荟胶,存在包装上细微差异;三是完美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的芦荟胶为假冒商品,该证人为完美品牌某直营店负责人;四是红孩子网站售价低于直营店售价。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对上述依据逐一分析认为:《鉴定报告》为扬州完美公司出具,该公司为完美公司关联公司,鉴定主体存在瑕疵;完美公司及其证人均认可涉案芦荟胶在这几年中存在一些小变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是认定商品假冒与否的依据,证人也未能明确陈述所购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差异;因销售渠道多样造成正品的市场售价高低不同的情况并不鲜见,通过产品售价来推断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为假冒商品缺乏说服力。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完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商网站已成为市场中日益活跃的销售主体。传统的销售模式和渠道受到了极大挑战,许多有着既定销售途径的商品也频频出现于电商网站中,往往真假难辨。

以往诉销售商侵权的商标纠纷中,争议双方通过明显的外观差异比较、销售商自认等方式通常对涉诉商品为假冒商品不持异议,仅从主观上对侵权不知情或客观上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电商网站多以销售品类全、价格低的正品作为宣传卖点,通常不会主动承认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商标权人要是认为电商网站侵犯其商标权,首要前提是证明该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

本案中,完美公司提出通过比对商品外观、销售价格以及鉴定结论三个方面可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的芦荟胶为假冒商品。需要指出的是,外观比对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是权利人认为不同,销售商认为基本相同。而且,销售商往往提出其非生产者,无法注意到细微的外观差异。另外,市场交易频繁活跃且流通渠道多样化使得再严格的价格管控机制都无法避免价格差异,单纯的销售价格差异无法成为认定商品是否假冒的充分条件。因此,完美公司提出的前两种途径都存在局限性。

在涉诉商品与正品不存在显而易见的外观差异且销售商不承认销售了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对涉诉商品进行质量鉴定是判断其真伪的最直接方式。此类质量鉴定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机构进行。本案若能取得有效的鉴定结论,则红孩子网站所销售的芦荟胶是否是假冒商品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完美公司不仅自行做了质量鉴定,还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完美公司自行所做鉴定等同于其单方提交的证据,需要争议对方进行质证,无法直接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鉴定结果由于鉴定机构资质、中立性存疑等原因无法被法院采纳。

司法鉴定需要满足检材客观性的条件:一是红孩子网站所售芦荟胶之客观性,即被鉴定的商品确系来自被诉销售商。完美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红孩子网站购买的芦荟胶具备这一条件。

二是用于比对的正品具有客观性。本案最终没有准许完美公司鉴定申请的原因就是无法取得与检材进行比对的正品。完美公司所购芦荟胶生产于2010年6月,而完美公司也承认其芦荟胶的包装、配方、执行标准等是不断变化改进的。因此,可用于比对的有效正品也应于2010年6月左右生产。但完美公司于2012年才将本案纠纷诉至法院,再要取得2010年6月左右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存在困难:一则该商品不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留存备案,二则无法从当前市场上取得该时间段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完美公司提供了其自己留存的“样品”,但该“样品”同样由于其单方提供而缺乏客观性,不被争议对方认可。所以,法院最终因缺乏鉴定所需的正品芦荟胶,无法通过鉴定方式来确认红孩子网站所售完美芦荟胶为侵权产品,从而认定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了侵权商品,驳回了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反映出证据对定案结论的重要意义。完美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在于无法证明红孩子网站销售了假冒的完美芦荟胶,举证不能的关键则在于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客观检材。就护肤品、食品等时间性要求较高的商品,客观检材如何取得,需要权利人充分发挥积极性,一方面要在准备诉讼阶段及时保全相应证据,若完美公司能在公证购买红孩子网站的芦荟胶时,也从公开市场公证购买用于比对的正品芦荟胶,则能避免在事后无法找到同一时期的芦荟胶,缺乏比对检材的尴尬。另一方面要及时维权诉讼。虽然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还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止或中断,但考虑到取证需要,还是应尽快诉讼以防止出现事后无法取得正品检材的问题。即使在诉讼中取得了所需检材,因商品本身有保质期,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也需要花费时间,一旦鉴定时超过商品保质期,也无法得出有效结论,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11.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十一

一、假冒伪劣农药的含义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劣质农药包括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二、假冒伪劣农药案件证据的种类

㈠购买农药发票

发票是证明农药销售者和购买者、使用者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㈡农药包装物

包装物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药样品;在购买农药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 最好留有未开封的样品, 这是最有效的实物证据。

㈢证人证言

即了解情况的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中虽然属于间接证据, 但却在证明整个案件违法事实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㈣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期限内, 及时邀请农业执法、农业科技等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 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使调取的证据更加符合客观、全面、真实、合法的要求。

三、假冒伪劣农药案件证据的特点

农药不同于其他事物, 其案件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原始证据容易丢失, 即农药使用后不能复原, 取证的真实情性很难保证。二是造成药害后果的证据有时间限制, 过了期限便难以取得, 特别是错过最佳防治时期或者发生药害造成绝收时, 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时, 原始现场状况就有可能被破坏。三是造成药害后果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 如自然灾害、环境、气象、栽培、管理因素等, 假冒伪劣农药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故设法分离出是否农药原因非常关键。四是责任承担人也可能是间接的, 由于农民购买农药一般不可能直接从生产商手中购买, 故卖农药的销售者为第一责任承担人, 所有参与转手环节的人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五是证据应当具有科学性及法律效力, 农民往往只靠直观来衡量所受损失, 但法律对此有特定概念及一系列标准, 如农药的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受害程度等。这些繁杂的指标数据, 农民往往很难准确收集。

四、假冒伪劣农药案件证据的收集

诉讼要有证据, 索赔要有理由。这就要求农药使用者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农民在生产过程中, 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 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应注意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发现受害征兆, 应及时确定并请有关部门鉴定, 用录像、摄影等方式保留证据。因为某些损害后果的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这些情况一旦过了期限就难以取证;而且法律确定损害后果有一系列的科学指标, 如农药的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受害程度等, 个人难以掌握, 必须由专业部门组织鉴定。二是确立受损后, 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应该及时向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免耽误时效和取证。三是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农药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时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 (容) 量低于标明值, 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 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其他部门的监督下, 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 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四是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 不论从哪里购买农药, 都应该索要购药发票, 并妥善保管。在使用农药时一定要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 并保留说明书和部分农药作为样品。

摘要:作者就假冒伪劣农药的含义和假冒伪劣农药案件证据的种类、特点、收集方法进行了深刻分析, 旨在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增强法律意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假冒伪劣农药,案件,收集

参考文献

[1]钟承茂.农药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2, ⑶.

[2]刘绍仁, 魏启文, 孙艳萍, 等.关于农药行业诚信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1, ⑽.

12.假冒的圣诞老人 篇十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销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销(以下简称生产、经销者)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者假冒他人的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名优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或者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五)商品质量与其包装、说明书等标识明显不符或者商品名称与其质地不符的;

(六)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生产、组装商品的;

(七)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八)违法生产、经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

(九)经销失效、过期、变质商品的;

(十)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十一)生产、经销其它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一)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应标明中文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厂名和厂址,而未标明的;

(三)应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涂改或者伪造日期的;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商品,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的;

(六)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应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明的;

(七)不合格商品按处理品经销时,未在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第五条 生产、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行为;

(二)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制约制度,规范生产、经销活动;

(三)按要求提交被检验商品及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质量标准。

第六条 严禁向畜禽体内注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销注水肉。动物检疫部门应加强对肉类检疫。未按规定检疫的畜、禽肉不准销售。

第七条 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滥用权力,限制或者阻碍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医药、卫生、农业、畜牧、盐政、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分管行业生产、经销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消费者协会应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经销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及识别方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应予以立案查处;对移送案件有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管辖,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案的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需要对生产、经销者的帐目、库房、商品进行检查或者查封时,生产、经销者应主动予以配合,不得擅自解封、转移、隐匿被扣押、查封商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及其它标志进行检验、鉴定时,商品生产、经销者应提供必要的样品。经检验合格的,其费用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生产、经销者负担。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时,需对行为人违法金额暂停支付或者强行划拨时,金融部门应给予配合;罚没款需从工资中扣缴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查扣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妥善保管,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通知行为人后,可先行处理。商品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可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可对违法者进行挂牌警告,其期限可根据违法者的改正情况予以终止,被警告者不得擅自摘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假冒伪劣商品档案,对影响较大的或者重大案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时,应主动出示证件,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封存假冒伪劣商品,消除商标标识及其它标志,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处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

十、已售出商品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罚款。对封存的商品,经检验确有使用价值的,批准后,可标明“处理品”字样进行处理;对无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没收。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七)、(九)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

十、已售出商品所得三倍至五倍罚款。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

十、已售出商品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罚款。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十)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生产的商品和规定期限内未售出的商品,并处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超过规定期限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十五、已售出商品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已售出商品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屠宰、经销注水畜、禽肉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屠宰、经销未经检疫畜、禽肉的,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金额六倍至十倍罚款。

(一)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药、农作物籽种、化肥、饲料、建材、药品、食品等危及工农业生产和人身健康的;

(二)无证、照从事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

(三)屡罚屡犯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查封假冒伪劣商品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擅自解封、转移、隐匿被扣押、查封商品及违法所得的,处被扣押、查封商品的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明知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物资、资金、运输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当地人民政府查处不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或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法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3.假冒老虎看图作文600字 篇十三

小一先拿起一支大大的水粉画笔,沾上一些颜料,仔细地画起来。它先在脸上画上几道线,然后不能忘了画一个“王”字,啊,大功告成!它洋洋得意地在房间里大摇大摆地走来走去,走着走着,它觉得好像少了些什么,想起老虎们平时总爱披件披风,于是,它拽下床单,向脖子上系。“哈哈,这可像多了!”它满意地照了照镜子大声说,然后大踏步迈出了家门。

小一威风凛凛的样子活像一只真老虎,其他小动物看见了,撒腿就跑,生怕变成老虎的“盘中餐”。这时,小一突然看见了一只专心致志吃胡萝卜的兔子,它想:“吓一吓这只胆小的兔子,一定十分有趣。”于是,小一便走了过去。兔子察觉到身后有什么动静,猛地一回头,一看,一只“大老虎”在盯着自己呢!它一蹦三尺高,一溜烟跑了,小一在身后穷追不舍,还虚张声势地喊道:“别跑,别跑,我要吃了你!”

这时,一只真老虎坐在路边,看到了这一幕,咆哮一声也来抓兔子了。追着追着,好像觉得身边一起跑的老虎长得有些不对劲,于是问:“老弟,你怎么长得这么怪?”小一大吃一惊,浑身颤抖地答道:“我生来就长这样。”它扭头说话,却没发现前面有条河,“扑通”一声跌进了水中,扑腾了好一会才发现水一点儿也不深,这才站起身子。

结果它一看,自己早变回小狗了,它不好意思地抬起头,看见老虎和小兔子对着它哈哈大笑,便挠了挠头,“嗖”一下没影了……

14.谨防假冒银行网站“钓”钱 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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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假冒疫苗很可怕 篇十五

“走吧,王虎,咱们也打疫苗去。”杨帅带着妈妈给的疫苗钱来到了王虎的课桌旁。

王虎一把拽住了杨帅:“我决定不去了,你也别去了。”

“这可不行,打乙肝疫苗对我们很重要。”杨帅不同意王虎的做法,“你是不是忘带疫苗钱啦,没关系,我可以借你。”

“我带钱了,”王虎拍了拍衣兜说:“妈妈今早特意嘱咐我,一定要打乙肝疫苗。”

“那你为什么不打呀?”杨帅很不理解王虎的做法。

王虎:“谁说不打了,我只是不想在这儿打。”

“不在这儿打?”杨帅想了想,“那在哪儿打呀?”

“这里价格太贵了。”王虎看了看周围,发现没有其他的人继续说,“我知道有一个地方比这儿便宜多了。”

“在哪里呀?”杨帅隐约觉得这件事有点问题。

“就在咱们学校的后面,”王虎小声地说,“咱们去那里打疫苗,可以剩下很多钱买好吃的。”

“这么做可不行,”杨帅听后严肃地对王虎说,“疫苗对我们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在正规的场所打,那些不正规的疫苗不仅起不到防疫作用,还有可能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我们应该坚决抵制。”

“这么严重呀,”听了杨帅的话,王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那咱们还是赶紧跟着大家去打疫苗吧。”

杨帅:“咱们应该先把这个情况告诉老师,让老师通过举报的方式把这个地点查封了,不然可能还会有人上当。”

王虎:“对,咱们这就找老师去。”说着,他俩一起找老师去了。

16.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篇十六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按实际需要行使管理权,采取必要措施为乙方创造优良经营环境。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顾客需求和大多数商户的意见等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管理规则、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3、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各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查清侵权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并采取公示栏曝光、停业整顿、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甲方负责市场检查管理,负责市场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乙方财产、人身的安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销售、管理、礼仪、法律等方面培训。

4、甲方在公共场所适当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记录的内容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妥善处理市场的对外公共关系,为市场保持良好公共声誉和对外形象。

5、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进货来源的证明文件、产品验货合格证明、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其他认证标志证明、授权代理证明等知识产权文档。对于涉嫌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责令乙方在天内下架;同时设置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箱,定期公告排名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北京市工商、税务、物价、消协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自觉维护甲方整体信誉和消费者权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欺行霸市、哄卖、强卖等。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视具体情节对乙方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保证金,终止租赁合同。

2、乙方在甲方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包括赠品、礼品、试用品),不应存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水货等商品。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和价格而引起的消费者纠纷,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给成的信誉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若乙方有前述侵权行为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除此之外,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信誉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履行保证金的缴纳、补足、扣除及退款

为确保乙方所销售的商品不存在假冒伪劣情况,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甲方拟决定于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一般定金不超过主合同的20%),共计_____元的履行保证金,作为履行本承诺协议的担保。履行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由甲方统一保管,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本协议终止后,乙方的履行保证金将用于乙方商品发生的质量赔偿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赔偿、拖欠的税费、行政机关的罚没款等费用的抵补,剩余的履行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合同后,由乙方和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在乙方最后销售商品的保修期届满后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以下几种违约情形,甲方可在乙方的履行保证金中扣减,乙方应于扣除之日起日内补足履行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的违约金,超过日仍未补足或拒不补齐,按严重违约处理,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协议。

1、乙方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或者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况,甲方在接到顾客投诉,或收到商标权利人的禁止销售的函件后,有权使用该履行保证金赔付给顾客或者商标权利人。甲方仅在收取履行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可按照实际情况保留向乙方诉讼的权利。

2、乙方在经营期间屡次违反或依次违反多项其他管理制度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其相应违约金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交付,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该履行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相同,租赁合同被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自行终止。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知识产权和商品质量担保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甲方保留向侵权商户的诉讼追偿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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