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2024-07-31

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共12篇)

1.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一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10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

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中明确规定承办大病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大病的界定标准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意见》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规定大病的种类和范围,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数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南京为32200元;江苏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05元,南京为13108元.。

大病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还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大病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患大病越严重,治病所花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大病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保费的筹集渠道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二、承办大病保险的机遇与风险

大病医保项目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办理,无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从眼前来看,大病保险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额的保费收入。从长远来看,通过提供经办服务,可以培养医疗保险团队,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经验,提高健康保险险服务能力,提高公司品牌价值,并借此带动其他商业性业务的发展,对开拓未来的医疗保险市场极为有益。

另一方面,大病保险的经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激增的受众人群、经营上盈亏风险,与医保、卫生部门的协调等都是巨大挑战。

1、受众面广,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很高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正式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是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全面铺开涉及人数巨大。如何通过专业化运营,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服务普通大众,这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非政策性亏损,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

作为准公共性产品,大病保险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保费要单独核算,保险合同中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如果不是政策性亏损,那么,保险公司将独自承担亏损。

目前,医疗费用高企是导致保险公司“触礁”的重要因素之一。大病保险中容易出现包括“空挂床”、“过度使用药物”、“重复收费”等不合理、不规范现象,将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效应,将考验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制力。

3、协调好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

作为承办方,险企需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卫生等部门,争取在费率厘定、报销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控和不合理医疗行为惩罚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比如,一旦签订承办合同后,医保部门就应该把前三年大病医疗及保障数据和目前经办管理现状等提供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自身资料积累情况,进行专业测算。双方要在详细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把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和经办管理作为基本要素,在指标设定要求上达成相对一致。

2.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二

大病医保是由政府主导, 为参保群众提供重特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等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 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问题。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是一项利民的好政策, 但其顺利实施还需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

首先, 明确政府在大病医保中的主导地位。政府要加大投入, 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用于支持群众看大病。大病医保需要政府在机制推动、政策制定、筹资管理、监督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将全民医保的人群优势和大病医保的制度优势结合起来, 从而实现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特殊医疗需求的双重目标, 真正做到全体国民“病有所医”。

其次, 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大病保险以特定重大疾病, 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出血等为保险对象, 其风险构成更为复杂, 风险保障额度更高, 管控难度更大。因此, 需要严格界定重大疾病范围, 通过将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 可以避免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对象的风险筛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服务, 发挥基本医保的公共经办平台优势和大病医保的市场专业服务优势。既减轻了大病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 促进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也是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再次, 开辟医疗机构大病诊疗绿色通道。大病医保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对参保群众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开辟医疗机构大病诊疗绿色通道。重大疾病往往病情严重, 病期较长, 费用高昂, 对于患者来说需要相应的绿色通道, 以便获得及时的诊疗。

最后,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病医疗救助。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需要彰显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的道德良心, 因而需要不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病医疗救助。目前, 一些公益基金开始参与中国农村部分地区的儿童大病医保, 例如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发起的“中国乡村儿童大病医保”公益项目, 以湖北省鹤峰县为首个试点地区, 引入商业保险, 儿童免费获最高20万元赔付。还有一些慈善组织通过对特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例如天津市开展的“天使微尘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 对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特殊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 从而彰显慈善公益理念。

大病医保目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例如大病医保的商业化运营存在政府监管的盲区, 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还没有规范化等, 这项政策的实施还需要时间, 不可能一蹴而就, 对此我们要有耐心。好政策有了好配套, 我们相信, 在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和协同推进下, 构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以及商业补充保险相衔接, 形式多样的大病保障制度, 定能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健康权益。

3.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篇三

2012年08月31日03:16新京报张轶骁我要评论(1582)字号:T|T 新京报讯(记者蒋彦鑫)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北京情况 北京正论证“医保补充险”

北京自2008年起,即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医保体系目前已覆盖所有京籍人员及外地户籍在京工作的人群。对于职工、居民医保,北京都已建立起门诊报销和住院“保大病”的保障制度。而对于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北京正在论证建立补充保险,解决医保报销之后一些人员仍然负担过重的问题。医保待遇最高的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上限目前是30万元。但是,有些病种的治疗花费是比较高的,比如白血病、肾透析等,患者可能要花费上百万元。对此,今年北京市将出台政策,希望减轻患大病的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负担过重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正在论证十余种重大疾病的补充报销政策。初步确定纳入补充报销的大病包括癌症、白血病、血友病、肾透析等。新京报记者 温薷

■ 解读

为何出台大病保险政策?

患大病后个人负担较重,且医保基金结余规模较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的患者,仍可能面临困境

北京市医改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在当前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一旦患了大病,报销的可能从几千块钱到一两万块不等,远远不能抵消所花费的费用,这样就会给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而新政出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就北京而言,当前大病报销上限30万元,这样的保障体制下就会好得多。但是,国家医改办还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为此,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何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现在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

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 业内反应

保险业期望“保本微利”

业内人士称,应避免像交强险一样陷入亏损,否则热情不高。

大病保险政策的发布,令上半年业绩疲软的保险业似乎看到了曙光,毕竟,医保基金入市,能够使保险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

但这一新政对保险公司是否有利,似乎并不确定。昨日,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大病保险如何让保险公司实现“保本微利”,避免像交强险那样陷入亏损的泥沼,将决定商业保险进军大病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经营效果不可预期,保险公司在实际承包方面也会趋于谨慎。

根据政策规定,承包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决定,费率、报销比例也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这就意味着大病保险不像交强险那样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承保,倘若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较弱的话,大病保险的落实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

另外,由于个人医保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就医信息沟通不畅也会使得大病骗保、骗赔等几率比交强险更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会更大。

在保险业界看来,费率将是商业保险承保大病保险的关键,如何确定各地的保费,让老百姓交得起,让大病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保险公司亏得太狠,实现“保本微利”,成为各地政府推行这一政策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三,保障标准

患者以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四,保障水平

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五,承办方式

4.我国明确大病医保标准 篇四

2015年07月25日 07:21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白剑峰)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梁万年说,要有效缓解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立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梁万年指出,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具体换算到中国,报销比例为什么要达到50%以上?因为如果报销比例过低,可能就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会逐步提高,各地要逐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长沙市大病医保新政 篇五

根据《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从开始,16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长沙县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系统即时申报办理工作于11月1日正式启动,并将对201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按政策进行追补。

参保对象及支付标准

特药保障对象为参加长沙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大病特药医保支付标准为: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分别计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特药名单

序号

药品名称

通用名

生产厂家

剂型

规格

1

甲磺酸伊马替尼

格尼可

正大天晴

胶囊

100mg*12粒(60粒)

2

尼洛替尼

达希纳

瑞士诺华

胶囊

200mg、150mg*120粒

3

达沙替尼

施达赛

施贵宝

片剂

50mg、20mg*60片

4

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

贝赋

辉瑞制药

注射剂

250IU

5

贝伐珠单抗

安维汀

罗氏制药

注射剂

100mg

6

盐酸埃克替尼

凯美纳

贝达药业

片剂

125mg*21片

7

盐酸厄洛替尼

特罗凯

罗氏制药

片剂

150mg*7片

8

吉非替尼

易瑞沙

阿斯利康

片剂

0.25g*10片

9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普来乐

江苏豪森

注射剂

0.2g

10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赫赛汀

罗氏制药

注射剂

440mg

11

利妥昔单抗

美罗华

罗氏制药

注射剂

100mg

12

注射用硼替佐米

万珂

西安杨森

注射剂

3.5mg

13

地西他滨

晴唯可

正大天晴

注射剂

10mg、25mg、50mg

14

注射用醋酸兰瑞肽

索马杜林

博福-益普生

注射剂

40mg

15

碳酸镧咀嚼片

福斯利诺

费森尤斯卡比

片剂

500mg*20片

16

甲磺酸伊马替尼

昕维

江苏豪森

片剂

0.1g*60片

特药医保待遇申报流程

一、追补申报办理流程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按政策进行追补。

经办部门: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追补工作由本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商保公司)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追补工作由本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1.待遇资格申请

办理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月31日

提交申报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必要时)、病理诊断、影像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

资料提交地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准备好以上资料后报送到: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窗口(50或51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准备好以上资料后报送到: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个人报报账窗口(22号)

2.待遇追补流程

经申报审批通过的,由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对象,对象准备追补所需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特药发票及费用明细(加盖公章)→提交经办机构(同上)→审核报销→直接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

二、即时结算申报流程

从11月1日起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实现协议药店系统即时申报,办理流程如下。

延伸阅读:

2016年4月1日开始,长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即时结算,同时对本市、县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追补,原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长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长沙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了长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长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无需再另外缴纳大病保险费。

大病保险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或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方案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符合报销政策的部分,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进行报销①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②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③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④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另外,低保困难群众起付线还降低50%,实现医疗补助的精准补偿)。

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长沙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核算、报销。比如:第一次住院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并没有达到起付线2万元,无法进行大病报销,但第二次住院又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两次加起来累计超过2万元起付线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就可以一起进行大病报销。

6.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六

山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将在运城市和阳泉市试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自付的合规医疗费仍累计超过1万元, 大病保险就将介入, 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支付比例据个人自付费用的多少分为五档。同时, 大病医保还采取了二次补偿原则, 即大病保险首次报销后,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 对超出的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大病保险筹资将统一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 在年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山西省人社厅陈占良)

7.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篇七

门诊大病医保仅限于门诊范围,不包括住院和急诊。

门诊大病医保仅使用于上海普通医保患者,不包括自费患者及离休干部。

门诊大病医保的病人须在我院明确诊断(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在我院实施手术者。

一、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尿毒症需要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保期限

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可延长享受六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三、申请操作程序

1、先到相关科室就诊,须主治以上的经治医师根据上述条件开出门诊大病医保申请单(分为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小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及个体大病医保申请单),申请单在科室区域护士台领取;

2、医师需在《就医记录册》上写明诊断和相应的治疗方案,叮嘱病人携带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大病医保申请单等(小城镇病人还需携带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相关资料到门诊接待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3、经服务总台总值班人员审核、登记后到方可到卢湾区医保办(重庆南路10号)办理大病医保登录手续(小城镇医保病人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办办理);

4、患者持医保办出示的大病医保回执单到挂号处登录大病项目及科室,如果登录成功,相关科室即可挂号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2、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重新上述按申请程序申请。

3、大病医保的病人仅限于在本病种的范围内使用,与大病不相关的科室就诊时,不能享受大病医保。

4、大病医保个人承担部分:退休 8%;在职 15%。

8.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八

目前近4万人受益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参保居民。记者8月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早在2013年就实现了大病医保城乡全覆盖,目前已有近4万人受益。

据介绍,大病医保保障对象及范围,是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三目”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8000元。

比如,患者王某的医疗总费用总额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1万元,自付1万元。有了大病医保后,由于自付部分达到了8000元的大病医保门槛,这1万元将至少可以再报销50%,患者最后自付费用将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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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根据《意见》,到2017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9.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九

2012-09-01 09:08:47

来源: 济南时报

8月30日,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公布后,引来众多市民关注:济南此前有没有大病保险?济南的医保基金有没有结余?为什么在医院看病后报销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比例?相关人士指出,《意见》的实施,一方面是对现有基本医保政策的补充和完善,但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医保基金结余不合理利用,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医保基金发放。

【市民疑问】

济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不一样

“我听邻居说医保报销上限是29万元,为什么看报纸上说最多报销15万元?”市民王女士表示疑惑。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分城镇职工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前者报销额度更高一些。

济南以前有没有大病医保? 据社保部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是168.5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是108.4万人,职工医保的参保率为99%,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全覆盖,居民医保的参保率在90%左右。

早在2002年12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实施,这项救助制度类似于大病医保,现在对大额医疗费的报销额度是20万元。而济南城镇居民医保中还没有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最高报销额度是15万元。相关人士介绍,《意见》如能实施,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济南医保基金有结余吗? 据相关人士透露,目前济南的医保基金结余符合国家要求,基本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医保基金结余由国家进行统筹,现在济南还没有将医保基金结余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前例,济南市医保也没有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过。

根据《意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济南还没有收到将医保基金结余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文件,但不排除今后会根据济南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政策。

【帮您算账】

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同

市民王女士因患癌症住进了一家三甲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100000元,享有城镇居民医保的她经报销费用为45000元,报销比例约为45%。这令王女士感到疑惑,“不是政策要求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报销能到55%吗?”记者了解到,报销比例需要扣除相应费用后计算,而且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不一样。

起付线、药品选择会影响报销比例

据了解,为了防止“小病大医”,居民使用医保报销时,会被设置一个叫做“起付线”的门槛。假设某市民感冒花费190元,而起付线是200元,他的花费就不能经医保报销。

自今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65%,个人负担3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居民医保基金负担55%,个人负担45%。

报销比例除了受起付线影响外,还受到用药范围等影响,有些目录外的药品需要自费。记者从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了解到,对于一级医疗机构来说,实际报销比例基本在70%左右。假设王女士在一级医院治疗,花费100000元,扣除起付线200元,再扣除范围外检查费及自费药品,报销的是剩余89800元的80%,她可以得到70000多元。

《意见》实施意味着看大病花钱少

和一级医疗机构情况类似,对于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来说,实际报销的比例也分别低于65%、55%。一般来说,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实际报销40%左右。假设王女士选择二级医疗机构,报销后仍需要自费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居民医保是有报销上限的,150000元封顶。目前,超过150000元就不能报销了。

若《意见》实施,如果王女士选择二级医疗机构,她自费的50000元中,还能再有商业保险机构报销一半。如果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花费超出150000元的部分,也能让商业机构帮着再减一半超出部分的负担了。

【专家观点】

医保结余购买商业保险需理性看待

《意见》公布后,不少市民表示赞成,认为此举将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境,让治不起病的市民也能放心看病。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医保结余购买商业保险需理性看待,有可能造成大量使用医保结余,造成基金流失;也可能引发医疗市场过度膨胀。

10.浙江省大病医保政策 篇十

我市22家二、三级医院将在3月1日前分批完成对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系统接口的升级改造,到时我市参保人在这些医院就医,出院时可直接在医院进行大病保险报销。

目前,解放军第188医院作为我市第一家试点单位,已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并于11月1日上线运行。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目前已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保人员覆盖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超过250万人。“目前,我市参保人在206家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 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是对于在本地医院就医的我市参保人,出院时只能对符合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待遇进行报销,超基本保险报销限额后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需要参保人到大病保险服务网点进行二次报销。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有效减少参保人资金垫付压力,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我市参保人在本地医院就医可进行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我市22家二、三级医院将在203月1日前,上线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系统,我市参保人在这些医院可进行大病保险报销。“目前,解放军第188医院已试点上线运行,我市参保人可在该医院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

11.东莞大病保险政策 篇十一

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减轻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性质]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由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出来、对参保人因患重大疾病超出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的经济负担给予再次补偿,或对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食品药品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资金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第六条[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进行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余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第七条[待遇原则] 大病保险待遇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九条[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参保人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

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可报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大病保险资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三条[调整机制]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对大病保险的筹资及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支付参保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及时准确足额支付参保人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在能够开展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凭本人有效就医凭证进行即时结算;在不能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待医疗终结后凭有效医疗发票、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等必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付手续。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由市政府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符合国家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

大病保险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的,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大病保险资金。

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招标采购期间或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等情况下,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经办,待市政府明确承办机构产生办法并产生承办机构后,再行移交。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 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的清算及商业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挂钩。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执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合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指合规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重大疾病支付项目范围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违规降报费用以及非医疗相关的费用不属于合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2016‟3号)同时废止。

12.大病医保覆盖人群超2亿 篇十二

孙东雅称,按照文件规定,要逐步推进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覆盖的人口按照目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覆盖人数来计算,将来大病医保覆盖的人数可能要超过10亿。

按照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大病保险对实报实销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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