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协议合同范本(精选12篇)
1.订货协议合同范本 篇一
订货协议书
供货方:重庆市平步青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生产销售的正常运行,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持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愿意将自己生产的“西部牛仔”男、女式系列真皮品牌皮鞋,在作为本公司的唯一经销商,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方必须保证同一商标系列的品牌在乙方所在的市场内,只有乙方一家拥有,不发放第二家,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三、乙方凡属第一次在甲方订购皮鞋,乙方须按该批皮鞋总价的30%作为定金给甲方,计金额元(以该皮鞋订货数量及单价为准计算).甲方生产完成乙方订单后,乙方必须在发货前一次性付给甲方70%的余款,甲方方可发货.四、在协议期满后,如乙方在订期内已补单的按订价的100%计算,甲方概不承担底货责任,如未补单的(订单以一件为准,凡订两件的属补单),甲方按该件货款总额的90%与乙方决算,甲方承担10%损失.五、如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该产品的确有问题时,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相应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六、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在每月月底用电话或传真方式与甲方财务对账,经核对无误后,交清当月货款,方可继续下次合作.乙
方所欠甲方货款不得超过贰万元,如不按时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重新在该市场选择经销商,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在追收此款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七、甲乙双方签约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乙方如无违约情况,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八、乙方须保证一年内销售甲方皮鞋万双以上,销 售 金 额 在万元以上,否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九、乙方销售完成甲方规定的皮鞋数量或超出后,甲方将以返点形式,每双皮鞋奖励1元,并在当年年终时兑现.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共同遵照执行.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2.订货协议合同范本 篇二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3.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篇三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4.订货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退、保换。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规格、质量、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2.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货款总额____%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因生产资料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一条 本合同共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 _月__ 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5.产品订货合同范本 篇五
七、结算方式:预付首付订金元,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点清货后付清二期货款元,待安装结束,甲方验收后应付清余款 元,但验收时间不能超过5天。
八、售后服务:
1、产品一年内因厂里生产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2、人为性质,潮湿环境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造成的损坏均由甲方负责。
九、以上所有产品不包括五金(锁、铰链、门吸及玻璃),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免费安装。
十、本合同事项费用:
总计金额(大写): ¥: 元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品订货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设计、制造、验收按照*********标准对于此型号**(产品类型)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结算方式、条件及期限:
提货时,一次性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四、运输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甲方负责协助将货物装配到位至乙方指定地点附近,运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期:
交货期为甲方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约定事项:
1.对本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字认可,双方认可的传真文件、定单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钢铁产品订货合同 篇六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 品名
钢质规格数量(吨)交货状态加工用途说明:注: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执行。2.执行标准:普炭gb700-79、炭结gb699-65……对规定双方协商的条件及需要的特殊要求,经商妥后在合同中注明。
3.普炭钢的冶炼,方法不限。
7.订货协议合同范本 篇七
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上,各家对于对赌协议的理解与认识各不相同,有学者将对赌协议与借款合同划上等号,有学者将其认为是附生效条件合同,还有部分法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笔者将对赌协议与上述合同作分析比较,逐一分析对赌协议与各个合同种类的区别,以此来确定对赌协议的性质。
1.1 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的比较
笔者以为借贷协议与对赌协议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甚至从根本上,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完全不同,因为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创设、签署对赌协议的出发点并不是通过投资获取固定的利息,而是通过投资从有发展潜力的商业项目中,获得高额的股权利益,从高溢价中获得收益。与对赌协议相比之下,借贷协议的目的并非如此。签署借贷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用途,但这种考虑更多是对于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考量,至于融资方将资金应用到具体哪个项目或者哪个行业并不是资金出借者最为关心的内容,资金出借者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所以,比较而言,借贷协议在起草、设计时会比对赌协议简单很多。更多是,资金出借方只要做到基本的财务审核,就同意出借资金;而对赌协议中的投资者会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仔细考量各项经济风险,才能同意进行投资项目,在条款的设计上也更为严密,对于赔偿做出明确的约定。
1.2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的比较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射幸合同的关键就在于该类合同是否具有偶然性、机会性的特点,而不是看该类合同是否具有风险。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未来经营效益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机制。在签署对赌协议时,投融资双方对于对赌协议的目标实现是有把握,起码在签订时候依据正常情况是可以实现,都希望能够实现最终的双赢,其不具偶然性。
因此,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措施,而在射幸合同中,则没有任何补偿,风险自负。
鉴于经济生活的发展与多样性、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对赌协议这一无名合同的产生应当被理解与接受。我国《合同法》在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为对赌协议的调整与适用铺平了道路。
2 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合法性研究
虽然,我国合同法未就对赌协议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应该能够确定对赌协议是一种新类型的无名合同,追根溯源对赌协议的本质依然是合同。作为合同,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效力的根据就是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了合同法律中所规定“依法成立。
2.1 对赌协议的当事人主体适格
对赌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也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大多为依法存续的投资机构;融资者则大多为存续经营的实体经济企业。因此,合同的各方,应当都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2 对赌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笔者以为,考量对赌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着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在对赌协议中,作为融资主体的一方,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实力、签署对赌协议时能否通过经验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会因为上述因素而产生影响。对对赌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声音,往往认为在对赌协议协商、签署过程中,手握资金的投资者不但掌握着雄厚的资金,而且具有在投资领域丰富的投资经验,而与之相反的是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层,大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经验与技术,更会因对资金的渴求而缺乏底气。原始股东或管理者们对对赌协议这一新鲜事务难以理解,更无法识别其潜在的陷阱。所以说,融资者们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完全处于弱势者的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在对赌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为各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只要是对赌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且自愿签署的协议,就应当认定为符合法理中合同签订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
2.3 对赌协议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最大的内容。简言之,争议焦点在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符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也规定了,合同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当然无效,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在对赌协议的分析中,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可直接从对赌协议的内容入手。一般而言,在对赌协议中,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与投资者就投资与股权转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即符合对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则投资者将根据协议基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相应的奖励,如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始股东等等;反之,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则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将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通过一定对价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如果目标企业实现了经营预期,达到了预期的收益,虽然投资者将因此失去一部分股权,或者因支付相应奖励还损失了部分资金,但是投资者通过目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而使得股权的价格上涨,而因此获得数倍、丰厚的投资收益。如果目标企业未能实现预期收益,那么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可以要求管理者或者原始股东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确保其投资不会因经营效益未能实现而产生亏损。综上,可以说,无论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最终如何,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至少不至于产生损失,但与之相反的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部分质疑的声音提出,这种协议内容不但与民法领域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而且与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也正因为这种质疑,使得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挑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辩证的去对待。首先,对赌协议是对目标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一种约定,是各方主体之间充分协商,而协议内容所涉及的股权也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持有的股权,因此,在对赌协议中,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涉及的股权是其自已的财产,各方当事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从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管理者,其都享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都应当承认其合法地位。其次,对赌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若各方当事人遵守了对赌协议的约定,在目标企业未能实现经营效益时,投资者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那里获得了一部分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往往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因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远远不止投入目标企业的那些投资款,还包括了投资者寻找投资、调查目标企业、辅导目标企业经营以及其他资本运作的成本等等,所以投资者实际上并非没有任何风险。
综上,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而言,对赌协议本身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于对赌协议进行规制,或明文禁止。因此,对赌协议显然是具有合法性的。
摘要: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方在投入资本时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签订的以目标公司未来达成某一事件时,由权利方行使约定权利的一种协议。对赌协议源起于西方资本市场,随着跨国并购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兴起,对赌协议已频繁出现在我国私募投资领域,但无论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是理论研究领域都是一个新鲜事务,而对赌协议对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而言更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对赌协议,合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谢海峡.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0(01).
[2]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例分析[J].北京仲裁,2012(03).
8.订货协议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投资;对赌协议;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8-63-3
0 引言
作为一种投融资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物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1987到1999年间14家投资公司对119家公司213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六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就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理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1 对赌协议分类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议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协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够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协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议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业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一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观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要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年1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一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并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他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题。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 投资主体的分类确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包含对协议的投融资活动从司法实践上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的。从会计实质角度看投融资协议是否符合会计确认原则呢?根据确认的原则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的前提原则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也即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投融资合同作为会计要素已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投资方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根据该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①第2号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以下简称风投)”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在准则中说明为何要将风险投资机构等做除外处理。另外在公司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
②第2号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如果非风投机构纳入合并报告的投资也是按照风险机构的模式操作,也没有给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纵观第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通过主体身份判断的方式来决定适用何种会计准则,但是准则中却没有就主体身份的判断给予明确的识别标准和适用的识别条件。
本人认为在投入方初始投资成本方面应该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根据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选择适用第22号准则。原因为:
①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投资主体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法人、非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有限公司、有股份制公司和非股份制公司。这些标准无法适用风投与非风投的判断。
②根据投资的目的来划分。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未来资源的流入,其时间、方式、手段有区别,但都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得收益。
③根据投资的接收风险程度来划分。资本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与投资机构无关,与投资的对象有关即被投资方有关。况且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程度的比较对象是谁?是非风投机构本身,还是风投机构?
④从第2号准则适用来看,因主体不同所带来的相同经济业务初始成本计量不同,带来初始成本管理的问题。
3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第22号准则确认需要分析该项投资属于金融工具还是衍生工具或者是混合金融工具。从投资合同看,包含对赌协议的条款通常是以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作为估值调整约定不会直接出现在主合同中,估值调整只是对风险的管控处理,不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其调整的估值还是针对主投资合同执行后约定事由发生,对期初整体投资估值的调整;并非独立主合同,而就约定事由进行估值调整。对赌协议根据第22号准则第20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为此我们应该据此判断,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融资方角度:从融资角度而言,通过投资协议让渡部分管理权限、股权等获得投资款项。作为融资企业而言,该资金是确认为负债还是权益?根据笔者的判断,应该根据情况加以判断。如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笔交易应该确认为股权投资既权益,适用第2号会计准则。融资方未列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中,关于投资款项的列报应该区别对待既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权益工具,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为此我们应该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进行分析。根据该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所有的投资合同都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或权益。
②投资合同的附属对赌协议条款也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资产或者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判断不论是对赌协议如何约定,主合同必须确认为上述三类,与对赌协议无必然关联,至少是在做初始确认之时。
我们现在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合同进行大致分类,主要分类的标准还是偏重于对赌协议的调整内容。因为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对赌协议调整部分表现出衍生工具的性质。
第一种:股权对赌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在20××年必须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笔者认为就××公司而言,该补充协议可以看成是整个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即不管上市与否,都会触发估值调整协议。股权的调整对××公司来说不产生影响,毕竟只是股权转让而已。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股权转让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若是单向调解发生的可能收益则无须反映。
第二种:非股权经济收益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等价物等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若达成业绩,则投资人需再对目标公司进行现金等价物补偿。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现金等价物补偿确认为负债。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成本确认时应该积极的予以反映,该反映必须遵守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并且在初始计量时对可能发生的调整估值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给予反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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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订货合同 篇九
订货方(甲方):邯郸机场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
合同通则
1、合同签署地点:邯郸机场
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见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
三、合同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
1、经双方协商、合同总金额为付乙方货款30%,合计为7200元整,大写:柒仟贰佰元整。设备安装完成,甲方验收完成后付清剩余全部货款。
2、乙方承诺设备净化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能通过环保单位的相关检测。
3、排气筒出口段长度至少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四、产品验收和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安装所提供的产品,产品以外甲方负责。
2、乙方不负责(如:水、电)设备以外安装及附件。
3、乙方在施工(包括高空外接烟道按装)或产品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产品到货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开箱检查,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与合同文件要求及其承诺不符时,由乙方负责;
五、售后服务要求
1、自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电器设备质保期为一年。在承诺的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所有的维修、维护及其他售后服务,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易损件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2、在合同货物保修期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不高于合同价)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延期付款,或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它义务时,乙方有权利撤回所有货物和设备。
七、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战争、**、瘟疫、洪水、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的其它事件,对以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双方均不履行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10.订货合同 篇十
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一、本合同是遵照××()××号文件签订的。经鉴证机关鉴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违背,应负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合同条款:
1.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计人民币××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款付款等详如附表。
2.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3.产品价格规定。
4.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5.产品的交付方法及费用负担。
6.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7.补充条款。
三、经济责任:
(一)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还贬值部分的货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的罚款。
2.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百分之×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交付费用;需方要求不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百分之×的罚金。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每延期1天,应偿付需方以定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的罚金。
(二)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的罚金。
2.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的罚金。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原材料或技术资料、包装物,其交货日期待予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千分之×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交货,每延期1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罚款。
5.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1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罚款。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三)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口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按合同价格执行。因价格而影响交货和收购,每延误1天,偿付对方千分之×的罚金。
(四)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鉴证机关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需向对方偿付百分之×的补偿金。
(五)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百分之×的罚金。
(六)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天通知对方,经主管部门证明,叮酌情减免罚金。
四、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向市合同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仍然不服,10日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五、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正本1份、副本4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份。
┏━━━━━━━━━━━┳━━━━━━━━━━━━━━┓
┃ 供方单位:┃ 需方单位:┃
┃ 经办人:印┃ 经办人:印┃
┃ 厂长(主任):印┃ 经理(主任):印┃
┃ 地,址:┃ 地 址:┃
┃ 电 话:┃ 电 话;┃
┃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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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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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机关审核意见:
11.慎开订货会 篇十一
只图眼前欢的订货会
S是北方某中等城市的当地啤酒企业,控制着本地市区及郊县50%左右的市场。但近年来,本地市场受到了来自于崂山、雪花、哈啤等品牌的激烈竞争。s企业想了很多办法来保持销量和市场份额,销售经理们承担着非常大的压力。
这不,刚进2月份,销售总监一下就收到了4、5份要求召开春季订货会的申请报告。几个县区经理强烈要求召开订货会,而且订货量一个比一个大,时间都在2月底和3月初,所有的理由都是:在淡季转旺季的关键时期,通过订货会占据二批的现金和库存,打击竞品,提升销量。
想想往年,订货会也没少开,大多数时候都是“轰轰烈烈开始,不了了之结束”;但去年业绩不好,今年新老总上任,正是需要表现的时候,怎么办?一咬牙,开!先有了业绩再说!
报到上面,老总不懂销售,看到一条条言之凿凿的理由,想到开年伊始也需要业绩,最关键的是有销量,还能回笼两千来万元现金,自然大笔一挥:同意,给予大力度促销支持!于是乎,老总和销售总监像明星跑场一样,开始往返于各县之间:致辞、寒暄、敬酒、合影……一片祥和之色,一派激情场面。
由于订货的县区经销商须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内完成提货,于是,生产部门开始加班加点、日夜奋战,物流部发货人员也是捉襟见肘、人仰马翻。但结果会怎么样呢?
按照往年惯例,到了5月份,开过订货会的二批们,因为已经交了现金、拿了大奖,自然不能不把酒拉回去,但实际销量根本没那么大,只是预支了未来的销量,最后只好把酒放得哪里都是,更有甚者,把库房、院子、客厅都堆满酒之后,只好把剩下的放在卧室,落得每天和啤酒入眠。
眼看着这么多库存,谁都闹心,只好向终端压货,少不得降价促销,有的更是打起了窜货的心思。总之,前日的激情已不在,有的只是无尽的烦恼。但买卖还得做,来年再开订货会,还不能不去。
这不,今年又来了,又禁不住大奖的诱惑,又开了万八千包酒……
订货会变七伤拳
類似S这样开订货会的企业还有很多。诚然,企业开订货会能同时与大量客户沟通,既能节约营销资源,又能迅速提升销量。但任何事情有利有弊,把握不好,就容易变成《倚天屠龙记》中谢逊练的七伤拳,威力越大,对自己的伤害越深。
一伤生产物流
生产计划赶不上订货变化。订货会前预估的销量,往往被大大突破,而且要求在短时间内生产并运出酒厂。这就一下子打乱了原有的生产秩序,机器设备及人员超负荷运转,质量等自然无法百分百保证。
二伤分销渠道
订货会往往力度大得惊人,一些小的二批,本来卖不了多少货,可看着那么大的奖励,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一下子“吃”进很多货,但往往消化能力有限,最后撑坏了脾胃,还得降价销售,有时不仅把促销搭进去,可能还得自己往外掏点,对他们的伤害可想而知。
三伤价格体系
二批压的货出不去,库存太大,必然向终端加大力度。本来这也是订货会的目的之所在,但往往过犹不及,很多二批减价销售,以其快速消化库存,回笼资金,这样,必然扰乱原有的价格体系。
四伤区域控制
快消行业最怕窜货、砸价。窜货怎么来的?很多都是订货会惹的祸:看着满屋子的酒,要说不着急那是瞎话,是个人就得想办法,有关系的找关系,有路子的通路子,哪里能卖就往哪里卖。由于有大力度支持,反正不担心赔钱,那就窜吧。于是厂家辛辛苦苦管理的区域,一下子被打乱。
五伤基层业务
基层业务员开始愿意开订货会,那是为了先拿两个月的丰厚奖金再说。可到后来,二批们怨声载道,经理逼着提货,还得业务员去擦屁股。你说天天让人追着骂的滋味能好吗?
六伤整体市场
毕竟订货会不可能每个县都开,必然是所谓的重点市场,也就是销量大、和区域经理关系铁的。几家欢喜几家愁,那大多数没开上的县区经销商怎么想?只能看着人家大把数钱,自己眼红心跳,心态肯定不平衡。再有窜货的影响,更是怨声载道,整体市场管理,不乱才怪!
七伤品牌形象
伤来伤去,伤得最深的还是自己。十几年来辛辛苦苦打下的品牌基础,每年这活动、那赞助塑造的形象,一场场订货会下来,往往演变成一场场不大不小的闹剧。砸价、窜货、新酒进不了终端、陈酒泛滥市场……品牌形象已然悄悄衰退。投入多少广告又能换回呢?须知品牌是一种认知,你再宣传,也不如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的更有说服力。消费者看到的酒、喝到的酒才是最好的广告。
饮鸩止渴的幕后推手
实际上,S企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订货会怪圈:开吧,谁都知道结果不太好;不开吧,销售压力太大,也想不出什么好办法,最后只能是饮鸩止渴,喝了再说,最终进入到一个恶性循环!一年开下来,年年都得开。
那么,到底谁是幕后推手呢?据笔者观察,实际上是经销商和区域经理联手“绑架”了企业高层。
深入分析,经销商是典型的短视行为,平常得供着二批,收款有难度,这订货会一开,拿着厂家的大力度促销,打着厂家的旗号,一下子收个几百万元,几个月的货也压出来了,自己还担心什么?反正你交了钱,不用我催,你也得把酒拉走!再者说,每次开订货会,经销商都会找一两个托儿,自己开上个几万包,一下子赚几万块,何乐而不为?当然这也是公开的秘密。
再说区域经理,订货会力度批下来,自己手握大权,经销商屁颠屁颠求着自己,让他赚钱,他还能不“意思意思”?再者说了,销量大涨,最起码两个月不用担心自己完不成任务,至于说以后,可以让没开的县再接着压货,备不住再申请个别的活动呢。这样的好事,干嘛不开?于是,一拍即合,联手向上面“哭穷”,要政策,要支持,哭着喊着要开订货会。
营销高层呢?要么不懂这里面的玄机,真糊涂;要么出于不同心态,装糊涂,所以有的明着支持,有的私下默许,老板一看,都没什么意见,皆大欢喜,每每照开不误!
该不该开订货会
营销如战争,其最高境界就是“兵无常势,水无定形”。我们一贯坚持“两个有利于”——只要有利于市场稳步提高,只要有利于品牌健康发展,那么,什么样的活动都可以做。订货会本无所谓好坏,只要掌握好,一样有效果。
但是,类似S企业开的订货会过于简单粗犷,效果不好。但如果确实是为了占据渠道资金和库存、抵御竞品,还是可以大胆尝试的。
订货会究竟该如何开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采用“修正
订货会”的形式,它和目前订货会的目的一样,设置梯形奖励,多订多奖,刺激淡季销售。但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摸清情况,把订货会开得明明白白
毛主席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开订货会前,必须由基层业务员摸清每个二批的网点数量、库存情况、今年的资金情况、乡镇市场容量、竞品动向、二批心态等等,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盲目召开订货会,必然效果不佳。
制定上限,不要撑死了经销商
这本是每个区域经理应该了解也必须要做的。如果不执行,那么营销高层就要进行干预。一般来说,压货额度在当月30%左右,效果最佳;超过正常销量的50%,就会有负面影响。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人早晨一个馒头,中午晚上各两个,但你非让他早晨一顿吃五个,中午肯定不饿,而且硬吃会撑着,备不住还得去医院呢。
市场也是这样,适当压货肯定能调动二批积极性;过度压货,必然对市场产生损害。所以,高层审核申请时,可以强行制定订货上限,这样一般不会出现类似S企业那样的情况。
调整提货计划
企业往往限制提货时间,认为时间短,订货会效果会更好。殊不知,盲目的不科学的压货,只能是涸泽而渔,透支未来销量。
其实,二批的钱也交上来了,目的已经达到。那么,厂家出于提升销量的目的,应在去年同期销量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增长率(和年度销售计划相配合),由业务员指导并监督,这样既达到提升销量的目的,又可以减轻生产物流负担,同时避免窜货砸价等。
帮助二批提升销售
订货会只是一个形式,它不是目的,提升销量才是目的。开完会,不是结束了,而是销售的真正开始。业务员和区域经理应该为每一个二批制订销售计划,是应该提高覆盖率,还是增加渗透率;是要开发多少新网点,还是提高单店销量等等。这些工作不做好,订货会只能叫库存转移,其效果可想而知。
创新形式:厂家直控二批
订货会不一定非要找个饭店,把二批们请来,又是吃喝,又是节目,又是抽奖,其实完全可以用“阶段二批销售奖励”甚至“年度二批销售奖励”这种形式。也就是说,和二批签订协议(注意:是以厂家名义签订,而不是经销商),要求二批打款到酒厂(可通过经销商);双方制定阶段或年度销量,享受相应的奖励。当然,奖励是梯次的,不能全年一样,一成不变。
这其实是郊县深度分销的一种,我们称之为“厂家直控二批”,这样还害怕什么竞品呢?厂家加强对二批的管理和服务,一定會产生更好的效果。
12.石油装备订货标准的探索与实践 篇十二
随之而来的是国内石油装备由于缺少设备接口标准和装配标准, 加之用户的习惯和对配套设备的偏好, 导致许多大型石油装备订货基本是一机一设计,难以形成固定的基本标准配置及选配项,备件互换性差。这样的不合理订货模式,使得石油装备种类出现了不合理增加,在带来品种多样化的同时,既给制造商的设计、生产组织带来了不便,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稳定和量化生产,同时也给用户的现场管理、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带来诸多不便。能否有一套系统的、合理的订货标准,用于指导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完成合作,值得我们思考。
1石油装备标准现状
我国石油装备标准体系可分为4层结构: 第1层为石油装备通用基础标准; 第2层为石油装备各个专业的通用标准;第3层为各专业核心标准(门类标准);第4层为围绕核心标准的配套标准(个性标准)。 截止到2015年2月,我国共制定发布石油装备标准524项。其中钻采设备及工具210项、石油管材标准124项、 仪器仪表标准102项、 处理设备标准36项、海上结构标准52项。 形成了覆盖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油气储运等各个专业领域的石油装备标准体系。基本满足了钻机产品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等的需要,为我国石油装备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基础技术支撑[1,2,3]。
分析我国石油装备标准体系及个性标准, 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标准体系结构和个性标准项目基本满足了当前石油钻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的需要。
2) 在与ISO和API相对应的主要 标准上均已 实现了“采标”,标准的技术内容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3)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着眼于与石油装备有关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等要求,重点关注的是单个设备的性能、安全和互换性,解决的是贸易中的技术统一要求问题, 与国际上制定技术标准的原则保持一致。
4) 石油装备 标准体系体现了 我国石油 装备特色,这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标准的需求,也是我国石油钻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体现。
2石油装备订货存在的问题
石油装备种类的不合理增加, 在带来石油装备品种多样化的同时,既给制造商的设计、生产组织带来了不便,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稳定和量化生产,同时也给用户的现场管理、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带来诸多不便,分析影响石油装备种类增加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环境因素。 由于各个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运输状况不同,对石油装备的结构型式和移运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大庆油田井间距小、地势平坦多采用整拖结构型式钻机;新疆、中东等国家及在沙漠地区作业更适合于拖挂、半拖挂、大模块快速移运结构型式钻机; 在西南油气田因受到地理和道路状况条件的限制, 希望钻机单元和单件的运输重量更轻、尺寸更小;对于环渤海作业的企业,由于运输能力强, 则更愿意采用大模块自背车运输型式钻机以减少运输车次,或增加移动轨道等。由于用户的自然环境不同,也会对钻机的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例如严寒地区有满足低温钻井的技术要求, 沙漠地区有防风砂的技术要求等。同样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各个用户对钻机在井场的布置也是不尽相同。
2)技术发展因素。 随着石油装备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改变, 结构型式和配置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钻机的驱动型式、传动型式、井架、底座结构型式和移运方式等。 以ZJ70/4500钻机为例,在驱动型式上有机械、直流、交流、复合驱动; 在传动型式上有柴油机+皮带并车传动等十余种等;在移运方式上有拆移式、车载式和拖挂式等。 钻机的主要零部件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优化后,技术结构日趋先进成熟,性能更加优越, 但在这个过程中也造成了多种结构和形式的设备共存。 如绞车的单轴、多轴结构形式、转盘的多种传动形式,绞车刹车形式、滚筒参数的变化、绞车和转盘档位的变化、井架、底座结构、材料和高度的变化,顶驱装置、盘式刹车、自动送钻装置、套管扶正台、司钻房、自动化猫道、快速移运结构、一次穿绳连续起升结构以及节能降耗等设备和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等。
3)分供商因素。石油装备所需要配套的外购、外协件分供方众多, 各家的产品在技术要求、 结构型式、尺寸参数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当制造商与分供方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不能相对固定时,也是造成石油装备结构变化较多,互换性差的因素。例如由于钻机钻台面上所配置厂家的工具种类、 型号各不相同,仪器仪表的数量不同等使得钻台面、司钻房内控制台面几乎没有相同的, 而司钻房的布置格局各不相同常常会成为钻机生产的瓶颈; 又如配置在钻台面上的风动绞车, 在与钻台面的连接上就有法兰、由壬、梯型螺纹、耳板、螺栓等多种连接方式, 造成互换性不强。
4)用户的因素。大多数情况下,石油装备是由用户直接向制造商采购, 尽管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石油装备的主参数、设计和制造做了规定,但石油装备的结构、形式、配置及各项技术要求都是由用户与制造商以技术协议的形式确定。 由于缺少统一的采购配置指南或规范,且在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情况下,有的用户更愿意按照自己的想法和习惯提出技术和配置要求,甚至自选分供方、自配设备或部件等,而制造企业则疲于被动的应付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从而也造成石油装备设计不断改型, 石油装备种类不断增多。
5)制造商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石油装备制造商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为了能够在市场上获取更多订单,也需要不断采用更新技术、推陈出新等措施,通过技术的提升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力争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也使得石油装备的结构和型式不断的变化, 变形种类石油装备不断增多,即使在同一企业内,都难以保证同一级别型式石油装备产品的一致性。
3石油装备订货标准的可行性
客观地讲, 在这些造成石油装备种类增加的因素中, 有的因素是合理的, 如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 (当然技术因素也是应该优选的)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等,但也有许多非技术因素是应该避免的,如人为和习惯因素等。 中油技开和长城钻探公司也已在此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它们通过在满足油田使用要求的条件下,统一采购、合理精选和优化钻机机型和配置、减少钻机的种类、相对固定配套设备的分供方等措施,使出口的钻机性能、质量不断提高,企业的运作成本降低,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钻机产品在海外市场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国外的石油装备订货基本上形成了系列化,规范化。 如钻机订货基本以美国NOV、德国Bentec等公司在不同时期主推的成熟钻机基本标准配置为主,动力系统、电控系统、司钻控制系统、液压系统、 气控系统、钻井仪表、顶驱、绞车、游吊系统、泥浆泵、 高压管汇及阀件等, 严格按照钻机总体设计理念实现核心技术及其接口的标准化; 固控设备、 井控设备、 井口机械化工具及各类外购零部件等均选用相对固定的知名厂家的优质产品。 一种成熟的钻机设计不轻易更改, 零部件及备件互换性良好, 性能稳定,对用户的特殊要求则进行单独设计。
目前我国石油装备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列, 在规格种类和整体制造技术和质量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基本够满足了国内用户不同地区、不同井深和不同环境条件进行勘探,开发的需要,并且还有相当数量的石油装备在国外承担服务。 尽管石油装备的结构型式和配套方案较多, 但近几年石油装备的订货趋势表明, 随着市场日益的成熟和制造企业的努力, 各大油田用户的主流石油装备需求逐渐趋于相近, 特别是石油装备主要部件以及主体结构已基本定型。规范和优化石油装备的结构、规格系列,以利于生产组织,加大生产能力,提升石油装备产品制造质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维护保养水平, 保证石油装备可靠运行, 这已成为石油装备制造商和用户的共识。
4钻机订货标准的具体实践
通过对国内外钻机和修井机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钻机和修井机的生产制造,规范用户的采购行为,克服存在的无序现象, 全国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需求,运用“简化优化、协调统一和模块化”等标准化方法,组织钻机制造企业、用户和研究院校的专家,共同编制了SY/T 6724《石油钻机和修井机基本配置》石油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陆地钻机和修井机配套的基本要求, 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基本配置方案,为用户购置成套钻机和修井机提供依据。
中国石油集团是我国钻机制造大户, 也是使用大户。 为降低钻机制造成本和采购、 维护等生产成本,提高钻机采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钻探公司采购。 近几年来,中国石油装备制造公司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在SY/T 6724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基本配置》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钻机型号系列,分别编制了Q/SY 1571.1 《钻机基本配置技术条件第1部分:ZJ70/4500钻机》~Q/SY 1571.6 《钻机基本配置技术条件第6部分:ZJ30/1800以下系列钻机》系列企业标准。 该系列标准提供了每种型号的钻机的多种组合配置方案, 进一步强调了钻机零部件的互换性和可靠性,具有很强的指导采购指导作用。该系列标准的研制, 为制造企业和用户在降低成本方面提供了“双赢”的技术基础[4,5]。
在制定SY/T 6724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基本配置》行业标准和中国石油Q/SY 1571 《钻机基本配置技术条件》企业系列标准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1)简化优化。 即在标准制定时以陆地常规钻机和修井机为主, 以规范和减少相同级别和使用要求的钻机和修井机在不同用户间的差异为目标作为工作的重点,解决主要问题。 在制定该标准的同时,将钻机和修井机配套相关的主要零部件及设备也编制到该标准中,提高其标准化、通用化程度和互换性。
2)适用性。 标准合理选择和优化了钻机和修井机的结构类型、驱动型式及配置要求,使钻机和修井机整机订货基本配置方案满足和适应不同用户的使用环境、技术类别和钻井工艺的合理需要。
3)先进性。标准选择技术成熟、先进、可靠,代表了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流方向, 同时按照国内外钻机和修井机技术发展的趋势, 优选先进的技术方案, 提高了钻机和修井机的技术性能和配置要求。
4)可操作性。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为用户合理选择钻机和修井机基本配置提供必要的信息, 最大限度表述钻机和修井机主体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必要的接口尺寸以及性能要求和适用范围。
5)市场化。按照市场的需求,在坚持钻机和修井机基本配置方案的同时, 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给用户以不同的菜单式选择, 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用户的特殊需要。
5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