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3-15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共2篇)

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2007-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采矿权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认真作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书面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采矿过程中和闭坑前切实履行承诺。

二、承诺书应当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后,由采矿权人连同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一并提交。未提交承诺书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予认定。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留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机关,一份连同评估报告认定书交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一份交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要督促其及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四、采矿权人不认真履行承诺书,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又不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对矿山关闭后仍不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备用金不予返还,其本金及利息上交财政,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备用金及利息中抵扣,不足部分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书(式样)(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3、《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

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8、《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记录表》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统计表》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14、《野外综合情况调查表》

15、《社会环境调查表》

16、《水文地质调查记录表》

17、《地质灾害调查记录表》

18、《矿区含水层破坏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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