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2024-09-11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共14篇)(共14篇)

1.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篇一

化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一、废弃物的定义

1、过期的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建立减量线的标准溶液及配置不当的溶液。

2、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化学药液。

3、固体废弃物是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二、化验室废弃物处理: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废弃物污染。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建立废弃物的接收人的签名、处理制度和记录。

三、化验室处理废弃物的一般原则

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废弃物。

7、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循环再利用或统一堆放到固定场地。

四、废弃物的处理分类如下:

1、化学废液

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2、综合废液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

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氧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3、固体废弃物

3.1化验室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先在化验室堆放,每批达到100公斤后,统一

送水泥混合材库上料口,做水泥混合材。

3.2 化学固体废弃物

五、化验室废弃物的具体处理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可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8、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到固定场地,进行分类处理。

六、废弃物的处理程序(加上去向、接收人、记录表、签字)

七、废弃物处理时应注意事项:

1、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5、注意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按类处理。

八、废弃物处理时之安全措施

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

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5、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注意粉尘的污染,戴好防尘护具。

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化验室

2009年1月1日

2.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篇二

1 粉煤灰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煤在高温燃烧形成粉煤灰时可认为是一个二次人工成矿过程,由于过程的特殊性,粉煤灰以富铝玻璃体存在,是一种松散的固体集合物,含有硅、铝、铁、钙、镁等元素的氧化物,以及一些微量元素、稀有元素组成的细颗粒,还含有少量未燃烧或燃烧不完全的细小黑色不透明、形状不规则的炭粒。由于粉煤灰中含有许多不规则形状的玻璃状颗粒,这些颗粒中还含有不同数量的微小气泡和微小活性通道,因此粉煤灰表面呈多孔结构,孔隙率一般为60%~70%,比表面积较大,表面上的原子力都呈未饱和状态,使得粉煤灰具有较高的比表面能和较好的表面活性。

1.1 粉煤灰处理重金属废水

李方文[1]利用煅烧-碱溶法对粉煤灰改性后在处理浓度为200 mg·L-1的模拟含铅废水时,其去除率为84.87%,吸附容量为33.94 mg·g-1,分别是改性前的31.13倍和31.42倍,处理效果优于市售一级活性炭。同时用0.1 mol·L-1的HCl溶液和饱和NaCl溶液再生此吸附剂,解吸率达到了98%以上,此再生的吸附剂处理含铅废水的去除率也达到了83%以上,而且成本低廉,是一种效果良好的吸附剂。李水芳[2]以热电厂排出的固体废弃物粉煤灰作吸附剂去除水中的铬(Ⅲ),探讨了粉煤灰用量、吸附时间、铬(Ⅲ)的初始浓度、粉煤灰细度和pH值等因素对铬(Ⅲ)去除率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粉煤灰对铬(Ⅲ)有较好的吸附能力,去除率可达90%以上,是一种“物美价廉”的吸附剂。王湖坤[3] 以粉煤灰为吸附剂对含Cu (Ⅱ)的铜冶炼废水进行处理,实验结果表明,在不调节铜冶炼废水pH值的条件下,粉煤灰用量0.03 g·mL-1,作用时间30 min,温度25 ℃,Cu(Ⅱ)的去除率达97.08%,处理后的水中残留Cu(Ⅱ)浓度为0.20 mg·L-1,远低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

1.2 粉煤灰处理造纸、印染染料废水

刘全校[4]在粉煤灰处理造纸工业废水的研究中指出,粉煤灰对废水脱色和COD的去除均有一定效果,可以作为造纸工业废水处理流程中的一步。实验表明,该方法简单易行,如果将其放大是可行

的,无需复杂设备,用后粉煤灰仍可以作为墙体材料或填筑路基,因此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好处,显示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杨静[5]等采用精选粉煤灰对印染单体染料脱色性进行试验的结果表明,精选粉煤灰对印染行业使用的单体染料有较好的脱色效果,而且精选粉煤灰的脱色吸附规律符合Freundlich吸附等温数学模型,其对艳红、艳兰、艳绿3种单体染料最大吸附量分别为3.5 mg·g-1 、2.8 mg·g-1、3.39 mg·g-1。虽然精选粉煤灰对印染行业使用的单体染料有较好脱色效果,但是进行精选较麻烦;并且要研磨到0.098~0.076 mm,费工费时。但是总的来说粉煤灰来源广泛,用于印染废水的脱色处理,可以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具有良好的经济意义。

1.3 粉煤灰处理含磷、含氮废水

阎存仙[6]利用粉煤灰对含磷废水进行处理,研究含磷为50~120 mg·L-1模拟废水脱磷的一般规律。结果表明,粉煤灰是一种有效的吸附剂,在含P浓度为50~120 mg·L-1,粉煤灰用量为每50 mL为2~2.5 g,粒径范围0.104~0.098 mm,pH中性的实验条件下,磷的去除率最高可达99%以上。杨丽芳[7]等在粉煤灰处理含氨氮废水的试验研究中指出粉煤灰是一种有效的吸附剂,在含氨氮为10~200 mg·L-1的模拟废水中,每50 mL废水粉煤灰用量为5~10 g粒径范围0.098 mm以上,pH值为4.5~6,振荡时间4 h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氨氮去除效率在50%以上。

1.4 粉煤灰处理含氟废水

杨家玲[8]等利用粉煤灰研制的粉煤灰复合吸附剂是一种新型的除氟剂,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在一定条件下,可用于处理高含氟量的工业废水,粉煤灰复合吸附剂处理50 mg·L-1左右的含F-废水时,当投加量为0.6%~0.8%时,去除率可达90%以上,达到排放标准。粉煤灰复合吸附剂所需原料易得,除氟后可将原料固化制成建筑用砖,从而得到合理利用。

2 煤矸石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煤开采国,随煤的开采被带到地面的煤矸石,已成为最大的固体废物源之一。据估计,我国煤矸石积累存量达16亿t,目前全国约有1500座矸石山,每年还要继续排放。这些废弃物占用大量土地,日久天长发生自燃,产生SO2 、H2S等有害气体,污染空气,雨水冲刷后,形成稀酸及其盐类污染地面水,损害农作物及水质,成为立体污染源。因此煤矸石的综合处理已成为人们非常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煤矸石碳、硅、铝共存的矿物特性,对其进行活化,可制备出吸附性能优良的吸附剂,应用于工业废水的吸附操作。

2.1 煤矸石处理重金属废水

任平[9]通过实验确定了煤矸石活化制备吸附剂的最佳工艺参数,包括焙烧气氛、焙烧温度、原料粒度、氯化锌与煤矸石的比例及酸化用酸浓度,并测定了活化煤矸石对废水中有机物及Cr6+的吸附去除率,结果表明效果显著。张战营[10]以改性煤矸石对模拟含Cr(Ⅵ)废水进行吸附实验结果表明,在pH值为1.0,吸附时间60 min,改性煤矸石用量5 g·L-1时,对进水Cr(Ⅵ)为50 mg·L-1的废水进行处理,Cr(Ⅵ)的去除率达到99.98%,处理后水样中Cr(Ⅵ)含量小于0.50 mg·L-1,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且改性煤矸石吸附Cr(Ⅵ)后,易再生,且再生后可达到较理想的吸附效果。利用Freundlich等温式和Langmuir等温式对其吸附进行描述,表明改性煤矸石易于吸附Cr(Ⅵ),吸附属于化学吸附。

2.2 煤矸石处理有机废水

志成[11]将煤矸石改性后,可使原来煤矸石的比表面积从10 m2·g-1提高到1000 m2·g-1以上,孔容积大大增加,对部分有机物的吸附能力大大增强。如煤矸石对苯酚等有机物原来几乎没有吸附能力,但经ZnCl2、CaCl2处理后就大大增强,对有机物的吸附顺序为2,4,6-三氯苯酚>3,5-二氯苯酚>3-氯苯酚>苯酚。Zn-Elut对碳数较高的有机物吸附能力比商业用活性炭更强。用KOH处理煤矸石,比例为1∶1,930 ℃熔烧3 h,制得的样品ET-100对苯、甲苯、二甲苯的吸附能力均大于商业用活性炭。李冬[12]在利用改性煤矸石吸附亚甲基蓝的研究中指出,利用改性煤矸石处理亚甲基蓝,具有处理效果好、再生容易等特点,达到变废为宝的目的。

2.3 煤矸石去除废水中色度及COD

金晓芳[13]等针对煤矸石制备无机混凝剂的问题,采用正交实验法得出了在煤矸石制备聚合硅酸硫酸铁铝(PFASS)过程中用酸浸取铝和用碱提取硅的最佳反应条件,即最佳酸浸条件为:酸浸时间(A)为1.5 h,NaCl助溶剂与煤矸石的质量比(B)为0.05∶1,固液比(C)为1∶10;最佳碱浸条件为:碱浸时间为2 h,碱液浓度为5 mol·L-1,固液比为1∶10。并采用单因素实验法分别讨论了混凝剂的碱化度、废水pH值、混凝时间、混凝剂投加量等参数对废水处理效果的影响,实验证明,采用本工艺生产的PFASS,水处理效果好,COD的平均去除率为45%左右,脱色率也在85%以上。隋智慧[14]等用煤矸石及硫铁矿烧渣作原料制备了一种高效复合混凝剂聚硅酸铝铁(PSAF),并将其用于制革废水的处理。结果表明,在pH 6~9范围内,PSAF混凝剂对废水有较好的处理效果。在常温、pH 7~8、PASF混凝剂用量为70 mg·L-1条件下,S2-、SS、CODCr和Cr3+的去除率分别为90.4%、87.5%、84.5%和80.6%。温度对CODCr去除率的影响不大。与传统混凝剂Al2(SO4)3和FeCl3相比,PSAF混凝剂具有混凝沉降速度快、处理废水后水中残余量低、处理废水费用低等特点。

3 水淬渣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水淬渣主要指炼铁高炉排出的粒化炉渣,泛指从炉中高温熔融状态流出后经水淬急冷而成的一种灰色颗粒状态,质地疏松多孔的废渣,是一种具有很高潜在活性的玻璃体结构材料,也是一种多孔质硅酸盐材料,对水中杂质有较好的吸附性能。

3.1 水淬渣处理重金属废水

王湖坤[15]等利用水淬渣作吸附剂处理含铜冶炼工业废水,并在其研究中指出,在不调节铜冶炼废水pH值的条件下,水淬渣用量为0.05 g·mL-1,作用时间为30 min,温度为25 ℃,Cu(Ⅱ)的去除率达96.91%,处理后的水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据报道[16]利用水淬渣处理含铬废水时,将废水的pH由0.5调至1,高炉水淬渣粒度为0.053 mm、用量为0.02 g·mL-1,作用时间为30 min,温度为25 ℃时,铬(Ⅵ)的去除率为95.61%,废水中铬(Ⅵ)浓度由7.225 mg·L-1降至0.317 mg·L-1,低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2 水淬渣去除污水中的磷

黄理辉[17]等在利用高炉渣吸附除磷研究中指出,高炉渣中存在能与磷酸根生成沉淀的铁、钙等离子或其络合物,高炉渣细小多孔性构造又能吸附此类沉淀物,因此高炉渣对磷酸根有较高的沉淀吸附功能。

4 结语

3.畜禽场废弃物应分类处理 篇三

一、畜禽粪、尿的处理 畜禽粪、尿采取物理和化学的方法进行分级处理,先用固液分离机和沉淀池除去畜禽场污水中的固体成分;再采用厌氧发酵的方法处理降解部分有机物,杀灭部分病原微生物;最后用生化方法让需氧微生物进一步分解污水中的胶体和溶解有机物。鸡粪除用上述方法处理外,还可采用快速烘干法、高温高压真空干燥法、热喷膨化法、微波法处理。规模畜禽场应走农牧结合的道路,如畜、鱼结合,畜、果结合,既可综合利用解决污水问题,又能提高经济效益。

二、胎衣、病死畜禽的处理 为防止畜禽场内交叉感染和疾病的传播,病死畜禽经检验后要及时送化尸窖做无害化处理。胎衣、剪断的仔猪脐带也要及时收集送化尸窖处理。有条件的畜禽场可建焚尸炉,将病死畜禽、胎衣等焚烧。

三、死胎及蛋壳的处理 家禽孵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死胚、蛋壳等,应做到无菌、无害化处理,可高温消毒干燥粉碎后用于饲料加工,不得随意处理,以免造成疾病传播。

四、用过的疫苗或废弃疫苗的处理 用过的疫苗、使用时余下的疫苗、废弃疫苗要及时深埋或煮沸处理。因为这些疫苗内仍残留有制苗细菌或病毒,如散落在养殖场内,会干扰畜禽的正常免疫,引起免疫失败,也存在着制菌菌(苗)株返祖的危险。

(作者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7号宏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277400)

4.废弃物处理请示 篇四

尊敬的领导:

现我们实验室做试验过程中产生危害废弃物,有感染性废弃物,无机废弃物,有机废弃物,一年所产生的废弃物量目前估计有800公斤左右。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规,实验室产生的危害废弃物必须到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由有相关资质的废弃物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现实验室的废弃物未能处理,评审组评定我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未通过,需进行整改。

目前在南宁市回收实验室废弃物并且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为广西神州立方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该公司的咨询,该公司废弃物回收处理价格为固态类废弃物10元/公斤,液态类废弃物12元/公斤。一年废弃物量不到一吨的,以最低服务价10000元/年算(现我们实验室一年废弃物量估计800公斤左右)。现我们实验室已把实验室废弃物种类和废弃物量报给广西神州立方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对方通过确认 可以回收处理,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计划》,《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环保局备案的相关文件。

请公司领导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给予批示。

实验室

5.医疗废弃物处理流程(定稿) 篇五

1、目的

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2、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

(1)化学废物:所有易爆易燃的、有毒的、腐蚀性的或刺激性的物质如汞式血压计、氧化剂、致癌物等。

(2)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见附录1)

① 感染性废物:具有生物毒性细菌、病毒代谢产物,孢子,活/减毒疫苗;送实验室做化验的标本;科研和实验室产生、储藏的培养物/皿;废弃的血液;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② 病理性废物:医疗或病理实验室产生的人体、动物或组织标本。③ 损伤性废物:主要包括注射针、刀片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④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3)放射性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程度的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光线。(4)生活废物:除化学、医疗和放射性废物外的其他废物。

3、主要职责

(1)各废弃物产生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培训、监督、指导。(2)废弃物产生部门员工负责废弃物分类、包装及前期处理。

(3)后勤保障部、外委物业负责除放射性废物外的所有医院废物的院内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4)放射科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安全监测。

(5)设施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废弃物处理流程监督管理。

4、废弃物处理原则

(1)按照危险性最大优先处理原则分类处理不同种类的废物。危险性从大到小排列如下:

① 放射性废物 ② 化学废物

③ 医疗废物:包括生物毒性废物和锐性废物 ④ 生活废物

(2)各种废弃物须分开放置在合适的容器内:

① 所有废弃样本、其他生物性材料、腐蚀性、易燃性、有毒废弃物应弃置于专用的 有生物危害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容器的设计容量。

② 损伤性废物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利器盒装入黄色垃圾袋密封丢弃。(3)所有弃置的实验室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在从实验室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经过消毒达到生物学安全后,装入黄色垃圾袋,粘贴生物危害标记,置于适当密封、有盖且防漏容器中储存,并按指定路线运送至医院废弃物收集处。(4)实验区域内所有医疗废弃物均使用黄色塑料袋包装,普通废物袋为黑色。袋子套在垃圾桶内(垃圾桶有盖且防漏),袋子内废弃物达到2/3容积后,用封口胶封紧袋口后,方可取出。如袋子有泄漏,应再套一个或多个袋子,确保无废弃物漏出。(5)各部门垃圾清空后,由本部门工人负责每日用1:100施康对垃圾桶进行擦洗或清洗。(6)物业清洁部主管负责对垃圾分类处理及垃圾的储存、转运、登记,并做好自查。所有交接由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进行督查。

5、废弃物处理流程(1)放射性废物处理

① 短半衰期固体放射性废物分类放置于专用铅屏蔽箱内,采用放置法处理,空容器定期厂家回收。

② 短半衰期放射性废液采用稀释法及放置法处理,有专用储水衰变池。③ 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病人使用专用卫生间,下水系统通储水衰变池。④ 其他放射性废物收集在大小合适并加盖密封的容器中。(2)化学废物处理(具体方法参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处理

① 收集在大小合适、内衬有黄色袋子,并加盖的容器中; ② 容器内废物存放以不影响盖子的密闭性为宜; ③ 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④ 对于病理废物如人体、动物或组织标本,则应焚烧;

⑤ 胎盘娩出后立即放入有盖防漏的容器中,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在确定产妇乙肝三系阴性,家属在病历上签名后,可给予他们。否则,应焚烧。

⑥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应就地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⑦ 未被污染的除去针头的针筒、输液器应分别放入套有黄色垃圾袋的黄色转运箱中。⑧ 口罩、帽子、鞋套、中单、尿布、棉签等按医疗废物处理。(4)医疗废液处理

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5)损伤性废物的处理

① 废弃后的注射器的针头与输液器的针头等利器、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注射器与输血器等必须用专门指定的锐器容器收集,由清洁部专人进行统一调换。② 容器必须随时盖上,防刺破,防漏; ③ 任何锐器容器送处理时必须封闭;

④ 当容器盛满3/4时,必须由清洁部或专门指定人员更换。⑤ 连同锐器盒一起焚烧处理。(6)生活垃圾处理

① 各部门生活垃圾统一放置在内衬有黑色塑料袋的容器中,由物业清洁部门定期清空。

② 玻璃类生活垃圾出于安全考虑必须分开收集。

③ 清洁部运送时,应连同运送袋一起或直接将垃圾倒入专用运输车中运送,尽量避免垃圾中的锐器割裂或刺伤。

6、废弃物运送流程

(1)各楼层的诊室、病房、科研实验室将产生的医疗废物装入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垃圾袋,并将垃圾袋放在污物室的医疗废物垃圾桶内。

(2)医疗废物收集员每日对诊室、病房、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收集两次。先将垃圾袋口扎紧、称重,袋口张贴标签,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1)日期/时间;(2)来源;(3)重量。

(3)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及标签方法参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4)收集员将废弃物装入专用的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按指定路线收集并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收集站。

(5)运送过程需封闭(袋用绳扎口、桶上盖并扣紧环扣),不要让污染物处于无人照看的情况,在电梯内不要与食品、药品或人员同行。

(6)将医疗废物整齐地堆放在收集站内,并且将各科室收集的废物垃圾登记至《废物记录单》,双方交接、签字确认。

(7)每天收集任务完成后,用2000mg /L有效氯消毒液对收集车进行擦拭消毒。

7、废弃物外溢应急处理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化学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立即向后勤保障部、3 院感科、保卫处以及主管院长报告。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必要时请专业公司协助处理。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6)及时追堵医疗废物流失的渠道。

(7)如发生放射性废物泄漏,立即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和环卫局,帮助进行调查和处置。(8)寻找医疗废物流失的原因、流程、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对有关人员作相应的责任评估,并进行严格培训,规范操作,注意环节质量,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8、废弃物暂存地管理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的单独库房,医疗废物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库房必须有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

(3)医疗废物必须装入专用转运箱方可入库,入库时应核对转运箱数,并登记。出库时必须核对回收人员的胸牌、车辆等,并索取盖有回收公司公章的回收清单,并保存以备核查。

(4)库内严禁堆放杂物,每日清扫,保持库内外卫生。(5)暂存地应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6)转运箱必须叠放整齐,最高堆放不得超过5箱,严禁转运箱倒置。(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9、员工防护

(1)处置医疗/化学废弃物人员需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药品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篇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拟定我院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管理

1、建立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我院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2、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小组组长由周本初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胡海芳、胡云波担任,组员由门诊药房、药品库房及各临床科室护士长组成。

3、医务科负责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4、护理部及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负责本科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5、药剂门诊药房、药品库房负责本科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管理

1、药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门诊药房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和记录。

2、药品库房定期将上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汇总情况,报院科领导审核批准后,会同医院保卫科共同销毁。药品库房每年定期将上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破损情况汇总,报院科领导审核批准后,会同医院保卫科,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

三、废弃药品包装处置方法

1、各临床科室废弃药品包装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方法 :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2、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含兴奋剂药品、高危药品的包装应先进行损形处理,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1)、药房在发药时,口服药品外包装上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等文字;注射剂中包装原则上留药房,特殊情况下应撕掉顶部包装纸。

2)、药房废弃药品包装(包括大、中、小包装)应先进行损形处理,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3)、药库废弃药品包装(包括大、中、小包装)应先进行损形处理,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磐安县中医院

7.电子废弃物的新型处理方法 篇七

1 电子废弃物的定义

当前, 电子废弃物的定义, 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理解认为, 电子废弃物是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子电气产品, 主要指被报废的家电和其他电子仪器仪表等。广义上的理解认为电子废弃物是指所有回收的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零部件, 即使经过一定工艺后可以达到再次使用的标准, 依然属于电子废弃物。

1.1 电子废弃物的特点

电子废弃物种类繁多, 可以分为电子废物和电器废物。电子废物主要指废弃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电器废物主要指废弃的电视、空调等家电。其次, 指目前更具生产和生活的需求, 需要大量使用的电子产品。因此, 可以想象电子废弃物的增长速度也是非常快的。同时, 一方面电子废物作为资源的综合体, 蕴藏着众多珍贵的资源, 电子废弃物中所蕴含的金属, 尤其是贵金属, 其品位是天然矿藏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回收成本一般低于开采自然矿床。有研究分析结果显示, 1t随意搜集的电子板卡中, 可以分离出286lb铜、11b黄金、441b锡, 其中仅llb黄金的价值就是6 000美元 (1lb=0.453 59 kg) 。在印刷电路板中, 最多的金属是铜, 此外还有金、铝、镍、铅、硅金属等, 其中不乏稀有金属。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材料成分复杂, 其对环境的污染也是多方面的, 以电脑为例, 一台废旧电脑含有镉、汞、六价铬、聚氯徽料、澳化阻燃剂、砷、汞和其它多种有害物质[2]。电子废弃物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 随意丢弃, 其有害物质就会慢慢侵入整个生态系统, 对人类的生存和物种的保护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因此电子废弃物处理不好会带来各种危害, 但是电子废弃物也并非没有其可利用的价值。所以, 电子废弃物兼有资源和废物的双重特性。

1.2 我国目前的处理情况

我国目前电子电器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与设施, 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不足。近年来虽然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企业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设施, 但由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尚未完善, 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目前我国废旧家电的处理方式基本有3种。

1) 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回收处理系统, 公司自己经营管理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相关业务。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独立完成废弃电子产品从回收、分类、分选、分解再到无害化处理的所有流程。但是这样对企业的要求很高, 在当前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和市场情况来看很难长久运转。

2) 个体民营回收, 主要是指一些回收废旧品个体户和家电维修商从事的回收。他们对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维修、拆解、重装后再转手卖出。但是通常个体户只保留电子废品附加值较高部分, 对于不能产生价值部分一般就随意丢弃、填埋或焚烧, 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3) 专业回收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和设施基本上是引进国外技术或直接由国外企业投资建设。最近两年已陆续有多家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投资兴建。比如:新加坡伟成工业有限公司在无锡投资建设的电子电器废物处理厂;湖南同力电子废弃物处理厂及北京新建的电子废弃物处理厂等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将有利于改变我国电子垃圾处理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 刺激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

2 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思路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机制和提高处理效率是解决电子废弃物不能合理利用的关键, 所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能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难题。回收机制需要长期去完善, 而提高效率可以在最短时间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 根据目前最流行的物理回收方法, 提高效率可以通过提高电机效率达到, 本设计就从提高电机效率为着力点来实现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优化。下面给出了关于回收机制的新流程图和通过提高电机效率达到节能的具体方案。

2.1 回收结构 (如图1)

3 提高效率的具体方案

能耗和电机的效率息息相关, 所以本设计从节能方面来考虑, 节能是提高电机效率的有效方法, 降低能耗是提高电机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

3.1 算法及分析

以下是提高电机效率的方案。

首先对电动机效率确定的损耗分析法进行分析。

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输入有功功率P1为:

其输出功率P2为轴输出功率, 表示为:

式中Pcu1为定子铜损耗, PFe为铁损耗, Pcu2为转子铜损耗, Pfw为机械损耗, Ps为杂散损耗。由式 (2) 得电动机的效率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各种损耗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原因[1]。同时我们知道在交流电机中, 有5个导致电能损耗的因素:摩擦损耗, 空气阻力, 噪音损耗, 铁损和铜损[4]。摩擦损耗、空气阻力和噪音损耗通常不作为主要损耗因素, 仿真时可以不做考虑。铁损是电机运行中最主要的能量损耗原因, 由于铁的导磁性能很强, 电机在运转过程中会产生涡流和磁滞从而导致能量损失。因此, 如果在小负载时通过调压或调频等方式就可以达到减少能量的损耗这一目的。同时, 通过减小铁损使之与铜损相近可以相对提高电机的运行效率, 实现电能的合理利用。其次铜损是次要能量损耗的原因, 主要体现在绕组中产生的电热现象, 是不可避免的。当然, 电子废弃物在实际的回收处理中, 电机适当的变频不会对风选产生较大的影响, 不影响处理的效果。由此, 如果实现电动机合理的变频就可以达到提高电机的效率。

3.2 电机变频器及晶闸管选用

由流体力学可知, 风机流量Q与转速n成正比, 风压H与转速n的平方成正比, 功率P与转速n的立方成正比。根据实际情况, 在风机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功率损耗很高。

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采用变频来改变电流达到节能的作用。具体变频器的选择如下:

同时, 电机的变频采用可断晶闸管。可断晶闸管具有门极控制的自关断功能, 可省去强迫换流电路, 在变换器运用中已替代了过去常用的普通晶闸管;当它用于整流电路时较易实现能量回馈交流电网, 特别适用于频繁起动、制动、加减速等工况, 转换效率较高有利节约能源。其元件自身的能耗也较低, 如日本东芝电气公司所产印600 V级400A的GTO元件通态电压只有2 V左右。通过这些方法, 有望达到节能的目的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

3.3 仿真模拟实列

以200 k W风机电机为例, 用富士变频器FRN500G11-4CX改造, 改造后根据工艺需要进行调速。无级调速可通过手动调节, 也可自动调节。由流体力学可知, 风机流量Q与转速n成正比, 风压H与转速n的平方成正比, 功率P与转速n的立方成正比。变频器应用原理图和仿真数据表如下:

为满足风选要求, 运行频率一般设定在40 Hz。如表1所示可见转速降为80%, 而功率低约50%, 节约了近一半电能。

4 小结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整个回收系统还需要大量的实验、积累才能完善, 必须要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相应正才能出成果。总的来说, 回收的结构是要随环境的情况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优化的, 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和人们共同的执行。从形成经济产业上来说, 节能和开发新技术是核心问题。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电机节能方面, 同时经过实践调查, 提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回收机制, 通过两者的结合, 有望使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成为可持续的经济产业。

参考文献

[1]白连平, 张顺增, 邵保林, 等.抽油机电动机运行效率现场测试方法研究[J].石油机械, 2007 (4) :64.

[2]黄菊文, 贺文智.电子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实验的研究与实践[J].实验室科学, 2012 (5) :85.

[3]李耕宇, 何晓晓.浅谈我国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的问题和对策[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2 (2) :145.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篇八

【摘 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也越来越多,现如今农村还没有使用成熟的方法来处理固体废物,它不仅给环境带来污染,还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并且缺少有关部门或人员足够的重视,所以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虽然目前已有很多管理规范出台, 受到了各界人士的重视, 但在占国土面积90%的农村, 其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建议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飞跃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多,固体废弃物处理的难度也加大,原有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已经不能适应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导致了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愈加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制约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1.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状

1.1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来源

以前,农村生活垃圾以厨房剩余物为主,两且大多数废物作为畜禽饲料,使得生活垃圾自生自灭,近年来,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发生明显的改变,如以聚乙烯为主要成分的农用塑料 、畜禽产生的大量粪便,更是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一些高污染企业近年向农村转移,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环境的破坏埋下了隐患,一些难以降解的废弃物及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尤其是玻璃、陶品、废旧电器、电池、玩具等,另外,液化气的普及利用和化肥的施用,使得有机垃圾如秸秆、稻草等未被利用或还田,而作为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并且农村固体废弃物数量大、分布广,不易集中治理。

1.2农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对土壤环境来说,若农村生活垃圾任意露天堆放,不但占用一定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还容易污染土壤环境。残留毒害物质不仅在土壤里难以挥发降解,而且能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对水资源环境来说,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尤其像农药瓶、电池等含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废弃物,被雨水冲刷后,有害物质可能被带入河流中或是沉降到地下水中,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会影响农业灌溉用水的质量。对大气环境来说,堆放的废弃物中的细小颗粒、粉尘等可随风飞扬,进入大气并扩散到很远的地方;部分地区对其进行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如果达到一定的浓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加剧全球的温室效应。总之,得不到有效处理的废弃物会严重的污染人类生存的环境。

1.3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

目前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水平一直很低。一般来说,中国农村的固体废弃物存在着随意丢弃、随意焚烧的情况, 基本上没有无害化处理。在农村基本是靠“垃圾堆”这种方式收集和堆放垃圾, 然后再通过焚烧等方式解决。

2.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优化对策

2.1大力宣传教育及普及环保意识

针对国民的整体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又要有所侧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教育设施和青年志愿者的宣传活动来向农村村民进行宣传,并利用报纸、电视及广播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资源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要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经常举行环保活动,增强环保观念。引导大家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同时宣传固体废弃物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建立和逐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也要通报在固体废弃物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让农民积极参与到固体废弃物治理工作中去。

2.2完善法规,政府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力度有限。法律的空白使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因此,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以法律来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政府需要制定严格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排放的标准,将废弃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降到最低的水平;对任意排放废弃物的行为征收费用和强制造成污染的责任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等方式促使其改进设施和技术。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激励企业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还要加强对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管理。

2.3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源

首先,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合理是导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借鉴绿色生产和低碳生产的模式,使用新能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产生,将生产环节中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循环发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可以大力发展沼气,不仅能为农民提供生活所需的能源,还能带动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变废为宝,并不是所有废弃物都是真正的废物,有一些如果能够很好加工利用的话,依然会发挥极大的价值。如废弃轮胎、电脑、废弃可充电池等等,比如,电容器、电池和蓄电池就只能处理掉,但芯片可以用在如老虎机和游戏机等其他机器上。

2.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因建立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系统需要大量的资金, 鉴于目前的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及危害, 国家应该加大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的力度, 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实行专款用于固体废弃物收集、清运及终端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切实解决处理资金不足的问题, 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保障新农村建设, 还应鼓励社会资金向农村卫生服务设施倾斜。

2.5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级处理

在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实行分级处理的管理模式。首先,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其分为可回收的废弃物和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并对其进行分类贮存。其次,对可以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将牲畜粪便和秸秆等集中回收进行再利用,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对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集中回收与处理,以现代先进的科学方法对其填埋,降低处理的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结束语

由于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合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没有深入的认识,导致固体废弃物污染更加严重。它不仅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农民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应该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 切实保障农民、农村的利益。科学研究者应加大在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方面的研究, 开辟实用性强、处理费用低的技术措施, 当地政府和农村地方组织也应根据当地的特点, 灵活选择合理的废弃物收集与处理模式, 有力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当然, 农村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还需农民自己的努力, 只要农民自身对之给予足够的重视, 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贡献个人的力量, 改变原来传统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形式, 才能改变农村垃圾处理的现状。 [科]

【参考文献】

[1]孙跃跃,汪云甲.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及对簧分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4).

[2]陈刚,陈曦,张广鑫.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状与优化建议[J].中国科技信息,2013(6).

[3]张维礼.浅谈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及未来发展[J].城市建设,2012(18).

9.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总结6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域达标相关工作要求,我院狠抓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对全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次性医塑用品和医疗废物加强了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携带有大量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院历来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我愿为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一是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会议,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者学法、知法、守法。二是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使之掌握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三是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1.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2.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并按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统一移交给合法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

3.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相关工作。各医疗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有效保护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惩违法行为

10.蓄禽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作业 篇十

摘要:近几年,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突飞猛进。与过去以农家畜禽养殖为主的经济模式相比,规模化集约化的商品养殖生产已占主导地位。但是集约化养殖所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本文就养猪与环境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集约化

猪场

废弃物

污染

处理与利用 正文:

1.1我国集约化养猪场的污染现状及污染途径

集约化养猪是指猪群高度集中和密集饲养以达到节省建筑面积、节省环境控制的能源和节省人工的一种现代化、工厂化养猪方法。集约化养猪属于人工生态系统,本文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环境与猪之间的相互联系,找出其中的规律性,用以指导养猪生产。

1.2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猪肉生产国。近10年来,这一行业的发展呈现了二个特点;一是规模化养猪场大量兴起。二是养殖场在空间分布上日益向城郊和居民区集中。以上特点使规模化养猪场的污染危害凸显。我国规模化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成率不到30%,其中绝大多数还是不可能达标的简易设施。总之,我国规模化养猪场的污染物在量和质上都已不亚于工业界污染物,而从污染的危害,治理难度以及监管难度等方面看,规模化养猪场的污染甚至超过了工业污染。应该引起高度警惕。根据集约化猪场粪尿混合的特点如何进行处理利用

猪场粪便及污水合理的处理和利用,既可以防止环境污染,又能变废为宝。猪粪及污水的处理方法是与其利用和饲养工艺直接相关。一般采用干清粪方式,污水比较少,容易处理;采用自动清粪方式,污水量大,先要经过固液分离后再做处理,进行利用。猪粪及污水常用作肥料和能源(沼气),还有用于羊、养鱼、养藻等

2.1猪粪干物质的处理与利用

2.1.1 猪粪渣栽培菌类

猪粪作为有机肥原料,由于含水率高,需要添加大量辅助原料,因此,大部分猪粪还未能实现资源化利用。依据林代炎等利用猪粪渣栽培双孢蘑菇的试验研究认为,应用固液分离机分离处理的猪粪渣,与稻草混合进行堆制发酵,腐熟猪粪培养料腐熟时颜色呈深咖啡色,腐熟均匀,无粪臭味,水分适中,富有弹性,手捏拢,松手后自然伸展,有浓郁的草香味和许多有益微生物菌落,pH 7.8,表现出对环境的友好性。双孢蘑菇菌丝在猪粪渣培养料中生长旺

盛,洁白,浓密,出菇时间比对照组牛粪便培养料早3d,且子实体生长期较对照组长2d,在猪粪渣培养料生长的双孢蘑菇子实体密度大于以牛粪便培养料生长的,表现为菇体致密,硬度大,不易开伞。猪粪渣栽培的双孢蘑菇与牛粪栽培的双孢蘑菇相比较,其氨基酸总量和还原糖含量分别提高了16.9%和33.3%,说明利用猪粪渣替代牛粪栽培双孢蘑菇还能提高蘑菇产品品质。由此可见,猪粪在培养食用菌类的应用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

2.1.2高品质堆肥

猪粪便是一种富含有机物和氨磷钾的肥源,对猪粪便利用一般是采用堆肥化处理后,制成有机肥进行土地利用,实现资源化。根据畜种不同,粪便的性状不同,堆肥产量也不相同。猪粪中可分解物质比例大,堆肥产品中水分含量低,堆肥产量较高。肥料作为循环产业链中的关键一环可以在很多地方发挥作用,典型的如南方的“猪一沼—果”工程模式,将生猪、果业生产结合起来,利用人畜粪便入池发酵,产生的沼气用于农户做饭点灯,沼肥施用于果树,果园套种蔬菜或饲料作物,可满足生猪的饲料要求,达到系统内能源、饲料、肥料良性利用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猪粪由于碳氮含量比较低和含水量较高,不适宜单独堆肥,因此南方广大地区猪粪混合堆肥的最佳填充料及方法是,将猪粪、稻草、粉煤灰按3:1:1(湿重比)混合,或猪粪、木屑、树叶按3:1:l(湿重比)混合,将所用稻草和树叶铡成3cm长,按比例将配料混合均匀堆成堆。日本的高品质堆肥技术采用好氧发酵处理,产品腐熟度高,易于储存,该方法已在日本普遍使用。在反应槽内,添加木屑等作为载体供高温好氧微生物附着生长,这些微生物可以将原料中的有机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有机物分解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可以将水分完全蒸发;与中温菌相比,高温菌的基质摄取速度与自身分解速度都有明显的提高。美国有5700个猪场使用猪粪堆肥,而且数量在增加。堆肥可以杀死粪中的病原微生物和草种,是很好的肥料资源。但是在堆肥过程中氮、磷、和碳水化合物的损失很高(平均超过6.5%)。试验表明按碳氮比为25:l~30:l,在猪粪中添加含碳水化合物类物质,可以降低上述营养素的损失。堆肥后的猪粪与化肥相比,粪肥中磷的损失比化肥中磷的损失小,从而达到减轻环境污染的目的。

3沼气能源利用

沼气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既可替代秸秆、薪柴等传统生物质能源,也可替代煤炭等商品能源,而且能源效率明显高于秸秆、薪柴、煤炭等。沼气发酵系统在生态农业建设中应用相当广泛,它把能源、养殖业和种植业结合起来,实现了农业资源的多层次利用和良性循环,达到了农业生产少投入、多产出,高效无污染的可持续发展。

沼气中的甲烷无色无味,是一种理想的气体燃料。1m3沼气完全燃烧后,能产生相当于0.7kg

无烟煤所提供的热量。修建一个容积为6m3的沼气池,每天投入4头猪的粪便发酵,它所产的沼气能供给4口人的家庭点灯、做饭所需的燃料。

小型沼气电站每千瓦时投资只需要400元左右,仅为小型水力电站的1/3~1/2。因此从成本上来说,沼气发电是十分可行的。除了常见的照明、供暖等用途外,沼气作为清洁能源,在用作燃料方面也有一定的前景。此外,目前农村中采用的一些新型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沼气储粮,沼气灯光诱虫等都大大增加了沼气的使用价值。

4研究展望

很多研究表明畜禽粪便及其沼气发酵的副产物能提高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但随着集约化养殖业的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粪便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其对周边土壤—水—生物系统造成的潜在环境风险日益突出。从现有规模化养猪场粪污处理的技术水平看,一个规模化养猪场的发展规模,若能从养殖场周边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出发,设置养殖规模与选择合理的粪污治理模式和发展粪污循环再利用产业,可以解决规模化养猪场的粪污治理和循环再利用,实现“零”排放的问题。单位面积的耕地土壤对粪便污水的承载负荷与土壤性质、气候条件以及作物种类等密切相关。目前国内在耕地土壤系统对粪污承载负荷方面的研究报道较少,尤其缺少长期定位试验。因此,需要进行消纳动态筛选研究,加强田间试验进一步了解土壤系统对粪污的承载负荷,这对确保耕地对粪污安全再利用至关重要。在设计规模化养猪场粪污治理与循环再利用模式时,关键要设计可控措施,将超过环境负荷的污染物通过堆肥化处理制成有机肥商品移出区域系统,及设置生物氧化塘兼贮液池以缓冲和净化季节性消纳不完的沼液,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总结:中国是一个养猪大国,同时养猪也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也相当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养猪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做到变废为宝,合理利用资源,这样中国的养猪业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1.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南宁市餐厨废弃物;餐厨垃圾;地沟油;厌氧消化

一、南宁市餐厨废弃物产量预测及性质

(一)餐厨垃圾产量预测

由于餐厨垃圾收集系统不规范,导致餐厨垃圾并不能简单的称为餐厨废弃物,而是混了大量其它非有机成分的复杂混合物。我国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13亿人口的饮食消费数量巨大,加上传统不良的饮食习惯,每年在餐桌上的浪费惊人。下表是国内大中城市的餐厨垃圾产量及人口对比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餐厨垃圾按照产量计算在0.5吨/万人以上,甚至高达1.5吨/万人。据南宁市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末城区人口270.74万人。根据《南宁统计年鉴-2010》数据,南宁市2009年末市区人口267.14万人,历年人口增长率约8.0‰。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市区人口2015年控制在280.22万人。另外,2009年全市共接待国内游客3037.13万人次,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2.27万人次,全年游客总人数3049.4万人,平均每天8.35万人。根据近年游客人数增长情况估算,游客人数增长率约10.0‰左右。

按南宁市市区餐厨垃圾产生指标按0.80吨/万人计,对南宁市餐厨垃圾产量预测如下:

综上,南宁市餐厨垃圾处理规模可确定为200吨/天餐厨废弃物,年处理量约为7.0万吨(按年运行350天计算)。

(二)地沟油产量预测

据统计,我国每年消耗油脂约2200万吨,其中15%约330万吨成为废弃油脂,也就是俗称的地沟油。而据有关人士估算,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南宁市原有地沟油收集、处理企业13家。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0] 163号)精神,从去年11月5日起,南宁市对原有地沟油收集、处理企业进行治理整顿。目前尚有3家地沟油生产加工企业。这3家企业总生产规模约12~16t/d,生产的产品为工业油脂,产品销往周边及广东部分地区的工业企业。

南宁市目前地沟油的产生量按16t/d计,加上餐厨垃圾在处理厂内经油水分离得到的约6t/d的油脂,每天地沟油处理量约22t/d。

(三)预测结论

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建设规模最终确定为:餐厨垃圾200t/d,地沟油22t/d(其中6t/d的地沟油为餐厨垃圾在处理厂内经油水分离得到的油脂量)。

(四)餐厨垃圾组成及成分

根据南宁市餐饮企业产生餐厨垃圾性质,以及企业规模等特点,本次调查将餐厨垃圾产生源调查对象分为三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1.大型中餐类餐馆,主要为大规模的经营各式中餐的酒楼、宾馆等;

2.中小型中餐类餐馆,主要为中小规模的餐馆、快餐等;

3.机关团体、学校食堂;

南宁市属于典型的南方城市,饮食习惯与北方不同,餐厨垃圾的组成及成分也略有不同,根据对南宁市的餐厨垃圾组成及成分的调研,南宁市的餐厨垃圾的组成及成分如下:

二、南宁市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处理现状

目前仅有的3家地沟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销售均处于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南宁市目前没有专门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系统。

餐厨废弃物流向主要有:

(1)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进入城南垃圾填埋场;

(2)直接倒入垃圾箱;

(3)直排入污水管网;

(4)进入养殖场(主要指养猪场),该途径所占比例大;

(5)餐饮店自备一种微生物处理机进行处理。

三、南宁市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处理对策

(一)餐厨垃圾管理规划

1.建设必要性

目前,餐厨垃圾存在着管理无序、任意处置等问题,由于餐厨垃圾具有含水率高、油脂、盐分含量高、易发酵发臭等特点,餐厨垃圾已经成为垃圾收集、运输和填埋处理的主要污染源,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居民身体健康及环境质量,另外,去饭店、宾馆、餐馆等餐饮业就餐的人员比较复杂,携带的病毒有可能进入泔脚,因此,泔脚用作动物饲料容易引起疾病传播,不能直接作为动物饲料。

所以应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

2.管理措施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必须单独收运处理,应在下述几方面加强管理:

(1)建立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施登记、申报制度;

(2)确定合理的餐厨垃圾收费制度;

(3)从源头抓起,杜绝餐厨垃圾的随意处置;

(4)积极探索、开发资源化利用途径;

(5)环卫管理部门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6)对餐厨垃圾处置的微生物菌剂实施安全性检测。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规划

餐厨垃圾和地沟油应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收运,由于餐厨废弃物属于易腐有机物,收运应密闭,避免污染环境。

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比选

目前餐厨垃圾处理的主要技术包括厌氧消化、烘干饲料化技术和微生物处理技术,下面对这几种技术进行比较:

(1)微生物处理技术虽然具有技术安全性、先进性、可靠性较好;其产品质量好,并且附加值高等优点,但是由于单台设备处理能力少、设备能耗很大,运营费用也高,同时在餐厨垃圾中掺加大量的麸皮和糠等物料,不符合垃圾减量化的原则。因此目前只在少量饭店等自身采用,较少在处理规模大的项目应用,有待进一步检验。

(2)烘干作饲料技术具有机械化程度高,资源化程度高、占地面积小,投资省等优点。该技术发源于日本、韩国等国家,一度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但是近年来,该技术逐渐在上述两国市场逐渐退缩,相反厌氧消化在上述两国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人们担心的蛋白的同源性问题,但是在工艺中难以避免。因此,应慎重选择该技术。

(3)利用厌氧消化处理技术处理餐厨垃圾在国外有着比较广阔的应用,特别是在欧洲,用厌氧消化的方法处理有机垃圾得到较大的发展,在日本和韩国,厌氧消化处理餐厨垃圾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该技术无害化程度较高,完全克服了同源性的影响,且具有高的有机负荷承担能力。虽然我国餐厨垃圾与国外的餐厨垃圾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通过相应的技术改进和优化,也是能满足国内餐厨垃圾处理的需要的。

通过认真分析上述各种因素,在现有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中,厌氧发酵技术比较先进;可靠性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不存在类饲料化技术存在的安全隐患;产品为沼气或电力,能平稳销售,可保证餐厨垃圾的长期持续性处理;国内外成功应用案例较多;适合大规模连续化工厂生产;二次环境污染较小,易于控制,选址比较容易,投资适中。综上所述,依据现有技术条件和技术水平,南宁市餐厨垃圾处理技术首选厌氧发酵技术。

五、结束语

2011年7月,国家批准南宁市列为全国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之一,并下达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今年南宁市政府已正式启动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项目建设,建立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監管力度,至2013年底南宁市将初步建成较为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监管体系,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程与管理

[2]刘会友,王俊辉,赵定国.厌氧消化处理餐厨垃圾的工艺研究[J].能源技术,

[3]王星,王德汉,徐菲.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工艺比选研究[J].能源工程.

12.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现状及建议 篇十二

1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的现状

1.1 农村废弃物量大且污染严重

据调查, 目前我国仅农村垃圾产量就高达人均0.2 kg/d, 为城市生活废弃物产量的7%~8%[1]。这些巨大数量的农村废弃物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生活环境。不仅导致河流、地下水等水资源污染, 而且燃烧产生的二噁英等物质造成空气的再次污染, 乱丢弃的生活废弃物更会招致蚊虫、鼠疫等, 成为诸多疾病传染源头, 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

1.2 处理手段单一

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生活废弃物处理方式主要有焚烧、填埋和堆肥, 这3种方式各有优劣[2] (表1)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很少使用燃烧和堆肥处理方式, 大多都是进行简易的填埋处理, 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而且会造成地下水污染。由于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薄弱, 基础环保设施落后等, 因而无法提供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服务。生活垃圾直接丢弃或倒入沟渠, 缺乏专门的定点收集站, 垃圾处理基本处于无序化管理状态。

1.3 城市废弃物转移到农村处理

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也为农村废弃物的处理带来困扰。近年来,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 城市环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 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市容市貌得到一定改善,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城市垃圾处理中, 大量的垃圾被转入郊区或者一些农村地区填埋、堆放或者燃烧。据统计2012年我国每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1.7亿t, 无害化处理率占84.8%, 其中垃圾填埋处理量为1.1亿t, 而这些都被转移到农村生活地区, 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 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3]。

2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废弃物处理意识薄弱

农村废弃物管理属于公共服务性质, 村民无需付费即可享受环境资源, 甚至破坏环境也无需承担后果, 这种搭便车现象导致了人们过度地使用公共资源和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 造成了垃圾无人管、环境治理难的局面。城乡二元制的经济发展思路使得政府更加重视城市发展, 在农村废弃物管理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公共服务缺位, 忽视农村环境的改善[4]。

2.2 政府对废弃物处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政府关于环保资金的投入近几年来已有所增长, 然而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 大部分资金仍偏向城市, 对农村地区的环保投入数量仍处于低水平状态。此外, 农村废物环境保护属于公益事业, 回报率很低, 对于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较弱。乡镇地方财政资金缺位, 无法提供垃圾处理资金, 直接导致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落后, 环卫体系建立存在障碍[5]。

2.3 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农村处理废弃物的物流手段相对比较滞后, 缺乏明确的分类要求与规定, 人们对于垃圾源头分类意识不强;收集环节也未进行专业的分工, 没有专业的收集工具与人员, 缺乏专门的垃圾收购站点等;处理环节一方面由于村民居住较分散, 集中处理难度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投资限制而无法购买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设备, 也难以建立垃圾处理厂。

3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模式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 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差异很大, 因而对于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的人口、自然、经济等因素, 采取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

3.1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居民居住集中, 城镇化水平较高, 生活垃圾产量大, 可回收利用成分相对比较多, 因而在进行废弃物处理时可借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图1) [6]。居民将平时的生活垃圾放置于指定的垃圾站点, 再由专门的收集人员进行收集, 分拣出有用的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 不可回收利用的则运往村集中站点, 然后定期转运至附近的垃圾处理场, 进行再次分拣回收, 或者堆肥、卫生填埋等处理。在此过程中, 若能加强村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在源头对垃圾进行有效分类, 则可避免收集时的分拣工作, 可以直接将分类收集到的垃圾进行回收利用, 或者运往转运站点进行最终处理。在垃圾收集环节各村需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修建垃圾储存站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的垃圾收集人员和收集工具。垃圾转运点则应尽可能辐射到周围村, 设置于乡镇附近便于垃圾的运输和转运。最终处理则应由几个县政府统一设置垃圾填埋场或堆肥场, 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垃圾得到集中处理, 并以此获得规模经济。

3.2 经济落后地区

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大都比较偏远, 道路不通交通不便, 造成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比较困难。如果不及时处理这些垃圾, 任其随意堆放会导致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 因而需根据偏远地区农村特点采取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 (图2) [7]。落后地区居民大多都有主动回收垃圾的习惯, 会主动将有用的垃圾进行废物再利用或直接卖到废品收购站, 因此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就相对更少了。由于地区偏远, 垃圾产量较少, 因而可以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垃圾站点和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 只需安排专门的垃圾收集车定期在村里进行垃圾收集, 每户村民只需将自家无用的垃圾送至垃圾车即可, 这样既能达到垃圾收集的目的, 也能减少一部分垃圾收集成本。收集后的垃圾进行简单分拣, 将其中无用的废物 (如煤渣等无机物) 进行填埋或堆肥处理, 有用的废物可以由垃圾收集车转运至县里的集中处理点进行再次分拣、回收利用或者堆肥处理。

4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的建议

4.1 增强村民环保意识

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我国农村地区村民的环保意识仍不高, 农村污染甚是严重, 因此要加强农村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除了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外, 应每年设立“环保宣传月”进行环保教育, 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应设立警示牌等, 禁止村民乱丢弃垃圾。此外, 也可考虑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村民乱倒垃圾, 转变村民传统的价值观念, 使其充分认识到废弃物处理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8]。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在农村废弃物的管理当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该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带动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解决我国农村废弃物问题。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废弃物相关的法律法规, 出台相关政策, 提高从事农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收益, 从法律上支持和保护从事农村物流的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废弃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村交通状况, 构建信息平台等, 为农村废弃物处理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9]。

4.3 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

发展第三方物流参与到农村废弃物物流中, 既能实现废弃物处理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也能有效地解决危险废物分类及回收、运输、存储、交换、加工利用等。

4.4 确立农村废弃物处理模式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不同, 有必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废弃物处理模式。对于发达地区的基本策略可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使废弃物的处理达到规模化、产业化, 使得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 则可采取村民自觉收集, 最后集中处理的模式,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10]。

5 结语

人们应关注废弃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危害。相比城市生活废弃物, 农村废弃物污染更为严重。其产生量大, 处理方式简单, 不仅造成资源浪费, 污染环境, 而且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因此, 迫切需要从农民、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出发, 构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废弃物处理模式, 采取相关的对策方法。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提高农村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杨莉, 谢刚.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案的选择[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18) :336-337.

[2]吴浩.四川省中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方案评估和优选[J].四川建筑, 2004, 24 (3) :13-14.

[3]付素霞, 田磊.农村垃圾处理的路径选择[J].能源与环境科学, 2013 (11) :163.

[4]李远.新农村应有新环境改变四个“严重不足”[N].人民日报, 2006-04-06.

[5]刘红梅.刍议农村垃圾管理的探讨[J].经济管理, 2011 (6) :275-276.

[6]陕永杰, 孙勤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模式应用进展[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2013 (4) :81-84.

[7]乔茂先.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调查与思考[J].现代农业, 2010 (9) :80-81.

[8]张秀金, 张燕妮.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和优化对策[J].科技向导, 2013 (29) :341.

[9]尚兵.农村垃圾现状及处理对策[J].北方环境, 2011 (11) :72.

13.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议书 篇十三

为加强我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防止餐厨废弃物收购后违法加工、处理和销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如下餐厨废弃物加收处理协议书。

甲方(餐饮服务单位):

乙方(餐厨废弃物收购方):

一、甲方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乙方每日回收,做到日产日清。

二、乙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严禁用于再加工食品。

三、乙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严禁转让、倒买、出售,严禁加工成“地沟油”销售。

四、乙方如果违反以上协议,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住址:

14.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篇十四

【颁布时间】 2002-10-09 【正

文】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管理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指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下列两种公、民营机构:

(一)废弃物清除机构(以下简称清除机构)。

(二)废弃物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

二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员(以下简称清除、处理技术员):指取得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受雇于清除、处理机构,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技术员。

第 3 条

清除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清除许可证或经主管机关核备后始得经营废弃物清除业务。

处理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许可证或经主管机关核备后始得经营废弃物处理业务。但属第一类处理机构者,于设置废弃物处理场(厂)前,应先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设置许可证。

废弃物之再利用或依本法第十条之一公告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处理符合本法及其相关法规之规定者,不受前二项限制。

第 4 条

废弃物清除许可应由清除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或核备。

废弃物处理场(厂)设置许可证及操作许可应由处理机构向场(厂)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或核备。

前二项之申请,涉及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先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始得核发许可证或核备。

申请经营废弃物清除或设置移动式处理设施之废弃物处理业务跨区营运时,审核主管机关应邀集营业地区主管机关共同审查。

清除机构经营废弃物清除业务,其营业地区应包含该清除机构所在地。

第 5 条

清除、处理机构申请经营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一类废弃物清除业务:

(一)甲级:得经营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其应具备条件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清除技术员至少一人。

(二)乙级:得经营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其应具备条件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一人。

(三)丙级:得经营每日总计三十公吨以下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兼营第二类废弃物清除业务之数量不予计算;其应具备条件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一人。

二第二类废弃物清除业务:得经营废塑胶、废铝、废铁、废玻璃、废纸、厨余、粪尿(不含禽畜粪尿)、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污泥、制糖工业所衍生滤泥及烟(炉)灰、冷冻水产下脚料(限作饲料或肥料)、煤灰、高炉石(渣)、转炉石(渣)、脱硫渣、水淬高炉石(渣)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其应具备条件为置专任之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一人。

三第一类废弃物处理业务:

(一)甲级:得经营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其应具备条件

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四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二人。

(二)乙级:得经营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其应具备条件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

(三)丙级:得经营每日总计三十公吨以下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其应具备条件如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置专任之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一人。

四第二类废弃物处理业务:得经营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一)废弃物处理设施系为处理该机构所产生之废弃物而设置,其功能、容量尚足以处理其他事业机构之废弃物者。

(二)置专任之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但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其中一人应为甲级处理技术员。

前项第三款第一目之处理机构,其废弃物处理方式简易或单纯,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处理技术员额得减至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应置之清除技术员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代之。

第 6 条

清除、处理机构之清除、处理技术员,应由取得技术员合格证书者担任。

于同一场所同时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者,其技术员得同时从事清除、处理业务。

第 7 条

清除、处理机构应依下列规定分别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各项许可:

一申请第一类废弃物清除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废弃物清除设备清册及工具购置证明文件。

(六)营运计划说明书。

(七)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输出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检附国外或大陆地区认可之处理机构同意处理废弃物种类、数量及年限之书面文件;输出其他废弃物者,应检附有效处理之书面同意文件。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申请第二类废弃物清除许可: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申请经营清除废塑胶、废铝、废铁、废玻璃、废纸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废弃物者,免附之。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三申请第一类废弃物处理场(厂)设置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废弃物处理设备及工具规划说明书。

(五)工程计划说明书。

(六)污染防治计划书。

(七)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营运计划说明书。但非属于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者免附。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四申请第一类甲级、乙级及丙级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四)设置许可证。

(五)环境管理及建厂期间定期监测报告。但属于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者,免附建厂期间定期监测报告。

(六)场(厂)试运转报告。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五申请第二类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许可: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场(厂)运转采样及监测报告。但以热处理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经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之规定完成试烧测试,且测试报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以经核准之试烧计划、试烧报告及主管机关核准文件代之。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废弃物清除工具系采船舶或航空器者,其检具文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不受前项第一款

第五目之限制。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应检具之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代之。

第 8 条

曾经依本法相关法规许可经营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机构,申请以原经核准之营业项目、废弃物种类、处理方法、设施及处理场(厂)经营第一类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场(厂)设置许可证及操作许可证者,应依下列规定分别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

一曾遭撤销许可证或歇业处分者。

(一)申请废弃物处理场(厂)设置许可证申请表。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原经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及许可证。前遭撤销许可或歇业处分原因相关文件及处理情形说明。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申请废弃物处理场(厂)操作许可证申请表。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设置许可证。场(厂)试运转报告。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未曾遭撤销许可证或歇业处分者,其场(厂)试运转计划书得并设置许可证之申请同时提

出,并依前款规定检具相关文件。

第 9 条

经营第一类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机构应于取得设置许可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并于完工后试运转完成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核发操作许可证。但有殊特原因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三个月之限制。

前项试运转应于完工前一个月内,检具试运转计划书向核发设置许可证之主管机关申请。但涉及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先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试运转计划书内容如下:

一设置许可证。

二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工程图说。

三试运转方法、程序、步骤及日期。

四试运转之废弃物质、量及分析资料。

五采样、监测及其品管计划。

六各种污染排放物控制设备详细说明。

七紧急应变措施。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10 条

废弃物各类清除业务之营业项目及设备机具标准、各类处理业务之营业项目及设施或处理场(厂)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11 条

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许可证:

(一)机构名称及地址。

(二)组织。

(三)负责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四)营业项目。

(五)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中间处理或最终处置地点。

(六)类别、级别。

(七)场(厂)地点(废弃物清除许可证除外)。

(八)营业地区(非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之设置及操作许可证除外)。

(九)有效期限。

(一○)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核备文件:

(一)机构名称及地址。

(二)负责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三)营业项目。

(四)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种类、数量及处理方法。

(五)类别。

(六)场(厂)地点(废弃物清除许可除外)。

(七)营业地区(非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之操作许可除外)。

(八)有效期限。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12 条

许可证与核备文件之有效期间,由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核定之,除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得逾五年。

有效期限届满日前之三至五个月间得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应重行申请许可。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场(厂)设置及操作许可证与核备文件之展延,未涉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变更者,由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邀集营业地区主管机关共同审查核定之。

前项许可证及核备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请,应由清除、处理机构检具下列文件向核发许可证

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为之:

一清除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原核发许可证。

(五)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六)废弃物清除设备清册。

(七)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输出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检附国外或大陆地区认可之处理机构同意处理废弃物种类、数量及年限之书面文件;输出其他废弃物者,应检附有效处理之书面同意文件。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清除许可之核备文件: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原核备文件。

(五)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六)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申请经营清除废塑胶、废铝、废铁、废玻璃、废纸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废弃物者,免附之。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三处理场(厂)设置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原核发许可证。

(五)废弃物处理设备及工具清册。

(六)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关或经政府机关核准清除、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处理之证明文件。

(七)建厂情形及展延原因说明书。

(八)修正后之工程计划说明书。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四处理场(厂)操作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原核发许可证。

(五)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六)废弃物处理设备及工具清册。

(七)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清除、处理废弃物场(厂)同意处理之证明文件。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五操作许可之核备文件:

(一)申请表。

(二)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得免附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原核备文件。

(五)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六)场(厂)运转采样及监测报告。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三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应置之清除技术员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代之。

第 13 条

清除、处理机构之变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许可证及核备文件记载事项中,机构名称、地址、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变更时,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填具变更申请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

二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经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内容及经许可或核备事项之变更,应于变更前依本办法申请各相关许可之规定办理。

三因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办理变更,致主管机关发生更动时,仍应向原主管机关申请,由原主管机关函请变更后主管机关依规定程序办理。

第 14 条

清除、处理技术员应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合格证书,始得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

清除、处理技术员从事清除、处理业务,应负责其所受雇之清除、处理机构之正常营运及解决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问题,并应审查有关许可证申请书、定期监测报告、契约书、递送联单及营运纪录,确定内容无讹后,签名盖章。

第 15 条

具下列资历之一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及格者,得申请核发甲级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

一领有本国环境工程技师或其他相关技师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院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院校之理工医农科系毕业者。

三取得乙级技术员合格证书后,据以从事该项资格业务满二年并有证明文件者。

第 16 条

具下列资历之一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及格者,得申请核发乙级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者。

二国(初)中以上毕业后从事该项资格业务满三年并有证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级技术员合格证书后,据以从事该项资格业务满一年并有证明文件者。

第 17 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国民小学以上毕业或从事该项资格业务满三年有证明文件,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及格者,得申请核发丙级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

第 18 条

请领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应检具申请书、训练及格证书及依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资历证明文件,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

第 19 条

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0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命清除、处理技术员接受在职训练,清除、处理技术员不得拒绝。

第 21 条

设置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之处理机构,应于处理设施移动前,检具经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及污染防治计划书函请移动前、后处理设施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备后,始得移动。

第 22 条

清除、处理机构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除依本法及其相关规定外,并应依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内容办理,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核备之事项,且应自行清除、处理。

第 23 条

清除、处理机构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应与委讬人订定契约书,并于订定契约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检具该契约书,送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变更契约书内容或终止契约时,亦同。但依据本法第十条之一之规定回收清除一般废弃物,或受讬清除因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产生之废弃物者,不在此限。契约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废弃物之种类、性质及数量。

二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场所、废弃物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置之地点及数量。

三清除、处理之最低标准(包括收集频率、收集点及分类标准)。

四计价方式、有效期限及调整之方式。

五清除、处理机构再因自行停业或宣告破产时,对其尚未清除、处理完竣之废弃物处置。

六对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24 条

清除、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其递送联单除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办理外,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于清除废弃物之三日内将第二联影本另送清除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并于送交处理场(厂)签收处理之三日内,将经处理机构签收之第五联影本分送清除机构及处理场(厂)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于收到废弃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第二联影本另送处理场(厂)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清除机构如于接受废弃物之同日即送交处理场(厂)处理,得免送第二联影本。

第 25 条

清除、处理机构应将每日清除、处理情形逐项作成营运纪录,随其清除、处理设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前季营运情形,跨区营运者应同时向跨区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其为有害事业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者,清除、处理机构应至少申报二份,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除自行留存一份备查外,另份并应层转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清除机构申报前季营运情形之应申报事项如下:

一清除机构名称、地址、营业地点、设施所在地点、负责人及清除技术员。

二清除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字号。

三委讬事业机构或清除机构之名称及其委讬处理废弃物之种类、形态、数(重)量、清除、贮存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采分类回收者,应检附分类回收之废弃物数量及其证明;其需输出国外或大陆地区者,应检附输出证明。

四中间处理或最终处置之进场证明文件。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处理机构申报前季营运情形之应申报事项如下:

一处理机构名称、地址、营业地点、设施所在地点、负责人及处理技术员。

二操作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字号。

三委讬事业机构或清除机构之名称及其委讬处理废弃物之种类、形态、数(重)量、贮存、处理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采分类回收者,应检附分类回收之废弃物数量及其证明文件。

四废弃物之最终处置日期、方法及地点。

五环境监测结果。

六最终处置之进场证明文件。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26 条

清除、处理机构经营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营运纪录应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业废弃物部分应自行保存十年以上。

第 27 条

清除、处理机构应于设备、机具、设施或处理场(厂)明显处标示机构名称、联络电话及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字号。

第 28 条

清除、处理机构聘雇之清除、处理技术员未能从事业务或离职时,该机构应于九十日内另聘符合资格规定者继任。但负责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甲级清除、处理技术员,应于三日以内另聘之。技术员之离职及另聘,该机构均应于十五日内报请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备查;其为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者,应层转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清除、处理技术员亦得自行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29 条

清除、处理机构终止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者,应向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缴销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其暂停营业在一个月以上者,应于满一个月后十五日内,向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申报,并缴还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如于一年内申报复业者,得申请发还之。未依规定缴销、缴还或申报者,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之主管机关,得公告注销之。

第 30 条

清除、处理机构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证或

核备文件:

一清除、处理技术员离职时,该机构未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者。

二丧失经营业务能力或于核发许可证或核备文件后一年内无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业绩者。

三申请许可文件或申报文件有虚伪不实者。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依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内容及许可或核备事项办理者。

五聘雇之清除、处理技术员非在该机构全职专任其职务者。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

清除、处理机构经撤销许可证或撤销核备文件者,于五年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机构名称申请该业务许可;其负责人于五年内不得重行申请为清除、处理机构之负责人。

清除、处理机构经撤销许可证、核备文件或予以停业处分者,自处分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再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但已从事清除、处理而未完竣者,应依主管机关之指示办理,所需费用由清除、处理机构自行负担。

第 31 条

清除、处理技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合格证书:

一因其所受雇之清除、处理机构违法或不当营运,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情节重大者。

二清除、处理技术员使清除、处理机构借用其名义登记为技术员者。

三同一时间受聘雇于不同场所为清除、处理技术员者。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

第 32 条

清除、处理技术员经撤销合格证书,五年内不得再请领合格证书;依规定再请领合格证书时,须经再训练及格后办理。

第 33 条

(删除)

第 34 条

清除、处理技术员之训练方式及课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训练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关(构)办理,所需费用由办理机关(构)核实收取。

第 35 条

主管机关得会商相关主管机关或委讬特定机关(构)办理辅导、审查及评鉴事项。

第 36 条

依本办法申请核发、补发、换发、展延许可证及合格证书,应缴纳证书费。

前项费用之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其收取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37 条

本办法所定之相关文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8 条

本办法所定之相关文件为外文者,应检附驻外单位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之中译本。

第 39 条

清除、处理机构申请经营第二类废弃物清除及第二类废弃物处理业务之许可,如因清除、处理技术员额未能符合第五条之规定,致无法完成核备程序者,主管机关得先予以备查后同意经营相关业务。但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符合其规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完成核备程序。本办法发布前经主管机关备查同意经营相关业务者,亦同。

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转口管理办法第三条认可输入有害事业废弃物之事业机构,除符合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者外,应于认可之日起一年内,依本办法申请许可证。

第 40 条

清除、处理机构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者,视同依本办法取得许可,其有效期限不变,期满前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展延。

本办法修正前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本法第十条之一公告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处理业务或第一类丁级废弃物处理业务者,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其许可仍属有效,并准用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但期满不得申请展延。

第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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