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篇)
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体现人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和何种幅度罚款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六)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
(四)在两年内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组织传销、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四)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较多;
(七)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九)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
(十)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重的罚种,或者依法可以并处的,优先适用并处方式,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外,选择适用更轻的罚种,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给予罚款。
通常情况下,警告属最轻微罚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较重罚种;对违法行为设定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罚种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最低限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二)法定罚款幅度只规定最高限未规定最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到30%之间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70%以上处罚。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并处。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其他行政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工商机行政管理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下列首次违法行为,按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条件,且经营时间不超过30日,规模较小,其所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定的前置行政许可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项目;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不涉及法定前置许可的;
(三)企业擅自简略或增加企业名称字样,但企业名称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
(四)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未按照要求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
(五)市局和区县局确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认定,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八条 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但拟作出减轻处罚的逾期年检案件除外。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的裁量,应按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
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核审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同级核审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告诫,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需要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局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二十三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规范。
市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和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和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评查考核,发现违反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监察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执法监督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发现违反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制度,发现违反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适用规则由市局执法局和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生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渝工商发〔2009〕13号)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细化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79号)同时废止。
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二
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在目前的职能主要是市场秩序的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活动, 是对市场的主体行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以维护我国的市场秩序, 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目前我国所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特殊的市场状态进行社科分析, 努力开创出适应这种环境特征的新型监管方法。
同其他的市场经济一样, 我国的体制也具有一般特性, 这种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表现在, 生产要素的活动以及资源的分配利用都是市场机制所推动的, 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主要是在这个市场环境下造成的。其次,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参加者, 就是商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 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后, 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涉。最后,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具有现代特征的知识经济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其本身也具有特点。 (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中国独有的经济特征; (2)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非配制度也是基本特征之一; (3) 以实现经济稳步增长为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优化经济结构, 以宏观调控为基础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体系;4.近年来所强调的依法治国观念也渗透到经济体制中, 法律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执法活动, 具有政策性, 广泛性的工作特点, 并且管理的客体范围涉及了各个领域。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进行调节,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 但是由于现实中部门垄断现象、地区封锁等都阻碍了这种统一体系的建立, 因此, 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规则的健全以及市场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经济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高, 面对艰巨的任务, 工商部门应当为止更加努力。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为职能机关, 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 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 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 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 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 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 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 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 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 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 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 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 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 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 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2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特别是邓小平理论, 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 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 才有实践上的自觉, 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 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 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 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 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 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 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 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 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 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执法目的, 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不正当竞争现象等, 切实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维护国民和国家的利益。
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体现, 构建现代文明需要工商部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并且要切实保护企业商标的注册权以及专用权, 对于非法传销眼里打击。
加强执法。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执法, 通过对于法律的使用, 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并推进法制化建设。以实现良好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 篇三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分析
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是工商管理的一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的是“行政”二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的意志,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主体以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维护市场规则的目的,更好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同时,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密切,所以,下文将从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来阐述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如何从资源配置优化做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1.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在工商管理的职能定位上和市场失灵上来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1)从职能定位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间接的促进着资源的优化配置[1]。首先,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维护市场进入规则,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格,这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其实,有企业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经济资源和市场份额进行排他性的抢占,正常的竞争行为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和扭曲市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创造有利于市场供求机制的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2)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贯彻产业整车,优化产业的机构,引导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合理整合重组,优化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保证市场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2.改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2.1高中层以宏观启动为主,保障资源运用的优化
在整個的工商部门,高中层需要决策启动大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首先,工商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明确国家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实处需要高层协调工作,但是也要为基层执法机构编制良好的条件,使得企业获得更优秀的人力资源。其次,工商系统内资源配置的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高、中层慎重决策,例如出企业内出现财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者是“倒挂”现象的,这些需要很大调整的情况,中高层需要经过慎重严肃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企业度过这一难关,保证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正常运转,健康快速的发展。最后,高中层需要统一规范,通过详细的整合,改善企业内资源管理体制,做到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装备配置和管理规范,保证从上到下根据统一的体制进行,促进了企业的统一化,保障了企业井然有序的运行,如果企业出现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来解决问题,保证企业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2.2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在基层一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加强对其编制的扩充,使得执法机构和人员适应高密度和大强度的执法需求,积极推行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保证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体制的进行,强调企业内层级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高层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国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灵活变通使用,并且还要定期对中高层人员进行专业水平培训,加强中高层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中高层人员需要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把应该下放的权利大胆的给基层人员,把该管的事务落实好,积极引入干部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机制来对中高层人员给予压力和动力,使得各类人才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人才价值的体现。工商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高校行政作为最终目标,积极消除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解决作风问题,改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而追求科学合理的企业体制[2]。
2.3提升行政管理的水平,保证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形资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现代资源的核心部分,它的潜能巨大,通过在各级工商部门各个行政环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手段,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成果,将这些技术成果应用到行政管理中,灵活运用其中,保证企业的装备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减轻了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还要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解决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随意执法造成的行政损伤情况,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力量引导企业内资源流向,合理利用这些无形资源,保证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成果,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对资源配置问题重视起来,通过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使得企业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用到资源,不会出现资源短缺现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都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高宏.浅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3,45(09):55-56.
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四
【发文单位】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文号】渝文审[2010]17号
【发文时间】2010-8-11
【正文】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2号)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二、《邮政法》颁布以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经营快递业务范围的企业,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仍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并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凭快递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分支机构申办年检,应提交已通过年检的隶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五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党字〔2000〕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室)、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紧研究制定出本单位、本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并于10月底前报送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和中纪委最近《关于抓紧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6号)精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和需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现在起到党的十六大这段时间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方案。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当前存在滋生腐败的主要源头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对社会主义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办理“证、照、案、费”和市场监管职权,都同广大人民群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197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建以后,由于体制的弊端,机制不健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漏洞,一度部门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屡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公路三乱”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相当普遍;不依法行政,执法随意,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管理和执法态度野蛮粗暴,以致打骂管理对象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败坏了工商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工商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中纪委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加大了抓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从治本入手,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市场办管脱钩,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严治政,加强队伍管理等,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国家工商局的督促指导下,也都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使全系统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效果。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腐败问题大为收敛,工商形象明显改观,人民群众对工商的满意率普遍提高。工商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但对形势的估计不能盲目乐观,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以上所列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治,稍一放松就会出现反弹。这些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存在的主要根源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经费不足,收支挂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还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最根本的问题是体制没有理顺,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因此,必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十六大以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抓源头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阶段性目标
通过狠抓各项抓源头措施的落实,整体推进和深化反腐败斗争,把工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到十六大之前,杜绝“公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和执法腐败得到有效遏制,控制在最低限度;严格依法行政,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改进管理和服务态度,使人民群众对工商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国家局机关和50%的省局机关创建成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涌现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力争十六大之前,实现工商系统党风、政风基本好转,树立工商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工商这个窗口进一步改善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今年后4个月,驻国家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局主要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环节和源头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抓源头措施,形成全系统统一抓源头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一起部署同步实施。
2001年,集中解决市场办管脱钩的遗留问题,实现产权移交、人员分流任务,确保政企分开职能到位。
2001-2002年,协调各地财政部门,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员经费保障问题。到2002年年底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全到位,收支脱钩,收费票款分离,应缴尽缴。强化政务公开,深化审批和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改革,解决好以“证、照、案、费”谋私的问题。
其他抓源头的措施,同明后两年以上两项主要工作结合起来抓落实,在制订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安排。
三、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解决腐败问题的主要措施
为了规范和从整体上推进全系统的抓源头工作,以治理“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三乱”和执法腐败为重点,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办理“证、照、案、费”的窗口部位和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第一线人员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入手,把各项抓源头的措施结合起来,作为一个系统工作,形成规模效应和大气候,全系统集中统一抓。
1、强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
2、深化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协调、权威、高效、廉洁的新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3、引入市场机制。基本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公开向社会招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并实施监督。
4、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5、省级、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到位。
6、认真解决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尽快完成人员分流、市场产权移交工作。
7、强化制度建设,使之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管理人、财、物等重要部门以及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的窗口部位和第一线,都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和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和监管执法水平。
8、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权力运作实行分权制,加强相互制约监督,如收费、办案、办理证照以及其他审批项目的办理进行权力分解,实行三分离等。外部监督主要是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民主评议行风等。
9、全系统实行全方位政务公开。在各地原有执法公示、执法承诺、两公开一监督等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国家局将对全系统政务公开从内容到形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年底发文,统一执行。
10、改革监管模式。实行小局大所,工商所由过去的以行政区设置,改为以经济片区设置,监管方式由过去的驻场式按行政区域监管改为以经济区域管理经济户口,实现由微观管理到对整个市场行为全方位监管的转变。
1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监督。
12、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力度。各级局的部门领导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制度,地市、县区局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执法第一线人员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和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13、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14、开展效能监察,用效能监察保证上述治本项目和措施的落实。
以上14项为抓源头的主要内容,要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充分发挥整体效能。14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一起研究,目标要求一起制订,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抓落实、统一检查、统一总结。
四、建立健全与抓源头系统工程相配套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抓源头的各项工作,都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紧密相联,属于领导班子的工作范畴,省以下领导体制垂直后,各省局、副省级市局党政领导班子要把这些工作作为主管的系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直接负责,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由党组(委)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挂帅负总责,副职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参与,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一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抓源头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和全省上下对口的工作班子,避免多头向下,重复工作。
(二)认真组织全面部署抓源头系统工程。各省系统的重大活动和涉及全局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协调部署。对抓源头系统工程方案的制订,工作的安排,制发文件,召开会议,省局一把手都要直接主持,副职领导分头抓。
(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由省局统一制定下发,有的由国家局制定下发,避免政出多门。
(四)把抓源头系统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检查,半年总结通报,年终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和下级机关的主要责任人责任部门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做到部门各负其责。
国家局和各省局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能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分工:宣传教育由纪检监察、人教、宣传部门和机关党委负责;“三乱”、“收支两条线”、市场办管脱钩、会计委派、财务管理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市场司(处)负责;“证、照、案、费”方面由企业注册、商标、广告、个体、公平交易、消保、市场等司局(处)负责;有关机制建立、制度和法规制订由纪检监察和法制司(处)负责;政务公开由办公室、人事和纪检监察负责;信息化网络建设和网上监督由办公室、信息中心和企业注册、商标、广告等部门负责;执法监察由法制司(处)和纪检监察负责;效能监察由纪检监察负责。这些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后,使这些部门既是抓源头系统工程的实施对象,又是完成了这些单项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积极性,使部门各负其责真正落到实处。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途径,纪检监察机构责无旁贷。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在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系统工程中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纪律保障作用。
(一)深入调查研究,出谋献策,当好党组的参谋助手。年底前,中纪委驻国家局纪检组和各省局纪检组,要在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组提出全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系统工程的实施方案。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参与抓源头工作专门班子的工作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制订工作。
(二)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思想沟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实施抓源头系统工程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扫清思想障碍。
(三)强化督办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组织巡查等形式督办检查。国家局、省局纪检组要建立联系点,对日常工作现场检查、指导、督办,具体抓落实,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6.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六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7〕177号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2007-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湄洲湾港口
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综〔2007〕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支持配合工商部门抓好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
为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支持、服务、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和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工商综〔2007〕19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辟“绿色通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简化台商准入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莆投资的,可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莆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二)放宽经营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伙、联营、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电信、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三)放宽企业冠名登记条件。简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对拟设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名称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鼓励外商在莆田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凡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人民币,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5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放宽开办连锁经营企业条件。已在我市设立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凭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六)拓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平台。鼓励、指导外资企业相对集中(辖区内外资企业达100户以上)的县(区、管委会)工商局逐步推行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远程核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络申报年检率达100%。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
(七)扩大分层分类注册登记范围。推行一级核准制,放宽一审一核制核准权。允许县(区、管委会)工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备案、年检(验照)、查档等业务。
(八)深化注册登记服务机制。建立注册登记重点产业扶持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重点企业上门服务、重点改制企业挂钩服务、重点区域挂钩服务、重点难点个别服务的机制,从窗口受理延伸到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九)优先办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商事务。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和公示活动,保证认定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宣传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促进诚信建设。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办理抵押登记优先、企业免于年审等业务。
二、鼓励支持引导,扩大莆台经贸合作
(十)推进莆台产业对接。服务于莆田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农业交流与合作、旅游协作等项目,积极为引进台资服务。鼓励在莆台商企业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引导台商参加洽谈会,促进莆台产业对接、项目对接,提高莆田利用台资的质量和水平。
(十一)支持台湾农产品销售。指导台湾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协议准入、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购销台帐等制度。掌握台湾产地水果的来源和销向,防止误导、欺骗消费者。严厉打击假冒台湾农产品、台湾产地以及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台湾地域商标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落实惠农政策,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二)“以所带村”服务三农。工商所建立联系村制度,通过采取政策资讯支农、工商登记惠农、订单农业利农、商标品牌兴农、发展经纪活农、红盾维权护农等措施,促进联系村的发展。以所带村,讲求实效,由点到面,逐步展开。扶持水产养殖、水果、蔬菜等三大农业优势产业和兴化桂元、兴化米粉、南日鲍鱼、华亭龙眼、莆田荔枝、常太枇杷、度尾文旦柚、仙游皮蛋等八大特色农产品的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规范农业订单,推广订单范本,强化行政调解,妥善调处纠纷,提高订单履约率。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农村经纪人协会建设,规范经纪经营。
(十三)扶持农村经营主体。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对农民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十四)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和“红盾护农”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农资商品,严防坑农害农行为发生。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以及农资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市场巡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分类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以及食品经营者实行“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等制度。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小作坊”。
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莆田产品市场占有率
(十五)营造商标发展氛围。把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政府商标工作政策列入工商系统“五五”普法内容,引导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商标注册、培育、宣传、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完善商标工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营造发展商标品牌的社会氛围。
(十六)指导企业商标注册。落实《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制度。引导企业申请商标注册,2007年商标注册量增长15%以上,总量突破5000件。开展台企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台企商标意识,培育发展台企商标。支持授权莆田民间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
(十七)扶持各类商标品牌。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推荐、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优先推荐莆田支柱产业企业商标参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认定。2010年我市的驰名商标总量达10件,力争突破12件;著名商标总量达80件,力争突破90件;知名商标总量达80件,力争突破100件。确立100家企业为指导联系企业,打造实施商标战略的优质指导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帮助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打造国际商标品牌;指导雪津、三棵树、三迪克、众和等企业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实行商标的全类保护注册;指导卡朱米、三迪克等出口型企业完成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培育更多具有自主品牌的外向型企业。
(十八)支持商标企业发展。鼓励农户、涉农企业、行业协会创农产品商标品牌。支持企业经过合法评估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参股及贷款抵押、担保。帮助企业做好商标的评估、作价、转让工作,盘活闲置商标。协同部门加强对商标代理、资产评估、商标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打击恶意欺诈、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
(十九)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加大对高知名度涉外商标、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规范商标印制、商品批发、定牌加工、专营专卖的经营行为。健全与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管理保护商标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的协作机制,密切与名优企业的沟通和联系,邀请台企、外企加入维权网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培育莆田出口品牌。指导莆田驰、著名商标企业、出口型企业实施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战略,开展国际注册的指导培训。建立商标争端预警、应对机制。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档次,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应对国外贸易壁垒,提高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品牌,扩大出口。
(二十一)支持发展广告事业。指导莆田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专业化、集团化道路,提高专业化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营销一体化水平。鼓励莆田广告企业开拓全国、全省市场,参加国家级、省级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台湾广告企业进入莆田广告市场,双边互动,开展理论研讨、考察交流、业务合作等活动。加大对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告的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审查员、广告市场主体退出、广告联席会议等制度,提高广告监管执法效能。
五、加强消费维权,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十二)发挥12315平台作用。完善12315申诉举报网络,规范建设市局12315指挥中心、5个县区局服务台和54个乡(镇、办事处)12315服务站。牵头开展12315进农村、进社区、进商场、进学校活动,增强维权能力。2008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的行政村、社区都要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在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以及商品服务消费较为集中的经营网点设立340个“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加强消费投诉热点的定期综合分析,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引导安全消费和科学消费。
(二十三)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开展一项整治、查处一批案件、引导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开展食品、农资、商标、广告、合同、成品油市场、商业贿赂等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对无照经营的整治成效。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十四)开展消费维权协作。牵头推进创建“诚信一条街”活动,促进诚信经营。协同部门,开展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其趋势的分析,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县(区管委会)工商局在查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时统一调度、协调人员、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促进办案。
六、完善服务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五)“网上工商”服务企业。建设“网上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平台,优化工商数据库资料录入、管理和使用程序,利用工商信息资源为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十六)强化基层工商所建设。要精心组织,加大工商所建设资金筹措、建设用地征用、税费减免等问题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落实有关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加大资产盘活力度,统筹建设资金使用,做好资金、用地已到位单位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力争两年内完成11个无房或危旧房工商所的建设任务。按照人员知识化、行为规范化、监管网络化、办公自动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推进工商所建设,实现规范达标,优质服务,把工商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七)推行工商行政指导。落实工商行政指导项目和措施,全面提高工商登记事务助导、查处违法疏导、规范经营劝导、维权兴企引导的质量。总结行政指导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推动行政指导工作日常化、规范化。
(二十八)优化服务企业措施。实施“一站式”办结、AB岗、上门、预约、延时等服务措施。推行企业需求记录、重点企业专办员、服务质量评价、重点企业挂钩、工商事务指导等服务制度。拓展服务领域,开展抵押登记,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服务针对性、有效性。引导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守重协会开展无偿代理、帮助维权、诚信创建、会员培训等工作,办好会员之家,当好工商助手。
(二十九)创建“企业之家”活动。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自身优势,创新服务举措,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扎实有效把工商部门建成“企业之家”。工商所和工商窗口单位开展以职能服务人性化、注册登记规范化、网上工商便民化、行政指导具体化、监督管理和谐化,引导行业自律化为主要内容的创建“企业之家”活动,不断推进工商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机制、服务手段的创新。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
(三十)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市、县(区、管委会)工商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全面履行工商职能,为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七
1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
我国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其体制与经济模式相互适应,将指令性的计划及行政手段来作为重要特征。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强调工商行政机关中行政权力的单向行驶,但其存在着以下问题。
1.1 强制性管理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以政府的权力以强制性为中心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具有良好的维护职能。社会经济市场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是根据在一定范围的框架内对具体的市场交易来进行管制的,这种管制模式的有效性和快速性是其他的经济部门所不具有的,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其存在的主要前提。目前,工商管理依靠行政的权利来对市场进行管理,但在市场运行的规律上,强制性的管理模式对改进政府的管理活动及提高政府能力方面来讲,并不能起到大的促进作用。
1.2 刚性管理
在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和监管中,主要是强调以管理制度为中心的一种刚性管理,认为只有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管理才能完成目标,这种管理模式讲究的是服从性。刚性管理是按照其规章管理制度来进行的程序化管理,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一种管理模式。以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人员只是从达到效果的最大化来考虑的,对管理价值上没有起到重视。这样刚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对问题的解决是不利于及时化解和整改的,主要原因还是因管理中长期忽视服务理念而造成的。
1.3 管理模式过于简单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过于简单,将强制性的管理模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后盾。首先,主要是强调以管理制度为中心;其次,是以采取收费和罚款来进行。这样的管理模式过于呆板,毫无新颖性。通常是事发之后,再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所以缺少事前的教育和疏导,因此造成企业与政府矛盾的增加,使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存在较深的质疑。另外,工商行政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直接会影响到行政职能的转变及其服务型的构建。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机构也比较复杂,导致了传统工商行政管理无法对新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得到很好的适应。
2 服务视角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2.1 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
对工商管理行政的服务型视角来讲是以民众为中心的一种行政理念,而不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主要是要处理好管制和服务的关系,树立起间接和直接服务的意识。服务型的成立是服务对服务的选择或接受来作为主要前提,在服务型的引导下,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门必须要迅速的建立起新的管理方案,逐渐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不断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回应。
2.2 向服务型转变
工商部门的管理活动都是停留在行政执法的表面上。只有将监管的职责做到位,才可以使市场持续规范,这样的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工商行政部门是管制型的代表之一,但监管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一个出发点,更不是一个管理目的。在实际社会中,多数工商局的监管方式还是以经济为前提进行的,其监管的服务职能和意识都不够明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之下,工商部门在进行管理的同时必须要重视现社会的需要,通过服务来促进监管。政府的行政管理不能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作为经常性执法方式,要将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和的行政管理手段,这也是建设服务型管理部门最重要的切入点。
3 结语
优化、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的主要内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职责。无论是从政府的起源方面来看,还是从其他角度来看,其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一定要先对群众树立起主动服务的意识,必须对人民有着丰厚的情感,这样才能更好的代表与符合人民的基本利益,坚定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好人民所反应的各种问题。
摘要:服务型的工商管理职能是目前政府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主要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和现工商行政管理的创新性进行简单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想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其高效发展,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关键词:服务视角,工商,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章永强,汪基强,陈利玉,等.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工商职能转型内涵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8).
8.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八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就是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基础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第一,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第二,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第三,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場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篇九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是指企业在开业前为取得法人资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登记注册所使用的专用文书。它是国家对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生产经营事项予以法律上的认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名称专用权,才能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申请银行账户,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第二 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第三 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第五 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付债表。
第八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由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资格证制度行业的,需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与写法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由封面和比文两部分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二)正文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1)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如“西安黄河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区名,“黄河”是字号,“机器制造”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有一‘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如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小华”等宇样的名称。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县)、区(镇,乡)、路(村)、号。
(3)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用场所的,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5)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6)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7)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8)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町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9)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兼营项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10)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11)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12)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13)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4)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15)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本项可免填。
2.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②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并加盖公章,以示郑重和负责。
填写申请登记注册书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内容要真实,要以认真、负责、严肃的态度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第二,填写应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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