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4-08-17

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精选11篇)

1.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一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党世强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证后再次交易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被称为“二手房”。当前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买卖数量很大,买到称心如意的二手房、顺利过户入住是每一个购房人的愿望。二手房买卖除关注价格外,特别应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将买房风险降到最低。

一、来源于房屋本身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购房人都应当对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可由购房人委托律师调查,通过核实两证的真实性,避免购房人被虚假的证件所蒙蔽而受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者应具备相应的权利。如:是否是产权所有者,是否还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权利,非产权所有者是否具有产权人及共有人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公证书,在委托事项中权限内容是什么?若房屋产权情况不清晰,会给买房人带来种种麻烦,因此而影响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3)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状况

确定房产证和土地证属实后,购房人应当核实该房屋有无共有或抵押等他项权存在。如果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购房人可只与售房人交易;如该房屋还有共有权人,购房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书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权委托售房人处理售房事宜的,对售房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项权记载的,购房人可要求对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房款交付前注销他项权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证付款安全。

4、核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有相当部分的购房人认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其实法律所规定的住房用地七十年使用权是最高出让年限。()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楼盘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为降低土地成本,少交土地出让金,其从政府处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可能短于七十年而只有五十年。尽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该建设用地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并不涵盖七十年后的土地使用金,因而对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的,会极大地影响房屋价值。对此购房者可与售房人谈判,要求其降低房屋价格。

5、房屋原始的购房合同、发票及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是否转移

买房人索要所购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是日后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若购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资料,可能会给买房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随附的基本费用是否结清

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所购房屋的水、电、汽、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相关集资费有无拖欠,房屋的维修基金怎样处理。同时买房人应该调查清楚: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装饰物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转让等,这些都关系到买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购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2.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二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低潮时期, 国际市场中的各种竞争手段复杂, 各贸易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不断变化, 使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 因此, 清晰认识新时期国际贸易风险的严峻性, 加强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分析, 沉着应对并化解风险,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1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特点, 决定了法律风险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我国作为贸易发展较快的国家, 由于进出口贸易在近些年连年攀升, 出口额度大幅度攀升, 引起了世界一些国际发达国家的注意。他们往往处于经济、政治的各种目的, 采取一些贸易限制政策、壁垒措施, 加强对进口国尤其是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贸易出口制约, 特别是次贷危机以来, 很多进口国家由于本国经济受挫, 消费低迷, 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他们往往采取的一些限制政策更加严格, 甚至故意以贸易调查、反倾销等形式挑起贸易争端, 提出贸易诉讼, 这使得我国大量的出口企业陷入大量的贸易法律纠纷之中, 给企业出口造成巨大的损失, 有的企业甚至由此倒闭, 种种令人忧心的现象接踵而来。

就我国很多贸易出口企业来说, 他们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 甚至浑然不觉。相对于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的法律纠纷不但具有“国际性”特征, 而且更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 其总体风险更为巨大。从国际贸易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 出口企业不仅涉及签约和履约, 还包许多关键步骤, 比如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 这无疑为产生贸易纠纷多样性提供了可能性;由于从事的国际经营, 关系到进口国、贸易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贸易经营需要考虑进口国繁多的条约、公约和惯例, 甚至需要适用某个进口主权国家的法律条文, 尊重进口国国民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禁忌;同时, 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贸易合作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诸多因素影响, 这使得从事国际贸易企业的纠纷多样、风险复杂。正因为基于国际贸易风险的这些特点, 很多贸易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望而生畏。

2 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 存在诸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来源

在国际贸易中, 纠纷与诉讼风险来源来自贸易国经济的、政治的原因, 更为直接的原因是贸易国家对贸易法律法规、贸易合同等相关的业务知识缺失, 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从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来分析,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来源。

2.1 进口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

(1) 卖方供货规格、质量和时间不按照合同, 造成货款白白付出的风险; (2) 外贸公司的服务违约。进口业务中, 由于多种原因, 代理公司在被代理方付款的情况下, 拖欠卖方货款或拒不付款, 导致卖方诉诸法律, 形成对进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3) 卖方不交货或延长供货。

2.2 出口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

(1) 出口企业违反合同, 在供货规格、质量和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 形成收汇风险; (2) 单证质量差, 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造成卖方拒付, 及时卖方同意付款, 但信用证的保护作用, 不但使收回时间延长, 也使得卖方由于支付了高额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 容易出现出口亏损; (3) 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陷阱条款, 如卖方故意验货不符, 拖延付款, 容易诱发钱、货两空的风险; (4) 当市场变化、销路不畅或对方恶意欠款是, 延期付款往往供货方款、货无归的风险。

2.3 进出口贸易中不按照代理制度的规范操作, 容易诱发风险

当前, 代理市场竞争激烈, 代理公司往往违背正常的操作规程, 错误地为买方垫付资金吸引客户, 但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买方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时的经济损失。

3 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 积极加强应对与防控措施

国际贸易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环境中, 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坚持以防为主, 积极防范的措施, 当一旦出现风险时就要借助各种渠道和措施, 挽回损失或尽量减小损失。

3.1 加强国家贸易中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

首先, 要注意掌握贸易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 要积极借助相关的国别贸易风险的评估报告, 根据贸易对象国的风险程度, 审慎采取应对的贸易策略, 对于风险系数增高, 风险变动大的国家, 要减少贸易往来。当前应当关注欧美部分国家的风险与危机, 在这些国家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谨慎进行;

其次, 要掌握国外贸易企业的资信状况, 了解贸易对象的资信程度, 以作为是否与之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为一旦发生风险后有充足在资料和证据进行仲裁申请或赔偿申请。主要应了解的资料有:对方公司类型信息;投资方信息;管理层信息、注册资金信息、股东信息、地理位置信息、通信信息以及该企业交易诚信记录情况等;对合作对象的资信了解不仅要在合作前进行, 也要在合作中保持对合作方公司状况和资信变化的关注, 随时掌握其资信动态。注意及时调查合作的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

3.2 尽量做到合同条款的法律严密和明晰

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必可少的, 不但要形成书面的合同, 而且其条款要严密、内容要完善, 合同的保持要完整。另外有些证明材料虽然不是合同的形式, 比如网络信函、电子邮件、协商问题有关资料, 双方在贸易合作中就某个问题达成的书面意见, 甚至一些谈判、谈话的音像资料都具有合同的性质, 应当做到妥善保存。贸易企业咋防范法律风险中, 在合同方面具体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 价格条件的合同约定要严密。当前最为应用广泛的是FOB价格条件, 作为出口企业, 为了防止出现货到而卖方船不到而造成货物滞留的经济损失, 应当增加出现船货衔接冲突的负责约定。

其次, 货款支付方式的合同约定要明确。作为出口企业, 应当尽量不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 而可选择预付款与信用证结合的支付方式。应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 同时应尽量采用不可撤销的、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尽量不使用长期信用证;

再次, 制定货物检验条款。为了便于货物质量出现争议的处理, 保护双方尤其是出口业务中出口商的合法权益, 应当双方事先约定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 一旦出现货物质量争议就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协议内容。

最后, 规定不履约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应当规定到岸不接货、不验货、拖欠付款或拒绝服务的赔偿责任。要详细规定到货后接货、验货、付款的时间期限, 增加违约规定的严密性。

3.3 灵活积极地采用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纠纷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 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解决途径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 解决贸易纠纷的方法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般来说, 出现纠纷时, 应当通过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调节机构, 提出调解申请, 在调解中要认真研究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 争取取得对方妥协和让步。虽然调解方式比较灵活, 对方也处于可协商的贸易关系中, 对于调解无果的, 则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仲裁是对纠纷双方利益划定, 应当由双方事先约定认可的仲裁方式、机构来进行。仲裁方式具有一身定局的性质, 其程序灵活, 冲裁机构专业性强, 所以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应当是中立的, 对贸易上方的利益裁决应当是公正的。但是, 对于不适合仲裁, 存在贸易中的严重纠纷的, 一方就有可能通过国际相关部门提出诉讼。

在国际贸易中, 一方对贸易合作方提出了贸易诉讼, 说明贸易纠纷分歧较大, 通过调解无法解决, 也不适用于仲裁的情况。在当前时期, 要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 就要在掌握对方充分的会计信息、证据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世贸规则, 聘请有丰富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敢于面对国际贸易中的诉讼问题, 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浩波.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J].企业导报, 2010, (1) .

3.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三

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发生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刑事责任,依法接受刑事惩罚。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效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提高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决策者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前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保证;抓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是重点;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有效途径;建立以专兼职结合的、以法律顾问牵头的合同管理机构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合同项目的启动阶段是关键环节。只有积极的风险监控措施才是化解、缓解风险,并规避或削减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4.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四

当前,各种各样的“炒股博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财经网站还设有各路开博者的炒股文章,并按点击量排名。大多数“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盘指数上涨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断”为开场白,随后便推荐个股,甚至说出目标价和时间,每天都有更新,有时候盘中也会更新。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的话,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炒股博客”可能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炒股博客”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大大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

二、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

目前,不少内地居民通过多种渠道私自买卖港股,“民间QDII”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了解,内地居民私自直接买卖港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内地居民利用“自由行”等机会到香港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投资港股。二是由证券公司协助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投资。这些证券公司一般都是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券商,或者在香港拥有机构的内地证券公司。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投资港股巨大的收益面前,往往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和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不允许私自直接买卖港股。内地居民通过境内券商、其他非法经营机构或境外证券机构的境内代表处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2.中国证监会曾在发出通知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证监会强调,禁止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业务,隐瞒不报或不立即纠正的,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严厉处罚。此外,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证券机构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不能在境内从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代理境外证券交易等经营性业务。

3.鉴于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结汇方面的严格管制,内地居民想将手中的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并适时“回归”,就不得不多番借用“地下通道”,人为增加资金周转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的任一个出了问题,无疑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4.香港券商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小券商甚至随时可能破产,或将内地投资者资金挪用、卷走。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投资者只能到香港去起诉香港券商。而内地投资者到香港去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大。

基于上述,我们郑重提醒内地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通过合法途径(QDII)进行港股投资,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三、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

不少新股民对股票一窍不通,就产生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通过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民间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其次,投资者在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时,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最后,要加强账户及密码管理,投资者委托炒股时,最好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且只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私募基金经理,其他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等密码自己妥善保存。

四、谨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诈骗

近期股市行情火爆,有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趁机对投资者实施诈骗活动。

深圳有关执法机构近期联合查处了罗湖和福田两区8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相关资格,却通过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大肆向全国各地做广告,宣称推出了新的理财方式,会员无须缴纳会员费,只要将自己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及交易密码告知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就可代会员进行股票买卖,联合坐庄,保证每年100%或者更高的收益,盈利后按约定的比例收取咨询费用。有的公司已发展了上百户会员,涉案资金从40多万元到500多万元不等。

深圳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全国各地不少投资者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及密码,总额数百万元。该公司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和密码后,会以对坐庄个股保密为由,立即修改密码,然后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或将资金全部转走。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轻信上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美丽”谎言,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5.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五

日期:2010-3-18 16:13:30 来源:本站原创 撰稿:佚名 浏览:45 文章挑错 我要投稿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

一、大公司的法律风险现状

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International Law 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如下:

1.联想(Lenovo)97

2.TCL 93

3.海尔(Haier)81

4.中海油(CNOOC)71

5.中粮集团(COFCO)68

好像是“树大招风”,企业规模越大并没有像航空母舰一样抗风险能力也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这就是我们的现状。

二、大公司较大法律风险的主要体现

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组织形式、重大决策、重大财务、重要诉讼、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

1、行业: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2、组织形式: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中航油的失控,就是组织形式缺陷的例子。

3、重大决策与重要采购和销售行为:重大决策忽略海外当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又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反垄断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4、重大财务行为:例如偷漏税和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等。

5、知识产权:每个企业的战略不同,但核心生产力几乎都和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料、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战略、网站宣传等等。已经发生的有我国大型企业在美国遭遇的“337条款诉讼”、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跨国公司在外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等。

6、重大诉讼:逐渐增多的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小股东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包围缠绕公司发展;潜在的刑事诉讼,如反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追究制日益出现;新闻曝光、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越来越迫使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行政家长式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7、企业改制和上市: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

据2006年4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五类中央企业纠纷明显增多。三年来央企报送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外、金融债权债务、劳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统计显示,三年来,国资委共收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无论是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下降趋势。但具体而言,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企业劳资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急需企业高度重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经营者对法律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疏于防范,有的甚至为一己私利放任风险,滥用决策权,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形成大量潜在资产风险,有的法律审核把关不严,还有的资产管理链条长。

继去年发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资委正研究制定重大资产损失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今后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损失的,可能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律师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加强大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对策。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点作用:

1、和公司有关部门一起确定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2、起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文件;

3、建立执行防范和化解的职能人员和做法;

4、进行有效培训,使部门和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5、建立评估和审查考评制度。

自从2002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又在2004年、2005年先后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据《法制日报》报道,去年39户央企法律顾问挽回或避免损失500多亿。截至2006年3月底,53户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29户,占54.7%,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目前167家央企中有120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央企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

虽然三年来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央企的二级子企业中也有近200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与国资委2004年提出三年53户大型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6.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9、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1、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1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19、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0、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7.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七

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电力企业产生巨大变革。为了对市场经济环境进行适应,明确社会发展需求,电力企业必须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自身的经营和管理体制。近些年来,电力企业纷纷致力于提升职工素质和能力,但是却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很多电力企业均采取传统的工作内容和方法,没有获得改善,导致电力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因此,必须要充分意识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通过落实具体措施,对环境变化进行适应,对自身检验工作进行强化,进而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创造可靠、稳定、积极的环境。在当今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实现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渠道和内容,风险防范工作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今电力企业管理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对象均为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目标实现的渠道也是教育和组织防范人员,防范人员是电力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心。电力企业风险防范人员通过实施具体的工作和任务,进而实现风险控制。

伴随着当前我国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电力企业若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实施风险防范。在我国加入到世贸组织之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便更加紧急和迫切,我国在逐渐走向国际市场以后,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形势和环境之下,电力企业不仅要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对自身自主创新意识进行强化,还要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增加自身市场份额。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培养协作精神,提升全体职工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处于不败之地。加强对电力企业职工进行防范风险宣传,培养防范人员,加强塑造劳动人员以及防范人员责任意识。将电力企业职工观念陈旧、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等现状改变,从本质上提升电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使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迎接挑战和困难,取得稳定、长远发展。

2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2.1 设立和解散风险

电力企业设立风险是最为首要的法律风险,在电力企业设立的过程中,若企业存在不规范行为,将会为电力企业日后健康运行埋下法律隐患。若此时电力企业无法正确防范法律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成立之后,电力企业内部频繁出现纠纷。如电力企业发起人出资不足、违反出资义务等纠纷。此外,在电力企业解散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纠纷,纠纷涉及债务承担、清算等诸多方面。

2.2 权益纠纷风险

在电力企业成立以后,企业管理和治理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内部纠纷问题。伴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致使电力企业内部纠纷成为重要问题。比如电力企业股东和董事会、股东和股东等之间的股权转让、股权确认、股东权益诉讼等问题。又如股东请求撤销诉讼、企业对管理人员或股东提起诉讼等问题。

2.3 兼并、改制、融投资风险

电力企业改制安检中,改制双方纠纷十分常见,这也是电力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如债权转股权纠纷、分立纠纷、合作制改造纠纷、兼并合同纠纷等。除此之外,在电力企业融资、投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纠纷,这些纠纷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2.4 合同风险

在电力企业经营行为中,合同是最为基本和最为常见的法律文本,电力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就是合同纠纷。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合同风险是重要的内容。电力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方方面面均会涉及到合同风险,不管是电力企业成立,还是电力企业解散,亦或是电力企业对外经营,合同风险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中均存在,并且合同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之间交叉存在。

2.5 知识产权风险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在当前形势下,企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知识。纵观我国诸多电力企业,不难发现,我国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淡薄这一问题,电力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比较差,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并不完善。比如轻专利而重发明,轻保护而重运用等,这些问题从本质上对电力企业发展产生了制约。电力企业保护机制不完善、自有知识产权申请机制不完善等,均是主要的知识产权风险。

2.6 人力资源风险

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从人员招聘,到人员面试、人员录用、人员使用、签订合同、待遇,一直到职工离职,均会存在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风险会为电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当前电力企业管理和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纠纷对企业产生了制约,不仅是电力企业构建和谐企业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电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点。常见的劳动争议有劳务派遣、工资、工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职工、辞退职工、保险等。

3 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策略

3.1 建设防范队伍

企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以及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自然风险不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经济自身属于法制经济,电力企业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来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已经成为电力企业最为基本的前提和要求。所以,从电力企业成立,到电力企业解散,以至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均会存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产销行为、企业契约合同等。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注重建设防范风险的队伍,对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实施培训,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为电力企业提供有力保障。

3.2 注重宣传教育

电力企业应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企业网站等形式来开展宣传工作,将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重要的内容。此外,电力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会议来实施宣传,为电力设备安全性提供保障,将职工施工风险有效降低,促使职工更加直观的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所具有的重要性。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在职工工作和培训过程中,加强法律风险的宣传,将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任务,促使职工从本质上提升法律风险的意识。此外,电力企业还要进行对外宣传。加强居委会、公司、学校等场所的宣传力度,为居民普及安全用电相关知识,提升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的意识。同时,电力企业加强对不安全用电、破坏电力设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3.3 聘用法律顾问

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从本质上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化,各个行业均在不断调整自身,目的在于与社会市场需求相适应。因此,电力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为电力企业运营提供根本保障。聘用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电力企业节省法律方面的成本,更可以促使电力企业落实法律顾问责任,通过责任制度来实现所聘用的法律顾问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作用。

3.4 坚持定期回访

电力设备安装完成并非意味着电力企业工作已经完成,后续工作中仍然会涉及到法律风险。想要规避这一类风险,要求电力企业必须要坚持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回访,在回访的过程中,加强检验安装工作,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此外,电力企业可以在进行回访的同时,加强宣传法律风险和安全用电相关知识,从根本上提升整个社会法律风险的意识。

4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健全,电力企业面临法律风险越来越大,这便为电力企业生产和运行埋下了法律隐患。电力行业和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均密切相关,电力企业的发展对社会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均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为了促进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必须要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中均贯穿风险意识。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队伍进行完善,加强电力企业法律宣传和教育,为电力企业稳定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摘要:在国家法制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我国电力企业不断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从传统依靠政策经营转变成为依法经营。经营模式的转变,导致电力企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电力企业所有经营风险中,法律风险是重要的风险。造成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认识到法律风险,更无法规避法律风险。所以,一旦电力企业发生法律风险,便会从本质上为电力企业带来巨大影响。本文就探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朱士林.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3(3):216.

[2]郝蕴.浅谈电力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3(27):230-231.

[3]陈洁荣.如何规避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4):47-49.

[4]宋常青.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8):208-209.

[5]钟梦华.火力发电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5):137-137,138.

8.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八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在当代国有企业中的分量举足轻重,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公司生产运营流程中的关键影响,并且采用各类模式来规避风险,对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影响极大。当代企业经营流程本质上是合同签订并执行。合同管理就是说对合同审批、签订、执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全流程实施规划、组织、管控、调整以及监管等管理活动。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法律风险,怎样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命题。

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一)由于合同主体与法律规程不吻合而引起的合同失效。因为主体与法律规程不吻合而引起合同失效后,全部条款中唯有争议解决条款能够制约合同双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标无法达成,形成人力物力的挥霍,给国有企业带去运营风险。而对一部分特殊领域,特别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领域,我国实施行业准入体制,与法律规程不吻合的自然人以及它类主体不容许进入市场。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例,参与建设的建设施工企业、勘查企业、设计企业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要获得对应的资质证书才被允许在对应的范畴展开工作。

(二)由于合同订立与法律规章不吻合而引起的合同失效。这里,依然以建筑工程合同为实例,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不能实施招投标的情况除外,应依照法律以及招投标原则签订合同。招投标模式是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模式。违反法律实施招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失效又有诸多情况,其包含:应招标的工程而没有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营私舞弊、抬高标价,导致定标遇到阻碍或没有办法定标的;招标方与投标方肆意勾结,内定投标方的等等。

这部分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失效的行为都归因于欺诈、肆意勾结、合法手段掩饰非法活动、违法等等。以此类模式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

(三)在合同执行的流程中由于对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履约能力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履约能力既包含支付能力亦包含生产能力。合同当事方是市场主体,要面对的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大部分元素都能够左右其支付能力以及生产能力。

例如合同当事方与金融部门协调出现问题就会使其支付能力降低,合同相对方就会被波及到。然而,既定时期内合同当事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是避无可避的,是常规的市场风险。然而从合同管理的视角来说,在订立合同前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就要实施谨慎的调研,如此能够在风险预防方面做到未雨绸缪,调研的元素包含对方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资金来源、银行储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类型等等。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法律风险并非“洪水猛兽”,要预防就要把握其运动规律,让法律风险能够被预估、管控甚至消除。

(一)在企业内部构建健全的法律事务机构,有能力的企业应构建企业总法律顾问体制。其是预防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所以,挑选一部分对经济形势谙熟、对法律精通、对管理擅长的高素质管理栋梁之才,化解企业运营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律难题,预防合同管理风险显得至为关键。企业总法律顾问体制是企业法律顾问体制的重要内容。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企业应构建总法律顾问体制。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等同于“三总师”,其对法定代表人担负起责任,隶属企业决策层。

(二)在企业内部构建严厉的合同评审体制,实现合同会签体制,事先预防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这一条是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体制保证,构建合同评审体制,将企业的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子企业当成合同评审的主体。在合同评审制度中至为关键的就是合同会签体制。合同在订立以前,需要让业务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各业务部门应以自身的视角为切入点,对合同的内容实施审核,将业务部门的建议签署于合同会签单上,要表明自身对合同的态度以及合同哪些地方还有待完善等等。

合同评审是合同风险的事先预防,事先预防的投资成本要远比事后预防为少,然而其发挥的功效却远大于后者。事先预防的投资与事后预防的投资呈反相关关系,事先预防的投资少,事后预防的投入就多;反之亦然,甚而在事先预防到位的前提下无需再进行事后预防。企业充分利用合同评审体制,能够以小投资取得可观的利益,预防纠纷以及诉讼的产生。

(三)搜集与本领域相关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实施归整,构成与本国有企业特征吻合的示范文本。国有企业的特性相异,所要用到的合同类别也不尽相同,尽管大规模企业订立的合同类别繁多,然而企业的主导产业合同是核心合同,是关乎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元素,它类合同从特性以及合同金额上来看,都是对主导产业起到辅助作用的。而对这部分合同的示范文本实施调节,就能够将员工从繁琐的合同管理工作中抽调出来,这部分合同符合企业具体情况,能够有效规避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除开上述几点外,如果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合同风险,应求助于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企业以外的法律机构的帮助,订立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方案。如果这一点无法保证,那么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最终会扩大。

参考文献:

[1]聂鹰,龙勇.契约联盟中的知识泄漏风险与合同治理——技术模块化的调节作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5):133-137.

9.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篇九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的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完善授权代理制度、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签订时的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付款条款的审查、定金条款的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其他事项的审查;履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

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科学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

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四)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

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四)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二)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三)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

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丢失,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用科学的管控措施,超前谋划,提高履约效果,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节约成本,为企业争取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桂堂著,《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第4期:34页-36页。

10.涉外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十

文:孙荣达 杨亚丽

《孙子兵法 谋攻》中曾言:“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中,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应该通过“谋”略,未雨調缪,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消除在未然之时,从而通过合同的签订,保证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方一直占据有利地位。在合同发生纠纷之时,才能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本文通过总结涉外合同风险并分析风险防范的措施,来展开全文。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一)涉外合同的定义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的特征

1、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或多方为外国人(含港澳台),这里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

3、涉外经济合同一般涉及承运人、外国银行、海关、商检、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从合同订立到履行要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

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4、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涉外合同既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也包括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其中涉外买卖合同最为常见。

二、涉外合同中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

款。

2、“软条款”常见的类型

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

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4)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

(5)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3、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注重对开证进口商的信用审査。进口商设置软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信用证的议付,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信用转化成了进口商自身的商业信用风险,因此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进口商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软条款的现象。

(2)建议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清楚。笔者认为,最简单的、条款清楚、简洁的信用证就是最好的、最不容易出现问题的信用证。条款简洁、清楚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审核简便,理解清晰,不容易出现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和误差,因此也不容易出现软条款。

(3)尽量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不得已接受时一定让对方将其内容如实告知自己,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努力去做;否则,一定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4)注重审单人员的培养。笔者接触过很多类似的案例,对于那些生产型出口企业和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目前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业务人员或者对信用证完全不熟悉的人员在从事信用证单证工作时,往往是出现软条款后无法识别,导致法律风险产

生,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大对企业内部审单人员的培养,是长期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1、无单放货的定义

通常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人)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和/或保函〉交付货物,而无法再向持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最大的风险在于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无法提到货物。

3、防范措施

(1)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査。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首先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货款方式,选择信誉高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采用电子提单。它是一种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第9条规定:“„„交货时,只要收货人出示有效文件,经承运人核实后即可放货。物权所有人凭承运人给予的密码向承运人发出交货指示,承运人凭该交货指示放货。”

(3)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GIF或CFR合同,2001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CIF或CFR,力拒FOB合同。

此外,还可以通过采取凭银行保函交货、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和使用海运单的方式,来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三)链接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链接条款的定义

本文的“链接条款”是笔者对一些涉外合同文本中包含某些网络链接地址情况而给出的定义。一些涉外合同条款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内容,而是给出一个网络链接,然后规定合同相对方应该按照网络链接中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通常给出链接条款的一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口商,例如微软、谷歌以及苹果公司等。

2、链接条款的风险

链接条款的风险主要在于链接中的内容一般是这些强势公司的网页中的内容,随着网页的更新,链接中的内容页随时改变。这样会使一个涉外合同变成一个内容在随着网页内容的更新而时时变动的“动态合同”。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就是这些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加大了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难度,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违约,甚至违约行为发生后,都无法察觉自己已经构成违约。

3、链接条款的防范

链接条款的法律风险在实务中,笔者一般建议合同相对方在签订

合同的同时,将合同签订时的链接条款打印出来,作为确定的纸质文本,附于合同正文之后。这样就能避免合同内容随着网页内容的更新而时时发生变化的情况出现,使合同的内容固定下来,这样就不会使相对方因为链接条款中内容变化而对合同履行无所适从。

三、结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增多,涉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必然会更加凸显。只有充分重视涉外合同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去化解风险,才能真正做到“伐谋”的境界。

孙荣达,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杨亚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助理。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11.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篇十一

大意就是魏文侯问扁鹊:“你们弟兄三人都从医,那么谁的医术更高超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医术最高,我二哥稍逊一筹,我的医术是最差的。” 魏文侯就说:“能否说来听听啊。”扁鹊分析说:“我大哥看病人是在病尚未发作之前就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除去病因,所以他的名声传不出去;我二哥治病呢,是在病情刚刚显现时就能诊断并治愈,所以名气也不大,范围超不过附近乡里;我呢,经常治一些严重的病患,要通过经脉放血等外科手术,下猛药才能治愈,都以为我医术最高,所以名扬天下。”

这现象很像律师,知名律师以诉讼律师为多,而在商业领域里施展才华的律师虽不那么容易扬名,但其为企业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视。

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且不论扁鹊是否过谦,但上文中所叙道理却令笔者深有感触。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在职业生涯中,尤其是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感受到客户普遍存在着重救治,轻预防的思想。

我们的企业高管,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比较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总是要等到涉及诉讼了才会想到律师,临时抱佛脚式的咨询,病急乱投医式的委托。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支出的法律风险防范费用的标准平均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而中国企业投入法律事务防范的费用实际不足0.02%,两者比较可以看出相差有50倍之多。沸沸扬扬,愈演愈烈的“达娃之争”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媒体报道,达能在合作之初就按照其成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由律师参与策划、运作及实施,谈判期间律师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由专业律师起草达百页之多。反观我方,当时的娃哈哈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接过对方起草、厚达百页的合同竟然没有委托自己的专业律师审查一下。全国知名的大企业尚且如此,就可以想象广大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事务投入了。

企业在经济大潮中劈波斩浪,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历许多风险,市场变化、投资失误、管理不当、内外纠纷等等,但总结起来也无外乎两类风险,一是商业风险,一是法律风险。

商业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或迟或早,或大或小,但凡经营企业都会经历;但法律风险则是可控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就像狂风暴雨,虽然猛烈但总有些先兆,有经验的企业家可以通过识别和判断做出应对措施来化解这些风险,而且商业风险大都有阶段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期;相比之下,法律风险则如暗流涌动,隐蔽性非常强,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并且往往贯穿企业生存发展的整个过程,渗透企业经营的每个领域。在手段穷尽的局面下,承担商业风险体现出来的是企业敢于担当的勇气以及企业家的魄力;但背负法律风险却往往不是因为智慧不足而是由于轻视,有些法律风险的否定性结论,甚至是企业所不能承受之重,出现那样的局面是多么令人扼腕叹息。

内部治理法律风险与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公司而言,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内外之分,即所谓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和外部经营法律风险。

先来看内部治理法律风险,笔者经过实践中的体验和观察,发现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法不依,埋下隐患。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以其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众多企业首选的组织形式。经过前人宝贵经验的积累和学者思想理论的提炼,凝聚了开拓者和研究者心血和智慧的成果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述出来形成了现在的公司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公司制企业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引作用。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往往明文规定了的条款,却屡屡遭受商务人士的忽视。举一些小例子,比如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仅仅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甚至口头通知,委托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这在公司决策层看来是些许小事,却与公司法律规定相违背,会导致董事会会议决议被依法撤销。这样的隐患一旦埋下就会带来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如果爆发,首先是公司的决议在诉讼期间暂停执行,其次是公司疲于应付相关诉讼,最终导致决议被依法撤销。有时候,商机稍纵即逝,如果仅仅由于忽略程序上的原因而导致公司重大决策难以实施,进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岂不可惜。还有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把会议记录等同于会议决议而将其省略。虽然会议记录与会议决议有内容上的重复之处,但不能用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不仅包括需要作出决议的事项,还会涉及股东的质询、建议等内容,对上述事项进行记录并经股东签字,是证明公司规范经营管理,人格独立的重要依据。是否有会议记录是股东会、董事会是否有效的因素之一,同时,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义务,如果不签名,应视为该股东或董事未出席会议,其在会议上所作的意思表示也视为无效。另外,会议记录还是董事免除相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经证明在表决时某董事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后不做会议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以及记录有瑕疵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是未能完善公司自治制度,制度缺陷导致风险重重。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被赋予了很大的自主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自己规范管理的公司章程。但实践中,诸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重视章程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自治权,甚至本该详细规定的条款也忽略了,这就使得企业因为制度上的缺陷而危机四伏。比如说,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112条、第11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并无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自治权留给了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来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但企业往往因为不是法律强制而对这一部分内容没有做出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导致董事会职能难以发挥,造成公司损失。例如,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制度规定、董事会会议要由多少比例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的规定等等。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相关规定,就会出现非董事参加董事会、或者众多董事都委托一位董事出席会议也能合法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等极端局面。再比如,股东会、董事会陷入僵局的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在章程中事先设立打破僵局的措施来有效规避。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或许正是因为未雨绸缪,在章程中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在内部治理中也就产生了防疫作用,从而有效避免僵局的产生。

再来看外部经营法律风险。企业要经营发展,就一定要和外界发生商业往来关系。而在复杂的商务关系中,仅仅依靠亲情和友谊,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维系、巩固商业伙伴之间的生产经营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大都要通过相关合同来确定。但合同质量的高低,包括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文字的精确性、表述的严谨性都对维护合同各方的合作乃至定份止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伙伴在合作之初,因为有对合作的期盼,有对成果的憧憬,往往忽略,甚至于回避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规定的非常原则,一带而过,这就对日后的实际履行留下了隐患,暗含了风险。如果出现一方违约,或者双方违约的情形,就很难界定并且承担责任。即使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会出现各说各话,各有说词的局面,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并且企业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本,疲惫不堪。长虹和美国APEX公司的高额贸易纠纷使长虹背负深重包袱,这与当初对相关法律文件的轻视与草率是分不开的。

除了违约责任的条款,大部分商业合同中也鲜见合作各方退出机制的合理安排。合同各方可能都不违约,但大家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或因合作不愉快,或对项目本身失去兴趣,萌生退意的一方或各方如何能在不违约的情形下全身而退就成了棘手和头疼的问题了。上述举例并不是说在合作当初就算计对方,甚至像一些商务人士所担心的那样破坏合作气氛。在谈判、起草合同之初自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仅仅包括合同顺利履行所获得的商业利益,也包括合同不履行时(违约、解除、情事变更、不可抗力等等)的法律利益,而后者却是更应引起重视的。在合作之初,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列举和磋商,其实正说明对合作的重视和认真对待,历经反复讨论和各方妥协的合同更有生命力,更能约束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由于合同正式签署之前各方对合作的期待,此时提出各种可能性下的条款,各方更容易接受并达成一致,反之,等到履行过程中问题出现了,甚至脸面撕破了,再想坐在一起商议都难了,更别提意见统一了。

此外,合同的内容会不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会不会损害甚至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比如说,一个定作合同会不会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跳出合同内容之外思考防范的法律风险。

健康发展的商务运营不能每次寄托于运气,良好愿望不能没有法律保障,轻视和草率会误入陷阱,经验不足和考虑不周也会埋下暗雷,总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法律顾问的作用

就应对法律风险而言,企业家、商务人士还是应该多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近年来,大、中型企业纷纷建立自己的法务部门,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员,这对于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内部法务人员仍不能替代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作用。

其一,专业律师能博采众长,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是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其执业律师接触面宽,见识广,视野不受局限,在处理其他公司法律事务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可以更好地为所服务的公司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借鉴。其二,专业律师能整合资源,更大限度地发挥顾问效用。事务所一般有多名律师在不同领域各有专长,这些律师相互之间良好地合作关系可以实现以一人之直接花费达众人为公司间接服务之功效。其三,专业律师身在公司体制之外,以局外人的视角审视公司决策、举措,衡量公司利益得失,相对局内人来说会更清醒、更独立、更客观。古今中外的医生所遵循的不给自己和至亲行医原则或许传达了相同的理念。另外,从经营角度来看,外聘执业律师作公司的法律顾问,因双方之间是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及管理成本,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再者法律顾问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企业选择性大,自主灵活,一旦对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公司可以不再续聘,无后顾之忧的及时了断。

那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呢?或者说,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又在哪儿?笔者以为,扁鹊的大哥乃是法律顾问的最高境界,如果力所不及至少也是法律顾问学习的榜样。法律顾问应该从宏观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像扁鹊的大哥那样做到防微杜渐。这就要求法律顾问通过各种渠道全面了解并及时掌握聘请方的情况,不仅掌握聘请方的基本情况,还要了解聘请方在本行业、本系统中所处地位、作用、服务对象与竞争对手。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汇集聘请方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的发展规划、阶段计划,以及近期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通过仔细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法律顾问应该追求春风化雨般的润物无声,以自己的真知灼见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并且相应成本也降至最低。或许琐碎的事务不能彰显法律顾问的名气,但于无声处见真功,为企业的经营运作保驾护航确实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才可胜任,虚名并不重要,踏踏实实的做些事更有成就感。

应该看到,在企业纷纷成立法务部门的同时,仍然存在大量中小型民营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几乎没有任何公司治理措施,更认识不到公司律师在公司设立和成长中可发挥的重要作用。这种情形部分地导致了民营公司投资失败、内外纠纷丛生、债务缠身、遭遇各种行政处罚、最终执照被吊销等不良后果和结局。

防患于未然是投入成本最低,产出效果最佳的状态。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家应该懂得扁鹊兄弟的故事,了解到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并非只有大公司才需要;术业有专攻的执业律师应该发挥专业优势,在自己熟悉并擅长的领域运用所学,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防范并控制法律风险,及时“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使之步入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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