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024-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精选6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一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1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还存在一些不规模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并重。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市场化,实现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自主执业;推进专业化,形成专门人才执业、专业服务齐备、分工协作密切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二、积极培育,加快发展

(一)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重点培育和发展上规模、服务质量较高、能参与国内外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从当地中介机构需求的实际出发,侧重先发展那些急需的中介机构,逐步发展,不断完善。

(二)适当放宽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一些急需发展的中介行业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严格准入标准。

(三)积极扶持中介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支持中介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服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四)规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介机构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政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中介机构搞好服务。

(五)减轻中介机构负担,对中介机构的费用负担要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巧立名目向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六)增强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选派中介机构的优秀人员到大学学习,逐步提高我省中介机构的行业整体素质。

(七)扩大中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中介机构,积极引进省外知名中介机构来川开展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八)支持中介机构向国际惯例靠拢,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我省中介机构到省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三、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一)在对中介机构普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

(二)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二是清理跨所执业的人员,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清理挂名但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四是清理长期未受行业教育或后续教育的执业人员;五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他规定的执业人员。

(三)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隐瞒收入,逃税偷税,不交纳有关基金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四)对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挂办单位脱钩。原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但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要更改名称,不能直接以地名或行政区划命名。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五)中介机构脱钩前,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处理好债权债务。

(六)脱钩后中介机构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直接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原中介机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其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脱钩改制期间,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过渡,机构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或更换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正式批准。

(七)脱钩后的中介机构需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等形式,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改制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八)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赔偿损失、撤销等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如: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注册,对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执业人员的年审,执业规则和制度的制订等,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协会要注重社会效益,尽快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制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逐步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

(十一)规范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政府各部门对中介机构要从直接管理转变到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上来,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完善各种监管制度。

(十二)加强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对于一些中介行业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和推行;对现有规范中介行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定要进行清理,凡不利于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予以修订、完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二

第213号提案的答复

省教育厅: 农工党河北省委单位提出的《规范0-3岁儿童早教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实施终身教育的开端,把教育延伸到孩子出生时的那一刻、期待孩子在早期受到良好教育已成为家长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对幼儿早期教育的日益重视,各类针对0-3岁孩子的早教机构纷纷涌现。但由于目前机制不健全,管理不明确,没有出台关于有关早教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因而在早教机构发展中存在管理缺失以及收费乱、价格高等一系列问题。

我省早教的发展也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早教资源不足(截止到2010年底河北仅有早教行业专任教师46859人),早期教育机构几乎处于监管真空等问题。针对当前早教机构的存在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提升城市软实力,省妇联、省家庭教育学会、省早期教育研究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河北省“早期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行动”的通知》(冀妇字„2012‟5号),通知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一支早教工作队伍。通过政府统筹,融合社会力量,建立“早期教育职业培训基地”,培养一批“0-3岁婴幼儿教师”和“早期教育指导师”,实行0-3岁教育人员准入制,建立一支由早教科研、早教宣讲志愿者、基层早教工作者组成的早期教育社会工作者队伍,引导他们进社区进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服务。通过招聘有专业基础的幼教人才或集中培训现有人员作为专职教师,在相关院校开设婴教专业等途径,解决师资匮乏的问题,将婴、幼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为保证0~3岁早教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各地确保了一定数量的早教工作人员的编制,维护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各项待遇,形成一支数量大、层次高、能力强、后劲足、相对稳定的早教队伍。

二、培树一批早教示范基地。省妇联将依托省家庭教育学会、省早期教育学会,通过优化结构,整合教育资源,成立早教指导中心,充分发挥中心作为公益性龙头的正向外溢作用。抓住加快发展早教的有利时机,做强“儿童早期发展研究中心”,做到有固定的场所、有基本的设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推进工作。同时,利用幼儿园优质资源,开展0-3岁托幼一体化研究和实践,发挥优质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幼儿园利用双休日向社区家长开放,通过组织亲子活动,举办讲座、组织游戏等形式,满足家长对早期教育的需求。通过把握推动早教发展的关键环节,逐步引导早期教育的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早期教育的示范基地,为早期教育的良好发展提供引领示范作用。

三、开展大型宣传演讲活动。早教指导机构或早教指导中心以石家庄市为基点,加强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研究,积极宣传早期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为家长或看护人举办有质量的科学育儿讲座。开展“早期教育进社区进家庭-----科学育儿我和你”大型宣传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逐步推向全省。活动内容主要包括:①编印早期教育系列科普资料;②免费发放“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手册”;③0-3岁儿童教育和发展大型公益讲座;④科学育儿现场咨询;⑤贫困家庭的儿童免费入户指导、定期测评等等。

四、指导建立家庭社区早教园。依托社区,社会广泛参与,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和妇联等多部门协作、以早教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公民办相结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早期教育工作网络。通过加强对民办早教机构的扶持、管理和督导,不断提高早教水平,满足区域内家长对早期教育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运行方式上,早教园实行市场化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业务内容上,“早期教育进社区进家庭”专家组为早教园提供业务指导,协助选址,提供环境设计方案以及各个岗位的实用技能培训,建立早教课程体系和“妈咪课堂”等;帮建服务上,建立早教指导师入户服务和督导机制,组织开展早教园园长论坛,为早教园持续发展提供后续服务。

五、搭建综合网络服务平台。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建立网上教学资源库和网上远程教学观摩基地,开辟宝宝在线、幼教在线、家长学校、教学观摩基地等服务栏目,多方位扩充服务渠道,向家长传播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经验。更好地为0-3岁儿童家长服务。计生、卫生、妇联等部门也充分挖掘潜力,与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合制作专题节目,开展专题宣,加大宣传0~3岁科学育儿的力度,通过实践逐步探索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的新型服务模式。

由于0~3岁早教工作刚刚起步,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有待于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加强联合、整体推进并规范实施。但我们认为,在规范早教机构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学前家庭教育的力度,家长不能简单依赖于某些早教机构,应以父母为中心、以家庭为场所施行早教。十分感谢您对早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贵单位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三

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欢迎州民政局检查组一行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根据州民政局《关于对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和社会福利机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要求,下面,我就**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和社会福利机构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年初以来,我市严格按照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细致、扎实地开展了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促进了我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接到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后,我市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了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召开了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了我市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工作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活动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都制定了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对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动员。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的各项

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了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评议制度、公示制度、管理制度、审验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并统一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作了公示栏,使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全市低保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城市低保户共入户调查396户,入户率达到35%;农村低保入户调查了348户,入户率达到56%。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加强培训。根据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要求,我市建立健全了低保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低保待遇审核审批机制、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和低保数据信息化管理机制。通过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各种档案资料,完成低保信息采集系统的录入。先后举办2期培训班,对全市160余低保员和基层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就低保业务知识、实际操作、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培训,印发了**市低保救助管理工作资料选编,便于基层查找和掌握低保政策,同时也规范了低保操作的相关内容。

(四)强化督查,加强管理。联合市财政局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市低保工作及低保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了督查,下发了《关于督查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市民字[2011]65号),督查结束后,根据督查结果下发了《关于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督查通报》(**市民字[2011]98号),肯定了各单位在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工作特点,指出了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

进行了跟踪督查。

截止2011年9月,我市共有城市低保户1132户、1844人,累计发放金额4746186元。农村低保截止2011年6月底共有农村低保户621户、1570人,累计发放金额948696元。8月份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共计发放补贴79896元,其中:城市低保户1813人,发放补贴43512元;农村低保户1570人,发放补贴25120元。

二、社会福利机构整顿工作情况

自接到自治州《关于印发自治州社会福利机构整顿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60号)后,我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社会福利机构整顿工作,切实做到“五强五明确”。

(一)强化领导,明确任务。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民政、工商、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会福利机构整顿领导小组,并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名工作人员成立了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分管市领导的统一安排下,我局召开了由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领导及各福利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明确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发了《**市社会福利机构整顿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指导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责任,明确方式。为确保社会福利机构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市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将各社会福利机构整改工作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由责任人牵头全面细致地对全市各福利机构进行了排查,摸清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底数,并建立了工作台账。据统计,全市目前共有已履行登记手续的社会福利机构

10家,床位818张,服务对象322名。其中,敬老院3个,床位198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97名;民办老年福利机构5家,床位490张,服务对象213名;儿童福利院床位10张,集中供养孤残儿童10名;救助管理站床位20张,救助2人。

(三)强化措施,明确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市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对照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整顿方案》内容,逐项对福利机构落实服务、卫生环境,安全制度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无论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福利机构,都要求能马上整改的即时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限期整改。如卫生管理、院民进出管理等方面落实不到位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求立即进行了改正。对配套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专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福利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据统计,通过检查发现各类问题22件,责令当场改正16件,责令限期整改6件。

(四)强化督办,明确效果。为保证社会福利机构能够按照整改要求按期整改,年初以来,市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对各社会福利机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督查,对没有开始进行整改的社会福利机构再次要求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取得明显效果。针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公办福利机构中存在的制度未上墙、监控设备未安装的问题,我局迅速投入6万余元,制作了制度版面和政务财务公开栏,安装了监控设备。

(五)强化机制,明确管理。按照《**市社会福利机构整顿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了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推进了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形成了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良性机制。

今年以来,我局针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做了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狠抓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由局领导亲自带队组织专人对全市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各福利机构对防火、防漏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都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的排查后,对发现的隐患采取了有力措施进行及时的整改。同时,健全完善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了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双岗”制。落实了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安排节日期间各机构领导亲自带班。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全面开展示范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敬老院里全部设立了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同时,通过发动社会捐赠等方式,为敬老院配备了老年人活动器材,完善了基础设施。在做好敬老院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机制。加强敬老院院务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对捐赠的和所有的购买物品,都有详细入库、出库登记,库房钥匙由院民代表保管,让院民做到心中有数。健全完善五保对象档案,为每一位入住老人建立了个人档案及医疗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档一盒。三是每月召开院务委员会例会,让老人参与院内的日常事务

管理。实行外出请假核销和劳动自愿制。认真组织开展评比活动。认真做好五保对象服务工作,及时为院民提供各种生活必须品,出资10万元订做了150张床,为所有五保对象更换了睡床;定期为院民发放洗漱用品,每半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为老人添置了新的棉衣、棉裤、内裤、秋衣、秋裤、鞋袜及全新的日用品,保证了五保对象们的生活质量。认真做好饮食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老人的生日按月进行划分,每月选一天集中过生日,吃生日蛋糕、长寿面;组织五保对象开展趣味运动会,增强了院民的亲情感;与新庄村的曲子剧团、六工镇电影放映队建立互助关系,定期为敬老院五保对象进行慰问演出。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开展情感化、人性化护理服务,及时解决老人提出的问题,使院民与工作人员相互了解,相互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四

[摘要] 儿童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举办的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旧有的、传统的、单一的收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如何通过标准的、规范的、专业的岗位设置不断提高养护、教育、康复、医疗等各个方面的服务水平,提升孤残儿童的生命、生活、生存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儿童福利机构中事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来阐述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优势。

关键词:福利机构 类家庭式 岗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越来越多,本着对孤残儿童未来考虑,各儿童福利机构尽最大努力,分别开展了国外、国内收养,家庭寄养等,使孤残儿童很好的融入社会大家庭。但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孤残儿童还需在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供养,如何使在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健康成长,长大后如何平稳融入社会大家庭已成为儿童福利机构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儿童福利机构大都采取集体生活式的照料,这种照料方式虽然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培养儿童的集体主义意识。但却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没有遵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没有注重儿童道德情操的培养,没有注重儿童自身能力的提高,没有注重儿童自我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特别是在家庭伦理,亲情方面存在很大欠缺,造成儿童感情世界的盲区,不能使孤残儿童融入社会,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一、岗位设置类家庭式概述

(一)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简介

岗位设置类家庭式是为了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能够更好地得到家庭式的照料所进行的探索与努力,这种探索与努力将大大提高孤残儿童以后融入社会的可塑性与回归家庭的可能性。岗位设置类家庭式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印发的《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在现有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比例合理的基础上,同时承担起社会家庭中父母、亲人的角色,从而使孤残儿童得到家的温馨,父母的关爱以及亲情的温暖。

(二)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单位结构

岗位设置类家庭式需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中现有的孤残儿童组成状况进行分组,一个家庭的父亲和母亲可以是任意两种工作人员进行组合。在平时院内日常工作方面,工作人员还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而在类家庭中必须转变自己的角色,承担起一个家庭中父亲、母亲教育和爱护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二、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时代背景

2006年5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 “六一”儿童节前慰问北京儿童福利院的重要讲话给儿童福利事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也给儿童福利事业工作者带来了更多的激励与鞭策。如何使福利事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发展,造福儿童,贡献社会,是儿童福利事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和使命。2008年,xx市社会福利院和美国中华国际合作开展的第一拥抱室项目,成功的将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为父母亲的角色,使更多的孤残儿童享受到了家的温暖。经过一年多的探索,我们发觉,要使孤残儿童身心得到发展,不仅仅是做到简单的喂养和康复,还要给孩子们一份家的感觉和温暖。为了使孤残儿童能够和其他的正常孩子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进行着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探索。

三、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的需要

对孤残儿童的身心发展不仅仅是关注孤残儿童的物质生活,更多的是关心孤残儿童心理方面的需求。儿童福利机构中只有工作人员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孩子们在心里层面对家庭的向往,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就是从孩子心理方面的需求出发,使工作人员不仅仅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责,更多是承担孤残儿童家长的职责。

(二)孤残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 父母角色的缺位,缺少亲人的教育,缺少与外界的往来,使得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在个体认同方面发生困扰,从而缺少了人格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塑造和培养。为了使孤残儿童长大后能够健康、平稳地回归主流社会,对孤残儿童的健康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认为孤残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的类家庭式生活能够使孤残儿童像社会正常儿童一样身心健康成长。

(三)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

儿童福利机构从某种意义来说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象征,是党和政府对孤残儿童关心的一种体现,从单一的喂养到“养护、医疗、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多功能型养育模式,再到国内、国外收养、家庭寄养等模式一路走来,都是儿童福利机构在社会发展大背景下,以孤残儿童为本,创新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养育模式的有力探索。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力争使机构内的每个孤残孩子都得到家庭式的照料,为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建立和实施

传统上一般认为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只有被国内、国外收养,家庭寄养等渠道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家庭的温暖,但却忽略了儿童福利机构也可以通过岗位设置调整角色,让孤残儿童享受到家的温暖。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残疾程度和心理健康程度,我们把孤残儿童分编到各个类家庭生活。类家庭的生活和普 通的居民家庭生活是一样的。可根据孩子们的情况,分别送入正规的社会学校读书或院内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康复室进行学习或康复训练。

(一)认真做好“慈父”角色,让孤残儿童得到应有的宠爱 每一个孤残儿童都渴望得到父母的宠爱,岗位设置类家庭式把这种父母的宠爱变成了可能。当受到表扬时,他们喜欢在父母面前炫耀;当受到委屈时,他们希望能够得到父母的袒护,工作人员要把自己完全融入父母的角色中,孩子取得成功时,应该去鼓励,去奖赏,工作人员应该做到父母为孩子应尽的职责。

(二)认真做好“严母”角色,使孤残儿童在挫折中健康成长

孤残儿童也是儿童,也有调皮任性的一面,当孩子们犯错误时,工作人员应该拿出做父母的耐心去批评教育孩子,批评不是目的,目的是使孩子们从做错的事情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下次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孤残儿童能得到父母耐心的教导,对其日后融入社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多给孩子锻炼和接触社会的机会

孤残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除了得到家庭的温暖之外,多接触社会也是身心成长的一个必要环节。作为父母角色的工作人员,多带着“孩子”出去外面见见世面也是正常工作的范围。

(四)言传身教,使孩子在类家庭中得到教育

普通家庭的孩子的教育现在都提倡家校结合式的教育,在儿 童福利机构中,对孤残儿童的“家校”结合教育也是必须的。孤残儿童在非上课期间可以从类家庭式设置的父母身上学到学校里学习不到的知识,学习怎样做人,怎样与人沟通交流等。

五、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对孤残儿童的教育

中国古代便有“因材施教”的道理,它强调根据个体不同的情况而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教育要特别顾及孩子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当然,孤残儿童毕竟不同于普通儿童,我们在探讨岗位设置类家庭式中的教育时也并不像探讨一般教育那样注重开发性与发展性,在这里我们注重的是教育的方法性与有效性。除了少数轻度残疾的儿童可以到社会上正规的学校进行教育外,中等残疾和重度残疾的儿童只能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接受教育。

1、做好“父母”角色的定位

类家庭的家长与孩子的“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工作关系,怎样能在正常生活中改善和改良这种“家庭关系”,使它朝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发育和进步的方向迈进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很大一部分得靠“家长”,作为家长来说,被孩子们称为“爸爸”“妈妈”这本身即是压在他们肩头的一种责任。几乎所有的人都明白爸爸妈妈对于子女意味着爱与付出,这是为人父母的道德与责任。既然我们选择了组建这样一个家庭,我们的“家长”就应该用自己的爱去呵护孩子们,使孩子们在家长这里感受到来自父母的那份真挚的爱。

2、家庭教育范围的界定 对于类家庭中孤残儿童的教育应从合理生活习惯的养成开始。当然,一项良好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建立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之上,更为重要的是家长的严格要求。这要从日常小事做起,比如说饭前洗手、便后冲水、见客人打招呼,每天都要完成当天的作业等等,对这些小事的督促会促使孩子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而良好的生活习惯是这些孤残儿童回归社会的基础。随着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也要有正确合理的思维习惯。比如说,受到他人的帮助要言谢,请求他人的帮助要诚恳,不要乱拿乱动别人的东西,做错事时要及时承认错误并加以改正等等。合理的思维习惯是孩子们健全人格形成的基础,也是他们形成正常社会交往和社会公共意识的基础,应着力培养。

除此之外,类家庭中的教育还应注重很多方面,如孩子们学习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律能力、自立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的培养与开发。这些能力都是他们日后独立生存和回归社会以至为社会做贡献的基础。当然,还有一项教育是家长应特别注意的,即对孩子们爱的教育。如果说“类家庭”本身便是社会“爱”的产物,那就应让孩子们明白,社会的“爱”弥补了自己的“不幸”。人间有爱,一切都是有希望的。孩子们要爱护自己,尊重自己,也要爱护他人,爱护家庭,爱护社会,有爱就会有友善、宽容、正义、勇敢和努力;有爱就会有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质。

3、教育方法

孤残儿童有着不同于普通儿童的多重品格,这就要求对他们的教育要有针对性。温馨家庭氛围的培养是教育的关键。我们都知道孤残儿童的 “不幸”是从失去家庭开始的,孩子们对家庭氛围及家庭关系都有敏感的意识,正是因为这种敏感才会使孩子们对“温暖”体会的更深。因此,类家庭中一定要有温暖的氛围。家长爱护关心每一个孩子,孩子们的问题都会得到家长的指导帮助,任何努力和进步都会得到赞赏和支持,这样孩子们的心灵得到了暖化,他们便会不自觉地把“温暖”回报给他人,良好的家庭氛围由此便形成了。这种“温暖”是孩子健全人格形成的基石。

五、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模式,是传统的集中供养的变革,是时代发展的探索,必须以促进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重点,在现有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将工作人员角色转换成类家庭式成员的角色。在具体的角色转变过程中,需要适当考虑和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职工工作量加大,工作难度增强

一是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对大多数儿童福利机构来说,都必须面对着职工人数紧张的问题,在目前,大多数的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还不足以满足整个机构内孤残儿童的需要,这需要各儿童福利机构在岗位设置类家庭式探索时,结合自身实际,可以对孤 残儿童进行大规模的类家庭式的照料,也可以选择几组适合家庭照料的孤残儿童进行小规模的家庭式照料。

二是由于岗位设置的类家庭式,势必会对职工在工作的时候提出更高的要求,职工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而且还要融入家庭家长的角色,这要求职工有很强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心。我们面对的“孩子”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作为父母角色的艰巨性。

(二)岗位设置类家庭式的父母相对要比较固定,不易经常更换

类家庭式是一种家庭式的照顾,它为孤残儿童提供24小时的衣食住行和照顾,客观上为孤残儿童营造了一种亲子感情关系和氛围。但是类家庭式的照料也会遇到问题,如无法提供持续的家庭式的照顾,家长角色人员更换频繁,可能会给孤残儿童带来不同的看法和观念,从而造成孤残儿童心理上的叛逆性。所以,父母角色的持续性、长久性有助于孤残儿童健全人格的培养,能够增强孤残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从而顺利完成社会化。

(三)真正做好“家长”角色,职工应该用心去爱孩子 家长对于孩子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家长一定要从感情上接纳孩子、爱护孩子。二是家长的日常行为应该是理性的。只有真正从感情上接纳孩子、爱护孩子,这个“家庭”的存在才有意义,也只有是理性的类家庭的社会目标才有实现的希望,社会功能才有发挥的可能。尽管理论上可以这样来讨论,可 实际生活却并非这样简单。任何一件很小的矛盾与冲突都有可能引发家庭关系危机,而也有很多的困难与挫折会使人心动摇,这个时候家长一定要有引导家庭关系和睦相处的信念与能力,也要有克服困难与挫折的勇气与力量。

目前,有些地市的福利院已经开始对孤残儿童实施类家庭式的照料,由于我院建于50年代,因受建筑面积、院舍空间等客观因素制约,岗位设置类家庭式一直在积极探索阶段。2007年,随着“蓝天计划”的实施,我院新址已经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经全部竣工。在新址内,我院建造了类家庭房屋6套,用于适合进入类家庭生活的孤残儿童使用。预计明年,岗位设置类家庭式将在我院逐步开始探索实施,孤残儿童将得到更好的照顾和照料,将拥有更加温馨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五

目的:建立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医学学科。方法:通过背景和现状分析,认为制约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学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一是儿童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不完善;二是缺乏康复医学诊疗特色;三是专业人员极度匮乏。结果:结合当前形势和研究进展,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学发展的10项目标和方向的建议。结论:我国儿童康复医学学科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尚不均衡,较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我们要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不断努力,积极探索,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康复医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

康复医学;儿童;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环境、人的意识改变等原因,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中,除极少数孤儿外,绝大多数是遭父母遗弃的身患先天残疾、后天因病(或灾难)致残、或身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的弃婴或弃儿,长大后绝大部分生活仍不能自理。针对这种情况,1987国家民政部在全国部分省会城市儿童福利院的基础上,成立了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兰州、广州、南京等),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援助了以物理治疗为主的整套康复器材等硬件设施,并对部分人员进行了短期培训,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开始步入轨道。然而,20多年过去了,全国224家儿童福利机构面对57.3万[1]失依儿童因缺乏合理有效的康复手段,失去了最佳康复时间,出现或加重了残疾程度,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止步不前。2000年以来,香港复康会在内地积极推行引导式教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缺乏长期性,效果也不尽人意。笔者认为,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相关康复政策、行业标准、专业人员等配套不到位,目前仍未建立起系统而完整的儿童康复学科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学科建设方面的研究远远不够深入。为此,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不成熟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开拓思路,引起领导和同行们的重视,希望能够对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学科体系起到有益作用,以利于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存主要问题

1.1 儿童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不完善

2001年,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各方面建设提出了最低要求,但康复方面的制度、职责相对欠缺,尚无统一的康复工作各类执行量化标准和康复管理监督体系,没有康复方面的细化具体要求,也无相应的考核体系。因此我们呼吁民政部制定专业性强的行业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康复工作质量管理监督体系,使儿童福利机构由事务性管理向康复专业化管理转变。通过行业标准建设,依据相应的制度和标准,保证和促使康复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1.2 缺乏康复医学诊疗特色

目前,国内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均设立了相关康复科室或部门。由于现有医师康复意识淡薄及康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忽视了特色专科建设,同时也使人们对现代康复产生曲解,实际上,凡疾病后能百分之百恢复的病患者,不存在康复的问题,只有病后达不到百分之百的恢复,遗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才有康复的必要。因此目前只把康复治疗当作仅是一般临床治疗的延续,康复工作与一般临床治疗类似,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康复特色诊疗,如运动、作业、言语等,从而使医疗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利用,许多康复措施不能尽早介入,以致产生了更多残疾或残疾程度的加重。

1.3 专业人员极度匮乏

学科发展依赖多种因素,但专业技术人才最为关键。有关资料显示, 发达国家物理治疗师和作业治疗师的人数与人口的比值大约在70人/10万人口。挪威是145.63人/10万人口,荷兰是67.97人/10万人口,澳大利亚是48.37人/10万人口[2]。据此,我国目前实际需求康复医师1.3万人,物理治疗师18 万人,作业治疗师12 万人,而现有康复医学方面的技术人才总数不足10 000名, 其中,康复治疗师仅500多人,物理治疗师和作业治疗师的人数与人口的比例是0.4人/10万人口[3],数量缺口与实际需求有巨大的差距。而更大的差距则是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发达国家康复医师一般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经过 4~6 年的康复专业训练并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康复医师的资格,治疗师也需要4年的大学本科训练才可以获得资格,治疗师学历的要求已达到研究生层次。符合如此条件的技术人员在我国并不多见,在儿童福利机构,真正学过康复专业的康复医师或治疗师几乎没有,整个康复医学梯队中高级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另外,现有康复技术人员对康复医学科的定位和功能认识还很模糊,没有真正理解康复医学的概念和内涵,不少人依然认为康复治疗和物理治疗、针灸治疗一样只是一种治疗手段,加之学科带头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是从临床医学人员转型而来,更由于机制原因,有的学科带头人甚至是非专业的管理人员担任。因此,康复人才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康复医学也因此远远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当前形势下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学的发展目标、方向和措施

2.1 强化康复医学学科的特色康复医疗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中,以脑瘫和智力障碍所占比例最大,治疗也最为棘手。但是,儿童福利机构有比较齐全的康复器材,所以成立以脑瘫和智力障碍为对象的相关重点学科和科室,成立PT、OT、ST等特色治疗室和相关训练室来带动其他科室的发展,强调残疾儿童早期实施康复治疗,强化儿童康复医学科的特色医疗,树立专科兴院的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康复手段,充分发挥康复技术的特长,学科才可以不断发展、提高,从而取得良好的康复效果, 形成自己的特色,作出自己的贡献 ,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

2.2 加强学科带头人及其梯队的培养

儿童康复医学的发展 ,急需康复医学专业人才。专业人才是启动康复医学学科良性循环发展的关键 ,也是原动力。随着一方面分娩技术的提高,先天原因的残疾儿童成活率不断上升,儿童康复需求空间会越来越大,对 PT、OT技术人员的需求量也会进一步增多,加大培养力度 ,培养更多合格的 PT、OT师满足社会需求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而学科带头人在整个康复医学的发展中起决定作用,是争取管理层支持和培养梯队成员的关键因素,其决定学科发展的方向、深度和广度。因此培养优秀的专业人员和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关键。同时康复专业人才以精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回报社会时,又为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促进了人才队伍的进一步壮大 ,成为一种良性循环。

2.3 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

目前在儿童福利机构里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大多是由其他临床专业的医务人员来担任的,甚至还有一部分是由护士转岗成为治疗师的,大多都没有经过统一培训认证就上岗。因此这类人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化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综合性普及型的康复培训班以获取基础知识,以改变对康复医学产生的误解或歧义,然后再分“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参加两大类短期的康复专题培训班或提高班。“康复医师”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不是系统的康复治疗学课程,而是康复评定学、临床康复学、康复疗法学等;而“康复治疗师”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需要系统掌握各种康复治疗技术[4]。继续教育和培训必须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须为临床训练打好基础,并紧紧围绕各种康复治疗技术或康复训练方法,突出实践特点,突出能力培养,突出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规范系统的操作技能。培训的累积时间需1年以上,每阶段或每期培训为 1~3 个月。此方向的培训迫切需要有全国统一的大纲和总体规划并恰当安排分期培训。

2.4 完善康复各类标准和管理措施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学科发展的保障,也是严格执行规范管理的基础。我们借鉴国外成熟的康复诊疗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康复医疗及科室建设的各类指南、诊断标准、诊疗规范和疗效等级标准,实行专业化和制度化的评估,制定康复疗效标准,根据康复效果和监督考核机制来评定工作业绩,实行科内自我评估与院外评估相结合,并进行评估结果分析及制定改进计划,同时建立必要的发展和提高机制,建立职业水平测评、业绩评估、考核与奖励、晋升的制度,建立科内学习、研讨、继续教育及国内外进修、定向培养制度,建立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及长远计划的培养等制度。因此只有完善康复各类标准和管理措施,才能使康复工作人员的康复诊疗向规范化、专业化健康发展。

2.5 完善康复职称体系

我国康复医学科和康复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规范,民政系统没有独立的职称评定专业委员会,国家在康复医学职称评定方面还存在许多政策问题, 一些中专和高校培养的康复医师和治疗师在进入康复领域工作时,感到发展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康复医学的发展。为了加速学科建设的步伐,使民政系统康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建议采用积极的措施进行规范管理,以职业水平考试为重点,建立儿童康复医师和治疗师准入制度,完善康复职称系列的评定措施,规范康复医疗机构准入制度,保证康复医疗机构具备必要的高、中、初级人才,使康复工作的发展步入快车道。

2.6 设立行政专业职能部门

目前我国康复医学事业是三个部门管理,分别由民政、残联和卫生部门分头领导,彼此间缺乏沟通协调,许多康复相关问题难以解决。如2001年WHO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这个标准在结合身体结构和功能、活动、参与等残疾问题时,同时考虑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相互影响,是非常实用的,但至今还没有执行,使得我们在康复治疗上很难和国际接轨。另外康复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也是制约该学科发展的政策性障碍之一。目前民政部门的康复业务由各地民政局福利处、优抚处监管,建议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行政专业职能部门(康复司/处/科)对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康复病院、荣军医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医院和康复医学会进行康复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该专业职能部门应在诸如此类的政策、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并行使相关职权,以促进儿童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发展。

2.7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文化建设

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是公益事业。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作为儿童康复服务的载体,其性质应体现为公益性、福利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组织,其文化也有别于其他的组织文化。笔者认为,儿童福利机构文化是指机构所有成员共享的一套价值观、指导信念、思维方式、道德规范,能为机构成员共同认可,并能使他们产生超越自我的信仰和行为方式。救死扶残、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需求是儿童福利机构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儿童福利机构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文化建设,能有力促进儿童福利机构的软硬环境建设,使儿童福利机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轨道,使职工树立起“忠诚康复事业,心系残疾儿童”的观念。

2.8 拓宽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康复服务范围仅限于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是不够的,应该向社区拓宽,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社区康复就近就地、经济适用,指导、帮助残疾儿童和患者家庭在基层社区进行康复训练 ,适合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大、分布广、经济条件有限的状况 ,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的社区康复刚刚起步,多数残疾儿童缺乏有效的康复训练,所以要大力开展社区残疾预防,加强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康复普及教育,建立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开发社区适宜技术。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学科应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技术指导,促进社区发展广覆盖、低投入、高效益的康复训练服务,最终完善以残疾儿童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站为骨干、以儿童福利机构为资源中心和技术指导的康复训练模式,为非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提供完整的康复训练。

2.9 加大临床科学研究力度

科学研究是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的催化剂。康复科研是当前儿童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学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康复科研的最终目标是要发展儿童康复医学与康复实践,致力于仔细观察和寻找残疾儿童康复临床实践中的问题和课题,并对其进行探讨、研究、总结,不断充实和发展康复理论。同时学术组织要把学术交流作为基本工作,帮助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医学人员开拓思路,发展横向科研合作,使康复学科走向成熟。

2.10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儿童福利机构有其自身的特殊优势。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优势,通过参观考察、访问、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举办短期培训班等方式培养康复人才。与国外慈善组织和国外的康复机构、康复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康复理念、理论和治疗技术,对一些课题合作进行深入研究,共同推动儿童康复医学学科建设与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儿童康复医学学科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尚不均衡,较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我们要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不断努力,积极探索,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康复医学学科体系,有利于儿童康复医学的发展,规范康复诊疗行为,早日造福于残疾儿童。

参考文献: 金倩;氯地酊联合激光治疗痤疮158例疗效观察[J];广东医学;1997年10期 董新亭,李卫莉,马秀华;自拟粉刺消治疗痤疮126例[J];中国中医药科技;1999年06期查旭山,陈修飏;寻常痤疮治疗体会[J];江西中医药;http://.2004年 姜文;针刺干预脑缺血再灌注损伤大鼠海马神经细胞[Ca~(2+)]i变化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实验研究[D];天津中医学院;2005年 李秀玉;赵冠英教授治疗痤疮研究及学术思想概述[D];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200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篇六

长政发〔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快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养老福利事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为构建和谐长沙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大力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县(市)和乡镇三级社会福利机构,形成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功能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主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1000名老人30张以上,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和服务的老人数分别达到总床位数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人总数的5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整体布局科学化。综合分析全市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情况,编制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2、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要求,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外资,推广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4、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市本级养老福利机构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行业示范性窗口单位,增加床位,完善设施,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全面带动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好区、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收(寄)养、康复等福利服务,充分发挥其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功能、社会救助功能和养老服务功能。

(三)积极完善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扩容提质,将其建成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四)大力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办法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登记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一)政策扶持

1、资质审批: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规划立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4、医疗服务:鼓励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达到定点资格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5、税收规费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2)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福利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培训用工: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7、金融信贷: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市级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福彩资金)投入。

区、县(市)级福利中心:对新建成200张床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同时,市财政(福彩资金)给予每个福利中心100万元的资助。

乡镇敬老院:对改扩建新增100张床位的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成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助,补助总额限额为200万元;对利用原有设施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市)按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增加配比。

2、运行补贴

(1)为稳定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和持续发展,对我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敬老院除外),经相关部门评估后,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市本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福利机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2)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行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不予以整改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投诉率高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四、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健全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养老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成立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等职能。逐步实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年检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提升养老福利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养老福利机构的监管。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养老福利设施,养老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收回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养老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2年3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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