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2024-11-23

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精选12篇)

1.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一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2.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二

起诉———指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应诉———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 提出答辩的活动。

撤诉———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撤销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包括撤回起诉上诉。

胜诉———指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败诉———指诉讼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不利于自己的判断。

上诉———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申诉———指诉讼当事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进行不服, 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投诉———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 寻求诉讼的行为。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断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3.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思考 篇三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问题 建议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及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这些恶性纠纷的存在不但容易酿成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还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和改善势在必行,下面我们就来做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一、民间借贷存在法律问题的分析

1、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是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一些不良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规避法律漏洞,常以合法的借贷形式隐盖非法的资金往来,一旦引起纠纷,即使诉诸法律,通过寻常的民商事审判手段往往无法揭露开非法的面纱。现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实为借款合同的一种,按照常理来讲,它的执行应该遵循金融借款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却并非如此,民间借贷的规范远比金融借款合同的规范宽松,对于利息有无约定、还款期限有无约定,法律条文规定甚为简单,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容易让违约方钻空子;其次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致使司法机关在案件判别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标准做参考,进而导致错判,这一点在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尤为明显,这种状况的存在给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带来了很大的制度风险。

2、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举措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带有很强烈的两面性,一方面它具有手续简单、方便灵活,不拘泥于固定形式的特点,给双方融资合作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由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民间借贷表现形式非常简单随意,口头借贷合同及内容简单的借据比比皆是,彼此之间的依靠完全信任来维系融资关系,有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借据却仅记载所欠本金数额,缺失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计算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借贷事实,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3、存在较为严重的高利贷现象

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同样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惊人“高利率”,这一特性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近年来民间高利贷中,不乏“官银”的身影,其中更掺杂不少见不得光的黑金。事实上,很多黑钱都会通过这种民间拆借途径滚动,一方面民间拆借的隐蔽性刚好适合了这些资金‘见不得光’的需求。另一方面民间拆借目前利率高涨,别的领域投资确实难以找到如此高的回报,这部分黑钱又不太在乎风险。”跑路、自杀事件频频发生,高利贷背后的钱权交易隐现,随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爆发,民间借贷引起的社会深层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应该采取的举措

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民间借贷程序规范化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加快步伐完善这方面工作势在必行,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并对相关程序和规章作出系统化、细致化的规定,比如工商登记、交易范围、利率限制、法律责任及资金来源等,使之在操作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还要制定相应配套的机制,比如为了达到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可修改相关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避免使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加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可细化相关的规章,并积极筹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其的引导、培训、服务及管理,从而为民间借贷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并严厉惩处借贷违规的操作,尽量减少高利贷等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

2、采取有力举措,加大对正当民间借贷的保护

要切实保护好正当民间借贷行为,就要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相关部门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尽量创新和完善金融形式,使民间资本尽快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内,当然在这方面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推出了村镇银行、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举措不但设立的成本不高,还可有效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其中,可谓益处良多,比如村镇银行极大的便利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其次加大对非法借贷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贩毒等行为,还将金钱借给这类人,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就隶属于非法借贷的范畴,不但得不到依法保护,相反还要接受民事、行政制裁。再次,公安机关加强对违法借贷的打击力度,一旦查明有违法借贷行为,就予以严厉打击,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敢再违法,让民间借贷秩序得以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3、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举措之一,可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这样有利于宏观金融调控效果的正常发挥,在一定层面来讲,民间借贷行为会对金融调控效果造成很大的冲击,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检测制度,以便更好的对民間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要定期对从事借贷业者的会计账簿进行审查,深入了解其借贷详细情况,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具体统计和分析,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从以上内容的论述中我们可知,要完善好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制度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加强对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并和相关部门做好积极配合,一定可以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4.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清单1 篇四

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规定

9、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0、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12、突发事件应对法

1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6、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8、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1、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22、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2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3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危险品登记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9、关于在非必要场所禁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40、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制度

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2、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43、FZ/T 73008—2002《针织T恤衫》

44、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GB12348—90

4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7、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9、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50、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51、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52、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53、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54、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

55、GB/T14440-93《低温作业分级》、56、GB935-89《高温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5.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变化,同时总结近年来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在实际使用中的经验,协会秘书处组织了业内专家经过论证,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考试培训教材进行了局部修改,形成2010年版的新教材,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中的第八章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删除,因为其主要内容已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体现。

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教材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准,因为2003版已修订,即为2008版。

三、《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二章第四节FIDIC道德标准删除。

四、《建设监理法规汇编》教材中,删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因为其主要内容在其他相应教材中均有涉及。

6.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六

正因为法律会存在着这些缺撼, 在实践中, 人们有时会觉的无所适从, 难以操作。我国的土地法也同样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法的某些条款规定的过于粗糙尚待细化, 和土地问题常常与其他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的缘故;另一方面, 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土地法的某些规定只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 运用的不甚透彻。如在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处置问题上、土地被征用后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赔偿问题上……等各个方面的领会上都存有差异。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和实施条例中, 对此问题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说明。我国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并将土地的补偿费规定为以下几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除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以外, 其他费用都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也许是基于土地权属关系的考虑吧。我们都知道,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归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然的就成为土地征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也自然的享有领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利。对这些费用的分配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何种标准处理, 一贯成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执的焦点所在。虽然法律对此一言而蔽之, 使现实中执法人员不便于操作, 可仍然不得改变此项费用的特定用途。我国土地法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 实际上是征用单位对于土地收益给予的补偿;人员安置费, 是为了帮助被征用单位更妥善的安排农民的生产、生活, 由征地单位支付款项, 用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两项费用虽然都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的, 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首先, 费用的性质不同。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单位在土地上的投入、投资所得给予的补偿, 人员安置费是用地单位对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补助;其次, 费用的用途不同。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方面, 人员安置费用于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活补助;再次, 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依照土地法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法还同时规定, 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应该专款专用, 不应随意的处理, 禁止侵占、挪用。

在土地案件纠纷中, 因征用土地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赔偿问题也占有相当大的分量。对因土地征用而不得不终止承包合同的, 是否应给予对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农业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 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是, 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和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标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发包方不予补偿。对于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 受案法院往往意见不一, 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精神和我国民法的原则, 应将此项条款以规避法律和违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判决无效。因为按照我国土地法的规定, 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很多农民在土地承包后, 都作出了长远的规划, 有的购买了农用资料, 有的添置了农田水利设施, 有的对土地进行了改良, 大部分人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再此情况下, 认定此项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无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也与我国法律的宗旨相违背;还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不遵循土地法的规定, 不和农民订立土地承包合同, 一旦发生土地被征用的情况, 涉及到赔偿问题时, 集体经济组织总会以无承包合同为由, 拒绝向农民支付赔偿费用。对此现象, 理论上常常认为,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彼此就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但遗憾的是, 实际生活中, 由于某种因素, 使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 常常却得不到公允的判论。

7.一房二卖的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篇七

关键词:一房二卖;物权变动;房屋归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75-02

一、一房二卖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

王泽鉴认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多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物数卖现象越来越多,而其中最突出的即为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受人,与其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事实上成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由于出卖人对买受人都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此义务只能对一个买受人履行,所以其必然导致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构成履行不能的后果,引发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归属等问题的纠纷。一房二卖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买卖房屋这一行为同时包括了债权上的买卖合同签订行为与物权上的所有权变更行为。

二、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们知道,在我国,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同时,由于实践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较多,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通过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从出卖人需对前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该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而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三个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一房二卖中买卖合同都为有效的结论。

三、一房二卖中房屋最终的归属与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一房二卖中房屋的最终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基于实践中该现象的复杂性,笔者在综合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会议纪要以及其他论文的基础上,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以下归纳。已经办理了房產过户转移登记的优先,不论买受人是前买受人还是后买受人,只要其办理了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则房屋的最终所有权将归属于他。其依据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双方都没有进行房屋过户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则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这里的买受人应指前买受人,因为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为了向社会大众表明房屋的物权变动状况,而若后买受人进行预告登记,则预告登记不能对前买受人达到其本应具备的公示效果,前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并不对此知情。同时,前买受人进行预告登记也应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否则对后买受人也起不到预告登记所应有的公示功能。若买受人既未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也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则已交付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其中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占有视为具有公示公信作用,同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买受人在承担房屋毁损、灭失风险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交付也可以看成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个重要判断条件。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实践中对优先效力判定也不是绝对的,还应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此条文虽然规定的是一房二租的情形,但是由于租赁权是由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所延伸出来的权利,承租者享有物权四大权能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故笔者认为可以将此规定类推至所有权,即一房二卖之中也应适当考虑占有与登记之间的冲突,不盲目确认登记的效力。《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写到:“按照不动产物权要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登记是房屋买卖中确认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绝对的和唯一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是民商法领域最基本的原则。”在占有与登记发生冲突时,其第一条也规定:“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后买受人办理了过户,如前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了公开、善意的占有和使用,则应保护前买受人先行占有的事实状态。”在实践中当预告登记与交付发生冲突时,有的法院将交付优先于预告登记作为对房屋归属权的判断条件,{1}笔者认为以上这两种作法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在交付与预告登记这两种方式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前提下,返还已交付房屋不符合经济上的效益性,同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也应保护已占有房屋的前买受人的利益。在以上这些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形下,对于房屋最终的归属问题还应考虑是否进行了网签,因为网签的效力在实践中被一些法院视为具有相当于预告登记的效力。除了网签之外,还有交付房款多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等考虑因素。

综上所述,解决一房二卖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应由法官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适当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生搬硬套前有原则。

在解决了房屋归属问题之后,必然会出现出卖人与房屋归属权人以外的买受人之间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根据该条文,可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具体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落实到一房二卖之中,实际损失包括已付房款、缔约费用等,预期可得利益包括房屋涨价之后的房款价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条文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分为了实际损失与惩罚性违约金两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两条规定带来了一个问题: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预期利益损失和惩罚性违约金能否共存呢?笔者认为,为了平衡买卖合同双方间的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和赔偿性违约金不能共存,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就其中一项进行赔偿。实践中,法官的做法也倾向于只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赔偿。{2}

四、对预防一房二卖带来的风险的提示与建议

根据以上对有关房屋归属问题的讨论,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对房屋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料考察与实地考察。资料考察要求买受人确定出卖人是否为所出售房屋的现任所有人,所出售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或者存在抵押权等瑕疵;实地考察要求买受人确认所出售房屋并未被出卖人以外的他人以所有者身份占有,也并未存在其他阻碍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因素。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要立即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手续,若实在无法立即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也应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等程序,并尽快实现对房屋的现实占有,从而减少可能因一房二卖产生的风险,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在不幸出现所买房屋存在一房二卖情形时不要慌张,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在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选择实际损失与赔偿性违约金两者中较高的一项要求赔偿,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注 释: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潘玉庆等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撤终字第2号。

{2}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年7月25日)第6条:“买受人同时请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承担不超过一佶购房款的赔偿责任的,应当支持两者中赔偿数额更高的诉讼请求。

參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2.

8.有关法律实习报告 篇八

使我更加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增强了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并坚持以服务群众为核心,以公证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行政工作为中心工作,以成为一名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公证工作人员为目标的原则,在工作中努力实现,努力做到件件公证有我参与,积极尝试疑难复杂公证,避免瑕疵公证,预防当事人设下的陷阱埋伏。

过去的一年里,除在本处两位公证人处取经外,我还参加了第五届全国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并通过了任职前考试,参加了市公协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并积极同其他区县公证人员加强业务上的交流、探讨,切实提高了业务水平,争取自己协助办证的主动性,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心和责任心。除此之外,我刻意锻炼自己的说写能力,刻意地让自己出众,克服内向的性格,从而更好地适应窗口服务。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在过去的一年里,在两位公证人的悉心指导下,我共协助办理公证150余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近40件。

二是协助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卷宗规范整理,完成了的法律援助卷宗信息的网上录入,协助完成了10年的年终检查工作。

三是协助完成了法制科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其中包括公证管理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律师管理工作何其他日常行政工作,保质保量地做好了法制的上报表格,信息简报等内勤工作。

协助开展了“公证质量年”、“公证规范服务树形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律师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等活动,顺利迎接了市局对公证和司法鉴定的执法检查。

四是在工作中,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个各项集体活动,尽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二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写的能力。

9.有关法律名人名言 篇九

2)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3)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4)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5)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6)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7)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8)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梭伦

9)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

10)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1)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12)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13)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4)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15)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16)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17)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18)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19)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10.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十

关键词:未成年人;量刑;特点;法律意识;原因;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49-01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及量刑标准

未成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学或者法学的概念。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逐年上升。例如,据贵州省统计,2001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05人,其中,未成年人416人,所占比例为16.06%;2005年元月至6月,抓获犯罪嫌疑人1705人,其中,未成年人为451人,所占比例为26.45。虽然此处只显示两年的情况,但是五年的统计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

(二)多为激情犯罪。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而突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容易发生以下犯罪:一是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二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三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作案手法,讲哥们义气,以致发展到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但多为偶合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四)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在走访中了解到,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了智能化、成熟化和作案手段多样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如因死亡、离婚、分居、遗弃或因打工、入狱服刑等原因,导致父母一方或双方缺损,家庭结构残缺不全,形成单亲家庭,教育管理不能到位,思想寂寞却无法正常交流。

(二)学校因素。一是教育内容问题。如有的片面强调教书应考,从而淡化和忽略了教书育人;有的重文化知识教育,轻法律知识教育。二是教育方法问题。如善待优等生,歧视“差等生”,导致一些学生形成了自卑感和对立情绪。三是教育管理问题。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学校管理或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对学生放任自由。

(三)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着相应的改变。处于信息时代的我们, 可得到的信息越来越多,但其中也涉及很多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青少年对于此类内容没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容易受其不良影响。而社会上一些媒体断章取义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无疑都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

(四)自身因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青少年往往不理解自己思想、意识、情感的目的和意义,情绪不稳定,喜欢寻找刺激,喜欢各种交往,喜欢东跑西窜,聚团结伙。所以,一方面由于欲望的强烈,感情的冲动,一方面由于身体的巨大剩余能量等待释放,再加上某些特定的条件和诱发因素,就很容易犯罪。

四、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方面的对策。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先行。应针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和非刑罚措施执行过程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理念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扩宽司法干预的范围。未成年人司法的管辖范围应当从案件处理进行扩展,从主体年龄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刑事管辖的下限。但是司法范围没有涉及年龄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如何处理, 仅仅以综合处理中的行政处理处罚措施进行处罚,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助长这个年龄大的未成年人为非作歹。因此,需要扩展司法干预的范围,实现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司法关怀。

3.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罚教结合,寓教于审,延伸帮教,辅以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有案时参加陪审工作,无案时结合本职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要建立必要的回访和考察制度,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方面政策。

1.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介入制度。家庭是未成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学校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就家庭的社会组织制度性介入来说,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紧密连接,从而规范性的制度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警机制。法官尚秀云建议父母家长,特别要注意自己的孩子是否有酗酒、夜不归宿、旷课,早恋等十种行为,这十种行为虽然都是生活当中的小事,但是这些因素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开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机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一个系统工程。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做好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韩正生.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J].法治论坛.2013(2).

[2]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J].法学论坛.2010(1).

[3]张中剑、黄云康、赵俊.少年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

11.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十一

1 我国的人力资源派遣法律制度

人力资源派遣最早发端于20世纪初的美国, 在欧洲和日本获得了很快的发展;我国的人力资源派遣始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 虽然起步比较晚, 但是发展非常迅速, 根据相关部分的统计, 我国目前的受派员工大约为3000万左右。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人力资源派遣法律制度, 但是目前这种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派遣 (劳务派遣) 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就明确规定, 人力资源派遣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而且对于注册资金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不得低于50万元。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派遣机构必须公司化运行, 要求责任和财产独立, 这一点非常值得肯定, 但是准入门槛过低, 对于有效保证受派劳务者的切实利益非常不利, 对于一些派遣员工的规模达到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规模, 区区50万元的注册资金肯定是不能够满足切实保证受派人员合法权益的。再如, 工作岗位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力资源派遣的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这种规定十分模糊, 实际操作非常难。

2 我国人力资源派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1 薪金发放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这个方面,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 薪金的发放形式方面。有些实际用人单位基于自己的某种考虑, 通常会直接将薪金发放给受派劳务者, 例如采用工资卡的形式, 定期 (例如每月) 将薪金发放到工资卡当中。直接发放虽然简单易行, 但是人力资源派遣所具有的雇主责任规避功能便体现不来了, 那么用人单位基于规避用工责任而采用的, 这是因为, 认为劳务关系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薪金的发放形式。当然, 这样的法律风险问题非常容易避免, 只要在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协议的同时添加相关的条款即可, 例如, 明确规定“派遣机构委托实际用人单位发放薪金”等类似的条款。

其次, 薪金的纠纷问题。部分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为了转嫁薪金发放的法律风险, 通常会在派遣协议中故意设置类似于“派遣机构的薪金发放以实际用人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为前提”这样的条款。当然,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支付薪金是雇主的法定责任,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 (法定理由除外) 拒绝支付劳务者的薪金。但是这个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容易形成民事纠纷, 假若派遣机构真的无法支付劳务者的薪金, 那么实际用工单位有可能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所以, 为了在最低程度上降低用工风险和薪金发放纠纷的发生率, 实际用工单位应该要调查派遣单位的资质以、信誉、抗风险能力等, 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2 同工不同酬方面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但几乎没有企业兑现, 特别是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保障非常弱。在2010年两会《我有问题问总理》节目中谈到中国移动新政策将正式工全部安排在6至9岗, 将全部受派员工安排在1至5岗, 一个6岗正式员工的工资奖金加上住房公积金是一个做相同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的3倍, 可见同工不同酬程度之严重。

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设定福利替代责任。对于社会保险的参加, 在本应由派遣机构负责而未能尽责之时, 应先由用工单位先行预付, 如不预付则不可签劳务派遣协议, 预付后可向派遣机构追偿。

2.3 雇主责任方面的法律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在其第九十二条中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多数人都认为该规定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之处, 本文也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这欠妥。主要原因为:第一, 依据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没有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基础。从法理方面分析, 人力资源派遣在本质上是一种组合型的劳务关系, 是“人”“工”的模式, 即派遣结构管“人 (劳动者) ”而不管“工 (劳务服务) ”, 实际用工单位管“工”而不管“人”。鉴于此该法分别规定了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上的雇主, 承担主要的劳动保护义务, 用工单位承担与工作场所相关的部分义务”。在义务上按单一雇主规定, 而在责任上却按联合雇主处理, 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 劳务者的利益损害方面。比如, 劳务者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变更以及解除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那么利益的损害是否应该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承担呢, 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三, 人力资源派遣机构的发展方面。连带责任在形式上和出发点方面是有利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务者利益的, 但是在如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 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风险, 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经济意义就会大为下降, 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如何在解决这些问题呢?本文的建议如下:首先, 在连带责任大小的认定以及分担方式的确定方面, 本文建议采用人事控制理论进行确定。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负担的连带责任应当是在受派员工处于用工单位控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关于工资、工时、加班、卫生、休假、安全等和派遣机构相重叠的责任。这种划分使用工单位的风险仅存在于用工过程, 而不必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责任。采取这样的措施, 不仅有利于切实保护受派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用工单位降低用人成本、预先自身风险控制等方面也是益处多多。其次, 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关于受派劳务者损伤的相关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损害范畴、具体事项、损伤程度的认定标准等等。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 法律显然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待遇、工作保证等于劳动者切身利益保障的相关问题, 它也促使了我国人力资源领域重新洗牌的进程。在法治社会、在法律意识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 我国人力资源派遣中不可避免会碰到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针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人力资源派遣,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Takashi Araki Associate.1999 Revisions of Employment SecurityLaw and Worker Dispatching Law:Drastic Reforms of JapaneseLabor Market Regulations[J].Japan Labor Bulletin, 1999, (9) :38.

[2]Melchionno, R.The Changing temporary work force:manager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inpersonal supply services industry.Occupational OutlookQuarterly.1999, 43 (1) .

[3]Takashi Araki Associate.1999 Revisions of Employment SecurityLaw and Worker Dispatching Law:Drastic Reforms of JapaneseLabor Market Regulations[J].Japan Labor Bulletin, 1999.

[4]里克, 杜宁 (Duening, T.N.) .业务流程外包 (bpo) -获取竞争优势的商业模式[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

12.社区相关的有关法规、政策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 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 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 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深发„2002‟4号

(2002年1月29日)

为实现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二、社区建设主要目标与基本任务

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新型社区,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把我市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今后五年我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1)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2002年前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建立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社区服务网络,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3)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臵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建成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群众团体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其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工、青、妇、关心下一代工作、残疾人、老年人组织和各种中介组织,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社区服务。充分利用街道已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形式,采取无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步使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区卫生。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社区居民获得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文化。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文化站、活动室、社区内各单位的文化活动设施及社区广场等,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五)社区环境。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整治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

(六)社区治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安臵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工作。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聘请和配备法制化、信息化社区建设所需要的法制信息员,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七)社区计生。统一规划社区计生管理与服务机构,认真落实上级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做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和生育、生产、生活“三结合”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加强计生信息网络建设,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

社区服务是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的基础和龙头。要立足社区,面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要建立热线电话、社区电脑网络服务信息咨询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网络。街道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要建立一个不少于30个床位的敬老院。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通过开展社区建设,要把拓展社区服务与推进社区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大力挖掘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社区四级老年人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建成以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为重点,多种所有制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集体、私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二是实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实行服务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四是实行社区服务产业化。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失业人员安臵、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贴近社区、贴近家庭、贴近居民的各项服务,把市场运行机制引入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

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水电、通讯等部门应按政策给予优惠。以社会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同步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国土、住宅、计划、建设、工商、税务、人事、公安、司法、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保、城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协调、检查督促和工作指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指导思想,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区、街(镇)要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科学合理划分社区。根据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和有利于社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社区构成因素,重新调整居委会的规模,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分社区应把握以下三个标准:(1)要素定性标准。按照社区的基本要素,根据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及地域性对社区进行划分。社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影响原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并力求一致,公安派出所所辖社区设立警务室,工作人员由原辖区片警、户管员以及治安人员组成。(2)适度规模。主要根据适度的管辖人口、户数和一定的地域面积来划分。一般以管辖2000至4000户或常住人口6000至10000人左右为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约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镇政府所在地等相对独立完整的社区,其管辖户数和人口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3)功能标准。根据社区的不同功能,可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类型:以政府开发的或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住宅区为主的“住宅型社区”;以农村城市化后的原村民居住区为主的“农转居型社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混合的“混合型社区”;各镇政府所在地的“卫星镇社区”等。派出所治安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与行政区划相衔接,按一个街道设一至两个派出所,一个镇设一至三个派出所以及派出所不跨街道办事处设臵的原则;一个街道(镇)设一个派出所的,所长可以高配,并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一个街道(镇)设多个派出所,明确一个中心所,中心所所长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各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划分社区,不搞一刀切。各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每届任期均为3年。

———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党支部按照•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1]12号)履行职责。凡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但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企业退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尚未分配的大学生党员、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都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工作的非户籍党员,如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他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纳入社区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居民党支部书记可以交叉任职。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残联、少先队、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群团组织也要同时建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社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决定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党组织的领导。其组成人员一般按照每管辖300户左右或管辖常住人口1000人左右配备一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每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大小分别配备5-13人,实行专职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对于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区内各类组织负有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原则,做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

(四)理顺社区组织的内外关系。一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的关系。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处理好政府行为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工作重点,组织发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理顺社区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三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参与选择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支持物业管理机构搞好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处是住宅区物业的管理者,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服务业主住户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管理服务是企业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做好社区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环境美化、维护治安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社区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五)改革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制度,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本社区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加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宣传发动,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社区工作,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一支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六)简政放权,强化社区功能。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区、街、社区的管理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调整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应由社区办的事交给社区去办,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把移交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的工作经费转移社区,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七)设立示范,逐步推进。为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稳妥实施,各区应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市以南山区作为试点示范区,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的“一套班子五块牌子”(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办、物业管理处、无毒社区、警区)的社区一体化管理经验为示范,实现市安全文明小区向社区建设的过渡。各区应选择1个街道(镇),各街道相应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作为试点示范,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城市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明确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要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社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主导作用;计划和建设部门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等问题;人事、编制和社保等部门要解决街道、居委会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市、区普法部门和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要积极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文明法制环境,居民有“市社区法制教育普法学习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劳动服务网点,为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环保部门要围绕改善社区居住环境,开展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活动,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和普及科学技术活动,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国土、住宅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社区服务网点和社区兴办的产业给予政策倾斜;水、电、通讯、房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建设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参照居民使用的收费标准实行优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残联、老龄委等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每个社区居委会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扶持社区建设。大部分的社区建设经费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近期安排每个社区居委会20万元作为社区建设的启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的净收益,每年应安排80%以上的资金用于辖区的社区服务。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设施,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建设体系。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小区规划,切实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今后凡新开发的住宅区,开发商应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加5%管理费的房价,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并将规划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调剂管理,用于社区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和社区可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弥补社区经费的不足,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大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建设的系列报道,深入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形成社会共识,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营造人人了解社区建设,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各方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四)建立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根据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采取领导挂点的办法,把社区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标准具体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严格考评,对达标社区进行表彰,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水平。

城市社区建设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社区建设,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必使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并取得重大突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府„1998‟262号

(1998年11月30日)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节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证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的选举产生、专职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归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或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定,一般为5—13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屋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屋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很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问题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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