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建筑合同(共12篇)
1.劳务建筑合同 篇一
发包人:重庆建工四建奉节县凤凰山健身梯道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奉节县凤凰山健身梯道一标段
2、工程地点:重庆市奉节县
3、工程规模:XX㎡,框架结构。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机具、包工期、包验收,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
2、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中所包含的所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安全防护工程、砼工程。
3、乙方提供的辅料: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pvc套管、砼套凳、内撑、虾扣、手套、雨具等低质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
4、乙方的辅助用工:(1)配合甲方分墨放线、施工管理及复查;(2)搭拆四口五临边、人行通道口安全防护棚;(3)周转材料的维护、保管;(4)卸料平台安装和拆除;(5)结构尺寸误差20mm以上的剔打;(6)不同砼标号间的钢丝网隔断或后浇带钢丝网割断;(7)刷脱模剂。(8)外架标杆刷漆。(9)水电、消防、放线孔预埋盒安装、拆除;(10)外架爬梯搭拆及临时检查楼梯搭设;(11)乙方所用材料的上、下车、周转及分类堆码、人工二次及多次转运;(12)爆模后的砼清理干净后重复使用;(13)楼层泵管加固,地锚埋设;(14)天棚望板砂磨;(15)管道安装、拆除、楼层除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乙方自备的机具、材料、设备自己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三、工程工期:
乙方必须在60天内完成七星楼主体工程施工,45天内完成踏步、平台及锚杆挡土墙主体结构的施工,二次结构施工工期以满足甲方现场要求为准。(工期计算以乙方进场时为准)
四、工程质量:
合格,力争优良。
施工工艺为木模。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各项工序必须通过质检站、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如在施工中不听指挥,不严格把好质量关,甲方有权进行罚款和辞退,罚款从乙方当月工资中扣除。
甲方提供的木模板,乙方须按甲方指令进行合理配置,严禁浪费。甲方将按1层柱模和2层梁板模的标准进行配置,如有损坏,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更换,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切割木板,甲方将按模板原价的双倍进行罚款。乙方配置好模板后,一律不准将圆盘锯放在楼面施工作业区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开出的配合比配料,严格控制水灰比、坍落度,如在施工中,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操作施工,造成板厚度不够、超厚、平整度不够、板面开裂、蜂窝、麻面等一切费用(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结算办理:
1、计算方式:以所浇筑的砼立方量综合价进行计算。
2、计算单价:有模板部份按综合价160元/m3(砼立方米计算),无模板部份按综合价50元/m3(砼立方米计算,含塔吊或泵送)。
十一、其他:
1、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或订立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2、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甲方付清工程款后合同失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建工四建奉节县凤凰山健身梯道项目部乙方: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劳务建筑合同 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
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
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2.2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分析工作,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风险因素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我国建设部及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许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合同中有关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部分的条款均不能做到有针对性,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2.3 要细化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2.4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规避因工人得不到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2.5 要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
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结束语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包工头”直接承揽分包业务,农民工正逐步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我国各地方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正日趋完善。但发展劳务企业和贯彻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工作还远没有达到目标,还需要通过社会各部门进行政策引导、严格监管等艰苦努力才能真正的完善建筑行业的劳务市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切身权益。这也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劳务合同的管理知识,贯彻各地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事求是的按各地出台的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合同,为社会的稳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年8月5日.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7日.
[3]刘家琛.建筑合同实务全书[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
3.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篇三
关键词 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期限 滥用
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 有很多亮点: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
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意相悖,也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为6个月”及劳务派遣属于补充用工方式,等规定相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的规定,更不应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劳务派遣“三性”尤其是“临时性”规定将失去意义。劳务派遣规定临时性为不超过六个月,为的是明确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工风险,但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使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三、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相一致,劳务派遣工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
不论是《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还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都是为了规范用工,可是,将劳务派遣规定为六个月的临时用工,又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同时还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自相矛盾的规定,令人无所遵从,也难以起到规范用工,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目的。
劳务派遣已经被大小企业滥用,国家才会密集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刚刚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于2013年8月7日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修法是为了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是同一部法律规定自相矛盾,与立法目的相悖,千万劳务派遣工期盼着修法,可修法之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无固定期限还依然被认定为六个月的“临时性”,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在修法后依然会被滥用。
四、对策
1、修订劳务派遣期限,将劳务派遣期限规定与“临时性”相一致。
法律有可能对同样事项出现不相同的规定,处理原则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可是同一部法律当中法条之间出现相矛盾的规定,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危及法律的可操作性,还会出现违反此法条规定又是遵守彼法条规定的奇特现象。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维护,背离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方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立法初衷。建议修改劳务派遣期限,使得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律统一性尊严,符合制定劳务派遣立法本意。
2、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转换单位的全日制用工。
很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岗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而是减少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如果劳务派遣期限不进行修改,难以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情况。劳务派遣中临时性规定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既遵守了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也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在“临时性”岗位工作十几年劳务派遣用工,使用人单位难以达到逃避用工风险的目的。
4.建筑劳务班组合同 篇四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工作条件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工伤、医疗保险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有关处理办法可另行约定。具体条款在第十五条中约定。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
第十五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条款(可加附页)。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委托书等材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xxxxx作为建设单位(业主方)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认可本劳务作业集体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甲方应遵守的各项条款能否执行负有全部和直接的责任,并承诺如发生争议和违约概与施工单位(甲方)无关,同时主动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劳务班组合同范文3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为了使甲方的工程能保质保量,竣工验收,也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能积极地自我增强质量观和安全观,明确甲、乙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务义务及经济责任,为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四、承包内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模板安装,拆除。
五、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六、工程质量:确保该工程为市优工程,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七、工程承包单价:按设计施工图总说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劳务结算综合单价为 元/㎡。
八、结算单价所包括的内容及费用:
1、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模板安装拆除,施工必须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
2、劳务人员所使用的一切工具及应享有的一切劳务保护用品等费用。(注:乙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和工作证由甲方统一购买。)
3、工序之间的窝工及天气影响,停工待料的影响损失等费用。
4、模板安装所有的材料都由甲方负责。
5、施工所用材料的计划及进场材料的卸车,同时乙方的住宿由甲方负责提供。
6、对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同后向甲方提出报验工作。
九、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法:
按工程进度进行结算:本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进度的80%,工程竣工后支付总工程量的90%,粉刷完工后1个月付清全部余款。
十、安全责任:
1、施工中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2、对安全教育工作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并认真执行,派专人负责管理。
3、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
4、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及工作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事业,不得穿拖鞋及高跟鞋上班,饮酒或醉酒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按每项每人罚款50.00元,所处罚金当场执行。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乙方须全力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清除一切安全隐患,并按甲方与业方建设方所签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6、施工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10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
7、施工中甲方负责所发生的安全保险费用。
十一、违约处理:
1、由于乙方因素影响,工期每延误一天,给予罚款1000.00元。
2、施工中工期满足不了合同工期的要求,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二、甲方的职责:
1、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
2、提供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
十三、乙方的职责:
1、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挥。
2、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并执行社会治安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确保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及本合同明确应由乙方承担工具的到位,保证工程按合同所明确的工期,安全、质量等级完成所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
4、协调好与其它专业组及作业班组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使工程顺利进行。
十四、施工材料的管理:
1、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节约,严禁浪费。
2、施工现场严禁出现偷盗行为,若发现乙方人员违反被查获,除按偷窃物的200%赔偿外,每次罚款500至100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按有关嫠法规进行处理,所罚金额从乙方承包费用中扣除。
3、在现场打架斗殴,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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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合同 篇五
篇一: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本最新
劳 动 合 同
甲方:太原市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等级: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性别: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2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从 年 月日
起至工作任务 完成止。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岗
位(工种)工作。乙方已详细了解所担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内容及甲方
公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
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认真履行,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作报酬。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三)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选择第(二)或第(三)种工时制度的,应当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性质具体安排,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作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经乙方同意,甲方按公司薪酬制度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劳动报酬计算办法为:点工月工资为元。包工工资为 元/m2。
第十一条 试用期为 / 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事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第二职业或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岗位的需要,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八、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甲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刻苦钻研技术、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做到持证上岗。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在试用期认为不适合甲方工作,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转入档案所需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虚假或伪造,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工作经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给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负面影响的。
4、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责任发生行车伤亡事故,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被批准的。
6、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辞职时,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篇二: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用工协议
甲方
姓名: 年龄:籍贯: 乙方
姓名: 年龄:籍贯: 用工形式:劳务雇佣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 施工管理 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甲方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从_XX_年__03_月_1_日至本工程竣工且结构验收合格为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等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由甲方报销。
3.其他:借支单,甲方工程款周转困难时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必须经乙方同意,年底甲方为乙方结算该年全部工资。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7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用工协议
甲方:安徽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别:
年龄: 籍贯:
用工形式:劳务雇佣
甲方 安徽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_因生产、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 为 安徽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 桩机(机手,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
同期限为个(月),从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
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在合同约束期间内应服从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调配工作,如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开岗位者有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3.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补贴;
4.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条件;
5.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3.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4.其他:据借支单,年底甲方为乙方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另:本工程验收完成,竣工,亦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在甲方收到开发商或总承包方人工工资后,15日内全额付清。_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 15 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
务
用
工
协
议
6.建筑抹灰劳务合同 篇六
一、工程项目: 。
二、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总工期为天。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经理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材料不到位影响工期。
2、在施工过程中停电、刮大风、大雨在捌个小时的情况影响工期。
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期。
三、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为一次性交验合格。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经理的监督管理。
3、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项目经理进行配合,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按最终的处理方案进行施工解决。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工程总价暂定为元。
2、按每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干完一层结%,剩余的待工程干完一次性给付。
五、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及时给乙方提供有关生产的技术资料,说明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及时提供必备的材料。
2、乙方必须保证进场工人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保证人员稳定。
3、乙方必须保证按质、按期完成甲方的工期生产任务,并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发包方: 承包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7.劳务建筑合同 篇七
甲企业与乙企业于2013年初签订了标的为1.2亿元的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企业每月提供劳务后给乙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 乙企业收到发票同时支付劳务费1 000万元;累计至7月31日甲企业共计收取7 000万元的劳务费, 并开出营业税发票。
甲企业于每月末根据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借记银行存款1 000万元,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 000万元;每月末根据营业税率5%计缴营业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其附加50万元,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万元;累计至7月31日共计确认收入7 000万元, 计缴营业税额350万元。
2013年8月1日甲企业按照规定营业税改缴增值税, 假设乙企业为行政事业单位或营业税纳税人或消费者和使用者, 不需要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甲企业可以向当地国税局申请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 至合同到期, 并申请该合同继续计缴营业税, 其账务处理如前所述。
假设乙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要求甲企业从8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8月1日应注销地税局税务登记以及营业税开票系统, 到当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增值税的纳税人类型, 即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并取得增值税开票系统。如果甲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缴增值税率为11%。为此, 甲企业应采取的对策如下:
一、甲企业应主动与乙企业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 以避免政策的变化造成损失
由于纳税义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税率由营业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率11%, 计缴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如果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 税收负担将会大大增加, 原合同收取的劳务费可能低于提供劳务承担的成本和税金,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亏损, 所以甲企业应尽快梳理为乙企业提供劳务过程中能够获取的进项抵扣, 从而说服乙企业达成合同变更的意向。
二、甲乙企业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务合同, 但乙企业要求自8月1日起甲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提供劳务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 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收到增值税票后支付1 000万元劳务费。甲企业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记银行存款1 000万元,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00.90万元,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10万元;累计至12月31日甲企业共计确认收入4 504.5万元 (比营改增前少495.5万元)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为495.5万元。至此, 该劳务合同标的为1.2亿元, 实际确认的收入为11 504.5万元, 其中由于营改增使甲企业减少收入405.5万元;实际负担的税金为 (350万元+495.5万元-进项抵扣) 。
三、甲乙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事项, 但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全年开出1.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已开的营业税发票用红字冲销
甲企业应及时向地税局提出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营业税350万元, 同时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地税局通常的做法是要求甲企业抵顶350万元营业税, 而不予退回已缴税款。为此, 甲企业应向地税局申请保留营业税开票系统至开出7 000万元营业税发票, 并且客户的选择定位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甲企业根据开出的前7个月的红字营业税发票和新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记主营业务收入7 000万元,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93.69万元, 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 306.31万元;8月1日~12月31日每月提供劳务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记银行存款1 000万元,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00.90万元,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10万元;累计至12月1日确认收入10810.81万元, 比合同标的减少1 189.19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 189.19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等于1 189.19万元减去进项抵扣的差额。
通过实例分析, 笔者认为纳入2013年8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企业或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应事先做好基础工作, 如事先梳理销售业务, 已确定营改增的范围;梳理采购业务, 已确定可抵扣的范围;梳理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销售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采购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修改采购和销售业务的内控流程, 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业务流程, 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内部控制系统, 满足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会计核算等, 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进而确保“营改增”试点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林娜.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国际商务财会, 2012, (12) .
8.劳务建筑合同 篇八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仅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并不能针对特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务派遣的效力。本案中,医院主张卫生保洁工作已经外包其他公司,并认为石某与其他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仅有医院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9.建筑木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天心区新路小学新建工程 模板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务工程分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心区新路小学新建工程
2、工期要求: 号楼,总工期不超过160天(从0.00标高开始计工期);、地下车库/地下室,总工期不超过60天。(从基础底板开始计工期)
二、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甲方根据施工进度适时配备以下机具及材料:塔吊、人货梯、门型架、模板(胶合板或木板散板)、方木、油托、步步紧、穿墙螺杆、螺母、扣件、山型卡。
3、乙方必须自备以下材料、机具和工具:圆盘锯、手电锯及锯片、手锯、扳手、铁锤、吊砣、麻线、水平尺、水平胶管、卷尺、红蓝铅笔、墨斗、安全帽、安全带、电钻及钻头等上述
子、吊正找平、填模板缝隙、清理木屑及模板内杂物、搭拆支模架子(含超高)等工序。
4、木模板的拆除:拆除模板(含超高),并拆除回收支撑、门架、模板、方木、垫楞、上下顶托、步步紧、铁丝、螺栓、缝隙垫、穿墙螺杆、钢管、扣件等料具,将回收料具搬运到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5、整个模板工程完成后,模板修理,拔除可用模板铁钉,扣件、卡具上油,并将材料搬运到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6、乙方应协助施工员及测量工定位放线。预留后浇带混凝土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止水螺杆上的木垫块或塑料垫块,凿除包括止水螺杆的拆除,外墙对拉螺杆木块凿除,后浇带上钢丝网泡沫板安装及后浇带模板二次安装。
7、捣制砼时派人跟班看模并随时加固,拆模后如有胀模砼或不对位凸砼要及时凿除,并按甲方要求特殊处理,拆模后要彻底清理砼碎渣、碎模、缝隙垫、铁钉等,建筑垃圾用水泥袋装好搬运至地面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8、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上未列出的而预算定额和劳动定额模板工程应包含的其他工作内容。
五、承包价格:
1、按每层木模板的沾灰面积计价,承包单价为综合包干 元/㎡(提供劳务发票)。若乙方自带两线一钉单价按1元/㎡计算。
2、本合同约定单价,完全包含了乙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劳务、利润、安全、文明施工等风险因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价双方不发生调整(除变更工程内容外)。
3、本合同未注明的各项具体费用项目,如各项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含节假日)、夜餐费、误工费(包括停电、停水、机械故障、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气候因素影响等工期顺延)、施工现场以外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承包单价当中。
4、施工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承包单价低停工,甲方不补贴,双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质量、安全保证金不退还,并在2天内带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六、工程量计算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量计算方式:按实际结构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包括二次结构。
2、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造价=工程量×综合包干价。
七、付款方式:
1、主体正负零以下部分按平口后付款70%,地下施工中间根据甲方付款情况可酌情考
虑提前支付一部分。
2、主体正负零以上进度款按月付款,只对己拆除模板的主体结构付进度款,由工地技术员及建设、监理、项目部对己拆除模板的主体结构验收达到合格后付进度款,根据项目部所结工作量的70%付给。主体封顶工人退场时支付总工程款的15%,模板工程全部完工后,经甲方、监理验收达到合格后付款5%,剩余10%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
3、每次申请拔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工人领取劳务报酬登记表给甲方(工资表),劳动报酬不能超过进度款,超过进度款由乙方垫付,劳动报酬由工人本人签名后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方给予预拔。
八、质量标准及有关要求:
1、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合格等级
2、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先进行自检,经甲方技术人员检查后,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每次验收必须一次通过,多验收一次,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罚款200~500元。
7、质量要求:合格。
8、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乙方应无偿返工,或更换班组,按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文明施工要求:
1、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文明工地检查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整改。如不及时安排人员整改,甲方将另派人员整改,工资加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不允许乙方的作业人员和甲方及业主、相关的配合单位人员发生吵架、斗殴和围堵甲方办公室现象,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常合理程序反映解决,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甲方人员的正常工作,否则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处罚每次1万元以上罚款。
十、安全要求:
1、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保证施工安全,杜绝工伤事故发生。如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后,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处理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费用3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3000以上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甲方必须为乙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鞋,不准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50元。
4、乙方施工人员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发现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十一、工期要求:
1、本合同工期从2012年 10月 1 日开始至2013年 8 月 30 日止,乙方应完成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工程必须按期完成,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每推后一天罚1000元,提前不奖。
2、乙方应在标准层配完三层模板后,每3天内完成一层梁、板、柱模板安装,如达不到上述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在2天内带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3、乙方必须保证每天有足够的工人上班作业,如连续3天内项目部提出上班人数不足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在2天内带本班组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十二、管理要求:
1、上班期间班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离开必须向项目部经理请假,如发现未在施工现场,又未经请假批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班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如要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工资不结算,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四、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甲方计划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工资按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
十五、发包方材料管理:
1、发包方提供材料参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现行定额进行总量损耗控制,控制标准为:三层标准层配模后的损耗,模板﹤4%,木方﹤3%;U托损耗率控制在0.5%以内,大燕、小燕﹤15%。其他材料按照定额消耗量下浮30%,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部酌情考虑,如承包方材料总量超过此损耗,损耗超出规定要求的部分甲方承担50%以内,乙方承担50%。
2、现场材料管理:
2.1、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返工所消耗的发包方材料由承包方承担。
2.2、因承包方料场或库房管理不善造成发包方材料非正常损耗,每次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2.3、施工过程中,材料合理节约使用,合理计算工程用料,做到套割合理,如浪费材料承包方照价赔偿,并按2倍罚款。
2.4、承包方每完成一流水段施工,须做到工完场清场内可利用材料分类回收入料场,如承包方未及时回收,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工清理。费用从承包方当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对承包方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十六、其它:
1、临时停水、停电及雨天以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整改,或甲方由特殊原因有预先通知的停工,不增加任何费用。
2、进行施工人员的姓名造册应交甲方存档,并上交进场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列入册的人员不允许入场作业。
3、乙方要加强对工人遵法守章教育,要爱护施工现场机具、材料。如发现乙方人员有偷盗或故意损坏甲方的材料、机具、设备等情况,处以加倍的罚款,并立即清理出场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施工区域内和生活区内严禁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嫖娼等违法事件,不得有损甲方公司形象,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当事各方罚款500元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重犯或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乙方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制度者,甲方现场负责人有权做出罚款处理及责令乙方违反者退场。
6、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召开的技术、安全、质量、进度和工地管理有关的会议。如无故不参加,每次扣款200元。签收甲方发出的文件、通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7、凡有酗酒、恐高症、心血管疾病、癫痫患者和不满十八岁的人员不准进场施工。
8、进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地宿舍居住的规定,宿舍乱接电源,用电炊具煮饭、烧水、一经发现,处以罚款100元,如引起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工人因自身违反法律的所有行为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或行为者自负。
10、工人往返途中的交通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事做的有关责任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完成后并结算付清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10.建筑工程劳务合同 篇十
工程承包人(甲方):江苏********有限公司******项目部
劳务分包人(乙方):江苏省*******劳务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二期三标
二、工程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
三、承包方式:工程的劳务人工费(包清工)
四、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定额人工承包价。
1、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设计规定的所有土建工程所有用工。
2、工作内容:详细分项工作内容以《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的有关解释为准。
3、工程量计算及费用单价:工程量计算按定额60元/工日计价。
五、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自2012年2月17日。
竣工日期止2013年9月30日或工程停工日。
六、结算办法
1、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定额工60元/工,定额结算部分以外工日具体为:装饰工180元/工日/10小时,大工160元/工日/10小时,男小工120元/工日/10小时,女工80元/工日/10小时。
2、每月25日前由乙方申报甲方现场施工员出具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单,由甲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乙方代表签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予以结算,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交甲方财务挂帐。付款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五天内按结算进度予以支付。
3、为保证工程连续,工程施工在没有达到验收合格要求,甲方按当月农工使用考勤表每人/月借支1000元/月人工资,年终结算按完成工作量70%支付工资,差额工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招录的人员,必须在到工地当月向甲方上报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考勤人员和用工单位的考勤员在一起,每天对劳务工进行考勤,详细记录每天工地的出勤、工种、人员及人员的流动情况。每月劳务结算时必须上报当月农工使用考勤表(甲方项目部负责人与乙方共同签字)与工资表(乙方上报、甲方项目部审核),并在民工结算清单上(详见附表)签字;否则工程结算不予办理。
5、每月结算款由乙方合同签订代表集中领取,按照工资表及考勤表,由甲方项目部派专人监督发放(发放完毕后工资表由甲方项目部保管),乙方不能对劳务工资出具欠条(出具欠条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对无工资表、克扣劳务工及手续不全等引起的争议、诉讼聚众滋事、上访等造成甲方企业声誉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乙方将以结算劳务人工总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30%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结束后,甲方除扣除代缴的总结算费用2%的个人所得税外,一次付清余款。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如不扣除保修费,则结算总额按工程总造价的95%予以结算,2%的个人所得税甲方按正常支付程序予以扣除代缴,一次付清余款。
七、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90%以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2、严格按照审核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安全交底、设计变更单、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过与甲方质检人员及业主或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给予一定500元以上的罚款。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果乙方对工程进行施工中,质量达不到标准必须返工达到标准,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没收保修金,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担任本工程的甲方代表,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召集例会等进行监督,负责协议的履行。
2、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3、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4、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九、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担任本工程的乙方代表,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负责协议的履行。木工班、钢筋班、泥工班***、架子班***负责协调施工班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负责协议的履行。
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4、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甲方损失及业主罚款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7、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8、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自检结果。
十: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认真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安全施工要求达到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组织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乙方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劳务工一律清退。如果乙方使用有健康缺陷的劳务工在工地现场出现意外及安全保护不当或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施工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任何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某种原因造成本因由乙方承担的责任而归责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施工中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及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施工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各级单位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同时执行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工序和操作规程操作。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治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偷盗工地任何材料及物品,一经发现,扣件每个按500元,架管每根按1000元,其他物资按照损失物资价值的5倍予以罚款,费用从总结算中扣除,相关人员立即清退出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的由相关人员自己承担。
7、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含在调高的定额单价中)。
十一、事故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发生事故后不积极主动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则甲方按事故处理费用的1.2倍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二、奖与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如期按时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罚金1000元。
十三、其它有关事宜
1、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进入该工程的所有人员都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必须保证该工程的所需劳动力220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瓦工50人;木50人;钢筋工50人;砼工30人;架子工10人;及其它工种20人。
5、乙方劳务工必须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缴纳有关费用。
6、爱惜用人单位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承担所使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机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机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7、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8、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后附:公司民工结算清单、施工进度计划表、《安全管理处理条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施工现场落手清工作制度》
甲方单位: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乙方单位:江苏省****劳务公司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签字: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11.浅析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篇十一
[关键字]建筑;劳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现状
由建筑行业的施工生产环境复杂性、设备工艺多样性等特点决定在众多建筑劳务人员中多以能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农民工为主,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些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对农民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环节做过多的投入,因此行业内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种机制规范、渠道稳定的培训模式,虽然一些企业提取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但真正将其用于实践培训环节的却少之又少,在一些小型建筑企业中,由于劳务人员的工资金额较低,致使其能够提取的培训费用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再者,当前我国各类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与基础劳务层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也就是说企业多数并不直接组织劳务工人队伍,而是将项目施工任务继续外包给相应的农民建设队伍,因此他们也就不需承担安全培训的相关义务了。同时由于农民工劳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在同一单位中长期工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也就失去了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外基于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现状,他们更没有经济能力自行参加外界组织的施工技能培训。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在建筑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权责落实不到位、领导层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强、缺乏安全施工意识、片面注重施工进度强化却忽略了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的防范意识,仅想雇佣廉价劳动力却不为安全风险买單、宁可在出了事故后弥补也不愿意投入更多的培训费用,相关培训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工自我强化意识有限等均成为影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发展的主要因素。
2、改善我国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科学策略
2、1重视农民工教育培训、扩充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积极筹集各项培训经费
建筑企业在使用我国中央财政拨款中关于专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资金时,应合理兼顾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类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强化支持,并努力拓展培训费用的筹集渠道,使各项经费来源更加丰富。在建筑项目生产实践中,各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要求,一般建筑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1.5进行足额提取专项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并将其全面应用于培训环节中。对从业人员施工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涵盖培训任务较繁重、经济运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进行提取,并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细则中。同时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确保各项培训费用重点用于对农民工相关安全施工技能、工作意识的强化培训。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合理制定人性化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务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作的积极性。
2、2扩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有效提升培训工作质量提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益,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培训质量评估考核部门,科学制定相关评估细则,加大考核力度,履行不定期抽查制度,通过实时的宏观监控对培训不规范、质量不完善的机构予以处罚、降级或淘汰等处理,同时对评估成绩优秀、办学条件完善、培训水平高端的机构我们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令那些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专业技能培训定点部门积极申报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资质。另外对有条件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中小企业的集中区域,政府部门可有效支持他们成立制度健全、结构完善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机构。在机构实践管理中我们应有效加强其内部结构与制度的完善建设,努力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同时注重对先进教学思路、方法与手段的引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对高危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模式的探索与完善,切实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水平。再者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据适当的构建规模与合理的结构安排遵循专兼结合、实时动态管理的原则切实优化与提升师资队伍的综合教学水平。另外我们还可有计划的定期组织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注重从建筑企业与安全施工生产的第一线选聘教师,不断充实教学基础力量。在教材建设方面,我们应本着不求多、但求精的原则,促进教材选用的实用性、内容丰富性,并充分适应农民工知识结构单一、学习素养不高的特点尽量编制的浅显易懂,尤其应注重对多媒体创新教材的开发与使用。
2、3更新培训方式、促进农民工的全面发展
民工学校是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的实践课堂,同时也是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践管理中我们应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民工学校的建设与改革,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丰富教育资源令农民工边学习、边实践、边提升。在内部办学的实践管理中,我们不仅可招收企业内部的农民工人,还可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招生,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内部农民工来到课堂指导教学,并切实丰富建筑企业的多渠道经营效益。同时我们应结合自身企业的生产实际进行统筹教学安排,采用高效的集中培训方式、保证企业施工生产的半工半培方式、深入企业施工现场的实践教学方式充分满足农民工对不同形式的学习需求。同时我们可为农民工创造丰富的教学素材,将企业承担的有代表性建筑项目作为教学实例,将项目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传授给农民工,令他们充分了解安全生产操作的各项规范、各项步骤流程与各项创新思路。另外我们应合理针对农民工的文化素养特点强化日常生产环节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内部为其开设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的宣传栏,尽量选用通俗易懂、利于农民工消化的宣传资料,采用多媒体、漫画、视频等图文并茂的直观宣传方式进行渲染教育,并促进文化教育与安全生产培训的合理融合,深入拓展丰富的培训方式,令培训效果切实体现为建筑企业的少事故生产、多效益增加,并促进农民工在安全的生产中实现全面发展。
3、结语
过快的发展环境之下我国建筑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制呈现出构建不完善、培训体系不健全、发展渠道有限的不良局面。因此我们只有从加强基础安全生产培训入手,规范培训行业秩序、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与企业的发展特点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策略才能切实提升培训水平并促进建筑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宿燕.对我国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及鉴定的研究及思考[J].山西建筑,2008(20).
12.劳务建筑合同 篇十二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租赁劳动”、“人力派遣”等。一般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给付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
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比之典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 一重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一种劳动关系。即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一重劳动关系说对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給付和指挥监督权的依据上又分为三种观点:
一是劳务給付请求权让与说。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一重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的劳动給付和指挥监督权是通过派遣单位的让与获得。
二是真正利他契约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利他合同,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拥有直接的、独立的劳动给付履行请求权,被派遣的劳动者有向用工单位履行劳动給付的义务。
三是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只和一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而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但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则存在两个层次。用工单位只负责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管理事项则委托给派遣单位负责代为实施,派遣单位只是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因此,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而不是双重劳动关系。
2.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
认为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只受到部分劳动基准法的限制,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美国一些主张双重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派遣劳工是由派遣机构直接雇佣,因此在几乎所有相关事项上,派遣机构皆需承担雇主责任,而根据美国法“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的概念,直接使用派遣劳工的要派机构有时也须承担共同雇主责任,主要判断标准是“要派机构平时对派遣劳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程度”。
二、对上述各观点中雇主对劳动者责任划分及分析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同的观点对劳务派遣中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不同的。
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和“真正利他契约说”只承认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间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义务,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不是劳动法义务的承担主体。因此,无论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哪一方侵害时,都应当由派遣单位单方承担雇主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也只能针对派遣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一重劳动关系说在实际运作中会产生法律空位,有利于实际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从司法实践看,因一重劳动关系的被诉主体单一,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两个层次用人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双方之间对被派遣劳动者存在默示担保关系,都对劳动者权益负有劳动法上的保护职责。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未履行其实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向派遣单位,也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两个层次用人单位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划分责任,或承担共同责任,或承担主次责任。双层运行说的优点在于两个层次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对维护劳动者权益构成双层责任保护,两个雇主间的法律责任明确,无论是被派遣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受派劳动者造成第三人伤害,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对受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两个雇主间通过劳动派遣协议相互推诿,逃避责任或共同勾结,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伤害受派劳动者及其他受害人,有利于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也便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派遣协议来分割两个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协议的性质分析,涉及与劳动过程中人身关系有关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以用工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招聘相关的争议,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性质不明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或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述人或被告,仲裁庭或法院也可以追加被申述人或被告。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将受派遣劳动者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的一个劳动关系分割成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混同于业余兼职或非全日制工作中的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只能分别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此外,当派遣协议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劳动者很难确定被告的主体。由此可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要比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降低劳动者法律救济成本。
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在西方国家出现已经近一个世纪,并经历了从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到劳务派遣合法化,再到放宽管制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欧美日等国家国内市场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各国通过立法加强了对派遣单位设立的严格规制;有效的社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成本约束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有效防止了劳务派遣的异化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面临劳动力就业的严峻形势,而相关劳务派遣法律规范严重滞后,劳务派遣处于一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的局面,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弊端,如设立门槛较低,劳务派遣机构过多过滥,良莠不齐;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工已成为某些企业或行业用工的主流形式;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自律,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律义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责任义务不明,出现劳动纠纷互相推诿或共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屡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强化而不是放宽对劳务派遣规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共11个条款对劳务派遣做出了专门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填补了我国在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上国家立法的空白,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1.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几乎没有限制,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从主体条件和资产条件上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在主体资格上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形式设立,而不能以其他非法人单位或非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二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要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明显高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和一人公司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有利于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保障特殊债权人—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但是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制上存在着两点不足,第一是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主体条件和资产条件,没有设立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具备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不少于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即可设立,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不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要件,因此在没有规定劳动风险备用金,又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进行严格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在一些劳务派遣制度完备的国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都制定有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如德国在审批劳务派遣单位时,除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本额和足够的营业空间外,还须审查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劳工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税法上的充分知识;《日本劳动派遣法》中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须向厚生省备案和许可审批制度。[3]第二是没有考虑登陆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的不同特点在设立条件上进行分类规制。登录型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中低端劳动者或非技术型劳动者,其与派遣单位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对用工单位的依赖程度要大于对派遣单位的依赖程度,派遣单位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低;雇佣型派遣劳动者多为高端劳动者或技术型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而与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现阶段,我国劳动派遣中登录型派遣泛滥,而雇佣型派遣则发育不足,因此应当在设立条件上有所区别,对登录型派遣应当从严审批,加强规制,对雇佣型派遣则需要鼓励支持其发展。
2. 关于雇主责任的划分
在劳务派遣中,三方劳动关系的界定和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和争议的热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劳动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该法的缺憾,此外,该法对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没有采用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部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分配责任的原则,也没有采用依据两个用人单位各自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划分责任的原则,而是在第九十二条确立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无疑是最有利的,但是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仅笼统的规定一概由两个雇主对劳动法上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起到最大限度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目的,但是实际上却存在着弊端:
首先,一概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混淆了两个雇主在劳动基准法上各自对劳动者所应承担义务的分工。劳务派遣的特点是一个劳动关系下的分层运行状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都只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全部,只有当两部分义务合并才形成一份完整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形式上的雇主,其义务主要是负责招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档案管理、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等与财产关系有关的非生产性管理服务;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雇主,负责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力使用、组织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福利待遇、支付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等与劳动过程中人身关系有关的生产性劳动管理义务。因此,劳动过程中发生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最有可能发生在用工单位,与财产关系有关的非生产性管理服务纠纷如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最有可能发生在用工单位。此外,由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对另一方违反劳动法职责都是难以控制掌握的。所以,不加区别一概由两个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混饶了两个雇主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分工。
其次,一概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两个雇主自我约束、自觉履行各自法定义务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实际上也明确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促使相关责任人加强责任心,尽力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如果一概承担连带责任,让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那么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雇主也会因为有无过错雇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连带承担责任做出细化规定,当两个雇主在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都存在瑕疵、共同侵权、责任竞合或合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损害,两个雇主对其共同管理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此外,两个雇主在派遣合同中违反法定义务的内部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法律效力。
3. 关于劳动报酬等的支付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等报酬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用工单位不及时足额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或者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的情形比较普遍,劳动者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以立法的形式对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义务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进行了分配。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项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被分为两个部分:工资部分是由工资的终极提供者—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以派遣费或管理费的形式先向派遣单位支付,再由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转移支付;劳动报酬中除工资部分以外的加班费、绩效奖金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劳动报酬的支付变得复杂化,容易产生更多纠纷,因为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劳动者能否及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此外劳动报酬支付的复杂化,也给劳动者维权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二是可以直接解决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工资不透明的问题。三是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也便于被派遣劳动者比较和用工单位自身雇员的工资水平,监督用工单位是否真正执行了同工同酬原则。四是发生劳动纠纷便于厘清雇主的责任,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形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文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雇主对劳动者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探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J].中国劳动,2004(4)
[2]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J].中国劳动,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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