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章程(DOC)(精选4篇)
1.红十字会章程(DOC) 篇一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外人士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 @志愿者的权利 1..获得信息
2.获得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获得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4.对工作提出建议
5.有退出的自由
6.相关法律赋予的其他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提供人道服务
2.遵循宗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履行承诺……自觉维护(组织和者)形象
4.保护他人隐私及依法保护的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5正使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县级以上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全国组织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2.红十字会章程(DOC) 篇二
章
程
2014年10月27日修订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目 录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五)学习和宣传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中自救自护技能。
(六)组织青年会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务。增强红十字会学生分会青年和学生的社会交流能力,扩大我会影响力。
(七)根据江西省红十字会的安排,组织红十字会学生分会青年会员同兄弟省市、自治区及各国家、地区红十字会青年会员之间进行通讯、交流、相互学习,以增进友谊和了解。
(八)加强红十字会学生分会与校内外兄弟社团之间的的联系,建立友好互助关系。
(九)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其他有关任务。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上级,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并做工作总结;具有特殊情况下的人事任免权。
副会长职能:负责会内活动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监督各部活动,及时向会长反映。
团支书职能: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内团员精神建设,开展团日活动等。秘书处职能:中枢机构,协调会长与部门间的关系;活动策划;文书档案的整理和记录;消息通知等。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5、其他新媒体平台的应用和发展。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三)、财务公开化,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开支情况,同时每月向会员公开财务明细。
3.作家协会章程doc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试行)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区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万盛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作家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自身特点,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江津区委宣传部、江津区文学艺术联合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系重庆市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接受重庆市作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学创作交流;
二、内部资料、刊物、网站的编辑出版;
三、文学业务培训指导;
四、其他与文学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文学社团(文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教育、编辑、翻译和组织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做出一定成绩者;
三、在区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五篇以上者;
本会热忱欢迎符合上述条件的万盛籍在外工作和外地在万盛工作的文学爱好者加入本会。
市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团体会员推荐,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30元,团体会员每年100元以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作协理事会成员;审议作协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大会选举产生。在本会闭会期间,可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提名增加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会选举产生。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任命。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在全区各镇、部门设立分会,负责完成本会交给的文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本章程经江津区作家协会三届理事会主席办公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待三届理事会届满换届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正式生效执行。
4.红十字会章程(DOC) 篇四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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