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超载问题调查研究

2024-07-18

汽车超载问题调查研究(精选3篇)

1.汽车超载问题调查研究 篇一

公交车超载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 要]现如今,公交车超载问题已经十分严重。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对公交车超载的处罚条例,使一些公交公司钻了空子,对公交安全有极大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是为了将目前城区公交的一些现状反映出来,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交车超载 现状 法律 影响 改进方案

一、调查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人口的增长,交通问题的现状也日益堪忧。公交车超载是全国各大小城市的普遍问题,但大多数人对此司空惯见,犹‘久入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

回溯新闻,从去年5月到现在,全国已经发生了上海、哈尔滨、北京、邯郸、黄冈等多起公交车自燃(燃烧)事故,尤其是在成都“6.5”公交事故中25人死亡,76人受伤,伤亡乘客达百名之多,其惨烈程度让人心痛。因此,我们应当也必须看出,公交车超载问题已经成为城市人身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重视,也应得到有效的治理。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公交车内的拥挤程度甚至已经使个别乘客处于半悬空状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探讨”暑期调研团在济南对三辆不同线路公交车进行了抽样调查,得到以下三组数据“A车实乘人数为88人,而实际座位只有26个,超载率达到200%”,“ B车实有座位27个,实有乘客77

人,超载率为180%”,“ C车实有座位32个,实有乘客102人,超载率为210%”。由此三组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公交超载之严重程度。

二、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的法律规制

根据2004年5月1日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地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车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对此做出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除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关于何在人数的具体规定,所以国家强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公交车可以据此进行载客。,并且2007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交车超载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但是虽然现阶段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严格限制的,但公交车超载在各个城市中仍司空见惯。究其原因,主要为:

第一、大部分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基本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偶尔有些城市限制公交车超载却引来社会的广泛争议。比如,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公交车超载被罚案历经法院的两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反响。建设部和公安部各有一个不同的对公交超载的界定。这也使普通群众认为公交车何谓“超载”没有统一说法。

第二、公交公司并没有硬性规定不能超载,相反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倒是有制度约束。公交司机根本无法控制“超载”,一般公交公司都有规定:司机不能拒载。那么,公交司机最多也只能劝乘客等下一趟车,万一乘客坚持要上,更何况“超一个”与“超两个”没本质上的区别,沙丁鱼般的公交车在承载量上基本是失控的。

第三、对公交车超载不但群众不当回事,而且连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都听之任之,默认了超载的现实合法化,也正是这种貌似合情合法的“潜规则”,埋下了事故隐患的伏笔。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部规定的超载标准有所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道交法》的地位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在公交车是否超载的问题上,应该适用《道交法》。《道交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此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也就是说,公交车超载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是违章,就应该处罚。

三、研究的过程和方法

暑假期间,我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的方式,揭示了受调查者对超载问题的看法和当前超载事故的严重性,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将问卷发上网上,共有五十份,统计后所得出的数据是:90%的人对目前的公交车状况不满意,85%的人认为公交车超载会带来安全隐患,威胁乘客的生命和安全,80%的人认为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取决于该城市政府部门对交通的正题规划和资源投入,公交车班次太少,人流量太大等是公交车超载的主要原因,也有40%的人提出要解决公交车

超载问题应该要健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通过调查,由于公交车乘客流动性强、每站必停、瞬时变化等运营特点,判断“是否超载”对于公交公司和公交车司机而言本身具有不可操作性,“超载与否”其实并不取决于司机的安全意识、公交公司的利益冲动等市场化因素。相反,它取决于该城市政府部门对交通的整体规划和资源投入。因此,公交车“超载”也因此成为目前社会广泛存在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客观上无法避免的。城市公共交通本质上属于公益事业,大量市民需要乘坐城市公交出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将存在执行困难并面临窘境,也将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如果增加车辆运次来满足不超载,即便不考虑公交公司的运输成本是否能承受,也将加大城市的交通压力,将会使城市交通陷入瘫痪,这显然也不是法律制定者所希望的,更不是法律本身所要达到的效果。面对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超载现象,说明《道路安全法》的此条规定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和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司法界也有不少呼声认为,既然法律和现实的脱钩,立法机关就应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增加或修改有关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对城市公交“格外开恩”,适当放宽城市公交载客的标准,或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一难题,否则会伤害到更多人的利益,进而失去了法律保护大众利益的初衷。

四、结论与建议

最后,我对公交车超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有关部门要出台法律法规,加强在这发面的建设,以防发生更多的事故。

2、乘客自身也需要加强自身安全意识。

3、公交车公司发车班次要合理,在上下班高峰时可以将一些重叠线路进行优化组合。

4、改善道路的通行,提高公交车的效率;增加公交车的数量。因为时间及人力有限,我们还不能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更多的研究,再次深表遗憾,只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最后,感谢课题的指导老师颜志荣的指导和为本课题提供信息资料的人员。衷心的感谢大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和第五章第一节

3、【全国首例公交车超载案】 区鸿雁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114、【公交车超载该不该限制】 张天乐 现代交通管理 2001.095、【超载-其实我也有苦衷】 曾建清 安全与健康 2008.046、【公交车超载不能一罚了之】 张桂辉 安全与健康 2007.09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2.汽车超载问题调查研究 篇二

(一)信息披露统计

纵观我国上市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基本上都是洋洋洒洒好几百页。除了四张财务报表外,其他都是表外信息。表1是我对我国上市银行2012年年报各部分内容披露篇幅的统计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16家上市银行财务报告页数为194-385页不等。基本上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也是各具“特色”,即使披露内容相同但披露顺序也很不统一。

(二)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表外信息内容丰富,包含的信息范畴很广。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 披露超载但关键信息不足。

目前表外信息披露出现“披露超载”和“披露不足”并存的现象。从表1可以看出表外信息内容庞杂,而且表内、表外信息主次关系不清。关键信息缺乏或者被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淹没。

2. 披露超载但可靠性差。

由于表外信息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随意操控可能性大,导致表外信息可靠性越来越差,资本市场信息数量超载而质量无法保障。再加上目前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虚假披露信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3. 披露超载但相关性不强。

表外信息是基于自愿性披露,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企业为了传递良好的企业形象,表外信息披露往往报喜不报忧。从表1可以看出有10家上市银行把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监事长致辞放在财务报告,还有8家上市银行把公司获得的荣誉与奖项放在财务报告。例如工商银行2012年财务报告就有12页介绍他获得奖项。而这些信息与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相关性不是很大。

4. 披露超载而及时性不强。

具有时效性的信息才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一些上市银行为了公司的形象,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延期披露,让有用的信息失去时效性,使得信息披露失去应有的效用。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除平安银行外都是三月底之后披露,还有5家银行在4月底进行公告,信息披露及时性不高。

5. 信息披露可比性差。

巴塞尔委员会在《增强银行透明度》中指出:“信息在各银行之间、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比较不同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还没有对如何披露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从表1可看出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秩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削弱了信息的可比性,影响了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不利于使用者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6. 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现今的表外披露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状况:一方面对某些使用者(如经济分析师)而言严重不足,而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投资者而言,高度专业化的会计信息数量就相对超载了。对于广大投资者,日趋膨胀的会计信息不仅无法消化处理,反而加大了理解信息的难度。

二、信息披露超载的原因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表外信息披露超载严重,经过内外部原因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相关规定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上市银行表外信息披露体系尚不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条款的部门分工不明确,导致披露标准不统一。上市银行年报披露既要遵循财政部制定的准则,又要服从证监会的规定,形成了双头领导的现状。多重领导将直接导致我国上市银行年报信息冗长,甚至重复。此外,目前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制定通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全局的角度综合考虑,导致各准则制定机构的每一项新要求都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使得总的披露要求在不断地增加。

(二)自主披露范畴不清

鼓励自愿性披露一方面使得上市公司的海量披露模式导致信息严重超载,增加了信息使用者的解读难度和信息分析处理成本。另一方面导致上市银行披露的内容更加广泛和全面,从某种程度来说可以让使用者对公司有更全面的了解。但是否应该就此放任自主披露,任由银行把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管理者素质、公司未来价值趋势等内容通通放进去呢?

(三)重要性与相关性权衡有误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的要求日渐具体化,强调以相关性和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标准。从表1可看出,16家上市银行中有10家把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放入年度财务报告,有7家银行把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也编入年度财务报告。这些内容看似不属于财务会计的内容,但它又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相关信息。然而充分是一个没有限制性的概念,一味的朝着充分披露的方向改进,就很可能导致报表编者没有以重要性为原则对信息进行筛选处理,造成披露过载。

三、国际方面的经验

会计信息披露超载的现象在美、英等国已有先例,尽管美国、英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指定机构进行了各种探索和尝试,但各种解决方案尚未能完全实现方案设计者所期望的结果。但其中引起较大关注的,属美国SEC组建的简化披露工作组,以及英国的双重财务报告体系。

(一)美国SEC的简化披露模式

对于财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的改进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认为详尽的信息披露虽然增加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但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负担。他们非常注重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在制定各项规则时把成本效益性和可理解性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SEC也很关注改进信息披露系统的效果和效率,希望通过简化财务报表来突出报表重点项目,更加有效地向报表使用者转递会计信息,并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在剔除重复的和不再有用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具有可读性和指导性的文件、降低证券发行成本和鼓励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这三个方面提出了140条建议。

(二)英国的双重报表体系,信息浓缩模式

除美国SEC的简化披露模式外,英国已经有了一套双重的财务报告体系,它于1989年修正了《公司法》,允许公司向股东编报财务报表摘要(SFS),以代替完整的年报。英国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财务报表摘要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简要的董事会会议报告、董事名单、可比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摘要,其中报表只包括几项主要科目。另外,财务报表摘要还必包括一份独立的审计报告,通常3~4句,用以声明财务报表摘要是否与整个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一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财务报表摘要必须注明它只是一份简明报告而不是完整的报告,股东可以免费得到完整的年报。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表外披露制度

由于目前统一的表外披露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多头领导下造成的重复披露的情况依然比较多。在建立统一的表外披露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表外披露范畴,对企业应该对哪些重要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做出较规范的统一规定,并要求企业以简洁精练的语言进行披露,或者借鉴英国的做法在我国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准则中允许上市公司试用某种报告摘要的形式进行披露。

其次,就是对那些不影响财务报表项目但对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企业愿景、社会责任、企业核心竞争力等不属于财务报告的内容不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而根据需要单独列报披露。简而言之,企业应该区分财务报告和公司报告,财务报告并非是公司向外披露的所有事项。一个公司应当对外报告(广义的披露)的事项,不等于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会计信息,更不等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会计信息(葛家澍,2003)。即:

财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其他非财务报告

(二)提倡多层次信息披露体系

狭义的信息披露是指对市场的信息公开,而广义的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内幕信息在外部任何层次的公开。广义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次是银行内部披露,即银行的各级机构之间的信息披露。第二层次是向各监管机构(银监会、中央银行、证监会等)的信息披露。第三个层次则是各上市银行面向市场的直接披露,通过该层次的信息披露达到市场约束的目的。多层次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区分对不同信息使用者披露最相关的信息,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披露相对过剩的状况。

(三)强化社会中介的外部审计

由于目前表外披露的内容(除附注外)不需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使得信息质量缺乏保障,可靠性不强。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决策有用观进行表外信息披露,而是简单地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机械地进行披露。对此就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辅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简洁的表外披露方式。另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公司报表审计的同时也应该对表外披露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计,防止企业利用或有事项的评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手段来控制利润,欺骗信息使用者的行为。

(四)加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因此,充分发挥法律监管,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媒体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对于提高监管效率显得格外重要。首先,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其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详细监管,同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已经构建了诚信档案机制实施信息披露考评,应当继续健全这一机制。再次,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管作用,积极倡导和鼓励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乃至社会大众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汽车超载问题调查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路运输经济;机理;博弈分析;超限超载运输

中图分类号:C931.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6.011

超限超载运输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扰乱我国道路运输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顽症。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超限超载治理活动的内在机理。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超限超载治理本质上可被理解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政府(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超限超载运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利益的考虑,在有些条件下,不从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去考虑)以及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可视为运输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的策略选择和行为方式,是决定超限超载治理绩效的根本原因。只有从理论上认识和了解了运输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的行为,进一步找到现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不足,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制度政策。

一、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学解释

(一)道路的公共物品特征及其影响

公共物品具有非专有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多一个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处于受益范围内的所有个体都会设法消费同样物品。道路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即这类物品能够供多人使用,但同时它们又存在容量限制,也就是说当使用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容量阈值之前不存在消费的可分性和排他性,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但超过这个范围后,增加额外使用者的边际成本将急剧上升甚至趋向无穷大。一般而言,道路建成之后,其产权属于公有,“有路大家行”,此时市场调控不起作用,结果导致对其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造成道路的过度损耗并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生产(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消费)者产生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私人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中。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其中好的影响对受影响者有利并使得社会成本降低(或社会效益增加)被称为外部经济性,反之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可以解释超限超载导致道路损坏的成因。运输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益,过度滥用无须付费的道路资源,造成路面的损坏。此时,政府则要为保护和恢复道路付出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福利水平降低;超限超载影响了其它运输企业的道路使用权益,也会造成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三)超限超载的经济动力及机制

道路资源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特征和外部性将造成道路态承载力的超阈限利用,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这一过程可通过“公地悲剧”模型给予揭示[1]。

假设有某条道路,所有运输企业或运输户均有权使用。根据道路以及运载工具的设计负荷能力,应存在单个运输车辆的最高允许承载量。根据规定,单个运输车辆缴付的道路使用费是按其核定运载量支付的,这个费用可视为常数,那么运输企业或运输户使用道路的收益取决于单个运输车辆每次运输的数量。从理论上讲,在运载量达到某一特定数量之前,运输企业的收益随着运输量增加而增加;而在当运载量超过安全阈值之后,则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超载超限者的队伍,道路损坏会加剧,最终致使运输企业边际收益趋于递减,从而引起平均收益的下降。对于一条既定道路而言,当实际运载量等于最合适运载量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此时,运输企业的总收益最大。

显然,第i户运输企业增加的运载量越多,其外部性越大,由此而引致的其它运输企业的净收益下降越多,第i户运输企业增加的净收益越多。由于阻止第i户运输企业行为的成本太高或者收益太小,其余运输企业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制止第i户运输企业的超载行为。相反,第i户运输企业经济收益的增加,将会诱使其他企业采取同样的行动,最终导致大多数运输企业都实施超限超载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运输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本性经济动力。

二、超限超载治理:利益主体多方博弈

(一)超限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

在超限超载治理活动中,共涉及四个利益相关者:运输企业、监管部门、政府和公众。其中,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构成监管体系的基本条件,政府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是整个治超活动的调控者和净收益的所有者。一个运行有效的超限超载治理机制,至少应保证以上利益相关者各自净收益最大化。

如果将上述利益各方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出于追求自身净收益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方必然要权衡其它主体的行为选择对自身收益的影响,以确定相应的行为策略。如监管部门根据能够使利益收益的原则选择监管行为,运输企业根据运管企业可能采取的监管行为对自身净收益的影响来选择应对策略,这就形成了多方的博弈过程。

(二)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我国多以开放型道路为主,车辆逃避监督和检查相对容易。加之运输市场高度分散,运输企业又多以小型企业甚至个体经营为主,生产规模严重偏小,给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近年来,运输企业其应对监管部门超限超载治理的手段五花八门,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复杂,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监管运输企业方面的手段相对落后,无法全面搜集和掌握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信息。在治理超限超载的实践中,由于获取和求证信息必须付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部门监管的绩效。对运输企业来说,完全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而实施机会主义或“钻空子”行为,或公开或隐蔽地通过超限超载谋取短期利益。

信息不对称无疑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就治超治限而言,主要包括运输企业、监管部门、政府和公众等利益主体,治超治限活动其实可视为以上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由于各参与主体所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同,给占据信息优势者提供了实施策略行为的机会。公众与政府、政府与监管部门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监管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则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中的各主体的根本利益本应是一致的,但是,运输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有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不惜损坏道路设施而超限超载。为了避免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出于职责要求,必然会采取检查和监督等手段来打击超限超载行为。这时,运输企业将不得不有所顾忌,并在超限运输带来的额外收益与超限被处罚所付出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从而形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可能出于追求部门利益目标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可能违背职业道德,选择与运输企业合谋,从而客观上纵容了超限超载行为[2-3]。

三、基于多重博弈的超限超载治理行为分析

(一)基本假设

第一,罚款倍数及监管部门检查出超限超载的概率与博弈均衡。从上述博弈均衡结果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针对超限超载的罚款倍数n、监管部门检查出超限超载的概率β越大,运输企业超限超载所冒风险就越大,被查处时的损失也就越大,从而运输企业超限超载的动机就趋于降低。如果处罚较轻,在监管部门检查成功的概率β相等的情况下,必须扩大超限超载核查的概率,才能将超限超载的可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相反,如果从重处罚,则可以适当降低超限超载核查的概率。

第二,运输企业总的额外损失与博弈均衡。运输企业总的额外损失L越大,企业超限超载的可能性越小。由于运输企业是经济上的理性人,当超限超载的损失大于按规定荷载运输的收益时,运输企业就会倾向于不超限超载;反之,则倾向于选择超限超载。对于不同规模的运输企业而言,因超限超载所导致的额外损失是有区别的。大型企业因接受超限超载处罚而导致的声誉等损失大于小型企业,特别是零散的个体运输户。在这个意义上,运输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将有助于超限超载治理,有利于降低超限超载的机率。

第三,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璽与博弈均衡。根据式(1),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璽越小,实施超限超载的机率越大。相反,如果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璽越大,实施超限超载的机率将趋于减小。根据这一结论,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监管部门治理超限超载活动的水平,使运输企业超限超载的成本增加,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结论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背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要纠正这一现象,根据正文中所做的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理分析,结合当前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实际情况,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二是通过市场机制,使外部成本内在化。

(一)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加大罚款力度和增加检查频度相结合。对超限超载予以重罚,吊销执照,在运输市场准入、经营及退出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出重拳,下猛药,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并形成稳定的状态。要改变守株待兔的检查方式,采用移动式检测设备和手段,增加检测密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查站口绕道,逃避检查。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统一标准,治理公路乱收费。

(二)加强相关研究,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运输业健康发展

政府行政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必须通过经济手段,建立长效的解决机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计重收费。计重收费以经济为杠杆来遏制超限运输,效果非常明显,但各个省市的计重收费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超限的认定标准、费率的确定办法以及计重收费的实施细则,包括计重收费设施的技术等级要求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非常不利于计重收费在全国全面推广。建议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尽量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和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第二,根据不同轴质量对公路的破坏程度,对重载运输实行征税制度,使外部成本内在化。

第三,改革车辆保险制度,提升有超限超载行为车辆的保险金。超限超载车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率低,从经济角度理应为此而多付出保险金额。

第四,制定运输装备的产业政策,通过减免税收等多种手段,鼓励多轴、多轮胎大型货车的使用和发展。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目前应提高政府在公路建设中投入的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GDP的增长和税收,通行费根据政府投入提高的比例进行相应比例的下调,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又降低了通行费,进而提高运输企业的利润空间,有利于超限问题的解决。这本质上是“政府出钱,百姓受益”,也可以说政府增加投资通过乘数原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08-111.

[2]Laffont J J,Martimort D.Separation of Regulation against Collusive Behavior[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9. 67(1):219-251.

[3]Laffont J J,Martimort D.Collusion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J].Economicrica,1997,65(4):87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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