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2024-11-19

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精选7篇)

1.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一

关于印发吉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发布时间:2012-10-02来源:市政府办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9月29日

吉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办理过渡手续和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价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2号)文件执行。各学校和评委会,要对照新的评价标准,紧密结合单位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为缓解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矛盾,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担任同一岗位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超过12周年的中小学教师,现聘任岗位可不占单位岗位职数,实行“职数单列”,原有工资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过渡期满后,此项政策即停止执行。

3、根据赣府厅发〔2012〕4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在国家、省制定新规定前,暂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省下达的职数执行。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报。

(二)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在师德、能力、业绩、贡献和学生、教师、社会公认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按照批准的竞聘工作方案,以量化评分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推荐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的确定,要破除论资排辈,注重向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待聘人员和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同时要注意各年龄段的结构比例。

拟聘人选的确定,应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岗位职数的余额总数,在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待聘人员和符合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实行竞聘上岗。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待聘人员应占岗位聘任余额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70%。未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任推荐人选需经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专家评委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赣人社发〔2012〕6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按专业技术水平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时间安排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8月—9月上旬)

1、成立吉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办公设备;

2、制定《吉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国家、省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4、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5、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9月底前)

1、开发设计计算机管理软件;

2、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年龄结构情况、评聘情况、岗位余缺情况等,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3、确定各类相关表格及证书式样。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

1、核定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确定;其他层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省、市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岗位比例及数额;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换发相关证书;

3、核定岗位余额。人员过渡后,重新核定各单位岗位余额数;

4、竞争推荐。单位教师岗位出现余额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按程序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

5、组织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6、办理相关手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2月底前)

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2、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文件要求,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3、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严格按照赣府厅发〔2012〕48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处理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和其他职称系列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相应比例(数量),坚决防止和避免其他职称系列的“搭车”行为。

4、认真总结,及时汇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專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領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三

亳州市、淮南市、马鞍山市及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现将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省、科教兴皖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4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亳州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进行,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

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的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8月前)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要求,成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试点市领导及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

管理的有关要求,核清各学校教师情况、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3.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人员过渡办法、评价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

4.上报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

1.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试点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各试点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座谈、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条件等政策和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

1.核定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评审数量控制在试点市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各试点市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50人以下的按0-1名、50人(含)以上的按1-2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原则上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2.人员过渡。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于改革前已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3.考核推荐。各学校根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空缺情况,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差额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择优等额推荐拟聘岗位人选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考核推荐,拟聘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

4.组织评审。各试点市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要求和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批准,评审工作另行通知。5.学校聘用。各学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数,根据聘用制度相关规定,将通过推荐竞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研

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涉及标准条件制定、人员过渡、评审和人员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市要把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本地区近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纳入“一把手”的议事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核准的岗位数额,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和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市要根据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方案,报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试点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陶本友(945275086)15:05:29 附件3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

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

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陶本友(945275086)15:06:44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

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

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保教)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农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

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

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4.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四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大突破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以及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影响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总书记指出,要完善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均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稿,并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两部汇报、组织专题研究。2009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同时,已进行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在总结两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8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起草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问:前期改革试点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两部进行了两轮积极稳慎的改革试点,特别是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万余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万名中小学教职工。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万名。目前,改革扩大试点已全面完成,总体平稳顺利,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形成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二是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新的职称制度使中小学教师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如,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中,就吸引3562名硕士以上学历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严格标准程序,严格公示、回避等监督检查制度,评审结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五是推动了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了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改革试点鼓励教师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跨校竞聘,在制度上解决了教师不愿从中学到小学、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问题,有利于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教育公平。改革扩大试点中,通过跨校评聘实现教师流动2293人。

试点工作初步验证了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改革深受广大中小学校和教师欢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了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问:如何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义?

答: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学和小学教师是我国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人数最多,影响大,代表性强。改革的影响重大而深远:第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对于探索积累改革经验,凝聚改革共识,推进职称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意义。第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第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公平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五条: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是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是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意见》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问: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准确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的前提,是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导向。从试点情况看,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也是标准问题。《意见》中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各试点地区还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师队伍实际,把这个标准具体化。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时,要注意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注重师德,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二是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实绩,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与实绩,不片面强调论文、学历等;三是注重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四是注重处理好学历与经历的关系;五是体现对农村教育的重视,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二是评审质量问题。评审质量关系职称评审公信力。要保证评审质量,关键是制度健全、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监督有力。重点包括五个环节:一是严格评审条件,公平对待每位教师;二是严格评审程序,各地要对指导意见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三是严格评审数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特别是正高级职称要少而精,严格控制、宁缺勿滥,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四是创新评审方式,由同行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五是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是人员过渡问题。人员过渡涉及到全体教师,指导意见对现有人员过渡问题作了明确要求,新的职称系列与原职务系列有直接对应关系,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过渡工作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二是过渡工作由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手续,不能给中小学教师增加负担,也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四是与岗位聘用制度的衔接问题。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意见》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同时,还要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

五是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问题。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也是一项大的政策调整,在中小学教师中评审出正高级职称,是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空间,选拔出最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各省在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时,从数量到质量都要按照指导意见和两部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正高级教师的选拔质量。

问:在组织实施上有何要求?

5.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五

工 作 总 结

安驾庄镇张安小学

2013.1.30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总结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顺利地完成了这次过度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首先我校对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工作。

大力宣传并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这次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教师明确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全校教师学习了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

三、制定措施了有效的工作措施。

我校对全校体教师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进行了细致的摸底和排查。对每个教师的信息进行核对,并由每位教师核对签字,使信息和数据做到无一纰漏,把工作做的更细更实一些。并统一填写《山

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然后由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四、公开公示。

我们把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度工作的结果及时公布公示,并贴在宣传栏中,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做到不弄虚作假和敷衍了事。

6.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篇六

以往 中小学教师职称晋级最大的不公平,就是高级职称指标的分配不公平,主要被名校所垄断,使得普通学校教师很难晋级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指标基本上被城市学校尤其是名校所垄断,硬软件实力相对薄弱的乡村学校能够分到的高级职称指标非常少。

公开、公平的职称评聘工作,是老师最为关心的话题,没有之一。出台的教师职称改革政策让不少老师都欣喜不已,因为教师职称是可以拿到职称工资的,与工资直接挂钩。进行了首次评审和平稳过渡,可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但此次改革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制度创新。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二是科学公正。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转变职能。政府部门主要是建立制度、制定标准、结构比例控制和监督检查,真正把职称评审权交到评委会,把聘用权交到学校。

7.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篇七

一、教师队伍现状分析:

我校现有教职员工34人(其中校长1人,副校长1人,中层干部6人,会计1人,出纳1人)。专任教师31人,职员1人,工人2人。

现将专任教师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从学历结构上看,本科学历26人,大专学历5人,现在一位教师正在进行本科学历培训。

第二、从职称结构上看,高级职称7人,占21.8%,中级职称7人,占21.8%,初级职称17人。

第三、从年龄结构上看,30岁以下的15人;31—40岁的9人,41岁以上的教师7人。分析可看到,中青年教师占的比例较大,老年教师少。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看,学历 达标已符合上级要求、教学功底扎实。他们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业务素质。队伍老、中、轻结合。特别是中轻年教师他们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工作热情高,个性鲜明,有一定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代沟小,与学生容易交流。他们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抓学校管理工作和做学生思想工作优势明显。这种优势决定了中青年教师是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生力军。当然学校教师队伍也存在诸多问题:部分青年教师,面对新课程改革新理念匮乏,部分老教师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观念陈旧,教学方法落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强。富有经验的专业教师数量不足,缺乏实践经验。

二、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情况:

我校在岗位设置和聘任中,最关注两点:一是充分利用岗位设置的政策,形成好的机制,不断激励教师关注自身的专业发展,更好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实现争优创先;二是顺利完成聘任工作。聘任结果比较满意,与实施前预测情况大体相符:

⑴初级岗位。实有初级岗位17人,聘任数17人。⑵中级岗位。实有中级岗位10人,聘任数:10。⑶副高岗位。有高级教师4人,聘用数4人。

从聘任结果看,与实施前预期大体相符,既通过评审保证多数教师升级,也在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分别保留了适度空岗,保证了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充分分析校情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主要矛盾有一点:⑴实际岗位超过岗位设置数,不是人人能升级,但又人人想升级。对此矛盾我校会成立领导小组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聘任。积极听取取大家的意见,予以疏通和化解。

三、绩效工资实施情况:

我校自行出台本校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通过教职工讨论后形成定稿,一切按照方案实施分配。方案的制定完全符合上级的要求:校长和中层干部的绩效工资不按比例提取,是和职工进行公平、公正进行打分所得。在绩效工资的分配实施中,我校教职工比较满意。

四、教师职称系列中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建议:

1、按照现行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在评上限定的最高职称后,会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惰性思想,职业发展空间受限,进取心和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职业发展空间受限还不利于稳定教师队伍。一些教师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业愿景,或放弃教师工作,或转而追求行政职务。

2、希望不要压缩高级岗位的比例。

景星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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