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安置政策

2024-12-09

士官安置政策(10篇)

1.士官安置政策 篇一

公共基础综合测试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A.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B.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C.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基本原则 D.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人民法院是()。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公安机关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A.民族区域自治 B.单一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A.集体负责制 B.双重从属制 C.主席负责制 D.合议制

6.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进行解释。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各级人民法院

7.行政行为法具有的两种属性之一是()。

A.分散性 B.统一性 C.多样性 D.程序性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9.行政裁决的对象是()。A.特定的民事纠纷 B.特定的行政纠纷 C.特定的经济纠纷 D.特定的刑事纠纷

10.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11.公安机关在紧急的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

A.拘役 B.拘留 C.拘传 D.逮捕

12.代理人应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A 被代理人 B.自己 C.代理人所在机构 D.被告

13.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

A.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C.使用权利 D.不能占有,只能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14.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

A.指示 B.请示 C.批复 D.命令 15.下列公文中,不属于规定性文件的有()。A.规定 B.命令C.条例D.办法 16.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必须做好()工作。A.审核 B.签发 C.会商 D.会签

17.下列关于公文处理活动的说法,错误的是:()。

A.管理公文包括对公文运转过程的组织与监控 B.今天的档案就是昨天的公文 C.机关对信息的广泛依赖性主要和直接表现为对公文约广泛依赖性

D.公文处理活动中,行政机关要全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18.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是()。

A.物质世界的一切现象 B.人类全部社会历史 C.自然界及其发展史 D.自然、社会、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

19.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唯物主义就是()。

A.一切从理论出发 B.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C.使主观意志得到发现 D.调和主观思想和客观实际

20.主张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的是()。

A.形而上学观点唯心主义观点 B.唯心主义观点 C.唯物主义观点 D.辩证法观点 21.规律的客观性是指()。

A.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B.它的存在和发生不要任何条件 C.它不能被人所认识和利用 D.它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觉

22.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是()发展水平。A.政治 B.科学 C.文化 D.生产力 23.矛盾是指()。A.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

B.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C.事物之间的差异 D.事物之间的相互排斥

24.事物发展道路的曲折性和前进性是事物矛盾运动的()。A.根源 B.本质 C.动力和源泉 D.表现形式

25.人类认识的目的是为了()。A.获得客观真理 B.改造主观世界 C.解决事物的矛盾 D.指导实践

26.主体选择是指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从自身的需要和知识结构等出发,根据历史的客观条件和发展趋势确定自己行为的方式和方向的活动,这说明()。

A.承认主体选择作用就必然否定历史决定论 B.承认主体选择作用与承认历史决定论并不矛盾

C.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产生都源于主体的选择 D.历史决定论是根本错误的 27.马克思根据人的发展状况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依次更替的三大社会形态。这三大社会形态是()。

A.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 B.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阶级消灭了的社会

C.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D.原始公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 28.社会主义是()的统一。

A.整体和部分 B.一般和特殊 C.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 D.时间和空间

29.开辟新时期新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是()。A.《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 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D.《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

30.现阶段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B.党的基本路线 C.党的思想路线 D.社会主义本质理论 31.列宁给社会主义下的定义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这说明()。

A.只要全国实行了电气化,社会主义大厦就可以说已经建成了 B.电气化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

C.社会主义必须重视科学技术 D.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发展生产力 32.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

A.建立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

B.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C.保障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D.组织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33.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资产的()。A.出资者所有权 B.全部法人财产权 C.国有资产所有权 D.部分法人财产权

34.一般说来,在总需求过度膨胀并导致通货膨胀时,为了保持物价和经济的稳定,应当实行()。

A.平衡性财政政策 B.盈余性财政政策 C.赤字财政政策 D.平衡为主、略有赤字的财政政策

35.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是()。

A.个人业主制 B.合伙制 C.公司制 D.股份制

36.()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A.农业 B.教育和科技 C.能源和交通 D.工业

37.下列叙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改革是一场革命 B.改革是对旧制度的扬弃 C.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D.改革的性质与过去革命不同

38.精神文明要贯彻()方针 A.重在建设的方针 B.重在普及的方针 C.重在提高的方针 D.重在批判的方针

39.()既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又是中国建设的主力军。

A.工人阶级 B.农民 C.知识分子 D.以上都不是

40.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

A.依法行政 B.行政手段 C.经济手段 D.其他手段

4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

A.国有企业 B.政府机构 C.政企合一 D.公私合营

42.下面()是政府派出机构。

A.人事局 B.工商局 C.村公所 D.省驻京办 43.公务员的调任形式有()。

A.调入和调出 B.平调与转任 C.转任与转换 D.挂职锻炼

44.与西方文官制度标榜的文官“政治中立”具有本质区别的是:()。

A.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B.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C.坚持为人民服务 D.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

45.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只录用政府机关以外的单位中()。

A.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 B.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 C.无固定工作的人员 D.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46.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外部系统人员的交流形式是:()。

A.转任 B.轮换 C.轮岗 D.调任

47.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A.提出申诉和控告 B.公正廉洁 C.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D.密切联系群众

48.下列属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是()。A职位设置 B 职位说明书 C.职位分类制度 D.对公务员实行分级制度

49.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但考核称职,可以()A.按时晋升工资档次 B 按时晋升职务 C.提前解除处分 D.越级晋升 50.层级制的缺点是()。A上级行政领导人员管辖事务多,难免草率或忙于应付从事 B容易造成部门林立,工作重复

C.事事依赖上级,难以形成反应迅速,雷厉风行的作风 D.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工作重复的弊端

1C 2C 3C 4B 5C 6B 7D 8D 9A 10B 11B 12A 13B 14C 15B 16D 17B 18D 19B 20B 21A 22D 23B 24D 25D 26B 27C 28B 29C 30A 31D 32B 33B 34B 35C 36B 37D 38A 39A 40A 41A 42C 43A 44B 45B 46D 47A 48D 49A 50A

2.士官安置政策 篇二

我国水电移民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以水电工程建设带动移民脱贫致富,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生活逐步能提高”的目标。水库移民安置是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库移民安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工程建设成败和水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电开发中必须转变重工程、轻移民的做法,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和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不断改善移民生存和发展条件,使移民成为水电开发的真正受益者。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道,在金沙江水电开发中进行移民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出一套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移民工作新路。

2 水电移民政策要考虑移民长期生计问题

“大型水电工程创造了巨额财富,但库区移民生活依旧贫困”。这种现象到今天已不是个例,而成为了一个普遍问题。越来越多的库区移民发现,早先发放的移民安置费用已经所剩无几,而生活的成本却在骤然增加。就业无门,生计无着,垃圾、毒品变成了他们的生活来源。

移民问题,不是给一笔钱就能一了百了的。发给移民的钱通常够用一两年,以后没了生计,必然陷入贫困。一些移民完全失去土地,虽被改了城镇户口,却领不到城镇贫困补助。多数人没什么文化,缺少技能,就业机会很少。这些问题,政府和水电公司事前考虑不够,现在全压在移民头上。50年来,中国大型水电工程共有1600多万移民,其中大约有1000万人处于贫困之中。这与世界银行提出的“移民搬迁后的生活不应比搬前差”原则,有很大的差距。

移民往哪里去、如何维持长远稳定的生活?这不但考量政府的工作能力,亦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命题。“为何中国移民能搬出来?土地公有制决定了。”水电补偿政策和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移民条例》。但是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并无所有权,即移民就征地、拆迁补偿议价空间并不大,基本就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走。这使得移民更加容易实施,但同时也留下后遗症,为移民安置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3 水电移民安置政策要保障移民有足够的择业机会

安置区要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移民意愿,认真制定移民安稳致富规划,并逐年组织实施;切实用好村级集体发展用地,积极开展农村产业建设示范工作;通过当地政府扶持和移民自我投入,促进移民大力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通过农村信贷等多种途径,支持移民开展二、三产业的自主创业,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例如:(1)税务部门要从税收减免、环境营造和精神鼓励上支持和引导移民自主创业。(2)当地政府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有一定文化、有意愿的青年移民组织培训。政府负责每人大约10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费,培训机构负责介绍工作。(3)建设参照新农村,即把移民新村与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控制规模,科学安排移民安置点布局;把移民新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水、电、路、气、房”和移民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一次性考虑到位,并明确提出了“每人有一份稳产高效的口粮田、每户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每户建一口沼气池、每人享受一份国家后期扶持补助、每个符合条件的移民优先办理一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的“六个一”安置目标。在把握国家、省移民搬迁安置政策和移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政府尽量把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叠加到移民新村建设上来,为建设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特色鲜明、生活方便、饮水安全、环境良好、住房适用、设施配套的移民新村创造了条件。

4 总结过去移民工作的经验教训

我国以往的水库移民工作确实存在着很多侵犯移民利益的问题。但是,历史的看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时候,也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例如,我们现在的很多宣传材料常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的水库建设没有给移民的足够的补偿。这种说法虽然没错,然而,如果把移民工作放在当时的大环境里看,结论就不那么简单了。

在客观性方面也有同样的问题:例如,现在有的研究材料在列举移民利益受损的时候,强调水库移民的医疗没有保障。说“得了病没钱看。只能有多少钱,看多少病。得了大病只能在家等死。”这种现象确实也比较普遍。但是,客观地看这是不是水库移民的造成的结果呢?我觉得未必。别说我国农民,就是城镇居民如果没有医保,谁也摆脱不了这种命运。

我们国情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有关研究人员不能总是去沿用一些西方国家所谓非自愿移民一定是利益受损的思维定势。水利部原部长汪恕诚早就说过,连联合国的官员也承认中国库区百姓大都非常愿意当移民。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原来的生存环境太差,急于通过移民改变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以往水库移民的工作成绩还是主要的,大多数移民得到了实惠,否则,实现当中早就不会再有大家争着抢着愿意当水库移民的情况了。因此,客观地说,我们国家的水库移民还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非自愿移民”。我们不能抱着凡是水库移民一定是受害群体的偏见,用找材料证实推论方式对研究探讨我国的水库移民问题。

总之,我们确实很需要有水库经济专委会这样超脱的学术组织,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脱离开某一个工程、某一个地方政府的视角,站在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高度,根据国际的、历史的经验,客观的评价我国的水库移民工作,综合全面的考虑如何解决水库移民的矛盾和问题。

参考文献

[1]蔡依平.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模式研究[D].河海大学,2005.

[2]施国庆,郑瑞强,张根林.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水利规划与设计,2009,(01).

3.对临时安置房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篇三

分散安置的方式更适合山区乡镇村庄

山区村镇的临时安置与平原地区的城镇安置面临的问题完全不同,不可在同一标准和模式下进行。山区地形复杂,可利用土地基本都已被村镇建设和农田占用,每一分土地都非常宝贵。在映秀、漩口、水磨、三江四个乡镇,除映秀外,几乎没有可供集中安置的成片土地,稍大一点的土地都是农田,种植玉米、猕猴桃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铲平将对农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且山区大部分村庄布局分散,农民无法离开他们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还要养猪养鸡等,集中安置也不现实。而且,选择的集中安置区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地质安全,一旦出现新的险情,反而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山区的临时安置选择分散安置的方式更合理。另一方面,分散安置也是山区唯一的选择。即使是在尽可能集中的指导思想下,漩口、水磨两乡镇选择的安置点也超过一两百个。

此外,集中安置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大部分建筑在灾后并未完全倒塌,大部分家庭的财产依然保留,居民的家庭财产如何存放?2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房要居住一家人,是根本解决不了物品的存放问题的,而这些物品的存放理论上说也不需要临时板房这样的高标准设施。这些存放空间也需要大量的土地,如何与集中安置区合理布局?在难得的集中安置用地之外再增加土地需求?

村民自建与板房结合 更经济、更节约

广东支援阿坝州的临时板房的造价约450元/平方米,如果加上运费、安装、场地平整、地面硬化等工作和辅助材料成本,实际建成的成本将有约800元/平方米,如果日后拆除回收还要一笔费用,而使用年限只有几年。在同一地区,永久性的砖混建筑造价也就1000元/平方米左右,如果按照单位使用时间计算,板房是非常昂贵的,非常不经济。村民完全可以利用自家房屋附近的田间地头分散安置,甚至可以简单修复自家的厨房、厕所,不必再配集中厨房厕所板房。如果利用原有建筑的材料搭建临时安置房,在过渡的同时也就是拆除重建的过程。

山区农民的住宅大部分是传统的木构建筑或一两层的砖混居住,虽然在地震中遭受破坏,但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建筑可以修复利用。目前才刚刚进入夏季,到入冬还有近5个月的时间,还有足够时间来得及在入冬前修复或重建的。

板房不符合农村的生活习惯 不宜长期居住

尽管临时板房质量很好,但毕竟面积有限,使用还是不很方便。每户均一间板房,非常拥挤。而且,对于高半山上的农民而言,冬季必须在室内生火取暖,他们还有制作存储腊肉的习惯,而这些都是板房无法满足的。所以,一旦余震危险解除,相信农民将很快自行搬回修复的原有建筑中居住,板房的使用效率就将大大降低,甚至被弃为垃圾,这也是一种不经济。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问村民愿意要补助还是愿意要板房,很多村民的回答是愿意要钱。因此,鼓励村民尽快修复原有住宅可能比临时安置在活动板房内更有意义。

集中的板房安置对灾后重建造成影响

集中的板房安置占地多,为了安排下这些板房,村镇周边几乎所有可以利用的土地都被利用了,在灾后重建规划尚未落实的情况下,这些选址肯定多少会对灾后重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至于那些占用农田的安置板房,还存在复垦的问题,板房地面硬化以后,复垦的难度也增加了。

鉴于以上问题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特提出下列建议:

一、指导原则: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除映秀以外,其他三乡镇应采取集中加分散的安置方式。在集镇区周边尽可能选择相对集中的安置方式,首先保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临时安置,保证水源,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分散的乡村可以就近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安全,水源充足的田间地头,结合自行修复受损房屋,解决临时安置问题。

二、分散安置:政府补贴村民自建

可以通过资金补贴的方式,尽可能加大补贴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积极修复受损房屋或是自行利用原有建筑材料,就地解决临时安置处所。按每套20平方米的板房,每平方米800元成本计算,每节省一套板房可以节省16000元,加上公共面积的分摊,每有一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可以节省至少20000元。取重建的一部分费用用于补贴临时安置,可能会有更多人选择自行安置,而且这种自行安置可以和重建更好地结合。临时安置毕竟是临时性的,如果具备直接恢复到正常生活的方式的可能,显然应该省去临时过渡环节,不仅更节约,而且更环保。阿坝州政府出台的居民自建临时安置房的政府补贴政策明确指出:对每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居民政府补助2000元,此外还包括一定数量的油毡篾席等建筑材料。据统计,补贴政策出台后,三江乡有378户选择自行安置;漩口镇也有470户选择了自己解决临时过渡房。选择了分散安置后,许多配套板房都不必安排(如公共厕所、公共厨房等,居民会利用原有的厕所,取得农家肥,他们也可以自行搭建厨房,满足生活习惯上的需求),这又可以节省出一部分板房。

三、集中安置:有效落实不宜仓促

对于集中安置,以映秀镇为例:映秀镇震前常住人口12500人,因灾死亡4807人,全部需要安置人口约为5000人(另有映秀中学师生约1700人将在成都临时安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配套等总计需要板房约3000~3200套。计划提供的数量6000套,几乎超过了需求的一倍。而映秀镇由于可供临时安置的土地较多,镇政府也希望多争取一些安置房,所以镇政府上报的需求也比实际需求高。由于时间仓促,情况每天都在变化,但这样大幅超过需求的计划在阿坝州各县乡镇是比较普遍的。

如资助自建的做法能够得到推广,地处山区的灾民以及一部分平原农村灾民有可能积极选择自建过渡棚,如此一来安置板房的需求量会被消解掉很大一部分。在阿坝州,由于映秀往汶川方向的道路全部损毁,短期内根本无法通车,所有运送到汶川、理县、茂县等灾区的物资都需要绕道马尔康,行程增加700多公里,往返需要四天。装运板房的集装箱每车只能装载7套板房,数万套的板房在短期内运进灾区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况且这条道路路况差,部分路段危险重重,很快就要进入雨季,道路上的危险性将进一步加剧。因此,汶川、理县、茂县目前已初步确定只用板房解决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等公共建筑问题,其他的另想临时安置方案,可能自建结合棉帐篷更合适些。

另外,灾后是否需要移民安置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确定。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汶川已经无法找到重建和安置的安全空间了,可能有大量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甚至是远距离的移民。如果最终确定,这部分人口的安置自然不必再需要在当地搭建临时板房了。

四川灾后重建的时间暂定为8年,在这样的时间表下,过渡安置房的建设更需要较为慎重的考虑。目前,一些交通条件好的地区,安置规划尚未完成,临时板房已经到货开始搭建了,如此的建设速度,精神固然可嘉,但问题也会很快随之出现。

四、协调保护环境景观

受灾的很多山区都是旅游风景区,统一装配的白色板房与自然环境非常不协调,严重影响环境景观,对旅游业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如需搭建临时板房,是否可以考虑褐色墙板。

此次汶川大地震,主要受灾地区大部分是农村,因此,板房安置政策更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具体情况,不宜盲目推进。应在确定安置政策后,仔细核算需要板房的确切数字,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虽然目前大部分灾民居住在救灾帐篷中,条件极差,但涉及到居民的长久利益、涉及到国家巨额的财政投入,临时安置措施在应急的同时也应有长远的考虑,尽可能将临时过渡与灾后重建结合起来。另外,应尽快研究农村民居的抗震标准和修复导则,指导农民自行修复,重建家园。

4.士官提前退伍政策规定 篇四

《规定》适度放宽了手机网络使用的限制,明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军队人员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军营网吧使用互联网。

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日前颁发《规定》,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

习主席对基层建设高度关注,强调要采取硬性措施解决“五多”问题,减少部队忙乱,增强基层内生动力和工作主动性。军委和四总部领导对规范抓建基层秩序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起草组认真学习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为依据,总结吸纳部队有益做法,对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作了深入研究论证。《规定》形成初稿后,2次征求四总部机关和部队意见,先后4易其稿,确保了针对性、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

《规定》共12条,紧紧抓住基层反映最强烈、最期盼解决的问题,从加强工作统筹、减少会议文电、精减大项活动、严控检查评比、落实休假探亲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具体实在的对策措施。比如,要求旅团级单位落实“三会一条线”制度,防止任务多头下达、造成基层忙乱;减少基层干部参会,保证每周工作日基层干部无会日不少于3个;防止文电干扰基层,各级机关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在同一个旅团级单位组织的试点先行、观摩交流、集训培训等活动,每年不超过1项;到同一个旅团级单位的工作组,1个月内不超过2个;压减基层登记统计,由“八本六簿三表一册”减为“七本五簿三表一册”;无特殊情况,基层每周工作日不少于2个晚上的课外活动时间由官兵个人支配;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未婚下士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等等。

《规定》明确,各级要加强对执行《规定》的督导检查,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分析,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努力为基层抓工作搞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总参军务部、总政组织部领导就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日前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为帮助部队理解掌握《规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记者就官兵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总参军务部、总政组织部领导。

出台《规定》对于增强基层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谈谈制定出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近年来,全军部队认真贯彻习主席和军委决策指示,在强军目标引领下持续抓基层打基础,基层建设呈现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从部队情况看,“五多”这个顽症痼疾仍未有效解决,一些部队带兵管兵理念方式陈旧,有的政策规定相对滞后,亟待从政策制度层面研究解决。习主席强调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依法筹划和指导基层建设,要求采取硬性措施解决“五多”问题,减少部队忙乱,增强基层内生动力和工作主动性。军委和总部领导对研究解决基层矛盾问题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制定《规定》,是推动习主席重要指示在基层落地见效的实际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加强部队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是从政策制度层面解决基层矛盾问题的现实需要。

问:请谈谈起草《规定》的过程和把握的原则。

答:起草组在赴部队广泛调研、听取官兵意见的基础上,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为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作了深入研究论证,《规定》形成初稿后,2次征求四总部机关和部队意见,先后数易其稿。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了三点:一是突出针对性。紧紧抓住基层反映最强烈、最期盼解决的问题,如工作任务多头下达、会议文电数量过多、休假探亲难以落实等,研究提出对策办法。二是注重操作性。紧贴基层实际,力求提出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具体措施,便于各级执行与监督。三是体现创新性。注重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吸纳部队创造的有益做法,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使基层管理更趋科学规范。

《规定》立起了纠治“五多”的`硬规矩

问:请介绍制定工作统筹“三会一条线”制度的考虑。

答:加强基层工作统筹,是解决“五多”、克服基层忙乱现象的关键环节。《规定》明确旅团级单位要落实“三会一条线”制度:党委会统好大项工作、首长办公会统好月工作、交班会统好周工作,临时性通知统一报值班首长签批。这是对克服“五多”问题、维护基层正规秩序成功经验的总结,是《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关于领导机关指导服务基层“四个统一”“五个坚持”要求的具体体现。旅团处在抓基层一线指挥部的层级,担负着承上启下、面对面指导的重要职责,“上面千条线”关键要靠旅团“这根针”来穿。强调旅团级单位落实“三会一条线”制度,有利于发挥其关闸分流作用,防止任务多头下达、造成基层忙乱。

问:《规定》对控制会议文电、大项活动、工作组、检查评比等方面提出的措施刚性很强,这基于什么考虑?

答:强化刚性约束,是《规定》的鲜明特点。召开会议、下发文电、开展活动、派工作组、搞检查评比等是领导机关实施有效指导的必要方式,但一旦过度则必然事与愿违。“五多”问题由来已久,之所以久治不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则要求多,刚性措施少。《规定》篇幅虽然仅有1200多字,但条条都是“干货”,直奔新、老“五多”问题对症下药。如规定到同一个旅团的工作组1个月内不超过2个;在同一个旅团级单位组织的大项活动每年不超过1项;每周工作日基层干部无会日不少于3个;每周工作日不少于2个晚上由个人支配;从基层派遣公差勤务,正课时间和休息日节假日必须经本级主官批准,课外活动时间必须经本级值班首长批准,等等。这些措施都看得见、摸得着、好操作,必将产生明显的实践效应。

问:请谈谈进一步压减基层登记统计的具体考虑。

答:基层单位各种登记统计,是反映各项工作和建设情况的基本载体,是机关实施工作指导、基层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当前,基层登记统计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部门为凸显分管业务随意要求基层增加登记统计项目,有的领导机关工作组下部队检查一味看登记、查统计,有的基层单位为展示成绩自行搞一些不必要的本、表、册,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造成忙乱。《规定》强调压减基层登记统计,明确要求将四总部文件规定的“八本六簿三表一册”整合为“七本五簿三表一册”。这既是一个具体举措,也释放了严格控制“本本”、为基层减负的明确信号。

《规定》推出了部队科学管理的新措施

问:对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比例有什么新规定?

答:现行《内务条令》对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部队普遍反映,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相关比例显得偏低。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规定》将不同类型部队基层单位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比例,分别提高了5%。这样规定,既不影响战备工作法规明确的人员在位率,又有利于官兵处理个人事务和调节身心。

问:对士官离队住宿有什么新规定?

答:“配偶随军或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这是现行《内务条令》规定已婚士官可离队住宿的情形之一。当前,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配偶来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缺乏政策依据,有的部队一味禁堵,不同程度影响到士官家庭生活与稳定。《规定》适当放宽士官离队住宿的条件,将这类士官也纳入到可按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的范围,这对于激励广大士官扎根军营、建功立业具有积极意义。

问:对士官休假探亲有什么新规定?

答:现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现在,多数下士为独生子女,可以说每年探望一次父母、与家庭团聚是“两头期盼”的事,同时公共交通日益发达,官兵休假出行条件便利。鉴此,《规定》将此类下士3年任期内2次探望父母假调整为每年1次。这样调整,让士官多一些休假探亲机会,更加体现了人文关怀,符合士官和家庭的共同意愿,有利于处理个人和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士官安心服役、履职尽责。

问:对手机网络使用有什么新规定?

答:当今社会,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使用手机网络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军队具有特殊性,官兵使用手机网络不可能像社会公众那样随意,作出一定限制很有必要,但也不能简单封堵。综合考虑部队特点、保密安全和官兵需求等因素,《规定》适度放宽了手机网络使用的限制,明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军队人员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军营网吧使用互联网。具体办法由师旅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需要说明的是,“符合保密要求”是硬杠杠,凡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场合,绝不能使用手机网络,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含糊。师旅级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必须以军委、总部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切不可放任自流、无度无序。

扎实推动《规定》在基层落地见效

问:怎样理解《规定》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的措施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见诸于行动才能彰显实效。《规定》提出:“各级要加强对执行以上规定的督导检查,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分析,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这些要求,建立了一个严格的检查督导机制,清晰明确了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督查办法、问责措施。团以上领导机关应当结合部队阶段性工作讲评、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领导机关大项教育活动,严肃认真地对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反思,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问:各级在贯彻落实《规定》上应着重把握哪些问题?

5.士官安置政策 篇五

报考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班次且参加全军统一招生考试的士兵考生,加分项目有:(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投档:

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投档:

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止,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投档: 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2.父母符合不列条件的:(1)在国家划定的二类边远艰苦地区或一类、二类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2)在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或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3)在飞空勤干部、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干部;(4)在舰艇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5)在涉核2种以上场所工作累计满15年并享受二等以上保健津贴的现役干部。本条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军队病故干部、当年转业复员或退休干部。

3.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投档:

1.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工作的现役干部;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3.少数民族士兵。军队干部累计或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均截止当年6月30日。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在上述(三)、(四)规定项目内和最高分值下,军区级单位可分解细化分值。现役士兵报考士官学校加分政策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采取总分加分的办法予以照顾:(一)获得三等功奖励的加30分;(二)担任班长、副班长半年以上的分别加20分、10分;(三)获得国家和军队技术兵职业资格证书的加20分;(四)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篇六

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心: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第二,留用地所有权主体设置的不合理问题。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规定留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如《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这至少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已征地农户与未征地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为被征地农户普遍认为那些未被征地的农户无权享有留用地,由此产生村民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来代表,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大会,或少数村干部?现已经发现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问题,如在我们调查的村就出现村委会干部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二、三产用地拖了5、6年还没有落实,村民损失巨大,好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好作用。三是在深化户籍改革后,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被征地农户实际上已经市民化,一些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都将名存实亡,造成这些规定的合理性、持续性与可操作性问题值得研究。四是原来的土地是被农民承包的,被征用的承包户的损失最大,如果留用地的钱要由被征地农户出,而土地又属于村集体,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损失如何解决,这样是否公平?

第三,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

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即其意是要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业生产,限制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经济建设土地。但现在各地政策规定留用地主要用于二、三产,而非用于农业。这样的留用地安置政策是否会破坏我国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导致一些农户为脱离农业而积极主动要求土地征用,进而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另外,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中,是要让农户当开发商、还是股东或者房东?如温州市有一个村的村民由于在留用地开发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要将该留用地转让,而村干部则私下四处导找买家想低价转让自己从中获利。有调查发现,某县有18个村集体被征过地,其中有3个村集体有留用地,结果这3个村主任和村党支书都出了问题。又如留地安置住房政策:有的农户原已有宽敞的住宅,土地征用后又分到土地再建,成为一户多宅;还有的农户不想建(或无钱建)又不能转让,只好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征地农民应得利益损失。再如广东省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关于农民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试图让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可以流转可以交易,这个做法虽然对农民有利,使广东省兴起了农用土地入股的风潮,但问题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对政府的规划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第四,留地安置中的程序问题。目前的留地安置程序还不规范,国土部门与规划部建设部门没有很好地衔接,存在规划相对滞后、优惠政策不明现象,造成农民对留用地看不懂、不放心,给征地工作带来难度,而且留地安置对象难以把握。如某县留地政策中规定了“商业用地必须村级开发经营,非商业用地用于无房户安置”,但这项政策在实施中有一定的难度。很多地方本来留给集体的留地在具体安置分配过程中,成了层层“分地”、层层“争地”,县里分到村里,村里分到组里,组里分到户里。承包土地多的,家庭势力大的得到了安置,真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却得不到安置,因此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另外,各地在留用地管理上也缺乏统一协调,有的将留用地征为国有,有的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上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较快,交易频繁,给土地的产权管理、规划管理和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第五,留用地政策适用范围问题。调查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体和农民的欢迎。表现在:(1)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稳定;(2)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和经营,可以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发展基础,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在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土地的资产价值十分明显,因而留地安置政策能有效地弥补了法定安置费不足的缺陷,间接提高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和远离城市地区,留地安置难以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留地安置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征地补偿的方法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但考虑到在土地评估技术不尽完善和地价上涨、被征地人所获得的补偿费难以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非现金补偿方式。比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德国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非现金补偿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是现金补偿之外有效的辅助补偿方式。显然,我国留地安置政策作为一种非现金补偿方式而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不过,我国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层次繁杂,既有宪法规定,也有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章、地方法规甚至其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留用地安置补偿仅以政府政策形式出现就是最好体现),表面上看体系比较完备,而实际情况是低层次规定往往成为征地的主要依据。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不明,又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各项征地规定不尽一致,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关规定稳定性差,容易被朝令夕改。同时,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这容易造成公民的补偿权利被虚置。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原理。征地补偿关系着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理应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在现代法治国家,征地和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终于法律,且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反观我国,留地安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些规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存在很大问题。

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而设计的,一项制度的优劣,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实现生活中,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条件。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政府、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者等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更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兼顾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组织,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其公共权力必须面对所有公共问题,维持社会各方利益均衡。但公共选择理论说明,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的是城市强势集团的代言人,政府的决策导向、制度构建与资源配置(宪法秩序、权力、权威、组织等)主要都是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加上城市居民的利益表达能力、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使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而且,因为政府既是征用主体,又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和二级市场的管理者,三重身份很难保证政府在制定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留用地安置政策)时的超脱性,制度的不公正是必然的。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的可能性,导致农民应有权利得不到维护,法定权利得不到实现。

留地安置是被征地农民原本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给予的失地农民优惠。因为地方政府有义务在征用土地发展本地经济与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两者中寻找最佳途径;仅从农业安全的角度来说,法律也须规定政府不得以牺牲农民利益来

发展工商业。所以本质上说,留地安置政策是在现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种选择,是在当前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高度垄断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一定的参与城市土地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不过,在政策制定上,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局限性,严格界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方面权力的范围、内容、方式,特别是在事关农民生存与发展权问题上,应当减少政府单方面的决策权,让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依法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决策投票权,以及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

三、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所有者财产损失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故国家在实施征用土地时,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全额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被征地者的精神痛苦的补偿。显然,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因特定的主体(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即经法定程序所认可的公共利益)而发生,但必须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征地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地法规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均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性与非公共利益性的征地行为,也没有因此设置不同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而仅仅是简单地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价值规定一个补偿标准。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的主要是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者是根据被征用农业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上征用补偿方式为各地经济建设有效地控制了用地成本,但难以给予被征地农民长期、可靠的生存保障。而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被征地农民不仅未能从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所以,近年来各地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由于政府征地成本低,开发商的用地成本也低,还造成宝贵的土地资源被大量征而不用、开发商谋取暴利而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有损社会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征地是政府强制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如何让农民既不失基本生存的资源,又能保证经济建设所用土地供给,而不再顾此失彼呢?换言之,如何既能让二、三产业得到发展机会、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保证农业、农民不会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源以及共同发展的机会?如果二、三产业的发展必然以损害第一产业――农业以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为代价,就会出现“机会公平被折损的危险”。留地安置政策的政策目标,应当是消除农业和农民机会公平受损的危险,使我国的征

地制度能够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让被征地农民能够长久、稳定地分享城市土地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并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尽管我们认为留地安置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应当是不需要通过留地也能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土地开发中应得的增值收益,但是在其他的征地安置政策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个效果的情况下,留用地制度应成为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内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

留地安置补偿是用来调节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利益关系的经济手段之一,其留地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这种调节的实际效果。因为从经济性质上看,国家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以留地方式给予的补偿)应当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反映,合理的留地数量关乎该政策的公平与效率。但实践中各地留地安置政策仅仅是一种行政决定,在这种机制下,留用地的数量与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无关。一些地方以“一刀切”方法规定留用地比例,尽管更具操作性,但这种做法不是从市场价格角度加以确定,而仅仅是单方面的行政决定,有失公平与效率。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征地实践中存在征地补偿费过低,不能保证被征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而有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弹性过大,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体现留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在于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额、建立科学依据和定量方法,以起到弥补和纠偏其他征地法律与政策不利的政策目标。

四、留地安置政策的完善

要充分发挥留地安置政策的效用,还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应当公平、合理。表面上,留地安置是对农民的实物补偿,但实际上也是变相的货币补偿方式。由于在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后,面临着以何种价格形式将安置留地这种实物补偿形式从征地区片综合价里扣除的问题,而这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应当对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价格形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加以研究。

二是明确被征地农户对留用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目前,对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及运行原则、“农民集体”作为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而根据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不能为不同主体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重设置,显然与所有权的特性相冲突,与《物权法》不一,并且也因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而造成“村集体”难以具体行使对土地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现实操作中常常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所以,在留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全体被征地农户对此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三是正确处理在留用地上办起的二、三产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失民农民的关系。应当说这类企业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在完全属于村民所有的独立法人,其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应得到确认和保障。村委会应当尊重村民股份制企业依

法进行经营,村二委干部不宜担任企业领导,也不应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产权益进行干涉,包括村委会不能从这类企业收取管理费。另外,考察温州等地区一些村利用留用地创办的股份制企业,不难发现在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等方面,与《公司法》有一定差距,这很可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隐患,所以应当及时给予指导与规范。再者,农民投资二、三产企业后能否转让出资以及受让主体是否应当限制也是一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户投资二、三产后是有权转让自己出资的,从设立留地安置政策的宗旨看,受让主体应当以本村农户为限。但转让出资后这部分农民的生活又如何保障?从长远看应当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根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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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晓云.留地安置的利与弊[J].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6日

3.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7.征兵优抚安置政策和薪金标准 篇七

一、优抚安置政策:我县义务兵服役期间优抚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优抚金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去年入伍的农村兵优抚金为每人每年3018元,非农业义务兵服役期间每人每年优抚金为500元,农村兵由乡镇负责发放,城镇兵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我县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将专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参照全县上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进行发放:义务兵是上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2倍;一期士官是上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2.5倍;二期士官是上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倍;三期以上专业士官是上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5倍。去年我县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6210。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待安置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按265元发放,转业士官发2个月;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发放6个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发给10元老生活补助,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义务兵津贴标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1日颁布执行、义务兵统一享受供给制,即吃饭、穿衣、就医免费。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后财[2011]289号文件规定,列兵月津贴标准为500至550元;上等兵月津贴为550至600.三、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为调动义务兵服役的积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后财[2011]5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冬季起,将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省调至2000元。

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的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伍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试,入读普通本科。

8.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篇八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遵循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制具体办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随着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必将会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六、关于给少数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难,国家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原则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据其情况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救助。

七、关于《优待安置证》相关政策

200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当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优待安置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士兵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八、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九、关于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发放和优待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其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9.士官安置政策 篇九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已经展开。每年此时,优抚安置政策都会成为官兵关注的焦点。7月5日,本版刊登了《战友,你遇到哪些优抚方面难题?》,选登 了民政部同志解答优抚政策的部分内容,在基层官兵中引起反响。最近,编辑部又先后收到很多战士来电来信和传真,询问安置政策方面的问题。为帮助部队进一步 做好士兵退役工作,进一步消除即将退役战士的后顾之忧,不带遗憾离队,本版收集整理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邀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孙启立同志进行解答,以供广大战士参考。

新疆军区某部战士李金蔓来信咨询:入伍前,我是一名西北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将满,但考虑到自身年龄回到地方已不占优势,心里感到很纠结,请问对于大学生士兵而言,在自主就业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

答:(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69062部队战士张永波来电询问:在部队服役即将满12年,退出现役后,打算回到地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请问地方有没有针对退役士兵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部门?培训费用需要由个人来承担吗?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

某部勤务连战士刘伟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陆军某部战士郎立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担心自身没有什么优势,感到压力很大。请问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78号)明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 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69072部队战士张建维来信询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2011 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 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 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 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某部战士舒柯楠来信询问:我入伍前曾在某企业任职,退出现役后还想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担心原单位不录用,如果录用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是如何界定的?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某部战士王文志发传真询问:服役期间,我曾两次赴刚果(金)执行维和任务,荣立过二等功,请问在退出现役的安置地上有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 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 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陆军某部战士张永科来信咨询:我从陕西宝鸡入伍,在部队服役16年,服役期间已结婚,爱人户口所在地在新疆吐鲁番市,打算退出现役后,安置地选择在爱人户口所在地,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某部战士鲍海军来电咨询:我服役期将满,对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回到地方后,想继续续接保险,不知道保险关系如何和地方进行对接,有没有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机构?

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 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某部战士李伟来信询问:我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16年,退役后我准备选择转业,听之前的战友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就业时可以优先录用,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10.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和安置政策 篇十

一、国家给予现役、退役军人的相关优待和安置政策(以下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臵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臵: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臵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臵;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臵。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臵。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以下规定来源于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

1、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臵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4、落实好优待安臵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臵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臵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臵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臵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

二、右江民族医学院关于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及复学相关规

1、在校生批准入伍后,原已交学杂费的,按规定计算扣除应交部分后,剩余部分退还本人,也可委托学院代为管理。

2、学费减免及优待政策

(1)服现役期间虽未立功,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复学人员,学院可酌情减免学费。

(2)在服现役期间因工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准予免交学费。

(3)在服现役期间立功者,可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荣立一次三等功者,退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减免一半的学费。入伍前所交学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荣立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一次者,退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减免全部学费。入伍前所交学费按时间发生额收取。

(4)对在服现役期间立功的复学人员,复学期间学院每年将发给适当助学金。

(5)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在退出现役后,无论是否复学,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

2、有关复学问题

(1)凡我院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按上级规定可办理正常的休学手续,学籍可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2)复学人员原则上回原专业学习,如需转换专业,本人申请后学院可酌情安排。

(3)对在本专业学习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准予延长一年学习时间。

(4)复学后属专科毕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直升本科。(5)复学后属本科毕业的,如本人要求报读所学专业研究生,符合条件者,学院优先推荐录取。

(6)学生退役时,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伍人员安臵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臵。

(7)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院将根据政策安排其复学(学籍管理规定不能修学的疾病除外)。

(8)服役期间因违反军队纪律、犯罪等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学生,学院不予复学。

三、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

(摘录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张浩明副司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1、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按每学年最高限6000元返还在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或者是助学贷款,就相当于是免费上大学。

2、正在就读的高职、高专毕业班的学生,完成教学课程外仅仅差实习的,可以提前毕业入伍,在部队去完成实习。这是前一段时间我们宣传上没有宣传到的,因为那个时候我们说的是应届毕业生,今年冬季征兵开始,翌年毕业班的学生、高职、高专完成教学课程的学习,仅仅差实习的,可以在今年报名应征入伍,同时可以享受今年的优惠政策。

3、入伍以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4、退役以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优先录取,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这是去年司法改革以来推出的一个重大项目,就是政法院校定向地为西部地区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岗位定向招收、定向就业。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报考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要优先录取。

5、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所在省专升本考试,入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这一点我们原来的宣传讲的是通过一定的考试入读本科,这次讲得更具体一点,就是怎么入读本科呢?就是回到当地所在省,参加本省里面组织的专升本的统一考试,但是是单列计划、单独划线,按30%的比例单独录取。也就是说退伍士兵有一百人报考普通专升本的至少有30名学生是可以入读普通本科的。

6、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由入伍地方政府接收安臵。因为大学毕业生入伍是按6

照城镇人员来对待的,国家民政部对城镇人员退伍以后的政策是由当地政府接收安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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