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2024-07-2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9篇)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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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组织2013年

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按照部局相关部署,重庆市将启动201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本次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大纲(2013年版)》,考生可学习参考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的考试用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第二版)》(可在重庆交通大学交通书店购买)。

二、本次考试科目设置、等级及类别、报考程序、组织方式等与201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相同。考生报考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

三、201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科目时间见附表。

四、2011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2012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有效。

自2013年开始,考生取得的单科成绩仅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五、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将继续使用网上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照片上传、自助打印准考证等(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公示)。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内上网自助打印准考证,无准考证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

六、报考资料审查

(一)考生持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核表到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后,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审查。

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二)报考资料审查时间:2013年4月8日~2012年4月19日。1

(三)报考资料审查地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二楼会议室.七、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设在重庆交通大学(南岸区学府大道,乘车路线:301、303路公交车“交通大学”站下车即到)

八、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联系电话:023-62806051联系人:李晓筝、雷雅淇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58#

(二)重庆交通大学联系电话:023-62652870联系人:邬洪瑞

请各试验检测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考试。

本文相关文件可查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二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张国焘为组织主任。1924年5月,中央正式决定分设宣传、组织、工农等部,毛泽东为中央组织部部长。“文革”期间,组织部先是被实行军管,后与宣传部合并成立中央组织宣传组。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重新恢复中央组织部建制。

其主要职能是:

1. 组织建设。

主要负责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费管理、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方面进行指导、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等。

2. 干部工作。

主要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包括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规划、研究、指导等,对中央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换届、调整、任免等提出建议。

3. 人才工作。

主要负责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指导协调专项人才工作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开展联系高级专家工作。

4. 干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指导分级分类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及干部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等。

5. 干部监督。

主要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有关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老干部工作。

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宏观指导,包括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等。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三

一、制度先行 科学配置权力

姚家店镇对村级事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制定了涵盖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工程建设、“三资”管理、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学习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18项制度,明确了村干部的责任与职权的清单和流程,实现了由“以人治村”向“按制治村”的转变,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五统一”理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阵地,采取“村账镇代管”方式,严管村级财务,实行统一银行账户、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财务核算。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领域,采取即时与定时、定点与分散相结合实行公开,让廉政风险“无处藏身”。截止目前,全镇十个村无一村出现帐目混乱、不执行“收支两条线”、暗箱操作等财务问题。

“四过问”督职。领导亲自问,镇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专题听取各村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并对村干部是否正确履职进行客观判断;代表质询问,各村每月召开一次代表会,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现场质询,村干部对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让村干部的“所作所为”真实地暴露在阳光下;群众测评问,定期发放民主测评试卷,对村干部存在明显违背政策和制度的问题,当即责令纠改;检查组暗访问,今年来镇纪检小组先后5次采取“访农户、看记录、查账目、评干部、纠问题”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登门造访”监控村官权力运行,进行民意反馈。

“三排查”除险。凡事核查,凡是办理资金项目,均采取“个人办、班子核、委员会监”的方式,杜绝经办个人徇私舞弊,制定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常态抽查,联村干部与镇纪检小组定时或不定时联合抽查,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办事过程是否有吃拿卡要行为等;问题倒查,有群众反映、举报时,纪检、组织或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实行一对一,事对事,人对人倒查。

二、规范运行 规避廉政风险

公开亮权。涉农资金上网“晒”,粮食直补等各项个人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救灾、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网公开,资金的到位、使用、拨付、流转等接受社会监督。村民通过互联网就能了解到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截止8月31日,通过“一卡通”直达资金600余万元;招标工程进“台”,姚家店镇着眼于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行“土”专家和“洋”专家的高效结合,把“洋”专家的理论与“土”專家的因地制宜丰富经验对接起来,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1至8月共招标21次,比预算节约资金10余万元;财务公开点“精”,村级财务是本组织的精髓,财务公开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有效措施,老百姓关心的是资金开支都做了什么,是不是合理的范围,是否真正灰人民群众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姚家店镇创新财务公开方式,实现按会计科目公示向流水化公开的转变,在年初预算范围内的财务开支实行流水化公开,要求经办人写明事由、地点、金额等,非常详细地逐笔逐笔登记公开,便于人民群众易看易懂易明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成效显著,在省内外引起了不同反响。4月23日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一行20多人来进行了考察;8月8日襄阳市纪委、监察厅有关领导一行10多人专门就流水化公开工作进行了参观;8月22日,省纪委副书记肖习平同志带领各县市区纪委和监察局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各级领导对我镇“三资”管理、财务流水化公开产生浓厚兴趣,值得学习和推广。

制度限权。《权力清单》依靠一系列制度的支撑,依靠制度管理村级事务是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推出民主决策、服务大厅代理服务等制度,以“管理民主”给村官带上预防腐败的“紧箍咒”。制定集体资源管理、集体资产经营、集体资产购置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制度是让村民自己来经营自己的“家”。实行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惠农资金发放等制度,让“家底”更透彻,权力更透明,信任更透心。

流程简权。《村干部职权清单》以流程图的形式详细列出了村干部的36项主要权力,大到村务公开、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运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处置交易,小到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养老保险办理等,并逐项列明每项村级事务遵循的法律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法定条件、执行标准及程序规范,对村干部手中的每项权力进行严格界定。各事项办理流程的全方位公开,使村干部行为处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不仅解除了群众对村干部“暗箱操作”、“走关系”、“藏猫腻”的疑虑,还是群众的办事指南,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该如何办理,都为群众进行一一解答,实现了村务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更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大尝试,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痼疾。

三、强化监督 提升运行实效

为将《村干部职权清单》落到实处,避免变成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姚家店镇在村干部职权设计上,将监督机制贯穿始终。

抓联动公开。坚持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全、看得懂为目标,推进农村基层党务、村务、财务联动公开,让村民自己来当评判员、监督员,正是因为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交给群众,让群众参与到民主管理与决策中来,才能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才能密切干群关系,真正成为破解农村各种难题的“金钥匙”。

抓双向监督。注重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双诺、双示、双述、双评”制度,每年村“两委”将年度工作目标分别向乡镇党委和村民作出承诺;年终,由村“两委”负责人将承诺完成情况向乡镇党委、党员、群众代表述职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将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让权力在政府和群众的双重监督和制约下,从而将从根本上遏制“村官腐败”的泛滥,为农村的“管理民主”铺平道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篇四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10-10-29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

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五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六)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

(七)农户承担的税额及上缴情况;

(八)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督促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确定其组成人员。人口较少的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财务人员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无人兼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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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六

来源:北方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2011年08月03日09:44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下属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和组织嘎查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嘎查村社区建设;(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一)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二)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十三)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委派、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嘎查村应当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十)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

第二节 参加选举嘎查村民的登记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嘎查村民年龄的时间以正式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嘎查村并且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嘎查村民;

(二)户籍在本嘎查村,不在本嘎查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嘎查村,在本嘎查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嘎查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选举期间不在本嘎查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二十日前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参选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提名预选时,应当至少提一

名妇女为候选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在人数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选人。预选时应当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依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得票多的妇女和一名得票多的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预选候选人时,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对依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按照原预选结果依次递补。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嘎查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嘎查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正式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十日前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嘎查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也可以为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九条 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领取选票处、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时已在本嘎查村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委托本嘎查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嘎查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公开唱票、计票。选票统计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当

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全部无法辨认的,全部无效。废票和无效票应当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确认。

第三十三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嘎查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两个名额另行选举产生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当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名,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嘎查村民会议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通过。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帐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工作移交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

第五节 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的确认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嘎查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确认是否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为选举无效:

(一)不按照本办法确定候选人的;

(二)违背直接选举原则,由每户派代表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投票选举的;(三)先选委员,再由委员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推选主任、副主任的;(四)违背差额选举原则,实行等额选举的;(五)违背无记名投票原则,采取举手选举的;

(六)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

(七)参加投票的嘎查村民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半数的;(八)不当众开箱公开检票计票的;

(九)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当选无效:

(一)整体选举无效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三)不具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的。

第四十条 确认选举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重新选举。确认当选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另行选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节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向所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写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罢免要求,应当在30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嘎查村民会议,经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主任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多数成员时,应当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嘎查村民会议推选成立罢免委员会,罢免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嘎查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应当派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四条 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嘎查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职务较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四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距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有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通过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应当在三个月内重新选举。

第四章 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七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组成。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嘎查村民会议。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嘎查村民会议议题等。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嘎查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四十九条 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嘎查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方案;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嘎查村集体财产;

(九)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嘎查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设立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嘎查村民监督。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二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嘎查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嘎查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应当设立若干固定的嘎查村务公开栏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集体收益使用情况;(三)宅基地审批情况;

(四)集体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五)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况;

(九)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嘎查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嘎查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嘎查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在嘎查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可以列席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嘎查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务档案。嘎查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嘎查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六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嘎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嘎查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嘎查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嘎查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

任。

第六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嘎查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嘎查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七

杭州桑尼公司的该项成果, 是将光伏组件作为屋面材料, 通过自主研发的结构体系, 所形成的一种能发电的新型屋顶。该屋顶形式美观, 防水构造合理, 易于安装、拆卸。为了能够在工业建筑上推广、应用, 他们希望得到行业内专家的认可。

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邀请了来自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电气、机械结构、工程力学、电子工程、能源技术等专业的10位专家, 组成了评估委员会, 对该项成果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了评价。

评估委员会依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大纲》, 听取了研发单位的技术汇报, 审阅了相关技术文件, 考察了生产企业及项目现场。经过质询和讨论, 评估委员会认为该成果在科技研发方面具有创新性, 综合技术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八

记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素有“小联合国”之称,自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思想试验、国际准则制定、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的重要职能,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的背景和它的主要工作领域?

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大文化领域的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世界急需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秩序,以维持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平衡。在新的体系中,人们所熟知的是维持国际政治秩序的联合国组织和维持金融秩序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在维持大国之间平衡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对话与交流,以避免战争;布雷顿森林体系则创造了现代国际经济结构。教科文组织于1946年11月4日在巴黎宣告正式成立,比联合国成立时间稍晚一些,其目的是从教育和科学文化方面促进世界和平。

最初,由于科学技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挥的负面作用,教科文组织并没有把科学纳入自己的工作领域,而是持保留态度。后来,在像爱因斯坦和居里夫人这样非常著名的科学家的推动之下,认为科学能促进人类进步的观点占据了上风,人们认为它不但有利于教育和经济发展,还有利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由此,促进科学合作、交流与发展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内容。教科文组织的工作宗旨,是通过科学、教育、社会文化的交流,促进不同种族、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国人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只有这样,人们才不会产生偏见,不会发生战争。

记者: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它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中国成立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经历了一番周折。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但自从1949年蒋邦窃取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直到1972年,中国才恢复了联合国席位。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我国在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时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小平同志会见了当时来访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之后,我国与教科文组织的合作才开始得到真正有力的推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也在小平同志的批准下于1979年正式成立。全委会的工作就是代表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打交道。机构成立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迫切需要对外开放,特别是需要引进国外的信息和资源,当时引进的重点是科学技术。据老同志讲,当时引进的一台复印机,就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形式被引进的,现在听来可能觉得很可笑,但这台机器在当时非常珍贵,这是当时真实的历史现象。

全委会现在有28家委员单位,主要有国家的部委,如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等;有国家级公共机构,如中国科学院、中央电视台等;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机构,如中华全国青年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全委会是一个跨部门机构,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因此教育是全委会与教科文组织合作的一个最主要内容。近些年,无论是全民教育的推动,职业技术教育新理念的引进,还是高等教育一些新的地区国际机制的建立,其背后都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全委会的合作与推动。

记者:过去三十年来,全委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合作,在教育领域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全委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合作至少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全委会通过项目的形式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经验及资源。比如,许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项目,特别是扫盲和扫盲人员培训,都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我国云南、广西、甘肃等地开始开展的,这些项目对提高我国西部地区教育质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教育质量,以及宣传我国边远地区的教育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和影响。项目还得到了很多其他国际组织的认可和响应,吸引了一些其他国际组织的参与。

第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每年会举办很多国际会议、研讨会以及项目考察活动,邀请我国的一些教育管理人员和学者介绍中国经验。在这些国际活动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不是一对一的合作,而是多边合作,往往一次会议或学术交流会有来自几十个国家的代表或学者参加,许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这个渠道了解我国的教育。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挥了非常稳定、非常有号召力的平台作用。正是在这个平台上,全委会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彼此联系,共同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制定国际公约和国际政策的合法身份。它制定的国际公约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指导性意义,比如现在国内正在积极推动的学位学历互认的公约。这一公约对接受中国教育的学生得到国际承认,以及中国认可其他国家的教育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进学位学历互认,截至目前已在世界各地区建立了学位学历互认体系,并将继续推动各地区间的学位学历互认。除了学位学历互认的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公约、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公约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教育的国际化发展,这些公约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学会利用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约,在更广的渠道和平台上与各国开展合作。通过多边促进双边的关系,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忽视多边关系则可能事倍功半。

第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一个非常好的舞台。随着我国对外交流实力的提高,对这个舞台的利用也将越来越多,如与国际机构合作出版重要的教育报告与研究成果,可以扩大出版物的传播面;通过这个舞台帮助我国的学者取得重大的国际奖项,可以大大提高我国学者的知名度。我国学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获得不少奖项,对他们来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他们展示自己高超的学术水平,发挥国际影响力的一个舞台。另外,通过这个舞台,我国可以展示自己,让世界了解我国的教育发展情况。尽管我国教育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通过教科文组织这个舞台,很多国家感觉今天中国教育的发展成绩非常辉煌。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全委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将面临哪些挑战?

答:我国发展到现在,综合国力大大提高。我本人感觉到在与国际组织打交道时更有底气。我深切地感受到,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尤其需要提高参与国际组织教育交流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至少面临两方面的挑战:第一个挑战也是最大挑战是中国教育要走出去;而培养国际化人才则是我们面临的另一大挑战。

中国教育要走出去,需要具备更完善的教育政策体系,不仅要对中国有指导作用,还要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影响的扩大取决于理念的提升和外界的接受程度。我们做了很多有价值的、值得推广的工作,特别是在推动教育公平和解决农村孩子上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果我们能通过与外国学者、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把国内先进的教育理念提炼出能为大多数国家接受,而且愿意实施、实践的理念和经验,那么中国教育的影响力就能迈上一个新台阶。将来,如果中国的一些教育文化产出也能拥有像德国双元制那样的品牌,这种影响将会令人瞩目。到这一天,我国教育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

在我看来,国际化不仅仅是派出多少学生去国外学习,或有多少外国学生到我国来学习,也不仅仅是我们引进了多少教育资源。虽然它们都是很重要的一些方面,但我认为,国际化最主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模式、我们的思想能被世界接受,我们的教科书被更广泛地使用,教师被各国聘用,我们的教育模式将影响更多国家。由此,不仅更多的中国学生会迈出国门,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也会来中国留学。对此,国家已经开展了很多实践,以扩大中国教育文化在世界的影响力。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教育的一大趋势。在当前的国际化趋势下,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中国不仅要为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也要为世界发展作贡献。这就要求教育要与时俱进,培养能为世界作贡献的人才。比如,去国外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语言和专业能力,还要具备融入当地文化的能力。他们需要了解当地的文化,熟悉当地的生活,并且身体素质也要能够适应当地环境。对我国而言,培养这种地球村公民迫在眉睫,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极大挑战。如果我们培养的人才不符合国际化要求,将对国家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要深入理解人才强国的理念。在这方面,全委会致力于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多边合作加强人才能力建设,提升学者科研水平。目前,全委会开始与教科文组织在国内合作建立了5个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这将成为我们总结国际经验,打造国际化人才的基地。

记者:人们都说挑战和机遇并存,全委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面临哪些方面的发展机遇?

答:全委会面临着很多发展机遇。首先,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世界对中国发展模式的认可,这些都为我们开展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其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多的发展机遇。它是一个庞大的国际机构,已与三百多个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有些非政府组织非常著名,比如联系各国科学家的理事会、联系各国大学校长的理事会等。这一广泛的关系网带给我们很多扩大影响的渠道,从而为我们深入开展各种合作提供了空间。目前,我国在教科文组织包括其非政府组织成员机构中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中国画家协会的刘大为先生现在已经担任了国际造型艺术家协会的主席,这就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和国际美术界对话的平台。我们当前的思考重心,是如何使我国的教育尤其是大学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影响,比如我们下一步想要推动我国大学科研机构在国际机构中发挥一些主导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平台,很多的渠道,以及充分的发挥空间。下一步我们将向两方面努力:第一,利用与教科文组织合作的一些关键渠道,向国内引进资源,帮助国内专家学者和高校直接与国外相关人士和机构建立联系;第二,推动学校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当然前提是符合我国外事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已经推动浙江大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建了全球大学创新联盟亚太秘书处。其实,我们更多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机制。现在国内的很多国际活动都没有形成一定的机制,无法周期性地落实活动开展、参与对象等一系列问题。设立国际机构作为依托,可以形成一套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的机制,并能够通过举办活动进一步得到参与者的认可,机构理所当然地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全球大学创新联盟亚太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境内,是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性机构,有了它,中国开展国际活动就会非常便利,同时也能给中国带来更多利益。

总之,我们现在面临的机遇非常多,但苦于全委会的信息渠道目前还不是特别畅通,不能特别及时地向国内传递信息、引进资源。另外,当前我们发现人才的能力还比较弱,对此还需要作出改进。

记者:未来全委会打算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以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相关合作组织机构的联系,并促进我国的教育交流合作和多边外交?

答:这个问题比较大。全委会新一届的领导提出,要提升和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让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目前我们考虑的问题,是从何入手以达到这一目标。全委会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我们下一步的任务是深化合作,进入制定“游戏规则”的高端行列。以前,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时,我们只能发表一些意见;现在,我们几乎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所有事务,并且参与了“游戏规则”的制定,可以从一开始就把我国与其他国家未来的利益进行统筹规划,从而为今后维护国家利益创造条件。

我们不仅要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个平台推动我国一些事务的开展,还要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推动一些事务的开展。比如,从去年开始,全委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合作建立多种语言学习的网络空间。这一合作的背景就是推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中国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方面做得很好,在推广汉语、维护文化多样性方面也做了很多有效工作。但有些国家在这一方面做得并不太好。现在,世界上每几天就有一种语言在消失。语言的消失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损失,而是世界的损失。语言是知识的载体,一种语言消失代表一个知识系统的消失和一个民族文化的灭绝,而这些知识对于世界具有普遍价值。举例而言,有一些植物原本存在于一个很偏僻的地区,但随着人们对它们的了解和改良嫁接,它们已经成为人类都能享用的食品。再比如,我国的中医或藏医最初只是地方医学,但现在中医的药方、针灸治疗等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之所以得以保存、传播,语言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保护语言就是保护知识。多种语言学习的网络空间是我们创造的国际网络平台,它将成为世界语言的国际高速公路,中国在其建设中将体现出重要作用。这一网络搭建的是世界上最大的语言资源库和信息库。在这一搭建过程中,全委会将代表中国参与制定相关规则,这将有利于我们参与世界语言的保护与推广,有利于我国的年轻人学习、掌握更多其他国家或民族的语言,扩大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同时也将有利于其他国家的人来学习汉语,有利于推广汉语和扩大中国的影响力,让世界人民了解中国。总之,通过与国际组织创造共同工作的机制,我们可以推动很多工作的开展。

教科文组织是一个庞大的国际机构,关于它的成员机构我们还有很多可以发现和挖掘的东西,下一步我们要不断寻求、不断了解更多我们了解很少的或者未知的内容。

记者:您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相关工作已经有几十年了,能谈谈您最初参与相关工作以及这么多年工作的一些体验吗?

答:我个人参加教科文工作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适应及熟悉过程。刚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工作时,虽然我能看懂文件,能听懂国际会议发言,但对于很多讨论的实质性内容并不太懂。当时,我感觉非常不好,为什么别人都能积极发言,我却不能参与进去?不只是我,当时代表团不少成员都有相同的感受。这不仅反映了我们在语言方面的障碍,还反映了我们对世界缺乏了解,不了解相关的背景。另外,是否熟悉规则也决定了参与的程度,就像在国内开展工作要熟悉国内的政策一样,参与国际工作也要熟悉国际规则。对于现在的国际公约、国际建议,我们了解得还不多,今后全委会会在这方面会承担更多责任。我们应该把这些概念、理念、政策引入国内,为我国提供参照;还可以把我国一些有价值的经验系统地、有针对性地介绍给其他国家。

参加教科文组织活动给我带来的一大感受就是要善于学习。我们要比其他人更辛苦才能做好工作,除了熟悉国内政策,还要熟悉国外政策,需要付出双倍的努力,才能够适应国际组织的生活。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两方面的锻炼:一方面,政策上的锻炼非常重要,要善于学习,把政策内化为能力,并形成自己的表达方式,以符合我国利益并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语言能力也很重要,提高语言能力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不断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认识,才能深入参与国际组织工作。我曾在国际会议上担任过报告员,这一工作需要领会他人的思想,共同商量如何表达,然后再把思想传递给他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通过参与这一工作,我才实质性地参与了国际组织活动。当我用英语或法语,而不是自己的母语向国际组织作专家讨论情况的报告时,我感觉到这体现了自己的价值,得以让其他国际人士用钦佩的眼光看中国。

能够在全委会发挥自己的作用,我感到非常荣幸。在国际场合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甚至有时要在敌对情况下进行交流,这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掌握很多交流方法。比如,作为从事多边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敏锐的眼光,在复杂的形势下察觉矛盾及问题所在,才能和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目前,推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为提高我国的软实力和科教兴国服务,是我的全部工作,也是我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工作对我国非常重要,而且有全新的发展空间,不但需要我,还需要下一代年轻人的参与。我有一个信念,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利益范围的不断扩展,中国建立国际组织、承担更多国际义务的时代即将到来。我国的国际化大都市,像北京、上海,还没有设立与城市地位相匹配的国际组织。为什么将来不能在中国设立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样规模和影响的国际组织呢?我觉得这一天一定会到来。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愿意尽微薄之力,打造更多有经验的团队,影响更多的人,推动我国教育走出国门,进一步实现国际化,我想迎接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

记者:刚才您谈了个人的体验和看法,您觉得一名合格的国际志愿者是否也应该具备您提到的这些素质?

答:要讨论对于合格的国际志愿者的素质要求,首先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意义的志愿者概念,一个是当一名合格的与国际组织打交道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个是担任国际组织的雇员,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只要是作为国家政府代表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决策性大会,代表在一年半内不能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担任职务。这一规定,也让我们在为国家利益努力工作的时候,不会分散精力想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自己谋求一个职位。

我个人感觉,在与教科文组织打交道的这些年,我们能有非常好的机会从国际视野考虑工作。要在国际组织里从事像我这种类型的工作,需要做好两方面准备。第一,准备好永远受刺激,因为你永远不可能是身边人群中最优秀的。那些退休的总理、退休的部长,还有一些大科学家、大文学家,他们会和你坐在一起讨论问题。和这些人在一起,你永远不可能是最优秀的,所以你永远会觉得需要努力。在全委会工作,永远有值得我学习的东西,所以我们甘当志愿者。另外,要想进入国际组织工作,担任你所提出的另一个意义上的“志愿者”,首先要经受锻炼,在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社会部门积累经验,具备必要的学历条件和工作能力。这些机构一般相对清贫,工作人员要对环境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这些机构不会面临很多权力诱惑,因而才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和工作。我认为,宁静才能致远。我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将来立志到国际组织工作,从现在起就积累经验。

在我看来,个人从事国际组织工作最需要的是创造性。像现在的一些国际公约、国际规定都不是凭空而来的,都要靠人们去思考和创造,并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整合资源,例如网络语言学习空间的形成,只有创造了它,才能带来新的资源。全委会的工作也正是一个不断创造、不断追求的过程。

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 篇九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6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进行指导;

(三)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四)受理对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举报和反映,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服从政府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拟订、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承担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民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家庭和睦,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村民防灾、防火、防盗,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九)教育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十)教育和推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十一)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500人以上2000元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已设立的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自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整。

村民小组依法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村民小组有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先提出人选,然后举手通过或者投票表决。本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户代表选举或者由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得先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成员推选主任或副主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县(市、区)和乡(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推选工作的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向村民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选举的意见、方法和步骤;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确认村民的选举资格,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选举工作,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建立选举档案,并将档案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村以及户口不在村但在村居住、生活、劳动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时,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在配偶所在的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民,仍在原户口所在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其他在本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但户口不在本村的村民,本人要求在本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

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条件,并按照村民的意愿,结合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获得提名的票数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3人但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3人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经过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另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统一代写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或者副主任、委员出缺且成员不足3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七)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行使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职权,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第三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使用及义务工、积累工的分担方案;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500人以上或2个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为标准进行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更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代表。

第三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但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应当在3日前通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应当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村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

(五)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扶贫、农业开发及其他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情况;

(七)被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九)水、电等涉农价格及费用收缴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依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按期举行或者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进行换届选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擅自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和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得互相推诿。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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