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精选8篇)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篇一
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报告
2006-11-19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为了适应农业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组织化需求,由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织成立的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群众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组织是我国农民在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举,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架起了农户与龙头产业、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对于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况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各级科协的引导帮助下开始建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初始发展(1982年至1985年)、蓬勃发展(1986年至1991年)、持续发展(1992年至1999年)、创新发展(2000年至今)等四个发展阶段。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关心重视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和科协、农业、供销、民政、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长足有效的发展。目前,云南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7000个,会员总数达344833人(户),广泛分布于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会员覆盖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村,涉及农作物、养殖业、林果业、花卉业、蔬菜、农产品加工营销等多种专业。这一组织的发展壮大,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分散的小经营、小生产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矛盾,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调查,2003年全省5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创农业产值30.3亿元,占全省农业产业增加值469.9亿元的6.4%。比较突出的元谋,全县蔬菜种植面积13.35万顷,年总产值1.84亿元,其中61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面积就达8.85万顷,年产值1.23亿元,占全县蔬菜水果年总产值的66.8%,带动了全县农民人均增收200元以上。
二、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经验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发展较好,不仅为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活力,而且在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经验有:
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各级党委、政府,科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支持、扶持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就是一句空话。
例如楚雄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把大力培育扶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摆在突出位置,召开了全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题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制定了《关于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协会推进发展的意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加上各级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全州上下共同努力,楚雄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农民真正从中得到了实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在楚雄彝州大地上迅速健康地发展起来。截至2006年4月底止,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922个,发展人数达102610人,已成为彝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文山州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和实施“云岭先锋工程”,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党政干部、龙头企业、农村能人领办、创办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发展。
宾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史长,成效好,县委在调查总结后提出了较好的发展思路:一是创建四种模式,即龙头企业带动型、能人大户领办型、涉农部门协办型、农民经纪人创办型;二是完善四大机制,即政府引导机制、协会内部运行机制、政策激励机制、社会服务机制;三是突出三个结合,即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与培育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打造农业品牌相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
已经成为全省乃至全国蔬菜大县的通海,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强化农资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农资经营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服务,由通海县工商联牵头组建了通海农资商会,这是我省农资行业首家挂牌的民间性行业商会,这一商会的成立和运行为通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昆明、曲靖、玉溪等地先后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河、大理、临沧、保山等地党委政府也提出了一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措施。元谋县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非常重视,按照“创建一个协会,发展一项产业,打造一个品牌,致富一方百姓”的做法,先后出台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在全省起到了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㈡我省目前发展较好的,具有一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形态:
一是能人大户创办型。由能人大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牵头,组织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共同组建,这类协会能充分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农户发展,形成批量商品进入市场。二是农民经纪人领办型。由农民经纪人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户创办,这类协会能充分发挥农民经纪人市场信息灵通,联系群众紧密,产品销售经验丰富的优势,组织农户生产市场需求的农产品进行销售,一些农产品销售协会就属于此种类型。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农户创办,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或者是由协会创办公司带动发展,这类协会机制好、生命力强,能够按照“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的运作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形成紧密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管理服务水平高、生产经营规模大,充分表现出合作上的志愿性、生产上的专业性、组织管理上的民主性、利益分配上的共享性,具有明显的运行优势。四是支部促进型。为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地党委的指导帮助下建立了党支部,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协会民主管理,同时也能发挥党员在协会内部带动会员农户、促进协会发展的作用。
如彝良县天麻科技协会就是在宜良县农副产品加工厂法人代表徐美德的组织下,依托农副产品加工厂创办的。在彝良县科协的指导下,由徐美德牵头到适宜发展天麻的乡镇,与当地农户组织筹建了彝良县天麻科技协会,采取“公司+协会+农户”的模式,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带动麻农的方式,充分发挥了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协会依托农副产品加工厂,拓展了营销市场,使自己的产品产销两旺,发展壮大了天麻科技协会,促进了彝良县天麻产业稳步发展。
宾川县农民蔬菜水果协会从1992年3月成立以来,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后盾,兴办科技咨询服务站和农产品联贸公司,融“农、科、贸”为一体,“产、供、销”一条龙全程服务,为农民统一供应籽种及各种生产资料,仅两年来,就为菜农提供蔬菜良种280余吨,各类化肥1800余吨,农药50吨,农膜25吨,总价值达500万元,切实为农民节约了生产成本。在产品销售方面,通过协会的努力,冬早蔬菜已远销到东北、西北、华北、华南的34个大中城市,部分产品还通过边境贸易,流向独联体、泰国、缅甸、朝鲜、韩国和日本
等周边国家。两年来,共向省内市场提供各类蔬菜1.2亿公斤,向省外市场运销986.32万公斤,产值992.94万元,共向国家上缴税金22.3万元。
元江县花卉协会于2004年在臧健公司、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成立,在元江县臧健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这个产业龙头的带动下,元江县花卉协会积极引进和研发花卉名特优新品种,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疏通和拓宽销售渠道,引导农民闯市场,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会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实现了公司和农户的双赢。截止2005年协会有个人会员318户,单位会员2个。2005年带动农户种植面积达1800亩,实现产值680.4万元,农民户均收入达1.8万元,年平均亩产值达3780元。花卉协会成立以来,花卉产业的比较效益逐步显现出来,比当地大面积种植的水稻、甘蔗等亩纯收入高出2000元以上。
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提高组织的民主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必须建立规范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健全、活动内容丰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高,这样才能保证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促进组织生存发展。
如通海县十街玫瑰专业合作社选择了“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严格坚持按合作原则办社,坚持民办、民管原则,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且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均为本村村民;坚持民享原则,种苗由合作社培育,农用物资均由合作社批量采购且以批发价供给社员,鲜切花销售方面由合作社统一分级包装后送斗南国际花卉拍卖市场拍卖并按拍卖价返还社员,这样从种苗供应到农用物资,再到销售,合作社最大限度地为社员节约了成本,直接面对市场,避免了以往花卉公司鲜切花收购存在的压级压价现象,实现了花农利益的最大化。
龙陵县龙山镇于2003年5月在农户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成立了石斛协会,注册了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陵县云河石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打虎牌”商标,并从浙江省乐清市聘请了专业技术员指导生产加工。目前,公司已推出30多个不同品种的石斛产品,产品覆盖整个保山市,远销浙江、广州、深圳等地。石斛协会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为协会会员及广大农户带来了较好的回报。在石斛协会的组织发动下,龙山镇石斛种植从2003年前的700多亩发展到现在的3120亩,石斛销售总额达1248万元,仅此一项农民就增收735万元,人均达500元,会员户平均年纯收入5282元。公司还招收了50多名农村青年,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致富路。
㈣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山区面积占97%,经济不发达,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低,我省近年来农民增收缓慢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专业技术水平低造成的。因此,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如云县茶房乡响水村中草药种植协会,就是以科技服务会员、服务群众为宗旨的:协会一是帮助会员和群众努力提高科技素质,因为会员分布在各个乡镇,所以协会结合农函大、农广校办学成立协会农民技术学校4所,每年都举办会员农函大培训班,开设专业达16个,学习人数达3000余人次;二是聘请专家、科技人员开展科普知识讲座,举办科普讲座12场/次,受益人数达12300人;三是广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开通科技咨询热线电话;四是为会员征订科技书刊,共订阅各类科技书刊5种60多份;五是无偿为会员和群众进行种植技术指导,先后到2个州18个乡镇56个村委会128户指导中草药种植,受益人数达640人;六是组织46位会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开阔会员视野。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培养和建立了一支懂生产技术的种植中草药的农户,使云县茶房响水村中草药种植协会的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致富能手,并且促进了云县经济的发展。
蒙自新安所生态农业研究会从1988年建会以来十多年,在推广良种、科学养猪、沼气
建设和石榴高产技术中带领农户采用“沼、猪、果、菜、粮”良性循环的生产模式发展生态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十分显著。在良种推广方面,协会先后从农业科研单位、外地引入玉米、水稻、籽粒苋、大荸荠等作物良种进行试验示范,在全县推广上万亩,使作物产量得到了大幅提高;在普及科学养猪技术方面,协会用自配饲料养猪的经验,到各村寨为农民办科学养猪讲座培训,仅一年时间,就使全镇90%以上的农户采用了科学方法养猪,肥猪出栏数翻了一番;在推广农村沼气能源中,协会组成专业队,帮助450户农户建设了沼气池,推广农村生态能源;在石榴的种植上,协会通过科技部门和技术顾问的帮助指导,进行了一系列的高产栽培技术试验研究,总结出一套修枝打杈,病虫害防治和减少落果、裂果的高产技术,并组织培训,让广大农民掌握了这套技术。目前,石榴已成为蒙自的一大支柱产业。
宾川县金甸柑桔研究会近年来购买了《果树科学》、《中国柑桔》、《柑桔病虫害图册》、《柑桔科技市场信息》等二十余种科技书籍,并聘请专业科技人员,从课堂到田间开展培训30多次,受训人数达1000多人次,使大部分桔农掌握了柑桔的栽培、修剪及病虫害防治技术。
凤庆县食用菌协会从1993年成立到现在,共组织会员和菌农60人参加了中国农函大食用菌专业学习,现场培训500多人,并由会长主持编写了《香菇生产技术》500册,购买资料500多份发送给求学者。近三年来,协会为本县11个乡镇和外专州的保山、昌宁、腾冲、思茅、建水、大理、耿马、双江等县(市)的366户菌农提供菌种11000多瓶和有关技术资料,帮助他们走上了脱贫路。
富民县鸵鸟协会在扶持会员扩大养殖的同时,定期请专家传授技术,办培训班,培养出了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鸵鸟养殖乡土人才。呈贡县梅子村高效农业研究会针对该村蔬菜生产、植物保护、土壤改良、农业环保等,推广新型生物农药及生物菌肥等科普知识,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了无公害蔬菜生产。思茅市翠云区半坡村柑桔协会为规范果园科学管理,2005年在组织会员参加农函大学习的同时,集中举办培训班4次,受训800多人,促进了柑桔生产。建水县马军村果蔬协会在组织开办农函大培训、设立科普宣传栏的同时,组织会员农户外出考察学习,引进新品种,推广高接换种、无公害栽培等6项实用新技术,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水果蔬菜生产。怒江州贡山县蜡早村玉米研究会从1988年成立到现在一直不间断地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培养农民技术乡土人才80多人,农民的科学素质普遍得到提高,实现了农业由传统粗放耕作到现代科学种植的大转变。
三、滇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合作前景
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山区面积占97%,经济不发达,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低,缺乏种植技术、经营管理、成本观念、效益问题等方面的知识,山区、坝区经济发展差异大,由于区域经济的影响,各地创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层次水平,运行能力、效益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但是,云南省土地宽广,劳动力资源丰富,日益发展的经济实力背后潜藏着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则地少人工贵,销售市场狭小,农业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台湾农业在种植技术、组织方式和市场理念等方面具有优势,完全可以以云南为农业基地,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滇台在农业合作方面有着广泛而良好的前景。
在全国进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云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更应抓住这个契机,在新的形式下,通过借鉴台湾农业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引入台湾农业产销组织模式、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模式、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等进行试验推广。吸引台湾农业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界人士参与到云南省的新农村建设中,既为台湾相关农业单位和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又支持了云南的新农村建设,促进云南农民增收致富。
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经展开。随着两岸农业交流的不断深入,大
陆涉农的民间机构与岛内各级农民组织、农业专业协会、农业研究机构、农学院、重点农业企业等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两岸农业交流已经逐步发展到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动物疫情、农业信息交流等多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建立起稳定的沟通、交流渠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云南省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在积极努力,出台更多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台资企业到云南投资兴办农业。
总之,滇台农业交流合作,为台湾农业的转型升级拓展了空间,也能促进云南农业的现代化步伐,同时,还能有效地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在密切沟通与合作中,滇台互为依存、合作双赢的前景可以为构建两岸农业合作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篇二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陷入短缺困局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从全国许多地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料看, 基本一致的反映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困难在于资金短缺, 生产资料供不上来, 严重制约农民创新农业经营模式、革新农业技术的积极性, 甚至使许多好的农业开发项目胎死腹中, 甚或有始无终、难以为继。资金来源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自身资金投入有限。中国农民一直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中,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 人均耕地少, 按照当前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土地单位产量的实际效率来讲, 农民承包地生产产品基本只能满足自身的温饱需要, 必须以农闲时的其他劳动收入来维持农户家庭的其他生活支出, 如教育、医疗、住房等等方面的消费。农民的家庭积蓄十分有限, 许多单纯种地的农民的收入在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消费之外毫无余钱剩米, 甚至过日子还捉襟见肘。因此, 每年维持简单农业再生产, 农民需要早作资金筹划;而要进行农业扩大再生产, 形成农业规模经营, 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业大户, 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从农民自身的储蓄家底来增加农业资本投入, 几乎是南柯一梦, 不切实际。当然, 本世纪以来, 随着国民财富积累的增长, 农民也不甘落后, 对于辛辛苦苦挣来的每一分钱都会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特别是随着国家政策逐渐保护农民在城乡生产、生活的“国民待遇”, 农民的城乡务工纯收入也获得了较快增长, 农民的资金积累获得相对较快的增长, 凭自身家庭积蓄已开始可以投入少量的农业扩大再生产资本, 只是仍然十分有限。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短缺。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2], 而从现实看, 这些资金来源十分微薄。第一出资人是“成员出资”, 即意味着主要是农民出资, 农民财力十分有限, 即使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让农民砸锅卖铁也无法拿出大量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本。公积金, 顾名思义是集体财产, 从农村现实看, 农村基层组织即使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提留就十分少, 取消农业税以后的“一事一议”费更是难有积累, 虽然有地方因土地被征用等余留一定公积金, 那也是僧多粥少, 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十分有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更是如蜻蜓点水。至于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更是具有不确定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短缺是不可置疑的。
三是龙头企业投资到位游离难决。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期, 由于农村信息闭塞, 农业发展更多的是指望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业产业化基地发展, 走出农产品经销的市场困境。因此,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 逐渐衍生出“农户﹢ (基地) 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模式。由于这些龙头企业的生产原料基本上是农产品, 这也就基本形成了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的对口生产、经销模式。也可以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找到了农产品市场, 而企业找到了稳定、合格的劳动资料生产地, 是一种“双赢”的市场模式。而往往按照合作协议, 企业为了能保证自己获得合格、足够的劳动资料, 是会为农民提供技术和部分资金扶助的。但实际上, 技术指导问题不大, 这关系到企业收购的原材料是否合格优质的大问题;而资金投入扶助, 却多成空头支票, 或投入少量的启动资金, 后续资金就处于游离不决状态, 很难到位, 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使农产品质量也存在很大风险。由此也造成许多龙头企业与 (基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甚至官司不断, 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流产的境地。造成的深远影响是农民很难再信任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 这也是现在尽管国际国内市场需要中国快速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却十分缓慢的重要原因。
四是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疲软。中央从改革开放以来, 到现在已经发布了12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1982-1986年的5个涉农“一号文件”主要是就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而部署指导;而在本世纪的2004-2010年的7个涉农“一号文件”主要是就农民减负增收和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强化各项支农政策,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诚然, 这些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和涉农人士起到了巨大的鼓舞作用。本世纪以来, 农村在党和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指引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取消了农业税,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焕然一新, 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也大大提高,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发展方式正在转型等等。这一切都有利于“三农”问题的治理,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 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 城乡二元分治的制度模式经历了60年的风风雨雨已经盘根错节, 牵一发难动全身, 有时候是理不清、理还乱, 造成一些政府部门采取消极方式应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有的也只是走走形式和过场来应对中央的文件精神要求, 在资金扶持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 难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燃眉之渴。
五是银行农业信贷支持断裂。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主体国家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 以及少量的不规范的民间借贷, 而在这其中, 国家的农业信贷支持呈现出与农业发展需求越来越远的态势。据统计, 1998年到2001年, 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撤并3.1万个机构和网点, 导致了农村金融的“真空状态”。[3]还据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10月, 我国农村存贷款大约占全国总量15%左右, 而城市占85%左右。从资金投入看, 2005年年末,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70%左右, 而县以下为56%, 比全国低14个百分点;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 城市人均贷款余额超过50000元, 相差10倍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率16%, 而县以下不到10%, 相差6个百分点。从网点覆盖情况看, 2005年年末, 全国银行业机构网点约17.5万个, 平均每万人1.34个, 而其中农村银行网点仅为2.7万个, 平均每万人0.36个。[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虽然是关于国家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 但其营运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 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等, 与农业发展的需要相距甚远。国家商业银行, 越来越以逐利为目标, 而由于农业是社会效益高却比较效益低的产业, 农业产品具有生产成本高、卖价低、季节性强、风险大等特点, 致使国家商业银行网点在农村大量撤离。农业经济发展贷款, 不仅需要抵押、担保等等手续, 而且比城市发展贷款的条件更加苛严。农村信用社偏离了服务“三农”的宗旨和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性质, 虽然已开始理顺内部关系建立“三会”监督体系, 却流于形式, 对于其内部约束与维护农民利益并未发挥多大作用, 农村信用社也多以商业银行模式运行。至于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 在农村不履行信贷业务, 而把农民和农民工的资金大肆卷走到城市。这种金融环境下, 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想要获得贷款, 不仅障碍重重, 而且十分困难。
二、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协会实现农业发展自救
农村合作信用社, 本来是农村的合作互助金融机构, 但在发展中, 特别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来, 农村合作信用社逐渐与社员剥离而向银行运行模式转化, 对履行农业信贷的要求越来越多, 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距离越来越大。再者, 从实际出发,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扩大, 农村合作信用社独立承担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重任也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撤退更是给农村合作信用社增加了压力, 显示出农村信贷资金的捉襟见肘, 因而更是使得农村合作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显得微弱无力, 造成农村信贷矛盾突出。鉴于现状, 可考虑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上允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建立农民协会, 集聚农户规模, 建立农民以土地和流动资金参股、民主监督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实现农业发展自救。其可行性有几点:
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自愿互助合作的经济联合体, 具有在经济上互帮互助的思想基础, 也反映了组织的宗旨, 同时农村文化中早已拥有并深深根植的乡亲邻里间的互帮互助、解困扶危的优良传统。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农户家庭经济条件不一样, 有的农户相对资金拮据一点, 而有的农户家庭会相对资金宽裕一些, 再者, 各家各户的储备金的使用时期和使用途径也不会一致。
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的农户超过500户, 少的可能只有几户, 如果把这些分散的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协会, 协调当地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公共事务, 并通过民主管理方式监督管理互助合作组织的专项助农资金, 是可以使这种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获得良性运转的。
四是农民以股金形式参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金融组织, 以参股分红、提款自由、借贷付息的方式吸纳股金, 同时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参股, 以农户入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分红为借贷抵押, 是符合农民意愿和实际需要的, 也更进一步降低了农民信贷的成本与风险, 也有利于培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团结互助精神, 更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五是国际上有相似范本参照, 可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如
美国在1933年开始建立起生产信贷协会, 并在12个农业信贷区设立了12个合作社银行;法国从19世纪以来着手建立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日本二战以后建立的农村金融体系, 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居主体地位, 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5]等等, 世界许多国家为解决农业发展资金问题除了国家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外, 均不约而同地依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合作银行进行自救, 促进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对此, 我国亦可以参照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北京:人民日报, 2008-1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R].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3]田卫民, 覃杏花.农业现代化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J].许昌:许昌学院学报, 2004, (1) :19.
[4]丁瑞莲.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探析 篇三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规范;探析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021-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新型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范引导了农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的局面。对于互助合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提升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了一批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地方主导产业,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二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三是为打造品牌奠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科技示范、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价格。四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准确的信息和保护性收购价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缺少发展动力
一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注册,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贷款。二是组织机构不规范。没有办公场所、职能科室;机构设置不规范,虽然设置的必要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只是为了注册的需要,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三是制度制定不规范。表现在:没有制定使得组织有效运行的组织章程,一旦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失去诸如在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机会;没有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民主决策机制不规范,造成社员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对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作相关规定,具有很大随机性和随意性。 四是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人员自筹、销售差价、在本业务内的销售或服务收入,资金短缺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五是管理人员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牵头领办者大部分是靠经验管理,合作意识、发展意识、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六是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不能以账户为依据作为盈余分配的根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亏机制,严重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2 外部环境不规范,直接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是市场环境不规范。农户自主把产品卖给客商,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销售处于被动地位,在时间与价格方面失去了竞争优势,不能够协助农民解决销售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力度不足。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从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比较狭窄,不能解决融资的困难局面。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时效性差,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补助资金兑现难。三是非成员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信心,持怀疑观望态度,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带来难度。
3 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3.1 完善合作组织的管理体系,规范内部运作
规范内部制度,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组织章程,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退出、转让、继承方式、以及合同签订方式。二是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盈余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实行财务公开,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有权去了解、去掌握。三是建立成员账户,明确成员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成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四是制定财务监督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让农民清楚会费的使用情况,按照合作制的要求逐步规范运作。五是探索建立合适的用人制度,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3.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一是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二是完善信贷政策,帮助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作组织的资信状况、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规模、销售业绩等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三是工商、民政部门在合作组织登记上降低登记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周到的服务。四是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用电、农产品运输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政策。
3.3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做保障
一是加大资金补贴力度。增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低价供应合作组织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组织来落实农民直补、大型机械装备购买补贴。二是选择好投入的方向。在交通运输、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尤其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等方面突出支持重点。
3.4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合作社法》为指导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了解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转变非成员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消极态度,提高他们加强合作、共同致富的热情。
3.5 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涉农部门联席办公解决问题
政府要明确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共同管理服务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完整的专业合作组织档案,搞好统计汇总,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的数量、发展状况、各行的市场前景,搞好统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宣传发布信息,做到市场、技术、信息、储运等资源共享和搭桥牵线工作;打破地域界限,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挖掘典型,宣传推广他们的成绩、做法、经验。
鼓励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是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跳板。按照《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引导、指导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获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 韓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联东出版社,
2007,(11):221-223.
[2] 李玉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制度建设研讨会”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8,(2):98-101.
[3] 黄俐华,张德扬.地方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7):46-48.
[4] 汪力斌,姜绍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妇女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7,(2):66-71.
[5] 韩俊.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J].中国经济时报,2004:2-20.
[6] 刘春雷.发展畜牧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农业科技管理,2009,(4):18-21.
[7] 吴家浩.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因素综述[J].当代经济,2010,(12).
[8] 廖祖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转型研究[J].农村经济,2010,(11):23.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总结 篇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总结2007-02-06 09:56:
54我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起步于1995年。近十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尤其是砀山县被为国家农业部、萧县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后,列为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加强调研,强化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典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近,又在探索、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宿发[2005]17号)。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政策扶持、强化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总的看,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快,势头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及特点。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416个,入会人员为万人,带动农户万户。主要呈以下几个特点。
1、兴办形式灵活。一是农业龙头企业创办,与农户结成利益联合体。如泗县屏山万头养猪场,以其为龙头,组建了“三元杂交猪养殖协会”,拥有会员1000多人。二是农村能人带头创办,包括农村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经纪人等。宿州市无籽西瓜协会创办人刘孝科被誉为“农民专家”,荣获过全国劳动模范、安徽省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称号,协会里拥有会员1060人推广无籽西瓜近50万亩。三是依托供销社兴办。砀山唐寨水果专业合作社就是依托唐寨供销社兴办的,发展到2004年底,股东增至1350多户,股金560万元。四是科技人
员创办,一些乡镇农技人员依靠自身技术优势,组建各类协会组织,为农民服务。如萧县新庄镇的养殖协会,就是由乡镇畜牧专业人员创办的,目前有会员100多户。五是是省、市县选派干部创办。如萧县20多个省、市县选派到村任第一支部书记的同志共同创办了“萧县农业综合服务社”,为农民提供信息,农资供应等各种服务。
2、区域和产业特色明显。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区域性较突出,以本村本乡镇农民为主,占90%以上;同时,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水果、畜牧、优质麦、棉花、林业和蔬菜等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六大主导产业上,这类组织占到80%以上。
3、服务范围逐步拓宽。由过去单纯生产、技术合作向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服务综合方面发展。目前,全市以产加销综合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73个,以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的有1个。
4、运行机制日趋规范。在引导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各地立足当地实际,坚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制定章程和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在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断增加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规范化建设,为其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目前全市有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个,市级29个,去年实现销售收入19亿元,建立基地200万亩,与30万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安徽省东方面粉厂与农户签定优质麦生产订单10万亩,带动3万户农民,群众来自企业方的收入280万元。
二市架起了农民通往市场的桥梁。砀山县有水果面积80万亩,年产量13亿公斤,全县成立的166个水果协会,组织群众外销水果达总产的70%以上。由砀山唐寨供销社创办的水果专业合作
社,自99年以来,在上海兴办了“北海”和“浦东”两个水果专业批发市场,在河南民权县承包140亩耕地,从山东引进果树新品种建立唐寨水果精品园,植,取得很好效果,四年共为群众销售水果亿公斤,销售额亿元。砀山华利水果协会创办人孙宗华,为省级致富带头人,协会有会员500余人,年为群众销果2000万公斤,产品打进越南、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去年水果又销往英国,获得自营出口权。
三是降低了农业生产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根据市场行情与农民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因而减少了市场风险,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砀山华利水果协会去年与周边6个乡镇农民签订水果销售合同,收购时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元。
四是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如灵璧县林汇养鸡协会,自2001年以来共发展本省及山东、江苏等地农民会员2000多人,实践中,协会与农民
形成了“五统二分一扶持”的生产经营模式。即统一供应鸡苗、统一提供饲料、统一销售产品、统一防疫、统一技术指导;分户饲养、分户核算;对农户所需资金以鸡苗、药品、饲料等实物予以扶持。现协会资产超亿元,年孵化德国罗曼鸡苗650万只,存栏蛋鸡400万只,年产值突破4亿元,成为皖北地区最大的养鸡协会。其他如萧砀边界养猪协会、萧县丁里养鸭协会等都是为社员提供产销全程服务。
二、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障碍。中国传统小农的最大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平等协商精神较少,希望自己拥有土地并自主经营,实践中一些农户虽有合作,但多数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相互帮助,而以契约、组织形式的合作却不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不少农户可能自发地走向联合,但由于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短时期内很难形成真正定义上的合作。
2、规模小实力弱。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为松散型的专业协会,且发展不平衡一个县区多的上百,少的仅几个;组织规模也不大,一般会员在几十户到上百户,很难形成强力。砀山县水果协会是全市最大的专业合作组织,下辖160个乡镇、村协会,参与人数上万人,有效地为果农提供生产、销售等方面服务,社会反响很好,但本身实力却很弱,几乎没有积累,以至出现自身运转困难的状况。
3、管理运作不规范。在我市416个合作经济组织中,组织紧密、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运转较好的不到一半。在民主控制上,虽然合作组织都订了章程,建立了制度,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但在重大决策中很难体现出“一人一票”,主动权往往由发起人或大户直接控制,一般会员参与程度低。在利益分配上,基本没有二次分配。大多数会员既不交纳会费,又不参与分配,能证明是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的常常是从享受优惠
服务中体现。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不清、政府支持不到位。突出的是合作组织到目前还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社团组织还是股份制企业没有权威的解释,导致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运转无依据,在民政、工商、农委登记的都有。一些政府部门支持也不够,指导、服务多停留在口头上。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普遍存在资金不足问题,虽然中央1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但实际在地方基本没落实。从金融部门贷款,要求高难度大。
三、对策与建议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的看我市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促使不断壮大。
1、要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
质,放宽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我国各地现阶段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是劳动者为了共同利益,按照合作原则和规章制度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联合,不是资本的联合,接近于国际上传统合作社。我们在办理登记中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目前合作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双重性的特点,放宽登记条件,在国家没有颁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之前,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由合作组织自行选择,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先报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先发展,规范运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登记。
2、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应走“多元发展,逐步推进”的路子。在组建形式上,要充分调动农民创建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培育自治和自主精神,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特别要利用好现有的组织资源,发挥好供销、农技推广等单位的作用。供销社是为农
民服务的组织,多年的发展,由民办逐渐变为官办,应还原为本来面目,有条件的基层社可直接改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方法上,可以办成松散性的协会,也可以创立专业性的合作社,还可以采取土地、资金、技术等入股的方式创建股份合作社。在服务内容上,根据实际扩大服务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服务型的经济实体。没有强有力的合作金融为依托,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发展。现在群众对资金需求很迫切,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3、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章运行,规范管理。一是抓民主管理规范。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发展,都要订立章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明确成员和组织间的责权利关系。在组织的管理层中农民要占主体,坚持一人一票,平等互利,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纠正少数人说了算的做法。二是抓利益分配机制规范。合作组织要将服务与盈利有机结合起来,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将合作组织变成“农业公司”,成为单纯盈利的企业。对组织中的各种收入,除去必要的开支和留下一定的积累外,应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成员,体现合作组织“二次返利”的本质要求。三是抓监督机制规范。充分发挥组织中监事会和参与农民的作用,实行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强化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确保合作组织健康运行。四是抓发展机制规范。合作组织要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围绕自己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销售要求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对发展基础好的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自然和合作风险,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
积极扶持,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篇五
陈 亮
2009年第1期 ——他山之石
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步,江苏省高邮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农民自发孕育、90年代中后期政府强势推进和近几年发展提高、快速扩张阶段。目前,全市农村共建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380个。其中,国家优秀合作经济组织1个、国家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2个、省级20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个。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做法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高邮市坚持从创新农村经营机制、理顺农村生产关系入手,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等都经过社员民主讨论确定,合作社的股东代表和管理机构成员都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的重大决策都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市农工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的职能,严把合作社成立的审批关,制定统一的章程和合同示范文本(样式),并明确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权益。
2.制定农业产业规划。高邮市坚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业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科学制定农业产业规划,引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以高效种植业为发展重点,以设施农业为发展方向,以农业产业带建设为发展依托,以市场导向、区域特色、品牌培植为发展策略,进一步优化100个市、镇、村高效农业园区布局规划,总规划面积达14.8万亩。在空间布局上,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规划建设规模畜禽业、水产养殖、蔬菜出口、林果花卉、特种经济作物等高效益的特色园区和精品园区。
3.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高邮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
展的意见》:如对工商注册登记,实行简化环节,放宽范围,免收注册登记费;市乡财政对“四有”(即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示范、创牌给予以奖代补,对信贷达一定规模给予贴息,对起点高、影响带动作用大的新办合作社给予开办费用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合作社5年免收地方基金。市财政每年拿出30万元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考核、奖励等。
4.加大组织引导力度。一是抓指导。市农工办专门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辅导站,配备专职人员,各乡镇农经部门明确一名业务辅导员。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二是抓培训。每年市委、市政府都要举办2期以上培训班,对乡村干部、合作社两会成员、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集中进行培训。三是抓典型。以创建“四有”示范合作组织为抓手,强化指导和服务。四是抓规范。以完善功能、发挥作用为重点,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5.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2007年安排1000万元、2008年安排1100万元用于现代高效农业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注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200亩以上的钢架大棚、简易大棚分别给予每亩2600元、1000元的以奖代补资金。乡镇财政也给予了不同标准的配套建设资金。
二、高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主要作用
1.发展了农村经济。一是发展农业产业。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挖掘和发挥高邮的资源优势,带动了特禽(高邮鸭、扬州鹅)、特水(重点罗氏沼虾)、特畜、特种经济作物、优质水稻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现代高效规模农业面积已达到50.7万亩,两年时间翻了一番。二是发展村组集体经济。在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许多村组或将集体土地入股,或将基础设施、生产机械等折价入股,或将集体资产量化入股,按照章程约定取得收益,有效盘活了各类资源和资产,发展和壮大了集体经济。
2.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高邮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统一组织原料、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市场销售、统一品牌运作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保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增强了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3.增加了农民收入。近年来,高邮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比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人均纯收入高200元以上。高邮镇武安村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后,农民获得了高额分红,其中邓桥社区股份合作社每股分红1200元,户均分红收入超过7000元。
4.维护了农村稳定。一是农民收益提高有利于稳定。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显著提高,大家的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了发财致富奔小康上,社会和谐因素不断增多,各种矛盾随之化解。二是村组集体经济增强促进了稳定。在兴办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村组以集体资产、资源来入股或折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壮大了村组集体经济。三是规范干部行为减少了干群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就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几点启示
1.必须充分认识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重要性。高邮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组织广大农民,依靠能人、大户和公司的带动,改变了以往一家一户为主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使农民个体以利益为纽带联结成有力的群体,加强了合作共生、发展共赢的紧密联系,形成了规模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的自我组织,把服务渗透到各个生产环节,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靠政府“包”不了、靠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靠龙头企业“带”不了、靠一家一户“办”不了的实际问题,实现了农业服务体系的创新。
2.必须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作为重中之重。高邮市为防止把合作经济组织变成龙头企业或大户的附属物,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一是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合作组织牵头人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注意保护好牵头人的积极性,又努力实现普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每个成员公平地享受应得的利益,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维护和发展,增强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3.必须依法做好引导、推动和监管工作。许多农民受思想观念和文化水平的局限,一开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不同程度地存有观望、怀疑甚至对立的情绪,发展的难度很大。高邮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文件,组织乡镇和村组干部登门入户宣传动员,讲政策,算效益,打消思想顾虑,引导农民志愿加入。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高邮市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品牌拳头产品,动员龙头企业、党员干部和能人大户,领头创办运行规范、利益联结紧密的单一型或综合型合作组织,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坚持以规范促发展。
4.必须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在萌芽时期,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一,参加农民数量较少,合作社基础薄弱,高邮市及时给予政策上的引导、舆论上的支持、业务上的指导;在发展初期,及时出台了工商注册登记、资金、信贷、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扩张;近年来,重点从土地、项目、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还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给予扶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做大做强,增强生产经营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 篇六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
李长健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有许多围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外部关系所设立的各种法律制度成为人们最关心的内容,也成为立法的重点。如何架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制度、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成为立法的关键性工作,是法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研究的重点。因此,我们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进行讨论的同时,更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研讨,使立法更能满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规范的需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分析,便成为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是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
一、分配和谐:和谐社会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
毫无疑问,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架构中分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分配制度决定于所有制。正如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取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架构中,遵循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到企业生产制度(生产结构)再到分配制度(分配结构)这一基本顺序是其必然的逻辑基础。
在分配理论方面,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变化、生产要素的增多和生产过程的复杂化,进行着不断的创新和变革。17世纪末,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这一适应了农业社会需要的观点,他将土地和劳动看作财富和价值产生的两个基本要素。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让・萨伊在对第一次产业革命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财富由土地、劳动、资本三要素创造理论,强化了资本的独立要素作用,这切合了工业社会发展的要求。19世纪末,马歇尔在对大规模工业生产中经营管理和组织的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土地、劳动、资本和经营管理四要素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建立了人力资本理论,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比物质资本更能推动财富和价值产生的资本形态。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M.L.威茨曼在西方经济滞胀阶段提出了由劳资共享收益分配的分享经济理论。到了今天的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时代,劳动、资本、知识、技术、企业家等均成为创造财富和价值的要素。等等理论的提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因其天生的立场局限性,其分析不能提出合理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调适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缓冲资本主义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马克思分配理论既包括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本质的提示,又包括对资本主义消灭后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分析。它是建立在坚持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之上的按劳分配理论。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马克思分配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根据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基础上,我们先后选择了适合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的按劳分配制,并随着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分配制度问题表面上涉及的是财富和价值的分配,其实质则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利益关系,涉及的是利益分割与分享问题。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是社会主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表现于人们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动力。利益的语义是指好处,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正如庞德所说:“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都无不与利益和人对利益的追求相关,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无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基础之上的。我们可以说:利益问题是涉及到人、群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状态,表现于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调的关系状态。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因此,在冲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利益协调。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是文明社会设立和发展制度的元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利益冲突与协调推动了社会进步。当利益争夺演化为空前激烈的程度后,原有的利益关系、利益分配机制及其确立的制度就可能消解,就可能产生社会制度变迁,新的利益分配或社会关系及其确定的制度就可能确立。利益协调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能够整合且能全面发展的关键。旧的利益冲突被协调了,社会关系就和谐了,新的利益冲突又随之出现,于是就有了新的协调。人类社会就是在对利益冲突的不断协调中发展和进步的。
在急速变化和发展的21世纪人类社会利益冲突与协调将更加突现。在日益开放、市场化和现代化的中国,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原有的较单一的利益主体模式被打破,伴随着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社会产生的增量利益日益庞大。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的利益阶层与集团展开日益空前激烈的利益争夺。中国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国情使得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作为人类社会演进的建设性力量和内动力,利益冲突需要国家通过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安排去控制各利益阶层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生,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协调的目的。建设和谐社会,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就成为我们追求的社会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的原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完善,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分配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关系安排,是一种利益激励和价值导向。它会引领社会价值创造、价值评估、价值分配,并由此三者构成一个不断发展的有机循环的制度整体。一旦当我们根据资本制度安排获得进行利益创造的资格后,在合理产权制度的`基础作用和组织制度的保障作用下,科学的分配制度就会引领人们去实现价值的发展、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价值实现以利益主体需要为起点,以其利益实现为终点。分配制度的导向功能和价值实现就在于能发展社会主体价值形成的意义,并找到关键的制度与行为的契合点,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促进社会价值的增加与价值和谐。
在我国,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是社会运行的目标追求,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整体利益要求,应成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架构社会分配制度的价值目标。我们知道,和谐发展的社会是一个正确处好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充满文明和活力的社会,是一个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其根本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前面分析中,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利益关系,我们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其实质应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反映在制度安排上,就是应实现制度和谐;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就是应实现分配和谐。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安排中,我们应该追求利益和谐,实现多样的和谐利益,体现对分配和谐的价值追求。
分配和谐,作为分配制度的价值追求,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向和引领作用。分配和谐,注重社会公平,强化分配主体之间竞争起点的公平,并赋予其同等的发展机会,实现主体的平等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从而达到分配过程和结果上的公平,实现代际内和代际间的公平,实现有效率、可持续的公平。正如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所提出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的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分配和谐要求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基础,正确处理好分配中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公平与效率、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效率和公平、奉献与和谐协调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制度协调与统一。在宏观、中观和微观领域,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做到宏观领域应注重公平,微观领域强调效率,中观领域体现和谐与奉献。在分配领域我们应追求实现坚持效率的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再分配和体现奉献的第三次分配的和谐分配制度体系的架构,实现和谐社会分配制度的和谐。
二、和谐考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影响因素分析
法律制度安排在理念上要考虑和谐,这是因为有利益存在,更是因为有利益矛盾、冲突与协调的存在。分配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农民利益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灵魂。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影响因素分析,要求我们遵循利益及利益冲突与协调的脉络,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并从和谐理念去分析,从而为架构和谐的分配制度打坚实的法理基础。
(一)资本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和谐的基础性影响
在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规范和发展、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经济快速发展、资本快速扩张和社会现代化时,我们会惊奇地发现:社会赤字、深度的贫困,日益增长的收入不平等、财富大量集中和大规模失业相联系的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一个全球经济如果没有强大的社会支柱(Socialpillar)支撑将缺乏社会稳定性和政治可靠性。ILO(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在6月20日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ofCooperativesRecommendation,2002)指出,要应对这种情形除了从宏观层面去寻找对策外,还需从社会微观层面寻找对策。从微观对策看,合作社就是应对全球化巨大挑战,防止上述问题出现的一种超乎人们意料的、灵巧的企业状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它将重点放在社会参与上,体现了弱势者的联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发展对稳定农村、平衡社会、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不仅是一个基本要素,而且起着减少经济不稳定、社会不稳定和政治不稳定风险的作用,其和谐作用的发挥就在于它具有灵巧的、自己特有的资本制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灵巧的资本制度源于合作社本质。它是分配和谐的基础。表现在:第一,股本中现金资本投入比例有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来源有三:成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成员出资入股又有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或技术、提供劳动。其中,提供劳动、实物或技术应是成员出资的主要方式。在这些出资中,现金资本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处于弱势者地位的农民成员联合组成的合作组织,不能脱离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核――劳动者的结合,不能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富人俱乐部,使劳动重新回归资本的奴隶地位。这里,我们应该看到,当合作经济组织向流通领域延伸时,现金资本的投入比例应有较大的提高。第二,股本的变动性。成员有入社、退社的自由,使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本处在一个相对变化的状态中。这种可变化的资本状况,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互动中处于自然和谐的流动状况,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天然协调农民成员在生存发展中一时之需的能力,也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保护着必要的协调能力。这是公司资本制度没有的制度安排,公司资本一经股东认缴,就应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股东不管有何急需,就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灵巧的资本变动制度成为和谐分配的动力,它促使合作经济组织将成员分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分配使成员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现实所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股本的变动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壮大和发展,仍有不利的一面,这里需要制度规范去防止不利的发生。第三,资本约定。与公司资本法定制相比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认缴出资方式和程序由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加以约定。这种资本约定制,使处于资金弱势地位的联合成为可能,从而也使分配和谐成为可能。总之,在分配上,应对处于资金、技术等弱势地位、主要以劳动出资的农民给予必要的保护。在收益分配上降低现金、生产资料等分配比例,提高劳动或交易量的收益比例,使广大农民成员公平地享受到自己劳动所带来的成果,从而在分配层面上实现分配和谐,体现劳动合作作用和劳动价值。劳动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应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实施,是从根本上消除剥削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的基本要求。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其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和谐分配,是在现实中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它强化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防止了两极分化的产生,从而使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
(二)产权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和谐的关键性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根据法律赋予人们对某种财产所拥有和可以实施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在内的权利。艾尔奇在对科斯产权含义解释时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由此可见,产权要有社会强制才能实现,这些强制的主要来源就是法律。
科斯定理(ChaseTheorem)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即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不同的影响。为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就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制度本身产生需要代价,因此,制定什么制度,怎样制定制度,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我们可以说,产权制度的选择和制定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内在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成为人们选择制度的依据。产权制度的确定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前提。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进行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确定是必要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无论产权属谁,只要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市场机制便能导出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决定着分配制度,我们可以说,产权是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是保障收入分配公正有序进行、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和谐的关键。
首先,在产权制度所有制形式安排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原则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jointly-owned),而非共同所有(Common-owned),应是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享有联合所有者的权益。即约定共同合作所有(简称,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行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联合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联合所有。联合所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所有制方式可以很好地使农民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享有联合所有者的权益,从而为实现权益的和谐分配架构平等、和谐的财产所有制。其次,在资金来源和产权结构上,鼓励多种途径的资金来源和产权结构,如可确定政府扶持投入、社会捐赠和部分年金积累属于集体资产等,使分配的比例和结构更加和谐。最后,在股金流动制度安排上作出灵活的安排。如允许农民成员之间及其与非成员之间进行适度产权转让,使所有者享受产权转让所带来的分配收益,实现和谐分配。
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防止合作经济组织异化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资本支配成员劳动的其他组织体,另一方面还要解决农民合作组织产权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组织成员产权不能上市流通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归属不太清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会影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从而最终影响分配制度的和谐,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规范、整合和改革。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安排时,我们还应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制度应对应着特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安排。这种分享安排同样是一种分配关系的安排。在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时,组织成员应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经营风险时,债权人怎样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经济组织解散、破产清算时应如何处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等等问题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组织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和谐的主体性影响
组织制度,又称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构制度。诺恩(DouglassNorth)在研究西方世界近百年变迁后告诉我们:“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与市场各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更能为经济增长提供空间和激励。如果我们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制度、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看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性制度的话,组织制度所确定的组织就是适用这些规则的人,组织制度就是体现合作经济组织意志的主体性制度。这种主体性制度对分配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本质上来说,一种公共产品的集体选择问题的分配制度需要组织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关键性行动。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制度安排时,要坚持“民管”原则,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发展要由组织内的农民共同参与进行,使农民真正成为平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这里的“民管”(democratically-controlled)是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控制,体现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民主控制”特点,而非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应充分体现劳动者的结合,要对法人成员进行必要的人数限制或投票权利的限制,体现合作民主的实质,保证农民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控制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第18条就有类似的规定。最后,要科学架构投票表决权制度。在确立“一人一票,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股金数量、交易量等建立补充的按比例投票制度,即用“一人一票+比例票”的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使农民成员平等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并对一个组织或成员的投票比例作出严格的限制,如不超过5%等,从而使成员获得权益相对公平,防止弱者联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成富人的“俱乐部”和法人的“提款机”。
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组织制度对分配的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同样是一种可以带来效率变化、成本变化的制度安排,是对分配和谐产生影响的主体性影响因素,我们应在科学架构其内部组织体系的同时,明确各内部组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组织制度风险,对组织内部各机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明确,使之分工配合、相互制衡、民主控制、管理科学、和谐运行。
三、制度安排: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和谐建构
分配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制在分配关系上的体现,是一个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是一个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安排的问题。对分配制度进行丰富、完善和创新,使其与所有制结构、生产力水平,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状况统一起来,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分配形式和分配关系的明确
要和谐架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首先,要分清和理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关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形式及一般的次序是:依法向国家所纳的税金;支付劳动分红或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利润;以公共积累形式在税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组织发展和福利的公积金、公益金;成员出资或财产份额应支付的利息或分红;按交易量或股金分红分配的盈余;其他经成员(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关系体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外部分配关系和内部分配关系。外部分配关系包括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家、社区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内部分配关系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成员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蕴含着国家、集体、农民以及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我们进行平衡协调。“坚持适当的分配关系,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是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分配原则的确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往往是分配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性、指导性规则。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立法时应确立的分配原则有:民享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按劳分红为基础多种分红结合原则、同股同利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无盈余不分配原则、亏损弥补原则、适当积累与发展原则等。民享原则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由加入组织的农民共同分享。它是落实农民作为成员利益分配权的基本分配原则。民享原则可以使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和谐利益关系。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要求我们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特别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公平原则是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应建立一套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公正、合理、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分配制度公平与和谐。在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因其涉及的利益属于初级分配层面,我们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们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和谐的提高和效率的增加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则是基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者弱势地位,要求其内部分配上应侧重于成员按劳动量或按交易量进行分配,对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现金资本的分配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当然,为了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所缺资本和吸引外部资金流入问题,在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度给外部资金分配给予一定的优惠,适度提高其收益比例,实行“一社两制”的资本分配制度。对内部资本,采取严格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成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按劳或按交易额分配;对外部资本,应在资本报酬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和资本稳定的存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中。当然,这种内外资本报酬的差别率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由成员民主控制来决定其具体标准。
(三)分配项目和次序的规定
分配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核心制度之一,对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是构建和谐分配的基础和关键。而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主要又在分配的项目和秩序规定问题。据调查,在现实中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表现为:分配制度有没有及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组织领导人一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还只返还部分或者一种交易利润,没有包括成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购买、出售等业务产生的收益,存在克扣成员收益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地一次性分配;实行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利润返还占总收益的比重在0-73%之间);分配比重随意制定等等。在分配项目和秩序的规定方面,我们应充分考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特征和其在化解“三农”问题时的重要载体作用,在灵巧的合作经济组织中精心构建分配项目和秩序。首先,从分配项目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的项目应包含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等基本项目,还可以选择设立救济基金、风险基金等项目。其次,从分配秩序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次序序可作如下安排:第一,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第二,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救济基金;第三,支付劳动分红和出资利息,有优先股的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利润;第四,成员股金分红或交易量返利;第五,其他成员(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第六,成员交易量分配。最后,就分配比例而言,作者认为:一般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达15%);法定公益金亦可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最高可达20%);()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救济基金的比例为25%(股份合作制可达20%左右);成员出资或财产应支付的利息或分红应作出严格的限制,支付利息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两倍为限。分息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作挂息处理,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优先支付,但该年度支付分息总额仍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四)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与契约约定
7.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篇七
近年来, 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 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 按照章程和协议建立起来, 有自主自由权利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典型代表模式, 是解决单个农户有限的经济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抗衡经济领域各环节的垄断力量, 以社团的形式开展自我服务, 并且参与市场竞争。当前, 我国农业发展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 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上, 都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因此, 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了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资金问题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首要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起步阶段资金不足;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后, 资金筹措及运作很困难, 既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 同时对已有的政府财政支持的运作管理又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 是成员经济实力的匮乏。这就使得组织内部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上是由个人组成的协会, 其成员为寻求改善自己当前经济情况的可能性而加入协会, 这样的会员一般无力提供大量的资金。
其二, 该组织形式缺乏吸引投资的制度基础。合作经济组织既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协会又是一个经营性的组织。在组织内部治理方面, 贯彻“一人一票”的民主参与原则;在受益的分配上, 严格按照交易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入股金的比例进行。这样看来, 对于一个组织外的投资者来说, 几乎没有什么能够唤起他投资欲望的制度因素存在。
其三, 在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实力先天不足的情况下, 该组织相应的信用基础也会受到影响。往往导致放贷者在面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借贷请求时缺乏借出资金的勇气, 让合作经济组织在保守“内忧”的同时又要面对“外患”, 这种惨剧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不知道已经上演了多少次。
其四, 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退出时享有股金的取回权, 也就是说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基础一直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之下。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资本作为后盾, 任何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都必将大打折扣。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
为了缓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方面的需求, 提出以下途径:
途径之一, 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权发行投资股。投资股一般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 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新上项目时, 在原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在成员中筹措的投资建设资金。投资股金与入股金有所区别, 入股金在经营过程中承担风险, 参与分红, 而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 不参与利润分红, 使用投资股金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合作经济组织筹措投资股有多种形式, 筹措现金是基本形式。除此以外还包括, 按入股金缴纳数量派发投资股、按组织成员数量派发投资股、组织成员认购投资股、向非组织成员筹集投资股等等。使用此种筹资方式通常的受益者会是那些投资回报比较高的经济组织, 因为投资者的行为动机往往是谋求自身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对于那些刚刚开始起步, 经营规模和效益相当有限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说, 极有可能会在投资市场中处于无人问津的地位。
途径之二, 实行成员预交购物资金制度。为成员采购生产和生活物资是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合作组织为成员集中采购, 当采购量不大, 合作组织注册资金能够支付, 或增加少量借款能支付且周转又较快时, 合作社可以直接支付。如果购买数量较大, 并且周转期较长, 或者合作组织借款比较困难时, 就可以由合作组织搞预交购物资金。例如, 社员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种畜禽、饲料等大宗易耗物资实行预交购物款, 可以减少合作经济组织借款数额, 减少该组织的支出。特别在目前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比较困难的时候, 实行大宗物资预交款是合作组织一种有效的资金筹措形式。
途径之三, 明确肯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吸纳投资形式的多样性。在允许合作经济组织有权发行投资股的前提下, 允许投资者以不限于现金的多样化形式进行出资。投资者既可以采用生产资料的形式出资, 例如提供农用机械, 长途运输工具等, 又可以用劳务出资, 比如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建设办公、经营场所和加工销售企业, 对于建筑中组织成员能够承担的工程, 由社员出劳务, 将劳务折抵或者折算成资金。此外, 如果出资者具有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或可靠的市场营销渠道乃至准确的市场供求信息, 作为折抵出资额的基础也未尝不可。总之, 一切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 具有财产价值的因素均可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章程的形式接纳为投资入股。
途径之四,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价格联盟豁免。所谓价格联盟,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一个概念, 是指经营同种或者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对其产品协议以相同的价格进入市场, 由此消除市场竞争, 保证各自的经营利益都能实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价格联盟都被视为是排出市场竞争的非法行为。然而, 从相反的角度看, 价格联盟对于在市场竞争中实力比较弱的参与者支持的有力手段。因此各国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同时都“网开一面”, 对确有保护必要的市场实体在价格联盟方面实行豁免,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用“有形的手”牢牢握住了“无形的手”。对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尚且显得实力孱弱的实际情况, 利用对其价格联盟的豁免一方面可以保证该类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使合作经济组织遭受倾覆的危险。根据权责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在对其实行价格保护的同时, 有必要在其他方面履行市场主体的义务, 以免导致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失衡。另外, 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价格同盟的豁免是针对现阶段其天生的市场的弱势地位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倘若有一天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果真壮大起来, 还是有必要对其完成向一般市场主体的回归。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展望
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存在多年了, 而且规模呈不断壮大趋势。据农业部披露的最新统计数据, 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500余万个, 其中仅黑龙江、内蒙两省区就分别达到40.1万个和21.2万个。然而实践中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未能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充分发挥其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复杂而多样的原因中, 资金短缺无疑是比较典型的一个。也正是基于此, 在对资金短缺的成因分析之后, 笔者提出了内发型解决途径, 如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权发行投资股等。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 同时还要看到, 以小农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组织, 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困难的, 很可能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下, 被扼杀在摇篮中。因此政府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外界力量的推波助澜, 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总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问题是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探讨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 并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有效克服。最终找到一条能够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 进而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该是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摘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市场化背景下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 是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组织与制度创新, 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但一直以来,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结构性矛盾制约下, 资金短缺、增收路径单一、而在涉农流通领域和农村金融信贷领域开展合作减少农民支出还没有充分发挥。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途径
参考文献
[1]管爱国, 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 (8) :211.
[2]汉斯.H.缪恩克勒.合作社法律原理十讲[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77.
[3]刘劲松.论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J].农村经济管理, 2009 (6) :6.
8.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篇八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政府职能
Discussed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the function which constructs i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Liao Hongzhi
Abstract: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achievement enhances the farmer organization degree the effective form,in reality receives more and more many attention.This article develops the function and the government and betwee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s re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government i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how emphatically to well displayed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in the farmer movement to organize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to do has served as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Keywords: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Government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5-0057-0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它保持了农民产权的相对独立性,又实现了生产的专业与联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寻求降低交易费用与抵御市场风险的结果。国外一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早,已在组织形式、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宝贵经验。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保护并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效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如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因此,国家应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我国,探讨如何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助于找到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准确位置,合理评价政府行为。
1.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1.1 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让许多人至今“谈合色变”,就农民来说他们担心当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会重蹈当年的覆辙,带来的灾难大于既得利益,而对其他一部分人而言,他们认为不能再以政治力量压制市场经济,因而主张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完全放开,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绝对自由”,政府只作“旁观者”。事实上以上两种认识仍未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分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的是合作经济道路,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民自发产生组织联合的动机和愿望的结果。而依据我国国情,农民缺乏自我组织的能力和经验,经济、政治的客观环境还在许多方面限制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客观上都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支持,而不是竭力地弱化、消除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进行合理有效地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依托微观经济主体来实现宏观层面的管理与规划。
1.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效应。
在我国的农民合作經济的发展中,部分人还会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领域取得了成功,那其目标最终是否伸向政治领域而发展壮大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政府又该如何控制?由此他们主张政府加大干预力度,牢牢握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脉络。笔者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了。的确,当前西方国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而且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力地推动政策立法,保护成员免受损失。但目前我国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程度较低,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越往高层次,无论是纵向的或横向的联合都较少,更谈不上政治力量。再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政府进行良好地沟通与合作。一方面,它对外牟利,对内维护成员的利益,可作为政府在对外贸易谈判时的得力助手甚至是主要执行者,向政府反映并竭力谋求本组织成员的利益;一方面,政府的许多农业方面的政策方针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制定和实施,间接地使农民受到引导,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实现建设“和谐农村”的目标。因此,政府也应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连结效应”和“纽带功能”。
1.3 国外示例。
综观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方面的扶助措施,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为这些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支持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以日本为例,其各级政府与各级农协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政府制定了如《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条款,明确界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名称、目标、章程等问题,为合作组织运行提供可靠法律保障,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了如各种税收信贷优惠、财政补贴支持、教育技术支持等扶持措施。而合作组织则在政府提供的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为其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方便和服务,组织成员之间开展互助。
1.4 小结。
综上所述,结合国外先进发展经验和当前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对合作组织进行“全力扶持、适当干预”,既不可完全放手,又不宜粗暴干涉。在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即可。笔者在云南省勐海县调查实践时,从部分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那里也了解了他们对于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看法。他们中多数认为,以当地实际为前提,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引导是非常必要的,关键是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供良好服务,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2.政府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浅议
明确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者间的关系和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理清政府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找到相关政府行为的合理依据。
2.1 因地制宜,更新观念,找到合理的发展原则。
这属于意识层面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想认真地为百姓做事,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利益,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好、发展好,必须先从意识和制度上有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和发展原则。
我国各个地区在自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组织能力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和产业特点不同。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寻求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尤其在初始阶段,应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要和创造精神,引导其多领域、多形式地互助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国发展历程并不长,改革开放后二十几年的时间还远不能达到其发展的成熟阶段。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其发展总要经历发育、成长、成熟、壮大的过程。因此,政府部门应多研究并遵循经济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时机成熟时当然及时引导,若时机未到则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发展中寻找或创造出机遇,而切不可盲目定指标,随意使用行政命令,有条件的可先进行试点示范和推广。
2.2 继续推进法制建设,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兴市场主体,其行为应得到有效规范,利益需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其在法定活动范围内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依法管理农民合作组织也是各国的共同特征。如日本的《农业协同合作法》,德国的组织法、税收法、竞争法和基本法等,都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机构设置、分配、解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给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首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可以作为我国合作经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了。然而,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没有或很少涉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问题,现行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尚在零乱状态,不成体系,人们较为关注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方面也是仅有条文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运行机制不规范,与非农合作组织混淆。单是设立和登记一项,登记部门就有工商局、民政局、科协及其他农业行政部门多个。
因此,加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成为组织自身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双重需要。具备了鲜明的市场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发挥组织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对将要正式施行的《合作社法》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一是这部法律基本规定了与合作社发展相关的从登记到解散的内容,基本参照并符合国际合作社的相关准则。部分内容如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还是较为详细的。而涉及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时仍稍显得笼统概括,缺少实际操作内容。二是既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应对如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而不见,对它们也应及时出台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当然,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探索。
3.落实扶持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3.1 合理运用经济杠杆,给予有效资金支持。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受到不小的冲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虽是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重要方式,可毕竟发展还很不完善,力量相对弱小。因此,政府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积极扶持,给予必要的照顾。可安排相应资金以项目形式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鼓励甚至是强制性地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相关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贷款,结合合作金融的改革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税收方面,尽可能减轻农机组织的税负,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3.2 规范市场环境。
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防损害农民利益的垄断经营行为,同时,坚决查处农业生产资料的制假贩假行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打破部门和行业分割,加快建设农村农产品、信息、人才、技术等市场,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3 完善农地制度,搞活土地流转。
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进行创新,引导农民实行以土地入股合作。应培育农地流转市场并加强其法律建设,建立相应的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制度及中介机构,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既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也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
3.4 进行教育和培训,拓展人力资源。
一方面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观念的教育和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之深入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运作过程,转变观念,运用先进技术促进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农民群众始终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努力培养一批有经验、懂技术、善管理、富有创业精神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3.5 提高科技转化率,加强农技推广。
科技兴农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要让科技真正在农产品产加销过程中发挥作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应继续探索农技推广部门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为农民群众及时获取市场、技术等的信息传递与指导提供方便,也为科技转化的成果得以实现创造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路还很漫长,政府应对此有长远规划,努力形成扶持引导其发展的长效机制,实实在在地“惠农”。
参考文献
[1] 李成贵.《建立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探讨》,《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1期
[2] 张晓山.《促进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的发展——一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1期
[3] 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4] 赵凯.《中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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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标准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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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06-18
农民合作社章程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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