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章制度(18篇)
1.使用规章制度 篇一
(一)为加强工地门禁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二)地工现用识别证区分如下:
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带。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带。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带。
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带。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带。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带。
(三)上项识别证,工地所有人员一律佩带,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带。
(四)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五)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
1.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证佩带,出厂时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六)识别证一律佩带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
(七)识别证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带,倘有不佩带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三分之一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
(八)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
1.识别证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作不当之情事者。
3.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带,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十一)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带识别证,办法亦同。
(十二)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100元。
(十三)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2.使用规章制度 篇二
(一) 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
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权人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 但是这种排他的权利并非漫无边际, 其仅限于禁止他人将该商标用于标识其他商品的来源, 除此以外, 对于其他方式的使用则不能干涉。商标合理使用指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 善意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记, 没有引起混淆或误认, 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在这些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商标权人的权利标的, 既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许可, 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为由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
(二)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商标的功能在于为商品标明来源, 证明该商品为商标权人所生产, 但我们并不该因此而绝对排斥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知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 商标作为知识产品, 是商标权人利用社会现有文化加以创新的产物, 兼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若将商标权视为权利人的绝对财富, 不仅会使知识产品的产生过程发生扭曲, 而且将使社会公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 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时, 需要对权利人的私权和社会的公益进行平衡, 这既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也是人权思想与公共利益原则相结合的反映。商标权所强调的利益衡平是跟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及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的。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保证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
(一) 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商标使用人对于其使用行为应当出于善意。“善意”的意思是不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而使用或虽然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但并未怀着恶意竞争或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主观目而使用。
2.客观条件
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当合理、恰当。一,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只能是为自己所提供的商品做出说明, 且这种使用是必要的, 若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全面、客观、充分地描述自己的商品;二, 从使用的客观效果而言, 该使用不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若导致了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淆或误认则构成对商标的侵权。除此之外, 使用后若因该使用行为而对商标产生了淡化或玷污的不利影响, 也构成对商标的侵权。
(二) 商标的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人核心权利的损害
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有限的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 商标权如此, “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样包括在内。法律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是将一部分特殊、例外的情形划出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本身所享有的核心权利被削弱了。商标权人仍然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的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同的商标。若他人己经在使用过程中对权利人的商标造成了混淆、淡化、玷污﹑等不利后果, 商标权人便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商标合理使用是非商标所有权人对他人商标的一种无偿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主体是商标权人以外的人。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一) 以除了使用他人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标记以外, 是否还加以注明了其他说明性文字用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在很多情况下, 商家为了全面、客观、简捷地向消费者描述本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 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但若商家在该商标前后加以注明“主要原料”、“功能”、“操作指南”等叙述说明性词语, 就能将其混淆的可能性减小。比如一个为苹果 (APPLE) 笔记本电脑生产配套电池的商家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FOR APPLE”的字样, 因为有了字符“FOR”的存在, 区分度被显著提高, 很难导致消费者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 所以这一行为属于对苹果商标的合理使用。
(二) 以是否同时标记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若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来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说明的同时也标记了自己的商标, 那么就可以推定使用人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作为对自己商品进行说明的工具来使用, 并没有不正当竞争的企图, 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
(三) 以使用者加注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若使用者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自己的商标、附加的说明性文字一同标记在自己商品上, 但仅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放在显著的位置, 或以放大字体、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特殊的处理, 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说明性文字标置于不明显之处。这就在客观上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所以其不属于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为NIKON相机生产配套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 NIKON”的字样时刻意突出“NIKON”的字符而把自己的商标置于不起眼处, 或将字符“FOR”缩小, 那客观上就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电池也是“NIKON”品牌的误解, 所以这种行为肯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四) 以行业协会的意见或商业惯例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在一些录音带、CD上, 经常将音乐主题或主打歌曲标记于商品正面的显著位置, 而将制作、引进、发行商品的公司及其商标置于商品的背面或侧面, 以较小的字体进行标示。这种做法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惯, 因而应属合理使用。
(五) 以使用行为是否可能对商标的声誉造成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3.唐代带銙的使用制度 篇三
唐代对带銙的使用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形成“定制”。带銙上銙的数量、质地、纹饰等规制严谨,以此来区别皇帝及官僚贵族的品级高低与地位尊卑。对于唐代带銙的使用制度,相关史料记载颇多。
《新唐书·车服志》载:“诸亲朝贺宴会之服:一品、二品服玉及通犀,三品服花犀、斑犀。……其后(显庆元年后)以紫为三品之服,金玉带銙十三;绯为四品之服,金带銙十一;浅绯为五品之服,金带銙十;深绿为六品之服,浅绿为七品之服,皆银带銙九;深青为八品之服,浅青为九品之服,皆翁石带銙八;黄为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铜、铁带跨七。”
《唐实录》载:“天子以玉,诸侯、王、公卿、将相之带,二品以上许用玉带,天子二十四銙,诸侯王、将相许用十三銙加两尾焉。带有光素之分,龙文、万寿、洪福等碉文之带,唯天子方得使用,其诸侯王、公相,龙文诸带非敕赐不得使用也。”同书并载:“文武三品以上金玉带,十三銙;四品金带,十一銙;五品十銙;六品以犀带,九銙;七品银带;八品、九品蝓石,并八銙;庶人六銙,铜铁带。”
《通典》卷63《礼典·天子诸侯玉佩剑绶玺印》载:“上元元年(674)八月,敕文武官三品以上,金玉带,十二銙;四品,金鱼袋,十一銙;五品,金带,十銙;六品、七品,并银带,九銙;八品、九品,服并石带,八銙;庶人,服黄铜、铁带,六銙。”
《唐大诏令集》卷108《禁约上·禁奢侈服用敕》载:“准式三品以上饰以玉,四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宜于腰带及马衔、镫、酒杯、杓依式,自外悉铸为铤。”
此外,唐诗中对此也有相关的记载。《全唐诗》卷169中载有李白的《叙旧赠江阳宰陆调》诗:“风流少年时,京洛事游邀。腰间延陵剑,玉带明珠袍。”在同书卷798中有花蕊夫人的《官词》诗:“罗衫玉带最风流,斜插银篦慢裹头。闲向殿前骑御马,挥鞭横过小红楼。”
从大量文献记载来看,唐代使用革带的制度曾有多次变化,但其定型大概在唐高宗李治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政府两次颁布了革带制度。第一次规定一、二品用金銙,六品以上用犀跨,九品以上用银銙,庶人用铁銙。后又规定天子、亲王、三品等用玉銙,五品以上用金銙,六、七品用银銙,八、九品用蝓石銙,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用铁、铜銙。
高宗时,由于章服紊乱,百官士庶每每不依令式服用,因此,在上元元年(674)对服用革带的质地及銙数重新申明,《唐会要》卷31《章服品第》载:“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带十三銙,四品服深绯,金带十一銙;五品服浅绯,金带十銙;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并银带,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瑜石带,九銙;庶人服黄,铜、铁带,七銙”。
自高宗显庆六年(661)以后,玉带入官服,用以标示官阶的高低和作为皇权身份等级的象征。
睿宗景云二年(711),又重申了高宗上元元年的规定,但却允许一至五品文武官员可着金带。
玄宗在开元初年发布过禁断珠玉锦绣的勒令,规定“带依官品,余悉禁除”,但在带制上未做很大变动,甚至至终唐之世,百官服用均依上元元年令式。
综观唐代各期带制可以看出,封建统治阶级的章服等级界限愈来愈严,带銙上带板质地、銙数及纹饰的不同,分别代表不同官阶等级和地位尊卑(图一)。带銙虽是装饰在腰带上的佩饰,却是古代统治者显示职务高低、身份尊卑的象征,是古代礼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带銙用于官服,为唐代首创。
唐代带銙质地有玉、犀、金、银、翁石、铜、铁等多种材质,质地的不同代表不同的身份和等级。从出土实物可知,唐代带銙屡有发现,其中玉带銙最多,金、铜、铁质的亦有少量出土。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有玉、银、铜等各种不同材质的带銙。
玉带銙
按照唐代章服品第的规定,唐代天子、亲王、三品以上的官员金玉带皆可服,但在当时人看来,玉比金银更加珍贵,因而唐人更重视玉带,玉带便成为唐人服带的最高等级。拥有这类玉带銙的主人,大多为身份较高的贵族或官员。唐代玉带銙多以上等玉料制作而成,一般都较厚实,呈扁平状,它是北朝和隋代传统的继承和发展,銙数6-14不等。小玉块镶缀在皮带或衬布上做成腰带,既是服饰的装饰,也是官级品位的标志,是三品以上达官显贵的身份标志,这一点从目前掌握的资料也已得到了证明。
1970年何家村窖藏出土的10副玉带跨,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关于唐代的玉带銙,完整传世的极其罕见,何家村这批玉带,是唐代玉带銙数量最多、最完整、最集中的一次重大发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唐代玉带銙考古的认识,为研究唐代革带制度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何家村玉带銙,绝大多数是用质量较好的和田籽料雕成,琢磨精致,细腻温润,工艺精美。以素面无纹者居多(图二),仅有两副为碾纹(图三)。结合史料我们可以推断出,这些玉带銙的主人为皇室、亲王或三品以上官员,是无可争议的。
此外,陕西历史博物馆还藏有部分其他玉质的带銙。如1956年西安市东郊韩森寨出土的唐玉带銙(图四),有4枚方銙(其中一枚有桃形穿孔,一枚残缺)、1枚半椭圆形銙、1枚圆首矩形铊尾,共计6枚。
1956年西安市灞桥印染厂出土的唐墨玉带銙(图五),有3枚半圆形銙、1枚方銙、1枚圆首矩形铊尾,共计5枚。每枚銙的背面均有数对穿孔,并附有铆钉与金属丝,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
银带銙
唐朝六、七品官员服银銙。陕西省博物馆旧藏一枚唐错金银带銙(图六),其上饰有错金花纹,从形制上看,应为铊尾部分。
铜带銙
唐朝流外官服铜、铁銙。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有一批不同形制、不同工艺、不同装饰的铜带銙。
1954年西安市东郊郭家滩国棉四厂出土的唐铜带銙(图七),有1枚带扣、6枚半椭圆形銙,共计7枚。半椭圆形带銙上均有一个长方形古眼,古眼即带銙下部的穿,是用来系挂物品的。从形制上看,这与何家村出土的白玉有孔带銙(图八)很相似。这种带銙的流行时间大概是从初唐到辽代前期。
西安市郊区出土的唐鎏金铜带銙(图九),长方形,共4枚,带銙通体鎏金,每枚带銙中间均有菱形装饰。
1988年西安市长安区南里王村韦洵墓出土了一套精美的唐团花鎏金铜带銙(图十),原藏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现陈列于陕西历史博物馆第三展厅。有7枚方銙、1枚圆首矩形銙,共计8枚。带銙通体鎏金,每枚带銙上饰有团花纹。
2002年陕西历史博物馆还征集了一副唐花瓣形涂漆铜带銙(图十一),共11枚,由1枚带扣、1枚铊尾、6枚花瓣形大带銙和3枚花瓣形小带銙组成。花瓣形带銙上均有古眼,用以系挂物品。此副带銙除带扣外,其他几枚带銙上还铆以排列有序的金钉。从形制和装饰上看,该带銙与何家村出土的九环白玉蹀躞带(图十二)有异曲同工之处。
综上所述,唐代带跨特点如下:其一,带銙的颜色由紫色向其他颜色递变,紫色位阶最高。其二,带銙以玉为最高,依次为金、银、铜、铁。其三,据官爵的高下,所用带銙的銙数有严格规定,由13块至7块,尊卑有变。总之,唐代带銙制度的建立完全符合并突出显示了封建帝王制度下的等级与权力观念,因此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使其能在唐以后的历朝历代官仪中沿用。
(责任编辑:李珍萍)
4.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1. 所有司机外出必须有派车单,标明去哪,标明里程,2. 业务员出去接货,发货,写明合同号,以便合同结束后本合同的计算。
(1)、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配、车辆档案、司机培训 考核、跟踪、资格验证、招聘、离职管理,车辆年审、保险、修理、安全事 故处理。
(2)、财务部:负责车辆费用预算控制与审计,编制年、季、月费用支出 表。
(3)、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 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 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例保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 要机件,做好发动机维护和保养。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 检修,确保车辆正确行驶。办公室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 资的依据。
负责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 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 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 时去加油。
驾驶员上班不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临时有事须离开,必 须报办公室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岗。
车辆管理 3.1 办公室根据车辆申请单进行车辆调配安排,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申请 单上要求进行出车,各部门负责所属车辆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
任何员工申请用车都必须填写《派车单》,并填写清楚申请部门、日期、申请人、用车事由、出车路程、用车时间等事项,报办公室审批;
业务员出去接货,发货,写明合同号,以便合同结束后本合同的计算。
车间用车,谁申请的车必须写明白派车事由,如去加工点,写明是哪个合同号,业务员是谁。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严禁管理人员公车私用或未经批 准私自用车。严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员出私车,带私货,一经发现,初次违规处以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处以罚款 200 元。
驾驶员有权拒绝管理人员非因公出车的工作安排,并可越级直接向总 经理反映。
5.打印机使用规章制度 篇五
二、打印机属学校公有财产,使用时应爱惜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禁止捶击或拍打。使用打印机必须按规定操作,因个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打印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损坏者承担,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不得打印与该办公室工作内容无关的材料,尤其要杜绝替私人打印材料的现象出现。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如发现有浪费纸张等行为,将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打印机等设备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
六、打印机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清洁。
七、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只能打印一份,如需多份应复印。
八、使用合适的纸张进行打印。
九、打印机损坏应报电教中心请专业人员维修,禁止非专业人员随意拆卸。
6.使用规章制度 篇六
为贯彻执行“开源节流,降本增效”要求,加强公司用电管理,保证经营、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现就公司空调及用电的使用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条件: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各办公室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机照常使用开机;下班后,一律将空调关闭,晚上非工作加班不能开机。
二、温度设置: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公司空调原则上按室内温度适时开启:夏季在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冬季在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6℃。下班前半小时将空调关闭。
三、各部门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机的使用效果;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四、使用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及时关闭空调。(会议室应做到“人离机停”)
五、空调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原则,要注意对空调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有异常须速报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派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六、空调使用由综合办协同财务部对使用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发现一次罚款部门负责人20元。若发生空调隔夜不关的情况,公司将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上述空调及用电使用规定,并认真贯彻勤俭节约、按需用电的原则,做到下班后及时关掉电水壶和电脑等用电设备的电源。
7.探析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篇七
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矿产资源在管理上一直实行“无偿开采”制度。直到进入了市场经济时期, 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才逐步建立和演进。1986年3月1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特别是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多被人认为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的开始。
2、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途径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途径分为四种, 即资源税,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 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一种财产性收益, 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业权使用费, 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 都是由矿业权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矿业权价款, 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通过申请登记或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实现。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依据模糊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由于我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处在地勘事业由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 目的是为了补充国家对资源勘探投入的不足。但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不断发展, 出现了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及管理支出的矿业权价款, 这就使得补偿费逐渐失去了理论的存在依据。
(2) 资源税
资源税制度依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导致全部开采资源的矿山企业为征收对象, 但都只局限于资源税税率在不同矿山企业间有差别, 很显然这很难充分反映由于不同的资源条件而导致的开采收益的差别。导致的问题是一些企业主买下矿后就进行掠夺式的开采、回采率极低, 造成了资源浪费甚至是破坏。
2、审批制出让矿产资源现象仍然存在
据不完全统计, 在我国的矿业企业中, 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取得采矿权, 但是还有很多大中型企业无偿占有资源。特别是在取得采矿权后, 只缴纳了少量的矿产资源税, 可以说他们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的。这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3、现有制度缺乏市场发展机制且欠缺环保意识
目前来看, 并未出现通过有效矿权市场与矿产品市场、矿产勘查劳务市场、矿业资本市场等方式进行整合以激励商业地质勘查活动。导致了矿业权被低估, 未能实现谁拥有采矿权, 就应承担采矿权形成投入的配置效果。
而且, 矿业权人为了更大的经济收益, “并未与其所造成的生态成本相结合计算。”因此资源开采利用与回收中短期行为比比皆是, 导致矿区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议
1、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与逐步完善, 矿业权价款收人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和被用于相同用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收取资金时出现了重复。而另一部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要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资源税来实现。所以, 基于以上原因,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在越显多余, 因此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2、促进矿权市场发展
在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下, 矿产资源有效利用的利用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功能上, 重收费, 对矿权市场发育激励不足;总量上, 矿产勘查滞后, 没有通过有效矿权市场与矿产品市场、矿产勘查劳务市场等, 有机地整合激励商业地质勘查活动;内容上, 矿权人的价款交纳不多;结构上, 矿山企业将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的责任转嫁给政府、社会和矿区老百姓。因此,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要求我们推进矿产资源的市场化方向发展。通过总结我国在建立矿业权市场过程中得到的宝贵经验与教训, 并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矿业权市场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
3、重视矿区环境保护与有序发展
(1) 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
在矿区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上, 可以将我国国情同国外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比如, 在国外, 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都是由矿业企业负责的, 如“美国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规定, 煤矿开采请求权人要对所有的露天开采煤矿区进行复垦。”因此, 可以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将责任, 资金和措施落实到位。规定让矿业企业合理负担环境成本负担矿区环境整治费用。如开设专款专项的环境恢复保证金帐户或环境基金, 按规定使用资金以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通过建立和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促进建立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
(2)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方面, 面临着资源储备相对不足等问题。同时, 生产技术落后、设备不足, 导致在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中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现象严重, 还伴随着频发的矿山安全和生态安全事故。因此, 应提高矿山企业的环境与安全责任, 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收入、将资源使用成本与资源占有总量连接起来, 加强宣传教育并以利益驱动促进矿业权人积极主动地提高资源开采回收率, 恢复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及增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入以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彦平、王立杰:《论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实现》, 《矿业快报》, 2008年第1期。
[2]赵淑芹、赵胜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新制度构建探究》, 《中国矿业》, 2008年第4期。
8.使用规章制度 篇八
吉林省是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技术可开发装机总容量575.1万千瓦。近年来,农村水电热潮兴起,现已建成农村水电站162座,目前,正在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站有50座,项目全部投产后,吉林省农村水电装机将达到65万千瓦。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很多都被无偿使用,其结果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得到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则有利于有效保护、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9.使用规章制度 篇九
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使用管理
(一)医师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以确保安全、使用。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会诊制度。
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认定的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药学专家担任。
2、患者因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须经认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程序及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由经治医师判断符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用药指征,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向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组提出申请,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专家3人组成会诊专家组,经会诊同意,会诊专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副高以上开医嘱,按医嘱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放病历保存。
(二)紧急情况下,未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认定的相关专 家会诊同意或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例记录,并应当24小时内完成会诊审批程序。
(三)医师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表,按照医院违规违纪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10.车辆使用制度 篇十
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医院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l、所有车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
2、办公室主任应做好车辆使用及协调工作,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必须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技能学习。
4、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l、院领导用车,由院领导或办公室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做到随叫随到,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其他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
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乡镇或出市区的,报办公室主任统筹调派。
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5、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需用车的,经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作特殊情况安排用车。
6、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7、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8、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办公室主任签批。
9、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派车情况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l、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机动车驾驶员为成员,至少3人以上组成,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指定。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报办公室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维修期间,办公室负责人应到场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报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报院领导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并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若无乘车人员,须向办公室主任请示。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办公室负责人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凡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单位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保三清”工作;行驶30000公里的,必须进行一次二保。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据实报销。
五、处罚
l、按计算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第一次由办公室口头提醒并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办公室主任;第二次由办公室书面警告并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办公室主任;第三次报办公室主任作停车待处理。
2、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明确责任50%以上,驾驶证被扣12分的,年终考核定不称职等次。
3、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11.使用规章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合理使用;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49-03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著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案的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与重塑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判断标准却各有差别。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一)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对比分析
所谓因素主义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若符合了规定的要素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而所谓规则主义是指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德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模式。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第三种折中模式。
通过对比内涵可以发现,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因各国立法背景不同而又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适用中也各有利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因素主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因素主义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而合理的解决。但同时这种模式也使得相似的案情在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下会有不同的结论,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之前合理的预测性,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和使用他人作品。
2、规则主义则具有突出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常常造成立法的滞后。由于规则主义对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可以使法官在裁量时有明确的标准,符合的即为合理使用,不符合的则排斥在合理使用之外。但是面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立法常常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原本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如果未经许可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在使用的条件或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的侵权认定。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这个范围究竟有多大,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怎样划定这个范围,而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判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还是之外。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定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只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行为的才视为是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即为侵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使得在司法时面对立法无法前瞻或没有前瞻到的各类行为而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在恪守法律和追求实质正义的选择中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调整现有规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所谓原则,是立法中所要体现的指导精神和所要实现的目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是天然的,都是不同时期利益平衡的选择,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其实质是因为它的出现使得各个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付出较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原则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保证了判断不会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轨道,造成各种利益的失衡。所谓要素,是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是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
只要符合这些要素,就构成合理使用,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而所谓规则,是对最为常见的已成合理使用通例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原则和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直接确定。笔者认为,这三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里对规则不再赘述,而着重对原则和要素加以探讨。
1、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利益平衡。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合理使用是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著作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从合理使用的特点来看,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均是以能否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衡量标准。一方面法律要赋予著作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激励作品的再创作。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最基本的准则。
2、合理使用判断的四个要索。
在立法史上,美国著作权法最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四条标准。其第107条规定,在确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3)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学说及规定,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理论上说,以立法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将原则、概括性条件与列举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构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四要素是判断所有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但这四要素并不是排他性的唯一因素。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非绝对的,它所表明的只是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可能性,而每一个案件中考量的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平衡判断。
三、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虽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接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著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下,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一些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一)科学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范围
从法理上看,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内涵是公平。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又一代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他人的智慧。并且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其角色是相互转换的,一个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来说是著作权人,但他在利用别人作品的时候是使用者,既然创作需要吸取他人的成果,那么也不应阻止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利益,允许他人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共同获取和享用,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其另一重要价值内涵所在为效率,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可变的,利益的平衡是动态的,固守已有的规定有时会导致不公正。作为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这就要求改变合理使用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或标准,确定其科学合理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其约束限制和保障的作用,从而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持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在知识、信息的创作和获取方面的利益平衡。
(二)适当增加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合理使用情形
网络新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而如何界定这些网络新技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未做出规定。但是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维护在新的条件下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理应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免形成法律的真空地带,具体表现在:远程教学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暂时性复制;用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个人阅读进行的打印行为以及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三)将部分合理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限制,如表演者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报刊刊载已发表的作品等等。对那些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但又不至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使用方式,我们有必要采用法定许可的保护方式,以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采纳了这种观点,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这样可以适度地弥补合理使用使权利人近期经济利益受到的损失,使其利益的分配达到均衡。
1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反思 篇十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
建设用地的取得的途径,一是划拨取得,二是出让取得。划拨取得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拨付给用地单位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具有行政性、无期限性、无偿性和不可处分性四大特征。出让取得是指用地单位通过和国家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获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的立体化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反思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从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一共有十七条。在这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中,涉及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许多方面,但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有一些地方规定得并不十分明确,其还存在着一定有待完善和补充的空间。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和分析当今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
(一)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自动续期
我国当今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存在着不足,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地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只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条规定看似简洁完整,但其存在着两个有待完善的地方。
第一,此处说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是否要再收取出让金,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收取出让金,有的又认为不应该收取出让金;有的认为续期的出让金应有开发商来交,有的又认为应该由业主来交。就个人而言,本人认为应该交少量的出让金。理由如下:首先,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而不用交一定的出让金,就会出现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自动续期,那么国有土地所用权将被架空,所用权的属性无从体现,而土地使用权却取得了占有、使用、收益、支配(指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的大权,这样与所有制无异,那么将可能会导致土地的国有变为土地的私有的结果。续期时交纳少量的出让金,可以提醒人们,我国的土地是国有的,而不是私有的,并且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从而也能体现出国家一定的地位。其次,认为续期时出让金是要交的,但并不是要交很多,只是需要象征性地交少量即可。这样也是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房屋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是家庭中重要的不动产。少量的出让金不会给人民带来很大的负担,再加上可以自动续期,使老百姓敢于买房,肯于买房,不必担心到期后房屋被破坏,老无所居,也减少了对子孙后代的担心。这样就给老百姓吃了颗定心丸,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因此续期时需要其交纳少量的出让金,老百姓也是能够接受的。
第二,虽然法律规定了自动续期,但对自动续期的后房屋的使用期限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是70年?是60年?还是其他?都没有做明确的说明。的确,对于这一问题是十分难规定的,将来的发展会怎样,没有人可以说得清楚,也没有人可以很准确地预测。但尽管如此,关于自动续期后房屋的续期时间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空白之处,是其存在的不足,需要我们的立法者不断地根据百姓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去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自由流转
在《物权法》的规定中,有如下两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但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都没有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自由流转的问题。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
我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自由流转。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处分,均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紧密相关。若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由于出让收益远大于农业经营收益,大量的耕地将会受到利益的驱使而被出让,再将会使国家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难以实现,也会冲击国有土地市场。其次,集体土地使用权若可自由流转,其将有可能会产生城市居民与农民在土地上的不平等。因为这样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成为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权能,使农户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拥有永续的收益权。而城市居民对城市国有土地是没有收益权的,这就有可能会使城市与农村、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对我国土地制度带来长远不利影响。
三、结语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使老百姓对自己的住房问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其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有许多好的方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在自动续期的细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自由流转等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发现新的不足和问题,接着不断改进。总之,相信今后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维护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 (第五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2]侯水平, 黄果天, 等.物权法争点详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编写组.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13.美术教室使用制度 篇十三
一、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学生进入教室要有秩序,按固定的位置就座。
二、教室内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追逐、吵闹。
三、进入教室后,不经允许不得随便乱动教具,例如石膏像、静物器皿等,爱护室内设备,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教室定期打扫,室内不能乱涂乱画、乱丢杂物。课后要把残留物带出教室,扔入废物箱。
五、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外借。因正常原因破损的画板、石膏像等要及时修补。
六、离开教室前要关闭灯扇,每天上、下午最后一节课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原则上本教室只对美术课、美术兴趣小组开放。未经许可,师生不得随意借用和占用教室。兴趣小组活动须有教师在场辅导方可入室。
美术教具管理规定
1、美术器材室由专人负责,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2、一般美术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3、对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4、保持室内卫生,器材存放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5、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器材的正常使用。
6、各种器材、设备要有明细帐.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7、学校美术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使用,如需外借,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注意及时归还。
14.电梯使用登记制度 篇十四
一、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申请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自然人登记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一般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使用安全管理制度:⑴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⑵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守则;⑶安全操作规程;⑷常规检查制度;⑸维修保养制度;⑹定期报检制度;⑺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的考核制度;⑻技术档案管理制度;⑼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演习制度;
7、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8、申请电梯使用登记的单位须另外提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及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是制造企业对新装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本单位已取得的自行维修电梯的许可证(或有关的证明)。
二、在用电梯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电梯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电梯移装的,由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移装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方可移装。
15.使用规章制度 篇十五
一、我国警察使用武器法律规定体系的演变
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的演变大概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上一世纪的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最早规定是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随后我国进入大跃进和十年文革,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犯罪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1983年国家进入的“严打”,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警察人身安全,更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国家先后在1980年7月、1983年9月先后实施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和《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第二个阶段,上一世纪的九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阶段,经济发展比较快,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系列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例如,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代替了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9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代替了1980年9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99年实施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警察使用枪支进行系列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警察使用枪支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主要发布法规有:2002年8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公务用枪配备办法》;2010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2015年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这些都是公安部发布的执行文件,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国内、国际新的形势下,特别是近年来暴恐事件频发,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和警察执法过程生命安全,通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警察使用枪支越来迫切。
二、我国警察武器使用立法与执法的缺陷
(一)法律、法规位阶较低
目前,关于我国警察使用枪支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近十部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上述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和原则性,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条例》中,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公安部通过《操作规程》进行规定,虽然说,《条例》和《操作规程》对警察使用枪支法律责任规定可以说是比较详细,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犯罪、刑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操作规程》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我国警察使用枪支规定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存在法律位阶较低问题。
(二)枪支使用原则不利于保护警察生命安全
根据英美法系规定,警察在使用枪支是的原则是:当警察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枪支的规定,就是“生命威胁原则”,包括大陆法系的日本、俄罗斯等国也采用该原则。根据目前我国警察枪支使用最重要的依据是《条例》,该《条例》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可以认定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原则为:“适当性原则和最小损失原则”。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让警察把握,警察在面临开枪时刻,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判断开枪行为是否满足“适当性原则和最小损失原则”,这样的规定更不利于保护警察的自身生命安全,造成目前我国警察不敢用枪,害怕用枪的局面。
(三)使用枪支的条件不易判明
警察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枪支,目前我国《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15种之多。同时15种情形内容存在交叉重复,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不易判明,即警察用枪的最大争议在于何种情形下可以开枪。开枪的对象只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使用枪支,但对于危害公民生命安全、健康或者公共安全的侵害主体来源于动物和其他没有生命之物情况没有规定,无法形成明确的行为指引。
(四)使用枪支的程序缺少事后审查程序
在警察枪支使用程序上,主要根据《条例》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了警察枪支使用程序为警告、射击和使用武器的报告程序,对于警告的形式、出枪的要求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规定,弥补了《条例》缺陷。在使用武器的报告程序方面虽然《条例》有所规定,但是没有《操作规程》规定的详细,而《操作规程》只是在使用枪支有人员伤亡是的事后程序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其他枪支使用情况,例如出枪、鸣枪警告等情况的事后审查程序。
(五)机械执法屡见不鲜
长期以来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存在权力滥用和畏惧枪支使用两个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在思想认识上,警察对于使用枪支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人权保障意识比较淡薄;在业务训练上,平时用枪训练时间少,训练内容跟不上时代变化,遇到突发情况实战能力差,警察普遍缺乏良好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在警察保护装备上,装备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枪支性能的落后,保养差,非致命性武器警械配备较少。即便是在如今鼓励依法、有效用枪的背景下,基层民警仍存在抵触用枪和畏惧处境裁量的“一线弃权”情绪。在执法实践中,规则的形式理性没有得到贯彻,基层民警对规则过分依赖,一线执法警察也期待裁量权的缩小或更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指引,因为机械执法的成本最小、对于警察个人来说风险最小,而在警察用枪这一问题上,这种期待尤其明显。所以,警察机械执法屡见不鲜。
三、完善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条例》的法律的位阶
警察枪支使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对公民生命权造成一定的威胁,如何在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中寻找立法平衡,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目前我国只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枪支使用法律制度,违背了《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借鉴日本等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建议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层次,下位法对此不在规定。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才能保证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统一和规范行使。当然,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于详细,建议以法律的形式对武器的使用原则、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尤其要将开枪情形和处置程序规定得更加细化。涉及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可以由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加以详述,以此构建并完善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体系。
(二)确立警察使用武器的生命威胁原则
警察使用武器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生命权———包括普通公民和犯罪嫌疑人在内的生命权。由于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原则为:“适当性原则和最小损失原则”。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警察的自身生命安全和第三人生命安全。因为从警察的角度来说,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适当性原则和最小损失原则”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实践中,警察使用枪支后由于怕受纪律处分或承担责任,往往是警察受到伤害后,才敢使用枪支等武器来反击。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引进英美法系确立的警察使用武器的生命威胁原则,即当警察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生命安全可能遭受嫌疑对象现实的、紧迫的危害时,警察就可以使用枪支,在确立该原则的基础上再规定“适当性原则和最小损失原则”。这样才能打消民警顾虑,鼓励大胆用枪。
(三)培养警察“枪商”,增强用枪行为
警察使用枪支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它对警察的心理素质、情绪控制能力、判断能力、自制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警察要培养“枪商”,即迅速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那种使用非致命器械来制服犯罪,同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损害最小化。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警察要加强用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习,熟悉使用枪支的原则;加强警察队伍使用枪支和非致命器械的训练,提高突发事件中枪支和非致命器械的使用综合实战能力;重视警察队伍使用枪支心理素质的训练,做好暴力事件发生后部分警察人员心理影响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建立严格的配枪资格制度、用枪考核制度和用枪追责制度等。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反恐局面和综治维稳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对警察的使用枪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基层警察要磨炼的基本功,而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现场环境,熟练、正确、适度地使用枪支和警械尤其重要。培养警察“枪商”这是提高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关键,使警察手中的枪支真正成为遏制暴力犯罪的利器。
(四)建立由多方参与的警察开枪行为评估机制
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由多方参与的警察开枪行为评估机制,在遇到争议时,对警察开枪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要健全警察开枪免责机制,对于因犯罪嫌疑人原因而导致警方误判、错杀的,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免责,避免警察制服犯罪时投鼠忌器。当然,如果警察故意滥用权力、滥杀无辜,就必须被依法惩处。还有,公安部门要对警察配枪巡逻制度及枪支使用规定广泛宣传,争取百姓的理解与配合,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在规则自制、审查、监督的结构网络中形成对警察裁量的过程化规制。通过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揭开公权力专长的面纱,达成警察枪支使用裁量权规制体系的集体意志,以此作为获取致命性强制力公众内心确认之正当性路径,使警察用枪获得公众遵从、信赖与协治。
四、结语
警察使用武器属于一种在迫不得已的高度对抗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侵益行政行为,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警察开枪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众。警察的权力来自于公众,也须受制于公众。毫无疑问,警察开枪需要谨慎。而在紧急状态下,警察只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做出决定。不少国家都出现过警察开枪误伤的案例。但国际社会的主流看法是,让警察“刀枪入库”给公共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要高于误伤之害。最近两年中国社会的公共安全形势非常复杂,特别是暴恐事件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多一些配枪的警察巡逻,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敢于开枪,给社会带来的安全感要大得多。
参考文献
[1]李文姝.警察枪支使用裁量权的治理[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6(02).
[2]徐丹彤.警察使用枪支的国际准则述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2).
[3]王民杰.论警察权的行使[J].政法论坛,2016(03).
[4]齐小力.论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5]王敏.域外警察枪支适用法律制度的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
16.使用规章制度 篇十六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农村
一、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状况
1.所有权人主体不清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立法对行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比较混乱,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上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乡镇或村)对土地资产进行实际处置的情况,造成村民小组因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经常产生严重的社会冲突。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口和土地的矛盾,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获得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只能获得部分补偿,而不是土地转让相应的市场对价。这样的制度使得农村集体和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收益大幅下降,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得收益无法律保障。
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制度
1.改造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所有权人主体,解决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人不明晰,甚至缺位的问题。对主体改造的基本思路可以考虑农村的村民小组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法律赋予其可以根据全体集体成员的授权,独立地享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可以依据授权独立自主的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上述所有权制度的例外,在乡、村集体组织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组织所有。同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改革,核心思想是保护实际占有土地,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利益,使农民个体的权利越来越独立和丰满,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而独立存在。
2.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
应构建一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一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消除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身份的限制。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继承、赠与等各种方式,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三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四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通过国家征收税的方式确认商品房的产权并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
3.构建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在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同时重点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涉及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农民集体协商决定,并由享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1.构建公正透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应当参照现行比较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县级土地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全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平台,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的各个环节及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均应有法律规定,并确保程序公平、透明。
2.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纠纷的解决渠道和途径
我国的征地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如果发生侵权人,其责任主体通常也是政府机关。在由国土资源系统承担土地纠纷的调处和裁决人时,由于国土资源系统是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使当事人怀疑其公正性、公平性,这种体制自然不会排除当地党政机关的行政干预。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设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其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农民集体及其个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减少改革不当对社会造成的震荡。
3.落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17.机关印信使用制度 篇十七
单位公章和领导印章是机关日常行文及公务活动中的有效签印,它代表单位的权力、形象及其合法的社会地位,是一项严肃认真、原则性强的工作,为杜绝滥用印章防止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特作本规定。
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该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管好、用好各种用章并妥善保存。不得将印章随意交给他人,以确保印信的严肃性。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人大常委会印章及党组印章需由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授权后方可使用,人大办公室及其党支部章需由秘书长批准或授权方可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由本人同意或授权后方可使用。
三印信管理人员要建立印鉴使用登记簿,对加盖公章信件的事由、次数要如实登记,对不明确的材料要送秘书长确认方可用章。
四用印时,管理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字材料内容要认真审阅,确保审批内容与用印内容一致,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应拒绝盖章。
18.医用药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十八
2.药剂科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使用规章制度】推荐阅读:
叉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10-29
录播教室管理使用规章制度10-09
计算机教室使用管理规章制度09-25
公司电脑使用制度08-13
办公设施使用制度09-12
活动板房使用制度10-16
校车使用报告制度10-17
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09-17
隐患排查系统使用制度09-30
危化药品使用制度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