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选7篇)
1.《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一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 《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 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 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 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 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 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 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 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 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民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01日
2.《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二
一、燃气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
对燃气企业这种服务型企业而言, 它的成本控制应该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始终。避免超支预算状况的发生, 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另外, 成本控制与管理也可以促进燃气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 实现对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一般来说, 燃气企业的全过程成本控制, 就是对企业财务的科学化管理, 它能够提高财务管理中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与真实性, 也能够促进企业投资决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最后, 成本控制能够达到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目的, 当企业需要合理协调财务管理信息时, 成本控制就应该主动发动每一个职能部门的功能, 与成本控制管理一同促进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合作, 为企业内部建立相对有序的良好工作环境[1]。
二、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内容
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内容涉及方方面。
1、燃气销售成本。
燃气销售成本又包括了辅助材料成本、燃气采购成本、门站及压缩母站直接工资、费用及输送成本等等。在众多成本内容中, 气源采购是燃气销售成本的核心, 它除了负责部分城市燃气企业的初期设施建立以外, 还有少量被应用于备用应急气源销售过程中。而气源则上至油气田、下至企业燃气管输送与企业采购。所以说城市燃气企业的采购方式主要包含两种, 燃气管输采购, 它的价格确定由上级国家发改委制定, 实行区域定价机制, 其中的浮动空间就专门用于企业的成本控制策略实施。再一种就是运输车辆采购, 运输车辆的数量主要由燃气企业的生产输送规模而定。
2、燃气安装成本。
燃气安装成本主要包括直接工程材料成本、员工薪酬成本与其它附属成本等等。在这其中直接工程材料成本主要是指城市社区的管网建设与红线内的调压箱、燃气表、户内管安装中对材料的消耗费用。
3、管道输送成本。
对于燃气管道的建设、维护与辅助材料都是日常消耗环节, 例如维护消耗、动力消耗、资产折旧等等。
4、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也是燃气企业长期需要消耗的成本, 它主要包括了燃气管道的安装劳务、组织及管理发展费用。另外面向用户的服务费用也是其中一部分[2]。
三、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控制与管理对策
城市燃气企业成本控制的根本是对投资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要做好每个具体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成本控制。所谓全过程即从初期设计阶段一直到施工竣工结算阶段, 事前、事中、事后的三点全过程成本控制。
1、事前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设计阶段的事前成本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完善设计方案, 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吸引社会上的设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上, 要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而定。因此, 燃气企业必须做出投资可能的最大限额, 并根据设计优化方案来调整细节, 逐一分析在施工项目中可能存在问题的成本预算环节。例如耗材预计价格、项目施工返工二次材料消耗等等, 同时也包括不同季节对耗材购入的价格变化把控。
2、事中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在施工事中阶段, 主要包括对施工企业的能力考察与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这两方面都是能够直接影响施工成本控制管理的关键要素。具体步骤如下:
一是比较, 根据某一种确定方式来对燃气施工的成本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相互比较, 发现其是否存在超支现象。
二是分析, 分析基于比较的基础上展开, 它主要是针对比较结果展开分析, 目的就在于确定可能存在的偏差所产生的各种原因和严重程度, 这也是事中成本控制的核心。在找出项目施工偏差之后, 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发生, 从而控制施工成本。
三是预测, 要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来估算整个项目完成所需要花费的费用, 并基于预测目的来决策所要提供的成本支持。
四是检查, 检查主要是围绕燃气企业施工项目的实时进展所展开的跟踪性检查。它能够帮助企业及时了解项目中所存在的问题, 并立刻执行纠偏, 一方面达到对施工监查经验的积累, 一方面也为项目节约成本。
以上四点就构成了城市燃气企业在自身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的有机整体, 可以将其视为是一个周期性的循环过程, 所以企业方面一定要做到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特点、合同形式变化来做到对成本的控制。
3、事后竣工阶段成本控制
事后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要对竣工成本进行分析, 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是对竣工成本的整体分析;第二是对主要资源的节超对比分析;第三是对主要技术节约措施的经济效果分析。围绕这三点, 燃气企业可以做出单位工程项目内的成本构成规划, 对所降低成本的来源进行核查, 这对今后的同类工程成本管理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
其次要在结算时与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细节方面的细致检查, 确保工程质量, 避免日后返工所造成的二次成本消耗[3]。
四、总结
城市燃气企业在如今需求越来越高的社会发展形势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若想脱颖而出, 就必须在提高技术生产力的同时也做到合理平衡企业成本控制管理, 做到节约和珍惜每一分资源, 明确自身的发展目标, 真正做到企业发展的收支平衡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1]廖清琼.建立城市燃气企业全过程成本控制体系[J].现代商业, 2013 (26) :209.
[2]孙俊辉.浅谈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控制与管理[J].现代商业, 2012 (11) :111-112.
3.《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促进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为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本数量、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住宅小区、高层公寓,办公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厦、商城)、综合性用房、工业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等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规定的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其标准如下:
(一)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下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不含兼职或聘用人员,下同)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计算机、给排水、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园林绿化、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30人;
4.有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有获得国家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并保持三年以上的住宅小区;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二)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7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计算机、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园林绿化、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25人;
4.有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有获得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并保持三年以上的住宅小区;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三)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5人。
(四)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民建、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0人。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一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二)二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三)三级企业
可在企业注册地的市(地)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四)四级企业
可承担本单位办公用房、公有住宅(单位自管产)及其房改出售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物业管理任务。第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申请文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件和岗位证书;
(六)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外方公司注册证书;
(三)当地计委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第十一条 各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合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检,满二年核定一次资质等级。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对达到上一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晋升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应在变更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资质审查机关给予资质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三)超越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
(四)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的;
(七)损害业主利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林场、农场、工矿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质分类与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承包类和劳务养护类两个类别。
施工承包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城[2009]157号)执行。
劳务养护类企业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资质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资质和劳务养护类资质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质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越级、越权申报。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级及以下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级一式二套、二级及以下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5、9、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6、7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项(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接收
厅政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政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政务中心相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厅政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政务中心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主管业务处提出要求外,厅政务中心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第十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政务中心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政务中心;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政务中心或厅业务主管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市州主管部门或企业可直接到厅政务中心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厅政务中心。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上报或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厅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厅城市建设处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或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厅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厅政务中心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一并交回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备案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核准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将按照最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资质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其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核准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资质核准机关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五
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发布日期:2009-11-20
发布文号:陕建发[2009]208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陕西省 园林绿化企业 资质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9]208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并制定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可按程序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二、受理程序
企业申报园林绿化资质,首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扩权县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供一份,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省建设厅将按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资质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核定二、三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办企业不提供);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的部门颁发)、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清单)(新申办企业不提供);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二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新申办企业不提供);
(九)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企业向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印制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以下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年报表(新申办企业不提供),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单,园林、建筑、水、电等有职称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身份证。资质受理部门当场验证后退还企业。
四、其它事项
省建设厅将从今年12月开始,按照新标准和要求审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省厅以前颁发的非以“CYLZ”编号开头的所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年底前统一作废。陕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核准申请
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受理办”)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资质变更以及资质证书的打印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实施、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 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四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部受理办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部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部受理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部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 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二)对于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部受理办即时向送件人开具《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件人凭此领取证书。
(三)企业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内寄出的,部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陈述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陈述材料接收凭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部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部受理办;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部受理办或城市建设司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可直接到部受理办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部受理办,部受理办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部受理办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城市建设司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受理办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标准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 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 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篇六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 [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 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 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 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 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办理时间 受理方式 办理程序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 政务大厅 84236676、84236530
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受理或书面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
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十一)、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
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上报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将申报材料和审定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告知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以下(含二级)施工 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一、申 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六)、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八)、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九)、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
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
二、受 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二)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城镇绿化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一)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并与申请材料报送审定人员;
(二)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将复审、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定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核准人员(主管局长)岗位职责:按照核准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核准。
(一)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核准意见,退审核人员,制发许可证;
(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签署核准意见并退回审核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发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厅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按标准留存归档文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送达工作。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3、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7.《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骨干企业,促进咨询和培训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咨询和培训),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和知识为载体,以理论和技术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策划、解决方案、可行性论证、战略与规划、评估与预测、专业咨询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评审”,是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上述单位的合法手续、执业资质、服务业绩、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客户的公信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一项行业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资质评审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评审的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评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甲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单位进行合作的能力。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5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三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具有与国外咨询和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的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成果具有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10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3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经营运作正常。(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第八条 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二)技术装备: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具有相当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8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1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二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六)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七)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20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第九条 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装备:有必备的技术装备,能满足咨询和培训业务的开展,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和培训业务;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 3 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1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在岗的主要咨询和培训服务人员有良好的咨询和培训资历,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一年内咨询和培训过3个以上中小型企业。
(五)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一年以上,有完整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服务经营运作正常。(七)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
第十条 未能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评委会将全力指导帮助企业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通过自身的努力,短期内达到准入资质等级门槛。
第三章 资质评审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科研院所及高校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协会领导组成,负责资质评审的全面工作。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资质评审实施细则;(二)组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办公室;(三)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资质等级由评委会批准,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资质证书和铭牌。
第四章 资质的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由协会统一制定的《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人员结构的基本情况;
(四)单位经营范围与兼营范围情况;
(五)单位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
(六)单位专家网络成员的基本情况;(七)单位项目专家或用户评价的基本情况;
(八)单位项目创新或获奖的基本情况;
(九)单位项目被采纳运用成果的基本情况;
(十)单位经营及效益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或文件:
(一)《申报表》;
(二)咨询和培训业绩文件,内容包括:
1、近两年内承担过咨询和培训业务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复 5 印件);
2、近两年内已完成的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或用户验收意见文书(复印件);
3、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材料(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复印件);(六)单位自述材料,内容包括:咨询和培训服务的业绩、技术力量、水平、涉外或国际合作情况,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情况,以及能说明本单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公信度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相关内容材料(不超过5000字)。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填写,若提供的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全,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中,因涉及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及当事人需要保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资质评审,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若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应对后果负责。颁证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实地和用户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受理后的资质等级申报单位进行统一的核实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考核主要内容:
(一)咨询和培训服务业绩:包括完成咨询和培训项目的层次、数量、质量(项目的水平、创新程度、获奖情况)和经济效益等;
6(二)咨询和培训技术力量和水平:包括人员业务素质、专家网络和技术条件与手段等;
(三)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性、规范性等;(四)用户满意度:包括项目质量、职业道德水平、信誉状况,被用户采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五)咨询和培训单位的专家知名度;
(六)咨询和培训单位的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管理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资质等级评审的人员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要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向颁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颁证机构收回资质证书和铭牌:(一)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二)咨询和培训业务终止;(三)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每年对取得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执业情况年检。
第二十六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颁证机构撤销其资质等级,追缴其资质证书和铭牌,并向社会公布:(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者;
7(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铭牌者;
(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规者;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者;
(五)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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