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

2024-12-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精选5篇)

1.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 篇一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制约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

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建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

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

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不招标的修缮工程,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一般是根据工程签证来结算的,工程签证反映了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根据工程签证、当地定额及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工程的的实际造价,因此,真实准确的签认,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如果签证不准确就会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无法制约。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的报价方式的确定

在招标工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招标的范围一定要写清楚,写全面,这样计算总造价才不至于漏算,总造价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在招标文件中也要规定明确,根据我们企业对维修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策略有以下几种:

1.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包干的方式确定

整体修缮工程项目通常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比如说整栋楼的加固或装修项目,通常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施工图设计,或没有委托设计但利用原图编制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这样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造价,可以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工程造价包干预算可以采用:1)、按定额计价按图纸先计算工程量 ,按全国消耗量定额及所在地区估价表套价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总造价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安照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分别报价(包括利润、税金),然后汇总为总造价。

局部修缮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2.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对于局部维修且工程量不明确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商务标报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招标。

五、工程招标中编制标底的作用

对于招标工程,是否应该设标底是近几年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说不设标底好,有的说有标底好,我认为还是有标的好,特别是维修工程每一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每一个项目所选的材料不同以及材料的规格品牌型号不同,和以往的工程没有可比性,如果没有标底,施工单位报的造价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万一碰上不良施工单位,暗地串标抬高造价,就更没法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投标预算造价报的很高的情况,编制标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

对于限额以下的不招标的.工程,按实际的工程量签证结算,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限额以上的招标工程,由于工程量不明确,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的工程,经济标只报下浮率的,也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对;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要报工程总造价的,需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调整范围要做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开结算时产生经济纠纷,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有:

1.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主要是指费用、费率的调整,比如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的调整。

招标文件要规定这些费用如有调整是否可以调。

2.工程变更的调整

任何工程在实施中都难免会有变更产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策略,是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幅度调整,还是全部变更可调。

3.招标以外的增加项目的调整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的增加项目,招标文件要规定,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增加项目投标报价报下浮率的策略,如果报下浮率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目前,在修缮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上还同时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对于图纸不建全、工程量不是很明确,工程投资不是很大的项目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对于图纸齐全的工程项目由过去的定额套价计算工程造价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取代。

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开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将是工程造价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有利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 篇二

1 某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结算的背景

在2005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中规定甲方将A、D标段工程委托给乙方,承包总价暂定1 亿元,承包范围按图纸范围规定施工( 除消防、智能化工程、电梯、铝合金门以外) 。工程通过最终( 竣工) 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甲方自收到该全部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审定完毕并交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3 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已确认。2006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用于备案使用,合同中规定承包范围为该标段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采用可调价格款,暂定5095 万元。

在2007 年甲方与乙方签订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并形成了进度表,约定: 总估算造价约7110 万元……在2007 年年底前主体工程结顶,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如不能按期结项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200 万元。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有差异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等。2008年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并形成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市政府应给予政策及各方面的支持,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其次在企业承诺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初始登记。最后加强登记房屋的监管,登记后房屋不得转让。

2009 年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 《备忘录》,约定首先乙方D标段施工范围的工作已于2009 年9 月底全部完成,并以该时间作为此竣工验收合格时间; 甲方予以确认,甲方在2010 年3 月底前按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 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其次乙方将继续履行D标段施工总包单位的义务,负责做好D标段后期的各项工作,备忘录双方签订后7 天内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最后甲方按合同进度款的85% ,支付余额131 万元。

2010 年乙方将甲方诉至当地法院,同时甲方提起反诉。乙方诉讼请求甲方支付工程款2031 万元及其利息款618 万元; 依法确认乙方在甲方所欠款项范围内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的反诉请求: 乙方支付甲方工期逾期违约金1372 万元及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1392 万元; 乙方支付其他违约金200 万元。

2012 年项目所在地省高院作出一审结果为: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1213. 5 万元及其利息;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45. 7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014 年最高院作出二审裁决结果为: 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部分决议;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1329. 77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 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 某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中的司法解释

2. 1 甲乙双方的两份施工合同因违反 《招投标法》 禁止性规定均无效

2005 年,乙方与甲方已经签订了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磋商,招投标只是双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的形式上的手续。双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2. 2 两份合同均无效时以具有双方真实合意且实际履行的合同参照结算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因此,法院认为应以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的参照。

2. 3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根据,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我国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建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因招标、投标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即使中标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该合同仍然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因此法院认为乙方提出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不予支持。

2. 4 甲乙主张以提交的结算文本确定工程价款,以承包人作出的结算作为参照基础

首先,乙方提交的 《首次结算书》,系以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 确定的结算口径进行的工程结算,并按照 《备忘录》 的约定提交给了甲方。其次,甲方收到《首次结算书》后,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既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工程款。甲方主张未完成决算和审计系因乙方工期严重延误造成,故甲方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法律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签订的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甲方审计后交乙方确认。按照我国建设市场一般结算习惯,基本上是按照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承包人予以修改提交给发包人,最后发包人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的顺序进行。故而,以承包人乙方依据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出的 《首次结算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符合行业交易惯例。

2. 5 应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款

甲方自收到 《首次结算书》之日至乙方提起诉讼之日历时九个多月,超过 《备忘录》和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不能直接以 《首次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9786 万元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对 《首次结算书》中多罗列的项目和不当取费予以剔除。二审期间,乙方依据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出具了 《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结算造价调整说明》( 以下简称 《调整说明》) ,法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对该 《调整说明》 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本案工程造价应当根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 《首次结算书》以及 《调整说明》,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价款。

3 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价结算的专业分析

3. 1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工程款不同,应参照具有真实合意、实际履行原则

根据我国的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本意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发包人,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给付工程款)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旨分析,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如不存在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事由,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情形,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案例中,乙方提出,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该规定在此不适用。

3. 2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工程款不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此时就难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从有以司法观点考虑的因素有: 通过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酌情考虑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因素。如果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和双方达成的真实合意均无法确定时,就要从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等因素分析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考虑政府部门审查备案因素,结合当时市场行情,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

3. 3 参照合同结算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

折价补偿应以工程造价成本为基础。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成本的认识有三种观点: 是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括利润和税金。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可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前提,扣除利润等费用后补偿工程造价成本,而非补偿合同约定总价款。

参照合同结算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但 “参照” 有“参考”、“对照”之意,参照合同结算并非严格按照合同结算。如确定折价补偿方式为参照合同结算,则应以工程造价成本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价款予以调整,并最终确定工程价款,而非直接补偿合同约定总价款。

3. 4 施工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同结算请求的工程价款确定

当事人双方根据同一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提出不同结算请求。根据我国的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案例中,发包人收到 《首次结算书》后在约定的审核期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认可,故二审法院并未直接以 《首次结算书》中的结算价款确定工程价款,而是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款。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施工合同主张以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的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案例中,发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主张按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双方主张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应准确把握按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的 “参照”和 “折价”的尺度和范围。在兼顾合法、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认为,同时按两种不同方式结算的差价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全部差额的一半。

摘要:文章针对同一工程多份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与典型实际案例结合,从司法解释和工程造价结算实际情况处理两个层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我国建筑市场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和结算结果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3.工程合同价款付款申请 篇三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4.工程预付款付款申请书 篇四

至: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已完成工程量,并已获得你方认可,具备预付款支付条件,根据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规定,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30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448870.40元,即预付款金额为134661.12元,故本次申请金为:

大写:壹拾叁万肆仟陆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整。

小写:134661.12(元)

附:工程预付款申请表

申请人:

日期:1010.4.13 现场监理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业主代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5.工程进度付款申请书 篇五

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四川筑海公司总包的华阳项目(成都玩家

5#)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编号:16A033、16A034、16A035 至开工到2014年7月25止已来,我公司已实际完成混凝土工程量:25853.5m3,混凝土总金额为:8521558.34元,并已获得你方认可。截止2014年7月止已付我公司混凝土金额:5300000.00元,剩余混凝土金额:3221558.34元。故本次申请金额为:3221558.34 元,大写:叁佰贰拾贰万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叁角肆分。后附工程类付款审批表。

申请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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